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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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管理,根据《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范围内的共享(电)单车停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享(电)单车是指通过网络信息租赁经营的单车或电动单车。
第四条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实施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考核工作。
各社区中队负责对辖区内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实施日常巡查、监督管理工作。各社区中中队将辖区内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等场所的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纳入日常监管范畴;应与辖区内共享(电)单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建立信息沟通平台,对运营企业线下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五条运营企业是共享(电)单车的投放主体和经营管理主体,对本企业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管理承担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各级政府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遵守城市公共秩序。
第六条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考核办法
(一)考核方式
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每次考核抽取一条主干道、两条次干道,并结合信访投诉情况综合打分排名。
检查考核工作由区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负责,考核结果于每月28日前通报至各共享(电)单车运营企业。
(二)共享(电)单车路面停放秩序考核标准:
1、单个投放点20米内单车投放不得超过20辆。
2、投放点停放车辆车头必须一致朝快车道。
3、道路上有堆放、丢弃损坏的车辆。
(三)共享(电)单车禁止停放点:
1.禁止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及人行地下通道停放。
2.禁止占用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停放。
3.禁止在宽度低于的人行道上停放。
4.禁止占用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盲道停放。
5.禁止在消防栓半径5米内的路侧带停放。
6.禁止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转弯部位及其两侧20m范围内停放。
7.禁止在地铁站出入口20米范围内停放。
8.禁止在BRT公交站台范围内停放。
9.禁止在医院、院校大门及国家机构、政府部门、机动车停车场周边扎堆停放,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三)共享单车路面运维管理考核标准:
1.共享单车路面运维人员应按每投放500辆单车运维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的比例配备,并报区城管局执法大队登记备案。
2.各运营企业上报运维管理人员名单应实名制,不得虚报、假报人员信息,运维人员变更需及时上报。
3.重点路段、重点区域各运营企业应加大路面运维人员数量,确保不出现因共享单车乱停放、乱扎堆而影响行人、机动车辆正常通行的现象。
4.逢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时各运营企业应当提前做好相关运维应急预案,确保当天不出现因共享单车运维不到位而导致交通拥堵的情况。
5.各运营企业应根据不同区域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安排运维人员和运维车辆,运维团队必须做到反应迅速,接到任务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展开运维调度工作。
(四)评分标准
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为良好(100—80分)、合格(80—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三个分值段,每月考核成绩取当月考核平均值;全年度考核成绩取每月成绩平均值。
(六)责任追究
区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对辖区内每月至少考核一次,共享(电)单车考核连续2次评分最低的,执法大队需约谈运营企业;连续3次或全年4次考核评分最低的,执法大队应上报市城管局,并对该品牌共享(电)单车采取限量投放、调度搬离、区域禁停等措施。
第七条运营企业应建立专职运营维护团队,做好所属共享(电)单车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及时清理违规停放的车辆,鼓励运营企业采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或委托第三方管理车辆停放秩序。
运营企业应建立对所属车辆的日常巡查、管理和维护制度;应建立对所属运维人员的管理、考核制度;应建立对每日工作、重大事件的影像存档制度。
运营企业应及时清运占道堆放、损坏丢弃的车辆。
运营企业所属车辆停放要求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运营企业应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建立重大保障、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应急保障预案,落实应急人员、设备和物资等。
运营企业发现所属车辆出现大量堆积情况后,应在发现
或接到相关信息后,按一小时内对堆积的车辆清运完毕。运营企业未能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将车辆清运完毕的,由属地代为应急处置,处置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
第九条区城管局在接到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投诉问题时,应立即转发至运营企业,运营企业需在当天做出整改,并将投诉问题区域作为巡查重点,加强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