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视野下的公平与正义(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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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课程学习总结了解刑事犯罪与法律程序掌握刑法理论与实践

刑法学课程学习总结了解刑事犯罪与法律程序掌握刑法理论与实践

刑法学课程学习总结了解刑事犯罪与法律程序掌握刑法理论与实践在刑法学课程的学习中,我对刑事犯罪与法律程序以及刑法理论与实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通过学习,我认识到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中的重要性,同时也加深了对犯罪行为及其处理方式的认识。

以下是我在这门课程中所学到的一些重要观点和体会。

首先,了解刑事犯罪与法律程序是刑法学习的基础。

在学习刑法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构成刑事犯罪,包括犯罪的主体、客体、以及犯罪行为的形式。

还要了解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刑法对犯罪行为的限制和制裁。

此外,了解法律程序的重要性也是不可忽视的。

一个严谨的司法程序可以保证正义的实现,对被告人的权益进行保护,以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次,掌握刑法理论与实践是刑法学习的核心。

刑法理论是刑法学科的基础,通过学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条文的解释和适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刑法的精神内涵,并能够准确把握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实践则是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具体案例的过程。

通过分析和研究真实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刑法的具体运作方式,更好地理解刑法的实际应用和效果。

在学习中,我发现刑事犯罪与法律程序的学习不仅仅是理论的学习,更需要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应用。

通过分析真实案例,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刑法的原则和规则,并能够更好地评估刑事案件的证据和可行性。

刑事案例分析不仅是对理论知识的应用,更重要的是培养我们的逻辑思维和问题解决能力,使我们能够独立思考和分析决策。

此外,刑法学习中还需要注重实践操作。

通过模拟审判、合理构建案例、角色扮演等形式,我们可以在课堂上进行互动和实践,提高我们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刑法的学习不仅仅是纸上谈兵,更需要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才能真正掌握刑法理论。

总结而言,刑法学习使我对刑事犯罪与法律程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且掌握了刑法理论与实践的重要性。

刑法学习需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和实践操作的训练,提高我们的思维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走向规范的刑法学读书札记

走向规范的刑法学读书札记

《走向规范的刑法学》读书札记目录一、内容概要 (2)1. 本书背景与目的 (3)2. 研究方法与范围 (4)二、刑法学理论的发展 (4)1. 刑法学的历史发展 (6)a. 复杂性理论 (7)b. 功能主义理论 (8)c. 实证学派理论 (9)2. 当代刑法学理论的主要流派 (11)a. 刑事古典学派 (12)b. 刑事实证学派 (13)c. 实证学派 (15)三、刑法规范的基本问题 (16)1. 刑法的概念与性质 (17)2. 刑法规范的结构与功能 (18)3. 刑法规范的价值取向 (19)4. 刑法规范与刑法典的关系 (21)四、刑法规范的实施 (22)1. 刑法规范的适用 (23)a. 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24)b. 刑事诉讼程序 (26)2. 刑法规范的解释 (27)a. 文义解释 (28)b. 择善解释 (30)c. 立法解释 (31)3. 刑法规范的效果 (32)a. 刑事责任 (33)b. 刑罚的适用与执行 (35)五、刑法规范的改革与完善 (36)1. 刑法修订的背景与过程 (37)2. 刑法修正案的制定与实施 (39)3. 刑法改革的总体方向与策略 (40)六、结论 (41)1. 本书对刑法学的贡献 (42)2. 刑法学研究的未来展望 (43)一、内容概要刑法基本理论:本书首先介绍了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刑法体系及其发展历程。

通过对刑法理论的梳理,为读者提供了理解刑法学的理论基础。

刑法规范解析:本书对刑法规范进行了详细解析,包括刑法的罪名、刑罚种类、量刑标准等。

通过对刑法规范的深入研究,揭示了刑法规范在实际应用中的价值和意义。

刑法实践探索:本书结合具体案例,对刑法实践进行了深入探讨。

通过案例分析,展示了刑法理论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和问题,为完善刑法规范提供了实践依据。

刑法发展趋势:本书分析了当前刑法发展的现状和未来趋势,探讨了刑法学面临的新挑战和机遇。

通过对刑法发展趋势的预测,为刑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方向。

法学与公平正义

法学与公平正义

法学与公平正义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约束和制度的支撑。

作为社会规范的表达和人间正义的体现,法学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法学的目标之一就是追求公平正义,为人们提供一个公正、公平、平等的社会环境。

本文将从法学的定义、功能以及在实现公平正义中的作用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和法律适用的学科,是法律研究和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础。

法学研究的对象首先是法律文本和法律制度,同时也包括法律的效力、作用、变革等方面。

法学是以法律为核心的学科,研究内容广泛且涉及众多领域,如法理学、法律史、刑法学、民法学等。

二、法学的功能1. 维护社会秩序法学通过制定和解释法律,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秩序和稳定。

法律的存在能够限制人们的行为,规范公民的行为举止,并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

法学的功能在于促进社会的发展,保护社会成员的权益,防止各种形式的不公正对待和冲突。

2. 提供公正的决策依据法学研究法律的适用和解释,为司法实践和决策提供理论支持和法律依据。

法学通过对法规、判例和各种案例的研究,为法官和律师等司法人员提供指引,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3. 推动社会改革与发展法学研究法律的精神与原则,不仅了解法律的文本和适用,更注重法律的意义和价值。

