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之合同法复习
国际商法合同法练习题答案
国际商法合同法练习题答案一、选择题1. 国际商法中的合同法主要调整哪类关系?A. 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B.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C. 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财产关系D. 个人与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答案:B2.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以下哪项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A. 要约B. 承诺C. 书面形式D. 合同条款的一致性答案:C3. 在国际商事合同中,以下哪项是不可抗力的典型特征?A. 可以预见B. 可以避免C. 不可预见D. 可以控制答案:C4. 国际商事合同中,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通常包括哪些形式?A. 赔偿损失B. 继续履行C. 支付违约金D. 所有以上选项答案:D5. 根据国际商法,以下哪项不是合同解除的条件?A. 当事人协议解除B.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C. 合同期限届满D. 违约行为答案:C二、判断题6. 国际商法中的合同法只适用于国际贸易中的合同。
(错误)7. 根据CISG,合同的成立不要求书面形式。
(正确)8. 不可抗力条款可以免除违约方的所有责任。
(错误)9. 国际商事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仅限于经济赔偿。
(错误)10.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都自动终止。
(错误)三、简答题11. 简述国际商事合同中要约与承诺的区别。
答案: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明确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
承诺是受要约方对要约的接受,一旦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要约通常是开放的,可以被任何人接受;而承诺则是针对特定要约方的。
12. 描述国际商事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一般内容。
答案:不可抗力条款通常规定,如果合同一方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外部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等)而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该方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但该方需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明。
四、案例分析题13. 某中国公司与德国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合同规定货物应于2023年5月1日交付。
国际商法合同法考试题
选择题:在国际商法合同法中,以下哪项原则不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求?A. 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正确答案)B. 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C. 合同内容必须合法D. 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下列哪项不属于国际商法合同法中的违约行为?A. 延迟履行B. 完全不履行C. 履行不符合约定D. 合同条款的合法变更(正确答案)在国际商法中,关于合同的效力,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A. 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无论其内容是否合法B.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不一定生效(正确答案)C. 合同只要经过公证即具有法律效力D. 口头合同一律无效根据国际商法,以下哪项不是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A. 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B.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C.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正确答案)D.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则,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A. 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的风险一律由买方承担B. 货物在交付之前毁损的风险由卖方承担(正确答案)C. 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风险即由买方承担D. 货物风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转移给买方下列哪项不是国际商法中合同无效的原因?A. 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B.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C. 当事人一方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D.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正确答案)在国际商法中,关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下列哪项表述是错误的?A.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B.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可以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发生C.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D.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决定(正确答案)下列哪项不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A. 交付货物B. 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C. 保证货物无瑕疵D. 承担货物运输途中的所有风险(正确答案)在国际商法中,关于合同的履行,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A. 合同履行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不得有任何变更B.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随意更改合同内容C. 合同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正确答案)D. 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国际商法之合同法
几小时后,和约签字的消息已为众人所知晓,烟草价格猛涨,被告拟取消此合同。
法院认为在交易中,任何一方均无义务将自己所掌握的情况通知对方,故判决原告胜诉。
威伯尔诉诺斯瑞特案。原告威伯尔持有一张被告开立的以原告为收款人的本票,但被告诺斯瑞特拒绝向原告付款。理由是他开立该本票时受到了欺诈。被告与其妻弟共同经营一家五金店,其妻弟在让他签字时告诉他这是一份贷款申请,被告未查看内容就签了字。其妻弟把转让该本票的所得花掉了,本票到了原告之手。当他要求被告付款时,被告以欺诈为由主张本票无效。
案例:原告是被告公司的一个房客。一天晚上,当她顺着通道从她租的公寓的楼梯往下走时,由于那里没装电灯,她从楼梯摔下,受了伤。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就其疏忽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签署的租赁合同包括了一个免责条款:“无论是出租人还是其他代理人,都不应对承租人,他的家庭、客人、雇员或房所属的建筑物的任何其他人所受到的任何伤害承担责任。”该案的判决表明:在一个居住用房租约中加入的在因房屋及辅助施放的维修或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房客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免除房主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因为该条款与判例法的原则所体现的公共政策相抵触。
