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伤保险发展历程
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分析报告以及工伤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现状
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分析以及工伤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现状一、工伤保险概述及发展历程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当劳动者因工伤事故或罹患职业病时,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帮助,其宗旨是为因工伤导致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提供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偿。
从世界上其他国家来看,与社会保险中其他制度相比,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一般较早,且较为完善。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自建国以来大体经历了以下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950-1978年),以新中国建立初期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标志,建立了工伤保障制度。
《劳动保险条例》对职工因公伤残后的补偿和休养康复等作出了规定,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对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一阶段一直延续到文革结束后一段时期。
第二阶段(1979-1995年),以东南沿海部分城市开始探索建立工伤社会保险为标志。
上个世纪80年代,全国一些地区已经陆续开展了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试点,重点是建立基金统筹,规范待遇结构和支付标准,取得了一定成效。
1993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在我国普遍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
1994年,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一起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3年全国有500个市县开展了工伤保险改革,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1104万人,1994年增加到794个市县1822万人,1995年增加到1103个市县2615万人。
第三阶段(1996-2003年),以1996年原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为标志,对沿用了40多年的企业自我保障的工伤福利制度进行了改革。
第四阶段(2004年至今),以2003年国务院正式颁布《工伤保险条例》为标志。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适时建立并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统一和规范工伤保险制度被提到重要议事日程。
社会保障学第11章工伤保险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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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工伤保险发展历程
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与调整(建国后-1984)
文件:
1950,《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 1951,《劳动保险条例》 1978年后,颁发一系列规定
问题:
待遇标准偏低 工伤纠纷多 缺乏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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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工伤保险发展历程
得职业病诊断资质 3. 国务院部署专项行动 开胸验肺悲剧或将不再发生 递给50元即遭解雇的河南尘肺工人晏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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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工伤保险
第一节 工伤与工伤保险概念 第二节 工伤保险的建立与发展 第三节 工伤保险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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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
判断:以下情况是不是工伤?
1. 出差时坐飞机,飞机失事,不幸遇难 2. 100多名在深圳从事风钻爆破的湖南农民工,常期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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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工伤保险发展历程
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1984-)
1996,进行全国性的工伤保险改革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工伤保险 非营利性 强制实施 国家和企业 国家规定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营利性 自愿投保
个人缴纳保费 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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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伤保险的目的
国际劳工组织:
是为受雇人员发生不测事故时,提供医疗护理、现 金津贴,进行职业康复;
为残废者安排适当职业; 采取措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我国规定: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 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 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美国1908《雇员伤害赔偿法》
•美国1837《工伤事故普通法》
•英国1884《雇主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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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改革与发展
政策统一 管理服务标准统一
难点:处理好提升基金管理层次与服务下沉的
关系
建立责任与事权匹配的管理体制 完善制度运行机制 探索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五)工伤保险的任务
推进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 定位:创新点 方式:试点先行,逐步推开 对工伤康复的构想
重点:职业康复 平台:工伤康复中心 设想:国家-区域-地区(社区)定位清晰、功能 互补、转接顺畅的工伤康复示范性服务网络 技术支撑:机构、项目、治疗师准入机制,康 复介入标准、康复诊疗规范等等
2003年4月,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
(二)《条例》立法精神
基本宗旨
保障权益 促进预防和康复 分散风险
基本原则
适应原则
保障基本权益原则 衔接原则
权利义务对应原则
无责任补偿原则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
