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服务采购合同标的条款中应当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厦门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厦门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财政部财预字[1999]139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1999]综134号文件精神,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政府采购的目的按照市政府的重大政策目标进行政府采购,节约财政资金,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保证、促进和推动市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讲究信用、效益和效率,追求物有所值。
第四条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五条管理机构市财政局是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内设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具体负责全市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职责1、负责全市政府采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2、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政府采购政策。
3、负责编制市级政府采购目录草案。
4、研究并提出我市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
5、制订我市政府采购的各类实施办法及细则。
6、管理和监督各单位、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活动。
7、审批进入我市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8、审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
9、组建并管理政府采购专家库。
10、组织政府采购人员培训。
11、收集、统计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12、处理市级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13、指导我市区级政府采购工作。
第七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定义及职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经市财政局批准,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依法成立并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在开展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活动时,必须接受市采购办的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1、接受市采购办的委托,对纳入我市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项目,组织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经市采购办批准,可以采用竞争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2、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或定标等工作,并按市采购办的要求,及时报送招标书、开标报告、评标报告、中标协议书、中标通知书、落标通知书、政府采购结果抄报函等资料。
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篇一:采购合同通用条款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为甲、乙双方建立物料采购关系,规范甲、乙双方的采购流程,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相关条款如下,供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一、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1.2“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材料、备件、工具、手册、其他技术资料及材料。
1.3“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技术支持、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乙方应提供的辅助服务。
1.4“甲方”系指西安市亚宝制药机械厂;“乙方”系指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丙方”系指甲方本次采购货物的最终用户。
1.5“协议”系指本协议,“订单”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二、技术性能2.1乙方所提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和性能应满足甲方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2.2若甲方未提供具体的技术性能的相应说明,贝U乙方应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适用标准和规范供货。
三、知识产权3.1乙方应保证甲方或丙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知识产权的起诉。
一旦出现侵权,一律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四、包装要求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
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毁损、灭失等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4.2每个包装单元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虽合格凭证和其他必要文件。
五、订单及交货5.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订单要求安排供货。
采购合同中商品的标的应该包括
采购合同中商品的标的应该包括除此之外,采购合同中商品的标的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 商品名称及规格:明确所采购的商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具体规定。
2. 价格条款:包括商品价格的确定方法、支付方式、结算方式、币种以及货物价格的增值税、关税等。
3. 交货条款:规定是否由卖方承担运输费用,交货时间及地点等。
4. 质量保证条款:对货物的质量、包装、标识等作出明确规定,以确保商品质量符合要求。
5. 检验验收条款:对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时间和验收结果等作出规定。
6. 维权条款:双方在合同签订之后如产生争议的解决方式、申诉途径、仲裁或诉讼等。
7. 保密条款:明确商品的相关信息和机密性质,以及双方对保密信息的保护义务和责任。
8. 其他条款:如需要提供技术支持、售后服务等的规定。
综上所述,采购合同中商品的标的应该包括以上内容。
作为律师,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符合法律要求,并为客户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
政府采购专用条款合同6篇
政府采购专用条款合同6篇篇1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为了开展公共服务活动和建设公益事业,通过购买商品、工程或服务的方式,从社会各界取得所需物资、工程和服务的过程。
政府采购专用条款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中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用于明确和规范政府采购过程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采购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政府采购专用条款合同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意义进行探讨。
