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务派对国际法的认识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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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务派对国际法的认识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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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近代史研究的不断深人,对近代国际法在中国传播及其影响的研究已成为一个崭新的领域,而且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洋务运动时期,是近代国际法输人中国、中国接受和运用国际法的最重要的时期,本文主要讨论洋务派®对国际法的认识和运用。
一、洋务运动时期国际法在中国的传播
近代国际法之传人中国,始于第一次鸦片战争时期,林则徐是近代国际法输人中国的最早倡导者、组织者和实施者。早在广州查禁鸦片期间,林则徐就主动了解世界各国的情况,曾组织翻译了一批西方书籍,其中包括瑞士法学家滑达尔的著名国际法著作《万国法》,摘译了其中有关战争、敌对措施等内容,如封锁、禁运等部分章节,后被魏源收人其所著《海国图志》第52卷《夷情备采》之中,这是近代国际法输入中国的开端。
随着第二次鸦片战争的结束,总理衙门成立,外国公使进驻北京,外国人在中国各通商口岸游历、通商、传教,并把持了中国海关行政事宜,清政府对外交往日益频繁。但中外对彼此法律的了解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等的情况。正如恭亲王奕訢等所奏称的那样:“査中国语言文字,外国人无不留心学习,其中之尤为狡黯者,更于中国书籍,潜心探索,往往辩论事件,援据中国典制、律例相难。臣等每欲借彼国事例以破其说。无如外国条例,俱系洋字,苦不能识”。m
19世纪60年代初,在中国海关任职的英国人赫德,曾将当时国际法的权威性著作——美国外交官惠顿的《万国公法》中关于使节权的24节译出,以供总理衙门参考。不久,他得知美国传教士丁韪良正在着手翻译这一部著作,便鼓励其完成这项工作。[2](P377)在赫德的支持下,1863年,丁韪良完成了《万国公法》全书的翻译工作,命名为《万国律例》,并向总理衙门呈出《万国律例》4本,声称此书“凡属有约之国,皆宜寓目,遇有事件,亦可参酌援引。”总理衙门认为书稿“大约俱论会盟战法诸事,其于启衅之间,彼此控制箝束,尤各有法”,于是派出章京陈钦、李常华、方濬师、毛鸿图等4人,“与之悉心商酌删润,但易其字,
不改其意”。⑴w1864年,总理衙门资助该书正式刊印,更名为《万国公法》,这是近代介绍到中国的第一部完整的西方国际法著作。总理衙门得到300部,凡通商口岸都发给一部,作为对外交涉的重要依据。
此后,丁韪良又相继主持编译了有关西方国际法著作多部。主要的有德国外交官马尔顿所著的《外交指南》,以《星轺指掌》为书名;美国国际法学家吴尔玺所著《国际法研究导论》,以《公法便览》为书名;德国法学教授(原籍瑞士)步伦所著《国际法》,以《公法会通》为书在京师同文馆和江南制造局成立后,相继出版了一大批国际法相关著作,主要有《星轺指掌》、《公法便览》、《公法会通》、《陆地战例》、《公法总论》、《各国交涉公法论》、《各国交涉便法论》等/«(P44)总理衙门经过频繁的对外交涉,逐渐认识到国际法的重要性,它要求中国驻外公使时刻留意公法,中国驻外公使也把学习和掌握国际法知识作为外交工作的重要内容。如清代派遣的第一位驻外公使郭嵩焘就认为:熟悉公法为“今日办理洋务机宜之一”。[3](P361>在出使英国之前,他专门向丁韪良请教外交知识和外交礼仪等。此外,清政府还相继派出一些人专门学习国际法知识,如马建忠被总理衙门“派充出洋随员,并令于
各国交涉、公法、律例等事认真讲习”,他“出洋以来,肄习交涉、公法、律例、格致、政治、文辞,均经考试取中,领有官凭”。miS37’P37)同时,在洋务派创办的各级学堂中,已经相继开设了一些国际法及其相关课程。如京师同文馆,开设了国际公法、世界历史、世界地理等;如李鸿章在上海创办的广方言馆,开设了外国公理公法、行海理法、外国风俗国政等。m(PI82)这些都有利于国际法在近代中国的传播。
二、洋务派对国际法的认识
在洋务运动期间,洋务派对近代国际法的了解逐渐深人,主要有以下几种认识。
1.以“万国公法”定曲直,认为“公法可恃”一些驻外使节甚至主持外交的亲王、大臣多有这样的认识。如曾纪泽认为:“至于万国公法,西人未必尽遵,然大小相维,强弱相系,诚能遵守,可以保世滋人,谋国家者所宜宝贵也。”薛福成认为“西人风气,最重条约,至于事关军国,尤当以万国公法一书为凭”。认为“公法可恃”的最典型代表是李鸿章。他长期负责外交事宜,倡导遵守国际公法,主张严格按照签订的条约办
事。1875年,李鸿章在与日本公使森有礼面谈时,针对日本使臣认为“和约不过为通商事可以照办,至国家举事,只看谁强,不必尽依著条约”;“万国公法亦可不用”等言论,予以驳斥说“此是谬论,恃强违约,万国公法所不许”/lw(#4P34)“两国和好,全凭条约,如何说没用?”UW(S4’P34)他在《请饬官吏讲求条约片》中要求清政府:“应请旨严饬各直省督抚,督饬所属地方官讲求条约,先事防维,傥遇有外国官民被戕之事,迅即饬属査明,严缉真正凶犯,勒限办结,傥有任意迁延虚饰等弊,致开边衅,立予重惩,庶期消患未萌,免蹈前辙。”
疑,以致于在中日甲午战争之前,面对日本的武力挑衅,李鸿章仍盲目相信国际法,认为“我不先与开仗,彼谅不动手,此万国公例,谁先开战,谁即理诎。”
2.认为中国应利用公法规则,保护国家利益最主要的代表人物是郭嵩焘、曾纪泽、薛福成等。作为近代中国第一代驻外公使,他们为中国融人国际社会,并利用国际法规则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如薛福成在《论中国在公法外之害》指出;“各国之大小强弱,万有不齐,究赖此公法以齐之,则可
以弭有形之衅。虽至弱小之国,亦得藉公法以自存”;“三十年来,日本、暹罗尽力经营,以求附乎泰西之公法。日本至改正朔,易服色,以媚西人,而西人亦遂引之人公法矣。中国与西人立约之初,不知《万国公法》为何书。有时西人援公法以相诘责,秉钧者尝应之曰:‘我中国不愿人尔之公法。中西之俗,岂能强同;尔述公法,我实不知。’自是以后,西人辄谓中国为公法外之国,公法内应享之权利,阙然无与。如各国商埠,独不许中国设领事官;而彼之领事在中国者,统辖商民,权与守土官相埒;洋人杀害华民,无一按律治罪者;近者美国驱禁华民,几不齿中国于友邦。此皆与公法大相刺谬者也。公法外所受之害,中国无不受之。盖西人明知我不能举公法以与之争,即欲与争,诸国皆漠视之,不肯发一公论也;则其悍然冒不韪以凌我者,虽违理伤谊,有所不恤矣”;“若势有不逮,曷若以公法为依归,尚不受无穷之害。……近年以来,使臣出驻各国,往往援据公法为辩论之资,虽有效有不效,西人之旧习已稍改矣。”UH(P41?)因此,薛福成曾向清政府建议,“宜将万国公法,通商条约等书,多为刊印,由各省藩司颁发州县。将来流布渐广,庶有志之士与办事之官幕书吏,咸得随时披览,一临事变,可以触类旁通,援引不穷矣。”nH(P8])再如曾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