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法律行为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意义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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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习惯在我国民法中的法源地位——从司法适用角度分析

浅析民事习惯在我国民法中的法源地位——从司法适用角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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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司法适用 角度 分析
王 婷



长期 以 来, 民事 习惯 在 中 国现行 法律 渊 源体 系 中处 于一种 “ 无名” “ 但 实行 ’ 的尴 尬境 地 , 法和 司法 的分歧 导致 这 立
() 2 习惯的强制、 稳定性与制定法在 某种程度上存在契合 。习惯 的强制性来源于人们对 自己长期实践经验 的确认和根据此规则所形 成的社会秩序 的一种认可。如果谁违 反, 就会 受到这种规则的制裁 ,
法角度来考虑, 法官的视野 比较 宽阔, 凡能够得 出正当性裁 决的因素 其结果或表现 为信用度的降低或表现 为社会地位 的边缘化 。习惯的 但其在一定程度上可达 到与制定法一样的 都可能被作为裁判依据,故当习惯经 由司法导入法的现实运作过程 这种强制性虽不如制定法,

民事 习惯 的 法 源 现 状 及 学 界 的看 法
目前, 民事习惯在我国法律渊源 体系中处于一种非常尴尬和模糊
的地位 。一方面 , 在现行法体系中, 习惯 并没有获得足够重视的地 描述司法过程的概念 。从这个意义上讲, 民事习惯作为司法裁判的 “ ” 将 位” 不是我 国法律渊源之一。另一方面 , , 某些制定法的规定( 如物杈 依 据 , 认 其 某 种程 度 上 的法 源 地 位 是 合 理 的 。 承 法第 8 5条) 又承认其法源地位。即便在 司法审判中 , 法官也“ 穿梭在 制 定法 与习惯之间” 选择性的允许习惯规则进入司法 。 上述现况导致 民事习惯在法源上 的位置难以捉摸, 官在 判案时徘徊不定。 法 而学界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各科作业题目汇总(题目部分,答案分开)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各科作业题目汇总(题目部分,答案分开)

各科作业汇总(共24门).doc各科作业汇总(共24门)以下作业如没有特殊说明,仅选一题,字数2000字左右。

1,证券法作业1.简述证券法的调整范围2.证券发行的基本分类有哪些?3.证券发行注册制与核准制的比较,简单评价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4.股票发行的条件有哪些?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是否应享有特权?5.简述证券承销的方式.任选两题做答.2,国际公法作业1.试述国际法的渊源2.试述安理会的职权和表决程序。

3,婚姻法与继承法1、试析离婚共有房屋的分割。

2、离婚无形财产的分割。

例如:股权、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

3、关于遗嘱继承制度中的特(必)留份制度的研究。

4,国际私法1、准据法2、中国关于法律适用的原则3、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5,民事诉讼法1、证明责任的分配。

2、结合审判实践,谈审理前的准备。

6,合同法作业1、比较效力未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效力待定合同是从未生效向有效转化,可撤销是意思表示有暇疵的合同,从有效向无效转化;无效合同属于绝对无效,两个例外,1商品房预售,2建设工程合同,从没有资质后来有就可。

2、论法定解除?法定解除,一方通知解除,任意解除分三1订做人可以随时,2不定期的双方,3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和受托人。

第94条、167、352,具备法律规定的事由,一个事面向将来的解除,还有是塑及既往的解除,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

7,刑诉作业分析以我国的回避制度将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都作为回避对象(背景资料外国不包括侦查人员和法官,只针对陪审团)8,房地产法作业自拟一题,范围在房地产法之内即可。

9,财税法作业在教材的论述题中自选一题作答。

10,金融法作业1、论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2、论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建构3、论中人民银行的独立性11,国际经济法作业1、按照80年公约卖方买方应承担哪些义务?《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请回答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及主要特点3、请回答海运提单的三个法律职能12,行政法作业试论行政法的原则对诚信政府的意义?13,刑法分论作业1、论诈骗罪2、论洗钱罪14,刑法总论作业1、单位犯罪的概念2、论正当防卫15,债权作业《民法分论-债权》课后作业题目:运用债的原理来分析《交通安全法》第76条。

简论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发展和实践创新

简论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发展和实践创新

简论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发展和实践创新论文摘要 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经颁布即将实施,该法为民事检察监督的新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立法支持,也为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民事检察监督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单一到多元化的发展历程。

历经多年的司法实践,在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下,民事检察维护着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推动了立法不断完善,正逐渐走上了正轨。

论文关键词检察监督立法实践创新一、民事检察职能定位日趋准确:对公权力的监督、肩负社会责任1.1991年现行民事诉讼法设立了民事检察制度,但由于第14条的诉讼原则并没有在分则中得到充分体现,导致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理解不同,主张取消民事检察的声音甚嚣尘上。