(二)《条例》主要内容
两个范围
适用范围: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雇主责任保险
指根据法律规定,受伤害的工人或遗属直接向雇主要求索赔 三种模式:
自保型---雇主个人赔偿 集体保险型----雇主协会赔偿 社会化型-----雇主投保商业保险公司
实质还是侵权责任赔偿 弊端
一般采取一次性支付,不能解决职工长期困难,更不能解决职 业康复等问题 赔付要根据责任大小,往往要诉诸法律,耗时长
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
率 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 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
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探索
(一)计划经济时期工伤补偿制 。 度的建立和实施
制度构架: 企业:《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 机关事业单位:《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 恤暂行条例》(1950)
工伤保险四个发展阶段
工伤保险四个发展阶段工伤保险是指国家为工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而给予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特定的特点和发展轨迹。
第一阶段是工伤保险的萌芽阶段。
这个阶段大约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出现,当时的工伤保险制度还比较简单,主要是由一些国家或地方政府出台一些法规,对工人进行一定的保障。
这个阶段的工伤保险制度还比较原始,覆盖范围窄,对工人的保障程度也比较低。
第二阶段是工伤保险的初级发展阶段。
这个阶段大约在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出现,当时的工伤保险制度开始有了一定的发展,一些国家开始出台了专门的工伤保险法规,建立了一些工伤保险机构,逐渐形成了一定的工伤保险制度框架。
这个阶段的工伤保险制度开始向工人提供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但覆盖范围和保障水平还比较有限。
第三阶段是工伤保险的健全发展阶段。
这个阶段大约在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出现,当时的工伤保险制度开始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一些国家开始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包括建立了完善的工伤保险基金、建立了完善的工伤认定和赔偿制度、建立了完善的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等。
这个阶段的工伤保险制度开始向工人提供了比较全面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覆盖范围和保障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第四阶段是工伤保险的现代化发展阶段。
这个阶段大约在20世纪90年代至今出现,当时的工伤保险制度开始迎来了现代化的发展,一些国家开始建立了现代化的工伤保险制度,包括建立了现代化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体系、建立了现代化的工伤认定和赔偿制度、建立了现代化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等。
这个阶段的工伤保险制度向工人提供了更加全面和完善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覆盖范围和保障水平达到了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
总的来说,工伤保险制度经历了萌芽阶段、初级发展阶段、健全发展阶段和现代化发展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特定的特点和发展轨迹。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工伤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为工人提供了更加全面和完善的保障。
工伤保险制度的演变与发展历程
工伤保险制度的演变与发展历程工伤保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权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工伤保险制度也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与发展历程。
一、工伤保险制度的起源工伤保险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欧洲。
当时,工业革命带来了大规模的工业化生产,工人在危险的工作环境下工作,经常发生工伤事故。
为了保障工人的权益,一些欧洲国家开始实行工伤保险制度,为工人提供医疗、伤残赔偿和生活补贴等福利。
二、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随着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制度也有所差异。
在20世纪初的美国,工伤保险制度主要由雇主和工人共同承担,通过雇主缴纳保险费来提供工伤保险。
而在欧洲一些国家,工伤保险制度则由政府全额承担,通过税收来提供保险福利。
随着社会主义的兴起,工伤保险制度也逐渐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
在中国,工伤保险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
当时,中国刚刚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工人在生产中面临着较高的工伤风险。
为了保障工人的权益,中国政府开始实行工伤保险制度,为工人提供医疗、伤残赔偿和生活补贴等福利。
三、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工伤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在中国,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劳动力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一方面,企业数量大幅增加,劳动力的流动性也增强,给工伤保险制度的管理带来了挑战。
另一方面,劳动者的工伤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工伤保险制度需要更加全面和细致的保障。
为了应对这些变化,中国政府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首先,政府加大了对企业的监管力度,要求企业必须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建立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工伤保险的各项福利。
其次,政府加强了对工伤事故的预防和管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同时,政府还提高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扩大参保人群和提高保险待遇等。
四、工伤保险制度的挑战与展望尽管工伤保险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但仍面临着一些挑战。
工伤保险是哪年
工伤保险是哪年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的权益。
其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初,以下是关于工伤保险的发展历程的700字介绍。
工伤保险最早起源于20世纪初的欧洲工业化国家。
1911年,德国颁布了第一份工伤保险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
此后,法国、奥地利、瑞士、意大利等国也相继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发展在我国起步较晚。
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初期主要以饭堂、住宅和生活费等形式来关心和抚恤受害职工,未建立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
直到1951年,我国开始正式实行工伤保险制度。