一、政府采购专用条款合同的基本内容政府采购专用条款合同是政府与供应商签订的一种特殊合同,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基本信息:包括合同名称、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签订日期等基本信息;2. 采购物品或服务的具体要求:包括采购物品或服务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交货地点、价格等详细要求;3. 履约时间及方式:包括交货时间、履约方式、履约地点等相关约定;4. 合同的履行保证:包括供应商应如何向政府提供履行保证,以确保合同的履行;5. 合同变更和解除条款:对于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进行约定,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6.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对于合同违约的责任进行规定,以及对于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约定。
以上内容不尽详尽,具体条款内容还要根据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供应商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约定。
在签订政府采购专用条款合同之前,双方要认真审核每个条款,确保合同的严谨性和可执行性。
二、政府采购专用条款合同的重要意义政府采购专用条款合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专用条款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依据,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通过签订合同,可以有效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保障政府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政府采购专用条款合同明确了政府和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双方的合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双方都应遵守合同规定执行,确保良好的合作关系。
3. 保障合同的执行:政府采购专用条款合同在签订后,成为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依据,双方都要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确保合同的实施和执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5年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第七条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第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九条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招标第十一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采购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第十二条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十三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第十五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六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第十七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邀请;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第十九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电子招标文件,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二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第二十四条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第二十五条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第二十六条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九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三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三十四条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三十五条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第三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第四章开标、评标与定标第三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第三十九条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第四十条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第四十一条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四十二条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四十三条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第四十六条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第五十条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第五十一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第五十二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第五十三条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评标总得分=B /N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 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第五十四条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3、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六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评标方法和标准;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第五十五条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第五十六条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第五十七条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第五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第五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第六十条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采购合同的标的
采购合同的标的采购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主要交易物品或服务。
采购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合同类型,用于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障交易的正常进行。
本文将探讨采购合同的标的,并说明其重要性和注意事项。
首先,采购合同的标的可以是各种物品或服务。
在商品交易方面,标的可以是原材料、设备、零部件、成品等。
而在服务交易方面,标的可以包括咨询服务、技术支持、运输配送等。
采购合同的标的应当明确、具体,并最好能够描述其质量、数量、交货时间等关键信息,以便确保双方对交易物品或服务的理解一致。
采购合同的标的具有以下重要性。
首先,采购合同的标的是确保交易双方权益的基础。
通过明确规定标的物品或服务,双方可以确保在交易过程中不会出现模糊、不清晰的情况,从而避免产生争议和纠纷。
其次,采购合同的标的可以保障交易的质量和效益。
通过设定标的物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交货时间等关键指标,采购方可以确保自己的需求得到满足,而供应方也能够明确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最后,采购合同的标的有助于提升交易双方的专业水平和竞争力。
通过对标的物品或服务的选择和约定,采购方可以获得更好的价格、品质和服务,而供应方则能够提高自身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
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双方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双方应当明确标的物或服务的具体要求和规格,避免产生歧义和误解。
