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招标的施工合同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后
专题八 施工过程焦点问题--工期延误 窝工损失
专题八施工过程焦点问题---工期延误窝工损失作者:卢刚张智一、窝工的确认所谓建设工程窝(停)工,是指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在进入施工现场后,不能按照总包合同约定或者分包合同约定或者开工通知书指令或者设计安排进行施工,使得施工进度慢于计划进度或者合同约定进度的现象。
(一)、建设工程窝(停)工的原因1、承包商在建设工程合同签署后依约将设备、人员、物资、材料等进场或者承包商按照建设方(业主)指令将上述所列条件进场,但随后建设项目被撤销而产生窝工;2、承包商经招投标程序中标并签约后将设备、人员、物资、材料等进场,但建设方(业主)因其自身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单方过错致使承包商的中标和合同被行政职能部门撤销而产生窝工;3、承包商因建设方(业主)在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安置、拆迁补偿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建设项目依约施工时间被延误而造成窝工;4、承包商承建的工程项目在承包商依约进场后或施工过程中因建设方重大设计变更而产生窝工;5、承包商承建的工程项目因建设方依约应当提供的水电设施、原材料供应、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等供应障碍或供应滞后而产生窝工;6、承包商在施工过程因建设方或建设方聘用的监理方的指令而产生的与第三方工作面干扰而产生窝工或者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项目和工期要求施工所必然产生的与第三方工作面干扰而产生窝工;7、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基于建设方工程价款支付能力受限的原因而产生的合理窝工;8、建设方基于施工安全或项目建设期间的协调或基于其对工程项目的考量原因或者基于自然、地质原因而指令停工;9、合法分包商因总包方的停工指令、工作面移交迟延、约定由总包商提供的设备物资供应迟延、与第三方工作面干扰、总包商设计变更或者施工图变更、约定因总包商工程价款支付能力受限等原因产生的分包工程窝工;10、其它合理的原因所致窝工;(二)、建设工程窝工法律事实的确认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在基于合同或者施工指令进入施工现场后,由于建设工程在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设计、地质、自然条件、安全、材料供应、工作面交叉干扰等诸多方面和环节存在人力所不能完全掌控的情况或故意或者过失的人为因素,不同程度的窝工是正常的,但作为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而言,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应当对窝工进行合理合法的索赔,这是正当权利和要求,无可厚非,但要实现窝工索赔,就应提供窝工的有效证据以进行证明,从司法证据的角度就是对窝工事实和相关损失的确认。
工程结算 名词解释
工程结算名词解释1、工程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工程尾款结算的活动。
2、工程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3、竣工结算:工程项目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对所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工程价款的计算、调整和确认。
4、竣工决算:项目竣工后,发包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竣工验收阶段编制的竣工决算报告。
5、预付款: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6、预付款担保: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领取预付款前,承包人正确、合理使用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而提供的担保。
7、起扣点: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预付款数额时起扣。
8、进度款: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
9、工程计量: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的质量合同的工程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
10、质量保证金:合同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最终结清:是指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全部剩余工作且质量合格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结算全部剩余款项的活动。
12、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
13、(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14、不可抗力:承发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性事件。
不可抗力包括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
15、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规定对施工的程序,工程的内容、数量、质量要求及标准等作出的变更。
二建水利案例真题合同工期325天
二建水利案例真题合同工期325天案例背景。
某水利工程项目,合同工期为325天。
主要工程内容包括:大坝基础处理、大坝混凝土浇筑、坝体防渗等。
施工单位通过招投标获得该工程施工任务,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事件一:大坝基础处理时,遇到了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不符的情况,基础处理的工程量增加了不少。
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及时向监理单位提出了工程变更申请。
监理单位审核后认为情况属实,上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同意变更,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调整。
经计算,基础处理工程因变更导致工期延误30天。
事件二:在大坝混凝土浇筑施工过程中,由于高温天气影响,为了保证混凝土浇筑质量,施工单位采取了特殊的降温措施,增加了费用15万元,并且使该工作的工期延长了15天。
施工单位就此向建设单位提出费用补偿和工期顺延的要求。
建设单位认为这些措施属于施工单位应承担的风险范围,拒绝了施工单位的要求。
事件三:坝体防渗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使用的某种防渗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被监理单位责令返工。
返工处理导致该工作的工期延误20天,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
