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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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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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全文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保密。

第五条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

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措施,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对与本案无关,但有证据证明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财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连同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物,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七条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进行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2024年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涉案款物的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涉案款物的接收、保管、鉴定、评估、决定归还、变价或处理等活动。

第三条涉案款物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犯罪案件的违法所得、证据、凶器等财物。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涉案款物的管理负责机关,通过设立涉案款物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涉案款物的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涉案款物的管理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和知情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第七条涉案款物的管理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做到保值、增值,并及时公示其管理情况。

第八条涉案款物的管理工作应当与有关机构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共同推进。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涉案款物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二章涉案款物的接收第十条公安机关接收涉案款物时应当做好登记、查验、封存等工作,确保涉案款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全力配合涉案款物的接收工作,提供所有有关涉案款物的信息和证据。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接收涉案款物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涉案款物的类型、数量、价值等信息,并签署接收证明。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接收涉案款物后,应当及时将其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并进行记录,明确责任人和保管人。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涉案款物的保管工作,但应当确保第三方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收涉案款物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制作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确保涉案款物的来源和真实性。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涉案款物的真实性、数量、价值等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尽快进行核实。

第三章涉案款物的保管第十七条涉案款物应当妥善保管,确保不被损坏、灭失、盗窃或挪用。

第十八条涉案款物的保管场所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蛀等安全保护设施,并配备专职保管人员。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规定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以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产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

依法有序处理案件。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案件涉及的财产,是指由公安机关通过事先查封,扣留,冻结,扣留,转让,登记和保存,抽查,提取,定下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资金。

在处理刑事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从其他单位和个人那里收集到的证据,包括:(一)违法和犯罪所得及其成果;(二)用于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和其他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和严重性的物品。

第三条案件的财产管理应当遵循案件处理与管理分开,来源明确,目的地明确,依法及时处理,综合监督的原则。

第4条公安机关必须严格依法管理涉案财产。

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挪用,私分,交换,截取,支持,损坏或处置涉案财产。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的财产应当保密。

第5条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条件和程序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执行有关法律程序,并发布相应的法律文件。

除非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否则在提起刑事诉讼或受理行政诉讼之前,严禁封存,扣留,冻结或扣留财产。

第6条公安机关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审查。

如果发现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在三天内将其解散并退回,并通知有关当事方。

与本案无关但有证据证明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纪律,违法或犯罪行为的财产,应当移送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有关线索处理。

为了对案件涉及的财产采取措施,应为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物品。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保证调查正常进行的同时,当事人可以继续合理使用案件涉及的财产,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财产的价值,以减少财产损失。

正常工作和法律生活中案件的侦查和处理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7条公安机关保管,鉴定,鉴定和公布案件涉及的财产,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涉案财产的保管第8条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案件涉案财产管理制度,在办案部门与看管部门之间,在案件办案人员与看管人员之间建立相互制约的制度。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制定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坚持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应当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在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账户,并指定一个部门对各办案部门经手的全部涉案财物或者涉案款项和价值较大、管理难度较高的部分涉案财物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先在部分条件较好的市级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台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并将涉案财物纳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按照侦查、监管、移送、案卷归档等办案程序及法定时限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公安机关涉案财产管理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财产管理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财产管理若干规定不少案件中,公安机关都会对涉案财产作出按时的扣押,待案件处理完毕后再进一步处理。

然后,以前经常发生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私自截留、私分涉案财产的情况。

为此,公安部作出规定,对涉案财产的管理作出了规定。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公安机关涉案财产管理若干规定具体有哪些内容。

不少案件中,公安机关都会对涉案财产作出按时的扣押,待案件处理完毕后再进一步处理。

然后,以前经常发生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私自截留、私分涉案财产的情况。

为此,公安部作出规定,对涉案财产的管理作出了规定。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公安机关涉案财产管理若干规定具体有哪些内容。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保密。

第五条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

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措施,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15修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15修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15修订)【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公通字[2015]21号【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2015.07.22【实施日期】2015.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5]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1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5]7号),加强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0]57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5年7月22日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系统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系统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系统若干规定概述: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系统是指为了更好地管理涉案财物、确保其安全性和流转情况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就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系统的若干规定进行详细阐述,包括涉案财物管理的范围、流程及相关责任等。