其次,双方应当就价格、交付时间、售后服务等关键条款进行具体约定,并制定相应的履约计划。
此外,双方还应当就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充分协商,确保合同具备可执行性和保障性。
最后,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规定,并及时履行约定的义务,做好交付、验收、支付等各项工作。
如若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法律诉讼等方式解决。
总之,采购合同的标的是确保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内容。
合理约定和遵守采购合同的标的,有助于双方达成互利共赢的交易关系,提升交易的质量和效益。
因此,在商业活动中,双方应当重视采购合同的标的,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采购合同标的的质量条款
篇一:在采购合同中如何写好质量相关条款在采购合同中如何写好质量相关条款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有关质量条款在采购合同中有着重要作用,它既是保障达到我们合同目的的基础又是标的物质量验收的依据。
合同标的的具体种类繁多,其质量要求也呈现千差万别之态,如果合同质量条款含糊不清,会导致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与接受履行时,给对方留下可乘之机而增加履行风险或者给对方留下设陷阱的余地。
作为购买方的我们可能花了钱又没法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
如何才干保证卖方按合同约定的品种、规格、质量交货,同时这些货物又能符合我们生产的需要呢?下面就如何写好采购合同质量条款提出本人的肤浅看法:一、合同质量条款应明确具体在合同中对标的物规定品质条件时,不宜采用诸如“大约”“摆布”“合理误差”之类笼统、含糊的字眼。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表述,都应具体、明确,否则在交付标的物时就有可能浮现纠纷。
作为购买方我们所购买的货物必须适合我们矿山生产条件、生产方式和生产强度,要适合我们的生产条件如高酸碱度、高温、高粉尘、高生产强度等;如是配套设备、更换的零部件还需考虑和主设备和主机相配套。
对采购的机电设备,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设备、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如果合同对标的物的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若在履行合同时对标的物产生了质量纠纷,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所以应该尽可能在合同中写清晰我们购买标的物除符合有关标准外还应符合我们特定的生产目的,以保护我们的利益。
二、在合同中应明确合用的技术标准或者产品品质技术标准是国家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的统一规定,在合同中应该表述清晰采用的是何种标准,我国质量标准体系有四种,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产品如有国家或者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的,则应在合同中注明标的物质量不得低于该标准。
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竞争性磋商)(山东省2020版)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此合同仅供参考。
以最终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定的合同条款为准进行公示,最终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与竞争性磋商(谈判)文件冲突)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合同编号:采购编号:甲方:乙方:合同(甲方)所需(项目名称)经(采购代理机构)以(项目编号)磋商(谈判)文件在国内以竞争性磋商(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经磋商(谈判)小组(或甲方)确定(乙方)为包成交供应商。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以及本项目磋商(谈判)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一、合同文件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一)本项目磋商(谈判)文件(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三)合同格式、合同条款(四)成交供应商在磋商(谈判)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五)成交通知书(六)本合同附件二、合同的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服务(或货物)内容本合同所提供的服务(或货物),详见合同清单。
见附件一:同响应文件中分项报价表四、合同金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分项价格详见最终报价后的修正的分项报价表、合同服务或货物清单)。
乙方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五、付款途径□甲方根据乙方在本合同中所提供银行开户信息转账支付。
六、付款方式1、合同生效之日起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10%),(采购人根据项目磋商(谈判)文件的要求来填写);项目期满并经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5%-10%)的质量保证金(采购人根据项目情况决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即人民币元,大写:。
服务期满无质量问题甲方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给乙方。
七、交付日期和地点1、交付日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交付(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交付地点:3、风险负担:(含货物)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该货物通过甲乙双方联合验收交付前由乙方承担,通过联合验收交付后由甲方承担;因质量问题甲方拒收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5篇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保障政府采购实施的公平、公正、透明和真实,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二条政府采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确认政府采购交易内容、权利义务等商品权关系的书面证明。
第三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或者营业执照号码;(二)政府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要求、标的物标识、货物的服务地点、服务时间等内容;(三)本市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进度计划;(四)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五)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期限;(六)政府采购实施的履约方式、验收标准、验收地点等内容;(七)政府采购的付款方式、周期和金额;(八)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形式和履约地点;(九)政府采购合同的违约责任;(十)政府采购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四条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经双方书面协商,签署变更协议。
变更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变更的内容;(二)变更的原因;(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期限。
第五条在下列情形下,政府采购合同可以解除:(一)合同内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二)双方当事人自愿并经协商一致的;(三)政府采购项目的需要变化,且不宜进行变更的。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六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履行。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期履行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报告主管部门确认后再进行履行。