有些法官甚至个别检察官认为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实施的监督只能是可被再审的判决和裁定,而立案、调解、执行等民事诉讼活动检察机关都不能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至2000年先后下发多项司法解释,都以该方面民事检察监督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作了就相关抗诉和建议不予受理的解释。

这虽然给重新起步的民事检察发展造成了困难,但这个时期的民事检察仍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民事检察实践也证明了自身存在的价值。

2.第一次全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提出“两个维护”。

2001年8月,第一次全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检察机关总结了近10年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经验,适时提出“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工作方针,不仅赢得了人民法院的理解,更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主张废除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职能的争论也渐渐平息,民事检察工作翻开了崭新的一页。

200l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人民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为民行检察监督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基本准绳。

2002年最高人法院在《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对个案提出检察建议书的,如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可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法律实证分析论文案例(3篇)

法律实证分析论文案例(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我国离婚率上升为案例,运用法律实证分析的方法,对离婚率上升的原因、法律制度及其效果进行深入研究。

通过分析我国离婚率上升的现状,揭示离婚率上升背后的社会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离婚率持续上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离婚率的上升不仅影响了家庭和谐,还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本文旨在通过法律实证分析,探究我国离婚率上升的原因、法律制度及其效果,为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二、我国离婚率上升的现状及原因(一)现状根据国家统计局和民政部的数据,我国离婚率自2003年以来逐年上升。

2018年,全国离婚登记数为446.1万对,离婚率约为3.2%。

其中,城市离婚率明显高于农村,年轻夫妇离婚率较高。

(二)原因1. 社会观念的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观念、价值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婚姻的认识和期待也发生了变化。

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婚姻是个人自由的体现,对婚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

2. 婚姻观念的多元化:现代社会,婚姻观念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包括恋爱自由、婚姻自主、离婚自由等。

这些观念的普及,使得离婚成为人们解决婚姻问题的途径之一。

3. 经济因素:随着经济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经济压力也随之增大。

在婚姻生活中,经济问题成为引发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4. 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婚姻法在不断完善,离婚门槛逐渐降低。

例如,2011年《婚姻法》修订后,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更加严格,离婚时对子女抚养权的判决也更加公正。

三、法律制度及其效果(一)法律制度1. 婚姻法: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同时,对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2. 民事诉讼法: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效果1. 维护婚姻家庭稳定:法律制度对离婚行为的规范,有助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降低离婚率。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
第二,对于诸如一些司法判决所产生的预决事实采用司法认知,便可省去本无必要的查证,是一种对无序状态中重复性劳动的改良,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反映在司法领域内的诉讼节约,是诉讼效益的本质需要。
第三,采用司法认知可以达到方便证明,缩小需要证明范围的目的。
第四,采用司法认知还能够有助于实现节省审理时间以及节约为证明事实而支付的过多成本的目标。
根据日本民诉法第257条规定,显著的事实,无须证明。 但何为“显著的事实”,日本有学者解释道,显著的事实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和只对法院显著的事实二种。不论对其中的哪一种事实,即使不使用证据加以证实,法官也知道,很少使人怀疑其判断的客观性。其中众所周知的事实是从社会上具有普遍知识经验的人都不加怀疑地公认的那些事实;而只对法院显著的事实,仅是从法官的职务经验上来讲已被明嘹的那些事实。(注:参见〔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民事诉讼法》(中译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5—106页。)
我国台湾地区“民诉法”第278条规定, 有关对法院已显著或为其职务上所已知的事实,无庸举证。对此,我国台湾学者黄栋培先生认为,所谓对法院已显著的事实,是指某事实为社会一般所周知,而构成法官现已知悉而言。例如,年代、季节、货币衡量的计算、管辖区内市镇的位置、地方发生重大事故、一时风行的事项等。至于法官知悉此事项的原因,是自始就知悉,还是在诉讼中知悉,或自己亲历、或听他人传闻,在所不问,所谓为法院职务上所已知悉的事实,是指该事实为构成法官于职务上所为的行为或糸由其职务上所观察或经历的事实,现尚在记忆中而言。至于法官知悉此事实的原因,无论是在本诉讼事件中所知,还是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以及非讼事件中所知悉,在所不问。但法官虽知悉此事项,但仍须要调阅卷宗的,则就不能属于这种已知悉的事实。(注:参见〔台〕黄培栋著:《民事诉讼释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2年版,第471页。)

经典法律案例论文(3篇)

经典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经典法律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精神和原则。

本文以“杭州保姆纵火案”为例,从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探讨法律在处理复杂社会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如何在司法实践中维护公平正义。

关键词:法律案例;杭州保姆纵火案;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公平正义一、引言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经典法律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精神和原则。

本文以“杭州保姆纵火案”为例,旨在探讨法律在处理复杂社会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如何在司法实践中维护公平正义。

