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的三个关于支付结算的案例
支付结算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个体工商户被告: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由:支付结算纠纷二、案件背景张某在某商业银行开设有个人储蓄账户,并在此银行办理了网上银行服务。
2019年5月,张某通过网上银行向其客户李某支付货款人民币10万元。
由于操作失误,张某将款项划拨至了错误账户,即被告某商业银行的内部账户。
张某立即发现错误,并联系银行请求撤销该笔交易。
然而,银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张某的请求,导致张某的资金长时间被冻结,给其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某商业银行是否应承担因错误划拨资金给原告张某造成的损失;2. 被告某商业银行是否违反了支付结算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件事实1. 2019年5月,张某通过网上银行向李某支付货款人民币10万元,划拨至李某账户;2. 由于张某操作失误,将款项划拨至被告某商业银行的内部账户;3. 张某发现错误后,立即联系银行请求撤销该笔交易,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4. 被告某商业银行在收到张某的请求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导致张某的资金长时间被冻结;5. 张某的经营因此受到严重影响,包括订单流失、客户信任度下降等。
五、法院判决1. 被告某商业银行赔偿原告张某因错误划拨资金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2. 被告某商业银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支付结算规定,确保支付结算的安全、准确、及时。
”3.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二条:“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应当确保支付结算的安全、准确、及时,对因银行原因造成的错误支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某商业银行作为支付结算服务提供者,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未能确保支付结算的安全、准确、及时,导致原告张某的资金被错误划拨,给张某的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支付结算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乙公司支付50%的预付款,剩余50%的货款在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的预付款。
然而,在货物验收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拒绝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乙公司提供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甲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3. 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
三、法律分析1. 关于货物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关于甲公司的支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的预付款,履行了部分支付义务。
然而,由于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3. 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会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商品的批发和零售业务。
该公司与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建立了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包括贷款、结算等业务。
2018年,双方在支付结算过程中发生纠纷,商贸公司认为银行在结算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导致其资金损失。
为此,商贸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2018年5月,商贸公司向银行提交了一份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要求银行将其支付给供应商。
银行在收到汇票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了审核,并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商贸公司在汇票上填写的信息存在错误。
具体如下:1. 汇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填写错误,将“供应商”误写为“供应商公司”。
2. 汇票上的金额填写错误,将“100万元”误写为“10万元”。
银行在发现上述错误后,及时通知了商贸公司,要求其更正。
然而,商贸公司认为银行在结算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导致其资金损失,因此拒绝更正汇票信息。
随后,银行按照错误信息将10万元支付给了“供应商公司”。
商贸公司在收到银行的通知后,发现款项被错误支付,遂要求银行追回错误支付的款项。
银行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在支付过程中对汇票的审核仅限于形式审查,对汇票内容的真实性不负责任。
因此,银行拒绝退还错误支付的款项。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银行在支付结算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2. 银行是否应对商贸公司因错误支付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四、法律分析1. 银行在支付结算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银行应当按照汇票、本票、支票等支付结算凭证的规定,对支付结算业务进行审核,确保支付结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
”本案中,银行在收到商贸公司提交的汇票后,对汇票的形式进行了审核,发现汇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和金额存在错误。
根据法律规定,银行有义务对汇票内容进行审核,确保支付结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
支付结算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的企业。
2018年,科技公司与某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商”)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科技公司为电商提供定制化的软件开发服务,电商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期限支付费用。
双方约定,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由科技公司指定收款账户。
2019年,科技公司按照协议完成了软件开发工作,并提交了相应的成果。
电商在收到成果后,对部分功能进行了测试,确认符合要求。
随后,电商按照协议约定,将第一笔款项100万元转入科技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
然而,在后续的支付过程中,电商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导致科技公司多次催款未果。