规定,契约金额在500美元以上的,需用书面形式,如没书面形式,仍然有效。但正式契约如不按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则无效。
案例:法国最高法院诉状审理庭1905年7月17日判决,购买房屋作妓院用的买方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价款。该法庭在1923年4月17日判决,向一个已婚妇女出借房屋使其离开家庭与情人相聚的出租人无权要求返还房屋。可见,法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将道德标准作为评定是否违反善良风俗的尺度。对于违反道德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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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把一台300美元的商品按900美元出售,可以肯定是显失公平了。300美元本身已经包括了合理的利润。而信贷费用一项就比零售价高出100美元以上。对于一个社会福利金领取人,是明显不平等的。该价格的受害者,因为贫困,无法一次性支付300美元购买,而分期信贷购买要支付1234.80美元。该合同显失公平。法院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作出对该合同的支付条款加以限制性的判决:琼斯已支付619.88美元就足够了,余额不必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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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成立一、合同的概念合同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的合同则仅指民商法上的合同。
这里,我们所要讲的合同是指后者。
世界各国对合同所下的定义并不完全相同。
在大陆法国家中,德国民法典第305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或变更法律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这就把合同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将合同纳入法律行为的范畴内。
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一种合意。
”这就把合同作为一种合意,即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只有这样,合同才能成立。
在英美法国家中,美国《合同法重述》对合同作出如下规定:“合同是一个许诺或一系列的许诺,对于违反这种许诺,法律给予救济,或者法律以某种方式承认履行这种许诺乃是一项义务。
”可见,英美法把当事人所表示的许诺作为合同的要素,强调合同的实质在于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
但是,并非一切许诺都可以成为合同,只有法律上认为有约束力的、在法律上能够强制执行的许诺,才能成为合同。
英美法国家与大陆法国家关于合同的概念,所持观点有所不同。
大陆法认为,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合意;英美法则认为,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是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现行《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综上可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所确立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资料2
合同法•合同与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一种民法上效果的合意。
•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一种合意。
它的本质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
合同必须包括以下要素:①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②各方当事人须互相做出意思表示③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意思表示一致)•(2)合同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愿发生法律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法律行为,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
•在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的上位概念是债法,债法的上位概念是民法,所以合同法为民法的组成部分。
在我国尚未出台民法典的背景之下,《合同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存在。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不适用《合同法》的合同(1)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收养合同、离婚协议、监护合同;(2)行政合同;(3)执行企业内部生产责任制的协议2.优先适用其他法律,仅在其他法律没有规定时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的合同(1)设立用益物权的合同,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地役权合同;(2)担保合同;(3)保险合同和海商合同;(4)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转让合同、许可使用合同;(5)肖像权使用许可合同、企业名称权转让合同;(6)劳动合同;(7)合伙协议等共同行为;(8)遗赠抚养协议、分家析产协议、夫妻财产协议等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协议。
3.完全适用《合同法》的合同(1)《合同法》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2)无名合同4.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协议无效。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均为意思表示,要约与承诺的合致成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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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第一章一、国际商法1、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渊源:(1)国际条约: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影响较大的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国际惯例:即在长期国际商事交往中,反复运用而逐步确立的行为规范。
*影响较大的有: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8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3)国内立法:世界主要国家的商事立法。
二、两大法系的比较1、大陆法(1)概念:即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法和德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2)渊源:①法律。
包括宪法、法典、法律、条例和司法解释等。
②习惯。
法国、意大利等国认为,习惯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法官必须援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但德国和瑞士把法律和习惯相提并论。
③判例。
原则上不承认判例的效力,但也有例外。
④学理。
一般来说,学理不是法的渊源。
但学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2、英美法(1)概念:即以中世纪英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2)英国法渊源:①判例法。
②成文法。
只是判例法的补充,要通过判例法才能起作用。
