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致害行为的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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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相关刑事法律问题探析

“医闹”相关刑事法律问题探析

“医闹”相关刑事法律问题探析林宇虹【摘要】医闹事件频发,严重伤害、杀害医务人员的事件让“医闹”入刑成为必然.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将“医闹”纳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然而这个罪名无法涵盖“医闹”行为所有的主体方面和客观方面.建议刑法单独设立“聚众扰乱医疗秩序罪”,并在此罪中设转化犯.另外完善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形成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期刊名称】《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6(000)001【总页数】4页(P74-77)【关键词】医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医疗秩序罪【作者】林宇虹【作者单位】福建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福建福州350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6;D923近年来,医闹事件频频发生,其中暴力伤医事件不在少数。

群体围攻医院,殴打医务人员的现象时常发生。

2015年4月,浙江省永康市妇幼保健院发生一起聚众扰乱医疗秩序案件,导致该院正常的医疗秩序被严重扰乱并停诊,一些财物被损坏。

起因是患者孕妇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心脏骤停,昏迷不醒。

2015年6月,福建省立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在门诊时遭一名男性患者砍伤,被砍断手臂数条肌肉。

起因是该名患者对声带小结手术不满。

2015年7月,广东惠州一名患者持刀看病,因为不愿意等候而砍伤女医生。

目前这样的“医闹”例子已经不胜枚举。

据有关报道,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暴力杀医,伤医等犯罪案件155起。

201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拟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即在此罪名的客观描述中加入“医疗”二字,“医闹”行为拟纳入刑法规范范围。

“医闹”是指患者、患者亲属以及受雇于患者方的群体和个人,以医疗纠纷为借口,采取威胁,杀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侮辱医务人员人格或者现场滋事、扩大事态、制造负面影响等形式严重妨碍医疗秩序的行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正确适用法律,妥当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一般规定1、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患者一方认为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患者一方,是指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患者、依法由患者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患者的近亲属。

2、患者一方与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的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本指导意见处理。

因在非医疗机构进行生活美容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

二、诉辩事由3、患者一方因发生医疗损害而起诉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以其就诊的医疗机构为被告。

患者一方认为损害是由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造成的,可以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

4、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一方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及第59条的规定同时起诉产品生产者、产品销售者以及医疗机构要求赔偿。

患者一方仅起诉部分责任主体,人民法院可以依被诉责任主体的申请追加未被起诉的其他责任主体为案件的当事人。

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5、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一方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起诉血液提供机构及医疗机构要求赔偿。

患者一方仅起诉血液提供机构或者仅起诉医疗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血液提供机构或医疗机构的申请追加未被起诉的另一方为案件的当事人。

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6、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导致患者支出不必要的检查费用,患者一方有权要求医疗机构退还。

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的,患者一方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7•【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医疗卫生事业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极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

社会上存在的一些非法行医活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卫生与健康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示,为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类犯罪,积极参与综合治理,筑牢打击相关犯罪、保障健康中国建设的坚固防线。

经过多年精准打击和综合治理,非法行医类犯罪得到有效遏制,正常的医疗秩序和人民群众良好的就医环境逐渐形成。

近年来,非法行医类犯罪数量、人数均呈逐年下降趋势。

2018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一审共审结非法行医类刑事案件3800余件,判决人数5700余人。

其中,2022年一审审结的案件数量较2018年下降约50%,审结的人数较2018年下降约46%。

但是在非法利益的诱惑下,此类犯罪仍屡禁不止,且为了规避打击,呈现出场所愈加隐蔽、流动性大、屡罚不改等新特点,涉及案件类型也从传统领域向新兴的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等领域延伸,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构成威胁。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指引作用,现公布6件人民法院2018年以来审结的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中,既有利用封建迷信开具含有毒物成分的药方致人死亡的于某非法行医案,又有无证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致人死亡的宋某兰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既有无证从事医疗美容行为致人轻度残疾的宋某敏非法行医案,又有非法实施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行为致人轻伤的吴某荣非法行医案;既有长期无证从事口腔诊疗行为的许某越非法行医案,又有医院法定代表人明知他人没有行医资质仍将医院诊室对外承包致人死亡的吴某娟非法行医案,涉及妇产、医疗美容、辅助生殖、口腔等不同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基于医疗卫生领域违纪违规案例分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分析报告

