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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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营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东营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表日期:2010—10-29东财教〔2010〕28号各县区财政局、科技局,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东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有关规定,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制定了《东营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营市财政局东营市科技局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东营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增强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东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令149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据《东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设立东营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是成果转化资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市科技局主要负责成果转化项目管理。

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的安排原则:(一)具有国内领先以上水平,产业技术成熟、装备水平和产品竞争力强;(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三)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成果转化资金扶持采用拨款资助、贷款贴息或“以奖代补”等方式。

第二章支持重点和对象第六条成果转化资金扶持的重点和目标:(一)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经济发展类)二等奖以上科技奖励、已进入中试或即将进行中试的科技成果;(二)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以上水平;(三)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较大产业规模;(四)管理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管理投资政策程序和风险投资机制,不投资具有流动性证券、期货等国家限制行业;(五)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东营境内设立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东营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实收资本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四)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五)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8•【字号】镇政办发[2006]148号•【施行日期】200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办发〔2006〕148号)各辖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市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市政府设立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

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市财政局、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有关规章制度,坚持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并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能第五条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资金管理部门分别为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二)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三)编制成果转化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四)研究确定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8.06.25
•【字号】大科外发〔2018〕109号
•【施行日期】2018.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大科外发〔2018〕109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规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管理,根据《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的意见》和《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5日附件
大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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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进一步整合科技资源,提升创新能力,加速成果转化,根据《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立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项.为此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进入产业化示范或推广,具有形成产业规模的基础和能够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三条: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其目的是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企业、院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民间组织和境外资金对成果转化的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成果转化投入机制。

第四条:成果转化项目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绩效评价、整合联动、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四川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会同财政厅批准项目年度计划。

第六条:四川省科技厅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成果转化年度支持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成果转化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性编制预算、滚动支持或一次支持方式给予项目承担单位无偿资助。

原则上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控制在100万元左右,且企业须有5倍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第九条:市州及扩权县(市)科技局应当对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资金匹配,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支持范围第十条:通过技术转移落户四川的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成果,通过应用开发,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十一条: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授权发明专利和新品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权关系明晰,产学研结合,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示范推广和工程化应用项目。

第十二条:省级认定的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平台的能力建设项目。

四川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试行)

四川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试行)

附件1四川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四川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保障和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高效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结合《四川大学关于加速发展科技产业的若干意见》(川大校〔2004〕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大学教师、科技人员等所有在职职工和从我校办理退职、退休、调离手续的教职工,其在学校工作期间或利用学校的科研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按国家规定均属职务发明条例界定范围,其成果所有权属四川大学。

第三条凡我校教师、科技人员等所有在职职工和从我校办理退职、退休、调动手续的教职工,不得将利用四川大学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归属于四川大学的职务发明占为已有,不得对外泄露,不得私自转让和私自对外合作,不得变相转让和变相对外合作。

第四条结合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情况,本管理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科技成果作价入股。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是指四川大学所属各单位科技人员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参与校外或校内股份制企业合作。

(二)技术秘密转让。

技术秘密是指所有权属于四川大学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除专利技术以外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以及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没有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技术秘密转让是指将前文所涉及的属于四川大学技术秘密的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专利实施许可。

专利实施许可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四川大学职务发明创造。

(四)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

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将四川大学为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程序(一)四川川大科技产业集团(以下简称“科产集团”)履行学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与校内外有关单位进行合作、兴办企业的职责,并代表学校持有相应的股份、行使股东权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为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在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农转资金").为规范农转资金项目的管理,提高农转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办财字〔2001〕417号)和《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科计字〔2007〕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转资金来源于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农转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企业、科技开发机构、金融机构和市县财政资金等多渠道投入,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进入生产的前期性开发,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农业科技发展规律、有效支撑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新型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保障体系。