③习惯。
只有1189年前的习惯才具有约束力。
(3)美国法渊源:①判例法②成文法3、两大法系的区别:①法律渊源不同:成文法与判例法②立法途径不同③法的意识不同(法律适用不同)④法律重心不同⑤法律结构不同⑥司法机关的作用不同两大法系的联系:①都是世界性的大法系②都是资本主义法系,为资本主义上层建筑③呈现相互融合,相互吸收的趋势第二章公司法一、个人独资企业1、概念: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投资人的责任: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因投资人对企业财产及企业经营管理享有绝对权利,因而企业的义务也与投资人不可分离,当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其个人或其家庭共有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
国际商法PPT完整版知识点重点第四章合同法
4.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主旨承诺发生效力的
一种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在生效前才能撤回,一 旦生效 ,合同成立,承诺人就不能撤回承诺了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的特征 三、合同和成立要件 四、合同的分类 五、合同和成立要件
一、合同的概念
• 合同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一 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仅指民 商法上的合同。
• 英国 、美国 、《德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 •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
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 好处 或是他方当事人在克制自己不行使某种权利或遭 受某种损失或承担某种义务。简单得讲,对价就是合 同的双方的相互给付。
2.对价的种类
(1)已履行的对价 (2)待履行的对价
3.对价的有效要件
(1)对价必须合法 (2)对价必须是已履行的或待履行的,不能是
过去的对价。过去的随价不是对价。
4.英美法的规定 英美法规定,未成年人、精神病者、酗酒者都
属于缺乏订约能力的人,对他们订立的合同,根据 不同情况可能产生三种结果:具有约束力、可以撤 销、无效 (1)未成年人。原则上未成年人没有订立合同 的能力,未成年人对其订立的合同,在其成年后可 以予以追认,也可以要求撤销。但属于必需品的合 同除外。 (2)精神病人。
• 三、合同和成立要件 (一)当事人之间必须通过要约和承诺方式达成协议。 (二)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三)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四)合同的标的物和内容必须合法。 (五)当事人的合意必须真实。 (六)合同必须具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
国际商法 第04章 合同法
❖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条件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4.3 合同的订立
4.3.2 承诺——承诺生效的时间
4.1 概述
4.1.1 合同法在国际商法中的作用
❖ 合同法构成了许多商事交易的基础,其中的基本制度具有广泛的 适用性。
4.1 概述
4.1.2 合同法的发展
❖ 19世纪曾被称为契约的世纪,人与人之间的约定来源于双方的约 定,合同一旦签署,就形成了双方互负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 而合同法的作用即在于维护已经成立的合同关系,其中对合同当 事人自主意识的尊重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4章 合同法
第4章 合同法
4.1
概述
4.2
合同的概念V
4.3
合同的订立
4.4
合同的效力V
4.5
合同的履行
4.6
违约及其救V济措施
本章导读
❖ 介绍合同法在国际商法中的重要作用、合同法的历史演变过 程、国际范围内合同法的渊源;
❖ 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现代商法倾向、我国立法选择四个 角度介绍合同的概念、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 行、违约以及救济措施。
❖ 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巨大变化,消费者、劳动者等 弱势群体保护的问题凸显出来,合同法也逐渐以维护社会的利益 为目标,缔约双方共同的自由意志变得越来越仅具有相对重要的 意义。
4.1 概述
4.1.3 合同法的渊源
❖ 英美法系:判例法仍旧是合同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此外,学者 的著论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英国《奇蒂论合同法》、美 国《第一次合同法重述》《第二次合同法重述》。
自考国际商法第二章合同法
(B)A.涉外租赁合同B.国际海上运输合同C.涉外保险合同D.涉外信贷合同2.2.英美普通法强调合同的实质在于当事人所作出的(D)A.合意B.法律行为C.协议D.许诺2.3.《合同法》的内容有(A)A.违反合同的责任B.货物运输C.财产租赁D.仓储保管2.4·在大陆法国家,合同法的形成是以下列哪种形式出现的(B)A.判例法B.成文法C.不成文法D.普通法2.5.在英美法系各国都没有一套系统的、成文的合同法,但下列哪个国家除外(A)A.印度B.加拿大C.美国D.英国2.6.李明在报纸上刊登广告一则,许诺如有一人找到他所丢失的物品,将付给报酬若干英镑。
王朋见报后找到失物交还李明,合同成立,王朋的行为就属于(D)A.过去的对价B.未履行的对价C.约因D.已履行的对价2.7.规定关于改变现存合同的协议,即使没有对价也具有约束力的是(C)A.《法律重述》B.《美国统一产品责任法》C.《美国统一商法典》D.美国判例法2.8.下列哪个国家认为普通商业广告只要文字明确肯定,足以构成一项允诺,也可视为要约(A)A.英国B.法国C.德国D.日本2.9.下列哪个国家认为要约对要约人原则上无拘束力(D)A.法国B.德国C.日本D.英国、美国2.10.下列哪个国家在承诺生效问题上采用投邮和到达并用原则(C)A.法国B.德国C.日本D.英美国2.11.依照德国法,意思表示包括的内容有(D)A.当事人内在的意思B.仅包括表示这种意思的行动C.对方必须接受这种意思表示D.既包括当事人内在的意思,也包括表示该意思的行动2.12.按照英美的法例,未成年人所订立的有关什么的合同是有拘束力的(B)A.买卖合同B.必需品C.商业合同D.雇用合同2.13.近代资本主义各国的法律,在合同形式上,都采取(A)A.不要式原则B.书面形式原则C.签约原则D.要式原则2.14.下列关于合意不真实的表示哪项是错误的(D)A.法国法规定错误,错误只有在涉及合同标的物的本质时,才构成无效的原因 B.中国法规定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法院可以变更或撤销C.德国法规定错误、诈欺和胁迫所订立的合同都可撤销D.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可以撤销2.15.日本成年人的标准是(A)A.20岁B.21岁C.18岁D.22岁2.16.中国成年人标准是(D)A.20岁B.23岁C.21岁D.18岁2.17.依照英国的法律,下列合同中要求以书面形式作为合同有效成立要件的是(A)A.海上保险合同B.保证合同C.金钱借贷合同D.有关土地买卖合同2.18.下列法规中哪一部要求书面形式是合同生效的有效要件(A)A.《涉外经济合同法》B.《涉外经济合同法》C.《技术合同法》D.《民法通则》2.19.在解释合同中,英美法采取(D)A.意思说B.意定说C.法定说D.表示说2.20.在解释共同条件的含义时,德国法院采取(C)A.清晰条款原则B.意思原则C.含糊条款解释原则D.法定原则2.21.我国确定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一项基本原则是(D)A.现实损害原则B.利润C.违约一方可以不赔偿受损害一方因他的行为而引起的损失D.违反合同一方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其违约所受到的损失2.22.下列关于禁令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A)A.禁令是英美普通法所采用的方法B.禁令是英美衡平法院所采用的方法C.禁令必须符合公平合理原则D.禁令在涉及提供劳务的案件中也可以采用2.23.对违约金的性质,下列哪个表述是正确的(C)A.德国认为是损害赔偿性B.英美法认为是损害赔偿性C.德国认为是罚金D.法国认为是罚金2.24.要约必须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生效,那么在要约人发出要约至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这段时间内(C)A.要约人不能撤回其要约 B.须征得受要约人同意方能撤回其要约C.由于要约尚未生效,所以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或更改要约内容D.