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再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劳社部发[2003]18号【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3.06.13【实施日期】2003.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精神,加大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再就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形成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再就业培训的工作格局(一)建立健全再就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再就业培训工作的实际,认定一批培训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较好的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就地就近参加培训。
资质审核与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二)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再就业培训。
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包括劳动保障部门综合管理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教育部门综合管理的职业技术学校及大专院校,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教育培训中心,民主党派、工商联所属的教育培训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开办的教育培训中心,劳动保障或教育部门审批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2003年9月1日后为民办培训机构及中外合作培训机构)以及其他合法的教育培训机构,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参与实施再就业培训。
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要主动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三)参照以下条件,对申请定点机构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核。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06.08•【字号】渝劳社办发[2004]108号•【施行日期】2004.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10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为了建立我市再就业培训工作社会化和市场化运行机制,规范社会力量举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经与市财政局协商一致,现将《重庆市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八日重庆市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2〕3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立并符合下列条件,与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签订了再就业培训服务协议的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再就业培训机构),可按本办法为下岗失业人员举办再就业培训。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任务;(二)具有开展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实用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创业培训以及其它与再就业相关知识教育所必需的师资、教学实习场地和设施设备;(三)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够满足下岗失业人员弹性学习的需要;(四)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较好,基本没有学员投诉;(五)具有一定培训规模和比较稳定的就业渠道,培训质量好,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再就业培训对象为,未参加过再就业培训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不含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关于大力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主要政策措施
关于大力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主要政策措施大力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再就业是国家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
下面将详细介绍主要的政策措施。
首先,加大职业教育培训力度。
国家将加大对职业教育培训的投入,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
通过建设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和职业培训学校,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满足不同岗位和产业的人力资源需求。
同时,加强对农民工、退役军人、贫困群众等重点人群的职业培训,提升其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其次,加强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
鼓励企业和机构通过培训、派岗、转岗等方式,帮助员工进行技能升级和职业转型。
同时,推动企业与培训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开展针对传统行业的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技术水平,促进其在转型升级过程中保持就业或重新就业。
第三,拓宽培训渠道,提供灵活就业平台。
政府将拓宽培训渠道,整合各类培训资源,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方式,满足不同人群的培训需求。
同时,鼓励企业提供灵活就业岗位,并建设相应的职业培训基地,为就业者提供更多选择和更好的工作机会。
第五,完善培训补贴政策。
政府将出台培训补贴政策,针对参加职业培训的劳动者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降低其培训成本,鼓励更多劳动者参与职业培训。
同时,对经过职业培训后就业或创业的劳动者给予一定的就业创业补贴,提高其就业创业的积极性。
第六,加强政策监测和评估。
建立完善的职业培训评估体系,定期对职业培训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调整政策和措施,确保职业培训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总之,政府大力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主要政策措施包括加大职业教育培训力度,加强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拓宽培训渠道,提供灵活就业平台,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创业辅导,完善培训补贴政策,加强政策监测和评估。
这些政策措施旨在提高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和就业机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稳定发展。
如何做好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再就业
如何做好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再就业作者:于燕来源:《商情》2013年第31期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能够有效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增强就业稳定性。
由于受就业思想、培训意识、约束机制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目前人才培训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具体表现在培训意识有待加强,政策制约和激励机制有待完善,培训质量有待提高。
要想搭建就业平台,就要多措并举,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坚持培训同就业相结合,为更多自由职业者和需要就业再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
