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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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障的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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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障的论文范文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社会保障的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关于社会保障的论文范文篇1浅论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摘要:伴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进步,社会保障权在一国所受的保障情况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概念与性质出发,在对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的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现状与其它国家的宪政实践,得出了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完善策略。

对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修宪从社会保障权的发展进程来看,目前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进步的标志。

而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权的确认与保护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已有的社会保障权缺少宪法的有利保护。

因此,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层面出发对社会保障权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

一、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公民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使得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灾害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

而该制度的核心,即社会保障权,也成为了公认的公民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P。

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保障权,具有法定性、复合性、非对等性以及母体性等法律特征。

社会保障权之所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因为:首先,社会保障权是为了实现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而存在的,社会保障权是维系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必备组成要素,因而其应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次,社会保障权随着人类历史进步而逐步确立,同时社会保障权在权利保障方面与其它的公民基本权利存在着区别,社会保障权的保障需要国家和社会作为保障义务的主体确保社会保障权的实现。

二、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的原因分析社会保障权作为一项权利受到宪法的保障是有一定的必然性的。

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历史进程与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

十九世纪末期二十世纪初社会主义运动中所提倡的人权主要指的是社会权。

关于社会保障概论期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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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障概论期末论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实践发展过程中取得了重大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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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论文范文篇一:《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适应性关系》[提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出现了很多社会问题。

本文就社会保障水平和经济发展之间的适应性关系进行探讨,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障水平;经济水平;适应性关系一、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一)经济的持续发展能够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提供物质基础。

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离不开经济支撑,经济能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一切物质所需要素。

比如像日本、美国这些发达国家,他们的社会保障制度十分健全,覆盖比较全面。

在美国,居民遇到危机情况可以拨打911呼叫求救,短时间内公民的问题就能得到有效解决,这是其他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难以达到的高度。

在非洲、印度这些欠发达的国家,他们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不够健全,总会有小孩因为饥饿失去生命,而政府却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来保障儿童的生命安全。

可见,经济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是经济持续发展的保证。

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能够使社会始终处于健康、协调发展过程中。

中国的GDP总值比较可观,但人均生产总值比较低,根源就在于国人的贫富差距过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等。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缩小城乡、贫富差距,提高农村的整体消费水平,扩大市场内需,从而推动经济的增长。

此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老百姓住房难、看病难等问题,能够解决社会矛盾,稳定社会。

整个社会达到相对和谐的状态,更能拉动经济的平稳增长。

二、我国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关系现状(一)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水平有差别。

我国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

城市的生产总值和人均生产总值均高于乡村的生产总值,城市的人均消费总值也高于乡村的人均消费总值,相应的,城市的社会保障水平也普遍高于乡村,比如城市的环境有统一规划,有清洁人员负责城市环境的绿化与整洁。

社会保障制度毕业论文

社会保障制度毕业论文

社会保障制度毕业论文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而实施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它的主要目标是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在现代社会,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但在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起源于20世纪的工业化进程。

在工业化过程中,工人阶级的崛起和阶级矛盾的日益激化使得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成为必然的选择。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也逐渐完善和发展。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多个方面。

这些制度涉及了人们的生活的各个方面,保障了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基本权益。

养老保险是指国家为解决老年人养老问题而提供的一项保障制度。

在养老保险制度下,工作年限达到一定要求的人可以享受退休金待遇。

这项制度可以有效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医疗保险是指国家为解决人民看病问题而提供的一项保障制度。

在医疗保险制度下,人们可以享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医疗费用的报销,减轻了人们看病的经济负担,提高了人民的健康水平。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为解决人民失业问题而提供的一项保障制度。

在失业保险制度下,失业的人可以领取一定的失业救济金,减轻了人们的生活压力,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为解决工人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或患病问题而提供的一项保障制度。

在工伤保险制度下,工人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金,保障了工人的权益。

生育保险是指国家为解决人们生育问题而提供的一项保障制度。

在生育保险制度下,生育妇女可以享受到一定金额的生育津贴,减轻了生育妇女的生活负担,促进了人口的合理增长。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和作用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首先,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了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社会保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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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论⽂论⽂常⽤来指进⾏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章,它既是探讨问题进⾏学术研究的⼀种⼿段,⼜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学术交流的⼀种⼯具。

论⽂⼀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参考⽂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论⽂在形式上是属于议论⽂的,但它与⼀般议论⽂不同,它必须是有⾃⼰的理论系统的,应对⼤量的事实、材料进⾏分析、研究,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

社会保障论⽂1 同撑⼀⽚蓝天构建和谐社会——关于近郊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随着⼯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作为⼀个新的特殊社会群体,其数量和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了社会吸纳能⼒。

如何解决⽇益增多的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已成为当前摆在各级政府⾯前的⼀个⼗分重要⽽紧迫的稳定问题。