二、案件背景2017年6月22日,杭州市发生一起保姆纵火案,火灾导致四名无辜的生命丧生,其中包括一名3个月大的婴儿。

该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近年来备受瞩目的法律案例之一。

三、争议焦点1. 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2. 保姆与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3. 火灾原因的认定4. 事故责任划分四、法律适用1. 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故意纵火导致四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 保姆与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保姆与雇主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 火灾原因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火灾原因的认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调查。

在本案中,火灾原因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认定,系犯罪嫌疑人故意纵火。

4. 事故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故意纵火,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五、判决结果1. 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 雇主与保姆之间的雇佣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法律纠纷日益增多,其中房屋租赁纠纷尤为突出。

本文以一起房屋租赁纠纷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探讨如何运用民法解决此类纠纷,以期为我国民事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房屋租赁纠纷;民法;案例分析;法律适用一、引言房屋租赁纠纷在我国民事法律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以一起房屋租赁纠纷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探讨如何运用民法解决此类纠纷。

二、案例背景2019年5月,甲公司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每月支付租金8000元,房屋用途为办公;租赁期满后,乙公司需将房屋完好归还给甲公司。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支付了租金。

2020年5月,租赁期满,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租金。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发送催告函,要求其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乙公司未予理睬。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租金、违约金及房屋使用费。

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剩余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约支付剩余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支付剩余租金。

2.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

根据法律规定,乙公司应支付违约金。

3.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房屋使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民事诉讼法论文

民事诉讼法论文

民事诉讼法学论文“多虎”相争下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该何去何从“多虎”相争下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该何去何从摘要: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万千姿态,如果从整体上予以把握,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双方与法官(法院)的相互关系,而“民事诉讼中法官与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地位问题,是一切民事诉讼制度的中心问题。

”[1]从20世纪80年代末一直延续到本世纪初,民事诉讼学者们对民事诉讼诉讼模式有过大讨论,主流意见基本上是猛烈地批判中国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倾向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将民事诉讼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作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2]。

然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主导下的民事诉讼改革,并未取得如设计者预想的效果,稍具“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特色的有关诉讼模式的反思性论述开始出现,民事司法实践中也尝试着颇具中国特色的民事审判方式,以调适社会变革时期民事纠纷解决需要。

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究竟该如何选择,仍然需要不断探讨。

关键词:民事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协同主义和谐主义在世界各国纷纷进行民事诉讼司法改革之际,我国也在进行着一系列的司法改革。

尤其是今天,民事诉讼法的司法改革已日益提上日程。

许多学者提出,民事诉讼模式的确立对民事诉讼改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应从立法上确立民事诉讼模式。

但确立何种诉讼模式,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还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抑或混合式诉讼模式?学术理论界、司法实务界近几年来争议不断。

一、民事诉讼模式的概述模式是什么?学者们众说纷纭。

日本学者田中成明在概括法的类型时,以法律现象作为基本的研究线索,通过法律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的一般化和抽象化,显现出其基本的属性和特征,从而将法划分为普遍主义型的法、管理型的法和自治型的法。

[3]中国学者陈瑞华提到,模式的基本含义是某一系统结构状态或过程状态经过简化、抽象所形成的样式。

[4]亦可说,模式是对某类事物或行为特征的概括或抽象,即模式通过揭示该事物与它事物的本质属性来说明或表明此事物与彼事物的差异。

试论民法公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试论民法公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试论民法公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4年8月14日签定《合作出口协议书》,约定合作出口DVD产品。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有部分货款未按该协议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

2006年2月25日,甲乙双方及中信实业银行该市支行(简称丙银行)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乙方以其出口退税款经丙银行直接转入甲方账户的方式,支付《合作出口协议书》剩余未支付款项,但未约定具体支付日期。

2006年5月25日,甲方在乙方尚欠部分货款未支付的情况下,向该市仲裁委申请仲裁。

申请人(甲方)述称:《三方协议》是乙方支付货款的一种方式,甲方除此之外仍拥有主张乙方及时支付货款的权利。

被申请人(乙方)辩称:《三方协议》重新约定了乙方支付货款的方式;甲方也应受其约束,无权在《三方协议》之外要求立即支付款项。

仲裁庭裁决认为:《三方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就《合作出口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对付款方式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应信守承诺,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履行。

同时鉴于《三方协议》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的实际情况,被申请人应善意地履行《三方协议》,在合理期限内向申请人支付款项。

基于公平合理原则,认为被申请人应当自《三方协议》订立之日起一年,即在2007年2月25日之前付清所欠申请人款项,逾期仍未付清所欠款项的,申请人有权主张被申请人及时支付。

二、评析本案中《三方协议》变更了《合作出口协议书》所约定的乙方支付货款方式,已无异议。

问题关键在于《三方协议》未明确约定乙方何时向甲方支付剩余款项,而是将付款日期表述为“乙方收到税务局出口退税款之后”。

仲裁庭能否以“公平合理原则”为由,要求乙方在一定日期内付清货款?为此,首先要弄清公平原则的含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