科技公司认为电商的行为违反了合作协议的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商支付剩余的款项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电商是否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款项?2. 电商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3. 如果电商违反协议,科技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了软件开发工作,电商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款项。
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法院认为,电商的拖延支付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
具体判决如下:1. 电商应向科技公司支付剩余款项200万元。
2. 电商应向科技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6月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电商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款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逾期付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电商的逾期付款行为导致科技公司遭受损失,因此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补充的三个关于支付结算的案例

让知识带有温度。
补充的三个关于支付结算的案例补充的三个案例案例一:A公司和B公司签订一项购销合同,A公司向B公司开出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汇票。
B公司将汇票背书后向C公司转让,C公司又背书向D公司转让。
请按照现行规矩,回答下列问题:1、假如B公司未履行供货义务,A公司有无权利要求银行停止支付该汇票?2、假如银行否决支付,D公司作为持票人能否直接向A公司要求赔偿?B公司和C公司对票据债务应否负责?3、假如D公司在遭银行否决付款后未按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对其追索权有何影响?答:(1)若B公司未履行供货义务,A公司无权利要求银行停止支付该汇票,由于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根据汇票记载事项支付汇票金额,对汇票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担当责任,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理由对抗持票人。
(2)假如银行否决支付,D公司作为持票人可以直接向A公司要求赔偿,B和C公司对票据债务担当连带责任。
(3)D公司未按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仍可行使追索权,但因此给其前手或出票人造成的损失要自行担当赔偿责任,不过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案例二:第1页/共3页千里之行,始于足下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8月20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B 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但A公司在支票上款记载收款人名称,商定由B 公司自行填写,B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上B 公司名称,并于8月26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C公司于9月1日向付款银行提醒付款。
A公司在付款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
要求:按照上述状况和《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2、A公司签发的支票能否向付款银行支取现金?简要说明理由。
3、付款银行能否否决向C公司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答:(1)支票有效。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收款人名称并非支票的肯定须要记载事项,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或:未填写收款人名称的可以补填;或:可由收款人补记。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技术服务等业务。
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与多家供应商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2019年,科技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向供应商甲公司采购了一批原材料,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科技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货款,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
然而,在支付剩余货款时,科技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未按时支付。
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科技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科技公司作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因此,科技公司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科技公司支付甲公司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级法院。
上级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约定与支付结算方式本案中,科技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和时间。
根据合同约定,科技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货款。
这一约定具有法律效力,科技公司应严格遵守。
2. 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科技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 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本案中,甲公司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支付结算法律研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贸易业务的企业,与某银行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甲公司通过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往来。
然而,在2018年5月,甲公司发现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被划拨至乙公司账户,金额为100万元。