⼀、铸造“调节器”,建⽴健全素质教育培训机制 由于缺少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化素质和知识技能较低,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思想观念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农民在社会上的竞争能⼒⼗分有限,⾯临着极⼤的风险和挑战。

提⾼失地农民的整体素质,才能有利于失地农民尽早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活保障问题,有效解决当前社会稳定问题,促进南充建设百万⼈⼝⼤城市⽬标的实现,因此,铸造提⾼失地农民综合素质的“调节器”,既是当务之急,也是长久之计。

对失地农民的培训⼀是要建⽴健全失地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由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实施,明确各部门⼯作职责;⼆是要注重针对性、实⽤性和有效性,要适应就业市场的需求和变化来进⾏,形成“以培训促就业,以创业促就业”的良好机制;要加⼤失地农民培训的宣传⼒度,以调动失地农民接受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有过硬的政策措施和经费保障,如实⾏分层负担培训费⽤、免费开展培训服务等;三是在提⾼他们就业技能的同时,还要教育和引导他们树⽴正确的就业观念,⿎励他们⾃主创业、⾃谋职业,多途径实现就业。

注重提⾼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科技⽂化知识⽔平,实现从务农到务⼯、从农民到市民的转变。

浅谈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论文(2)

浅谈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论文(2)

浅谈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论文(2)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篇三:《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劳动者权益保护》[摘要]社会保障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益,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有着重大的意义。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历史背景不同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在一定程度上还很严重,这对经济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亟需在经济全球化和经济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

[关键词]社会保障;劳动者;权益;长效机制。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群体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其本质是维护社会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历史阶段不同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维护和实现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因此,如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加强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必要性。

(一)中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总体情况。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但是,我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尚未建立,结构性问题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

1.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构架已基本形成经过多年改革和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框架,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首先,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长。

养老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355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59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264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31万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156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16万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869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096万人。

社会保障制度论文社会保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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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论文社会保障论文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并具有维护社会稳定、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经济素质等功能。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与政府参与又是密不可分的。

政府介入社会保障可以克服收入分配缺陷,降低运行成本以及调控经济,促进经济增长。

与此同时,政府在社会保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这就需要政府在具体实施社会保障政策时要明确自己所要承担的责任并不断地进行完善。

关键词:社会保障;政府责任;不足;对策一、社会保障与政府责任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可或缺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是保持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的必备条件。

关于社会保障的定义,最早出自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被译为“社会安全”。

到了20世纪70年代,欧美各发达国家普遍陷入经济膨胀,人们对“福利国家”有了较清醒的认识。

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际劳工组织组织有关专家经过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调查之后,提出“社会保障”的目标不只是防止和减轻贫困,应该更为广泛。

中国学术界对社会保障内涵的界定有其共识的一面,但在具体阐述其定义时,却仍然有着差异。

在学术界,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陈良谨的观点,他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

而郑功成教授则认为,“社会保障是各种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的统称”。

因此,社会保障可以被定义为以政府为主体参与国民收入(或者GDP)分配活动和再分配的活动,是政府依法对劳动者报酬和社会剩余产品部分扣除所建立的一笔消费基金,用于社会成员由于生、老、病、死、伤残和自然灾害等原因而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的物质或资金的帮助,保障每个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维持劳动力再生产。

现代社会保障不同于一百多年前传统家庭保障和济贫保障的最明显标志,就是强调政府的责任。

所谓政府责任,既包括国家有责任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保障公民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也包括国家必须承担必要的财政支出,以及通过行政手段具体实现劳动者社会保障权利的义务。

社会保障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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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论文确立合理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是一国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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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论文范文一:城市经济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研究一、社会保障中的内容1.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当中最为关键的部分,社会保险的概念是指以国家为主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实施,运用社会力量,通过立法手段向劳动者及其雇主筹措资金建立专项基金,以保证在劳动者失去劳动收入后获得一定程度的收入补偿。

社会保险的种类有许多,主要有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

2.社会救助社会救助的对象是社会上低收入者与弱势群体,通过直接给予这部分群体经济上的支持,以满足他们最基本的生活需求。

社会救助的形式同样都许多:包括住房救助制度,教育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灾害救助制度,贫困救助制度等等。

3.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是最高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社会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面向社会全体公民,提供良好的,免费的服务。

社会福利从实质上说应该是一种针对全体社会成员的一种津贴。

4.社会优抚社会优抚针对的对象比较特殊,对象大多是国家或社会上那些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烈士等。

社会抚恤的本身就是一项较为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针对的对象十分狭隘,享受社会优抚待遇的对象是为整个国家及社会有所付出,牺牲的,具有特殊的地位。