问题。
1. 事件一中,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的程序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答案: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的程序正确。
解析: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在遇到工程变更情况时,如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不符等,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然后由监理单位审核并上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同意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变更价款调整等后续工作。
本案例中施工单位按照此程序进行操作,所以程序正确。
2. 事件一中,基础处理工程工期延误30天,施工单位是否可以索赔工期?说明理由。
答案:施工单位可以索赔工期。
解析:由于基础处理时遇到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不符这种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增加和工期延误,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单位有权索赔工期。
这种情况属于建设单位应承担的风险,施工单位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后,应得到工期的补偿。
工程施工合同逾期
工程施工合同逾期我们需要明确合同逾期的定义。
在工程施工合同中,逾期通常指的是施工单位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为了确保双方的权益,合同中应当对逾期的责任、处理方式以及赔偿标准等进行明确规定。
我们来看一份工程施工合同逾期处理的范本:甲方(业主):__________乙方(施工单位):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____工程的施工,并承诺于____年__月__日前竣工。
现因故未能如期完成,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逾期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事实确认1. 乙方确认截至____年__月__日,尚未完成原合同中约定的全部施工任务。
2. 乙方承认逾期完成上述工程,给甲方造成了损失。
二、责任归属1. 经双方调查确认,本次逾期的原因为:____(具体原因)。
2. 根据原合同第__条的规定,乙方应承担逾期责任。
三、处理措施1. 乙方承诺将在最短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工程质量。
2. 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必要的支持和配合,以利于工程尽快完工。
四、赔偿条款1. 乙方同意按照原合同第__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
2. 如逾期时间超过原合同规定的最长宽限期,乙方将按日支付逾期赔偿金,计算方式为____。
五、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
《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 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施工合同超过约定的时间
施工合同超过约定的时间在建筑市场中,施工合同是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权益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在实际工程实践中,施工合同超过约定的时间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经济损失,也影响了工程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从施工合同超期原因、影响及应对措施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施工合同超期原因1. 客观原因:主要包括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条件变化、不可抗力等因素。
例如,在施工过程中,如需调整设计方案或施工图纸,导致施工进度受到影响;或者遇到雨季、雾霾等恶劣天气条件,使得施工进度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完成。
2. 主观原因:主要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不畅、管理不善、施工技术问题等。
例如,建设单位在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等方面存在拖延现象;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人员配置、材料供应等方面存在问题;管理部门在监管不到位,对工程进度和质量把关不严等。
3. 人为原因:主要包括合同签订不规范、合同条款不明确、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意识不强等。
例如,合同中未明确工期顺延的条件和程序,导致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对于工期顺延产生争议;或者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各自义务,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二、施工合同超期影响1. 经济损失:施工合同超期可能导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产生额外的经济损失。
例如,建设单位可能面临违约金、租金等费用支出;施工单位可能面临人员窝工、材料价格上涨等成本增加问题。
2. 工程质量影响:施工合同超期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例如,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赶工导致施工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或者施工材料长时间堆放导致质量受损。
3. 合同信誉影响:施工合同超期可能对当事人双方的合同信誉产生负面影响。
例如,建设单位可能面临合作伙伴信任度降低、信用评级下降等问题;施工单位可能面临失去中标机会、业务量减少等困境。
4. 社会影响:施工合同超期可能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例如,工程项目的延期可能导致周边居民生活受到影响,引发纠纷;或者工程项目在关键节点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城市形象等。
赶工费的计算