甲公司认为,这笔资金划拨未经其同意,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返还100万元资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银行是否违反了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2. 银行在支付结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3. 乙公司账户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三、案件分析1. 银行是否违反了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根据双方签订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负有保障甲公司账户资金安全的义务。
在本案中,银行未经甲公司同意,将甲公司账户中的资金划拨至乙公司账户,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银行在支付结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在支付结算过程中,应当对客户的身份、交易背景等进行严格审查。
在本案中,银行在未对乙公司身份和交易背景进行充分审查的情况下,将甲公司账户中的资金划拨至乙公司账户,存在过错。
因此,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乙公司账户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根据调查,乙公司账户的资金来源为非法集资所得。
乙公司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涉及非法集资犯罪。
因此,乙公司账户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在支付结算过程中,未对乙公司身份和交易背景进行充分审查,违反了《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存在过错。
同时,乙公司账户的资金来源为非法集资所得,不合法。
因此,法院判决银行返还甲公司100万元资金,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五、案例启示1. 银行在支付结算过程中,应严格审查客户的身份、交易背景等信息,确保资金安全。
2.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而引发纠纷。
3. 面对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企业应提高警惕,避免自身利益受损。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案例集(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某公司与银行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向供应商购买了一批货物,双方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
某公司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前将汇票交付给供应商。
然而,在汇票到期日,供应商发现某公司并未足额支付票款,导致其无法向银行兑现汇票。
供应商遂将某公司及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票款,并要求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银行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
某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票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未按约定兑付票款,亦构成违约,应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票款,并判决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拒绝兑付票款。
本案中,某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票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未按约定兑付票款,亦构成违约,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例二:某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支付结算协议纠纷案案情简介:某企业与银行签订了一份支付结算协议,约定企业每月向银行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然而,在支付过程中,企业认为银行收取的手续费过高,遂拒绝支付。
银行以企业未履行支付结算协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支付手续费。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支付结算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
企业未按约定支付手续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手续费。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支付结算协议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某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支付结算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
企业未按约定支付手续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支付结算案例范文

支付结算案例范文
支付结算是指商业交易中的付款和清算过程。
支付结算方式种类繁多,主要有现金结算、支票结算、信用卡结算、电子支付结算等。
以下是一个
涉及不同支付结算方式的案例。
1.在线支付:
2.货到付款:
3.现金结算:
4.信用卡结算:
李华拥有一张信用卡,他喜欢用信用卡购物,因为这样不需要现金支付,并且还能积累信用卡积分。
他在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台电视,通过输
入信用卡号、有效期和安全码等信息,完成了支付。
5.电子支付结算:
小张喜欢用电子支付方式,他选择了手机上的支付宝进行付款。
在支
付宝上,小张输入了电视的价格和相关信息,确认后完成了付款。
以上是几种常见的支付结算方式的案例,每种方式都有各自的特点和
适用场景。
当然,在实际交易中也可能出现混合支付的情况,例如在线支
付时使用信用卡支付一部分,余额通过余额宝账户支付。
随着科技的不断
发展,支付结算方式也在不断更新,创新支付方式的出现将进一步方便用
户的付款操作。
支付结算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先生系某市一家小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019年5月,张先生在办理一笔对外支付业务时,由于操作失误,将原本应支付给供应商的10万元款项错误地支付给了其个人账户。
随后,张先生意识到错误,立即联系银行请求撤销该笔交易。
然而,银行在审核过程中认为张先生的请求不符合撤销条件,拒绝了他的撤销请求。
张先生遂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撤销该笔交易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先生是否具备撤销该笔交易的条件;2. 银行在处理张先生撤销请求时是否存在过错;3. 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关于张先生是否具备撤销该笔交易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支付结算的约定不明确,又不能按照交易习惯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一)支付定金或者预付款的,定金或者预付款应当返还;(二)支付部分款项的,未支付的款项应当返还;(三)支付全部款项的,应当返还全部款项。
”结合本案,张先生在支付款项时并未明确指定收款人,因此其具备撤销该笔交易的条件。
2. 关于银行在处理张先生撤销请求时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银行作为支付结算服务的提供者,在处理客户撤销请求时应当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