因此社会优抚的待遇往往是比较高级别的。

5.社会互助社会互助更加能体现一座城市在社会保障上的“温度”,因为社会互助是针对那些有生活困难社会成员,并由公民自愿帮扶形成的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

指的是社会组织和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的活动。

他是一种自愿的、非营利性的,其资金来源主要是社会的捐款、自愿捐款,政府救助资金来源是税收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社会互助的主要形式有: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组织;慈善救济的民间公益组织;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自发组成的各种形式的互助组织等。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五篇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五篇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五篇第一篇: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涌向外地务工,成为人们所称的农民工。

农民工作为一大弱势群体,其各项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屡见不鲜。

探究这类现象的根本成因及解决途径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内容。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遭受侵害的现状(一)劳动合同签定率低,劳动关系难以确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书面立劳动合同。

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法律知识薄弱的特点,采取欺骗手段不与农民工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只是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或者以劳务合同的方式来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

虽然,我国《劳动法》也规定了,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也可以认定劳动关系依法成立。

但是,由于文化水平,法律意识等因素的制约,要让农民工自己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是相当困难的。

(二)劳动时间长无故被延长,休息休假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证。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但是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几乎视法律为无物,采取各种手段强迫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

他们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大多在十个小时以上,有的甚至达到十六、七小时,远远超出法定的平均工作时间。

(三)工作环境恶劣,安全防护措施差。

农民工进入城市,大多是从事于各种劳动强度大,危险度高的高温、高空、高化学性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恶劣,工作条件差。

加之缺乏系统的培训与指导,安全意识与防范措施较差,使得农民工的工作显得更加的危险化,近而造成农民工工伤事故频繁发生。

(四)劳动报酬低,工资克扣拖欠现象严重。

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大多数都属于体力劳动,其工资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现象十分普遍。

而对于农民工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也是鲜有依法足额给付的。

社会保障制度概论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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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概论论文范文社会保障制度概论论文范文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促进国家的稳定和经济增长,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下面是店铺带来的关于社会保障制度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社会保障制度论文篇1:《浅谈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创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进行了多年探索,并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绩。

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必须进一步深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彻底解决农村资金不足的现状,同时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及养老保险制度。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现状第一,农村社保水平低。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如农村低保,农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

但是由于农村本身社会保障资金筹措不足,国家资金扶持有限的原因,农村的社会保障水平低下,还远远不能满足基本的社会保障的需求。

第二,保障方式受到影响。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急剧发展,城市工业企业外迁,占据了大量的农村土地,造成农民失地情况严重,传统的“以地养老”受到冲击。

农民没有了土地,失去生活来源,只能去城市务工,这也就加剧了农村人口“老龄化”、“空巢化”现象的恶化,对建设农村社会保障机制的进程产生严重的影响。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一)资金短缺资金短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农村生产能力相对落后,应对市场变化能力也相对不足,劳动生产所创造的价值只能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造成农民自身没有多余的资金投入到社会保障系统内。

另一方面,虽然国家在农村建设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精力,但由于我国是农业人口大国,面对庞大的农村人口基数,面对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需求,依然有很大的缺口。

正是由于资金短缺,造成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下,分布不均衡,保障范围窄的情况出现。

(二)缺乏统筹管理体系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停留在粗放型的阶段。

没有统一的管理体系。

社会保险法论文2300字_社会保险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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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论文2300字_社会保险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社会保险法论文2300字(一):社会救助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衔接摘要:社会救助法与社会保险法是现代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的两大基石。

两者都对社会民生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两者的功能又有差异,将两者的功能更好的衔接起来是社会保障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一、衔接存在的问题(现实情况)社会救助法与社会保险法在当代社会保障中的功能有着重要的作用。

如何更好的将两者进行衔接是我们当下需要解决的重难点问题。

我国已经实施了《社会保险法》、《慈善法》,与其他社会保障立法相比,《社会救助法》的缺失是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短板。

(一)社会救助法的短板。

中国的社会救助是通过政府政策的推动逐步推开的,国家和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尚未定型。

由于社会救助往往一开始不是建立在成型的制度或法律之上,而主要通过中央的有关文件,试点并逐步推开,因此,不同地区开展社会救助项目的时间往往并不相同,各地政策,特别是救助范围和标准也存在明显差异,不同地区政府的责任以及申请人和受助者的权利也不清晰。

(二)社会保险法存在的短板。

1、范围窄,社会化程度低。

现行的社会保险法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和大集体企业,而将小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经济及广大农村排除在外。

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甚小已不能适应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和多种用工制度的需要,因而也就不能有效地保障大多数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2、统筹层次过低。