基于医疗卫生领域违纪违规案例分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分析报告

基于医疗卫生领域违纪违规案例分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分析报告案例分析报告摘要:本文基于医疗卫生领域的违纪违规案例,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在分析中,我们着重探讨了医疗卫生领域中存在的权力寻租、享乐主义、形式主义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引言医疗卫生领域是社会治理的重点领域之一,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福祉。

然而,近年来,一些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存在违纪违规现象,严重影响了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公信力。

本文对医疗卫生领域违纪违规案例进行了分析,以期找出问题的根源并提出对策建议。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医院高管违规收受礼金某医院的副院长在任职期间违规收受患者家属送来的大量礼金。

这种违规行为不仅损害了医疗卫生领域的形象,也容易导致医生为了谋取私利而不择手段地提供服务。

2. 案例二:某医生违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某医生在医院内违反规定,擅自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并以此牟利。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违规,还有可能给患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风险。

3. 案例三:某医院在上级检查时候装门面某医院在接到上级检查通知后,为应付检查,临时进行装修,改善医院的硬件设施。

这种行为是典型的形式主义,没有切实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疗服务质量。

三、问题分析1. 权力寻租问题医疗卫生领域中存在权力寻租的问题,包括违规收受礼金、索取回扣等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医疗卫生服务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甚至可能导致医疗资源的不合理配置。

2. 享乐主义问题一些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存在享乐主义倾向,工作不积极主动,服务态度差。

这种现象让患者感到失望和不满,严重影响了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

3. 形式主义问题医疗卫生领域中存在形式主义现象,包括应付检查、虚假宣传等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公共资源,还容易导致医疗服务质量下降,给患者带来不良影响。

四、对策建议1.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医疗卫生领域的监督,建立健全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纪违规问题。

医疗过失犯罪主观因素分析

医疗过失犯罪主观因素分析

医疗过失犯罪主观因素分析医疗过失犯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疏忽、过错或者违法行为导致患者身体损伤或死亡的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对患者和其家属造成的伤害是不可估量的。

医疗过失犯罪的发生导致了医疗纠纷不断增加,社会舆论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对于医疗过失犯罪的主观因素,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分析。

一、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观念淡薄医务人员是直接面对患者的人群,他们的职业道德观念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医疗过失犯罪的发生。

一些医务人员出于个人私利或其他原因,对患者不负责任,工作中敷衍了事,草率从事医疗服务工作,严重破坏了医务人员的专业形象,使得医患关系紧张,医疗过失犯罪的频率也大大增加。

一些医务人员放弃自己的专业职责,以求私利,无视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他们不顾职业操守,甚至使用假药或者进行虚假治疗,导致患者的健康受到损害。

这些医疗过失犯罪的主观因素主要是由于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观念淡薄导致的。

二、医疗技术水平不够导致医疗过失医疗技术水平是医务人员从事医疗工作的重要保障,而医疗技术水平不够是导致医疗过失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些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为技术不到位,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医疗过失,造成患者的身体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甚至危及生命。

现代医疗技术日新月异,医务人员需要不断地学习新知识、新技术。

一些医务人员由于自身不愿意学习或者缺乏学习的机会,导致自身的医疗技术水平无法提高,医疗过失的发生也成为了一个不可避免的结果。

医疗技术水平不过关是导致医疗过失犯罪的重要主观因素之一。

三、医疗过失犯罪的主观因素还包括一些医务人员个人素质的问题医务人员作为从事医疗工作的人群,个人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医疗过失犯罪的发生。

一些医务人员由于自身的鲁莽、自负、好大喜功等不当性格,在医疗过程中导致医疗过失。

一些医务人员不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不懂得尊重患者和同事,处理事情不谨慎,导致医疗过失频频发生。

在实际的医疗过失案件中,很多医务人员由于自身的恶意行为和个人素质问题,对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李某、东莞南城西妃医疗美容门诊部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李某、东莞南城西妃医疗美容门诊部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李某、东莞南城西妃医疗美容门诊部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4【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45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渠旺邓晓畅李远伦【审理法官】姚渠旺邓晓畅李远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东莞南城西妃医疗美容门诊部;李维喜【当事人】东莞南城西妃医疗美容门诊部李维喜【当事人-个人】李维喜【当事人-公司】东莞南城西妃医疗美容门诊部【代理律师/律所】李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强【代理律所】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东莞南城西妃医疗美容门诊部;李维喜【本院观点】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本案中,根据西妃门诊部、李某的上诉意见,二审争议焦点为:一、西妃门诊部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二、一审认定赔偿标准及费用是否正确。