然而,在本案中,银行在接到张先生的撤销请求后,未进行充分调查和核实,即以“不符合撤销条件”为由拒绝张先生的请求,存在过错。
3. 关于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由于银行在处理张先生撤销请求时存在过错,导致张先生遭受了经济损失,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驳回张先生要求银行撤销该笔交易的诉讼请求;2. 银行赔偿张先生因该笔交易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3. 银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支付结算法律关系,对支付结算业务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深入剖析。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本案中,法院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张先生具备撤销该笔交易的条件。
银行支付结算纠纷案例选编

银行支付结算纠纷案例选编案例一:信用卡支付纠纷某客户先前在一家银行申请了信用卡,并且使用该信用卡进行了一笔线上购物。
然而,该客户在购物后发现信用卡账单上出现了一笔未经授权的交易。
客户随即向银行进行投诉,并要求取消该交易并恢复账单余额。
银行根据客户的投诉进行了调查,并发现该交易确实是一笔未经客户授权的交易。
银行对该客户的账单进行了修改,取消了该交易,并将账户余额修正为正确的金额,并向客户致以诚挚的歉意。
同时,银行也对账户系统的安全性进行了进一步的加强和改进,以避免再发生类似事件。
案例二:转账错误某客户在进行一笔转账时,误将对方账户的后五位数字输入错误,导致错误地将金额转入了其他人的账户。
客户意识到该错误后,立即联系了银行,并要求银行帮助找回转账款项。
银行收到客户的投诉后,启动了内部程序以解决该问题。
银行联系了接收转账的账户持有人,并就返还款项进行协商。
在与账户持有人达成一致后,银行迅速将款项转回了原客户的账户中,并向客户表达了诚挚的歉意。
案例三:网银盗窃某客户发现自己的网银账户被盗,并且账户内的大量资金被转移走。
该客户立即与银行联系,并要求银行协助追回被盗的款项。
银行迅速响应并开展了调查工作。
经过调查,银行发现是该客户的账户密码被破解后,盗窃者进行了非法操作。
银行立即冻结了被盗的资金,并配合警方进行进一步调查。
经过调查和努力,银行成功追回了被盗的款项,并将资金返还给了受害客户。
针对这一事件,银行进一步加强了网络安全措施,并向客户提供了更加安全的网银服务。
同时,银行也展开了对所有账户的安全检查,以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
结语:银行支付结算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对于这些纠纷,银行应该积极响应客户的投诉,并尽快解决问题。
通过解决纠纷,银行不仅能够维护客户权益,也能提升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度。
同时,银行在处理纠纷时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系统和安全措施的监管,以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
会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其在支付结算方面也遇到了一些法律问题。
2018年,科技公司因支付结算纠纷一案,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简介2017年11月,科技公司与其长期合作的供应商A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100万元的采购合同。
合同约定,科技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0%的预付款,剩余款项在产品验收合格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的预付款。
2018年3月,科技公司收到A公司发来的货物。
经检查,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科技公司遂要求A公司进行整改。
A公司承诺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但并未履行承诺。
科技公司遂通知A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预付款。
A公司收到通知后,认为科技公司无权解除合同,且货物质量问题是因运输途中造成的,与A公司无关。
A公司遂拒绝退还预付款。
科技公司遂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退还预付款50万元。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科技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 A公司是否应当退还预付款?3. 支付结算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四、法院判决1. 关于科技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一)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A公司收到科技公司要求整改的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整改义务,属于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行为。
因此,科技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 关于A公司是否应当退还预付款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材料销售的企业。
两家公司因业务往来,于2019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建筑材料,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50%的预付款,剩余50%的货款在货物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二、案例描述1. 2019年6月5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
2. 2019年7月1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经检查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3.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进行整改,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4. 2019年8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送了书面通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公司退还预付款50万元。
5.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书面通知后,拒绝退还预付款,并称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验收货物,构成违约。
6. 甲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问题1. 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退还预付款?2.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在此案例中,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如何体现?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退还预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例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