目前,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项目以及不同社会救助项目之间的衔接机制尚未明确。

同时,各地社会保险费缴费基准不一致,结余不同,导致高收入地区与低收入地区不均衡,结余较多地区不愿被统筹掉,颇有异议。

3、政府责任不明晰。

社会保险法主要调整政府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处理政府和劳动者之间的基本关系。

因此,在社会保险法中政府的责任必须详细而明确,政府在社会保险法中事实上承担着财政支持、行政监督、公共服务等三种职能。

浅谈社会保障制度概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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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保障制度概论论文浅谈社会保障制度概论论文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安定发展的必要保障,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下面是店铺带来的关于社会保障制度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社会保障制度论文篇1:《浅析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摘要:文章通过阐述社会保障机制的起源和发展,以及在国家发展中起到的作用,同时也概迷了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进而推动社会保障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所起的调节作用和维护社会稳定中所起的安全作用,推动和加快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构建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主义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现状问题措施一、我国桂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社会也从农业社会开始向工业社会迈进,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成分并存的格局。

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客观需要,成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制约因素。

1978年以来,为适应经济改革的需要,社会保障立法的步伐不断加快。

1994年开始,国务院组织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试点。

1998年11月召开的全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会议上,提出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建立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的机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及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切实保障了职工基本医疗。

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是应该坚持补救型模式。

所谓补救型,简而言之是国家的作用不是万能的而是有限的,不是大包大揽而是提供底线的,不是主导的而是引导的,不是普救式的而是补救式的。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需要一个渐进过程,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要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的基本方针。

国家对社会保障措施也逐步由全部包揽向“国家、单位、个人”三方负担转变,由“企业自保”向“社会互济”转变,由“福利包揽”向“基本保障”转变,由“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转变,由“政策调整”向“法律规范”发展。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研究论文3篇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研究论文3篇

第一篇:中国人口老龄化及社会保障问题探讨提要:在我国计划生育逐渐取得成效的背景下,社会人口老龄化现象日益加重。

而在我国社会保障体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人口老龄化问题导致其正常运行逐渐受到严重影响。

根据我国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小康社会的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

但是,在老龄化人口不断增加的过程中,人们的养老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焦点,城镇的养老保障制度因此而面临巨大的挑战。

本文针对我国社会保障实际运行情况,在分析人口老龄化现状基础上,探讨人口老龄化下的社会保障和养老方式。

关键词:中国社会保障;人口老龄化;问题一、我国人口老龄化现状〔一〕我国经济转型期间劳动力减少。

在我国人口老龄化不断加重的情况下,老年人占人口总数的比例越来越大,劳动人口的数量因此不断减少。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在20XX 年的时候劳动年龄人口的总量在9.7亿左右,但是这个数据将会在2050年的时候变成8.7亿。

其中劳动年龄人口数量减少的拐点在20XX年,因为相关数据显示20XX年的劳动年龄人口总数为9.98亿左右。

但是在20XX年之后,这一数据将会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并且将在2055年的时候降低至7.1亿。

而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相关数据显示,在2030年的时候,由于劳动年龄人口数量的锐减,我国的劳动力供给将会出现严重不足的情况,这样就会因用工短缺而导致工资水平不断上升,企业的经营压力将会越来越大。

〔二〕人口老龄化问题较多首先,我国将逐渐进入“人口冬天〞。

我国对老年人的划分以60岁为界限,而随着我国60岁老人在人口总数中所占比例的不断增加,老龄化现象将会不断加重。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在20XX年的时候60岁以上的老年人数量为1.85亿,占我国人口总数的13.7%,并且保持稳定增长的趋势。

