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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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2商务部)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2商务部)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2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2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18日商务部第6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2012年2月23日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或其自然人股东、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

第四条特许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以原特许合同相同条件续约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

2.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

3.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

4.由特许人的关联方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5.特许人或其关联方过去2年内破产或申请破产的情况。

(二)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1.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文字说明。

2.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关联方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信息、授权内容,同时应当说明在与该关联方的授权合同中止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该特许体系。

3.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商委发[2015]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2.27【实施日期】2015.0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细则的通知(渝商委发[2015]3号)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细则》经主任办公会审核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根据市商委2014年处室职责调整的分工,承担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管理职责的处室为市场秩序处。

附件:《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细则》重庆市商业委员会2015年2月27日附件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细则为切实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管理,规范市商委负责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备案工作,方便群众,优化服务,严格备案工作办事程序,根据相关法规、规章和行政服务规范,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是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开展备案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二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属于事中、事后的行政管理。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备案。

第三条注册地在重庆市辖区内的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表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对申请人提交的不符合以上备案范围的备案申请,包括非商业预付卡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告诉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备案范围。

第四条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和重庆市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的市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分工,由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负责规模发卡企业和一般发卡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由市商。

重庆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规范企业特许经营行为,维护特许经营市场秩序,做好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特许人申请备案应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特许人备案采取书面材料报送和网上填报信息方式。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拟获取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号,应当向重庆市商委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和年检证明)及复印件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若是委托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原件(见附件1)。

(二)与特许经营相关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源,已由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若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所有的,须提交所有人许可使用授权书(见附件2)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

(四)2007年5月1日后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提交与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同时还应提交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店一年)的证明文件和相关材料(直营店营业执照、店铺产权证或租赁协议等)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提供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店一年)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

2007年5月1日前已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提交与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同时根据商务部和《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对特许经营企业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商委函【2008】166号)的要求,还应提交加盖公章的“逾期备案情况说明”。

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建筑业协会•【公布日期】2000.01.26•【文号】•【施行日期】2000.01.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内贸易部(内贸行一字〔1997〕第12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备案管理工作,维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申请备案的企业应遵循自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备案企业的基本条件第四条申请备案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所有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规定;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具有注册商标、商号、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4、至少具有一家直营店,开展特许经营一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年销售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5、至少拥有三家加盟店;6、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五条申请申请备案者应按规定提供下列材料(各一份),一并提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1、备案表(见附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二寸免冠照片一张;4、许可使用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5、国家专利证书复印件(若有);6、招募加盟者的有关材料;7、1000字企业简介;8、特许总店及两家以上加盟店外观及店堂照片;9、其他;10、申请者应对其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核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应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第七条通知备案申请者经核查符合备案要求,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将在收到申报资料一个月内通知申请者。

第四章备案管理第八条备案日期接到通知的备案者,须交纳备案费;交纳备案费日期,即为申请者的备案起始时间。

第九条备案有效时间及续展备案之日起到次年该日为备案有效时间。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3.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

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国内贸易部发布)第一条为规范特许经营行为,保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连锁经营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开展特许经营必须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特许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直接特许--即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

分特许(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窃,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三)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四)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被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或自然人;(二)拥有必要的经营资源(资金、场地、人才等);(三)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是:(一)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特许者有权对被特许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二)有权向被特许者收取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服务费用;(三)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者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特许者有权终止被特许者的特许经营资格。

国家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的内容

国家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的内容

Life is a mirror. Whatever your heart is, your life will be like tha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国家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的内容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为您推荐】高埗镇律师南湖区律师蔚县律师任县律师滦县律师临安市律师洪梅镇律师国家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是政府成立的监管市场的工作部门。

这个部门是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的微观自主连接起来的桥梁,但因为法律对特许经营备案的标准较高,导致目前还存在较多企业尚未备案的情况。

以下由365整理国家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相关知识什么是特许经营企业备案?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备案的性质,实践中很多社会公众将其理解为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即特许人只有通过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

对此,需要明确的是:《条例》对于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并未实行“审批制”,备案并不属于事前的行政许可行为,其性质是一种告知性、公示性的事后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规范特许经营行业发展,保障特许经营秩序的公平稳定。

特许经营企业不备案的后果是什么?特许人未依照《条例》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特许经营企业通过备案有哪些好处?首先,特许经营企业通过备案后,企业的招商加盟资格将在中国商务部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对外公示,对企业招商能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

其次,通过特许经营备案的企业,可以避免商务主管部门最高可达10万元的罚款。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特许经营是国际公认的21世纪最成功的商业模式。