如果业主要求承包商比合同规定的工期提前,或者因工程前段的工期拖延,要求后一阶段工程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使整个工程按期完工;这样,承包商可以因施工加速成本超过原计划的成本而提出索赔,其索赔的费用一般应考虑加班工资、雇用额外劳动力、采用额外设备、改变施工方法、提供额外监督管理人员和由于拥挤、干扰加班引起的疲劳的劳动生产率损失所引起的费用的增加;在国外的许多索赔案例中对劳动生产率损失的索赔通常数量很大,但一般不易被业主接受;这就要求承包商在提交施工加速索赔报告中提供施工加速对劳动生产率的消极影响的证据;这个关键还是签订合同时甲方对工期是否有要求,如果赶工期那么合同附加条款中就得注明为总造价的%几或者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要求,此时就得与其协商,最好有个补充条款,白纸黑子才行不然结算时是肯定要审计掉的、可以编制赶工措施方案,把工作做在前面,列出需要增加的机械,人力,需要夜间施工的照明,工人加班工资等等,统统报给业主,让他们审批;2、也可以根据赶工部分的造价一定比例计取,这个主要是靠双方领导协商确定解决;3、还有个就是比较笨的办法,按照发生的实际办理签证单,这个执行起来的话会麻烦些,牵涉的人员多,战线长,但是这个我认为是最有说服力的了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制“赶工措施方案”,并经过建设单位的审批,预算人员应该根据经建设单位批准的“赶工措施方案”计算赶工措施费;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扬建价200963号关于合理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及赶工措施费的指导意见各县市、区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近几年,随着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的不断进步,建设工程的施工工期逐渐缩短,但合理的施工工期是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降低建设成本的必要条件;然而目前的工程建设中,有些项目为了片面追求速度,不顾客观规律,盲目压缩施工工期,既增加工程成本,又给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造成隐患;为在工程建设中践行科学发展观,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对建设工程的最短施工工期和赶工措施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最短施工工期的界限:1.建筑工程中的砖混、砖木结构施工工期最少不得低于江苏省现行定额工期规定苏建定〔2000〕283号的70%;2.建筑工程中的其他结构施工工期最少不得低于江苏省现行定额工期规定苏建定〔2000〕283号的65%;3.市政工程施工工期最少不得低于正常情况的65%;二、当约定的施工工期少于定额工期时,应按以下标准计取赶工措施费;序号合同工期/定额工期δ赶工措施费费率%建筑工程砖混、砖木结构建筑工程其他、市政工程10.9≤δ<1.00.50.020.8≤δ<0.9 1.5 1.030.7≤δ<0.8 2.5 2.040.65≤δ<0.7— 2.5注:安装工程参照建筑工程分类执行;单独装饰工程按建筑工程其他费率标准执行;修缮、仿古、园林工程参考以上标准执行;;三、招投标项目招标人在制订招标文件和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非招投标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合理约定施工工期和赶工措施费,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四、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赶工措施费是在建设单位将定额工期压缩后,按照常规施工已不能满足工期要求,施工单位为了能在建设单位规定的工期里完成施工任务所采取的赶工措施的费用;赶工措施费包括为了抢工期额外投入的人工费、为加快施工进度采取技术措施所发生的材料费机械费等费用;具体采取什么措施,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制“赶工措施方案”,并经过建设单位的审批,预算人员应该根据经建设单位批准的“赶工措施方案”计算赶工措施费赶工措施费:主要是为赶工所增加人力、物力;人力主要指多投入的人力,以及因人力过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单个工人劳动效率的降低;物力主要为赶工所投入材料、设备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费用,以及材料投入太多而造成的材料损耗加大等等;所有这些可以事先谈好包干费用,也可以及时征求甲方意见得到同意后付诸实施,及时办理相关签证,一般计取相应费用;各地的计算方式不太一样;一般赶工费会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由乙方提出一般按实际完成时间处以合同工期100%计算出费率后,再乘以总造价中人工费+机械费=赶工期所发生的费用,建设单位进行核实确定结算是增加;根据费用文件,应该按实际发生计算,一般在合同中有相关约定;赶工费用:是指按着合同工期提前竣工而增加的各种措施费用;1、先要分清赶工期是谁提出的,如是业主提出的,那就要支付赶工费;2、看看施工组织设计的计划工期是多少日历天,再结合实际完成工期是多少日历天,如实际工期比计划工期缩短20%,应支付赶工费的应该取0.5%比较合理的赶工措施费,简称为赶工费:是指施工合同约定工期相比定额工期有提前,施工单位为缩短工期所发生的费用;工期的含义工期是指工程从正式开工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的全部设计内容,并达到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部日历天数;按:这是一个传统定义;大家思考一下:可以如何完善这个定义;定额工期是指在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在一定时期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的项目建设所消耗的时间标准;定额工期体现合理的建设工期,反映的是在平均建设管理水平、施工装备水平和正常的建设条件下的工期,对建设工期的确定具有指导意义;合同工期是指在定额工期的指导下,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经招投标或协商一致后,在施工合同中确认的工期;合同工期一经签订,对合同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大多数招标工程的合同工期明显比定额工期要短;毫无疑问,这主要是因为建设单位期望工程早日建成投入使用,而施工单位在投标时也必须满足建设单位关于工期的实质性要求;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但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在确定工期目标时不能缺乏约束,盲目压缩工期;施工单位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应该认真研究确定实现工期目标的技术措施,不能不加以考虑或采取非正常的措施以期中标,以避免中标后为赶工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而在经济上不可能再得到补偿的情况,或者导致一些工程仓促完工,产生质量问题和造价方面的许多纠纷;定额工期的确定我国现行的定额工期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年版;鉴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与施工条件对施工工期影响不同,给予了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的定额水平调整权,调整幅度不超过15%;江苏省根据2000年工期定额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以苏建定2000283号文对定额工期做以下调整:1 