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新版)
2024年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管理制度
2024年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的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促进矿山企业持续稳定发展,依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山企业的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
第三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技术能力和职业素质,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履行职责,执行管理制度。
第四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的管理应当坚持“防止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的原则,注重全员参与、科学管理、安全防控、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五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的操作,严禁违章操作和超标运行。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六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的职责包括:(一)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和日常操作;(二)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警并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三)协助进行矿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七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员的职责包括:(一)实时监控监测系统的运行状态;(二)及时报告系统故障,并做好记录和处理;(三)参与矿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八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有权拒绝违章指令和安全风险较大的作业,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提出矿井安全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岗前培训,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定期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技术培训。
第三章职业培训和考核第十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定期的职业培训,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技术培训、操作培训等。
第十一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应当通过相关考试,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2年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和考核。
第十二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应当定期接受技能考核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不合格者将取消岗位证书,并进行再培训和考核。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采掘作业的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得从事煤矿生产活动。
第二章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第四条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装备监控系统的矿井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和配齐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
系统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一氧化炭、温度,水位及顶板等环境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记录出来结果备查。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第九条为确保监控系统不间断的可靠正常运行,对不能正常工作的传感器要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各种传感器应有足够的备用量。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范文(二篇)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范文随着矿井安全事故频发的风险,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显得更加重要。
本文将重点探讨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的几个关键问题,包括监测设备的选择与布局、数据采集与传输、实时监控与预警、以及监测数据应用与管理等方面。
一、监测设备的选择与布局矿井安全监测设备的选择与布局是确保监测监控的有效性的基础。
首先,应根据矿井的特点和安全隐患,选择适合的监测设备,如煤瓦斯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等。
其次,要合理布局监测设备,以覆盖整个矿井的关键部位,包括工作面、巷道、进风口、出风口等。
最后,还需要考虑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及与监测系统的兼容性,确保设备能够正常工作并准确采集数据。
二、数据采集与传输数据采集与传输是实现矿井安全监测的核心环节。
在数据采集方面,应选用高精度、高稳定性的采集设备,如传感器、数据采集仪等,并确保采集设备与监测设备的有效连接。
同时,还需进行数据校正和质量控制,以提高采集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数据传输方面,可选用有线或无线传输方式,如以太网、WiFi、GPRS等,以保证数据的实时传输和可靠接收。
三、实时监控与预警实时监控与预警是矿井安全监测的重要手段。
通过实时监控系统,可以及时获取矿井各项指标的变化情况,并对异常情况进行预警。
在实时监控方面,应建立可视化的监控界面,以便操作人员能够清晰地了解矿井的运行状态。
同时,还可以借助专业软件进行数据分析和处理,以识别潜在的安全隐患,并提供合理的控制措施。
在预警方面,可根据监测数据设置预警阈值,一旦超过阈值即发出警报,提醒相关人员及时采取措施。
四、监测数据应用与管理监测数据的应用与管理对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的有效性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在监测数据的应用方面,应结合矿井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数据处理和分析方法,以充分利用监测数据提供的信息。
同时,还可以与其他相关系统进行数据共享和交互,实现多样化的数据应用。
在监测数据的管理方面,应建立完善的数据存储和备份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以实时监测、预警、报警和远程控制为主要功能,能够监测煤矿主要危险因素,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机构,明确职责、权责,加强系统运行和日常维护。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达到安全生产的需求。
第七条煤矿应当根据矿区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监控系统的类型、规模和布局。
第八条煤矿应当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仪器设备,并进行严格的安装和调试。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设有专门的监控中心,负责系统的实时监测、数据处理和预警报警。
第十条煤矿应当建立相应的数据传输网络,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传输。
第三章系统运行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定期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需要及时上传到监控中心,保证数据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备份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及时处理系统报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加强对监控中心的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岗位职责,确保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监管监察第十六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监管,确保系统的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监察和评估机制,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进行监察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第十九条煤矿应当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监察工作,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术文件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应当突出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采用先进的监测监控技术和设备;(二)全方位覆盖,确保监测监控范围全面;(三)数据准确可靠,确保监测监控数据的真实性;(四)及时报警预警,能够快速响应安全事件;(五)合理配置,保障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六)安全可靠,确保监测监控系统的安全性;(七)保护隐私,确保个人信息的保密性。
第二章监测监控系统的组织管理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设立专门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度,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系统的日常运维管理;(二)监测监控数据的处理和分析;(三)故障处理和维修工作;(四)系统升级和改造计划;(五)监测监控人员的职责和权益;(六)安全领域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应当按照计划进行,不得间断。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监控系统档案,记录系统的使用情况、维修记录和升级改造计划。