得视要约的性质决定是否撤销与更改2.25.合同消灭的主要原因是(D)A.违约B.更新C.抵销D.履行2.26.下列只有一种时效的国家是(C)A.法国B.德国C.英国D.日本2.27.根据英国1939年时效法,请求权中包括有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者,其时效期为(C)A.6年B.12年C.3年D.10年2.28.法国法原则上认为要约人在其要约被受要约人承诺以前可以撤销要约(B)A.但是法院判例认为,如要约人指定了承诺期限的,则要约人不可在期限届满前将要约撤销B.依法院判例,如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在期限届满前可以撤销要约,但须负损害赔偿责任C.如未规定承诺期限,依常理应在一定期限内等待承诺的,要约人如不适当地撤销要约的,可不负损害赔偿之责 D.但是法院判例认为,如要约人指定了承诺期限的,则要约人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将要约撤销2.29.依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的,则(C)A.要约在原则上仍可以撤销B.经双方协商是可以撤销要约的C.此时,要约是不可以撤销的D.受要约人的信赖行事不受法律保护2.30.规定债权人只能在解除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间任择其一,而不能同时享有两种权利的国家是(C)A.法国B.美国C.德国D.中国2.31.要约撤销是一种——行为。
国际商法有关合同法练习题第四章
国际商法有关合同法练习题第四章单元练习四、单项选择题1、在英美法系各国中,除(),都没有一套系统的、成文的合法。
A 、印度B 、加拿大C 、美国D 英国2、英美法与大陆法在时效问题上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
1、 A2、 D3、 B4、 D5、 C6、A7、D8、B6、下列哪个国家认为普通商业广告只要文字明确肯定,足以构成一项允诺,也可视为要约()。
A 、英国B 法国C 、德国D 、日本7、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附随条款。
那么违反担保的法律后果()。
A 、与违反条件的法律后果相同B 、蒙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C 、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请求损害赔偿D 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8、抵销也是债消灭的根据,它要求()。
A 、相抵销的债务的种类可以不相同B 、相抵销的债务必须是种类相同C 、相抵销的债务并非已届清偿期D 相抵销的债务并非在等额范围内抵销、多项选择题1、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合同可能因为()而无效。
A 、标的物违法B 、当事人对合同性质认识错误C 、订约人无行为能力 E 、领受迟延2、按照英国的法例,必须采用签字蜡封形式订立的合同有()。
A 、有对价的合同B 、没有对价的合同C 、转让船舶的合同A 、英美法仅规定了诉讼时效 C 、英美法认为时效属于实体法3、对违约金的性质,下列哪个表述是正确的( A 、德国认为是损害赔偿性 C 、德国认为是罚金4、英美普通法强调合同的实质在于当事人所作出的(A 、合意C 、协议5、无论是英美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都把( A 、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 C 、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一、单项选择题B 、英美法仅规定了取得时效 D 、英美法认为时效属于程序法)。
B 、英美法认为是损害赔偿性D 、法国认为是罚金)。
B 、法律行为 D 、许诺)作为合司成立的素。
B 、合同的标的与内容必须合法 D 、合同必须具有约因或对价D 转让地产或地产权益的合同,包括租赁土地超过三年的合同3、下述属于要约引诱的是()。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大纲+题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大纲+题《国际商法》复习大纲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1、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2、国际商法的渊源3、两大法系基本知识第二章商事组织法1、商事组织分类2、独资企业法的设立条件、特点3、合伙和公司法相关制度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1、概述2、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的含义、要件、合同的订立3、国际商事合同的履行4、国际商事合同违约及救济措施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概述2、买方和卖方的义务3、国际商事合同的履行4、国际商事合同违约及救济措施5、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第五章代理法1、代理的分类2、表见代理3、信用担保代理、保付代理第六章票据法1、概述:票据法的分类及法律特征2、票据瑕疵3、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及联系第七章海上货物运输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1、概述2、提单的含义、作用、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3、共同海损的含义、要件4、海上保险代位权与委付的含义、区别、联系第八章工业产权法1、工业产权的含义和法律特征2、商标的种类第九章产品责任法1、产品责任的含义、要件2、产品责任的承担第十章反倾销法1、倾销的含义、特征、2、我国反倾销的状况第十一章国际商事仲裁1、国际商事仲裁的机构、原则2、仲裁协议的含义、类型附:《国际商法》综合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 分,共12 分)1、一个判决只对被判处的案件有效,对日后法院判决同类案件并无约束力的国家是( B )A、英国B、法国C、美国D、加拿大2、在我国下列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是( A )A、公司B、个人独资企业C、联营企业D、独资经营企业3、在大陆法的代理制度中,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这种代理被称为( D )A、直接代理B、默示的授权C、无权代理D、间接代理4、在法律渊源中,以判例作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是( B )A、德国B、英国C、法国D、.中国5、大陆法国家认为,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这种接受原则上( A )A、不得附加条件B、可以附加一定条件C、可以变更一些条件D、可以限制一些条件6、按照德国法关于违约金性质的规定,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 C )A、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事先约定B、对违约方违约行为惩罚C、既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又对损失的补偿D、是不得变更的损失赔偿额7、如果当事人之间以对话方式进行交易磋商的,对于此种要约( D )A、受要约人可以不立即承诺B、仍在一定期限内有效C、当事人可以约定有效期D、当事人必须立即承诺,否则要约失去效力8、《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D )A、加以严格的限制B、只有采取书面形式方有效C、只有采取口头形式方有效D、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都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也不影响证据力9、某甲与某乙相约,如果某乙肯为某甲去做某种犯罪行为,某甲即允诺给予报酬,依照法国法分析( C )A、某甲的允诺在法律上是有效的B、某甲追求的目的并非法律所禁止的C、某甲的允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他所追求的目的非法D、某甲与某乙间的合同行为是成立的10、代理人对于商业信誉赔偿请求,必须在代理合同终止后几个月内提出?( A )A、三个月B、六个月C、一个月D、九个月11、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是( B )A、仲裁规则B、仲裁协议C、买卖协议D、两国达成的承认仲裁裁决的条约1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买卖合同对风险没有约定,卖方又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则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为( A ) A.