一、涉案财物管理范围1. 涉案财物的定义及分类:涉案财物是指与犯罪案件有关的现金、贵重物品、文书档案等。

根据涉案财物的来源、性质和数量等不同特征,可以将其分为违法所得、作案工具和案件证据三个主要类别。

2. 涉案财物管理的阶段:涉案财物管理包括案发前、案发时、案件审理过程以及案件结案后四个阶段。

在不同阶段,对涉案财物的管理要求和措施也有所不同。

二、涉案财物管理流程1. 案发前在案发前,公安机关应建立涉案财物管理台账,将相关信息(如财物名称、数量、来源、存储地点等)纳入系统中。

此外,还应加强对潜在犯罪嫌疑人的监控和打击,以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2. 案发时一旦案件发生,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涉案财物管理系统。

涉案财物应当及时封存、登记,并标明所属案件信息和物品属性。

公安机关应严格控制财物的进出,并对涉案财物进行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损坏或盗窃等情况。

3. 案件审理过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案财物需要根据法律程序进行鉴定、评估和扣押。

公安机关应定期更新涉案财物的信息,并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协作,确保案件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案件结案后当案件结案后,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进行分类处理,包括终结财物的返还或没收销毁等。

同时,还需要撤销涉案财物的封存,并做好后续记录工作。

三、涉案财物管理系统相关责任1. 公安机关的责任公安机关作为负责管理涉案财物的机构,应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系统的日常监督,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警员对涉案财物管理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

2. 相关部门的责任除公安机关外,其他相关部门也需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涉案财物管理工作。

比如司法机关应依法鉴定证据质量,财政部门应为涉案财物提供妥善的保管措施等。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安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保密。

第五条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

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措施,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对与本案无关,但有证据证明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财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连同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物,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一、强化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等程序,与案无关财物须3日内退还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是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前提。

为了加强对涉案财物的源头管理,规定要求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等措施;依法对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扣留等措施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时,应当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对于已经采取措施的涉案财物,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措施,退还当事人。

规定通过对“查封、扣押、冻结等程序”的严格规定,体现了维护与保障人权,进一步规范公安执法。

二、规范涉案财物的管理体制,设专门场所保管涉案财物按照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的原则,规定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对各办案部门经手的全部涉案财物或者价值较大、管理难度较高的涉案财物进行集中保管,并将涉案款项存入本机关唯一合规账户。

考虑到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数量多、分布广,对涉案财物一律进行集中管理难度较大,规定对于价值较低、易于保管,或者需要作为证据继续使用,以及需要先行返还被害人、被侵害人的涉案财物,允许由办案部门设置专门的场所自行保管,并要求办案部门指定不承担办案工作的民警为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上述规定,实现了办案部门与涉案财物管理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的相互监督制约。

三、明确涉案财物保管的具体要求,24小时内应将实物移交对涉案财物进行科学有序的管理,防止在保管和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丢失等问题是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

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对涉案财物进行分案、分类保管,保管场所应当具备相应保管条件,符合安全要求,并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会同检察、法院建立多部门共用的管理中心。

公安机关涉案人员随身财物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人员随身财物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人员随身财物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涉案人员随身财物管理,保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人员随身财物是指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个人财物。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和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监管场所负责本单位审查或羁押、管理的涉案人员随身财物管理工作。

第四条办案单位应当在办案场所配置密码存储柜,用于存放涉案人员随身财物,并张贴醒目标志。

监管场所应当设立专门场所放置密码存储柜。

本规定下发前已配置其他存储柜的,应当装有锁具,实行一人一柜,由专人保管钥匙,并逐步淘汰更新为密码存储柜。

存储柜应当摆放在视频监控范围,任何人不得擅自接触、开启、移动、损毁。

第五条涉案人员被抓获、带至办案场所或者送监管场所后,民警应当立即对其进行安全检查。

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人身及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搜查的,应当依法进行。

对检查、搜查发现的财物应当进行审查和甄别,属于违法犯罪证据、违禁品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依法予以扣押;与案件无关的随身财物,不得扣押。

第六条对涉案人员随身财物影响执法安全、不宜由本人随身保管的,应当制作《随身财物清单》,告知涉案人员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领回;受委托人不便领取的,也可以委托公安机关邮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涉案人员将随身财物保管在公安机关:(一)涉案人员在公安机关滞留时间不超过48小时的;(二)涉案人员拒绝委托家属或者他人代领的;(三)无法通知或者邮寄涉案人员家属、其他受委托人的;(四)受委托人拒绝代领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到公安机关领取的;(五)需要将涉案人员随身财物保管在公安机关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涉案人员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领回随身财物的,应当在《随身财物清单》上填写委托意见,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受委托人,并记录在案,受委托人领取财物后,应当在《随身财物清单》上签名确认,存卷备查。