法学通过对法律现象的分析和对现实问题的探讨,提出法律改革的建议和方案,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法学对于社会的正当性、平等性和公正性的追求,为社会改革提供了思想支持和理论指导。

三、法学与公平正义的关系公平正义是法学追求的核心价值观之一,也是法学的重要使命。

法学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对法律的研究和解释,努力实现公正与正义。

首先,法学通过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方法,了解社会的行为规律和价值观,分析社会中的不公平现象和产生的原因,为制定公平的法律政策提供依据。

其次,法学通过对法律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结果的研究,评估法律的公正性和可行性。

社会学视角下的社会正义与社会公平

社会学视角下的社会正义与社会公平

社会学视角下的社会正义与社会公平社会正义与社会公平是当今社会面临的核心问题之一。

社会学是研究社会结构、文化与行为方式的一门学科,它提供了一种独特的视角来探究社会正义与社会公平。

本文将从社会学的角度来分析社会正义与社会公平的概念,探讨其关系以及在当今社会中的重要意义。

一、社会正义与社会公平的概念社会正义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它涵盖了各种不同的概念。

社会正义通常被理解为一种社会价值观,它强调人类共同的价值、权利和尊严。

社会正义涉及到人类生活中所有方面的公平,包括教育、就业、待遇、社会福利、司法、安全等等。

它的本质是一个公正的社会规则,这些规则应该能够平等地分配资源、权利和责任,以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去实现他们的生活目标。

与社会正义类似,社会公平是指一个社会应该按照一定的标准来对待所有的人。

在社会公平中,每个人都应该有相同的机会,而不受到种族、性别、年龄或其他差异的歧视。

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平等就业的机会,平等治疗的机会,平等的经济地位,以及平等的社会地位。

社会公平还要求政府需要确保社会中的人都能够享有基本的人权和社会福利。

二、社会正义与社会公平的关系在讨论社会正义和社会公平时,似乎难以区分二者的差异。

然而,它们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区别。

社会公平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一个手段,而社会正义则是社会公平的最终目标。

换言之,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是相互关系的,前者是后者的一种体现。

社会公平是一个较为具体的概念,它强调平等的机会和平等的待遇,并基于特定的标准来评估这些机会和待遇。

而社会正义强调的是更基本的价值观,比如公正、权利和尊严,它不仅关注平等,还关注乃至弥合不平等。

社会正义假定必须要有一种基本的平等感,并且这个平等感是超越物质上的平等而存在的。

在实际上,社会公平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基础。

它提供了平等和公正的机会和待遇,以确保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都有平等的机会,并且有平等的权利和责任。

只有当社会公平得到充分的保障,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

社会心理学视角下的正义感与公平

社会心理学视角下的正义感与公平

社会心理学视角下的正义感与公平正义感和公平是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

在社会心理学领域,研究者们对正义感和公平的起源、影响因素以及其对个体和社会的作用进行了广泛的探讨。

本文将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出发,探讨正义感与公平的关系,并分析其对个体和社会的重要意义。

一、正义感的定义与起源正义感可以被理解为个体对公平、公正和道德原则的敏感度和反应程度。

它是一种主观感受,涉及到对不公平行为的敏感和对正义行为的支持。

正义感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个体对公平和平等的天生需求。

人类在社会化过程中,通过与他人的交往和观察,逐渐形成了对正义的认知和评价标准。

二、正义感的影响因素正义感的形成和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首先,文化因素对正义感的塑造起着重要作用。

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们对正义的理解和评价标准存在差异,这反映了文化对正义观念的塑造和传承。

其次,个体的社会化经历和教育背景也对正义感的形成产生重要影响。

在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中,个体通过观察和经历到的正义与不公平的行为,逐渐形成了对正义的认知和情感反应。

此外,个体的性格特征、道德观念和社会认同等也会对正义感的形成产生影响。

三、正义感与公平的关系正义感与公平密切相关,二者相互影响。

公平是指资源、机会和待遇的合理分配,是社会中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之间关系的基础。

正义感则是对公平的主观感受和评价。

研究表明,个体的正义感会受到公平感知的影响,而公平感知也会受到个体的正义感影响。

正义感和公平的互动作用在个体和社会层面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四、正义感与个体正义感对个体的行为和情感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正义感可以激发个体的道德行为和行为意愿。

个体对不公平行为的敏感和对正义行为的支持,促使他们积极参与到社会公益活动中,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其次,正义感可以影响个体的情绪和幸福感。

当个体感受到公平待遇时,他们会体验到满足感和幸福感;而当个体感受到不公平待遇时,他们可能会产生愤怒、不满和失望等负面情绪。

作为刑罚价值的正义 (二)

作为刑罚价值的正义 (二)

二、公正的正义:刑罚权的合理根据约翰。

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21刑罚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正义当然在刑罚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位置。