公平原则作为民事法律的一个重要基本原则,与“平均主义”有很大区别。

我国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一大二公”、“平均主义”思想严重,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人们的思想已有很大转变,但对于公平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还处于模糊阶段,常常将之混同于平均。

民事诉讼法论文参考范文(名师推荐6篇)

民事诉讼法论文参考范文(名师推荐6篇)

民事诉讼法论文参考范文(名师推荐6篇)法律是一种最具社会属性的产物,它的每一步发展都深深地根植于社会的需求之上,因此,社会转型时期经济体制、政治架构和价值取向的嬗变,必然会影响到代表国家权力的审判权与代表当事人权利的诉权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定位,从而成为再塑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基础和前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提出,民事诉讼法必须通过改革基本原则来恢复当事人被客体化的主体地位,进而以诉权制约审判权的方式来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宪政精神。

接下来我们来看6篇民事诉讼法论文,探讨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范文第一篇题目:从民事诉讼法角度谈保全证据公证摘要:现今,人民权利意识在日渐觉醒,公证保全活动成为了当代中国社会蓬勃兴起的一项重大法律现象,公证保全证据成为当事人寻求有效证据以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保全证据公证;诉讼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保全证据种类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情况、行为过程和事实。

现以本处办理的一件涉及网络的保全证据为例,探讨一下办理此类公证的应注意的问题。

案情是这样的:2016年8月份的一天,我处前台接待电话响了,一位当事人咨询办理互联网上名叫轻松筹的一网络平台中有关自己的网页进行保全证据的公证。

接待人员问了具体情况,原来,这是一位女士,姓柳,柳女士称,她的丈夫李某某在7月份的一天发生交通肇事,在区医院治疗两天无效后不幸死亡。

她们夫妻婚后生育一女儿李小某,女儿李小某还不到一周岁。

李女士的婆家在未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丈夫李某某在医院治疗的照片、医院开具的李某某的死亡证明、女儿李小某照片公布到上述网络平台上,并以"11个月大的女婴,父亲车祸身亡,母亲弃之而去";为标题在上述网络平台上筹集善款。

试论法院民事审判与执行的几点建议

试论法院民事审判与执行的几点建议

试论法院民事审判与执行的几点建议论文摘要民事审判权从作用上讲是国家用以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国家权利;从形式上讲,它源于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审判程序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而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执行权,强制实现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

本文通过法院裁判文书的制作、法院执行方面浅谈了关于法院民事审判与执行的几点建议。

论文关键词法院民事审判法院执行民事审判权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

实质上,民事审判权是民众赋予国家通过法院来行使的一种权力,是服务于当事人诉权的一种权力,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手段。

民事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程序,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实体义务的诉讼活动。

执行主体是指在执行法律管辖中,依照执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终结的组织或个人。

一、法院裁判文书的制作首部、正文(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构成,这意味着对于这三部分写作的基本要求。

首部均由标题、案号、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判经过构成。

要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对应,不得漏判和超诉讼请求判决,不得判非所请。

判决内容较多可以分条或分项叙写,如涉及本金和利息给付的,可将本金的给付和利息的支付分项判决。

无论何种履行,均必须写明履行期限。

且应当载明当事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如明确规定“不按期履行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几条的规定办理”诉讼费用的负担(二审维持原判的,只对二审案件受理费作出决定,改判的,应当分别对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具体数额、承担者判明)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

(一审,二审应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裁判理由要充分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

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意义研究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意义研究

1 法 律 行 为 与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律 行 为 ” 词 , 早 便 是 一 个 民 法 学 上 的 概 念 。 德 法 一 最 国 1 8世 纪 法 学 家 丹 尼 尔 ・ 特 尔 布 拉 德 于 1 4 奈 7 8年 出 版 的
能如某 些学者所 主张 的将 合 同 法总 则 完 全代 替 法 律行 为 。 主 要 是 因 为 : 方 面 , 合 同 而 言 , 了 有 名 合 同之 外 , 律 一 就 除 法 行 为 对 于无 名 合 同 具 有 适 用 的 意 义 。 如 企 业 内 部 承 包 , 不
3 保 定 市 高级 技 工 学 校 , 北 保 定 0 1 0 ) . 河 7 0 0