民用建筑工程中单项工程:±0.00以下工程按2000年国家定额工期调减5%;±0.00以上工程中,住宅、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医疗、门诊楼、图书馆工程均按2000国家工期定额执行,不作调整;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馆按定额工期调减15%;2 民用建筑工程中单位工程:±0.00以下结构工程,按定额工期调减5%;±0.00以上结构工程,宾馆、饭店及其他建筑的装修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3 工业建筑工程: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降压站、冷冻机房、冷库、冷藏间、空压机房、变电室、开闭所、锅炉房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4 其他建筑工程:地下汽车库、汽车库、仓库、独立地下工程、服务用房、停车场、园林庭院、构筑物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5%;5 专业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中电梯安装工程的工期不变,其余均调减5%;机械施工工程中构件吊装、网架吊装、机械土方、机械打桩、钻孔灌注桩、人工挖孔桩工程按定额执行不调;调整后的工期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确定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的依据;如建设单位要求的工期小于按上述规定调整后的工期,则应增加工程施工成本,计算赶工措施费,纳入合同价款;赶工费的计算方法江苏省对于建筑工程,在2004计价表中给出的赶工费的指导性计价方法与标准是:住宅工程:比本省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0%以内的,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3.5%计;高层建筑工程:比本省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5%以内的,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3%~4.5%计;一般框架、工业厂房等其他工程:比本省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0%以内的,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5%~4%计;鉴于建设工程实际工期情况已经反映出现行定额工期的定额水平过低,江苏省在制定新的费用定额时,将对赶工费的计价标准大幅度降低;有关征求意见稿给出的数据是——仍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为0.0-0.1%;单独装饰工程为2.5-4.5%;安装工程由发承包双方约定;第十四条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协议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7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提前的时间;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4.赶工措施的追加合同价款和承担;5.提前竣工受益如果有的分享;第十四条甲方可在签订协议条款时提出提前竣工的要求,应在本条写明以下事项:1.要求提前的时间:2.乙方应采取的措施;3.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4.赶工措施费用的计算和分担;5.收益的分享比例和计算方法,此项也可按传统方法写成每提前竣工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多少金额呵呵,1楼的回答让我迷糊,你在那看到的如实际工期比计划工期缩短20%,应支付赶工费;这个规定谁给的我干建筑20多年,还头一次听说,呵呵,是我孤陋寡闻了楼主,你的这个问题,问的迷糊,头陀第一的回答只说了1种情况,这个也是采用最多的方式,一般出现这个问题,都是甲方和乙方约定,完成工期给工期奖励,可也有的就不给,所以说你的情况很复杂,你问的也不明确,没有把所有的条件给出,大致的和你说下,你看那个适合你的情况1、有专项施工方案这个就要看这个方案怎么做的,有没有超出正常的工艺范围,超出了,就可以直接追加工程造价,这个长出现在模板和脚手架上,模板的问题是1次投入,需要计算增加模板的量,脚手架的问题是反复搭拆,这个要有签证2、为抢工期,夜间施工,那这个应该和甲方商定怎么给付夜间增加人工费,在按签证的量计算3、为抢工期而所需要的特殊施工方案那这个时候,是可以按和同约定的调整价款的模式直接计算所需要的费用也就这4个,我给补充了3个,另1个是双方约定没有固定的计算公式的这其实是索赔的问题,索赔国内还很不正规,能索回多少其实要看甲方愿意给多少;多数业主不会给,但是有时候也会给,比如去年北京因为奥运会多数工程都在赶工,很多工程业主还是给了点的,但也只能说是给了“点”,象征性的补偿而已;如果业主愿意给,你可以从这几个方面考虑一下:1、人工、机械的降效费由于集中抢工,人员机械不能按照最优的配置施工,使部分人员机械的效率降低;2、文明环保费用的集中扩大投入换七八糟列点,或者说编点,多列点,让业主去砍吧,他们很狠的,要十块也就给你一两块3、人员机械集中投入,需要临建的增加等等……抛砖引玉,很多的项目都能提,只要能说出点理由就行,让甲方砍去吧,爱给不给的事;不过话说回来,要是结构抢工还是索赔还说得过去,这土方抢工其实你是赚了,像前面的第一条其实都不存在,集中施工土方机械的利用率是变高的,只是这么说出来好听,容易给钱,碰见政府投资的项目还要考虑提出的理由审计能不能过你这是得了便宜还卖乖哈哈。
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学习网形考作业题目答案
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一、判断题1.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程序是指主要从投标人的角度划分的招标活动的内容逻辑关系,其主要程序分为招标准备阶段、招标阶段、定标成交阶段工作。
()A.对B.错正确答案:B2.工程项目施工招标一般划分为成立招标机构、招标准备和定标成交三个阶段。
()A.对B.错正确答案:B3.招标前的准备工作由招标人完成,主要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招标备案和资格预审文件与招标文件的编制与送审。
()A.对B.错正确答案:A4.招标阶段工作主要包括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发放招标文件、组织勘察现场和投标预备会、投标文件的接收,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
招标阶段是整个招标过程的实质性阶段。
()A.对B.错正确答案:B5.招标文件既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招标活动的成败。
()A.对B.错正确答案:A6.招标文件是招标过程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依据,也是订立合同的基础。
()A.对B.错正确答案:A7.投标有效期指从投标开始日期到选定中标人并签订施工合同为止的这段时间,这个期限应在投标须知内予以明确。
()A.对B.错正确答案:B8.所谓无标底招标,是指招标人不设标底或即使设置标底也不作为评标标准,招标人只提出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自主报价的一种招标方式。
()A.对B.错正确答案:A9.标底是招标人编制的招标项目的预期价格。
招标工程的标底按定额编制,反映行业最高水平。