事实上,“正义肇始于对犯罪、惩罚和债务的简单而又易懂的规则。

”22这不仅表明了长期作为社会热门话题的正义与刑罚有着悠久而永远不可割舍的关系,而且还说明了刑罚是作为正义而存在的。

因此,如同法律被看成是正义的化身一样,刑罚也常常被当作对犯罪的公正反应。

(这里是以善法和善的刑罚为推理前提。

)尽管如此,当人们面对这样的事实──“犯罪人B将被害人A杀死,国家对B判处死刑”之时,人们不能不思考这样的问题:既然杀人是恶,为什么国家还要杀人?由此便引出一个重大的刑罚哲学问题:国家的刑罚权的公正性何在,或者说其合理依据是什么?(一)刑罚权根据学说国家刑罚权属于公权的范畴,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其基本内容是指国家动用刑罚处罚犯罪的权力。

鉴于刑罚的特别严厉性,一旦发动,轻则剥夺公民的财产、自由,重则可能危及生命,故对国家何以有刑罚权,或者说国家刑罚权的合理依据是什么,自古以来,人们一直在思索,试图找出一个满意解答。

关于刑罚权根据学说较为复杂。

日本学者泉二新熊将其概括为:社会契约说、神授说、法律必要说、进化论的必要说。

23但此种分类似乎有所遗漏。

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教授曾将有关刑罚权的学说分为神权说、契约说、命令说、功利说、纯正正义说、社会防卫说与折衷说。

24这里,我谨按自己的理解,把刑罚权根据的学说分为如下几种:1.神授说该说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一种对刑罚权的解释。

无论是在东方还是在西方,它都奠基于君权神授的理论。

德国学者斯塔尔认为:“神之秩序,发现于俗界,是为国家。

身体健全,财产保护,家族秩序,国家存立,寺院存续,莫非神明秩序之基础,有破坏此秩序者,曰犯罪。

神明对此破坏秩序之犯罪人,命令俗界之权力代表者(即国家),加之以刑罚,是即国家刑罚权之所由来也。

法学视角下的公平与正义

法学视角下的公平与正义

法学视角下的公平与正义公平和正义是法学领域中常被讨论的重要议题。

在法学视角下,公平与正义是法律制度中非常关键的价值观。

公平与正义的达成不仅对于司法系统的正当性和可信度具有重要意义,也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将从法学的角度来探讨公平与正义的概念、在法律实践中的体现以及法律对公平和正义的保障。

一、公平与正义的概念公平与正义是广义上的概念,其内涵随着社会的不断演进而不断变化。

在法学领域中,公平与正义主要指的是对每个人平等和公正的待遇。

公平强调的是各方在交往中应平等地获得利益和权利,而正义强调的是对不公正行为的惩罚和补偿,以实现社会公正。

二、公平与正义在法律实践中的体现1. 法律平等原则法律平等原则是公平与正义的核心价值之一,它要求法律对于各个人群体一视同仁,不因其社会地位、财富或其他因素而做出不公平的区别对待。

法律平等原则保证了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2. 法律公正原则法律公正原则要求法律对于所有人都应公正无私地执行。

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该公正地运用法律,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每个人在法律程序中都能够获得公正的裁决。

通过公正的司法实践,法律能够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实现社会公正。

三、法律对公平与正义的保障1. 法律的完备性法律的完备性是保障公平与正义的基础,法律应该健全完备,涵盖各个方面的社会问题。

只有当法律完备时,才能够为人民提供公平和正义的保障。

2. 法律的透明性和可预见性法律应该具有透明性和可预见性,即法律应该向公众公示,人们可以事先了解到法律对于某一行为的规定,以便人们在行为时合法合规。

透明的法律能够避免政府滥用权力,保障公众的利益。

3. 司法独立和公正司法机关在法律实践中应该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受政治和经济势力的干扰。

司法机关的独立和公正能够保证公众的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4. 依法行政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应该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行使权力。

形式与实质的关系刑法学的反思性检讨

形式与实质的关系刑法学的反思性检讨

形式与实质的关系刑法学的反思性检讨一、概述在刑法学的研究领域中,形式与实质的关系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且复杂的话题。

这种关系不仅涉及到刑法理论的核心问题,也直接关系到刑事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形式刑法主要关注刑法的文字规定和程序要求,强调法律的明确性和可预测性而实质刑法则更注重刑法的社会目的和实际效果,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仅仅理解这两种刑法观的定义并不足以揭示它们之间的复杂关系。

本文将对形式与实质的关系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对刑法学进行反思性检讨,从而推动刑法学理论的进步和刑事司法实践的发展。

我们需要明确形式与实质刑法的基本含义和理论基础。

形式刑法主要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强调刑法的文字规定和程序要求,认为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而实质刑法则更加注重刑法的社会目的和实际效果,认为刑法应当反映社会的公正观念和道德要求,不能仅仅局限于文字规定。

我们需要分析形式与实质刑法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形式刑法是实质刑法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形式刑法的规范和程序保障,实质刑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就无法得到保障。

另一方面,实质刑法对形式刑法具有指导和补充作用,可以帮助形式刑法更好地实现社会公正和道德要求。

我们需要对形式与实质刑法的关系进行反思性检讨。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形式与实质的要求,如何确保刑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是我们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我们需要不断探索和创新刑法学理论,以更好地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的发展。

同时,我们也需要关注刑法学的发展趋势和未来方向,以推动刑法学理论的不断进步和发展。

1. 简述形式与实质在刑法学中的基本概念和内涵在刑法学中,形式与实质的关系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理论问题。