要 : 事 法 律 行 为 制 度 是 民 法 的 核 心 制 度 之 一 。 它 是 联 结 权 利 主 体 制 度 、 权 制 度 、 权 制 度 这 三 大 民 法 理 论 的 民 物 债
纽 带 。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制 度 蕴 含 着 深 远 的 学 术 历 史 与 学 说 背 景 , 有 着 广 泛 的 适 用 范 围 , 是 实现 私 法 自治 的 工 具 , 整 合 具 既 又 和 完 善 着 整 个 民 法 体 系 , 论 在 实践 中还 是 在 立 法 上 对 完 善 和 发 展 我 国 民 法 体 系都 具 有 重 要 的 意 义 。 无 关键词 : 法律 行 为 ; 事 法 律 行 为 ; 用 范 围 ; 义 民 适 意
从 这 种 意 义 上 说 , 国《 法 通 则 》 区 别 起 见 , “ 律 行 我 民 为 在 法
物 权 的 合 同 。例 如 , 押 权 设 立 合 同 、 押 合 同 、 典 合 同 、 抵 质 出 国有土地 使用权 出让合 同 、 役权 设 立合 同等 , 们仍 然是 地 他

论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论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论我国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我国民事裁判文书是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做出的书面决定。

其重要性在于,裁判文书作为一种有权威性的法律文件,不仅记录了案件的事实经过、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更是司法机关运用法律理论和知识来解决纠纷的重要证明。

因此,论我国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至关重要。

首先,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可以体现司法公正。

在民事诉讼中,裁判文书作为司法机关最终的裁决结果,需要公正、公平、公开,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合理的逻辑推理和权威性的法律解释,裁判文书可以避免主观臆断和权力滥用。

这样,当事人可以认为,他们的权益得到了被保护,裁判的结果也是公正的,这就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案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九家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依法统一了对于不同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的解释,保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保护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也可以促进司法的严谨性。

裁判文书是司法机关运用法律理论和知识来解决纠纷的证明,它需要依法依据、合理推理和权威解释。

在执行中,司法机关是否能够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刚性要求来处理案件,这与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密切相关。

只有合理的检验、认真的分析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才能使裁判文书达到合理和严格的标准。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例《江苏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虞城县人民法院故意使用证据罪案》中,通过详细地论述、梳理证据,严格依据证据的证明力定罪量刑,进一步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审判水平。

最后,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也可以提升司法的民主性。

裁判文书不仅保证司法的公正和严谨,还可以依法按照正道价值的标准来判案。

通过开放和透明的公开信息,加强了司法的民主和人文关怀,增强了全社会的参与感与公平意识。

例如,《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和称心堂药饰经营部医疗纠纷案》中,法院通过详细、全面、公正的裁判文书,公布给社会公众效忠于正道价值标准下的司法判决。

这样的公开透明也有利于舆论监督,营造舆论环境,维护司法公信,增强司法机关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论民事审判的司法平衡理念——以“和谐司法”为背景

论民事审判的司法平衡理念——以“和谐司法”为背景
理想 与现 实 的 冲突 :
家 的 司法 实践 中 , 法 抑 制主 义 已经松 动 , 司法 司 对
能 动 作 用 的 强 调 日益 成 为 主 流 。
当 前 我 们 正 处 于 社 会 转 型 期 , 会 转 型 以 价 社
值 更 替 和 秩 序 重 构 为 特 征 , 传 统 意 义 上 “ 国 大 家 、 社 会 ” 架 构 发 生 变 化 , 家 和 社 会 二 分 的 小 的 国 局 面开始 形 成 , 家对 社 会 的控 制 主 要 采用 法 律 国 和公 共 政策 的形 式 ,和 谐 社 会 ” 当 前 国 家 引导 “ 是 社会 健 康 发展 的方 向。 司法机 关 的 民事 审判 是联 结 国家 和社 会 的 重 要 环 节 , 构 建 “ 谐 社 会 ” 在 和 过 程 中应 发挥 积 极 作 用 , 就 要求 司法 机构 打破 一 这 度 占主 导 地 位 的 司 法 抑 制 主 义 的 观 念 束 缚 , 极 积 发挥 司法 能动作 用 , 动 国家 和社会 的互动 。 推
衡 诉争 双方 利益结 合起 来 的裁判 方法 。将 司法平
西 方 国家在 构 建 三权 分 立 体 制 时 , 了保 护 为
三 权 中 处 于 弱 势 的 司 法 权 , 调 司 法 权 应 当 自 强 保 , 力 构 建 一 个 独 立 自治 的 司 法 王 国 , 法 抑 着 司 制 主 义 应 运 而 生 。 司 法 抑 制 主 义 较 为 有 效 地 保 障
平 衡 理 念 只 限 于 民 事 审 判 领 域 ) 。 司 法 平 衡 作 为 重 要 的 审 判 方 法 存 在 于 古 今 中
般 正 义 。
我 国是成 文法 国家 , 大 规模 民事 法 律 移 植 在