职业技能培训技能促进就业再就业一、职业技能培训的意义就业是民生之本,要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职业技能培训是“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的基础性工作之一,是惠及广大群众的民生工程。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增强就业稳定性。
因此职业技能培训对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劳动力职业素质技能直接与收入联系。
据调查一个中小县城县农业人口约计45-55万人,农村劳动力在30万人左右,农村劳动力转移约10余万人左右,其中县内转移6.5万人,县外转移3.5万人,年实现转移收入6亿元。
占农民人均纯收入(3563元)的32%。
务工人员收入成为县域经济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最直接、最有效、最现实的手段,劳动力职业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收入,提高劳动力职业素养成为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第二,劳动力职业素质技能素质提高有利于促进就业再就业。
目前,单纯的简单体力劳动和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已经难以满足市场的需要,只有经过合理和科学的培训,就业人员和用工者才能达到双赢的效果。
而“定向”、“定单”式培训,使培训与就业相结合,使培训更有目的性、方向性。
用工单位在技能操作上为培训的人员提供了实习条件,保证了培训学员的技能素质达到用人单位的岗位要求;就业人员通过培训也能掌握一技之长,更能提高个人的价值感,更能开拓发展空间,使全社会就业形势进入良性循环。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1.02•【字号】•【施行日期】2008.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就业再就业培训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促进就业的方针,按照职业资格证制度的要求组织实施,培训结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通过开展技能培训,使参加培训的劳动者掌握就业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其职业技能水平,帮助其实现就业。
(二)工作目标紧密结合企业用工需要和劳动力市场需求,运用培训补贴政策,动员并组织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为劳动者提供有效培训和服务,提高其就业能力,促进其稳定就业,为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劳动力供给。
二、培训对象本文件所指的就业再就业培训,是指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培训成果给予培训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参加培训的对象主要有三类,分别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失业证》人员;农村劳动者,包括全省境内有转移就业愿望、未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以及已进城务工的农民工。
三、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的机构必须取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云南省职业培训许可证》。
获得劳动保障部门发证认可的创业培训机构亦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
(一)实行定点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全省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的机构由省就业局统一确认,州市和县区就业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具体管理事宜。
愿意承担就业再就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一般应向所在地的县级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的申请,并提供单位具备开展培训的资质、承担培训工种的范围和办学的相关证明文件;州市就业服务机构组织进行考察评审并统一上报省就业局。
省就业局对各州市、县区就业服务机构考察评审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审查,按照“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合理布局”的原则,下文明确定点培训机构的名称及其培训资质及允许培训的工种、等级并向社会公示。
就业和再就业管理办法
就业和再就业管理办法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日益明显,就业和再就业问题也越来越引人关注。
为了保障广大就业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中国政府出台了《就业和再就业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办法的背景、作用、内容、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
一、背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导致了世界多个国家的金融市场动荡不安,其中也包括中国。
随着危机的加剧,导致了中国许多企业的倒闭和削减就业岗位。
此时中国政府及时出台了《就业和再就业管理办法》,为促进就业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积极扫除障碍。
二、作用1、提高就业保障水平。
办法规定了政府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创造就业机会、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就业培训水平等,以保障就业者的就业权益。
2、促进就业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办法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要求用人单位加强就业管理、提高岗位质量、保障员工权益等,以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3、加强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服务。
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加强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服务,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以满足市场需求,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再就业机会。
三、主要内容1、就业服务。
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包括就业援助、职业指导、信息咨询、技能培训、再就业服务等方面。
2、岗位质量。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岗位管理,提高岗位的质量和效率,保证员工的劳动权益,防止出现拖欠工资、违法开除等问题。
3、劳动合同。
规定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雇劳动者,违反规定将受到法律制裁。
4、失业保险。
规定职工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将为失业者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5、再就业培训。
规定失业者应当参加再就业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增加就业机会。
四、执行情况《就业和再就业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推进就业创业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就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
就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一、实施方案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
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被迫去寻求提高职业技能的机会。
在这种情况下,技能培训成为了劳动者提高职业竞争力和创造更好就业机会的重要途径。
为了满足劳动者的培训需求,促进就业创业,应制定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实施方案。
二、实施目标1.提高就业技能:通过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增强职场竞争力,提高就业率。
2.推荐创业:通过培训,让劳动者了解创业知识,掌握创业技能,鼓励他们积极创业。
3.实现扶贫:针对贫困地区人员,提供各种职业技能培训,使其能够实现脱贫致富。
三、培训对象1.就业困难群体:此类人群主要包括下岗工人、失业人员、因农村劳动力流失而没有就业机会的贫困家庭等。
2.新就业人员:此类人员主要包括最近从学校毕业或刚刚入职的年轻人、城市服务业新兴行业创业者等。
3.农民工:此类人员主要包括外来农民工和农村居民。