形式,通常指的是法律规定的具体行为类型和要件,这些规定是犯罪认定的直观依据。

在刑法学中,形式通常体现在刑法条文中,这些条文详细规定了犯罪的各种要素,如行为类型、行为对象、法定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

这些形式特征是犯罪认定的基础,是司法实践中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成立的依据。

刑法视野下的和谐社会构建

刑法视野下的和谐社会构建
实 现的最 大化 。 和谐社 会 的构建 , 从一 定程度 上讲 , 就 是要 求人 们 自觉 维护 和遵守 国家 的各项 制度 和法 律 ,
注重对 犯罪 打击 的同时 , 必然 要求其 对 于公 民权 利 和 自由的有效保 障 , 使其有 章可循 , 得滥用 刑法 , 才 不 这 是正 义 的真 正体 现 。 和谐社 会 的 构建 和 刑法 对 于 自 由 、 平 、 义价值 的维 护是相 互一 致 的。 公 正
的社会 利益 为保 护对象 . 社会 只有 在迫不 得 已的情 况 下才 能规 定并 运用 刑法 ( ) ]罪 刑法 定原 则 等也 从 罚 : 根本上 限制 了刑法 的不 当实施 和滥 用 。 刑法 的价值不 仅是 多元 的 ,而且 是 随着社会 需要 的变化 而 变化 的 ,
会随 着 不 同 时期 和 时 代 而有 不 同 的要 求 和 内容 . 但
刑法视野下的和谐社会构建
左 勇
摘 要 : 谐 社会 的构 建 是 一 项 重 大社 会 系统 工程 , 建设 需 要 一 套 强有 力 的 制 度 来加 以保 障 。 于社 会控 制 的 范畴 , 和 其 属 作
为 最 能 体 现公 平 、 义 价 值 的刑 法 , 价 值 的 正 确取 向及 科 学合 理 的 完善 和 适 用 . 实现 社 会 和 谐 的 前 提 和 基 础 . 者 正 其 是 二
和 谐社 会构 建 程 度
如上所 述 , 谐社 会的构 建不仅 是一 个道 德上 的 和
刑 法作 为 自由 、 平 、 义价 值 的极 端体 现 和 最 公 正 强 有力 的保护 者 , 其价 值和 目标 的真正实 现直接 关 系 到社会 的稳定 和和谐社 会构 建 的成败 。 虽然 法律正 义 概念 ,它更 需要行 之有 效 的制度加 以约束 和保 障 , 而 其 中最 为有 效 的手 段便 是刑法 。在 现代 民主社 会 中 , 刑法 不再 是镇压 的工具 , 而应 当成 为 为民谋 福 利 的有 效手段 刑 法 的必 要性 原则要 求 , 法 只能 以最重要 刑

看得见的正义(第二版)

看得见的正义(第二版)

无救济则无权利
如果原告就是法官, 那只有上帝才能充当 辩护人
疑义时,作有利于被 告人的解释
任何人不得从其不法 行为中获得利益
谁主张,谁举证
不能证明的事实就等 于是不存在的
1
任何人均无义 务指控自己
行使其权利的 2
人,得视为不 损害任何人
3 任何人在自己
的案件中都不 被视为可靠的 证人
4 人的外部行为
看得见的正义(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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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思维导图
03 读书笔记 05 目录分析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精彩摘录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阐述
原告
格言
目的
良民
权利
行为
正义
刑事诉讼 法
法律
案件
证人

法官
中都
被告人
上帝
正义பைடு நூலகம்
义务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作者择取罗马法中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近三十个格言,围绕;(2)格言表达或引申出的法律思想;(3)格言 代表的思想和中国当代中国法律实践的结合。本书的目的都在于通过这些格言的阐述,使读者了解刑事诉讼法的 原则和精神。
反映其内心秘 密
5
谁来监督监督 者
公平游戏
刑律不善不足以害 良民,刑事诉讼律 不备,即良民亦罹
其害
刑事诉讼法是被告 人权利的大宪章
作者介绍
同名作者介绍
陈瑞华,1989年至1995年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1995年7月进入北京大 学法律学系博士后流动站工作,1997年留校任教至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致力于刑事诉讼法、 刑事证据法、法律诉讼程序、司法制度学术研究。