第四条农转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扶持和保护农业、加强农业科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遵守相关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第五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制定和发布农转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审议农转资金运作的重大事项,批准农转资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审定农转资金支持项目,会同财政厅下达项目预算,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负责对农转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批农转资金年度预决算,参与审议农转资金支持重点、项目指南、年度工作计划及资金运作的重大事项,参与审定农转资金支持项目,会同科技厅下达项目预算,对农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水利厅、农垦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农机局成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工作协调小组.自治区科技厅和财政厅分别为正副组长单位;自治区农业厅、水利厅、农垦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农机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参与审定农转资金项目指南,推荐咨询专家,参与协调重大事项等工作.第六条自治区科技厅和财政厅聘请具有一定权威性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农转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项目指南和立项及监理验收提出咨询意见。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XXX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工作,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工和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指我校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资源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XXX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五条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课题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实施与管理第六条科学研讨处负责校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负责组织我校相关单元或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展开成果转化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发生的技术股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相关单元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与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八条成果完成人(课题组)不得将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可自行转化成果,但应事先向学校报告并与学校签订协议,依法保证学校应享有的权益。

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科学研究处和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共同商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提升创新型省份建设水平,加快建设科技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等有关要求,省财政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成果转化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成果转化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高新技术产业中具有战略性、前瞻性、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作用强,能着力提升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整体创新能力,为我省经济转型升级提供重要支撑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适用本办法。

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四条省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会同省科技厅制定《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下达专项资金,进行资金监管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省科技厅主要职责: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研究确定年度工作重点,组织项目申报与评审,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管等。

第三章项目组织与实施管理第七条省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立项经指南发布、项目组织申报、专家评审(论证)、项目审定等程序。

(一)指南发布。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编制项目申报指南,会省财政厅后发布。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如有重大调整,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经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提出调整的申请。调整批复内容视同对合同内容的调整或补充,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条 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项目,省科技厅、财政厅将视情况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予以纠正。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项目,将追回拨款,并追究有关方面责任。
(一)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企业上两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附注(复印件)等;
(五)可以说明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它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科计[2004]216号
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
依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省科技厅、财政厅制定了《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切实完成项目的目标任务;
(二)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设施条件及相关人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三)接受对项目的检查和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同时每半年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
附件:《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XX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和促进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聘用人员和在读研究生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对相关概念作如下定义:(一)本办法所涉及“科技成果”系指学院职务技术成果,即学院聘用人员和在读研究生完成学院承担的科技任务,或者利用学院的名义,或者主要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包括已经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软件著作权和其他非专利的技术、工艺、方法、产品等。

在已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基础上,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学院的人力、物力等资源对原成果进行升级、改造,若实施转化,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指成果的应用、转移和产业化等类型。

“成果应用”是指该成果在其他科研项目、样机、装备、产品研发过程中的有偿使用,一般指单件单次应用;“成果转移”是指成果权益归属的有偿变更,含转让和许可等一次性交易;“成果产业化”是指以该技术成果为基础,组建企业,开发产品,进行市场销售。

第四条以下科技成果转化方式适用本办法:(一)向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转让或许可实施科技成果;(二)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三)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权或者出资比例实施转化;(四)其他协商确定的合法方式。

第五条学院鼓励师生参加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学院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二章组织和实施第六条科技成果形成后,由科研管理处进行校内备案登记,资产管理处进行产权备案,确认该成果的产权属性。

第七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的主要职责如下:科研管理处负责组织科技成果的筛选、登记和维护;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校内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和对外推介,社会需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

_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_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保证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顺利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围绕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重点支持已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经转移转化能够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明显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为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项目管理是指从项目申报、专家评审、项目立项、结题验收到绩效评价期间,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目标与成果,对项目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凡列入本计划获政— 1 —府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切实加强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廉政风险防控。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资金下达、经费使用监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

省评审(咨询)专家及其他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接受省科技厅委托,参与项目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和规定;(二)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三)组织开展或委托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论证)、评估、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负责项目立项、调整、中止和撤销;(四)对项目进度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六)组织实施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工作;(七)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咨询专家、中介机构等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实行科技— 2 —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省政府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

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拨款,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能第五条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二)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三)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四)审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技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农林厅、环保厅、药品食品监管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二)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三)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五)负责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六)办理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苏政办发〔2004〕4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2004年5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省政府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

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拨款,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能第五条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二)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三)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四)审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技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农林厅、环保厅、药品食品监管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二)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1(三)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五)负责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六)办理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管理,充分调动职工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开展假设干政策》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科研经费和工程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结合我校开展实际,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在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开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二章科技成果转化认定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含技术转让、授权使用、合作生产等)须经过学校审批授权同意,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涉及重大成果转化须在校内进行公示。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认定方法:1.科技成果持有人须将技术合同在“技术合同登记认定服务平台”或“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线上平台”登记,获得属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类别合同的认定结果。

