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ppt
废弃汽车处理与管理条例
废弃汽车处理与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对废弃汽车的处理和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废弃汽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回收、拆解、处理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废弃汽车处理和管理应当遵循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公共安全、法律法规等原则。
第二章废弃汽车处理与管理要求第四条生产者责任汽车生产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废弃汽车实施回收利用,并承担废弃汽车回收、拆解和处理的费用。
第五条销售者责任汽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汽车时向消费者提供汽车报废回收服务信息,并协助消费者将废弃汽车交付给合法的废弃汽车回收企业。
第六条使用者的责任汽车使用者应当合理使用汽车,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将废弃汽车交付给合法的废弃汽车回收企业。
第七条维修者的责任汽车维修者应当在维修汽车时,对汽车进行合理检查,确保汽车的安全和使用寿命。
第八条回收企业的责任废弃汽车回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废弃汽车进行回收、拆解和处理,并将其纳入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第三章废弃汽车处理的监督管理第九条政府部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废弃汽车处理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废弃汽车处理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监管措施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废弃汽车处理和管理的监管,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十一条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废弃汽车处理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废弃汽车处理和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法行为的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政府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行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政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条例的生效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条例的解释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政府部门所有。
以上是废弃汽车处理与管理条例的详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3年《机动车废旧车辆回收标准规定》全文
2023年《机动车废旧车辆回收标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废旧车辆回收行为,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机动车废旧车辆回收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废旧车辆回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机动车废旧车辆回收活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信息管理和登记制度,确保废旧车辆回收的透明度和监管能力。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动车废旧车辆回收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财务补贴。
第二章废旧车辆回收流程第六条机动车废旧车辆回收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回收企业或社会组织接收机动车废旧车辆时,应当核实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与车主签订回收合同;(二)回收企业或社会组织应当对废旧车辆进行入库登记,包括基本信息和车辆状况;(三)回收企业或社会组织应当对废旧车辆进行拆解处理,确保环境污染最小化,并将可回收部件进行分类保管;(四)回收企业或社会组织应当将没有再利用价值的废旧车辆及时交由合格的环保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章废旧车辆回收标准第七条机动车废旧车辆回收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回收企业或社会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施,能够安全、高效地进行废旧车辆回收和处理;(二)回收过程中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三)废旧车辆拆解处理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和环保要求,避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四)废旧车辆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和报告制度,向相关监管部门按时提供废旧车辆回收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四章监管和行政处罚第八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废旧车辆回收活动的监管,定期检查回收企业或社会组织的运营和管理情况。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标准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以确保机动车废旧车辆回收活动的规范和顺利进行。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标准自2023年起实施。
第十一条其他与机动车废旧车辆回收相关的事项由国家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和发布。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全文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全文《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文是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七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为,推广环保产业发展,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合用于机动车报废回收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机动车报废处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机动车拆解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等相关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国家鼓励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通过引进技术、改造设备、提高管理能力等方式,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
第二章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第四条机动车回收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向社会公示经营许可证、机动车回收证明、废旧机动车回收张贴告知公示牌等相关信息。
其中,机动车回收证明应当包括机动车废物变卖凭证、机动车残值评估证明或者公告、机动车处置凭证等实体证明或者电子证明。
第五条机动车回收单位应当按照报废机动车的压扁、分拆、分类、挑选等要求进行处理。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设备购置、人员技术培训、场地安排等方面进行投入,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能力和效率。
第六条机动车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中符合环保、安全、卫生、质量要求,并对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危(wei)险废物和其他利用价值进行分类存储、有效利用或者安全处置。
第三章机动车报废回收利用第七条机动车回收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从业人员对报废机动车进行鉴定、分类、材料回收等工作,实现价值回收和回收利用。
第八条机动车回收企业可以通过建设废旧机动车拆解整车和零部件回收数据库等方式,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效率。
废旧机动车拆解整车和零部件回收数据库应当包括报废机动车的基本信息、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辆产地、归属地、车型、材料组成等相关信息,并及时与公安部门进行信息联网。