第七条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以政府采购项目货物、服务的质量、数量、技术、服务等标准为准。
第八条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付款方式为差额付款或先款后货、先验后付等方式。
第五章合同的验收第九条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货物、服务应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标准由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验收地点为约定地点。
2023政府采购考试题库及答案
2023政府采购考试题库及答案一、单选题1. 政府采购的主体是:A. 个人B. 企业C. 政府机关D. 社会团体答案:C2. 政府采购的方式不包括:A. 公开招标B. 邀请招标C. 询价D. 私下交易答案:D3.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多少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A. 5日B. 7日C. 10日D. 15日答案:C4.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发布时间不得少于:A. 3日B. 5日C. 7日D. 10日答案:C5. 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不得:A. 指定供应商B. 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C. 要求供应商提供技术方案D. 要求供应商提供价格优惠答案:A二、多选题1. 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包括:A. 公开透明B. 公平竞争C. 诚实信用D. 效率优先答案:ABC2. 政府采购的监督机构包括:A. 财政部门B. 审计部门C. 监察部门D. 采购人答案:ABC3.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A. 采购标的B. 采购数量C. 采购价格D. 违约责任答案:ABCD4. 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不得:A. 提供虚假材料B. 串通投标C. 行贿D. 泄露商业秘密答案:ABC5. 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包括:A. 公开招标B. 邀请招标C. 竞争性谈判D. 询价答案:ABCD三、判断题1. 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过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协商一致。
答案:正确2.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必须由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亲自进行。
答案:错误3. 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不正当利益。
答案:错误4. 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答案:正确5. 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可以自行决定采购方式。
答案:错误四、简答题1. 简述政府采购的程序。
答案:政府采购的程序包括:采购需求的确定、采购方式的选择、采购文件的编制、采购公告的发布、供应商的资格审查、采购文件的发售、投标或报价的提交、评审和中标结果的确定、合同的签订、履约和验收、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采购信息的公开等。
合同的管理制度(精选6篇)
合同的管理制度(精选6篇)合同的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第四条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 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二) 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三) 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四) 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五) 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六) 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七) 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五条合同的主体(一)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合同。
(二)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三)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三章合同的内容规定第七条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采购合同要素
采购合同要素一、采购标的物的价格、规格型号、材质、数量二、运输方式由供方负责运输、由需方自提、由供方待运到需方三、运费承担方运输费用由需方负担、由供方负担四、验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和双方协商而定的图纸等标准五、合理损耗部分承担方六、到货地点七、违约责任(规定退货的费用的承担方)八、其他规定(可以规定相关的票据、入库问题和一些安装等问题的规定)九、货款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月结30/60天、现金支付、承兑汇票(银行和商业)、款到发货和货到付款(一般看情况而定)一般合同构成的基本要素是什么一、三个行为分别是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二、成立。
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
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
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
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
(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法第13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
(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
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三、乙可以行使“撤销权”.期限的规定为《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撤销权消灭后当事人不得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民事行为有效。
合同的内容要素合同正文由合同的内容要素构成合同内容要素即主要条款如下所述。
1.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物资服务采购合同3篇
物资服务采购合同3篇篇1物资服务采购合同一、背景介绍物资服务采购合同是指签订在供应商和采购商之间的一种合同,用于约定双方在物资交易中的权益、义务以及责任。
在商业活动中,物资服务采购合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能够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合同条款1. 合同标的:供应商将向采购商提供的物资和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时间等内容。
2. 交货时间: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物资送达采购商指定地点,采购商应当按时支付货款。
3. 物资质量:供应商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承担因质量问题引起的一切责任。
4. 价格条款:双方商定的价格应当是公平合理的,供应商不得对价格进行擅自调整,采购商应当按时支付货款。
5. 质量检验:采购商有权对供应商提供的物资进行质量检验,如发现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退换货。
6. 合同变更: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应当通过书面形式确认。
7.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8. 法律适用: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因合同履行所产生的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三、履约方式供应商和采购商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应当保持通畅的沟通,及时沟通解决问题。