它的本质是以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为核心的产权交易,是一种成功的商业模式、经济发展模式乃至社会发展模式。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希望能对你有帮助!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正文:----------------------------------------------------------------------------------------------------------------------------------------------------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2004年12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当事人第七条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完整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完整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完整版不管是个体户还是开办企业,此时都必须要先确定一个经营范围,而日后也要在确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但对于一些特殊的项目,则就需要经过特许,然后才能经营。

以下便是所整理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供大家借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中国商会商务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中国商会商务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中国商会商务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没有查到该条例)前言很多传销组织把这部条例说成是国务院发布的,但是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根本上就没有查到这部条例。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以下内容没有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查到,看到的请勿相信: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以下内容没有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查到,看到的请勿相信: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以下内容没有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查到,看到的请勿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条二部份中国资本运作投资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资本运作投资行业,保护资本运作投资行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椐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资本运作,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本运作投资,是指在政府政策导向下,个人所拥有的资本通过自然、自律、自治的方式,使资金重新组合进行二次分配,从而给社会和个人带来效益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四条从事资本运作投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资本运作投资行业接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任何团队和个人必须实行严格自律管理,不得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资本运作投资行业人员的招募和培训第六条任何合法的资本运作投资团队及得到授权的个人均可招募投资者,资本运作投资行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投资者从事资本运作。

第七条任何团队和个人不得发布宣传资本运作投资行业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加入条件,更不得采用暴力等手段威胁或蛊惑。

第八条资本运作投资行业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一)未满18岁的人员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工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员;(二)本地户籍的公民;(三)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四)境外人员;(五)受到刑法、各种法规管制的各类人员。

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内贸易部(内贸行一字〔1997〕第12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备案管理工作,维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商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申请备案的企业应遵循自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备案企业的基本条件第四条:申请备案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所有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规定;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具有注册商标、商号、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4.至少具有一家直营店,开展特许经营一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年销售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5. 至少拥有三家加盟店;6.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五条:申请。

申请备案者应按规定提供下列材料(各一份),一并提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1. 备案表(见附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二寸免冠照片一张4.许可使用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5.国家专利证书复印件(若有);6.招募加盟者的有关材料7.1000字企业简介8.特许总店及两家以上加盟店外观及店堂照片9.其他申请者应对其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核查。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应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第七条:通知。

备案申请者经核查符合备案要求,协会将在收到申报资料一个月内通知申请者。

第四章备案管理第八条:备案日期接到通知的备案者,须交纳备案费;交纳备案费日期,即为申请者的备案起始时间。

第九条:备案有效时间及续展备案之日起到次年该日为备案有效时间。

如需续展,申请者应于期满前二十日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条:变更:备案资料内容若有变更,应将变更内容及时报交协会。

其中涉及申请者主体资格、商标及专利等时效性内容的,申请者应在变更后二十日内向协会提交书面资料。

第十一条:管理1. 参加备案的特许企业,将定期进行公布;2. 备案企业的备案资料可向查询者提第十二条:备案费用:500元人民币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07.02.06【实施日期】2007.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二月六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三章信息披露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30•【字号】渝府发[2004]109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0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遵循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投资管理体制,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按照国家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凡属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目录外且国家没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

国防科技项目的核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政府投资项目按有关办法实行审批管理。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与备案分别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核准权限由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分,并与国家同步调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和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经委。

市发展改革委、区县(自治县、市)计委负责办理除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与备案。

市经委、区县(自治县、市)经委负责办理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与备案。

第五条对北部新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明文规定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外,市政府授权由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 年第 5 号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经 年 月 日商务部第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 年第 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年 月 日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

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 年 月 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29•【字号】渝经信软件[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经信软件〔2012〕13号)各区县(自治县)经信委(经贸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动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积极建设内陆电子商务结算中心,重庆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办发〔2011〕236号)。

我委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多次征求相关市级部门意见,并组织专家会商,反复修改形成了《重庆市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并报市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2〕10号)。

现予发布。

请各有关单位照此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重庆市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认定的目的及范围第一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办发〔2011〕236号),为促进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电子商务企业是指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对象为以下五类企业:(一)运营电子商务网站,集商品展示、商品交易、订单管理、顾客管理、供应链管理等业务流程于一体的运营型电子商务企业;(二)依托于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商品展示、商品交易、订单管理、顾客管理等的应用型电子商务企业;(三)运营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供商品或者服务交易双方进行在线交易的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四)运用网络系统开展电子商务支付结算业务,为供应方和采购方提供境内外的本外币支付的结算型电子商务企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工商联作为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渝府[2009]12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工商联作为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渝府[2009]12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工商联作为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批

正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工商联作为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
(渝府〔2009〕120号)
市工商联:
你单位《关于恳请市政府正式行文授权市工商联作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内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请示》(渝联文〔2009〕13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授权市工商联作为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二、市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成立全市性社会团体,应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登记手续;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应事先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三、市工商联应切实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