一、关于西妃门诊部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对于西妃门诊部的责任认定,一审从手术知情同意书是否经受术者签名确认、主诊医师是否符合执业资格以及受术者自身是否存在身体异常等方面作出详细阐述,本院予以确认,在此不再赘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襄阳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辛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襄阳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辛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襄阳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辛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0【案件字号】(2017)鄂06民终28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勇柳莉江涛【审理法官】曹勇柳莉江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陶萍;襄阳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辛华;广州广美整形美容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当事人】陶萍襄阳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辛华广州广美整形美容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陶萍辛华【当事人-公司】襄阳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广州广美整形美容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杜强山东锦鼎律师事务所;吴世春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成章凯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杜强山东锦鼎律师事务所吴世春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成章凯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杜强吴世春成章凯【代理律所】山东锦鼎律师事务所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陶萍【被告】襄阳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辛华;广州广美整形美容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原审相关事实认定和审理程序是否合法;陶萍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一方面,陶萍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襄阳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对其身体头、面部、脖子、肩、胸部、臀部、肛门及下体等做过微创手术,仅凭寻医问诊不足为凭;另一方面,陶萍与襄阳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仅签订了鼻部整形手术协议书,只缴纳了鼻部整形的相关费用,其主张襄阳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为其进行鼻部以外的其他部位的整形手术明显不符合常理,有违日常生活法则。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过错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原审相关事实认定和审理程序是否合法;陶萍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侵权责任案例汇总

侵权责任案例汇总

侵权责任普通分为:普通侵权,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伤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wei)险责任,饲养动物伤害责任,物件伤害责任,以下为生活中常见的各典型侵权案例。

莫某经营惟一家美容美体生活馆,经营范围:生活美容、化妆品零售。

2022 年 4 月,美容美体生活馆宣传邀请北京专家、应用韩国技术,使用蛋白凝固疗法进行祛斑美容。

2022 年 5 月,张某在该店接受了美容美体生活馆礼聘的美容人员魏某实施的祛雀瘢美容治疗。

美容后第二日,张某面部大部份皮肤呈深褐色,伴红肿症状,张某家属找到莫某以毁容为由要求赋予赔偿。

莫某及美容人员魏某出具了承诺书一份,承诺如因此项技术引起所有不良后果,由某美业负全部责任,美容美体生活馆承担连带责任。

张某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前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全面部肿胀、结痂。

张某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至 6 月3 日及 9 月4 日在医院门诊治疗。

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商议无果,张某遂起诉至院,请求判令莫某赔偿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做出民事判决,判决限被告莫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张某赔偿损失。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为,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

美容美体生活馆对被告张某实施的“液氮祛斑”美容符合我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对医疗美容的定义。

被告莫某经营的美容美体生活馆及礼聘的美容人员不具备开展医疗美容的条件及资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医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原告张某在美容美体生活馆接受美容服务中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伤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被告莫某作为唯美时光经营者和负责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注解: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美容纠纷。

其主要争议焦点是美容整形失误是否可以构成医疗事故,因为这关系到因美容整形引起的伤害赔偿案件能否合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王某某1、广州曙光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1、广州曙光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1、广州曙光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8【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60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康玉衡何润楹杨玉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英芝;广州曙光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当事人】王英芝广州曙光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英芝【当事人-公司】广州曙光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仰飞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王正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汪太华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仰飞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王正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汪太华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仰飞王正启汪太华【代理律所】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英芝【被告】广州曙光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代理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先予执行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依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审理程序、鉴定程序是否合法;2.各项费用的认定。