当时工伤保险范围较窄,只包括一部分国家工资干部、军官和下岗职工。
1963年,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工伤保险制度,开始初步规模化发展。
此后,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纳入更多职工范围,并且在待遇上也有所提高。
1987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了全民参加工伤保险的原则。
这是我国基本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里程碑事件。
该条例规定了职工、雇员、农民工和城乡居民等都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并明确了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分工。
2003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保险暂行条例》,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工伤保险制度。
根据该条例,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收取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近年来,工伤保险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中。
2011年起,各省市陆续推出了工伤司法确认制度,通过司法部门确认工伤情况,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
2018年,《工伤保险条例》修订通过,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增加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已形成覆盖全体职工的基本保障体系。
总的来说,工伤保险是一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为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提供了必要的医疗、康复和经济保障。
从德国的建立起到我国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和扩大的过程。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法规的改革,相信工伤保险制度会进一步完善,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历程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历程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经历了漫长的历程,其发展变化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密不可分。
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的经济保障,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稳定。
下面将从不同阶段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历程进行梳理。
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处于起步阶段。
在这一时期,我国开始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但由于当时国家经济条件落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保障水平不高,覆盖范围有限,对工伤保险的认识也相对模糊。
此时期的工伤保险制度主要以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为主要对象,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等群体基本没有得到保障。
80年代至90年代,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进入了发展阶段。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工伤保险制度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和完善。
此时期,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原则,扩大了保障范围,提高了保障水平,使更多的劳动者能够享受到工伤保险的权益。
21世纪以来,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进入了深化完善阶段。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工伤保险制度也得到了全面的加强和完善。
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了对工伤保险制度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提高了保障水平,拓宽了保障范围,加强了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管,建立了健全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
可以看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历程经历了起步阶段、发展阶段和深化完善阶段,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但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保障水平不够、覆盖范围有限、基金管理不规范等。
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高保障水平,拓宽保障范围,加强基金管理,建立更加健全和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全面、更加可靠的保障。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劳动者对工伤保险制度的认识和了解,使他们能够更好地享受到工伤保险的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历史沿革
工伤保险条例历史沿革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为受伤或患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康复、津贴等各类福利和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是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法律规范和管理的法规文件,下面将从历史沿革的角度,对工伤保险条例的发展进行阐述。
工伤保险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
1906年,德国通过了第一部法定工伤保险法,引领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先河。
此后,世界各国纷纷效仿,相继出台了自己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
然而,直到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我国才开始设立和实施工伤保险制度。
1958年,中国工伤保险制度正式开展,但当时的工伤保险范围较窄,福利水平也相对较低。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变革,我国加大了对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视和改革力度。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首次颁布实施,明确了工伤保险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制度。
该条例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参保条件、保险待遇、赔偿方式等内容,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004年,我国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