而通过对相关数据的分析,在2050年的时候我国的老年人数量将会达到人口总数的三分之一。

而在老年人数量不断增多的情况下,老年人的赡养和医疗等都将成为社会的主要问题,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很大影响。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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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及其关系摘要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稳定社会和安邦兴国的根本大计,是一件“关乎国运、惠及子孙”的大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虽然人们都认识到了社会保障在社会层面的重要性,而对其法律层面的认识还不够,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本文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与分析;关键字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关系思考前言当前,我国正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时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企业的优胜劣汰和职工的下岗、失业已成为一种经常发生的社会经济现象,妥善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是推进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简介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劳动法是调整劳动者与资本所以者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1.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共性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共通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而且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即便是德国俾斯麦颁布的社会保障法典,也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状况为基本动因的;2.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因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发生的关系;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所涉及的对象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军人等不适用劳动法,而社会保障法的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当是该社会的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那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需要某些特殊帮助的人;同时,社会保障也对社会成员中的特殊对象给予特殊帮助;社会保障的特殊对象主要包括因退休、失业、患病、伤残、生育等造成的失去或中断收入来源而需要社会特殊帮助者;这些成员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与竞争能力,使收入中断、减少或丧失而影响了基本生活,从而得到社会给予的特殊保障;二、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以社会保障中与劳动法较为接近的社会保险为例,可以概括出两者的区别:首先,性质不同;劳动关系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社会保险关系与社会保障相联系;其次,主体不同;劳动关系涉及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关系,而社会保险关系涉及的关系则更为复杂;在养老保险中至少涉及国家、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劳动者四方主体;在医疗保险中则更涉及医院、药店等一些主体;再次,内容不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具有多重性,即一个劳动者可以建立多个劳动关系;基本的社会保险关系具有单一性,一个劳动者只能建立一个社会保险关系;最后,后果不同;劳动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由于具有某些私法关系的特点,主要适用民事程序来解决;社会保险争议引发的争议,由于具有较强的公法性,应主要采用行政诉讼程序;我国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特点,决定劳动法是公法与私法相溶合而产生的法律部门,也决定了劳动关系的调整适用基准制度、合同制度;这一调整模式由三个层次构成:第一层次是宏观的层次,涉及全部劳动关系;劳动力是作为社会的劳动力来进行规定;第二层次是中观的层次,涉及集体劳动关系;劳动力是作为集体的劳动力来进行规定;第三层次是微观的层次,涉及个别劳动关系;劳动力是作为个体的劳动力来进行规定;、社会保障法从调整模式上看则更强调国家的作用;社会保障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这三方面也构成三个层次;社会救济是由代表国家的有关部门向因意外条件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形式社会救济也是社会保障中的最低的层次;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以保险形式实行的,对于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或相应的补偿,使其至少能维护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也是社会保障中的中间的层次;社会福利是国家、地方或社会团体举办的以全体成员为对象的福利事业,如教育、文化、体育、卫生设施、环境保护等等;这是社会保障中的最高层次;社会保障法追求的目标和理念,与人类社会的进步是同步发展的,同时也是法律文化发展的反映;社会保障法的发展,大大丰富了法律体系的内涵,以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为典型的社会法的出现,突破了传统公法、私法的划分,形成了法律的多元结构;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使人们对现代法的定位和价值有了更新的思考;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作为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交叉;三、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关系的思考在我国发展建设现阶段,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仍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改进,有些地方不能与实际国情相适应,导致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不能得到贯彻实施,因此,通过上面对这两法的了解,本人引伸出了下面的一些思考:一国家该退位的地方应当退位在劳动法的调整上,我国长期来存在的问题是行政因素过重,在改革过程中虽有较大的改进,但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国家仍需进一步退位;目前,劳动关系中还存有大量的行政审查,例如:在劳动关系建立时一些地方执行强制鉴证,招、退工的行政审查程序;在劳动报酬中实行的工资总额管制;在特殊工时中实行的行政审批等等,使劳动关系建立与运行中融入大量行政因素;劳动关系的产生、结束与运行不应当是三方关系,而只应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关系;尤其要突破的是国家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规定每个劳动者只能建立一种劳动关系的观念;当着现实逻辑与观念逻辑发生冲突时,需要重新审视的恰恰是观念的逻辑;“一个劳动者只能形成一种劳动关系”这种观点在计划经济时代无疑是恰当的;在那时,一个劳动者出现了多重劳动关系,国家将很难进行统一的管理;今天,当着劳动力通过市场来进行配置,为了使人尽其才,一个人存在多重劳动关系恰恰是一种常态;正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对“一个劳动者只能形成一种劳动关系”的观念进行全方位的突破;允许一个劳动者同时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对我国的劳动管理和社会保障制度会带来有益的影响;在用工管理方面,应当允许一个劳动者同两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然两单位工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现行的工时制度;在工资管理方面,各地在公布和调整最低工资时,应同时公布月最低工资标准和时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一个职工每天在甲乙各工作四小时的话,甲单位或乙单位都只按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来执行;在社会保障方面,缴费关系应当与工资关系挂钩,以养老保险为例,每个劳动者固然只能有一个个人帐户,但应要求多个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工资的一定比例向这一劳动者的个人帐户缴纳养老保险费,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利益;二国家该进位的地方应当进位与劳动法相比,我国社会保障法的突出的问题是国家有一些该到位的领域尚未到位;首先,立法者没有设置有效的刑事立法来保障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我国在修改后的刑法中并没有对严重危害社会保险制度的各类违法行为予以明确规定,而只是混同于普通刑事犯罪行为;其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缺乏承担“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任务的主体资格;事实上,许多地方和主管部门运用社会保险基金搞生产投资,基本建设投资或是财政挪用并逾期不归已成司空见惯的现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本难以有所作为;再次,长期以来,国家将理应承担的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成本予以转嫁;对于稳性养老金债务,各国一般都认为是国家的应承担的责任;所谓隐性养老金债务,是指一种养老金制度终止实施时应承担的现时退休者的养老金和根据在职职工过去工作年限所承诺的未来养老金的支付责任;最后,由于我国将社会保险法作为劳动法的调整对象,社会保险争议也完全按劳动争议来处理;事实上,用人单位不缴纳养老保险,不能仅视为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应当视为侵犯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虽也可以提起劳动争议程序,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但更应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规定有利于明确国家责任,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国家有关部门在用人单位不依法按时足额征纳或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必须承担有关责任,而并非在社会保障关系中扮演“守夜人”角色;由于劳动者利益受到侵犯时,国家须承担先行支付的责任,就会促使有关部门提高社会保障的强制程度;总之,明确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相互关系,不仅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也有很强的实际意义,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如何构建与完善,这是每位从事社会保障及相关法律工作者值得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有关社会保障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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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社会保障毕业论文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当代各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保障立法模式的研究作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的一部分,显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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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毕业论文范文一:对我国社会保障现状的分析及指标的分析社会保障水平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要素之一,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与运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适度的社会保障水平,对于国民经济、社会和社会保障自身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社会保障现状的分析及指标的分析,来评价中国当前的社会保障水平。