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B.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时C.卖方将货物在该特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时D.卖方将货物起运时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8分)1、下列哪些是国际商法的渊源(ABC )A、国际商事条约、公约B、国际商事惯例C、国内法渊源D、交易习惯2、承诺成立的条件(ABCD )A、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表示B、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C、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D、承诺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3、履行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原则(ABC )A 、全面履行原则B、合作履行原则C、经济合同原则D、实际履行原则4、下列哪些选项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货物”的限制(ABCD)A、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买卖合同B、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C、船舶或飞机的买卖D、电力的买卖5、根据各国法律规定,代理关系可基于以下哪些情形终止(ABCD)A、本人死亡B、本人丧失行为能力C、代理人死亡D、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6、我国在成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的同时,提出了两项重大保留,这两项保留是(A、D)A、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B、解决争议方法的保留C、关于货物交付地点的保留D、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7、以下哪些行为是伪造票据的行为(A、B )A、伪造票据B、伪造签章C、变更票据金额D、变更收款人8、按保险价值划分,海上保险可分为( A 、B )A、定值保险B、不定值保险C、运费保险D、船舶保险9、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主要有( A 、B 、C )A、《海牙规则》B、《维斯比规则》C、《汉堡规则》D、《斯特拉斯堡公约》10、工业产权具有以下哪些法律特征( A 、B 、C )A、专有性B、地域性C、时间性D、新颖性1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对成员国国民的工业产权给予国际保护,确定了两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以下哪些原则符合该规定( A 、B )A、国民待遇原则B、国际优先权原则C、强制注册原则D、同等待遇原则12、美国产品责任法规定,产品的销售者和制造者,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就应承担产品缺陷引起的法律责任( A 、B、C )A、疏忽责任原则B、违反担保原则C、严格责任原则D、过错责任原则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5分)1、提单:提单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
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国际商法是针对跨国贸易中各种商务活动涉及的国际法律问题而制定的法律规则体系。
在全球化的浪潮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在全球范围内拓展业务,因此了解国际商法知识成为了一项必备的技能。
本文将从合同法、保险法和仲裁法三个方面对国际商法的知识点进行总结和探讨。
一、合同法合同是商业交易中最普遍的法律文件,其作用在于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国际商务中,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语言和文化背景等因素使得合同法呈现出了一定的特殊性。
以下是国际商务合同法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和注意事项:1.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以双方对于条款的同意为前提,一般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
在国际贸易中,书面合同更能够确保各方权益,因此在签署合同时应注意其语言、格式、签字等细节。
2. 合同中的条款合同中的条款应具有明确性、完整性、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在合同中应包含货物数量、质量、价格等方面的详细规定,在发生纠纷时,这些条款将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
3. 合同的变更由于国际商务交易一般涉及比较复杂的条款和法律体系,因此在合同变更时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变更前双方必须就变更内容进行协商,并在变更的合同条款上签署书面同意。
4.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目的在于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在履行合同时,应尽可能避免违反合同约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保险法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商业保险的一种形式也就应运而生了。
保险法是指商业保险行为受到的法律约束,也就是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法律体系。
以下是国际商务中保险法的一些知识点:1.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素主要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费等。
保险合同应准确描述每个要素,阐明保险的责任和义务。
2.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涉及对被保险人财产损失和相关风险进行的保险赔偿。
3. 保险理赔保险赔付是商业保险的核心内容之一,它主要包括索赔、保险金给付和补偿等方面。
国际商法第二章合同法
的不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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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要约的要件: ❖ (1)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区别要约邀请 )
从语言、文字和其他情况判断 有明确接到承诺受其约束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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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价与约因
❖ (一)对价 ❖ 1、英美法的对价Consideration: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利益、
权利、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 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彼此间相互给付)。 ❖ 2、有效的对价必须具备的条件
❖ (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 (2)对价是待履行\已履行\但非过去的对价 ❖ (3)对价有价值,但不要求充足 ❖ (4)非已存在和法定义务 ❖ (5)对价来自受允诺人 ❖ (6)非公共义务或履行的义务超出了公共义务或合同义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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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 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
❖ 接触、洽商、合意的过程,包括动态行为与静 态协议