第三章监测监控设备的使用管理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监测监控设备,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达标。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监测监控设备进行巡检,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巡检工作应当详细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维修记录和更换情况,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定期维护和检修制度,确保监测监控设备的长期稳定运行。
维护和检修工作应当按照制度进行,确保设备的维修质量。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第一节一般规定一、矿井必须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建立安全监控管理机构,配足工程技术人员(至少1 人)、安全监测工和监控调度员,安全监测工和监控调度员必须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矿井要建立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并设在矿井调度室。
二、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设置监控调度员,24小时在矿井调度室值班监控;与安全监控系统联网融合的人员定位系统、通信系统和应急广播系统等主机应设置在矿井调度室。
三、各矿要健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安设、维护、拆除、调校、联网等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
四、矿井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安全标志证书编号选择安全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五、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支持多网、多系统融合,实现井下有线和无线传输网络的的有机融合。
按规范标准设置、实现系统融合功能和逻辑报警功能,确保应急联动功能可靠。
六、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除应具有有关规范要求的所有功能外,还应具有下列功能:1.自动识别传感器类型或传感器接入的分站端口错误时,自动中止属性设置和使用的功能。
2.除掘进工作面(包括局部通风巷道,下同)3%甲烷浓度闭锁局部通风机功能外,其它风电甲烷电闭锁不能设置为闭锁本巷道局部通风机和其变频设备供电电源功能。
七、安全监控系统应安装使用防病毒软件,监控主机、备机不得用于非监控工作。
八、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操作级应加设密码、留设专门记录。
涉及地面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停电闭锁功能的选项,专人专密码,当班中心站值班监控调度员必须知晓闭锁局部通风机的系统密码,并可按规定程序解锁。
第二节设计、安装和拆除一、矿井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图应以矿井通风系统图为底图,断电控制图应以矿井供电系统图为底图,应包括井下和井上所有监控设备。
2024年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一、矿井监控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关系着矿井职工的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全矿每一位干部职工都有保护矿井监控系统的责任和义务。
二、矿井监控系统是矿井主要的安全设备之一,除监控系统管理员、瓦斯检查员外,其它任何人员不得乱动本系统设备。
三、矿井建立监测队伍,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应同时具有通风和安全监测两门专业的知识。
四、安全监测员实行设备包机制,对其管辖的监测装置认真管理。
五、矿井设立监控中心室(微机房)和监测装置维修室。
六、监测管理人员必须建立设备仪表台帐、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表、装置使用月报和季报表、监测重点日报表、监测系统图。
七、监测装置安设的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电缆敷设都要符合《规程》规定。
八、各种装置(包括分站、电缆、传感器、声光报警器、远程断电控制器等)实行分片管理,并随采掘生产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调整。
各单位必须对辖区内的监测装置进行看管,发现报警或其它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生产调度室和安全调度室。
九、各单位对辖区内的监测装置的电源更改线路、断电或搬迁电气设备时,必须提前通知安通科,由安通科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严禁私自中断监测装置的使用,否则安通科将对其做相应处罚。
各单位的电工应对监测装置的供电线路熟知,在非常时刻,能给仪器停送电。
十、安设在采掘工作面的各种传感器,施工单位放炮时必须移到安全防护地点,放炮后在移回到原来位置,否则损坏传感器时安通科将给以相应处罚。
十一、监测装置所在区域内的瓦斯员,每班必须对本区域内的监测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安全调度室。
瓦斯员在填写瓦斯手册和瓦斯牌板时,增填传感器数值,如果发现传感器超过允许误差,立即通知安全调度室,由监测人员进行调试。
十二、矿井监控系统的所有装置必须防爆,完好标准同其它电气设备,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
十三、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____个月必须升井进行全面检修。
2023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2023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捷、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及时准确地获取煤矿安全数据。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技术研发和人员培训,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系统监测与管理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由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建立完善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建立警报机制,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发出警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建立多级权限管理制度,确保不同级别的人员能够获取相应的数据和操作权限。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加强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提供有关报表和分析结果。
第三章信息发布与应用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向相关人员及时传达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促进不同煤矿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开发相应的移动端应用程序,方便人员随时随地获取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四章监管与评估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配备监管人员,监督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接收并及时处理相关投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做好工作,确保煤矿安全。
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确保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领导小组,由矿长担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担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
2.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部门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查和整改工作。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监控系统运行负责,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三、安全监控系统设置与运行1.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包括以下内容:瓦斯监测、一氧化碳监测、温度监测、风速监测、粉尘监测、设备运行状态监测等。
2. 系统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3. 系统运行期间,应保证数据传输畅通,实时监控矿井安全状况。
4. 系统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四、安全监控系统检查与维护1.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包括设备检查、系统运行检查、数据检查等。
2. 检查内容包括:设备完好率、系统运行状态、数据准确率等。
3. 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五、安全监控系统应急处置1. 发生异常情况时,监控系统应及时报警,相关部门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 应急处置措施包括:断电、撤人、停工等,确保矿工生命财产安全。