对方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对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公司退还预付款50万元。
2.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上述分析,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已构成违约。
乙公司拒绝承担责任,拒绝退还预付款,进一步加剧了违约行为。
第四章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案例

第四章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案例支付结算业务是指通过各种支付工具进行交易结算和资金清算的活动。
支付结算业务是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给出一个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案例。
银行在其中一日进行了以下的支付结算业务:1.A先生通过手机银行转账1000元至B先生的银行账户。
2.C先生通过银联POS机刷卡消费800元支付购物款。
3.D公司通过银行汇票支付了员工工资,总计5000元。
4.E先生通过支付宝亲情付支付了100元给父亲。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基本概念和核算规则:1.银行卡支付和转账属于资金转移类业务,计入负债项。
2.支付宝支付属于第三方支付,也计入负债项。
3.银行汇票支付属于资金转移类业务,计入负债项。
基于以上规则,我们可以进行以下核算操作:1.A先生通过手机银行转账1000元至B先生的银行账户。
这笔业务属于银行卡转账业务,将银行卡转账款项计入银行存款,同时记入贷方1000元;将B先生的银行账户增加1000元,记入借方1000元。
2.C先生通过银联POS机刷卡消费800元支付购物款。
这笔业务属于银行卡支付业务,将银行卡支付金额计入银行存款,同时记入贷方800元;将购物款项记入借方800元。
3.D公司通过银行汇票支付了员工工资,总计5000元。
这笔业务属于银行汇票支付业务,将银行汇票支付款项计入银行存款,同时记入贷方5000元;将员工工资记入借方5000元。
4.E先生通过支付宝亲情付支付了100元给父亲。
这笔业务属于支付宝支付业务,将支付宝支付金额计入负债项,同时记入贷方100元;将亲情付款项记入借方100元。
通过以上核算操作,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果:-银行存款:A先生转账1000元+C先生刷卡800元+D公司汇票支付5000元=6800元-负债项:支付宝亲情付支付100元以上就是一个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案例,通过对各项业务进行逐一分析和核算,可以清晰地了解每一项业务对于银行存款和负债项的影响。
《银行会计实务》 案例库 支付结算-票据业务处理

案例一:支票印鉴不符退票受罚案情:H市A银行的开户单位星辰股份的财务印鉴因不慎有所破损,公司防照原印鉴另重新刻制一新的财务印鉴,8月11日,H市A银行的开户单位星辰股份签发支票一张,向同在A银行开户的伟业股份支付货款5000元,并加盖新刻的财务印鉴。
A银行受理后,星辰公司却收到了A银行金额为1000元的罚款回单,并退回原支票。
思考:该案例中A银行对星辰股份罚款的原因是什么,星辰股份应如何正确操作。
案例分析:该案例中A银行为星辰股份罚款的原因是:印鉴不符。
因为每个独立核算的单位在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时,都必须在银行预留财务印鉴的印章,在每次委托开户银行向外转出款项或支取现金时都必须在付款凭证上加盖预留银行的财务印鉴印章。
这种操作是为了证明签发付款凭证的单位为银行存款的所有人,是委托商业银行对外支付的一种授意。
预留银行印鉴的作用与个人存款的支付密码的作用是相同的。
如果在支票上加盖的财务印鉴与预留银行的财务印鉴不符,银行将会对支票出票人处理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星辰股份在重新刻制财务印鉴后,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更换财务印鉴的申请,完成申请后便可使用新的财务印鉴。
案例二:银行必须在退票时限内提出退票案情:8月5日,H市A银行在当天早上的第一场交换收到提入的支票张,金额为2000元,支票的提出行为H市的B银行,由于A银行当日上午业务过于繁忙,A银行于当日下午才完成借记支票的操作处理,发现该支票的出票人账户余额缺乏,无法完成扣款,但由于8月5日该银行的业务繁忙,工作人员没有在8月5日的第二场交换提出退票,而是待到8月6日早上才第一场交换提出退票。
思考:A银行在本次退票操作中存在什么错误?这样的操作会引起什么后果。
案例分析:A银行在本次退票操作中,没有按时处理支票,超出的退票时限。
正确的操作为:A银行在8月5日收到提入的支票时,就必须在下一场交换〔8月5日中午的第二场交换〕前完成支票的处理,如果发现有退票那么必须在8月5日中午的第二场交换提出。
现金支付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0岁,个体经营者。
被告某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注册资本1000万元。
被告某超市有限公司经营各类食品、日用品等商品。
2019年10月20日,原告张某在被告某超市有限公司购物,购物金额共计人民币500元。
张某在结账时,向超市收银员支付了500元现金。
收银员在收银机上操作后,向张某出具了一张收款凭证。
张某认为,现金支付后,超市应当出具正式的收据或发票,以便日后报销或维权。
然而,当张某于11月5日再次来到该超市购物时,发现超市收银员并未向其出具正式的收据或发票。
张某与超市收银员协商,要求出具正式的收据或发票,但遭到拒绝。
张某遂向超市管理层提出要求,但超市管理层以各种理由推脱,未予理睬。
张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出具正式的收据或发票,并赔偿因其未出具正式收据或发票而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1. 超市是否应当向消费者出具正式的收据或发票?2. 消费者因超市未出具正式的收据或发票而遭受的损失,超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一审阶段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载明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价格、时间等内容。
”因此,超市作为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出具正式的收据或发票。
关于消费者因超市未出具正式的收据或发票而遭受的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张某未能提供具体损失证据,但考虑到张某作为个体经营者,可能因未出具正式的收据或发票而无法报销或维权,故超市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超市有限公司向原告张某出具正式的收据或发票,并赔偿张某因其未出具正式收据或发票而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00元。
2. 二审阶段被告某超市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第四章 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案例

24、呼市电视机厂持商业汇票来行申请承兑,汇票金额130,000元。经信贷部门审核同意,双方签订承兑协议,会计部门办理承兑手续,并按收取承兑手续费。
25、某银行收到异地承兑行划回的银行承兑汇票款90,000元。审核无误办理转账。
21、工行车站办事处收到大北街办事处提入的商业承兑汇票及委托收款结算凭证,金额为8,000元,付款单位是车站土杂商店,收款单位是大北街兴隆贸易公司。汇票已到期付款人通知付款,银行办理转账。
22、工行分行营业部将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留底卡片100,000元抽出,向票汇出票人某食品厂收取票款。食品厂因资金不足,只能扣收70,000元。
(3)承兑行划出票款时的账务处理。
(4)贴现行收回贴现款的账务处理。
27、工行车站办事处为某服装厂办理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金额50,000元。
现汇票到期,却收到付款人开户行退回的凭证,办事处于是向贴现申请人既该服装厂收取票款,但该厂账面资金不足,只扣收了30,000元,其他作为贴现申请人的逾期贷款,已办理转账手续。