❖ 动态行为: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 产生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
❖ 静态为达成合意,条款已确定,承诺为成立要件, 产生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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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 我公司向荷兰某公司报盘:某初级产品200公吨, 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50元,即期装运。
❖ 4、美国法:合同是一个许诺或一系列的许诺,对 于违反这种许诺,法律给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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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三、合同的种类
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A.制定法B.立法解释C.判例D.司法解释2、下列国家中,属于普通法体系的有( )。
A.新西兰B.比利时C.荷兰 D.瑞士3、英国的普通法来源于( )。
A.成文法B.判例法C.衡平法 D.普通法4、大陆法的主要特点是( )。
A.法典化B.受罗马法影响小C.先例约束力原则 D.民商合一5、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法律的渊源的国家是( )。
A.英国B.美国C.德国D、香港6、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这种分类法最早是由( )提出来的。
A.法国法学家B.罗马法学家C.德国法学家D、美国法学家7、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是()A、学理B、判例法C、成文法D、习惯8、英国法的主要特点是( )A、法典化B、条理化C、逻辑性D、二元性9、普通法来源于( )A、成文法B、习惯法C、衡平法D、判例法10、中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 )A、判例法B、成文法C、宪法D、习惯法11、大陆法系国家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A、成文法B、判例法C、习惯法D、国际法12、大陆法的结构特点之一是把全部法律分为( )A、普通法与平衡法B、实体法与程序法C、国内法与国际法D、公法与私法二、多项选择题1、传统的商法主要包括( )。
A.公司法B.票据法C.海商法D.保险法E.产品责任法2、下列国家中,属于大陆法系的是( )。
A.法国B.加拿大C.美国 D.英国 E.意大利3、大陆法中的公法包括( )。
A.民法B.宪法C.行政法D.刑法E.诉讼法4、大陆法的渊源主要有( )。
A.法律B.法理C.习惯D.判例E.法典5、普通法与衡平法的主要区别有()A.救济方法不同B.诉讼程序不同C、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D.法律术语不同E.管辖权不同6、在国际上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基本上是( )A、国家B、企业C、公司D、国际机构E、国际组织7、传统的商法主要包括( )A、公司法B、票据法C、海商法D、保险法E、商行为法8、下列国家中,属于大陆法系的是( )A、法国B、德国C、印度D、意大利E、比利时三、判断题1、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一词的含义是指“跨越国界”的意思,即指所调整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涉外的民事关系。
《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胁迫因素存在的合意不真实
第三节 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案例p50
01
原告和被告双方订立造船合同,价格为固定价,分五次付清。当第一笔付款时正值通货膨胀,被告知道原告急需用船,遂要求另加10%款项,原告只好同意。交船后又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后原告要求偿还多付的款项。该案应如何处理?
02
情形:主要指的是乘人之危及显失公平。
合同的效力
免责条款的效力 不可抗力及约定的免责条款。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基本规则: 法定义务规则(全面且合作履行原则)
尽最大努力履行规则(eg:减损义务)
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
03
(见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P56-57)
04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的履行规则(合同转让)
已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比如证人在法庭上作证,当事人事先答应给他一笔钱,后又后悔了,这笔钱是不能执行的,因为证人作证是履行法律上的公共义务,不能成为对价。
对价的适当性由允诺人自己决定 蒙特夫特诉斯考特案(1971) 被告答应以1英镑的价格把房子卖给原告,但后来被告反悔了,声称1英镑是个不充分的对价。法院认为,对价并不要求对等或充分,合同能否执行取决于有没有对价,而不是对价充分与否问题。被告败诉。 但在欺诈、误会、不正当影响等案件中,法院会把对价不充分作为证明欺诈、误会、不正当影响一种证据,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中国规定: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格式条款案例
一书店老板害怕其书籍被水淹,便到保险公司投保,并应保险营业人员指引投了水灾险。投保后一冬日夜晚,书店内水表冻裂,书籍被淹,失去使用价值。书店老板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营业人员告知,老板所投的水灾险的水灾为洪水所引起的灾害,保险协议上白纸黑字非常清楚,所以不予赔偿。
国际商法合同法考试题
选择题下列哪项是国际商法的核心组成部分?A. 国际贸易法B. 国际投资法C. 国际环境法D. 国际刑法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哪项不是合同的必备要素?A. 双方当事人的合意B. 明确的货物描述C. 具体的交货日期D. 货物生产流程依照英国法,对于违反担保的补救措施,以下哪项是正确的?A. 只能请求解除合同B. 不能请求赔偿损失C. 只能请求赔偿损失D. 既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也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当双方未约定交货地点时,通常的交货地点是?A. 卖方仓库B. 买方仓库C. 双方协商的地点D. 货物所在地的指定地点下列哪项是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A.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B. 仲裁过程不公开C. 仲裁裁决不可上诉D. 仲裁员必须是法律专家依照法国法,以下哪项不是合同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A. 双方当事人的合意B. 合同的书面形式C. 合同的公证D. 合同的口头形式填空题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立法、国际商事惯例以及______________。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风险通常自______________时起转移给买方。
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裁决的效力取决于______________的承认和执行。
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当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______________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英美法系认为,合同的成立需要______________和约因两个要素。
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除了仲裁外,常用的方式还包括______________和司法诉讼。
简答题简述国际商法的概念和主要特点。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分析国际商事仲裁相较于司法诉讼的优势。
讨论国际商事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和救济方式。
简述国际商事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和解释原则。
国际商法重点第二章合同法