看得见的正义

看得见的正义

这一章展望了未来,讨论了法律和技术进步如何影响正义的实现。作者预测了 未来可能会出现的新兴法律和技术趋势,并探讨了这些趋势如何改变我们对正 义的理解和实践。作者还讨论了如何在技术发展的同时保持法律的公正性。
《看得见的正义》是一本全面而有深度的法律著作,通过生动的叙述和具体的 案例分析了正义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的体现和作用。这本书不仅展示了正义的 重要性,而且为读者提供了理解和实现正义的工具和策略。通过深入分析法律 的双面性、普通法的精神、程序公正、实质公正、当代挑战以及未来的发展趋 势,作者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面的视角来理解和实现法律公正。这本书不仅适 合法律专业人士阅读,也适合对法律感兴趣的一般读者。
看得见的正义
读书笔记
01 思维导图
03 精彩摘录 05 目录分析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阅读感受 06 作者简介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弱者
利益
作者
社会
罪犯
主题
权利
正义
正义
公正 惩罚
犯罪者
看得见
犯罪
维护
保护
救济
被害人
提出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本书主要集中在五个主要主题,分别为“为什么要为弱者提供救济?”“怎样才能公正地惩治罪 犯?””被动的公正:对受害者的公正是什么?”“主动的公正:对罪犯的公正是什么?”“正 义的实践:正义的制度与个人行动”
在主题一,作者提出了两个基本的观点,第一,当一个社会不给予弱者适当的照顾和保护时,社 会的正义就会消失;第二,一个社会应该给弱者提供适当的救济和保护。作者强调了弱者的脆弱 性,因此,弱者更需要得到社会的特殊保护。作者还指出,弱者的数量和分布可能随时间而变化, 因此,对弱者的救济和保护应该是持续的。

刑法学的研究要以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为导向

刑法学的研究要以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为导向

刑法学的研究要以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为导向刑法学的研究,一直以来都是围绕着如何判定罪行、如何确定刑期、如何制定法律等问题展开的。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逐渐成为刑法学研究的两个核心方向,其对刑法学研究产生了深刻影响,也为我们制定更加合理高效的刑法提供了思路。

功能主义的基本思想是以功能为导向,即制定法律规则的最终目的是确保社会正常运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在刑法学中,功能主义强调的是刑罚的效益,即通过刑罚来达到保护社会安全和预防犯罪的效果。

因此,功能主义可以被解读为制定法律规则是为了社会的一个目标,即实现安全和秩序。

在实现刑罚效果的过程中,功能主义倾向于采取一些利用科技和社会管理手段的创新方式。

例如,车辆犯罪的增多,可以通过电子监控进行抓捕;网络犯罪的出现,可以通过专门的技术部门加强管理。

这些方法可以帮助刑罚的执行更加高效和精确。

在以功能为导向的实践中,逐渐出现了许多新的刑罚方式,如缓刑、监视居住、社区服务以及电子脚镣等等。

与此相对应,实用主义强调的是刑罚的公平和正义。

实用主义认为,刑罚不应该单纯地为了维护秩序而进行,必须要在保障公民自由的前提下实行,保障判决公正的同时,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人性和社会角色,以避免对判罚中任一方的偏袒或不公平。

因此,实用主义的实践中,我们注重刑罚的精准度以及判决过程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针对不同的罪行类型,实用主义会给出不同的刑罚方式以及不同的判罚模式,例如,对于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等严重罪行,判定案件的标准更加严格,判罚更加严厉;而对于轻微罪行、初犯等情况,实用主义则往往更为灵活和开放。

在实践中,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两者并不是相互矛盾的。

事实上,两个方向一般来说是统一的,因为在刑罚效果的代码实践中,我们既需要考虑罪犯的个人特点,维护其人权和社会角色,又需要借助各种手段来保障刑罚的效果。

因此,我们需要在两个方向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既可以充分尊重罪犯的权利,又能够判定并执行适当的刑罚,实现社会正常秩序的目标。

刑法与社会公平正义演讲稿

刑法与社会公平正义演讲稿

刑法与社会公平正义演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分享我对刑法与社会公平正义的一些思考。

刑法是一部涉及每个人生活的法律,而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共同追求的目标。

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刑法与社会公平正义之间的关系。

首先,刑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工具。

在一个社会中,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人违反法律,危害社会的稳定与公平。

而刑法的存在,就是为了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如果没有刑法的存在,社会将会陷入混乱和不公,人们的生活将会受到严重的威胁。

其次,刑法的适用必须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

在刑法的适用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对每个人都要一视同仁。

无论是贫富差距大的富人,还是生活困难的穷人,都应该在法律面前平等。

刑法的适用不能偏袒任何一方,更不能因为某些特殊原因而对某些人特殊对待,这样做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也会损害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后,刑法的完善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息息相关。

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也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更新,以适应社会的变化。

只有让刑法更加完善,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践,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在结束我的演讲之前,我想强调一点,刑法与社会公平正义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刑法的保障下,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得到实现。

让我们共同努力,让刑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利剑,让社会更加和谐美好。

谢谢大家!。

我国“赔偿减刑”的适用与完善研究

我国“赔偿减刑”的适用与完善研究

我国“赔偿减刑”的适用与完善研究刘刚;江帆【摘要】近年来,“赔偿减刑”被大量地适用于司法实践中,对定罪量刑产生深刻的影响.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会参考犯罪人的悔悟程度以及被害人是否真心谅解等因素酌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而犯罪人的悔悟程度又与其最终的经济赔偿数额相联系,法官对此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稍有不慎,便有“花钱买刑”之嫌,因此,适用“赔偿减刑”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有着重大意义.【期刊名称】《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9(014)002【总页数】4页(P75-78)【关键词】“赔偿减刑”;被害人谅解;恢复性司法【作者】刘刚;江帆【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0;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2005年,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抢劫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被害人家庭因犯罪行为陷入经济困境,在法官的积极调解下,被告人家属同意先行赔偿5万元,被害人家属表示自愿出具被害人谅解书,法官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该案是我国适用“赔偿减刑”的第一起案件,当时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该判决都褒贬不一,该案已过去10余年,与其相似的案件频发,如潘洪军过失致人死亡案、马涛盗窃案、冯福案等等[1],目前关于“赔偿减刑”的理论研究并不是很多,相关研究成果较少,鉴于此,笔者在现有的研究基础上就“赔偿减刑”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赔偿减刑”的理论基础(一)“赔偿减刑”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赔偿减刑”应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符合,对不同案件的审理要做到松弛有度,反映刑法的谦抑性,需要正确解读其中的“宽”与“严”。

