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招标的施工合同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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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招标的施工合同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后,需要签订补充协议延期吗?问题:经过招标的施工合同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后,需要签订补

充协议延期吗?建设单位和监理每年对施工进度计划均有批复,是

否视为已同意合同工期调整。超合同工期的责任到底是承包方还是

建设单位,是否可以到合同完工时一并分析?答:施工项目合

同工期的延误责任,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规定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误、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和承包人原因引起的

延误。依据九部委颁发的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

规定,现分述如下:1、由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误主要有:(1)增

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4)因发包

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施工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

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或增

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补偿。如果承包人要求修改进度计划时,应

事先向监理人提出申请,监理人经与发包人协商后,依据协商的原则,由承包人修改进度,经监理人批准后,在其监督之下进行实施;如果不同意修改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增加的费用(包括合理的利润)由发包人给予补偿。2、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实施过程

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社会性或自然灾害(包括异常恶劣气候)突发事件。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应给与补偿,但不包括利润。3、承包人引起的延误。除上述原因外,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如违约、为合理施工和安全保证必须的延误、承包人擅自停工,以及合同中规定暂停等)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应自行承担所增加的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合同规定,监理人应按上述责任划分,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及时处理。属于发包人责任(包括不可抗力)以书面方式通知修改进度计划,或要求承包人赶工。承包人是不能要求延长工期的,必须采用赶工措施加快进度,以保证按期完成建设项目。在合同执行期,一旦出现影响工期的事件发生,划清责任,及时处理,因此不能待合同完工时一并分析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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