涉案人员委托公安机关邮寄家属的,应当将邮寄凭证、《随身财物清单》存卷。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障涉案财物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涉案财物管理工作。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公正、公开、便民为原则, 加强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公安机关局领导负责,具体实施由财物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对于具有较大价值或者安全隐患的涉案财物,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财物保管室,对财物进行密封、登记、保管和监控。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合规收缴、保管、处置涉案财物,不得挪用、私分、私存、擅自使用涉案财物。

第八条对于提供协助的其他部门和个人,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给予奖励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涉案财物的收缴与登记第一节涉案财物的收缴第九条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对于查获的与案件相关的涉案财物,应当及时予以收缴,并制作收缴清单。

对于不符合涉案财物条件的物品,应当及时退还给当事人。

第十条公安机关对于收缴的涉案财物应当及时开具收条,并在涉案财物管理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对于涉案财物的收缴,应当严格依法手续,有充分的证据和依据支持,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节涉案财物的登记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在收缴涉案财物时,应当对其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涉案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品质、来源、保存条件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登记档案,依据确凿的证据和依据登记财物相关信息,并保管好涉案财物的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对于登记的涉案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涉案财物管理系统向相关部门上报。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涉案财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防止财物被盗、损坏、丢失。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派专门人员进行涉案财物的登记工作,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涉案财物的保管与处置第一节涉案财物的保管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涉案财物保管制度,确保财物的安全和完整。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规定》要求,避免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等措施,确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在3日内解除措施退还些其他。

致命刑案立案前查封财物
据了解,原版《规定》是2011年起开始施行的。

新版《规定》在2011年实施的原版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订,包括完善涉案财物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处理程序等,并就规范了管理和保护合法合法权益做出具体规定。

新版《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并新增加了相关规定,如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等措施,对贵重财物采取措施,还要拍照、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时,要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如果经查明被处置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在3日内解除措施,并退还当事人。

而之前的规定,只是要求及时退还,并未明确具体的时限。

不影响办案物品及时归还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新版《规定》新增加了涉案财物返还和先行处置的相关程序。

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如果返还后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又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都应及时返还。

一旦案件有了明确结论,如“刑事案件依法撤
销”、“行政案件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而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等,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应当及时解除相关措施并返还当事人。

《规定》还增加了经权利人书面同意或申请,对易腐烂变质、价格波动较大或存在兑现期限等财产进行变现的操作程序,防止和减少涉案财物的价值损失。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11.04•【文号】公通字[2010]57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0]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规定要求,抓紧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应当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凡是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账户,并指定一个部门对各办案部门经手的全部涉案财物或者涉案款项和价值较大、管理难度较高的部分涉案财物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先在部分条件较好的市级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逐步创造条件向更多地区推广,力争在2012年底前实现各级公安机关对全部或者部分涉案财物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同时,要按照《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6号)的要求,在2012年底前,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全部纳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各地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现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本规定,涉案财物是指因刑事案件、行政案件、非诉案件、民事案件中,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二条涉案财物的保存期限(一)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财物,特别是涉及生命、健康、安全等案件,应当及时保存并及时处置。

(二)其他涉案财物的保存期限,由财务部门根据情况酌情决定,但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

(一)涉案财物保管部门应当制定保管计划和保管标准,并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的保管、盘点、检查和维护制度,实行保密和防盗措施,保障涉案财物的安全和真实完整。

(二)刑事案件中扣押的涉案财物不得私自取用或变卖,不得擅自拆封或改变原状,不得重新分配或转交他人,如需转移或变卖涉案财物,应当按照规定在涉案财物现场制作移送单或变卖单,并按照程序送审。

(三)对涉案财物的保存,应当及时对涉案财物进行清点、鉴定、登记,准确记录涉案财物的种类、数量、质量、来源、存放地点等情况,制定并执行存储计划,进行分类管理。

(四)涉案财物的维护管理应当做到安全、规范、科学、有效,保证涉案财物的完整和安全。

第四条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一)对于已经查清属于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没收的涉案财物,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扣押财物不能作为赔偿金使用。

(二)对于查明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合法的财产,但已经被扣押的,应当在判决作出之前,予以故意损坏、毁损的,应当按照其价值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赔偿。

(三)对于扣押的农作物、家庭生产、积蓄等财物,应当放回原主或依法依程序处置,但涉及的权利关系未解决的,应当等待解决再进行处置。

第五条非诉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涉案财物的保管、使用、归还(一)非诉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涉案财物,保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制定保管计划和保管标准,做好涉案财物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二)对于未经审判程序的涉案财物,公安机关应当迅速完善调查取证程序,尽快做出审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及时处置涉案财物。

2024年涉案款物管理规定

2024年涉案款物管理规定

2024年涉案款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涉案款物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其安全、科学、高效的处理和使用,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涉案款物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