第九条国家鼓励机动车回收单位和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材料、零部件等资源进行分离、分类、回收,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环保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对机动车回收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严格检查机动车回收证明的真伪、环保、安全等相关要求的符合情况。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编辑锁定讨论999《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是中国即将出台的法规,该《办法》将允许将符合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再制造、再利用,这将对新车消费和二手车消费起到促进作用。
2019年2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中文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发布机构国务院发布时间2019年2月22日(吹风会)拟取代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目录1. 1出台背景2. 2发展历史3. 3内容解读4. 4办法全文5. 5修订内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出台背景编辑随着中国汽车产销量增长,报废汽车数量也逐年增加。
2001年6月由国务院发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的情况。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发展历史编辑2019年1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2019年2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商务部副部长王炳南、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负责人郑书伟、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张要波介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内容解读编辑新办法对新旧企业、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标准一致,符合条件就可以从事回收拆解工作。
通过这样的标准调整,可以有效促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竞争,促进行业发展,对提高报废回收行业技术水平产生重要作用。
此外,新办法还取消了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数量控制,由市场来决定报废机动车回收的价格等等,这将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吸引更多资本进入,提升绿色循环发展的水平。
针对机动车报废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问题,新办法增加了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明确要求报废回收企业在存储拆解场地、设施设备、拆解操作规范等方面要符合环保要求,并要求对环保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新办法一大特点是允许将符合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出售给再制造企业,提高回收价值。
这将明显提升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价值,提高车主报废积极性。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报废汽车的管理,推进报废汽车资源化利用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报废汽车回收范围包括在本市行驶、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不具备安全行驶条件或者无法修复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报废汽车)。
第三条报废汽车回收应当以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为重点,通过发展绿色循环经济,提高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率,减少车辆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四条本市实行政府主导、企业运营、市场化运作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模式。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工作;相关企业负责开展回收业务、建设回收网络并提供服务;市场机制发挥关键作用,通过价格信号引导报废汽车回收行动。
第二章报废汽车回收机构的申请、备案和证书第五条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手续,并到市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
第六条企业应当设立或者规划专门的回收网点,建立管理制度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企业应当进行资格认证,取得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书》,并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证书。
第三章报废汽车回收程序第八条机动车行驶证注销前的报废汽车,车主应当向以环境保护部门为主管的车辆报废单位(以下简称报废单位)申请回收。
报废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回收。
第九条机动车行驶证注销后的报废汽车,车主应当自行将报废汽车运往符合要求的报废单位。
第十条报废单位应当对回收的报废汽车进行全面拆卸、清洗,并进行分类处理。
符合再利用标准的零部件和材料应当先进行分类后销售或委托加工利用。
第四章监管及处罚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上海市报废汽车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86号)。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与再制造结合,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全产业链生态,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突出绿色化、集约化、市场化、专业化发展,提高回收利用效率、服务水平和环保水平。
第四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商(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科学规划布局第五条省商务厅加强科学规划布局指导,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报废机动车行业发展规划布局,报废机动车企业进行新建、迁建、扩建等,要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坚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拆解场地进省政府明确四至范围的开发区(包括经开区、高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和专业产业园区)和产业园区,且在四至范围内。
第六条坚持供需总体紧平衡原则,统筹考虑区域位置、汽车保有量、行业发展前景等因素,严格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以下简称《技术规范》)要求,根据所在地区(地级市)年总拆解产能、地区单个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企业空间间距、回收报废车辆成本等要素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布局。
即I档地区(地区机动车保有量500万辆)单个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3万辆、∏档地区(地区机动车保有量200-500万辆)单个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2万辆、In档地区(地区机动车保有量100-200万辆)单个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1.5万辆、IV档地区(地区机动车保有量50-100万辆)和V档地区(地区机动车保有量20-50万辆)单个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1万辆、V1档地区(地区机动车保有量20万辆以下)单个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0.5万辆。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〇二〇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本届商务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钟山主任何立峰部长苗圩部长赵克志部长黄润秋部长李小鹏局长肖亚庆2020年7月18日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报废车辆管理办法
报废车辆管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拟修改【1】《国务院关于修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19日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审核部门将由经贸管理部门变为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废汽车回收业不再纳入特种行业管理。
意见稿删除了现行条例中“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的规定,明确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意见稿规定,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审核完毕。
在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资格方面,意见稿弱化了现行条例中对注册资本、场地面积、人员数量的具体要求,强调了企业要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废弃物存储和处理设备、设施,与报废汽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拆解操作规范。