该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制度,增加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待遇标准,并加强了对职业病的预防和治疗。
2010年,为了更好地保护受伤或患病的劳动者权益,我国再次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新条例增加了对参保单位和保险机构的责任和义务的规定,强调了工伤保险的风险评估和监督管理,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工伤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创新。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覆盖全国范围的工伤保险制度,设立了专门的工伤保险基金,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全面、更优质的保障和服务。
总而言之,在工伤保险条例的历史沿革中,我国从最初的探索和试点,逐步完善了工伤保险制度,并不断提高了保障水平和待遇标准。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相信工伤保险条例将会不断适应时代变迁,为更多劳动者提供更好的保障。
我国工伤保险发展历程
我国工伤保险发展历程在我国,立法始于50年代初。
此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经济结构的改变,工伤保险制度经历了逐步发展和改革的过程。
大致可分为首次立法及其适用时期(20世纪50—80年代)、改革探索时期(20世纪90年代)和重大发展时期(进入21世纪以来)等三个阶段。
(一)首次立法及其适用时期(20世纪50—80年代)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于1953年1月重新修订)。
这部劳动保险综合法规对各项劳动保险待遇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将工伤保险列在各项保险项目之首。
该条例对于工伤保险的制度构成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例如:在保险费的征缴方面确立了雇主责任原则;在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方式方面,确立了劳动保险基金与雇主分担责任的原则在工伤待遇方面,包括了医疗和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三大部分,并确立了收入保障与就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当时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主要是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厂、矿,以及铁路、运输、邮电、工矿、交通事业和国营建筑公司等;实施对象包括了上述企业职工、学徒工、临时工和试用人员。
1953年1月,劳动部制定了《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其中对工伤保险等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同期还颁布了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管理章程、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名单和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配套规章。
此后,国务院及劳动部、卫生部等主管部门又多次就我国工伤保险的实施做了补充规定。
1957年2 月卫生部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危害职工健康比较严重的14种职业病纳入工伤范围,享受因工伤残和死亡的相关待遇。
1978 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退休、退职工伤人员的待遇做了调整。
1987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划分为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疾病等9大类,共99种。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发展概述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 断鉴定书)
2.2 劳动能力鉴定
《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 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 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 轻的为十级
(3)制度重建时期:11届三中后
肯定文革前工伤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的作用和地位 根据新时代新形势(非公有制经济,民营、个体等企业增多)
对原有制度做出相应改善
1977年12月14日轻工业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布《手工 业合作工厂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标准和劳保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 》
1978年9月1日执行的由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布的 《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劳动保险金和福利基金提取、列支问题 的通知》
主要内容
1.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简介 2. 工伤的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3.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的一般原则
无责任补偿原则 个人不缴费原则 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集中管理原则 保障与赔偿相结合原则
工伤保险的一般原则
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区别因工和非因工的原则 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区别受害者直接经济损失与 间接经济损失原则
工伤保险纳入社会保险范畴
2006年底我国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达到1亿人, 2006年参保金额超过100亿,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 数达70万人
各省市相继出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专门政策, 2006年底有3600万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1. 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史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参保人数相对较少,至少有4亿人需要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大陆桥视野·2016年第18期 11洋资源,区位整体优势难以发挥。
这些导致了目前连云港海域的使用权价值处于中等水平。
参:考文献:[1]闻德美,姜旭朝,刘铁鹰.海域资源价值评估方法综述[J].资源科学,2014,(04):672-681.[2]胡家强,刘洋.海域使用权抵押担保法律问题探析[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3,(03):23-27.[3]师玉龙,王娜,张丽,张茜.连云港港口发展战略思考[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0,(7):87-91. [4] 卢霞,谢宏全. 基于RS的连云港海岸带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估算[J].淮海工学院学报,2010,(02):85-88.[5] 王森,江文斌. 基于多层次利用的海域多层使用权研究[J].中国渔业经济,2011,(06):37-43.基金项目:本文受连云港市哲学社科基金“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体系:内涵、路径与机制”(14LKT48)、江苏省海洋资源开发研究院基金“我国海洋企业知识产权并购价值研究”(JSIMR201433)、江苏省海洋经济研究中心基金“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的实物期权模型研究--以连云港海域为例”(HJ14004)、江苏省软科学项目“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利用全球创新资源的模式及路径研究-以江苏为例”(BR2016021)资助。