关于一审法院受理案件。

2017年7月25日一审法院收到起诉状后,本案进入诉前联合调解程序,案号为(2017)粤0111联调1993号。

后因双方无法达成调解,一审法院将本案转为正式案号继续审理,案号为(2020)粤0111民初563号,双方均对此表示同意。

罗群、广州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群、广州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群、广州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7【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92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嵩李婷乔营【审理法官】黄嵩李婷乔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群;广州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当事人】罗群广州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罗群【当事人-公司】广州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吕捷宁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赵双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高小聪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吕捷宁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赵双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高小聪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吕捷宁赵双高小聪【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罗群【被告】广州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本案的案由问题,罗群以其在医疗美容活动中人身权益受到损害,在一审中明确主张秀妍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其选择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案由问题,罗群以其在医疗美容活动中人身权益受到损害,在一审中明确主张秀妍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其选择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但一审法院本案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进行审理,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责任认定问题。

医疗损害责任是否成立,一般应从诊疗行为、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等方面进行审查。

罗群在秀妍公司处接受全脸脂肪填充手术,术后经检查面部双侧脂肪厚度不一致,影响了容貌美观,造成身体上的损害。

什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什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什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适⽤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改变了审判实践中长期采取的过错推定的原则。

那么什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下⾯店铺⼩编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问题为您作详细的介绍,感谢您的阅读!什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论有⽆过失,造成患者⼈⾝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式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元化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适⽤司法鉴定/⼈⾝损害赔偿标准。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最责任法》第54条)。

1.患者(“医疗服务接受者”更确切)的损害:要求诊疗⾏为必须造成患者损害;2.医疗机构和医务⼈员的过错;3.诊疗⾏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替代责任)。

三、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机构(详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医务⼈员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事医疗活动的各类⼈员:1.医⽣/护⼠/药剂⼈员/检验化验⼈员等;2.医院中提供相关服务的其他⼈员及管理者【包括医疗防疫⼈员/药剂⼈员/护理⼈员/其他技术⼈员】。

五、诊疗⾏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借助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药物等⼿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关联等维护患者⽣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

1.针对疾病的诊断/治疗⾏为;2.疾病预防⾏为(包括疫苗接种/健康宣教/体检等);3.以计划⽣育为⽬的的各种医学措施;4.医疗美容等。

【提⽰】⾮医疗⾏为包括/医院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或在医院⾃残、⾃杀/医院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医⽣故意伤害患者/⾮法⾏医致⼈伤害。

【律师提⽰】①医疗关系⼤多是⼀种契约关系(医疗契约关系),性质上属于⽅法债务/⾮结果债务:A.⽅法债务是指债务⼈仅承诺利⽤各种可能的⼿段/⽅法或尽其最⼤可能的注意,以完成特定契约⽬的/实现特定契约结果,但未承诺必定完成该特定⽬的/实现该特定结果时债务⼈所负的契约义务;B.结果债务是指债务⼈承诺必定完成特定契约⽬的/实现特定契约结果时债务⼈所负的契约债务。

医疗美容法律案件范本(3篇)

医疗美容法律案件范本(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名称:张某与某医疗美容医院医疗美容纠纷案原告:张某被告:某医疗美容医院案号:(2021)XX民初XXX号二、案件事实1. 原告张某于2020年8月因面部皮肤问题,在被告某医疗美容医院接受了一次激光去斑美容手术。

2. 手术后,张某面部出现大面积红肿、疼痛,且症状持续未缓解。

张某遂向被告提出质疑,被告解释称是术后正常反应,无需担心。

3. 2020年9月,张某病情加重,经医院检查,发现其面部皮肤出现疤痕,严重影响外观。

张某再次向被告提出质疑,要求被告承担责任。

4. 被告认为,张某病情加重并非手术原因,拒绝承担责任。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某医疗美容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2. 被告某医疗美容医院是否应对张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1. 被告某医疗美容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美容服务技术规范,确保医疗美容服务质量。

”被告在手术过程中未严格遵守技术规范,导致张某出现严重并发症,存在过错。

2. 被告某医疗美容医院应对张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张某面部皮肤出现疤痕,严重影响外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判决结果1. 被告某医疗美容医院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XX万元。

2. 被告某医疗美容医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案件启示1. 患者在选择医疗美容服务时,应充分了解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资质,选择正规、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2. 医疗美容手术前,患者应充分了解手术风险,并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充分沟通。

