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管理办法(doc 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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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与大家一起共同学习《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管理,规范客运专线竣工验收工作,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铁路客运专线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试运营或正式运营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高速铁路项目、客运专线项目、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近期兼顾货运的铁路客运专线项目(以下统称铁路客运专线)。

第四条(试运营与正式运营要求)铁路客运专线按照本办法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安全评估后,方可进行试运营;国家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营。

(试运营的否定条件)初步验收不合格或未通过安全评估的铁路客运专线,一律不得交付试运营。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依据、条件

第五条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国家验收等五个阶段。(竣工验收包括五个阶段的工作。换言之,这五个阶段都属于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竣工验收的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

2.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4.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

5.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6.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注意保留有关资料——工程竣工资料) 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注意建设单位补充的相关技术标准等必须经铁道部认可,否则不能作为验收依据)

第七条验收条件

(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本条强调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必须按设计文件建成)

2.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三同时要求)

3.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三同时要求)

4.承包商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一是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二是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5. 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意见,咨询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意见——只有“合格”等级)

6. 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竣工文件要做到提前交给接管运营单位,一是用于竣工验收,二是用于制定或修改《行规》《站(段)细则》等技术规章,用于维修工作。关于竣工文件的移交,有关文件规定至少7日前。我想⑴尽可能提前移交;⑵接管运营单位要按照铁道部《关于铁路局提前介入客运专线管理的指导意见》(铁办〔2008〕176号)等要求提前介入。)

(二)动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静态验收合格;(完成了静态验收,形成了《静态验收报告》,注意静态验收报告的内容要求,并含专家组意见

)。

2.《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已经批准;(建设单位要按照铁道部确定的动态验收综合试验和模拟试运行的主要原则,编制《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并报部批准后实施。)

3. 动态检测准备工作完成。(主要是专业检测机构在建设单位的配合下,按照批准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做好各项动态检测准备工作。)(三)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2. 静态验收及动态验收遗留问题整改完毕;(本条看似简单,在整个验收中应做到:⑴与后面安全评估的条件对应,对影响运营的问题必须整改完成;

⑵在动态验收时,由于综合检测车应用时间较短,因此对于动态检测试验发现的问题,尤其是系统性能和功能方面的问题,应立即组织整改,以便使整改结果及时得到验证。)

3.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本条强调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没说验收合格,在国验时为验收合格。⑴关于环保验收。原环保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明确: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依据环保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保要求。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负责该项目环保验收。⑵关于水保验收,《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

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通常是在环保验收时,水保行政部门参加,一并完成验收。〈但是,2002年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第八条规定“在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对于符合本办法所列验收合格条件的,方可向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也就是说要搞水保专项验收),铁道部环保办与国家水利部有关部门进行多次协商,未果,仍在进一步协商〉。

4.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本条强调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即,初验前必须完成的工作。⑴关于劳安卫设施。原劳动部《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规定:①国家计委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工程),其竣工验收由劳动部参加,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由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参加;②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工程)其竣工验收由劳动部或劳动部委托的省级劳动部门参加,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由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参加。受委托参加竣工验收的省级劳动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的结论性意见报劳动部备案;③各产业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没提竣工验收和初步验收),由项目(工程)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参加;④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由同级劳动部门参加。——关于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验收。铁道部属国务院行业部门,有其自己的劳动卫生部门,并负责有关劳卫安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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