一、社会保障水平及指标社会保障水平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的高低程度。

西方国家一般把社会保障总支出占GDP的比重作为衡量社会保障水平的主要指标。

其中,社会保障支出总额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实际支出的各种社会保障费用总和。

社会保障支出总额占GDP的比重,集中反映了一国或地区的经济资源用于提高居民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的程度。

判断社会保障水平适度与否的标准不是单一的,需要考虑的因素有:社会保障制度是否保证了公民具有一定的经济生活水平并能抵御不可抗拒的社会风险;社会保障支出是否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与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保障结构是否与国民经济产业布局相适应;社会保障水平是否有助于促进就业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等等。

二、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适度性分析(一)国内学者对于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研究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实行分散化管理,社会保障水平的统计缺乏规范的指标体系,不同专家对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推算也不尽一致。

以1994年为例,郑功成教授推算该年社会保障水平为7.13%,加上其他未统计因素,社会保障水平为10%~12%;穆怀中教授的小口径推算为5.09%,中口径(含住宅投资)为11.53%,大口径(含住宅投资和价格补贴)高达12.73%。

根据穆怀中教授的推算,尽管我国人均GDP低于西方工业化国家20世纪60年代的水平,但我国中口径(含住宅投资但不包括价格补贴的社会保障费用总额)的社会保障水平与它们60年代的水平并不逊色。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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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劳动与社会保障体系专业是一个新兴的涉及到管理、经济等多个方面的专业学科。

随着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快速的发展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的地位也得到了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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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范文一: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摘要】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是一个跨学科的专业,它涉及到经济、管理、法学和社会学等多个方面。

围绕专业人才市场需求、专业特色、课程体系构建等,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进行研究和探索,创新专业培养机制。

【关键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专业特色一、专业背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是1998年教育部调整本科专业目录后新设置的一个专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设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结果。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需要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来促进和维系。

在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是党在新时期的重大战略任务。

《决定》中强调,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适应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就业方式多样化,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基本建立。

其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呼唤社会保障教育。

社会保障教育的发展,将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由此步入一种良性循环。

如何建立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以面对未来的挑战,这些都预示着本行业发展道路的崎岖与它所具有的极大的挑战性,但同时也更预示着从事这一行业的人们的光明前景。

二、人才需求分析1.劳动保障人才的社会潜在需求量很大社会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它是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化解个人的社会风险、缩小贫富差距、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和解除在职职工养老、医疗的后顾之忧。

社会保障论文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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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论⽂范⽂3篇社会保障改⾰研究论⽂中国现阶段正处于⼀个特别重要且意义特殊的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全⾯改⾰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代之以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和时展要求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客观上构成了整个经济改⾰特别重要的组成部分和整个社会发展进程中的焦点问题。

改⾰实践推动着中国社会保障改⾰理论研究的发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为社会保障制度改⾰提供着理论背景与指导。

⼀、理论学术界关注的重点及分歧对中国社会保障改⾰问题的研究,理论学术界关注的重点与政府关注的重点领域基本⼀致,并伴随着中国社会保障改⾰的推进⽽发展。

⽬前讨论的热点如下:1.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

在改⾰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背景下,如何看待社会保障制度?中国需不需要建设⼀个统⼀的社会保障体系?如何建⽴⼀个统⼀的社会保障体系?理论学术界对这些基本问题的看法客观上存在着分歧。

不过,绝⼤多数学者对社会保障制度持肯定态度,认为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必要的制度安排,⽽且是利国利民的⼗分重要的制度安排。

长期从事中国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的宋晓梧、冯兰瑞、郑功成、何平、胡鞍钢等多数专家、学者均主张中国应当建⽴统⼀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中国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发展成为⼀个多层次的体系亦已成为学术界与政策层⾯绝⼤多数⼈的共识;但也有陈平等⼈对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上持否定态度,认为“建⽴统⼀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短视”。