试论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

试论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

中, 司法机关更多地采取民事判决与民事调节相结合 的原则, 在判决 都有很多的不 同。 差异是沟通与合作的基础, 也决定了我国在完善法 与调 节 机 会均 等 的情 况下 , 以民 事调 节 为 主 。 一 原则 充 分 体 现 出我 律 体系 的过程 中能够 与 不 同法律 制度 的国家相 互学 习 , 鉴取 长补 短 。 这 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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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论 我 国 民事 审 判 工作 中 的 问 题 及 对 策
徐 乔
摘 要 民事审判作为司法机关调节和规 范民事行为的重要手段, 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十分重大. 我国的民事审判工作程
序经过多年的发展, 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也暴露出许多的问题和不足。 本文通过对于我国现行民事审判工作现状进行分析, 归纳总结 出一些 工作 中的 问题 , 并依据我 国经 济社会发 展 实际 , 出了解决这 些 问题 的具 体措施 . 提 关键词 民事审判 问题 中图分类 号 : 96 D 2. 2 对策
国 以人 为本 的立 法及 司法 原则 。
由于民事审判工作的调节对象几乎涵盖 了社会各个方面, 并随着 时代的进步而不断扩大 , 民事法律制度必须加快更新速度和节奏, 以
据统计, 在全 国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中, 5 .4 有 07 %的案件经法院
调解, 诉讼双方当事人和解 , 或达成和解协议 、 或撤回起诉。2 0 0 7年 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 今后 , 我国司法机关还要充分借鉴了西方判例 民事案件一审服判息诉率 比2 0 0 6年提高 O2 .5个百分点, 申请执行案 法 国家的先进经验 , 利用判例作为规范调节民事行为、 制定完善相关 件数量 同比下降 28 %, .3 社会效果明显0 。 但不可否认 的是, 由于我 国民事法律体系建立的时间还很短暂, 现阶段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仍然存在许多的问题和不足 , 具体说来, 主

关于法律论文范文精选7篇

关于法律论文范文精选7篇

关于法律论文范文精选7篇法律是我们做人做事的一道参照标准,我们不能触犯。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法律论文范文精选7篇,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进来看看,参考参考!法律论文范文精选一第一章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一、案情简介刘某与徐某因在一起吸食毒品而相识。

20XX 年8 月末,刘某找到徐某并交给他3000 元人民币,让徐某帮自己前往鞍山找一个叫“二哥”的毒贩为其代购 5 克毒品。

徐某为了让刘某帮助自己的哥哥解决拆迁费问题就答应帮刘某代购毒品。

徐某拿到钱后,驾驶自己的汽车前往鞍山,以3000 元人民币的价格与“二哥”购买了 5 克毒品,两小时后徐某驾车返回,将毒品交给了刘某。

此后的近一个月,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四次为刘某购买毒品,5 次共计购买毒品25 克。

为感谢徐某为自己代购毒品,刘某将2 克毒品送给徐某。

20XX 年9 月9 日,徐某在xx 区大润发门前将0.19 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杨某的时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二、分歧意见有观点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这种观点有三种分析路径:第一,“贩卖毒品是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

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

”[1]徐某先后5 次将25 克毒品交付给刘某,并从刘某处获得总计15000 元,而刘某用15000 元换取了25 克毒品的所有权,因此在徐某与刘某间构成有偿转让毒品的交易,但我国法律目前并不打击吸食毒品的行为,刘某购买毒品用于吸食,而每次购买的数量也不满足入刑的数量标准,因此刘某不构成犯罪,而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第二,代购者牟利或变相加价的行为按贩卖毒品罪处理。

如果代购者没有意图从代购行为中获取收益,那么这种行为与吸毒人员自己购买毒品无异,但如果其从中牟利或变相加价,则虽有代购之名却在本质上实施的是贩卖的行为,代购行为已经变质,因此应当考察代购人的主观目的是否是为了牟利。

试论民事程序法的意义

试论民事程序法的意义

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不能与案件或案件双方当事人有利益上的牵连,不能对案件事实事先形成预决性的认识或判断,否则裁判将失去法律效力。

第二项要求又称“两造听证原则”,或称为“相对人的防卫权”,即法官必须给予所有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充分陈述的机会,并且对双方的意见和证据平等对待。

除了自然正义所包含的基本内容外,在现代法治国家,公正程序还应具备合理性、合法性以及高度透明性等形式要件。

审判结果必须符合形式上的公正要求才能得到广泛的接受,这就是英国法所谓的“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必须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其二是实质标准,即程序必须维护人的道德主体地位。

从启蒙思想家提出“天赋人权”的思想观念以来,人作为道德主体,其自主意志和人格尊严越来越受到统治者的重视。

而在诉讼审判活动中,将程序的内在价值与人的道德主体地位联系在一起就意味着,法律程序的设计必须尊重人的人格尊严和内在价值并保证其获得公正的审判。

因此,程序除了应最大限度地实现形式公正外,还应具备平等、自愿参与、人道等内在的品质,它们为程序自身所具有并且在程序过程中实现,与程序适用结果没有必然的联系。

在程序的所有内在品质中,能够满足程序正义的最重要的条件是确保利害关系者的参加,即所有与程序的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而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权参加该程序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主张和证据的机会。