首先,“宽”体现的是刑罚的轻缓化。

刑罚的轻缓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

[2]在《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中,对适用“赔偿减刑”的案件类型分为:第一,对案件类型不做要求,只要求被告人在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有认罪悔罪之心,酌定从轻处理;第二,因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出具刑事谅解书的,法定从轻处理;第三,是轻微刑事案件,若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司法卷一-78_真题-无答案

司法卷一-78_真题-无答案

司法卷一-78(总分65,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下列哪一项属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A.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权B.身体与精神健康权C.法律人格权D.主张与发表自由权2. 犯罪嫌疑人刘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事实(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供认不讳,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被告人刘刚要求适用普通程序。

对此、人民检察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不应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因为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不公正 B.不应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因为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 C.应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因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D.应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因为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3. 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

A.县 B.乡 C.镇 D.市4. 中国公民李某与英国人布朗订立了一项仲裁协议,约定对因双方货物买卖合同所引起的一切争议提交仲裁。

根据《仲裁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若该仲裁协议仅约定,将来发生的争议提交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则可以视为他们对仲裁机构进行了有效地选择 B.若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货物买卖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C.如果双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有效性所适用的法律没有约定,则应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或仲裁地法 D.若布朗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向裁决作出地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则裁决作出地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理5. 根据《2000年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哪些国际贸易术语规定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给买方?( ) A.CPT(纽约)B.CIF(天津)C.FCA(纽约)D.FAS(天津)6.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这个理论体系包含邓小平理论。

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中共中央领导集体的主要代表邓小平曾创造性地提出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思想。

量刑的价值判断与公正量刑的途径

量刑的价值判断与公正量刑的途径

量刑的价值判断与公正量刑的途径
彭文华
【期刊名称】《现代法学》
【年(卷),期】2015(037)002
【摘要】量刑是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有机统一.量刑的事实判断以犯罪的主客观事实为基础,量刑的价值判断体现国家和社会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特殊需要.《刑法》第61条规定的是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根据,在价值判断上有所缺漏.量刑的价值判断与规范判断并不相同.影响量刑的非规范性价值评价因素主要包括:情势变迁、文化背景、价值观念以及犯罪人的家庭、生活状况等.公正量刑的途径在于:坚持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相结合;适时调整量刑的依据和标准;赋予法官适度的自由裁量权;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程序机制.
【总页数】16页(P102-117)
【作者】彭文华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 21500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13
【相关文献】
1.重考量刑公正与量刑差异——德阳市五个基层法院的定量研究证据 [J], 熊谋林;赵勇;程乙峰
2.从量刑正当到量刑公正——兼谈我国构建量刑程序的必要性 [J], 王亚男
3.跨越量刑失衡到量刑公正障碍之实证分析 [J], 孟久皓;王群;
4.跨越量刑失衡到量刑公正障碍之实证分析 [J], 孟久皓;王群
5.法官量刑的自由裁量权与量刑公正的实现——兼论人工智能在量刑中的定位与边界 [J], 黄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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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看得见

正义看得见

正义看得见
艾文波
【期刊名称】《百姓》
【年(卷),期】2005(000)012
【摘要】@@ 如果不是中国第一个被判死刑的亿万富豪,如果不是又被紧急暂缓执行死刑,袁宝璟大概不会得到如此之多的关注.据报道,被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北京亿万富豪袁宝璟原拟在10月14日上午被执行死刑,最新的消息是--袁宝璟被紧急暂缓执行死刑.
【总页数】1页(P1)
【作者】艾文波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人才评价需要看得见的公平正义 [J],
2.司法正义必须用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透过“天价过路费案”谈司法正义的实现方式 [J], 胡祖文
3.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J], 刘哲
4.程序正义之“看得见”与“感受到” [J], 夏锦文;刘立明
5.公开听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 [J], 王丽;唐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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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视野下的公平与正义(刘刚).概要

