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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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
一、监察:针对官僚而言。包括监督和弹劾。
1、监察制度的必要性(这是由于君主专制集权的需要,君主一方面大权独揽,另一方面又必须依赖百官进行控制):一是提高行政效率;二是防范官员胡作非为、贪赃枉法的劣行。
2、监察制度的形成过程:源于西周,初步形成于战国,秦汉时期基本定型。
(1)西周,在诸侯国设“监国”,代表周天子监视各诸侯。
(2)秦汉,三公中的御史大夫
(3)东汉,中央设置御史台,成为相对独立的监察机关;地方的13州分设12名刺史和一名司隶校尉。
二、谏议:针对皇帝而言,监督皇权是否能做出正确的决策。
1.隋唐的三省六部制的门下省就负责谏议和封驳,对皇帝的做法可以提出不同的意见。
2.宋代,出现专职建议机构——谏院。
3.明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众多,在中央设有都察院,;都察院下设立监察御史,负责各方面官员的监察;另外还有六科给事中六科与六部相对应。在地方上还有负责司法、监察的按察使司。
三、总结:中枢行政体系、选官制度、监察制度一起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政治制度体系,这个体系的形成和运行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高度成熟的体现。
四、意义:首先,这是对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国家进行有效管理所必不可少的;其次,能够对古代历史上客观的社会变迁作出必要的反应和调整,不断地整合和吸纳新的统治力量,巩固统治基础,保证统治和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