美国学者富勒说过:“使审判区别于其他秩序形成原理的内在特征在于,承认那些将要受到审判所作决定直接影响的人能够通过一种特殊的形式参加审判,即承认他们为了得到有利于自己的决定而提出证据并进行理性的说服和辩论。

”因此,“审判的实质在于受判决直接影响的人能够参加判决的制作过程”,“一种法律制度如果不能保证当事人参加到审判中来,就会使审判的内在品质受到破坏。

”对程序正义的价值内容实现的保障,称为程序保障。

传统上的程序保障在于以实体法作为前提的当事者主张和举证的机会,当事者按照证明责任的规则提出主张和证据并反驳对方就是程序保障的内容。

民事诉讼审判权研究论文

民事诉讼审判权研究论文

民事诉讼审判权研究论文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场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二审判决不仅没有减轻其责任,反而还加重了上诉人的责任。

对此,拿到二审判决书的上诉人不仅感到失望,而且还很疑惑,抱怨在对方没有上诉的情况下,为什么要判其承担比一审更重的责任?为什么不能像刑事诉讼中“上诉不加刑”原那么那样建立一个保护上诉人上诉利益的原那么,以减轻民事诉讼中上诉人承担的风险?为解决这个问题,学者提出了在民事诉讼中确立“上诉不加重”原那么(又称为“制止不利变更”原那么或“不利益变更制止”原那么)的方法,其内容是在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中,要求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判原那么上不能将上诉人置于更加不利的境地,既不能加重上诉人的民事责任,也不能减损上诉人既得的民事利益,使上诉人的负担不得因上诉而超过一审判决[①]。

“上诉不加重”原那么提出的目的和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就是要消除上诉的顾虑,便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

但对于“上诉不加重”原那么的理论根底和法律依据目前学术上的探讨还比较有限,对具体的理解与适用问题更是涉及较少,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对该原那么的掌握比较混乱。

基于此,本文拟从理论上、制度上以及操作上等几个方面来分析和理解“上诉不加重”原那么:一、“上诉不加重”原那么的理论根底。

(一)审判权的地位变迁由于我国司法审判权依附于行政权力的历史,使得不管对社会而言,还是从法院自身来看,法院审判行政化的色彩特别浓厚。

要求法院发挥主动性,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的愿望在社会中也广泛存在,并且已经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市场、小政府”的市场要求强调的是国家机关行为的被动性,这一点对法院审判权的行使来说尤为重要。

“不告不理”的法制传统注定了司法审判权天生的被动性,而法制现代化也必然使民事诉讼的改革不单局限在当事人主义构架的建立方面,更是要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使当事人摆脱作为审判客体的为难地位,建立以诉权行使为主线并贯穿整个审判始末的司法审判新体制。

法律行业承接民事案件(3篇)

法律行业承接民事案件(3篇)

第1篇在法治社会中,民事案件是法律行业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

民事案件涉及个人、家庭、企业等各方面的权益,是法律行业服务的基本职能。

本文将从民事案件的定义、法律行业承接民事案件的意义、民事案件承接的流程以及民事案件承接中的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民事案件的定义民事案件是指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纠纷,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由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案件。

民事案件主要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纠纷等。

二、法律行业承接民事案件的意义1. 维护社会稳定:民事案件的处理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法律行业承接民事案件,能够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

2.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行业承接民事案件,能够帮助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损失。

3. 促进经济发展:民事案件的处理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4. 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法律行业承接民事案件,有助于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提升律师、法官等法律职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三、民事案件承接的流程1. 接受委托:当事人向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提出委托申请,律师对案件进行初步了解,判断是否接受委托。

2. 签订委托合同:当事人与律师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收集证据:律师协助当事人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为诉讼做好准备。

4. 案件立案:律师代理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申请立案。

5. 诉讼准备:律师协助当事人准备诉讼材料,包括答辩状、证据材料等。

6. 法庭审理:律师代表当事人出庭应诉,进行法庭辩论。

7. 法院判决: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

8. 执行判决:律师协助当事人申请执行,确保判决得到执行。

四、民事案件承接中的注意事项1. 诚信原则:律师在承接民事案件时,应遵循诚信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 专业素养:律师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确保案件处理的专业性。

案件要素的法律意义(3篇)

案件要素的法律意义(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要素是构成法律案件的基本要素,是法律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表现。

在法律实践中,案件要素的正确理解和运用对于正确处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案件要素的定义、类型、法律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案件要素的定义案件要素是指构成法律案件的基本要素,包括法律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主体等。

案件要素是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基础,是法律案件的核心内容。

三、案件要素的类型1.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前提。

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1)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基于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刑事法律行为等。