四、合同签署供应商和采购商应当认真阅读合同的各项条款,并确定无异议后签署合同。
在签署合同之后,双方均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确保交易的合法、合规进行。
五、结语物资服务采购合同是保障供应商和采购商权益的法律文书,对于双方的合作有着重要意义。
在签署合同之前,双方应当认真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只有在双方签署合同之后,合同的内容约定才能发挥最大的效用,确保交易的顺利完成。
以上为物资服务采购合同的相关内容,希望供应商和采购商在合作过程中遵守合同精神,共同推进商业合作的顺利进行。
合同应当具备的10个主要条款
合同应当具备的10个主要条款合同这个词大家一定不陌生,相信在生活和工作中我们时常都有接触,甚至有人专门从事合同审查这一项工作。
那合同的定义是什么呢?我们先来看看法律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是合同法给合同下的定义,的确让一个没学过法律知识或者是非法律工作者听来起确实有些难以理解。
个人给大家简化理解一下,通俗点讲合同就是契约,是几方当事人就某一件事或者某一样物品达成一个共识,而形成的具有书面文字约束力的协议。
比如张三要买一套房屋,就需要和出卖方签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甲公司想从乙公司购买一套机器设备,双方就需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或者采购合同,诸如此,相应当不难能理解。
1.我们常见的合同类型常见的合同类型有,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赠与合同等。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合同应当具备的十大条款都有什么呢?一起来看看,也便于您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加以识别和利用。
01.合同的主体,解决“是谁”的问题一份合同,必须要有订立的主体,即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等基本信息。
比如,两个自然人签订合同,合同主体就是张三与李四,两个公司之间签订合同,就是两个法人单位,北京三虎公司与山东泰安公司。
签订合同时就“合同主体”一定要注意以下问题:自然人的姓名应与身份证件记载信息一致,法人的名称应与营业执照及企业印章一致,应明确合同对方的住所或者地址、身份证号码或者营业执照号码,不能用笔名、别名代替真实姓名,或者以项目部、管理部、分中心此类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法人签订合同。
02.合同标的,解决“是什么”的问题合同标的,就是指合同的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单选题
《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单项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招标采购合同与招标采购合同管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D)。
A.通过招标采购程序订立合同,是招标采购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重要特点。
B.根据标的物不同,招标采购合同可以分为工程采购合同、货物采购合同和服务采购合同。
C.招标采购合同是当事人对外经济活动的主要手段,招标采购合同管理是合同主体的生命线。
D.招标采购合同管理的生命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到权利义务履行完毕终止。
2.以下属于招标采购合同所适用的行政法规是(D)。
A.《招标投标法》B.《政府采购法》C.《合同法》D.《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3.《合同法》确立以下基本原则被奉为民法种的帝王条款的是(C)。
A.平等自愿原则B.公平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鼓励交易原则4.以合同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不包括以下哪类合同:(D)。
A.书面合同B.口头合同C.默示合同D.实践合同5.以下哪项不属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A)。
A. 要约邀请是法律行为,要约是事实行为行为。
B. 要约是由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C. 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含有当事人愿意承受拘束的意旨,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D. 要约在内容上应具备愿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必要条款,要约邀请则一般不必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
6.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是(C)。
A.要约B.要约邀请C.承诺D.合同7.《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B)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A.15B.30C.60D.908.可撤销合同,不包括下列哪种情形:(A)。
A.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进行的代理B.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C.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D.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而合同。
9.当事人互负债务,先履行一方履行的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即后履行一方行使了(B)。
采购合同的法律规范及风险与规避
鉴于机器设备的采购金额较大,建议尽量采取 分期付款方式;
为了确保机器设备正常使用、约束供应商的调 试、安装义务,建议保留部分货款作为质量保证 金。
8、 违约责任的注意事项: 约定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
约金、赔偿金、返工、维权费用的承担。
8.1 保修期的约定: 8.1.1 约定保修期、保修费用的承担; 8.1.2 约定维修期的服务响应时间以及未及时维修的
内部质量(使用后才能验证): (1)约定内在质量异议的时间; (2)约定质保期内不能正常实现产品设计功能的处理 方 式(退货、换货、修理、损失赔偿)。
标的物的验收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国标执行;没有的 而有专业标准的按专业标准;没有专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 ;其他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清楚。
同时,需要约定发现产品存在质量缺陷、质量异议的解决 办法,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或时间。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 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
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二十条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
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 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 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 结算方式的注意事项:结算依据、结算时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 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 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 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 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政府采购合同标准
政府采购合同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采购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的过程,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发展政府采购的市场,促进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和公正,我国已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府采购法规和标准。