3. 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六、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与培训1. 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2.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监控系统操作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建立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日志,记录系统运行情况、检查维护情况、应急处置情况等。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三篇)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是指对煤矿监测监控系统进行管理的规章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提高矿井安全监测和预警能力,减少事故的发生。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内容:1.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组织和管理-明确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责任部门和管理人员;-制定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确保监测监控系统的持续运行和维护。
2.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和技术要求-明确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选择标准;-制定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术要求;-确保监测监控系统的完善和高效运行。
3.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管理-规定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和处理;-明确数据安全和保密的措施;-制定数据分析和报告的要求。
4.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明确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措施;-制定设备日常巡检和维护的要求;-明确设备故障处理和紧急情况的处置措施。
5. 监测监控系统的监督和评估-制定监测监控系统的监督和检查制度;-评估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效果和性能;-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和提升。
以上是一个可能的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内容,实际制定需根据煤矿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制度的目的是保障矿井安全,提高监测预警能力,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是指通过安装各类监测设备和监控设备,对煤矿的各项生产过程进行实时监测和远程控制的系统。
第三条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科学管理、依法运行。
第四条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目标是及时发现和预警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隐患,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范围包括煤矿监测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监控设备的运行和管理、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机构为煤矿生产管理部门。
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确保矿井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稳定,有效避开事故和灾难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订立本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井生产中的安全监控工作。
三、安全监控体系建立与管理3.1 安全监控体系的建立1.矿井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控体系,包含监控设备、监控中心以及相关管理流程等。
2.安全监控设备的选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并进行定期的维护及更新。
3.2 监控中心的建立和管理1.矿井应设立特地的监控中心,配备专业的监控人员和技术设备。
2.监控中心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安全监控工作的连续性。
3.3 相关管理流程1.建立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包含安全监控工作的组织、执行和评估等方面的内容。
2.明确矿井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建立健全的管理流程和责任制度。
四、安全监控工作的责任和要求4.1 安全监控人员的培训与管理1.矿井应对安全监控人员进行必需的培训,包含专业知识、技能和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培训。
2.安全监控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并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
3.监控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饮酒、赌博、吸烟等影响工作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4.2 安全监控设备的管理1.矿井应建立监控设备台账,包含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购置时间、维护记录等信息。
2.监控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3.监控设备的故障应及时报修,并追踪处理进度。
4.3 安全监控工作的执行和记录1.安全监控工作应依照相关要求进行执行,包含安全检查、报警处理、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2.安全监控工作应进行记录,包含监控数据、检查记录、报警处理等内容,记录应真实可信。
4.4 安全监控工作的评估和改进1.安全监控工作应定期进行评估,包含监控设备的性能、人员的状态、制度的执行等方面的评估。
2.依据评估结果,订立相应的改进措施,提高安全监控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监控管理制度1. 安全监控组织机构(1)成立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领导小组,负责矿井安全监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设立安全监控中心,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2. 安全监控网络建设(1)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监控网络,实现矿井生产、通风、供电、排水、运输等关键环节的实时监控。
(2)采用先进的监测技术,确保监控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1)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证上岗。
(2)定期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3)对监控数据进行实时分析、处理和存储,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控档案。
4. 安全监控数据管理(1)安全监控数据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篡改、伪造。
(2)建立健全安全监控数据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5. 安全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置(1)对安全监控系统发现的异常情况,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应急处置流程。
6. 安全监控教育与培训(1)加强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2)定期开展安全监控系统操作技能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安全监控责任制度1.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领导小组负责矿井安全监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安全监控中心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3. 各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安全监控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督促。
4. 矿工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四、奖惩制度1. 对在安全监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监控管理制度,造成事故或隐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汇总(最新、完整)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汇总1. 背景介绍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资源生产国和消费国,但煤矿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带来重大损失。
为了减少煤矿事故,我国大力推行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煤矿的监管,建立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
2.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汇总在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中,我国逐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如下所示:2.1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和验收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的程序、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等。
在建设过程中,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要求完成各项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具有可靠性、有效性和维修性。
2.2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和维护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的要求,包括系统维护和保养、设备巡检、故障排除等内容。
