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唐朝法律发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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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唐朝法律发展特点
【篇一:概括唐朝法律发展特点】
2013. 6388理论探讨唐是我国历史上最为繁荣昌盛的封建王朝之一,
特别是李世民即位以后,总结隋朝灭亡的教训,励精图治,采取了许多加
强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治措施, 促使唐朝的农业、手工业、商业、对
外贸易、科学文化等,得到空前发展。
唐朝成为继两汉之后强大的封建王朝,也是当时最大的文明国家。
唐律就是在这样历史条件下制定的, 它是我国古代封建政治经济文化
繁荣发展时期的产物。一、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一)德主刑辅,
礼法并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 刑罚为政教之用。
它集中体现了初唐法制指导思想的基本精神, 是唐朝开国三十多年来
法制建设经验的总结。
德,这里主要是指君主要以宽仁治天下 ; 礼, 主要是指以封建纲常对
臣民进行教化。(二)立法要求宽简、划一、稳定。
宽是宽大, 简是简约。
宽大主要指立法内容方面,其基本点是轻刑,尽可能使人不致陷于犯罪,或者犯罪后得到较轻处理。
特别反对严刑峻法,草菅人命,轻罪重刑,或者动辄得罪,以致人们无所
适从。
简约主要指立法形式方面,其基本点是简明,尽可能使百姓了解法律的
内容,也使司法官便于掌握,特别反对法条繁琐、杂乱、前后重叠、
彼此矛盾。
立法划一, 是保证断罪量刑准确的前提。(三)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唐太宗还要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从另一角度看,这又是立法划一的
必要措施,同时也加强了立法方面的中央集权。(四)执法要求审慎、严明。
唐太宗强调办案必须严肃、慎重,审断应有证据。
对于死刑的执行尤其慎重, 是唐初法制的重要特色。二、唐律的制定过程唐律的制定经历了较为复杂的过程。
唐朝建立后, 于武德二年(公元6 1 9 年)命刘文静等在隋开皇律令的基础上进行增删, 是为《武德律》 , 共十二篇, 五百条;《贞观律》
仍以《开皇律》为基础, 对《武德律》作了较大修改;唐高宗永徽元
年(公元650年)又命长孙无忌等修订律、令、格、式, 次年完
成《永徽律》十二篇五百零二条。为了在全国统一标准, 长孙无忌
等奉命对《永徽律》的律条和律注逐条逐句进行解说,并对司法中可
能发生疑难的问题,自设问答。
经高宗批准颁行,当时称为《律疏》。
颁行后的《律疏》 ,使疏与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从此天下断狱,
皆引疏分析之 ,成为统一解释律文的法律依据。
元之后称《唐律疏议》 , 是我国迄今为止完整保存下来的最早、最
完备、影响最大的成文法典。
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之作;开元二十二年(公元734年) ,唐玄宗命李
林甫等刊定《开元律》十二卷,《开元律疏》三十卷,令、格、式等
也有所刊定;唐宣宗大中七年(公元853年),左卫率府曹参军张格、敕、令、式,编成《大中刑律统类》十二卷奏上,宣宗诏令刑部颁行。《统类》在法典编纂上是一种新的形式, 对于五代和宋朝的立法技
术有重大影响。戣,将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有关的三、唐律的主要特点
唐律连同疏议共三十卷, 五百零二条, 分为十二篇, 分别是《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从唐律的内容看其有以下特点。1 、体例完善, 结构严谨。
体例完善是说一部唐律, 几乎把当时社会生活的所有的法律关系,都囊
括其中,而使它成为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律典。
结构严谨主要表现在《名例》篇与各篇的关系,以及律条彼此之间的
照应,特别是篇目排列的次序,反映了立法者的主旨,统治者运用法律调
整各种社会关系中的轻重缓急, 使人看了一目了然。
反映了唐代立法技术已达到相当成熟阶段。2、在力图维护封建君主
专制政权的前提下一准乎礼。
一准乎礼是后人对唐律的高度概括,是因为:其一,唐律的主旨在于全
面贯彻礼的核心内容即封建三纲;其二,唐律中不少律条本来就是礼的
教义、规范和制度, 而上升为律;其三, 唐律借助《疏议》 , 大量引
用儒家经典, 充分阐发礼教的义理。3、宽仁慎刑。
统治者从长治久安的目的出发,在贞观年间修订旧律时,降死刑为流刑
者九十二条,降流为徒者七十一条。
其它削去繁苛,变重为轻者, 不可胜记。
综观中国古代刑罚制度, 惟有唐律规定者最轻。4、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唐朝立法充分吸取前代经验,技术相当完善。
前述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有分工、有联系,并行不悖,相得
益彰, 体现了立法技术上的高度成就。四、唐律在法律文化发展史
上的重要地位(一)对后世法律的影响唐律,由于它产生的历史条件,使它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发展史上,上承战国时期的《法经》 ,历
经秦汉魏晋,至唐而集其大成,成为典型的封建律典。
从而也使它成为唐以后历代封建律典之楷模。
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清代大学问家孙星衍曾说: 不读唐律,不能知先秦历代律令因革之宜。五代时期的法律如《大梁新定格式律令》 , 其卷数和篇目与《唐律》完全一致。
宋朝惟一的律《宋刑统》几乎是唐律的翻版, 甚至原文照录《唐律
疏议》。
元朝在司法实践中, 也每引(唐律)以为据。
明朝洪武六年制定《明律》 , 篇目一准于唐 ;洪武二十二年更修明律,才改为三十门,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仍以《名例律》
为第一。
《清律》采取明律的体例, 可是内容及原则上基本上因袭唐律。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政书类唐律疏议》对此作了详细比照, 可以
参考。(二)对周边国家的影响由于唐朝高度发展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 成为当时世界上文明先进的国家,与各国的经贸关系和
友好往来,非常频繁,许多国家特别是东亚各国,派遣使节和大批留学生
来唐,学习中国的先进文化和各种典章制度。
在日本, 有信史可考的, 如文武天皇大宝元年(公元7 6 1年)制定
的《大宝律令》 ,其十一篇的名目与次序,一如《唐律》 ;律文内容也
多相似。
此后,迄明治六年(公元1 873年)编订《改定律例》参酌各国之
定律以前,唐律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始终鲜明地反映在日本法律中。
在朝鲜, 高丽一代之制, 大抵皆仿于唐, 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
而用之。
此外,越南、琉球和西域的古代法典,也不难逐一寻出与唐律的源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