意见稿的一大亮点是允许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交售给再制造企业。
“五大总成”是指汽车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车架等总体构架,在现行条例中它们须作为废金属强制回炉。
意见稿则规定,“五大总成”作为废金属,可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或按照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交售给零部件再制造企业;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意见稿同时强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禁止报废汽车整车、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违规出售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2】《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近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废旧汽车回收与利用课件
目 录
• 废旧汽车回收与利用概述 • 废旧汽车回收技术 • 废旧汽车回收产业链 • 废旧汽车利用方向 • 废旧汽车回收与利用的挑战与对策 • 案例分析 • 前景展望
01 废旧汽车回收与利用概述
废旧汽车回收与利用的定义
废旧汽车回收
指对达到报废标准或者因其他原 因造成损坏的汽车,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进行回收拆解,并从中提 取可再生资源。
废旧汽车中的有色金属可以被提取出来,经过加工后重新用于制造新的汽车零部件 或其他产品。
有色金属的回收和再利用可以减少对自然资源的依赖,降低生产成本,同时减少环 境污染。
非金属材料行业再利用
废旧汽车中还包括许多非金属 材料,例如塑料、玻璃、橡胶 等。
这些非金属材料也可以被回收 和再利用,例如塑料可以经过 加工后用于制造新的汽车零部 件或建筑材料等。
磁选
利用磁性原理,将铁磁性部件从 非铁磁性部件中分离出来。
比重分选
利用不同物质比重不同的特点, 将不同物质分离出来。
回收利用技术
金属回收
将废旧汽车中的金属部件进行回收,用于再制造 或熔炼成新金属。
非金属回收
将废旧汽车中的非金属部件进行回收,用于制作 建筑材料、填充材料等。
油水回收
将废旧汽车中的油水进行回收,经过处理后可再 次使用。
国际案例
• 重视资源循环利用,部分地区采用先进的再生能源利用技 术,实现资源的高效循环利用。
国际案例
01
德国
02
03
04
废旧汽车回收率较高,政府通 过政策和税收优惠鼓励车主将 废旧汽车交给回收企业进行处
理。
回收企业将废旧汽车进行拆解 、分类和再利用,部分零部件 通过翻新后进入二手市场流通
机动车报废管理规定办法
机动车报废管理规定办法前言为了规范机动车报废处理流程,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经相关部门协商制定了《机动车报废管理规定办法》。
本文档旨在对该规定办法进行解读和说明。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报废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本办法以及有关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报废处理工作。
第二条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报废处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遵守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原则的基础上采取拆解回收等方式进行。
第三条禁止将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中的废弃物直接抛弃或交由非法机构进行处理。
第四条报废处理应当依据环保、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等原则,综合利用资源,加强对废弃物处置的监管,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资源的浪费。
第二章:报废处理第五条对于需要报废的车辆,应当到当地车管所办理报废手续,并销售和拆卸回收车辆。
卖家和买家双方应当签订明确的销售协议并领取委托拆解证明。
第六条车辆拆卸回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收集从业许可证,并在执行拆解回收任务前,应当向环保所报备,并获取相关的工业废物综合利用许可证。
车辆拆解回收单位在拆解完成后,应当交给当地车管所发放的《机动车强制报废证》。
同样,若拆解回收单位符合公司标准,则应当颁发“机动车拆解管理质量证明”。
第八条车辆拆解回收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并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安全和卫生制度和落实责任。
第九条车辆拆解回收单位应当将拆解及处理的废旧物品分类,做好危险废物收集整理处理和合理处置。
第十条车辆拆解回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环保、安全、卫生相关规定,制定并执行相应的责任制度和规范。
第十一条车辆拆解回收企业应当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建立协同机制,加强信息的共享,扩大回收资源的利用范围,促进产业链条的有序发展。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省、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拆解回收企业的监督,确保其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相关规定的要求。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商会等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资质认定和管理第七条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
第八条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监督和指导,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废机动车回收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依法注册,拥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和技术设备,确保操作过程合法合规。
2. 安全环保: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安全、环保和操作规程,确保回收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和安全隐患。
3. 公平公正: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依法公开回收价格,并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确保回收价格符合市场规律和公平合理。
4. 资源循环利用: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通过科学有效的技术手段,最大限度地实现报废机动车的材料和零部件的再利用。
第三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注册登记:应当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
2. 设备设施:应当具备完善的回收设备和设施,能够满足报废机动车回收的需要。
3. 人员素质:应当有一支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人员队伍,能够进行科学有效的回收作业。
4. 资金保障:应当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保证回收作业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回收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回收渠道:建立健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渠道,确保回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回收程序:制定详细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回收作业的准确和规范。
3. 材料鉴定:建立科学的技术手段,准确鉴定报废机动车的材料和零部件,确保资源循环利用的高效性和准确性。
4. 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和管理报废机动车的信息,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第五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账目核实和检查,确保回收资金的合法、合规和安全。
并应当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资质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报废汽车管理办法
最新报废汽车管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 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七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汽车强制报废制度规定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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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废车肇事无保障。报废车辆一旦发生事故,因 无牌无证,并且车辆不值钱,往往弃车而逃,给交警部 门侦破事故增加了难度,并直接导致了一些事故的无法 侦破。加之报废车辆没有参加任何保险,导致肇事者无 力承担赔偿费用,交警处理难,政府难处理,死者无安 葬费,伤者无医疗费。而我国目前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 金尚未健全,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影响社会稳定 和政治安定。