在赞成建设全国统⼀的社会保障体系前提下,不同学者的具体看法亦不尽⼀致。

刘福垣主张⼤⼀统论,即以国家财政为基础,提出应尽快统⼀全国社会保障体系,并将农民纳⼊这⼀体系之中,宋晓梧是城乡有别论,他将建⽴城乡有别的社会保障体系列为中国社会保障改⾰的中长期⽬标;冯兰瑞主张尽快通过实现省级统筹来过渡到全国统⼀;何平坚持长期持续发展论,认为实现这⼀⽬标“需要⼀个艰苦的长期过程,这个过程⼤约需要30-50年”郑功成则是渐进统⼀论,他认为需要在化解养⽼保险历史债务、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强化国家财政与劳动者个⼈的责任并缩⼩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差距的条件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国统⼀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社会保障制度论文社会保障体系论文:德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研究(精选5篇)

社会保障制度论文社会保障体系论文:德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研究(精选5篇)

社会保障制度论文社会保障体系论文:德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研究(精选5篇)第一篇:社会保障制度论文社会保障体系论文:德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研究社会保障制度论文社会保障体系论文:德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研究摘要:德国从社会福利的意义上去诠释社会保障法,其社会保障法的建立正是为了完善对基本法中对社会福利政策实施的保障。

作为世界上最早制定社会保障法的国家,德国在20世纪初已建立了当时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法是一部覆盖面极其广泛、内容十分细致的法典。

德国社会保障法典发展至今共有十二卷。

德国拥有种类丰富、涵盖面广、体系完备、法律健全、运行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其法律传统与中国相似,故其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及立法技术对中国的社会保障立法有一定借鉴作用。

关键词:德国;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制度一、德国社会保障法的立法意义德国是从社会福利的意义上诠释社会保障法,其社会保障法的建立正是为了完善基本法中对社会福利政策的保障要求。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表现在其细致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上,同时也包括了社会补偿、社会促进和社会救济。

而生活中的各种危机(如疾病、意外事故、赡养人的死亡等)以及职业带来的危险(如失业、工伤等)不知何时就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损失,防不慎防,因此就需要通过社会保险来解决这些危险带来的问题。

但社会保险所能起到的作用只是最基本的保障。

各种各样的社会保障政策逐一出台,使德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社会保障法典的意义除了使社会保障的获得者从国家、社会团体等机构获得社会福利之外。

还在整个社会福利制度建设中承担降低获得社会福利门槛的任务。

因此,社会保障法典有着解释、说明以及指导社会福利发展的义务。

其中解释义务是指让公民知晓社会保障法典赋予其的权利和义务。

二、德国社会保障法的发展历史社会保障法这一概念相对来说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它第一次出现于德国20世纪70年代。

在德国的历史中曾经一度把社会保障法体系区分为三大法律范畴:预防措施(vorsorlge),照护措施(Versorgun),以及救济措施(Fuersorge)。

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研究论文(全文)

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研究论文(全文)

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研究论文XX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其中,统筹经济社会进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一,而深化劳动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建设与经济进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当前我国面临的重要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展,其成就为世界所瞩目。

在经济进展的同时,社会也获得全面进展,RM 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已初步达到小康水平。

但在进展的背后,各种社会矛盾仍然突出,如失业人口增多,就业压力增大;收入差距扩大,分配关系尚未理顺;城镇弱势群体及相当部分农民的生活还面临困难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紧密关系。

近年来,XX和政府加快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当前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表明了我国政府关注民生、尊重和保护公民基本人权的决心,也预示着我国将进入经济和社会协调进展的新阶段。

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社会协调进展的重要保障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统筹经济社会进展,这是处理经济和社会进展关系的一个重要问题。

经济社会协调进展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它要求经济进展的同时,必须考虑社会的同步进展。

经济进展和社会进展是相互作用的,经济进展是社会进展的基础,社会进展又制约着经济进展。

只有经济和社会协调进展,才能使GJ不断迈向文明和进步,使百姓安居乐业,共同分享社会进展的成果。

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伴生的一项制度,它是市场经济GJ为解决“市场失灵”、达成社会公平所采取的途径。

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资源配置的经济制度,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市场竞争,市场竞争的规律是优胜劣汰。

就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来说,由于每个社会成员的教育背景、工作能力、拥有的资源和信息的不同,在分配领域中必定出现差异,从而带来社会的贫富差距和两极分化,并引发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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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工业化的产物, 是人类社会利用法律、公约、政令等手段, 从政治、经济上对社会劳动者实行身心保障的体系, 是人类社会进步文明的标志。

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

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 必须相应的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用以保证劳动者从事社会劳动和生活的正常的身心状态, 从而保证社会稳定, 经济正常发展。