四、培训内容1.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市场需求及就业市场的变化,设计 for根据市场需求及就业市场的变化,设计符合市场需求的培训课程,包括计算机技能、语言技能、管理技能及行业技能等。
2.创业能力培训:创业培训应包含市场调研、商业计划书编写、风险管理、市场推广等内容,全面提高创业者的商业意识和管理能力。
五、培训机构1.政府机构:在市政府和区县政府设立就业和创业指导中心,安排专业人员负责技能培训和创业指导工作。
2.职业技术学校:开设职业培训课程,通过与企业合作开展技能培训,从而为学生提供更多职业技能方面的机会。
3.社会培训机构:社会培训机构中的职业培训类机构可以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各种培训服务。
4.知名企业: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可以开展内部职业技能培训,同时,也可以为周边社区居民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
六、培训方式1.线下培训:在工作日安排培训,采用传统教育方式,让学员到学校或企业课室中进行面对面的学习和训练。
2.线上培训:借助互联网等信息技术,采用在线教育方式,为学员提供远程培训服务,学员可以在家里随时随地学习。
关于印发《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328号)各市、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为切实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更好地将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创业补助、社保关系接续等制度相衔接,建立省、市、县就业再就业培训网络,经研究,特制定《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发[2002]18号)、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03]42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的通知》(财社[2003]457号)精神,结合我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实际,以增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为目标,更好地将培训、职介、创业补助、社侏关系接续等制度相衔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再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是指由省财政统筹安排的,用于全省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技能培训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来源:1、省级财政安排;2、中央财政补助;3、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补助范围:1、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批准认定的,承担对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免费创业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2、经市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批准的再就业技能培训机构。
第二章创业培训第五条创业培训是指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认定或委托,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的统一要求、统一组织、统一实施的“SYB”(创办你的企业) 项目培训。
创业培训的组织实施原则上以市为单位,县(市、区) 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由市级统一安排。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2002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重点围绕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制定了积极的就业政策,连续3年召开全国性会议,对就业再就业工作进行部署。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各社会团体积极发挥作用,使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得到较好落实,市场导向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就业总量有较大增加,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对促进经济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积极影响。
但是必须看到,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在相当长时期内不会改变。
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仍是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
同时,也要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被征地农民等的就业再就业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6.26•【字号】长劳社发[2006]9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对象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并经过职业培训的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人员。
第三条符合享受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每人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和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就业再就业培训按培训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享受不同标准的补贴(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每人100元。
第四条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承担。
根据《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办班审批管理办法》(附件2),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合理布局、择优选点”的原则,从全市现有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培训机构中评估确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定点技能鉴定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附件3),从本地区现有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中择优确定,向社会公布。
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方案(2篇)
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方案____年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____年,全球经济形势不确定性增加,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快速发展,传统产业结构调整加剧,就业形势面临巨大挑战和压力。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就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我们制定了____年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方案,以适应新时代的职业需求。
二、目标和任务1. 目标:提高就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培养适应经济转型和发展的劳动力。
2. 任务:a. 制定全面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
b.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培训师资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c. 强化培训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培训评估和监督制度。
d. 加强培训信息发布和宣传,提高就业人员参与培训的积极性。
e.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国家的培训经验和做法。
三、培训内容1. 技能培训:根据市场需求和就业岗位的要求,开设一系列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包括机械制造、电子商务、计算机应用等。