()A.对B.错正确答案:B10.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采用量化的方式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A.对B.错正确答案:A11.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商业交易中,承诺又称为接盘。
()A.对B.错正确答案:A12.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施工能超出合同多少
施工能超出合同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或工程费用与合同约定范围有所差异的情况。
在实际工程项目中,施工能超出合同是较为常见的问题,它可能导致合同纠纷、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进度延误等问题。
因此,对施工能超出合同进行合理控制和管理,是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维护合同各方权益的关键。
一、施工能超出合同的原因1. 设计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不合理、设计缺陷或者设计不符合实际情况,需要对设计进行变更,从而导致工程量或工程费用的增加。
2. 工程量计算误差: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工程量的计算可能存在误差,导致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量超出合同约定。
3. 施工现场条件变化:施工现场的地质、水文、气候等条件变化,可能导致施工方案的调整,进而影响工程量及工程费用的变化。
4. 施工技术要求提高:在施工过程中,为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可能需要采用更高标准的施工技术或材料,导致工程费用增加。
5. 政策法规变化: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可能导致施工成本的增加。
6. 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条款不明确、不具体,容易导致在施工过程中产生争议和纠纷。
二、施工能超出合同的控制与管理1. 完善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明确、具体地规定工程量、工程费用、工期等内容,以减少合同纠纷。
2. 加强设计管理:加强设计阶段的审查和监督,确保设计合理、科学,减少设计变更。
3. 施工过程监控: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工程量或工程费用的异常变化,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4. 工程变更管理:对于必须进行的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变更程序进行审批,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程量和工程费用。
5. 施工现场管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预防和应对施工现场条件变化对工程的影响。
6. 成本控制与结算:建立健全成本控制和结算制度,对工程量和工程费用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施工能超出合同的情况得到有效控制。
总之,施工能超出合同是工程项目中常见的问题,通过对施工过程的监控和管理,明确合同条款,加强设计变更和施工现场管理,可以有效控制施工能超出合同的情况,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浅谈项目竣工结算审价的重点及难点
浅谈项目竣工结算审价的重点及难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控制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控制和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价款结算是整个工程造价控制最后一个环节,该阶段的工程审价是工程造价的最终确定。
工程审价人员往往没有参与项目的施工过程,审价方法正确与否、审价质量如何保证、签证变更的工程索赔是否正确等至关重要。
现结合以往所做审价项目浅谈工程竣工结算审价的重点及难点。
一. 明确审价范围,预审资料齐全性,确定送审数字准确性,加强审前调查论文。
项目总投资包含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其它工程费、预备费等内容,具体审价范围根据委托协议书确定。
现阶段发包人主要委托具有注册造价咨询人员进行建设成本的审核。
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质的审价人员明确审价范围后,初步阶段重点要加强审前调查,详细了解被审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标投标、施工合同、决算编制、竣工验收等建设程序的实施情况,确认送审资料是否齐全、送审数字是否准确以及是否具备审价条件论文。
完整的送审资料包含招投标文件、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竣工图、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资料、开竣工报告、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资料、记录工程施工过程的施工员及监理日志、施工照片、工程勘察报告等。
资料完备与否直接影响审价结果,如某审价项目,因设计方案调整造成12#工作井钢板桩使用延期90天引起索赔,索赔报告后附证明延期时长的证据资料不足,审价取证困难,后调取查证监理施工日志上记录该井段的开顶日期,确定该索赔实际为78天钢板桩租赁费用。
二、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审计方法论文工程审价资料收集齐全、现场查看后,要选择正确的审计方法。
首先请建设方召集设计方、现场勘查人员、监理方、施工方等相关单位详细介绍项目的实施过程及控制重点,积极配合项目审价。
然后采用全面审计的方法实施审价,通过现场勘察丈量,对工程项目的工程量进行逐一计算,并检查综合单价的执行情况,新增项目定额子目的套用是否合理、综合单价组成中的材料价格、机械价格、人工价格是否参照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规定,以此来核准工程造价。
工程项目进度控制措施
进度控制措施:项目目标实施的过程中,为使工程建设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要求相一致,使工程项目按照预定的时间完成及交付使用而开展的控制活动。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度往往不能按计划进度实现,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常常存在一定的偏差,有时候甚至会出现相当程度的滞后。
这是由于本项工程项目建设具有庞大、复杂、周期长等特点,工程施工进度无论在主观或客观上都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
现就如何采取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控制管理提出一些要求和措施。
一、合同措施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订立的,用来明确责任、权利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文件,是运用市场经济体制组织项目实施的基本手段。