如果想要延长爱车的使用年限,除了安全驾驶防止事故之外,在平日做好细心的 保养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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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辆管理规定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特种车辆主要是指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任何一个国家对于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在通行中都赋予了一定的优先通行权, 因此,他们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 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不准穿插或超越。并 且当遇交通受阻时,还可以断续使用带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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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上牌的车辆,不达标的将引导报废或强制报废,具 体强制报废规定如下:
⑴.经维修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⑵.经维修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 国家标准对在用车要求的;
⑶.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 志的;
⑷.达到一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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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报废车辆上路的危害:
(一)报废车辆隐患多。机动车辆达到报废程度或到了 年限其操作灵活性、稳定性、制动性能等大大降低,隐 患处处存在、时时存在,严重威胁着过往车辆和行人的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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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 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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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程序示意图
报废汽车车主
车主到车辆管辖所在的车 管所领取《机动车辆停驶、
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报废汽车托运到有 资格认定的回收 拆解企业交车登记
废油等废液清 洁处理、回收
手工、机械拆解
车体五大总成
可用件、有色 金属、非金属
车主领取《报废汽车 回收证明》和报废汽
车残值费
2)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的载货汽车、矿 山作业专用车及务类出租车使用 8年,其他车辆使用 10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劣,无法修复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值15%
6)经合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要 求;
7)经合适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 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
• 2009 年, 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 497家, 回收网点2 175 个。
• 实际每年回收拆解报废汽车90万辆,占当 年报废汽车产生量的80%。每年可提供汽 车废钢200余万t,5万t有色金属及可观的废 橡胶、废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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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2010年我国汽车保有量与报废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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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汽车回收业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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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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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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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2015年,我国报废汽车以载货车和客 车为主
• 2016年以后报废汽车将以轿车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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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的概况
• 2003年国家公告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 质企业339家,回收网点800余个,从业人 员达1.2万人,年回收拆解能力120万辆。
【全新】解读《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ppt
方利益,做好群众工作,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城乡建设的外部环境。
二是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继续推进服务业布局优化,规划建设工北三产发展带等八个服 务业聚集区,进一步强化聚集效应和辐射带动能力。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继续搞好盖家沟物流园 区的提升改造,推进郭店、临空物流园区的规划建设,着力引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是为了规 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 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的办 法。
第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 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 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 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五条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 收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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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六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 (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公布。 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2001年6 月16日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 时废止
前言
现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汽车材料回收再利用 报废汽车回收利用PPT课件
2004款凯迪拉克CTS拆解手册中的预处理程序
序号 部件名称
材料
数量
1
发动机机油滤清器 复合材料
1
2 发动机机油 油
3 冷却液
冷却液
4 电池
复合材料, 1 含铅
5 制冷剂134A 制冷剂134A
6 乘客气囊 复合材料 1
7 驾驶员气囊 复合材料 1
总质量和总体 积
0.84kg 6.6L 13.12L 16.4kg
蓄电池 回收再 利用
玻璃未 进行处 理及利用
销售给钢铁企业或者 在废车公司切片、破碎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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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5 日本 • 1.日本回收利用状况 • 日本报废汽车回收, 最初是以回收废钢铁 • 资源为主要目的。到了年, 随着日元升值, • 废钢铁价格越来越低, 报废汽车产生量也越来越大,
3000m2以上
有1良3t以上牵引力的抢险车,1辆具有 3.5t以上能力的叉车式起重车,1套可 测量20t以上能力的质量检测器,1套压 缩机、剪断机、破碎机、熔化炉
有燃烧设施、废油处理及排 水设施
应当是拆解废车所必须的并 通过市、县地方政府制定
具有2m以上无高忧度P的PT房整屋理设发施布及永久性 办公房屋
均每2人拥有1部汽车,每年产生200万辆废