国际商法重点第二章合同法要约(offer)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情愿依照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同时包含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条款。
大陆法和英美法差不多一致,但美国《统一商法典》更开放,当事人只要有订立合同的意思,并有合理的确定的依据给予相应的补救,则合同自然能够成立例如:只有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
(2)要约必须说明要约人情愿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
要约引诱——也称要约邀请(invitation for offer),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发生要约。
超级市场货架上的商品;拍卖人的首次开价;商店里陈设的标价商品;出售旧车广告;出售股票;悬赏1600英镑查找走失小狗。
美国法院确定要约第一考虑意思表示的措辞:关于要约是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各国法律规定存在差异。
如广告,一般商业广告,各国原则上不认为要约,但英、美法院的一些判例则认为,只要广告的文字明确,确信,足以构成一项许诺即可。
悬赏广告(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3)要约必须传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英国确立的规则包括:要约必须送达才有效;受要约人必须得知要约才能作出有效的承诺;只能由要约人送达才能有效。
“交错的要约”(cross -offer):通常是指当事人采取非对话式的方式,几乎同时相互向对方提出两个独立且内容相同的要约的现象。
要约的约束力(1)对受要约人——有承诺与否的权益。
例外:德国、日本认为对平日经常交易的客户有必要通知要约人。
(一样,沉默确实是不想承诺,日德,承诺与否都要通知,只有专门熟的情形下,怠于通知是承诺)(2)对要约人:要约约束力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在对方承诺之前能否反悔、改变要约的内容、撤回或撤销要约;要约的撤回通知要求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对方即可;对要约的撤销,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①英美一般法: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约束力;英美法认为,假如欠缺对价(consideration)或签字蜡封(signed and sealed)这两个条件之一,则该允诺对允诺人无约束力;美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够承认无对价的“确定的要约”(firm offer),(1.商人,2.要约已规定期限,合理期,3个月,3.书面做成,签字)即要约人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不得撤销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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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成立一、合同的概念合同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的合同则仅指民商法上的合同。
这里,我们所要讲的合同是指后者。
世界各国对合同所下的定义并不完全相同。
在大陆法国家中,德国民法典第305 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或变更法律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这就把合同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将合同纳入法律行为的范畴内。
法国民法典第1101 条规定:“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一种合意。
”这就把合同作为一种合意,即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只有这样,合同才能成立。
在英美法国家中,美国《合同法重述》对合同作出如下规定:“合同是一个许诺或一系列的许诺,对于违反这种许诺,法律给予救济,或者法律以某种方式承认履行这种许诺乃是一项义务。
”可见,英美法把当事人所表示的许诺作为合同的要素,强调合同的实质在于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
但是,并非一切许诺都可以成为合同,只有法律上认为有约束力的、在法律上能够强制执行的许诺,才能成为合同。
英美法国家与大陆法国家关于合同的概念,所持观点有所不同。
大陆法认为,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合意;英美法则认为,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是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85 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现行《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 综上可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所确立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世界各国对合同的概念存在着不少理论上的分歧,但实际上各国都把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合同成立的要素。
如果当事人双方达不成协议,合同就不能成立。
一项合同的有效成立,都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
综合各国的情况来看,合同有效成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当事人之间必须通过要约和承诺所达成的协议;第二,合同必须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第三,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第四,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第五,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第六,合意必须真实。
、要约与承诺订立合同就是双方达成协议,使各方的意思表示取得一致。
各国合同法都认为,意思表示一致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就同一标的交换各自的意思,从而达成一致的协议。
在当事人协商过程中,一般要先有一方作出订约的意思表示,然后他方予以附和。
前者为要约(Offer) ,后者为承诺(Acceptance) 。
从法律上讲,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一项要约,而对方对该项要约表示承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成立了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 一) 要约1.要约的定义和条件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
发出要约的一方当事人为要约人(offeror),另一方当事人为受要约人(offeree)或相对人。
要约可以用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用口头或行动作出。
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1)要约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凡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就不是要约。
要约一经相对人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不用再征求要约人的同意或经其确认。
要约与要约引诱( Invitation for Offer ) 是有区别的。
如果作出意思表示的人并没有一定的对象,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提议,则该意思表示就是要约引诱(或称邀请要约)。
如果是要约引诱,即使对方完全同意或接受该要约引诱所提出的条件,发出该项要约引诱的一方仍不受约束,除非他对此表示承诺或确认,否则合同仍不成立。
如果是要约,那么它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须受到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应该包括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一旦受要约人表示承诺,就足以成立一项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合同。