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合同要求施工单位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并以施工单位实际完成工程量(符合设计图纸及质量要求的)为依据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方式、比例支付工程款。
因此,合同措施是建设单位进行目标控制的重要手段,是确保目标控制得以顺利实施的有效措施。
(一)合同工期的确定一般来说,合同工期主要受建设单位的要求工期、工程规模的定额工期以及投标价格的影响。
工程招投标时,由于工程项目工期紧迫,建设单位通常不采用定额工期而根据自身的现实需要提出要求工期,并由此限定投标工期,只从价格上选择相对低价者中标。
多数施工单位为了实现中标这一首要任务,忽视工程造价与合同工期之间的辩证关系,致使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报价低,在要求增加人力、机械设备时显得困难,制约了工程进度,不能按合同工期期限完成。
因此,要求工期的科学合理和允许投标工期在平衡投标报价中发挥作用,将有利于减小建设单位在进度目标控制中存在的风险。
在本项目中,可考虑如下招投标中标评选方案:1.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合同工期一般不应低于工程定额工期的80%,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定额工期及此范围确定合理的要求工期并作为标底内容。
2.选取投标工期最接近要求工期的若干家投标单位入围(投标工期一致时以价低者优先)。
工程合同超期完成
工程合同超期完成我们需要了解工程合同超期的基本概念。
超期完成通常指的是承包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项目的情况。
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超期的责任归属、违约赔偿、延期的通知程序以及延期的补救措施等内容。
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工程合同超期完成范本:【工程合同超期完成条款】第一条超期责任1. 若因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完成,承包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 若因发包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延期,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并可相应调整工期。
第二条违约赔偿1. 承包商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基础为合同总价与延期天数的乘积。
2. 发包方有权从承包商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直至履约保证金全额扣除完毕。
第三条延期通知1. 一旦发现工程可能延期,承包商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方,并说明延期的原因及预计的延期时间。
2. 发包方收到延期通知后,应及时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并与承包商协商确定后续的处理方案。
第四条补救措施1.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减少延期对工程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增加人力、加班加点等方式加快工程进度。
2. 发包方可要求承包商提供补救计划,并在必要时对补救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五条争议解决1.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工程延期引起的任何争议。
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通过上述条款,我们可以看到,工程合同超期完成的处理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和合理协商。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当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沟通,妥善处理延期问题,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
工程建设中定额工期约定工期实际工期的不同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约定工期、定额工期与合理工期(上)一、什么是定额工期鉴定?在一个建设工程诉讼当中,往往都是由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而发包人主张工期逾期或是工程质量问题。
价款、工期和质量被誉为建设工程领域的“三驾马车”。
对于工期板块,一般都是由发包人举证开竣工时间,剩下的举证责任大多都分配给了承包人。
此时,承包人的主要抗辩有:不具备开工条件、发生了在关键线路上的设计变更、存在着约定或者法定工期顺延的事项、不可抗力等等。
这些事项的举证,除本身已经有签证或者是工作联系单记载之外,它最大的问题在于难以定量,即发生了这些事件,能够导致工期顺延多少天?律师和法官往往都难以给出有说服力的答案,这也就造成了在实践当中法院处理工期争议,大体有三种思路:一种是简单加减;一种是按比例分割;还有一种是各自承担。
这是目前工期审判的现状。
有人说,通过工期鉴定能够较好地将延误问题量化。
这的确是一个思路。
本文我想分享的是关于工期鉴定中的一种情形一一定额工期鉴定。
二、约定工期和合理工期的概念?在司法审判当中有两个概念是确定的:一个是约定工期,一个是合理工期。
约定工期当然就是合同所约定的开竣工期间;2019年4月23日施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这个行政法规提到了“合理工期”,但无法判断上述规定究竟是效力性规范还是管理性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两次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给出了答案。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也应认定无效。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应认定无效。
”三、什么是“定额工期”?那么,鉴定机构能够鉴定合理工期吗?答案是否定的。
原则上,鉴定机构只能鉴定定额工期。
施工单位施工超合同工期
施工单位施工超合同工期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工期。
这种情况在建筑行业中并不罕见,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本文将从施工单位、业主和建筑工程本身等方面分析施工超合同工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施工单位原因1. 施工组织管理不善: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能合理安排人力、物力和财力,导致工程进度失控。
2. 施工技术水平不高:施工单位的技术水平直接影响到工程进度,技术水平不高会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从而延误工期。
3. 施工材料供应不及时: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能确保原材料的供应,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4. 施工设备不足:施工单位设备不足,无法满足工程进度需求,导致工期延误。