刑法学视野下的公平与正义(刘刚).概要

• 争议焦点:
• 公诉机关指控张明宝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建议法院定 罪量刑。庭审中查明,张明宝事发前就常有酒后驾车的经历,他拥有 的3辆轿车2006年以来有过80次违章记录。张明宝明知酒后驾车违法、 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 重大人员伤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 而张明宝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张明宝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且过 去有过酒后驾车经历,吃饭的地点离家较近,路况熟,属于“过于自 信的过失犯罪”,应当 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
• 区别 • 沉默权。“米兰达规则”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的沉默权是绝对的沉默 权,因为宪法明确赋予公民享有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 罪的权利,犯罪嫌疑人有权不做任何供述。但是告知书要求犯罪嫌疑 人对于侦查人员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只有与案件无关的,才有权拒 绝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 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因此在我国,犯罪嫌疑人享有的 沉默权是相对的。 • 对于聘请律师的权利。“米兰达规则”赋予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权 利,当犯罪嫌疑人无力聘请律师的时候,法院会指定律师为其提供法 律帮助,这样就确保了每一个刑事犯罪嫌疑人都能得到律师的法律帮 助。而告知书中只是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的权利,但是对于涉 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聘请律师时还应先得到侦查机关的批准,并且在侦 查阶段,也没有律师法律援助制度。
• 二审:广东省高院发回广州重审 • 第二次审理 • 一审:广州中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 二审:广东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从无期到5年的原因?
• 判无期的原因: • 依据的刑法第264条。许霆盗窃金融机构、且金额特别巨大的,起步 刑就是无期徒刑,进而判处许霆无期徒刑

公正视野下的公开审判

公正视野下的公开审判

公正视野下的公开审判
刘本燕;田圣斌
【期刊名称】《理论月刊》
【年(卷),期】2005()1
【摘要】公开审判是司法活动中重要的环节,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对公开审判的认识不够全面,现行立法对司法公开的规定较为简单。

为此,笔者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公开审判的改革措施及对策,以期对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有所裨益。

【总页数】3页(P102-104)
【关键词】司法公正;公开审判;缺陷;对策
【作者】刘本燕;田圣斌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中国地质大学政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0.422
【相关文献】
1.教育公正视野下的教师公正教育探析 [J], 洪有良
2.欧洲人权法院视野下审判法庭公正性的检验标准\r——以\"基普里亚努律师藐视法庭案\"为视角 [J], 牟治伟
3.教育哲学视野下教育公正的审视与反思 [J], 孟庆雪[1]
4.法院整体回避问题研究
——程序公正视野下从个体回避到整体回避的扩张 [J], 兰世民
5.教育公正的人性假设——兼论主体间性视野下的教育公正理念 [J], 冯建军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和谐社会视角下的国民收入分配公平问题探悉

和谐社会视角下的国民收入分配公平问题探悉

和谐社会视角下的国民收入分配公平问题探悉
刘刚
【期刊名称】《科技信息(学术版)》
【年(卷),期】2011(000)004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关键与核心之一是使社会公平和分配合理。