完善社会保障法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作, 除了加快立法步伐, 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达到数量的平衡以外, 重要的是要讲求立法质量。

因此这一过程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 坚持社会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是与一个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综合国力的强弱密不可分的。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生产力发展, 综合国力都有了明显的提高, 但应当清醒的认识到我国仍然是一个相对贫穷落后的国家, 西方式“福利社会”的模式是很难适应我国的实际状况的。

因此在完善社会保障法的过程中必须实事求是, 走中国特色的道路。

既要考虑对民众基本权利的保障, 同时也要考虑到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困难的实际状况, 既不能一足就而就, 也不能徘徊不前, 既要考虑法律的现实可操作性, 又要考虑适度的超前。

因此在完善社会保障法过程中根据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恰当的确定保障范围、项目和水平就显得意义十分重大。

第二,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社会保障通过国家强制实施,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社会保障费用。

为了多方面筹措社会保障资金, 国家应当征收社会保障税, 凡符合纳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缴纳。

通过征收社会保障税解决目前保障资金无法保障的问题并减轻国家和企业的经济负担, 同时将社会成员所享受的权利与其所承担的义务紧密的结合起来。

这一原则的贯彻执行, 必将有利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推动这一事业向更高层次发展。

第三, 坚持公平与效率、保障与激励相结合。

社会保障作为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是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因此, 单位之间所承受的社会保障的负担应大体平衡, 享受社会保障的劳动者之间的收入也应当基本相等, 使社会保障的社会效益得到最大程度地发挥。

但这里所说的“平衡”、“相等”绝不是“平均”。

在社会保障法中应当充分地考到劳动者的贡献大小, 让对社会贡献大的劳动者享受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待遇, 以激励所有社会成员勤奋工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四, 坚持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组织社会保障是政府管理社会的基本职责之一。

社会保障的基本政策和制度要统一, 决策要集中, 管理要民主化、法制化, 要强化执法监督检查, 使社会保障的运作有法可依。

这是统一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所谓灵活性就是考虑到现阶段在我国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结构、收入水平等方面所存在的差异, 对这些差异只能通过在国家统一法规政策指导下的灵活性加以解决, 也就是说社会保障不能搞一刀切。

第五, 坚持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

所谓“普遍性”是指在我国凡是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公民应当实际的享受该项权利; 所谓“选择性”是指对一些特殊的社会成员(如残疾人等) 规定特别的保护措施。

我国的社会保障法不能单纯以普遍性或选择性为基本原则, 而应当把二者紧密的结合起来, 否定了普遍性, 就意味着承认公民在法律面前的不平等; 否定了选择性, 就意味着对特殊社会成员的遗弃, 因而这两种方法都是不可取的。

在我国社会保障法中, 应当以劳动者对社会贡献的大小作为确定普遍性原则的依据, 同时应当有相应的内容对特殊的社会成员给予特殊的社会保障, 从而真正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除了坚持以上原则,依据法制统一原则和统筹兼顾、互相协调的原则,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完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 加紧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

社会保障基本法在社会保障法中处于中心的地位, 以规定社会保障的原则、方针、社会保障的范围、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利和义务、社会保障的组织
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办法、享受社会保障的程序以及违反社会保障法的责任等为主要内容。

社会保障基本法的任务是推动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以保障每个人的正常生活不因意外事故的发生而受到影响, 并把发展家庭事业、健康事业、教育事业、完善公共设施等作为立法目的。

以此为内容建立的社会保障法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当然起统帅的作用。

(二) 对现行的社会保障单行法规进行清理。

我国目前所适用的社会保障单行法规虽然数量不少, 但其质量令人担忧, 有的甚至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违背。

因此对各有关部门从建国以来陆续发布的社会保障方面的单行法规加以清理是目前完善社会保障法的要求和步骤之一。

通过清理, 对内容不完善的加以修改补充, 对已经过时的加以废止, 对急需建立起来的通过法定程序尽快制定颁布。

尽管这项工作的系统化程度极高, 但非此绝无其它良方可寻。

(三) 在遵守社会保障基本法的前提下, 加强社会保障的地方立法也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体系的重要环节。

地方社会保障立法工作是对中央立法的补充, 成功的地方社会保障法能够根据本地区的实际, 将中央立法的意图贯彻到具体的社会实践之中。

我们认为, 地方社会保障立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地方社会保障立法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不相抵触; 二是立法的内容要有现实性和针对性, 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 三是立法要考虑到我国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实际, 注重超前立法; 四是以保障基本生活、有利于生产、稳定社会为目标, 做到公平合理, 量力而行; 五是要坚持权利与义务平等, 公平与效率统一; 六是要有地方特色。

在坚持上述原则的条件下, 加紧社会保障的地方立法, 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 无疑是加快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一条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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