5. 施工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为了追求工程质量,可能会在施工过程中反复修改,导致工期延长。
二、业主原因1. 变更设计:业主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需求变更导致设计方案调整,从而延长工期。
2. 资金拨付不及时:业主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正常开展施工,延误工期。
3. 审批手续繁琐:业主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手续繁琐,耗时较长,影响工程进度。
4. 沟通协调不畅: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沟通协调不畅,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影响工期。
三、建筑工程本身原因1. 工程设计不合理:工程设计方案存在缺陷,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延误工期。
2. 施工环境恶劣:建筑工程所在地的自然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可能导致工期延长。
3. 工程规模较大:工程规模越大,施工周期越长,容易导致工期超期。
针对以上原因,提出以下解决措施:1. 加强施工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施工组织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进度。
2. 提高施工技术水平,加强技术创新,提高施工效率。
3. 确保施工材料供应充足,建立完善的供应链体系。
4. 加强设备投入,提高施工设备的使用效率。
5. 施工单位与业主加强沟通,确保资金拨付及时,简化审批手续。
施工单位超出合同工期如何赔偿
施⼯单位超出合同⼯期如何赔偿
施⼯合同都是有⼯期的,在这个⼯期中应该做到⽇期结束后⼯程就结束,然⽽现实还是很多的施⼯单位没有完成,这个和遇到的其他的情况有关系的,不过应该如何赔偿呢。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施⼯单位超出合同⼯期如何赔偿
1、根据我国的《民法典》规定,发包⽅的原因致使⼯程施⼯⽅的损失的,发包⽅要负责赔偿。
发包⼈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技术资料的,承包⼈可以顺延⼯程⽇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等损失。
因发包⼈的原因致使⼯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因此造成的停⼯、窝⼯、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
2、你可以根据对⽅的侵权事实进⾏诉讼,当然也可以根据你们的实际损失进⾏调解或达成协议赔偿。
3、如果诉讼的话,你们当然要进⾏相关的证据提交⼯作。
⽐如你们预计的实际⼯期,你们承担相类似的⼯程活动的⼤概⼯期,以证明你们这次确实收到了窝⼯等损失。
你们也可以举出你们在我⼯期间的损失具体内容,如⼯⼈的⼯资、机器闲置费⽤、器材租赁费⽤等等,都要求合格的单据证明。
施⼯超过⼯期这个合同赔偿必须要有很好的解决⽅案,施⼯合同在最初订⽴的时候就是说好了的,要是不能按时的完成对于施⼯单位的声誉都会有⼀定的影响,严重的等级都会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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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超过合同叫什么
工程超过合同叫什么【标题】工程超支合同补充协议【】鉴于甲方(业主)与乙方(承包商)于[日期]签订了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合同编号为[合同编号],双方就[工程名称]的建设工作达成了一致。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具体原因,如材料价格上涨、设计变更等],导致工程成本超出了原合同约定的金额。
为此,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对原合同进行如下补充:一、超支金额及责任承担1. 经双方确认,工程超支总金额为[超支金额]元人民币。
2. 对于超支部分,甲乙双方按照以下比例承担责任:- 甲方承担[甲方承担比例]%;- 乙方承担[乙方承担比例]%。
二、工期调整1. 如因超支导致的工期延误,双方应根据实际超支原因和责任承担比例,重新协商确定新的竣工日期。
2. 乙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超支对工期的影响,确保工程质量不受影响。
三、支付方式1. 甲方应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后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由其承担的超支金额。
2.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保证工程的正常进行。
四、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超支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如乙方未能采取措施减少超支影响或未能保证工程质量,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五、其他事项1.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3. 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结语】。
经过招标的施工合同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后
经过招标的施工合同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后,需要签订补充协议延期吗?问题:经过招标的施工合同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后,需要签订补充协议延期吗?建设单位和监理每年对施工进度计划均有批复,是否视为已同意合同工期调整。
超合同工期的责任到底是承包方还是建设单位,是否可以到合同完工时一并分析?答:施工项目合同工期的延误责任,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
一般情况下应规定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误、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和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误。
依据九部委颁发的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规定,现分述如下:1、由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误主要有:(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施工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补偿。
如果承包人要求修改进度计划时,应事先向监理人提出申请,监理人经与发包人协商后,依据协商的原则,由承包人修改进度,经监理人批准后,在其监督之下进行实施;如果不同意修改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增加的费用(包括合理的利润)由发包人给予补偿.2、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社会性或自然灾害(包括异常恶劣气候)突发事件。