3. 医疗美容手术后,患者如出现不良反应,应及时就医,并保留相关证据。

徐丽娟、西安唯星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丽娟、西安唯星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丽娟、西安唯星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7【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154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凡肖晓通辛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西安唯星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徐丽娟【当事人】西安唯星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徐丽娟【当事人-个人】徐丽娟【当事人-公司】西安唯星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邢利平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肖茜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郭建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邢利平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肖茜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郭建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邢利平肖茜郭建强【代理律所】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西安唯星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被告】徐丽娟【本院观点】双方签订的《售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的协议。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撤销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7 02:46:10徐丽娟、西安唯星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1民终1544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唯星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吴苟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利平,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茜,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丽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西安唯星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疗美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丽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6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州紫馨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何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紫馨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何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紫馨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何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3【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73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康玉衡杨玉芬何润楹【审理法官】康玉衡杨玉芬何润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紫馨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何秀芹【当事人】广州紫馨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何秀芹【当事人-个人】何秀芹【当事人-公司】广州紫馨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砚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砚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砚【代理律所】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广州紫馨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被告】何秀芹【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紫馨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权责关键词】欺诈委托代理合同过错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反证证明力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紫馨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二、损失的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

何秀芹在一审中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一审法院经摇珠确定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紫馨公司对何秀芹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则与其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法医学鉴定。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于2019年1月2日作出司鉴院[2018]临鉴字第42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意见,从疾病特点、手术指征、术前检查、患方自身因素、医疗行为局限性等方面进行了综合分析判断,从而得出医疗过错系轻微作用的结论,轻微作用的参与度范围为5%-15%,最终建议参与度为10%-15%,鉴定意见分析详细、具体,依据充分,具有高度科学性,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医疗美容的相关规范

医疗美容的相关规范

一、医疗美容相关的法律文件规定
1、《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章(第19号令) 1)医疗美容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 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 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 复与再塑。 2)法定二级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 和美容中医科。 注: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 3)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法定条件——根据第十一条规 定直接认定 注:国家卫生计生委第8号令(2016年1月19日)取消了 美容主诊医师资格须经省计委认定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 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 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 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 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 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 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美容的相关规范
厦门市卫生监督所 2016/03/22 郑幼卿
不良事件: 2015年4月,同安区亿家仁美容美容店(厦门斯美 贸易有限公司) 一针玻尿酸隆鼻,右眼瞬间暴盲,手发麻(中山医院 CT诊断:脑栓塞、蛛网膜下腔出血) 非法生产销售假美容药案(涉及9个省38个犯罪分子) 国内生产的高仿产品
一、医疗美容相关的法律文件规定 二、医疗美容相关的医学专业知识 三、医疗美容相关药品器械甄别 四、医疗美容日常监督检查手段 五、

医疗美容法律起诉案例(3篇)

医疗美容法律起诉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女士,女,35岁,某市居民。

被告:XX美容院,位于某市中心繁华地段。

案由:医疗美容侵权纠纷二、事实与理由(一)事实1. 2020年3月,张女士因工作繁忙,希望通过医疗美容改善自己的面部肌肤状况,于是来到被告XX美容院进行咨询。

2. XX美容院承诺采用先进的医疗美容技术,为张女士提供专业、安全的服务。

在张女士的强烈要求下,美容院为其推荐了一项名为“超声刀”的医疗美容项目。

3. 2020年4月,张女士在XX美容院接受了“超声刀”治疗。

然而,在治疗过程中,美容院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张女士面部严重受损。

4. 治疗结束后,张女士的面部出现大面积红肿、疼痛,甚至出现疤痕。

经过多方求医,病情并未得到明显改善。

5. 张女士认为XX美容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导致其面部严重受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理由1. XX美容院未取得相关医疗美容资质,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2. XX美容院在为张女士进行“超声刀”治疗时,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导致张女士面部受损。

3. 张女士在治疗过程中,未被告知治疗风险,也未签署知情同意书,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4. XX美容院未对张女士的治疗效果进行跟踪,也未提供必要的后期护理服务,导致张女士的病情加重。

5.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XX美容院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过错导致张女士受到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XX美容院赔偿原告张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XX万元。

2. 判令被告XX美容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3. 判令被告XX美容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法院审理1.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XX美容院未取得相关医疗美容资质,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存在违规操作行为。

