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报警装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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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装置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及时发现火情,规范火灾报警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火灾报警装置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各生产中心对火灾报警装置的选用、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及考核的内容。的安全管理。

3部门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负责火灾报警装置的监督管理。

3.2 电气车间负责火灾报警装置的维护保养。

3.3 各生产车间负责火灾报警装置的使用、检查。

4管理内容

4.1 应用火灾报警装置监视生产现场,是及时发现火情、着火事故,预防事故扩大,使爆炸、着火事故及时发现并得到控制而不至发生重大事故的重要手段。

4.2 加强火灾报警装置的使用和管理,使报警装置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100%。

4.3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有发生爆炸、火灾可能的,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遵循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原则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4.4 火灾报警装置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按照有关文件和生产经验及装置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配备。选择火灾报警装置应具备以下条件:

4.4.1 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许可证。

4.4.2 功能、结构、性能和计量应符合国家法令的要求。

4.4.3 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4.4 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4.4.5 受其它气体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4.5 火灾报警装置安装场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4.5.1 可能泄露的可燃性气体的密度(比重)、扩散速度。

4.5.2 室外安装应考虑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4.6 报警器实行厂级、车间、班组三级管理。

4.7 火灾报警装置的主管理部门为安全环保部,负责实时管理,并建立包括火灾报警装置分布、停用、报废等相关的设备管理台账。

4.6 电气车间负责火灾报警装置的维护保养,并每季度对厂所有火灾报警装置进行一次火灾报警试验,并建立检维修记录。

4.7 火灾报警装置实行属地管理,即火灾报警装置的所辖单位水汽进行管理,负责火灾报警装置的使用,并进行记录。

4.8 各生产车间每月对辖区内的火灾报警装置检查一次,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对损坏的报警设备由电气车间进行维修、更换。

4.9 火灾报警装置按运行设备对待,应定期检查,若人为损坏,则按《消防法》相关条款追究其责任。若因检查不及时、不认真而造成火灾报警装置不完好,按照项目部相关规定考核。

4.10 火灾报警装置应指定专人管理,在非事故状态下,其他操作人员不得随意启动火灾报警装置。随意启动火灾报警装置,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5.安全环保部要建立健全的火灾报警、消防设施、器材使用和维护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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