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设备完好有序是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运行的基础。
2.3 矿用无线通信及监控设备质量管理规定该规定主要针对矿用无线通信及监控设备的质量管理,明确了设备的选型、质量检验、安装验收、调试和维护管理等要求。
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能够保证监控系统数据及时、准确、可靠地传输。
2.4 煤矿安全监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主要针对煤矿安全监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的准入要求、培训要求、身体健康和安全防护等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专业技能能力是保证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工作正常的关键因素。
2.5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规定该规定详细规定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程序、处理程序、责任追究和事后处理措施等。
保证亲属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是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定。
3.在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中,各种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能够保证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而且有效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减少社会负担,实现可持续发展。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指用于对煤矿生产过程进行监测和控制的设备、仪器以及信息系统组成的一体化系统。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五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责任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以及煤矿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第七条煤矿应当制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内容、要求、程序和时间进度。
第八条煤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设计和选型。
第九条煤矿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工作场所特点,合理布置监测监控设备和仪器,确保设备的完整、稳定、可靠运行。
第十条煤矿应当从正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购买合格的监测监控设备和仪器,严禁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测试、调试和验收,确保系统的性能指标符合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的费用应当列入煤矿生产成本,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私分。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明确系统运行中的责任、权限和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定期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各类设备、仪器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故障处理和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系统的连续运行。
第十七条煤矿应当确保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和信息的保存安全、完整,严禁私自篡改、删除或泄露系统数据。
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工作,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矿井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安全监控管理工作,具体措施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应遵循预防、预警、应急处理原则,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矿主单位应承担对矿井安全监控管理的主体责任,安全监控部门和相关部门要配合协作,共同维护矿井安全。
第五条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应坚持科技先进、精准可靠的原则,不断完善监控设备和监控技术,提高监控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监控设备第六条矿井应根据实际需要,配置相应的安全监控设备,包括监控摄像头、监控终端、烟雾探测器、温度传感器等设备。
第七条矿井安全监控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矿井应加强网络安全,确保监控设备信息安全,防止恶意攻击和病毒入侵。
第九条矿井应建立相应的数据存储备份措施,保障监控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安全监控管理第十条矿主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监控责任和要求。
第十一条安全监控部门应做好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保障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安全监控部门应不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的运行状态良好。
第十三条安全监控部门应定期向矿主单位汇报监控情况,及时报告异常情况和问题。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十四条矿井应制定健全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应急处理责任和程序。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应包括事故应急响应、疏散逃生、救援抢险等内容,确保能够快速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矿井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紧急情况下的应变能力。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工作应进行督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矿矿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矿井安全监控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矿主单位应配合监察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矿井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一、安全监控装置的安装1、采掘面作业规程中要有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并有详细的文字说明。
注明分站、传感器、电缆敷设的位置及数量,说明瓦斯传感器的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及被控开关和断电范围。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2、在采掘工作面供电设计和安装机电设备时,施工单位和机电部门必须根据监控系统断电范围的要求,提前三天向通风科提供断电控制接口及监测分站电源位置,使供电总开关与监测分站、风机布置在进风巷道内的同一地点(相距不得超过30米)。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
3、通风队监测组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瓦斯监控分站要严格按照标准安装,距巷道底板大于300mm。
分站的电源应取自被控开关(或总开关)的电源侧;设置甲烷传感器和其它传感器;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风电闭锁、风电瓦斯闭锁(3%断电闭锁)。
瓦斯断电被控开关必须全部安装馈电状态传感器,采区主要风门必须安装风门开关传感器。
否则,对通风队罚款200元/台。
4、甲烷传感器应垂直吊挂,距顶不得大于300mm,距巷帮不得小于200mm,掘进工作面迎头甲烷传感器必须悬挂在风筒的另一侧,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元/次。
5、回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工作面不得大于10m 的位置;回风巷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回风口10~15m的位置;上隅角甲烷传感器位置应距巷帮和老塘侧充填带均不得大于800mm;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的悬挂位置及距切巷50m内的传输线吊挂由施工队负责管理。
回采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的悬挂位置及传输线吊挂由通风科监测组负责。
6、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迎头不得大于5m的位置;回风流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回风口10~15m的位置;掘进工作面迎头甲烷传感器的悬挂位置及距迎头50m内的传输线吊挂由施工队负责。
回风流甲烷传感器的悬挂位置及传输线吊挂由通风科监测组负责。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数据处理与分析方法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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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预处理
对原始数据进行清洗、去 噪、归一化等预处理操作 ,以提高数据质量。
数据分析方法
采用统计分析、机器学习 等方法对处理后的数据进 行深入分析,挖掘数据中 的有用信息。
结果可视化
将分析结果以图表、图像 等形式进行可视化展示, 方便管理人员直观了解矿 井安全状况。
数据报表与报告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汇报人:XX 2024-01-27
目 录