作者简介:张涛,女,博士,教授,研究领域为无形资产管理、海洋资源与环境管理。
工伤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刘云琴 / 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与企业管理部【摘 要】工伤保险是世界上最早产生和最早进行国家立法的一项社会保险,也是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最为普及的一项社会保险.一个多世纪以来,工伤保险的建立和发展改善了众多工伤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成为社会文明与进步、经济良性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
【关键词】工伤;保险;发展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萌芽初始阶段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各地方救济院规则》,第四章“残废所”规定涵盖残废、盲、哑三类,就其各自能力从下列课程中选授之:千字课、手工、简易算术、平民常识、音乐、词曲、说书等各种工艺,受教养后确能自谋生活者应为其介绍职业。
工伤保险从哪年开始的
工伤保险从哪年开始的工伤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死亡及其相关费用而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欧洲工业革命时期,当时工人因工作事故伤残或死亡的情况较为严重,社会对此问题的关注度逐渐增加,因此一些欧洲国家陆续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在中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起步较晚。
最早的工伤保险法规可追溯到1949年的《劳动保险法》。
该法规对工伤的定义、工伤保险的范围和赔偿金支付等方面进行了初步规定,但由于当时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面临的经济困难和政治因素的影响,工伤保险制度在实际推行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困难,未能得到有效落实。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中国的经济发展迅速,工业化进程加快,工伤事故频发,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需求日益迫切。
为此,中国政府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推进。
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正式进入法制化阶段。
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概念、责任主体、参保范围、赔偿标准、资金来源等各项制度。
该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保障。
自此以后,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项具体的实施细则。
2011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的意见》,加强了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管和使用。
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已经基本健全,参保范围广泛,赔偿标准逐步提高。
工伤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和地方财政。
各级政府也在不断完善相关的监管机制,加强工伤事故的预防和管理。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制度在中国起步虽晚,但经过多年的发展和改革,已经成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体系。
工伤保险的实施对于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工伤保险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演变2
工伤保险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演变 2 三、一些国家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瑞典关于工伤保险的首次立法出现在1901年。
现行的制度是根据1962年社会保险法和1991年的疾病支付法令的规定,受伤者可以享受暂时伤残补贴,一旦被确认为工伤以后,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包括医疗费、病假津贴、终身年金和抚恤金,通常补偿因工伤而招致的全部损失。
其保险是通过强制保险来实现的。
所有的雇员和自我雇佣者,包括预计在国外工作不超过1年的瑞典人,以及受雇于国外雇主的外籍人员中打算在瑞典工作1年以上的,都被包括在内。
政府不负担费用,只提供疾病保险补贴,雇主缴纳工薪总额的1.8%,雇员无须缴纳费用,但是自我雇佣者要按照收入的1.4%缴纳。
在荷兰,工伤而致残的人与先天残疾的人享受的待遇是同等的。
年龄在18岁到65岁的荷兰居民都可以根据《全民残疾津贴法》享受附加年金。
津贴因为伤残的程度而不同,并与伤残以前的收入挂钩。
从1976年实施了《全民残疾保险法》以来,《残疾保险法》的津贴变为辅助性的,并规定了最高的限额,只提供因《全民残疾保险法》津贴与最高限额之间的差额。
如果本人全残或者经常需要他人护理,可领取相当于伤残前收入的年金。
1987年以后,致残前曾长期劳动者,其余生将作为失业者对待。
法国工伤保险的首次立法在1898年,其费用全部由雇主缴纳,平均约占企业工资总额的4%,政府和职工本人都不负担。
因工伤残和职业病患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均由企业负担。
对工伤而致伤残可以领取伤残补贴。
伤残补贴根据伤残程度不同和受伤前的收入不同而不同。
伤残补贴从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工作能力之日起支付,直到恢复工作或退休为止。
超过60岁,工伤补贴就转为养老金,或按本提出的其他办法处理。
意大利的社会保障制度中规定为工伤伤残提供的待遇较为丰厚,对短期残疾人员按日提供补助,在工业中按收入的百分比计算补助费,在农业中则给予固定的补助。
对长期残疾人,根据致残程度,在工业中根据工资的百分比计算补助。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问题及发展趋势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问题及发展趋势作者:郭冰霞曹雪来源:《人间》2016年第29期摘要: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社会保险的其他险种相比,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
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工伤保险的发展历程、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即未来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工伤预防、基金管理、统筹层次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0-0084-01一、我国工伤保险的发展概述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1996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试行办法”的颁布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利,同时也减轻了企业的风险。
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工傷保险条例》覆盖面更广,指出了不同所有制下雇员都应受到工伤保险的保护。