2. 法院认为,被告XX美容院在为原告张女士进行“超声刀”治疗时,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导致张女士面部受损,存在过错。

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保护消费者健康权益PPT

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保护消费者健康权益PPT

01
02
03
安全隐患
非法医疗美容机构缺乏专 业资质和安全保障措施, 容易引发感染、损伤等安 全事故。
健康风险
非法医疗美容使用的产品 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如假 冒伪劣、过期等,给消费 者带来健康风险。
法律风险
非法医疗美容机构和从业 人员可能存在欺诈、虚假 宣传等行为,消费者权益 受到侵害时难以维权。
案例分析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
设立专门的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消费 者的投诉和维权需求,维护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救济途径
协商和解
消费者与医疗美容机构 之间可以就纠纷进行协 商和解,达成一致意见

投诉举报
消费者可以向相关监管 部门投诉举报,寻求行
政救济。
提起诉讼
消费者可以依法向法院 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
通过各种渠道向消费者普及医疗美容知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 。
加强维权教育
引导消费者了解自身权益,教育消费者如何维权,提高消费者的维权能力。
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和加强国际合作
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加强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打击非法医疗美容行 为。
加强国际合作
与国际相关组织和其他国家开展合作,共同打击跨国非法医疗美容活动,维护全 球消费者健康权益。
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和规范经营行为
设立严格的准入条件
提高医疗美容行业的准入门槛,对从 业机构和人员实施严格的审核和监管 ,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规范经营行为
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从业机构 和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 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和维权能力
普及医疗美容知识

医疗美容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医疗美容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审美观念的变化,医疗美容行业在我国迅速发展。

然而,由于市场准入门槛较低、行业监管不严等原因,医疗美容领域出现了诸多乱象,如非法行医、虚假宣传、产品假冒伪劣等,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医疗美容纠纷展开,分析其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法律责任。

二、案例描述原告李某,30岁,某公司职员。

因工作压力和年龄增长,李某出现了皮肤松弛、皱纹增多等问题,于是决定进行医疗美容手术,改善面部状况。

经过多方比较,李某选择了某知名医疗美容机构——美丽天使医疗美容诊所。

在术前咨询过程中,美丽天使医疗美容诊所的咨询师向李某推荐了一种名为“玻尿酸注射除皱”的手术项目,声称该手术效果显著,无痛苦、无恢复期。

在咨询师的大力宣传下,李某对手术充满信心,并与诊所签订了手术协议。

然而,手术结束后,李某发现自己的面部出现了严重的肿胀、疼痛,且皱纹并未得到改善。

经过多方了解,李某得知该诊所使用的玻尿酸并非正规产品,而是假冒伪劣产品。

在愤怒和失望之余,李某将美丽天使医疗美容诊所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手术费用并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包括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关系、产品责任关系和侵权责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案进行分析。

2. 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关系(1)美丽天使医疗美容诊所与李某签订了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服务内容、费用、责任等事项。

(2)诊所咨询师在术前未向李某充分告知手术风险和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存在欺诈行为。

(3)诊所使用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手术,违反了合同约定。

综上所述,美丽天使医疗美容诊所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3. 产品责任关系(1)诊所使用的玻尿酸为假冒伪劣产品,侵犯了李某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2)假冒伪劣产品导致李某身体受到损害,诊所应承担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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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致害行为的犯罪问题
作者:殷磊, YIN Lei
作者单位:南通大学,江苏南通,226019
刊名:
医学与哲学
英文刊名:MEDICINE AND PHILOSOPHY
年,卷(期):2009,30(21)
被引用次数:2次
1.佚名10年20万起美容毁容,美容市场监管刻不容缓 2005
2.赵同刚卫生法 2004
3.臧冬斌医疗事故罪中医疗行为的法律界定[期刊论文]-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3(02)
4.曹子丹;侯国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解 1997
5.卢建平;田兴洪论医疗事故罪中"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之认定[期刊论文]-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03)
1.黄志.姜金良非法行医罪主体的司法认定——基于实质解释的立场[期刊论文]-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2)
2.姜金良非法行医罪主体的实质解释[期刊论文]-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3(3)
引用本文格式:殷磊.YIN Lei医疗美容致害行为的犯罪问题[期刊论文]-医学与哲学 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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