当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一些问题,不合理的收入差距严重影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因此,有必要从和谐社会的视角来重新审视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工作,思考如何实现国民收入分配公平,促进广大人民和谐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总页数】2页(P82-82,84)
【作者】刘刚
【作者单位】湖南工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4.7
【相关文献】
1.和谐社会视角下的国民收入分配公平问题探悉
2.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收入分配公平问题研究
3.和谐社会视域下的分配公平问题探析
4.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收人分配公平问题研究
5.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国民收入分配体系探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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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视野下的公平与正义
刘刚
2012年11月
导入: 案例1:机车制动避险 案例2:医院救治患者
• 一、公平与正义的概念及渊源
• 1、 “公平与正义”的渊源
• “公平与正义”,通常也称为“公正”,是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产物, 起源于古罗马法。
• 古希腊认为“公平正义”是世界组成的基本要素,将正义 视为一种调整自然力与宇宙组成的要素,公平正义是社会
• 2、刑法学上的“公平与正义”。
• 公平与正义体现为程序上的公平和实体上的正义,前者是司法的依据, 后者是立法的目地,因此刑法学范畴内,我们讨论公平正义,往往是 涉及到更具体的法律实用问题,例如主要指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 的关系;以及法律规则的立法目标与法律规则的实施保障之间的关系, 即立法上的公正和司法上公正之间的关系。
• 阿奎那认为正义是一种规则,依据这种规则,一个人可以一种永恒不 变的意愿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进一步强化了正义是一种权 利的色彩
• 18世纪末,随着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时代,公平与正义有了更新的 内容,普遍认为公平正义是自由权利的基础,强调社会的公平正义, 需要政府尽量小的干预,而这也是和整个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思想潮 流密切相关联的。这一期间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哲学家康德的观点,康 德认为在正义的名义下,自由应是最大限度的,而限制应是最小限度 的
• 二审:广东省高院发回广州重审
• 第二次审理 • 一审:广州中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 二审:广东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从无期到5年的原因?
• 判无期的原因: • 依据的刑法第264条。许霆盗窃金融机构、且金额特别巨大的,起步
刑就是无期徒刑,进而判处许霆无期徒刑
• 判有期徒刑5年的原因:
• 对于聘请律师的权利。“米兰达规则”赋予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权 利,当犯罪嫌疑人无力聘请律师的时候,法院会指定律师为其提供法 律帮助,这样就确保了每一个刑事犯罪嫌疑人都能得到律师的法律帮 助。而告知书中只是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的权利,但是对于涉 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聘请律师时还应先得到侦查机关的批准,并且在侦 查阶段,也没有律师法律援助制度。
• 2、罪刑相适应原则
• 《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
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
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
• 1)在制定刑法方面,建立刑法体系和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 2)在量刑法方面,在认定犯罪性质及其法定刑的基础上依照案件情
节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同,实行区别对待,从而选定恰当的宣 告刑和决定免于处罚的审判活动,所以它重在犯罪情节兼顾人身危险 性。 • 3)在行刑方面,对其中确有其事悔改、立功表现,再犯罪可能性明 显降低的人可以予以减刑、假释。
• 而张明宝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张明宝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且过 去有过酒后驾车经历,吃饭的地点离家较近,路况熟,属于“过于自 信的过失犯罪”,应当 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
• 审理结果:
• 判决被告人张明宝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 张明宝也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 20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变革,资本主义自由原则与公共利益 的冲突问题开始显现,学界开始考虑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 多的观点放弃了传统关于“公平正义”直觉上的概念,进而从社会关 系的角度来定义公平正义,分别在对个人、社会和公共利益的安全与 保证中和社会团结中发展了正义和社会功利主义的正义理论。
• 两重价值
• 一是强调犯罪及其刑罚的法定性,体现法律的权威和国家对危害社会行 为的定罪处罚权;
• 二是强调非罪行为的自由性,即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保障公民的权利 和自由
• 两个注意点
• 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 对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各种犯罪,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
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特征和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严格区分 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 区别
• 沉默权。“米兰达规则”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的沉默权是绝对的沉默 权,因为宪法明确赋予公民享有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 罪的权利,犯罪嫌疑人有权不做任何供述。但是告知书要求犯罪嫌疑 人对于侦查人员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只有与案件无关的,才有权拒 绝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 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因此在我国,犯罪嫌疑人享有的 沉默权是相对的。
• “米兰达案件”
• 米兰达是一名墨西哥裔人,很年轻,品行比较差,文化程 度也比较低,因为有案底,他中学没读完就退学了。
1963年被亚利桑那凤凰城警方以绑架和强奸一个18岁弱智 少女的嫌疑而将米兰达逮捕。随后在警察局,警察对米兰 达进行了两小时的讯问,并且在警察凌厉的攻势下,米兰 达就招供了,并签下一份坦白文件,承认自己犯了警察指 控的罪名。
• 争议焦点:
• 公诉机关指控张明宝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建议法院定 罪量刑。庭审中查明,张明宝事发前就常有酒后驾车的经历,他拥有 的3辆轿车2006年以来有过80次违章记录。张明宝明知酒后驾车违法、 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 重大人员伤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 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 对于刑法规定不够明确不够具体的犯罪,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指
导具体的定罪量刑活动,这对于弥补立法之不足,统一规范和指导司
。 法实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 张明宝案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 案
• 2009年6月30日晚上,从事建筑工程承包的张明宝与朋友在南京江宁 区金盛路吃饭并饮酒后驾车回家,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路 边停放的6辆机动 车,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经交 警鉴定,张明宝属醉酒驾驶,事发时血液中酒精浓度高达381毫克 /100 毫升。2009年7月15日,张明宝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 3、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谁优先的原则
•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所说话都将作为呈堂证供” • “米兰达规则” •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If you give up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an attorney. If you desire an attorney and cannot afford one, an attorney will be obtained for you before police questioning.”
• 我们国家法律体制下的公平正义
• 2005年,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的讲话中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 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 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这是目前我们官方对于“公 平正义”的最准确解释,强调各方面利益之间的均衡,实现社会的公 平和正义。
• 法院审判阶段,检察官出示米兰达的证词的时候,米拉达说自己不认 字,并不知道有“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权利”这,不知道自己有沉默权, 也不知道自己有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并且警察也从来没有告诉过他 他有这样的权利,他作出认罪的供述是在不知道这项权利的情况下作 出的。
• 第五修正案“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人民不应受判处死罪或会因重 罪而被剥夺部分公权之审判;惟于战争或社会动乱时期中,正在服役 的陆海军或民兵中发生的案件,不在此例;公民不得为同一罪行而两 次被置于危及生命或肢体之处境;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 其罪,不得不经过正当法律程序而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人民私 有产业,如无合理赔偿,不得被征为公用。”
• 如果说实体正义是刑法的理想实现,那么程序正义是被追诉者基本权 利的保障。
• 4、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 “辛普森案”: • 1994年6月12日, 尼歌·布朗·辛普森和郎·高曼被利器割断而死。案发
后,四名警察部侦探来到死者前夫即著名的黑人足球明星辛普森住所, 在门外发现其白色的不朗哥型号汽车染有血迹,车道上也发现血迹。 按铃无人回应,侦探爬墙而入,其中一个侦探福尔曼在后园找到一只 染有血迹的手套和其它证据。
• 陪审团判决米兰达有罪,法官判处米兰达二十年有期徒刑
• 米兰达不服,并最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
• 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以五比四一票之差裁决地方法院的审判无效, 理由是警官在审问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利。
• 第一,预先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 • 第二,预先告诉嫌犯,他们的供 词可能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 • 第三,告诉嫌犯有权请律师在受审时到场。 • 第四,告诉嫌犯,如果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
• 二、在刑法学上“公平与正义”的具体体 现。
• 1、罪刑法定原则
•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 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 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 刑法第3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 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 依据的刑法第264条、刑法的第63条,即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 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下量刑,判处有期徒刑5年 。
• 第63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 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 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 刑罚 ”
• 体现了保障被告人人权的程序性规则,程序正义的价值在于的做法。也影响 了全世界其他国家的刑事案件办理程序,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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