(2)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事实,如出生、死亡、自然灾害等。

2. 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基于法律事实所形成的权利义务联系。

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案件的核心内容,是法律事实的具体表现。

3.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四、案件要素的法律意义1. 确定法律关系:案件要素是确定法律关系的基础,通过分析案件要素,可以明确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判断法律事实:案件要素是判断法律事实的重要依据,通过对案件要素的分析,可以确定法律事实的存在与否。

3.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案件要素的正确运用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实践中,法官和律师通过对案件要素的分析,可以准确地判断案件性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依据。

4. 明确法律责任:案件要素是明确法律责任的基础。

通过对案件要素的分析,可以确定法律责任主体,为追究法律责任提供依据。

5. 促进司法公正:案件要素的正确运用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

在法律实践中,法官和律师应准确把握案件要素,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6. 提高法律适用效率:案件要素的正确运用有助于提高法律适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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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法律行为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意义的论文
论民事法律行为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意义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学理论的一项基本内容,它是联结权利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这三大民法理论的纽带;是客观权利义务向主观权利义务跨越的桥梁;是法制度向法现实转化的接口。

民事法律行为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人们应商品经济发展规范化、简约化的要求,而对纷繁复杂的各种具体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行为进行的抽象和概括。

可以说每一项民法基本精神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无一不依赖于民事法律行为作用的发挥。

所以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考察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历史沿革,可以知道,民事法律行为原称为法律行为,起源于德国法学家贺古所著的《日耳曼普通法》一书中。

法律行为原有意义含有合法性。

既为合法表意行为,这在逻辑上显然存在着矛盾,于是引起了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以合法性为要件的争论,学说理论莫衷一是。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在立法上,一方面肯定了民事法律行为专指合法行为,一方面特创“民事行为”这一新概念,从而结束了争论。

《民法通则》的这些规定,虽然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理论上的矛盾,但从另外的角度,又制造了新的矛盾和混乱,使民法学理论处于潜在的困境之中。

第一,在理论上,引起理论的冲突和认识的混乱,导致民法学理论整体上的不协调
首先,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这一规定与具体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理论产生了冲突。

例如: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无效合同也是合同,也应是民事法律行为,但无效合同却是不合法的法律行为。

同样在婚姻关系中存在“无效婚姻”,在继承关系中存在“无效遗嘱”等不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来法律行为是从合同、遗嘱、婚姻等行为中抽象出来的概念,理应反映它们的共同特征和一般本质,从逻辑学上讲,其外延应比合同等下位概念要大,所以仅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违反了一般与个别的辩证关系。

其次,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与法理学关于法律行为的认识存在严重分歧。

法理学认为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并不仅指合法行为。

因而,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在整个法学系统中也存在不协调、不一致的问题。

再次,民事行为的独创,由于《民法通则》未作明文规定,使得人们在对其含义的理解上莫衷一是:有人认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本文由收集整理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属概念;有人认为,民事行为是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或具有民事法律意义的行为;甚至有人认为,民事行为是“统率民法上所有行为的总概念”,从而造成对民事法律事实理论内部结构认识上的混乱。

以上看法实际上也恰恰反映了立法者内心的矛盾心态:一方面引进了“民事行为”概念,概括一切合法、不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解决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却无效”的矛盾;另一方面又不舍得放弃民事法律行为的统率性,因为它具有很丰富的历史传统和对所有意思自治领域民事活动强大的示范力量。

同时这也向我们的民法学研究工作提出了一个问题,即今后对于民事主体意思表示行为的一般模式研究,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民事行为的角度出发?
第二,在立法价值上,没有必要独创一个民事行为
首先,分析《民法通则》中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我们可以知道,民事法律行为只是一种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那么我们完全可以用合法有
效的民事行为作为民事行为的一个分类概念来取代民事法律行为。

正如人可以分为正常人和病人,却没有必要将正常人用一个莫名其妙的概念,来代替“正常人”概念,然而用取消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代价来解决“合法却无效”的矛盾却也并非我们的本意。

其次,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前,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以合法性为要件是存在争论的,
有的学者早已指出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要件。

如:“法律行为,是权利主体所从事的,旨在规定、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法律行为,指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由此可见,为了解决“合法却无效”的矛盾,学者们并未仅仅把眼光局限于“法律行为是合法表意行为”上来考虑独创一个新的概念,而开始考虑“合法性”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地位了。

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区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

认为合法性只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6]。

按照这一思路,我们完全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划分为成立和生效两个阶段,将合法性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中剔除,从而解决“合法却无效”的矛盾。

实际上,《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行为,只不过是包括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状态的换种说法而已。

至此可见,我们完全没有必要特别地创立“民事行为”这一新概念。

而应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进行重新改造,取消其合法性。

总之,每一项民法基本精神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无一不依赖于民事法律行为作用的发挥。

所以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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