本文主要介绍政府采购合同标准,以提高政府采购合同的合法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是国家统一制定的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形式和规范的标准文件,是政府采购的重要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标准不仅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双方合法权益保障的最重要途径。
政府采购合同必须有合同文本、合同附件等内容。
合同文本是合同双方共同认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成交内容、供货时间、付款条件、验收标准等相关条款。
合同附件是指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共同补充或者附加的补充性协议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如技术协议、质量保证书、保密协议等。
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1.合同条款准确明确。
采购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应具体明确,不带歧义,避免诉讼及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合同信息全面规范。
采购合同中所应包括的内容必须全面规范,合同格式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标准的规定进行。
3.合同分层次分级别。
采购合同中应当分明各项层次分级别,在明确义务、权利等方面应当有所体现。
4.合同格式统一规范。
保证政府采购合同的可读性、口头表达的一致性和标准化,以保证数据之间的一致性和之间的容易比较。
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规,选择好供应商,进行项目立项、招标、投标等程序,公正公正,确保按照程序规范进行采购活动。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采购项目,如高新技术产品采购、军工采购等,还需要进一步制定专门的采购合同标准,以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
总之,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是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透明、公正的重要法规。
合同标准的制定,可以避免供应商、采购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权利不平等、规范不统一等问题,保障政府采购经济、高效、公正和公开。
因此,政府和采购人需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合同标准的相关规定,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运营,实现政府采购的合法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采购合同条款
采购合同条款
现在的很多的事情都是需要签订合同的,当然合同的种类也是有很多的,其中就包括采购合同,很多⼈对于这些都不是很清楚的,那么采购合同内容是什么?采购问题是什么?采购合同条款有哪些?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下⽂中的知识可以帮助到您。
采购合同条款有哪些
采购合同条款:
(1)当事⼈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采购合同标的;
(3)采购合同数量和计量⽅法;
(4)采购合同质量;
(5)采购合同的检验;
(6)采购合同的价款;
(7)采购合同履⾏的交货期限、交货地点和⽅式;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法。
店铺⼩编提醒您,在采购⾏为中,与供应商建⽴良好的个⼈关系固然重要,长此以往,就会产⽣企业对某些特定供应商的依赖,不利于企业寻找新的更好的供应商,不利于企业进⾏技术创新,也会在企业内部滋⽣腐败⾏为,损害企业的利益。
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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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于服务采购合同标的条款中应当具备篇一:采购合同要素01采购合同要素:一、采购标的物的价格、规格型号、材质、数量二、运输方式:由供方负责运输、由需方自提、由供方待运到需方三、运费承担方:运输费用由需方负担、由供方负担四、验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和双方协商而定的图纸等标准五、合理损耗部分承担方六、到货地点七:违约责任(规顶退货的费用的承担方)八:其他规定(可以规定相关的票据、入库问题和一些安装等问题的规定)九:货款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月结30/60天、现金支付、承兑汇票(银行和商业)、款到发货和货到付款(一般看情况而定)002一般合同构成的基本要素是什么一、三个行为分别是,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二、成立。
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
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
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
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
(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
(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
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三、乙可以行使“撤销权”.期限的规定为《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撤销权消灭后,当事人不得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民事行为有效。
003合同的内容要素合同正文由合同的内容要素构成,合同内容要素即主要条款如下所述。
1.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合同标的可以是货物,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工程项目,智力成果等等。
合同的标的要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以便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数量和质量数量是以数字和计量单位来衡量标的的尺度。
质量是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包括标的名称、品种、规格、型号、等级、标准、技术要求、物理和化学成分、款式、感觉要素、性能等。
数量和质量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数量,权利义务的大小很难确定;没有质量,权利义务极易发生纠纷。
因此该条款要给予明确、具体的规定。
3.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是根据合同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以货币表示的代价。
报酬是根据合同取得劳务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又可以称为酬金。
价款或报酬是有偿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中应说明价款或报酬数额及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等。
4.合同的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合同的期限包括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
有的合同如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必须具备有效期限。
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时间限度。
履行的地点和方式是确定验收、费用、风险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依据。
5.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规定违约责任有利于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也有利于确定违约方所承担的责任,这是合同履行的保障性条款。
6.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发生争议时,其解决方法包括当事人协商,第三者调解、仲裁、法院审理等几种。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约定争议解决的方法。