2. 创业培训:提供创业培训课程,包括创业指导、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等,帮助有创业意愿的人员提升创业能力和创新能力。
3. 转岗培训:针对行业结构调整和就业短缺问题,开展一系列转岗培训课程,包括技能转型、职业规划等,促进就业人员的再就业和就业稳定性提高。
四、培训方式1. 线下培训:开设实体培训机构,面向就业群体提供传统的课堂教学和实践培训。
2. 线上培训:建设在线培训平台,开展远程培训、电子书籍、在线问答等形式的培训。
3. 组合培训:结合线下和线上培训,提供综合培训方案,让就业人员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培训方式。
五、师资队伍建设1. 增加培训师资数量:加大师资队伍建设力度,增加合格的培训师资数量,确保培训能够开展顺利。
2. 提高培训师资水平:加强培训师资的培训和学习,提升师资的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
3. 建立师资激励机制:制定激励措施,提高师资队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培训质量。
六、培训质量管理1. 建立培训评估制度:制定培训评估标准和流程,实施对培训机构和师资的定期评估,确保培训质量。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武政办[2010]171号•【施行日期】201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武政办〔2010〕17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武政〔2009〕36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体制,更好地推进就业创业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按照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促就业的方针,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整合培训资源,规范培训行为,强化培训全过程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促进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
(二)基本原则1.坚持属地管理。
各区是就业再就业培训组织实施的主体,原则上由各区负责就业再就业培训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培训补贴资金的审核落实工作。
市里主要负责就业再就业培训的总体规划、指导、管理和绩效考核。
涉及到我市重大产业发展项目或者引进的重大建设项目招用人员所需专业技能的培训,由市里组织实施。
2.坚持管培分离。
将培训组织实施、培训全过程监督管理、培训补贴审核等实行有效分离,独立运行,确保培训质量和培训补贴资金安全运行。
3.坚持培训自愿。
符合就业再就业培训条件的个人和企业,除参加援助性质或者特定的培训项目外,均可自行选择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和具备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
4.坚持就业再就业政策性培训与培训机构资质、能力相适应。
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性培训必须是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并切实做到与其培训专业、能力相适应。
二、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体制根据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发展需要,结合培训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职能明晰、责任明确、管理规范、绩效挂钩、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落实“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切实发挥各区在培训管理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 豫人社就业【2012】25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河南省财政厅豫人社就业【2012】25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同共制定了《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参照执行。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此件主动公开)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实现以培训促进就业创业的目标,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60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社[2011]293号,以下简称“293”号)以及《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操作规程的通知》(豫劳社劳务[2007]1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培训包括城乡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企业新招用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按照“29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和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点培训机构管理第四条就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机构管理制度。
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应当遵守“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公平竞争、择优确定、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五条开展就业或创业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或职业培训资质;(2)具备承担培训任务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等基本条件;(3)师资应当取得规定的专业资格,具备成人教育经验,有与当前培训内容同步的完整教案.(4)开展培训工作两年以上,具有培训专业相应的教学经验,并有培训记录和资料;(5)能够对学员提供较为完善的后续支持服务;(6)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具备开展培训所需的其他条件;(7)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和投诉。
再就业活动工作计划方案
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就业形势日益严峻,许多失业和下岗人员面临着再就业的难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再就业活动工作计划方案。
二、工作目标1. 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增强其就业竞争力。
2. 帮助失业人员顺利实现再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
3. 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就业市场的活力。
三、工作内容1. 组织就业培训(1)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失业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2)举办综合素质培训,包括求职技巧、人际沟通、团队协作等,提升失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3)根据市场需求,定期调整培训课程,确保培训内容与时俱进。
2. 拓展就业渠道(1)与企业、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建立合作关系,搭建就业平台。
(2)组织招聘会,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3)开展就业服务,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规划、简历修改、面试技巧等方面的指导。
3. 加强政策宣传(1)宣传国家关于再就业的政策法规,让失业人员了解相关政策。
(2)组织政策宣讲活动,提高失业人员对再就业政策的知晓率。
(3)开展案例分析,帮助失业人员了解再就业的成功经验。
4. 建立就业信息库(1)收集整理各类就业信息,建立就业信息库。
(2)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就业信息,方便失业人员查询。
(3)定期更新就业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四、实施步骤1. 制定再就业活动工作计划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内容、步骤等。