2010年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取代原《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得到了一定发展,但是仍处于初级阶段,制度本身仍然不够完善,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
因此,我国要建立完善、高效的工伤保险制度仍任重而道远。
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工伤保险的覆盖面仍然过窄。
国务院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虽然制度上规定了每个职工都享有工伤保险,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雇主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有意识的逃避为雇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加之部分雇员没有这方面的意识,认为工伤保险的有无无关紧要。
所以导致工伤保险的实际覆盖面较窄。
(二)工伤事故的发生频率较高。
我国虽然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职工享受工伤待遇。
但是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应该通过加强职工的安全和预防意识,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频率。
中国工伤保险起源
中国工伤保险起源
中国工伤保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初期。
在那个时期,中国的经济发展迅速,工业化进程加快,工业企业数量迅速增加,工人劳动条件较为恶劣,工伤事故频发。
由于缺乏工伤保险制度,当时工人遇到工伤事故时,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救助和赔偿。
这导致了工人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造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积累。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国政府开始探索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1986年,中国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工伤保险试点问题的通知》,在北京、天津、上海、大连、深圳等14个城市开展了工伤保险试点工作。
这是中国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起点。
随后,中国各地相继推出了工伤保险试点,工伤保险制度逐渐得到了完善。
1994年,中国政府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保险制度纳入法律框架,并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范围、待遇等内容。
1999年,中国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了工伤保险制度的职责和义务。
根据这一法律,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职工在工伤发生时能够得到合理的救助和赔偿。
近年来,中国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包括不断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扩大覆盖范围、加强监管等。
2019年,中国国家
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促进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总结起来,中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初期。
在中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完善不仅保护了工人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还推动了社会和谐与持续发展。
工伤赔偿从哪年执行
工伤赔偿从哪年执行
工伤赔偿制度是我国劳动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受到工伤的劳动者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工伤赔偿的执行时间从哪年开始,需要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源于20世纪50年代,最早是在农村试点实施的,随后逐步在城市推广。
而工伤赔偿制度则是在这个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的。
最早时期,工伤赔偿主要是通过企业自行负担的方式进行的,即由工伤事故发生的企业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方式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企业负担过重、劳动者赔偿难以得到保障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逐步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将工伤赔偿委托给了社会保险制度来执行。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正式颁布时间是在2003年,这也是我国
工伤赔偿制度正式执行的起点。
从2003年开始,工伤赔偿的
执行时间就明确规定为工伤发生之日起至劳动者合法享受退休待遇的标准年龄止。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工伤赔偿的执行时间是从2003年开始的,但此前发生的工伤事故也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只是执行的方式和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总之,工伤赔偿的执行时间从2003年开始,这标志着我国工
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受到工伤的劳动者提供了更好的
保护。
同时,对于之前发生的工伤事故,也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工伤赔偿是哪年出台的
工伤赔偿是哪年出台的工伤赔偿制度是我国劳动保护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出台对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工伤赔偿是哪年出台的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
工伤赔偿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规定了对于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和赔偿标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变化,我国的工伤赔偿制度也不断进行完善和修订。
具体来说,工伤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阶段:首先,1978年《劳动法》的修订,进一步强调了对工伤职工的保护和赔偿责任。
随后,1986年《劳动法》的修订,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确保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时能够及时得到赔偿。
1994年《劳动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工伤赔偿制度,规定了工伤职工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内容。
2004年《劳动法》的修订,进一步扩大了工伤赔偿的范围,增加了对于工伤职工的康复和再就业的保障。
2019年《劳动法》的修订,进一步加强了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义务,规定了工伤职工的赔偿标准和程序。