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应给与补偿,但不包括利润.3、承包人引起的延误。
除上述原因外,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如违约、为合理施工和安全保证必须的延误、承包人擅自停工,以及合同中规定暂停等)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应自行承担所增加的费用。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合同规定,监理人应按上述责任划分,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及时处理.属于发包人责任(包括不可抗力)以书面方式通知修改进度计划,或要求承包人赶工.承包人是不能要求延长工期的,必须采用赶工措施加快进度,以保证按期完成建设项目.在合同执行期,一旦出现影响工期的事件发生,划清责任,及时处理,因此不能待合同完工时一并分析和处理.。
建筑工程阴阳合同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建筑工程阴阳合同的相关内容有哪些①工期的时限约定与奖罚;②质量的奖罚;③工程质量奖杯的奖罚;④工程款的利息结算;⑤工程的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包括标化工程)、环境保护措施中的奖罚等等。
热门城市:广元律师襄阳律师河北律师乌海律师德阳律师邢台律师漯河律师常德律师盘锦律师泰安律师对于建筑行业的劳动者而言,建设工程中的“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由于发包人为了节省资金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承包单位为了能够成功承接工程,阴阳合同便应运而生了。
通常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经过招投标并经备案的正式合同称为“阳合同”,把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或其他合同称为“阴合同”。
那么▲建筑工程阴阳合同的认定和处理该如何认定呢?又应该怎么处理呢?下面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建筑工程阴阳合同一些建筑企业屈从于发包人的压力而签订“黑合同”的情形较为常见。
“黑白合同”的出现直接造成招投标流于形式,为了维护中标合同的严肃性,我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规定了,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否则要给予相应处罚,同时中标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与此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该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二、注意事项:1、本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为经过招投标并中标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未招投标的直接发包即议标的合同,则适用合同一般变更原则,补充协议是有效的。
2、司法解释中的结算工程价款既包括工程的计价方式(如综合费率的约定)与总造价,也包括其他对支付工程价款产生影响的内容,主要有:①工期的时限约定与奖罚;②质量的奖罚;③工程质量奖杯的奖罚;④工程款的利息结算;⑤工程的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包括标化工程)、环境保护措施中的奖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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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招标的施工合同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后,需要签订补充协议延期吗?问题:经过招标的施工合同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后,需要签订补
充协议延期吗?建设单位和监理每年对施工进度计划均有批复,是
否视为已同意合同工期调整。
超合同工期的责任到底是承包方还是
建设单位,是否可以到合同完工时一并分析?答:施工项目合
同工期的延误责任,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
一般情况下应规定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误、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和承包人原因引起的
延误。
依据九部委颁发的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
规定,现分述如下:1、由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误主要有:(1)增
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4)因发包
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施工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
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或增
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补偿。
如果承包人要求修改进度计划时,应
事先向监理人提出申请,监理人经与发包人协商后,依据协商的原则,由承包人修改进度,经监理人批准后,在其监督之下进行实施;如果不同意修改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增加的费用(包括合理的利润)由发包人给予补偿。
2、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实施过程
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社会性或自然灾害(包括异常恶劣气候)突发事件。
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应给与补偿,但不包括利润。
3、承包人引起的延误。
除上述原因外,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如违约、为合理施工和安全保证必须的延误、承包人擅自停工,以及合同中规定暂停等)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应自行承担所增加的费用。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合同规定,监理人应按上述责任划分,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及时处理。
属于发包人责任(包括不可抗力)以书面方式通知修改进度计划,或要求承包人赶工。
承包人是不能要求延长工期的,必须采用赶工措施加快进度,以保证按期完成建设项目。
在合同执行期,一旦出现影响工期的事件发生,划清责任,及时处理,因此不能待合同完工时一并分析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