涉案款物的管理应遵循依法保护公民财产权益,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合法性的原则。

第三条涉案款物的管理涉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共同维护涉案款物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四条涉案款物的管理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滥用职权,确保涉案款物的安全、不被侵占和非法使用。

第二章涉案款物的收缴和登记第五条公安机关在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收集、固定、收缴并登记涉案款物,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和管理。

第六条涉案款物的收缴应当遵循合法、正当、适用的原则,不能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涉案款物的收缴程序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擅自扣押或转移。

收缴程序应当记录并告知涉案款物所有人和相关权益人,确保其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八条收缴的涉案款物应当如实登记,并依法进行鉴定和评估。

鉴定结果和评估价值应当及时通知涉案款物所有人和相关权益人。

第九条对于需财产保全的涉案款物,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确保其安全。

第三章涉案款物的保管与使用第十条涉案款物的保管应当采取科学、安全的方式,确保其不被丢失、损坏或盗窃。

第十一条涉案款物的保管应当由专人负责,确保其安全和保密。

保管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专业培训。

第十二条涉案款物的保管场所应当符合安全、防火、防盗、防潮等要求,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保障其安全和科学保管。

第十三条涉案款物的使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程序和权限使用,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第十四条涉案款物的使用应当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权益不受侵害。

涉案财物的管理规定(3篇)

涉案财物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财物的管理,保障涉案财物处理的公正、公开、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财物;(二)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三)可能被用于犯罪的工具;(四)其他依法应当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

第三条涉案财物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原则: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返还、销毁等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二)公正原则:涉案财物的处理应当公平、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三)公开原则: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应当向当事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四)安全原则:涉案财物在管理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防止丢失、损毁、变卖等。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涉案财物管理。

第二章查封、扣押、冻结第五条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涉案财物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第六条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冻结清单,详细列明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等信息。

第七条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告知查封、扣押、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第八条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解除。

因案件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

第九条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财物丢失、损毁。

第三章处理与返还第十条案件审理结束后,涉案财物的处理应当依法进行。

第十一条涉案财物处理的方式包括:(一)返还:对不属于非法所得的涉案财物,依法返还给当事人;(二)拍卖:对不宜返还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涉案财物,依法进行拍卖;(三)销毁:对依法应当销毁的涉案财物,依法予以销毁;(四)其他处理方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其他处理方式。

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策划]

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策划]

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规范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工作,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2年8月18日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工作,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人员随身财物,是指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时随身携带或者使用的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代为保管的涉案人员随身财物,应当严格依法规范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调换、损毁或者违反规定处理涉案人员随身财物。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人员随身财物,应当按照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四条涉案人员到案后,民警应当立即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对其随身携带的财物进行审查和甄别。

经审查,与案件无关的,依照本规定处理;属于涉案财物的,依法予以扣押;确实无法查清的,由办案部门暂时代为保管,待查清后依法处理。

第五条对涉案人员随身财物,除生活必需品且不影响执法安全的以外,应当告知涉案人员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领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一)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家属领回可能有碍侦查的;(二)无法通知涉案人员家属或者其他受委托人的;(三)涉案人员拒绝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代领的;(四)受委托人拒绝代领或者未到公安机关领取的;(五)需要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规定中,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及时通知涉案人员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领回随身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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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规定是强调预先(即在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的决定。

规定作动词指对事物的数量,质量或方式,方法等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比如说:~产品的质量标准| 不得超过~的日期等。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

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

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规定》要求,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等措施,确与案件无关的
财物应在3日内解除措施退还当事人等。

简介:
昨天,记者从公安部获悉,公安部近日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全面修订,新版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等措施,确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在3日内解除措施退还当事人等。

内容:
严禁刑案立案前查封财物
据了解,原版《规定》是2011年起开始施行的。

新版《规定》在2011年实施的原版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订,包括完善涉案财物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处理程序等,并就规范管理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出具体规定。

新版《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并新增加了相关规定,如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等措施,对贵重财物采取措施,还要拍照、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时,要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如果经查明被处置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在3日内解除措施,并退还当事人。

而之前的规定,只是要求及时退还,并未明确具体的时限。

不影响办案物品及时归还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新版《规定》新增加了涉案财物返还和
先行处置的相关程序。

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如果返还后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又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都应及时返还。

一旦案件有了明确结论,如“刑事案件依法撤销”、“行政案件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而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等,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应当及时解除相关措施并返还当事人。

《规定》还增加了经权利人书面同意或申请,对易腐烂变质、价格波动较大或存在兑现期限等财产进行变现的操作程序,防止和减少涉案财物的价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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