2. 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3. 拓展就业渠道,搭建就业平台,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4. 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失业人员对再就业政策的知晓率。
5. 建立就业信息库,为失业人员提供便捷的就业信息查询服务。
6. 定期评估工作效果,及时调整工作计划,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五、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2. 加大经费投入,为再就业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字号】杭劳社培[2006]146号、杭财社[2006]621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劳社培[2006]146号杭财社[2006]621号)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43号),特制定本细则:一、经费来源和使用原则(一)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坚持注重实效、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原则,经费补贴与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紧密挂钩,切实促进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的开展。
二、经费使用范围(一)补贴对象1、持有《杭州市失业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2、杭州市区被征地但尚未“农转非”的农民(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3、持有《杭州市残疾证》,并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尚未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残疾人);4、具有杭州市区户籍的未就业普通全日制大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中专毕业生);5、已在杭州市区就业,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
(二)补贴项目1、适应性培训补贴。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在未就业期间,可以享受一次适应性培训补贴。
如何做好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再就业
如何做好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是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职业素质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如何做好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再就业。
一、确定培训目标和内容职业技能培训的首要任务是确定培训目标和内容。
要根据市场需求和职业发展趋势,结合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实用、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
例如,针对一些传统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的发展,可以开展相应的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能力和技术水平。
二、选择合适的培训方式职业技能培训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线上培训、线下培训、实习实训等。
要根据培训目标和内容,选择合适的培训方式,使培训效果最大化。
例如,对于一些需要实际操作的职业技能,可以采取实习实训的方式,让劳动者在实践中掌握技能。
三、加强培训管理和质量监控职业技能培训的管理和质量监控是保证培训效果的关键。
要建立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对培训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和评估。
例如,可以制定培训计划和课程大纲,严格把控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符合要求。
四、提供就业服务和创业支持职业技能培训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就业再就业。
要为劳动者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和创业支持,包括职业指导、就业信息发布、招聘会组织等。
例如,可以开展就业援助活动,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指导和帮助,提高他们的求职成功率。
总之,做好职业技能培训是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要手段。
要确定培训目标和内容,选择合适的培训方式,加强培训管理和质量监控,提供就业服务和创业支持,全面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效果和质量,为就业再就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就业再就业免费技能培训操作规程就业再就业免费技能培训操作规程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就业再就业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帮助更多的人重新融入社会,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我们推出了一系列的就业再就业免费技能培训课程。
本操作规程旨在规范该项工作的实施过程,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二、培训内容1、培训对象:面向失业人员、待业青年、农村转移劳动力、退役军人等需要就业再就业的人群。
就业和再就业管理办法
就业和再就业管理办法第一条就业机会是民生之本,是党委、政府实践“三个代表”的一个切入点,也是镇实现“两个率先”、富民强镇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点。
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镇就业组织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相配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进一步强化政府就业强化机制,组织发动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㈠要落实就业认真落实再就业工作首要目标责任制。
各村(社区)、居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和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要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镇政府继续将县政府新增就业岗位、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基本建设和社会发展指标宏观调控,并归入年度实事项目,确保就业部分资金的投入。
㈡要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
各村(社区)、居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群策群力,齐抓共管。
通过部门联动解决协作难点问题,协同推动各项政策的落实。
要健全政府和部门自上而下的督查制度及社会和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机制,使再就业政策发挥最大效应。
㈢趋势继续保持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态势。
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要考虑扩大就业诱因。
鼓励发展民营经济和提高第三产业份额,从而改善就业结构,拓宽就业渠道,保持就业岗位的持续大大增加,实现经济宏观经济和就业的同步增长。
㈣加大家庭收入和再就业的宣传。
要继续通过电视、报刊等有效形式,把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
要继续树立和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单级创业的先进典型,价值观念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道德观念,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广大群众。
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促进就业相配套第三条就业服务体系。
㈠建立镇失业登记制度建设。
在进一步完善城乡失业登记的基础上,建立动态监督管理的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制度,随时随地掌握了解失业人员经济状况,千方百计提供支持就业帮助。
㈡作用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劳务市场的桥梁镇,积极与需要引进的单位和企业联系,全年确保不少于提供本地就业岗位2500个。
再就业管理制度