• 引言 •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概述 •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与维护 •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数据的处理与分析 •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异常情况的识别与处置 •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的执行与监管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保障矿井安全
安装完成后,应对设 备进行调试和测试, 确保设备的监测结果 准确可靠。
安装前应检查设备的 完好性和性能,确保 设备能够正常工作。
设备的维护与保养
定期对监测监控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对于出现故障或损坏的设备,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避免影响矿井的安全生产。
建立设备维护档案,记录设备的维护情况和维修记录,方便后续的管理和查询。
操作规程
编制操作规程,明确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检查、定期维护、故障处理 等具体操作步骤和要求。
培训与考核
开展针对监测监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技能和应急处 置能力。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保障矿井安全
通过实时监测和预警,及时发 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降
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失。
提高管理效率
、责令停产整顿等。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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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新版)
一、一般规定
(一)后,方可持证上岗,安全监控人员的调动必须征得总工程师的同意。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成立专业安全监控队伍,并配齐安全监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维护、维修、传感器标校、系统管理、监控中心站值班、与上级管理部门的数据联网、动态模拟图的制作和修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图的绘制和修改、监控日报表的打印、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达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标准。
瓦斯监控系统(断电仪)不健全、运行不可靠、不具备断电功能或该设未设的采掘工作面不准生产。
(二)安全监控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控知识、通风安全技术专业知识和机电相关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国煤矿安全技
术培训中心》颁发的合格证
(三)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有具体详细的说明并附有供电控制系统图,具体包括各类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断电范围应详细标明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并绘制布置图。
(四)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装置和接地保护。
(五)监控中心站应24小时连续正常工作,设备性能符合规定。
安全监控系统要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中心站系统主机应不少于2台,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并具有手动切换功能,当一台主机出现故障时,备份主机应
在5min内投入正常运行。
(六)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由机电部门和使用单位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安全监控分站和断电仪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七)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和监控中心,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八)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
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调试。
(九)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十)使用单位分管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
是否正常,瓦斯检查员每班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填写记录和检查结果报表,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0—1%,±0.1%),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十一)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要逐级审查签字。
由监测监控队分管领导审查签字后报矿长、总工程师和有关单位。
矿长、总工程师逐日审查并签字,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因公外出不在公司等特殊情况,矿长、总工程师要分别委托主持工作的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代为审阅签字。
对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进行安排落实解决。
矿长、总工程师审签后的监测日报表要留存一个月以上,再由监测监控组统一收回保存两年以上。
(十二)安全监控系统中心必须设在调度室,矿长、生产副矿长、安监科长、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工程师、通防专业组、通修队应安设安全监控系统终端。
安全监控系统中心室要保持设备干净卫生、设备摆设有序,中心室非监控管理和值班人员不得入内。
(十三)安全监控机构应建立以下台帐及报表:
1.安全监控设备台帐。
2.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检记录。
5.传感器调校记录。
6.中心站运行日志。
7.安全监控日报表
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
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
10.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等。
(十四)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
二、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
(一)所有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和工作面回风设置甲烷传感器、工作面的回风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或者便携式甲烷报警仪。
采煤工作面的传感器悬挂在回风巷内,距工作面不大于10米,回风传感器悬挂在距回风巷道10—15米的位置,上隅角的传感器或者甲烷报警仪悬挂在距切顶线0.5米处。
(二)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距迎头5米内设置甲烷传感器,并且不能与风筒在同一侧,在距回风巷道10—15米处设置回风甲烷传感器。
另外,在掘进工作面的风筒末端设置风筒传感器。
(三)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距进风巷道门子口10—15米。
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置甲烷传感器。
甲烷传感器在被串联局部通风机前3~5米。
(四)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
(五)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六)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中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米处应设置传感器。
(七)井下煤仓、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八)封闭的地面选煤厂机房内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九)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宜设置甲烷传感器。
(十)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必须至少设置一个一氧化碳传感器,地点可设置在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风巷。
(十一)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十二)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十三)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十四)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十五)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风压传感器。
(十六)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
(十七)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及地温高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
(十八)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十九)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
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二十)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二十一)所有设置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地点,必须实现超限报警和断电功能(有特殊要求者除外)。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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