要约人不必在要约中详细载明合同的全部内容,而只要达到足以确定合同内容的程度即可。
对于某些条件,可以留待日后确定。
关于这一点,大陆法和英美法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条2—204项规定:“货物买卖合同可以通过任何足以表明当事方已达成协议的方式订立,包括通过承认合同存在的双方的行为而订立。
”“即使达成协议的时刻无法确定,协议仍可构成买卖合同。
” “一项买卖合同,即使缺少某些条款,只要当事人双方确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并且存在合理确定的办法,可以提供适当的救济,合同即不因缺乏确定性而不能成立。
”可见,这种规定更为开放。
(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受要约人必须收到要约才能决定是否予以承诺。
因此,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要约须于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生效。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年)明确规定,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第2.1.3 条)。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4条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Specific Perso nS)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offeror)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Offer)。
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根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 年)的规定,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一项要约(第2.1.2 条)。
可见,该两项要求与《买卖合同公约》关于要约的后两种要求完全一致,只不过《买卖合同公约》还有前一种要求,即要约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而通则则无此要求。
此外,通则关于承诺的定义、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时间、撤回和撤销等规定都与《买卖合同公约》完全一致。
2.要约的拘束力要约的拘束力是指要约生效后发生的法律后果,它分为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两个方面。
一般地讲,要约对于受要约人是没有拘束力的。
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只是在法律取得了承诺的资格,并不因此承担承诺的义务。
因此受要约人不为承诺的,只是使合同不能成立,并不负任何责任。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外,受要约人不为承诺时也不负通知的义务;即使要约人单方在要约中表明不为通知即为承诺,该声明对受要约人也没有拘束力。
但在一些情况下,受要约人无论承诺与否,均应通知要约人。
例如日本商法典和德国商法典都规定,商人对于平常来往的客户,在其营业范围内,在接到要约时,应即发出承诺与否的通知,如怠于通知时,则视为承诺。
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在对方承诺之前能否反悔,能否把要约的内容变更,或者把要约撤销的问题。
根据资本主义各国的法律,要约必须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生效,在要约人发出要约至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这段时间里,由于要约尚未发生效力,要约人有权把要约撤回,或更改要约的内容。
关于这一点,世界各国法律规定基本相同。
至于有分歧主要在于:一旦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要约是否必须受其要约的拘束,是否可以撤销其要约或变更其要约的内容。
对此,德国、法国和英美的法律各有不同的要求或规定,现分别介绍如下:(1)德国法律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
德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标明不受要约约束的词句,要约人必须受其要约的拘束。
如果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那么在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或更改其要约;如果在要约中没有规定有效期,则依通常情形在可望得到答复以前,不得撤销或变更其要约。
(2)法国法原则上认为,要约被受要约人承诺以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国的法院判例中,而法国民法典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要约人在要约中指定了承诺期限,要约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以前把要约撤销,但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即使没有在要约中规定承诺期限,而根据具体情况或正常的交易习惯,要约视为应在一定期限内等待承诺者,要约人如不适当地撤销要约,也应负损害赔偿之责。
意大利民法典明确规定:凡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者,在该期限届满以前,不得撤销要约;如在要约中没有规定期限,那么在受要约人承诺以前可以撤销,但如果受要约人善意信赖要约,并为履行作了某种准备,那么要约人对此造成的损失就应负赔偿责任。
(3)英美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拘束力,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要约或变更要约的内容。
要约人即使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限,在法律上他仍可以在期届满以前随时撤销要约。
英美法关于要约的上述原则,不利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假如受要约人为承诺而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一旦要约人不受要约的约束,在受要约人承诺前把要约撤销,势必造成受要约人的损失。
这与现代的经济生活是不相适应的。
英美两国也认识到这个问题,并且都在考虑改变上述法律原则。
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在货物买卖中,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承认无“对价”的“确定的要约” ,也就是说要约人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不得撤销的要约。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二条2—205 项规定;如果商人在签名的书面函件中提出出售或买进货物的要约,且函件保证该要约将保持有效,则即使无对价,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时间内,或如果未规定时间,在合理时间内,要约不可撤销。
在任何情况下,此种要约不可撤销的时间都不超过3 个月。
而且,如果此种保证条款载于受要约人所提供的表格上,则该条款必须由要约人另加签名。
这一规定指明了不可撤销的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①要约人必须是商人;② 要约已规定期限,或者如果没有规定期限,则在合理期限内不予撤销,但无论如何不超过三个月;③要约须以书面作成,并由要约人签字。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该项要约即使没有对价支持,要约人仍须受其要约的约束,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或在合理时间内不得撤销要约。
(4)中国法:①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7条)。
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8条)。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合同法第19条)。
要约的法律规则存在着重大分歧,给世界各国的贸易带来诸多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