再就业管理制度一、再就业管理制度的概念再就业管理制度是指为了帮助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提升他们的就业技能和竞争力,促进他们尽快融入工作岗位,实现自我发展和社会价值,而设立的管理制度。
它是企业为了解决员工失业问题所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措施的总称,是保持员工就业安定和提高员工生活质量的一种措施。
二、再就业管理制度的目的再就业管理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再就业管理制度可以帮助失业员工尽快重新就业,增加劳动力资源利用率,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2. 保障员工权益:再就业管理制度可以保障失业员工的基本权益,提供就业机会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
3. 改善社会治理:再就业管理制度可以减少失业带来的社会问题,降低社会治理压力,增进社会稳定。
4. 增强企业竞争力:再就业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员工的素质和能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5. 培养人才:再就业管理制度可以为企业培养更多的人才,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三、再就业管理制度的原则再就业管理制度的建立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再就业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分性别、年龄、种族等进行歧视,确保每个失业员工都能有平等的机会。
2. 创新发展原则:再就业管理制度应当不断进行创新发展,根据市场需求和员工素质进行调整和改进,提升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
3. 关心员工原则:再就业管理制度应当关心员工的身心健康,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促进他们的再就业顺利进行。
4. 鼓励奖励原则:再就业管理制度应当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就业活动,通过一定的奖励机制激励员工主动寻找就业机会。
5. 专业化服务原则:再就业管理制度应当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为员工提供就业指导、职业规划等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就业。
四、再就业管理制度的实施策略再就业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策略和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就业状况调查:对失业员工的就业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了解其职业技能、求职意向等情况,为制定具体的再就业计划提供依据。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再就业培训及技能鉴定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6]25号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再就业培训及技能鉴定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再就业培训及技能鉴定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6〕25号)各州、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就业再就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6〕1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青海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02〕184号,以下简称《培训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现将就业再就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享受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范围享受就业再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范围为:具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我省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
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范围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复转军人及大中专毕业生。
上述人员可提供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就业再就业培训的要求及补贴标准(一)城镇人员的培训享受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的城镇人员参加创业培训以外的其它技能培训,培训的内容、期限、组织实施和补贴标准仍执行《培训管理暂行规定》和青海省劳动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青劳社厅发〔2003〕119号)的相关规定。
(二)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1、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培训补贴适用于职业介绍机构或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定向技能培训就业协议,培训后定向就业的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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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再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一、就业、再就业培训主办单位是峨眉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镇乡劳动保障所。
二、具体工作由峨眉山市就业局技能训练中心和各镇乡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实施。
三、承办单位由具有培训资格峨眉山市境内单位负责(资格由峨眉山市就业局认定)。
四、享受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对象
1、峨眉山市境内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失业人员。
2、峨眉山市境内城困人员(低保户),并且失业一年以上进行了失业登记,有就业愿望的法定劳动年龄段。
3、峨眉山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农转非失地无业、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就业愿望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民。
4、峨眉山市境内进城务工农民,并进行求职登记。
五、培训登记和参培人员资料
1、峨眉山市就业局、各镇劳动保障所社区(村)劳动保障站均可登记报名。
2、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身份证、村镇失地证明(户口薄)村镇进城务工证明、相片等相关资料。
六、主办单位职责
1、宣传党和政府就业、再就业政策和方针,指导全区就业再就业培
训工作。
2、负责审查培训人员资格和相关资料。
3、对具有培训资格单位的认定,对培训项目向社会公开发标、招标,培训教材、培训设备、设施进行评估。
4、对培训单位、培训项目的费用进行审查核实。
5、在培训期间,负责监督、检查、验收,并出具培训验收报告。
6、有条件的镇乡可建立实训基地。
七、培训单位具备的条件
1、培训场地在600m2以上,教室4间以上,一次性培训人数达到150人以上。
2、专业老师5人以上,实际指导老师4人以上。
3、实际指导老师需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20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教学设施、设备和教材要符合国家职业技能培训教学要求,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完善的培训方案和实训方案;开班前必须有开班申请,并报送区就业局职业技能训练中心同意方能开班。
八、培训单位职责
1、必须按照主办单位的要求实施培训,接受主办单位的监督指导。
2、每个项目要有针对性、实用性教学方案。
3、培训任务结束后,向主办单位提供参培人员报到册(本人签字)、考勤表、学员个人资料、学员成绩单和培训验收报告。
4、每期技能培训经市劳动鉴定中心考试合格率达到95%以上,就业
率达到60%以上。
5、参加创业培训的学员创业率达到30%,必须建立跟踪服务和开业指导工作制度,及时了解创业者的营运情况,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
6、培训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用工单位推荐就业,并向主办单位反映学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