对市工商联(总商会)以前自行设立的行业商会(同业公会、协会、商会),要在市政府授权其作为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后2年内,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未依法登记的,不得再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四、市政府授权市工商联作为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后,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否授权当地工商联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

2006年12月31日市政府办公厅发给市工商联的《市政府领导批示抄告单》同时废止。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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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规企业特许经营行为,维护特许经营市场秩序,做好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特许人申请备案应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特许人备案采取书面材料报送和网上填报信息方式。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拟获取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号,应当向市商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和年检证明)及复印件或其它主体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原件、复印件。

若是委托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原件、复印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原件(见附件1)。

(二)与特许经营相关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源,已由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若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
源是他人所有的,须提交所有人许可使用授权书(见附件2)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

(四)2007年5月1日后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提交与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同时还应提交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店一年)的证明文件和相关材料(直营店营业执照、店铺产权证或租赁协议等)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提供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店一年)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

2007年5月1日前已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提交与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同时根据商务部和《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对特许经营企业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商委函【2008】166号)的要求,还应提交加盖公章的“逾期备案情况说明”。

(五)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职务、、传真)、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子地址。

(六)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充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特许人获取登录号和密码后,须登录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在网上直接填报和提交便携式文件(PDF)电子版材料,全面填报备案信息,并向市商委提供下列书面备案材料:
(一)特许人向市商委备案的申请书(见附件3)
(二)市特许经营企业基本情况备案表(见附件4)
(三)市特许经营企业店铺分布情况表(见附件5)
(四)市特许经营企业市场计划书(见附件6)
(五)特许经营企业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六)特许经营企业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七)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公盖章的“市特许经营企业承诺书”(见附件7)
第八条特许人应认真填写备案事项的全部信息,并保证所填写的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特许人应当在与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依照本办法向市商委申请备案。

第十条市商委在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文件、资料及网上电子文档之日起10日对申请企业予以备案,并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上公布。

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全的,市商委将要求其在7日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特许人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向市商委申请变更。

第十二条已在市商委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续签与变更的特许经营合同等年报事项向市商委报告(见附件8),并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上完成年报。

第十三条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商委将撤销备案,并在商务部上公告:
(一)因特许人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市商委市委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经营而做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经查证属实的。

(四)特许人自行注销的。

第十四条特许经营企业未按本办法进行备案的,市商委将依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附件1:
委托书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住址。

受委托人,住址

(号
)。

委托事项: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办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事宜。

委托权限:
全权代理。

委托人:
(盖章)
二○○
年月日
附件2:
许可使用授权书
(样本)
许可人:
被许可人:
一、许可权利基本情况:系许可人合法登记的(注册商标、标识、专利或专有技术),注册(登记、专利)号为,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类。

二、许可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三、许可地域:许可人将本授权书所涉(商标、标识、专利或专有技术)授权被许可人在区域的商业特许经营领域使用。

四、授权权限: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使用上述商标(标识、专利或专有技术),同时被许可人有权许可第三方在许可期限及地域围使用上述商标(标识、专利或专有技术)。

许可人:被许可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3:
市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
申请书
市商业委员会:
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对照自查,本公司符合开展商业特许经营的条件。

特此:
申请备案。

(盖章)
二〇〇年月日
附件4
市特许经营企业基本情况备案表
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年月日
附件5
市特许经营企业店铺分布情况表1
(直营店基本情况)
注:本表可自行加减行。

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年月日附件5
市特许经营企业店铺分布情况表 2
(加盟店基本情况)
注:本表可自行加减行。

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年月日附件6
市特许经营企业市场计划书
(未来3年)
填报单位:
注:1、本表直营或加盟店可依据实际增加格数。

2、特许网点初期投资概算表中的类别栏是指分类别的情况,如:一类店、二类店。

3、费用类型是指,如:加盟费、权益金、装修费、设备费、原料费、原料费、宣传费、培训费、保证金、其它。

(盖章)
填报时间:年月日
附件7:
市商业特许经营企业承诺书
本特许人作如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有关规定。

二、服从市商业委员会的行业管理,自觉维护行业的商业特许经营秩序。

三、及时按要求认真填写、并向市商业委员会提交有关特许经营活动的文件和资料。

四、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市商业委员会对特许经营备案管理的要求,能在商业特许经营事项中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五、保证所有备案材料及其备案变更材料中的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特许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盖章)附件8:
市特许经营企业合同
(年报表)
填报单位:填报人:
备注:1、特许人系首次年报的,上表中①“上次年报的特许合同总数”应填报通过备案时的合同总数。

2、⑧=②+④+⑦。

3、本表空格不够可增加。

(盖章)
二00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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