综上所述,工伤赔偿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完善和修订,不断扩大了工伤职工的赔偿范围,提高了赔偿标准,加强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目前,我国的工伤赔偿制度已经相对完善,为工伤职工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和赔偿,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总的来说,工伤赔偿制度是我国劳动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出台和完善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工伤赔偿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完善和修订,不断扩大了工伤职工的赔偿范围,提高了赔偿标准,加强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目前,我国的工伤赔偿制度已经相对完善,为工伤职工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和赔偿,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增加大家对工伤赔偿制度的了解,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和劳动保护意识,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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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保险发展历程在我国,立法始于50年代初。
此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经济结构的改变,工伤保险制度经历了逐步发展和改革的过程。
大致可分为首次立法及其适用时期(20世纪50—80年代)、改革探索时期(20世纪90年代)和重大发展时期(进入21世纪以来)等三个阶段。
(一)首次立法及其适用时期(20世纪50—80年代)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于1953年1月重新修订)。
这部劳动保险综合法规对各项劳动保险待遇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将工伤保险列在各项保险项目之首。
该条例对于工伤保险的制度构成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例如:在保险费的征缴方面确立了雇主责任原则;在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方式方面,确立了劳动保险基金与雇主分担责任的原则在工伤待遇方面,包括了医疗和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三大部分,并确立了收入保障与就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当时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主要是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厂、矿,以及铁路、运输、邮电、工矿、交通事业和国营建筑公司等;实施对象包括了上述企业职工、学徒工、临时工和试用人员。
1953年1月,劳动部制定了《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其中对工伤保险等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同期还颁布了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管理章程、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名单和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配套规章。
此后,国务院及劳动部、卫生部等主管部门又多次就我国工伤保险的实施做了补充规定。
1957年2 月卫生部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危害职工健康比较严重的14种职业病纳入工伤范围,享受因工伤残和死亡的相关待遇。
1978 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退休、退职工伤人员的待遇做了调整。
1987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划分为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疾病等9大类,共99种。
《劳动保险条例》是在我国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制定的一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行政法规。
自该条例规定并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以来,对于保障企业工伤职工权益、安定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但是这一制度也存在诸多不足或较大的缺陷,诸如:工伤认定范围过窄且不规范,待遇标准偏低而不符合基本保障和补偿的要求,伤残等级鉴定缺乏统一标准和鉴定机构不健全,缺乏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有机结合等等。
自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已经平稳运行了15年的体系受到政治冲击而崩溃。
工伤保险制度也进入了非正常的时期。
在这一时期,负责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管理的中华全国总工会被停止活动,社会保险体系在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层面上出现“真空”;“文革”的发生,打破了企业正常的缴费机制,原有的社会保险制度无法正常运转。
1969年2月,财政部发出《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要求“国营企业一律停业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在营业外列支。
”其后果是,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行为及其责任衰变为企业行为和责任。
此后,虽然《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仍然是企业处理工伤问题的法律依据,但由于劳动保险基金被取消,工伤保险费用在企业之间的少量调剂也不复存在,使得我国的工伤保障险机制丧失了其应有的社会性和互济性功能,在某种意义上从社会共济制度蜕变为雇主责任制度。
工伤者的医疗待遇、经济补偿待遇和工资待遇全部由企业负担。
企业的工伤风险难以分散,抵御风险的能力十分脆弱。
(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探索时期(20世纪9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尤其在经济结构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经济体制、劳动工资、用人制度、生活费水平等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原有的工伤补偿制度覆盖范围窄、缺乏社会互济和分散风险功能、工伤认定标准模糊、缺乏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的有效手段、不利于劳动力合理流动等的弊端也日益显露,难以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
建立社会化的工伤保险制度已势在必行。
•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政府开始进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1990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七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明确提出“改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
•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中,提出“努力改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
2.《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进入90年代,我国逐步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经过前十年的改革,我国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已经或者正在发生重大的改变。