旧汽车,其汽车消费产生的“垃圾”十分可
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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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英国年报废汽车约200万辆。英国在报废汽车再生利 用方面以废轮胎发电较为出色。
• (4)荷兰每年报废汽车约55万辆。 • (5)瑞典每年约报废汽车20万辆。 • 1.2.2.3 美国 • 1.美国回收利用状况 • 在美国,汽车回收企业相当发达,全国有超过12000家报
机动车报废管理规定办法
机动车报废管理规定办法一、背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机动车的数量也在急剧增加,一些老旧的机动车逐渐存在问题,对环境污染和数据安全等方面造成了很大的隐患。
为了切实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加强对机动车报废的管理,减少对人类和环境造成的伤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了机动车报废管理规定办法。
二、机动车报废的概念根据《机动车报废管理规定》的规定,机动车报废是指机动车达到了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无法安全继续使用,或者车主或者使用者不再使用,或者损毁或者失窃损失较大等情况,可以进行机动车的登记注销,并进行回收或者销毁处理。
三、机动车报废的标准1. 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根据《机动车报废管理规定》,机动车达到了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小型载客汽车超过20年;•重型载货汽车和牵引车超过16年;•中型载客汽车、轻型载货汽车和普通摩托车超过15年;•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超过10年;•其他特种车辆超过8年。
2. 技术等级安全达标标准根据《机动车报废管理规定》,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需要经常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定车辆的技术等级安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车辆技术等级超过报废标准的;•爆炸、火灾、安全带、制动装置等致命缺陷的;•发动机气缸压缩压力差异较大、轮胎、制动器和悬架系统等使用年限超过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损坏或者故障无法修复的;3. 环境保护标准根据《机动车报废管理规定》,机动车在使用期间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过大的,需要进行报废,具体情况包括:•排放污染物超标或者使用三元催化转化器后,污染物仍无法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不符合排放标准,通过欺骗、进口劣质配件或装置等手段欺骗排放检测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管理机动车报废管理规定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规定中的机动车指所有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车辆。
各级机动车管理机构负责对机动车报废进行日常管理。
具体的管理措施包括:1. 可制度化管理机动车报废的流程需要制度化,确保流程简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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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如实 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 回收信息系统。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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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公布。 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2001年6 月16日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 时废止
前言
现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
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
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
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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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十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逐车登记机动车的型号、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识 别代号等信息;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的,应当及时 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疑似赃物或者犯罪工具的机动车或者其发动机、方向机、 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
第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 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 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 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十四条
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 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 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 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 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 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还有很大差距;与自身潜力相比,还有很大拓展空间,必须进一步挖掘潜力,不断提升层次和水 平,形成新的优势。
一是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着力提高招商引资水平,更加注重科技含量、资源消耗、环境影响和 产出效益等指标,重点选择符合产业导向的“成长型”项目,单位投资强度大的“规模型”项目, 现有企业增资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是为了规 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 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的办 法。
第五条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 收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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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六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 (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现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产、建设、流通、消费的各个领域,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贯穿节能的理念,体现节能的 要求,积极应用节能的技术和方法。
(三)要大力促进“三个提升”。即提升对外开放水平、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提升城乡 管理服务水平。近年来,我们坚持不懈地推进这几项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但与先进地区相比
第十一条
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 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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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 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 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申请人可以在网上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报废机
动车回收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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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作报废处理的,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鼓励特定领域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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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