2.技术转让(含专利转让)、授权使用、合作生产、作价入股或者已经生产并销售的产品等情况为科技成果转化。

3.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工程合同中有明确的科技成果和应用方式,以及成果价值在工程合同总经费中的比例,可将相应比例的经费认定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第三章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第六条科技成果技术转让、授权使用、合作生产等获得现金收益在扣除单位本钱(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维护费等直接支出)后,奖励给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分别为70% (省内转化)、50% (省外转化)、80% (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但两年内未转化的,在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

扣除费用不包括由科研工程经费中支出的专利申请费。

福建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发挥财政资金对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激励引导作用,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省财政设立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优化资金投向,突出扶持重点,引导企业增加研发资金投入,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为省级预算。

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客观需要,以及省级财力状况,每年安排一定规模专项资金.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和评审,会同省财政厅安排资金资助,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专项资金分配应遵循如下原则:(一)贯彻国家和省的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二)优化投向,突出重点,择优扶强,重在实效;(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企业和项目单位按公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自主申报,逐级审核,部门评审,按资助类别下达资金.第六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和当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确定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专项资金主要扶持以下7个方面的内容:(一)引进高水平的研发机构;(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认定资助;(三)重大科技成果在福建转移转化;(四)引进培育高水平的企业技术创新团队;(五)专利生产运用与产业化;(六)科技与金融结合;(七)其他有利于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的项目。

第七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在福建省境内(计划单列市除外)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第八条专项资金资助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引进高水平的研发机构1。

研发方向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和要求。

2。

来闽设立的高水平研发机构是指国(境)内外大企业、大集团、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国家重点高校、重点科研院所等来闽建立或与在闽法人单位合作创办的研发机构。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成果转化资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来源于省财政专项拨款,由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精打细算、合理安排、注重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经费管理职责第三条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各有关方面,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条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核批成果转化资金年度经费预算;会同省科技厅审定并下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经费预算建议;组织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预算的受理和专家咨询;审核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会同财政厅下达项目经费;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落实项目合同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项目预算;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执行预算,落实自筹经费;按照省财政厅、科技厅的要求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受省财政厅、科技厅委托,对成果转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编制项目预算;落实项目会同约定支付的自筹资金和其它配套条件;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及其授权委托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经费开支范围第八条成果转化资金(贴息除外)的开支范围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

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成果转化项目实施的研发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

设备费,指项目实施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软件、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实施中所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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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苏政办发〔2004〕48号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2004年5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省政府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

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拨款,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
(四)审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
(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技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农林厅、环保厅、药品食品监管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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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负责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六)办理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省财政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与省科技厅共同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相关实施细则及工作指南,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及项目安排建议;根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成果转化资金年度经费,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负责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与对象
第九条成果转化资金主要支持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药、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环境保护技术及高科技农业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条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二)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三)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对经济薄弱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财政配套资金要求。

优先支持获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进行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

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四章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二条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方式。

主要有: 拨款资助。

主要用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试或产业化过程中的研究开发工作给予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的50%。

有偿资助。

主要用于能较快产生经济效益、在合同确定的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能偿还资助资金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回收资金继续用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贷款贴息。

主要用于为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而向银行大额借贷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根据项目技术水平、贷款规模等采用全贴、半贴方式,确定相应的贴息额度。

上述方式可以单项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

第五章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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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由省科技厅发布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南。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

符合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或者企业与技术依托方联合按要求向所在地省辖市科技局申报。

南京地区的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也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十五条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

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六章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由省科技厅从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专家组由省内外科技、产业、管理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

专家组对
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明确的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审定。

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正。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行文立项,并与有关责任方签订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

第七章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落实地方财政配套经费,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关问题,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组织对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二条建立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证和奖惩机制。

考评的重点是使用成果转化资金的项目是否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是否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第八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成果转化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其经费由省财政厅按项目合同和实施进度及资金合理流向予以拨付。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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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

成果转化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成果转化资金的,由省财政厅、科技厅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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