随着经济和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建立与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的迫切任务便提上了议事日程。
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了“要努力改革工伤保险制度”的任务。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框架,其中包括“普遍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的目标。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把工伤保险制度作为五项社会保险之一规定下来,并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这些都是改革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1996年8月,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同年3月,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1996)。
标志着对多年沿用的旧的工伤保险制度开始了一次全面的改革。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在我国首次把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和工伤补偿三项工伤保险的任务结合起来,明确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任务:其一,实行社会统筹,变“企业保险”为社会保险,分散工伤事故风险,使企业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
其二,扩大实施范围,突破“全民执行、集体参照”的局限,把工伤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各类企业及全体职工。
其三,规范待遇项目和标准,使工伤处理有所遵循,维护有关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减少工伤争议。
其四,实行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工伤预防机制,其中最重要的手段是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
这些工伤保险改革的重要突破,为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但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在施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立法层次较低。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其强制力较弱,缺乏全面推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权威。
主要表现是:各地方开展工伤保险的进度先后不一,覆盖范围和保障水平参差不齐,天津、上海和西藏尚未实行社会统筹,对非国有企业约束力不强;近几年职工参保人数基本上在4300万左右徘徊,参保率未达到城镇职工的50%。
其次是制度不规范。
全国仅海南省和广东省由地方人大立法,颁布了工伤保险地方法规,[25] 其他地区多以政府部门的规定或规章实施;不少省份仅是原文照转,没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因此出现了一系列管理的问题:一是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不到位,甚至工伤保险无专人管理;二是认定程序不健全,工伤非工伤界定不严格,各地掌握的标准不统一,工伤争议较多,处理难度大;三是分散风险的社会化机制未充分发挥作用,一些应该由统筹基金开支的保险项目仍由企业负担;四是差别费率不规范。
第三,覆盖面仍然过窄。
覆盖范围仍主要集中在国有和集体企业,绝大多数地区工伤保险不包含乡镇企业。
而城镇集体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大多数没有参加保险。
一些高风险的行业或大型企业没有纳入社会统筹。
在未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企业中,大部分国有企业仍在继续执行劳动保险制度规定的工伤待遇。
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则缺乏必要的保障,对工伤职工只支付极低补偿金的现象仍大量存在。
特别是在外资、私营、乡镇企业,职工缺乏劳动保护、订立“生死合同”的现象屡见不鲜。
第四,基金统筹层次过低。
全国各地方普遍实行以市县为单位的基金统筹,调剂力度小,抗风险能力弱。
一方面,由于产业分布不均衡,一些高风险度行业(如采矿、化工等)企业集中的市县费率过高。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更大范围的资金调剂,各市都想留有足够的资金以防备大事故后的补偿,一些地区因而将某些必要的待遇排除在保险项目之外,造成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过高。
第五,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没有完全形成。
有些地区没有按照不同行业特征和事故发生的管理确定差别费率,而是简单地按国有、集体、其他类型企业或工业、商业等类型确定不同费率,浮动费率也没有真正浮动起来。
目前各地实行的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功能仍停留在经济补偿和分散风险上,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相结合的机制还未充分发挥作用。
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探索,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工伤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三)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发展(进入21世纪以来)1.我国职业安全与卫生保障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早期的工伤保险制度是针对工人赔偿而建立的。
然而,事后的赔偿无法改变和消除损害的事实,无法遏制职业伤害事件的蔓延,也无力改变因失能而导致受伤害者及其家庭在社会生活中日益边缘化的结局。
现代工伤保险的功能已不仅仅限于对工伤者给予赔偿,而是把它与工伤预防和全面康复结合起来。
职业卫生与安全保障的水平,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社会发展与进步程度的标志。
进入21世纪以来,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加快了职业伤害保障方面的立法步伐,发布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在安全生产方面,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 年)、《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以及铁路运输、民用航空等特定领域安全生产方面的条例。
在职业病防治方面,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以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第一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目录》等一系列行政规章和标准(2001—2002年)。
在《职业病目录》中,我国法定职业病由原来的9类 99种增加到10类115种。
我国职业安全与卫生保障法律框架已初步形成。
经过长期发展,职业伤害保险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立法最为普遍、发展最为完善的社会保险险种,形成了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若干通行原则,主要有:雇主责任原则,无过错赔偿原则,赔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科学鉴定标准和因工原则。
其中“雇主责任原则”可谓职业伤害保险的立法渊源和理论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