9、大南街支行收到清算中心转来的电子信息,北京建行已支付本行签发的银行汇票,金额18,000元,审核无误办理转账。
10、郊区建行收到同城工行某分理处交换提入的银行汇票一张,出票行是广州市建行,出票金额78,000元,实际结算金额75,000元。审核无误办理转账。
11、李强持银行汇票及解迄通知来行办理解付手续,金额5,000元,并提供个人身份证。银行审核无误办理并付现5,000。
借:
本票8000
贷:
活期存款(持票人)8000
6、工行分行营业部收到交换提入的一张银行本票,金额36,000元,经审核该本票为本行半个月前签发,营业部办理转账手续。
支付与结算案例

【案例1】某水电站工程项目承包合同采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合同中对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因素对合同价的影响,采用通用合同条款37.1款规定的调价公式。
合同中规定的定值权重A=0.15,可调值因子的变值权重B n 、可调值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F on 如表1所示。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某结算月完成工程量,按工程量清单中单价计,金额为100万元;该月完成了监理工程师指令的工程变更,并经检验合格,由于工程量清单中没有与此工程变更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故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结果,发包人应支付变更项目金额为5万元;该月应支付材料预付款10万元;应扣保留金5万元。
除此,无其他应扣或应支付款额。
本支付月相应的各可调值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如表1所列。
试计计算该月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额。
表1 价 格 指 数答题要点: 价格调整差额()011161681561000.150.450.250.1511001501321000.150.520.250.18113万元tn n on F P P A B F ⎛⎫∆=+- ⎪⎝⎭⎛⎫=⨯+⨯+⨯+⨯- ⎪⎝⎭=⨯+++-=∑该月应支付给承包方款项为:工程量清单中项目调价后款额 100+13=113万元 工程变更项目按现行价格支付款额 5万元 材料预付款 10万元 小计 128万元该月应扣款项:保留金5万元。
综上,该月应支付承包方款额为:128-5=123万元。
【案例2】某工程合同价为8000万元,合同规定: (1)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5%。
(2)保留金扣留比率为10%,总数达合同价5%后不再扣留。
(3)物价调整采用调价公式法。
(4)工程预付款扣除采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32.1款规定的公式()()121ARC FS F F S=--,并规定开始扣预付款的时间为累计完成工程款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15%,当完成90%的合同价时扣完。
(5)材料预付款按发票值的9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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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的三个案例
案例一:
A公司和B公司签订一项购销合同,A公司向B公司开出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汇票。
B公司将汇票背书后向C公司转让,C公司又背书向D公司转让。
请根据现行法规,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B公司未履行供货义务,A公司有无权利要求银行停止支付该汇票?
2、如果银行拒绝支付,D公司作为持票人能否直接向A公司要求赔偿?B公司和C公司对票据债务应否负责?
3、如果D公司在遭银行拒绝付款后未按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对其追索权有何影响?
答:(1)若B公司未履行供货义务,A公司无权利要求银行停止支付该汇票,因为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记载事项支付汇票金额,对汇票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承担责任,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理由对抗持票人。
(2)如果银行拒绝支付,D公司作为持票人可以直接向A公司要求赔偿,B和C公司对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D公司未按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仍可行使追索权,但因此给其前手或出票人造成的损失要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案例二:
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8月20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B 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但A公司在支票上款记载收款人名称,约定由B 公司自行填写,B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上B公司名称,并于8月26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C公司于9月1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
A公司在付款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2、A公司签发的支票能否向付款银行支取现金?简要说明理由。
3、付款银行能否拒绝向C公司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答:(1)支票有效。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收款人名称并非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或:未填写收款人名称的可以补填;或:可由收款人补记。
(2)不能支取现金。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转账支票只能由于转账,不能用于支取现金。
(3)可以拒绝付款。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期10日。
本案中,C公司于9月1日向银行提示付款,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提示期限,故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
案例三:
万民公司在转型时外购了一批原材料,供货方上门催要金额为20万元的材料欠款。
万民公司在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仅剩2万元的情况下,为了尽快将供货方“打发走”就向供货方开出了一张20万元的转账支票。
请问:
1、万民公司开出的这张转账支票属于什么性质的支票?
2、银行是否可以对万民公司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是多少?
3、供货方是否有权要求万民公司对其赔偿?赔偿金额是多少?
答(1)万民公司开出的这张支票属于空头支票。
(2)银行可以对万民公司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是10000元。
(提示: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
(3)供货方有权要求万民公司对其赔偿,赔偿金额为4000元。
(提示: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额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