7.其他除合同主要条款以外,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条款。
004买卖合同的构成要素买卖合同的构成要素有:主体、标的、行为要素。
主体要素指出卖人和买受人。
标的要素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和价金。
价金是与买卖标的物对价给付的金钱,价金的给付通常用支付一词。
行为要素指移转买卖标的物和支付价金。
出卖人应将买卖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金。
买受人支付价金只能是金钱,不能是货物和其它给付。
给付金钱之外的物,为互易合同,以劳务为对待给付,为雇用、承榄、委托等合同,而不是买卖;005从基本的合同要素浅谈合同风险的防范《合同法》中规定: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我们来有针对性的具体讲解一下:(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合同的主体审核:1、合同当事人情况:首先,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格主体资格。
虽然现行《合同法》对合同当事人并没有特别限制(已经包括了自然人),但并不是说没有合格主体的问题。
一方面涉及到专营、专控的业务必须由专业公司经营或经特别批准后经营,另一方面一些工作要求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的公司或人员才能完成。
首先,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履约能力能否适合合同内容,符合法律的强制性或指导性的规范,是审查合同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准。
主体不合格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因此存在巨大的风险。
其次,合同如果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合同当事人授权的经办人或代理人代为签订的,在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的同时,还应注意审查合同签订人是否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
在一些单位委托本单位业务人员或聘请外单位人员签订经济合同但未给予正式的、完备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对合同签订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应作具体分析:1)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
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确认为有效。
2)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订立合同或者联系业务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
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确认为有效。
3)合同签订人未持有委托单位的任何委托证明文件所签订的合同,如果委托单位未予盖章,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但是如果委托单位已经开始履行,应视为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的代理权已经予以追认,因此,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有效。
(二)标的:标的违法是指合同的标的物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专卖、专控物质不是由专业公司或经专门部门批准后经营。
比如毒品是禁止流通的;再比如烟草制品必须由烟草专卖企业经营。
违反这一规定,不仅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还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十条有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涉及知识产权的标的物,应注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合同标的违法,必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这显然非常重要。
(三)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的这四项交易性条款非常重要。
除了要符合经济性,保证实现企业目的外。
还要注意其内容是否有违法及风险所在。
如质量标准要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法规规定。
如果有国家规定的指令性或指导性价格的,价格条款应予遵守。
对于买卖合同,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应特别加予注意。
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部分动产如船舶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也应进行登记的。
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转移给买受人。
虽然之前出卖人早已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标的物的风险并不是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而是按照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的控制原则承担。
此外注意,货款的结算方式必需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
掌握好合同交易性条款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避免违法违规带来的制度风险很重要。
而合同的救济性条款是为了保证合同的交易安全,主要针对合同违约的信用风险的条款。
《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一般应有的条款后两项,就是救济性条款。
(四)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站在“保护”的角度,将这种制度称为“违约救济”。
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违约事实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赔偿,《合同法》第113条采用了合理预见规则。
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违约责任的各种形式中,最常见的是损害赔偿。
实践中如何确定损失数额,尤其是如何界定间接损失,这是一个很复杂也很有趣的问题。
按照一般逻辑推理,在两个事物之间找因果关系,并不困难。
但只要有因果关系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当赔偿的话,实践中就可能发生损失无限扩大的情况。
为此,创立了“合理预见规则”,即违约方在订约时已经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将会发生的损失,才是他应当赔偿的损失。
《合同法》第119条还规定了防止损失扩大规则。
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对于合同双方自行约定的违约金,合同法也确立了适当性的原则。
这些规定都有利于限制违约风险的无限扩大。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及根据仲裁协议或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应根据法律规定选择既有利于解决争议又能保护自身利益的争议解决方法。
并应特别注意诉讼的时效及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篇二:采购合同退换货条款篇一:采购合同通用条款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为甲、乙双方建立物料采购关系,规范甲、乙双方的采购流程,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相关条款如下,供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一、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1.2“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材料、备件、工具、手册、其他技术资料及材料。
1.3“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技术支持、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乙方应提供的辅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