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增资扩股和稀释股权需要缴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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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由股权稀释引起的股权被动处置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财税实务:由股权稀释引起的股权被动处置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由股权稀释引起的股权被动处置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

投资方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

首先,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然后,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假设案例:甲公司拥有乙公司100%的股权,甲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
价值1000万元,截止2014年12月31日乙公司的净资产2000万元。

甲公司与
丙公司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乙公司估价按净资产的3倍计算(即6000万元),丙公司现金出资9000万元入股。

增资以后甲公司占股40%,丙公司占股60%,双方按照占股比例分配董事会席位。

该交易于2015年11月30日完成。

 甲公司的会计分录:。

增资扩股的税务处理

增资扩股的税务处理

增资扩股的税务处理展开全文读罢《税局答复:增资扩股,个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小编对增资扩股的税务处理进行梳理和总结。

一、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的区别案例1:甲公司净资产1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50万元,留存收益50万元,张三持股100%。

现乙公司投资100万元银行存款到甲公司,增资后,计入实收资本50万元,剩余5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1.乙公司会计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100贷:银行存款1002.甲公司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 100贷:实收资本 50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50增资后,甲公司的净资产为200万元:1.对投资方乙公司来说股东的投资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乙公司溢价支付的50万元如转为股本,已包含在其初始投资成本100万中,不得增加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另外,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期末就期初增加,可能会引起长期股权投资增长印花税测算值与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差异额偏大,但该差异为企业对外投资,而非购买股权,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2.对被投资方甲公司来说注册资本增加,资本溢价50万元如转为股本,不作为投资方的股息、红利收入;不同与股权转让,如果是股权转让,被投资方注册资本不变。

3.对股东张三来说占股由原来的100%变更为50%,计税成本不变。

案例2:B企业是A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评估,B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为2000万元,C公司拟成为B 公司的股东,拥有50%的股权,可以采取两种方式:(1)股权转让。

即A企业转让其所拥有的B企业50%的股权给C企业,转让价为1000万元;(2)增资扩股。

即B企业采取定向增发的方式,注册资本增加为2000万元,C出资2000万元,获得B企业50%的股权。

假定上述两种业务的支付形式均为货币资金,且忽略交易发生的相关税费,那么两种方式下的会计和所得税处理如下表所示:可见,引入新股东的增资扩股行为与股权转让行为完全不同,两者之间有以下几点区别:1.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中资金的受让方不同。

【会计实操经验】增资入股视同股权转让争议

【会计实操经验】增资入股视同股权转让争议

【会计实操经验】增资入股视同股权转让争议对于增资与股权转让的区别,有些税务机关认为(吴叶祥熊倩:“准确理解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的区别”,载于《深圳商报》,2012年12月5日,B05版),两者之间主要包括如下差别:1、增资扩股资金接受方是企业,股权转让资金接受方是原股东。

在增资扩股中资金的接受方是标的企业,而非企业股东,资金的性质属于标的公司的资本金,原股东的权利义务不一定改变;在股权转让中资金的接受方是原股东,资金的性质属于原股东转让股权取得的对价,原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由股权受让方承继。

2、增资扩股企业注册资本增加,股权转让企业注册资本不变。

增资扩股是企业采取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的方式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

股权转让是企业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涉及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让方,不会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

3、增资扩股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不变,股权转让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调整。

增资扩股中原股东的股权有可能被稀释,但不调整原股权的计税基础,对企业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新投入的资本金,对股东的投资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中原股东让渡其股东权益给股权受让方,取得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股权的计税成本及相关税费确认“财产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但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同时根据股权转让的比例调整原股东股权的计税基础。

例如B企业是A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评估,B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为2000万元,C公司拟成为B公司的股东,拥有50%的股权,可以采取两种方式:(1)股权转让。

即A 企业转让其所拥有的B企业50%的股权给C企业,转让价为1000万元;(2)增资扩股。

C出资2000万元入股,其中10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2000万元,C获得B企业50%的股权。

上市公司两种定向增发模式如何处理所得税

上市公司两种定向增发模式如何处理所得税

上市公司两种定向增发模式如何处理所得税上市公司是一种公开募股的公司,通过出售股票向公众募集资金。

然而,有时公司可能会面临需要额外的资金来支持业务扩张、并购或债务重组等情况。

这时,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筹集资金。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新股,而不是通过公开市场的方式。

这种方式有许多利好,但在处理所得税方面也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我们来看看定向增发的两种常见模式:增资扩股和优先股发行。

增资扩股是指上市公司向现有股东以股票形式发行新股,以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

通常情况下,现有股东有权按比例认购新股。

该模式下的所得税处理比较简单,因为公司并未获得现金,所以没有直接应纳税的所得。

然而,在增资扩股过程中,公司可能通过发行股票溢价来筹集更多的资金。

溢价部分通常被视为公司资金,因此应纳税为所得。

公司需要根据税法规定,在融资所得到账后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另一种定向增发的模式是优先股发行。

优先股是一种特殊的股票,持有者享有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分配利润、清算时优先受偿等特权。

公司可以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优先股来筹集资金。

在这种模式下,所得税的处理稍微复杂一些。

根据税法,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所筹集的资金应视为公司的收入,并应当按照公司税率计缴所得税。

但是,优先股持有者获得的利润支付应视为股息,并按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行处理。

优先股利润支付通常享受较低的税率,这也是吸引投资者的一个重要因素。

然而,公司还需要考虑的是,如果优先股被赎回或转换为普通股,可能触发资本利得税。

在资本利得税方面,公司需要依据税法规定,在发生所得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的资本利得税。

为了准确处理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所得税,公司应当遵守税法规定,并与专业税务机构或律师合作进行合规操作。

以下是公司应该考虑的一些策略:首先,公司应根据税法规定合理确定所得税的计算方式,避免过多或不必要的税务负担。

公司可以合理利用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选择适用的税率和税收优惠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负担。

如果增资扩股需要交税吗?

如果增资扩股需要交税吗?

You have to do things that others don't want to do today, so that you can have things that others can't havetomorrow.(页眉可删)如果增资扩股需要交税吗?导读:增资扩股,是不需要交税的。

因为增资扩股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是企业股东投资行为。

可直接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作为企业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不存在交税的情况。

一、如果增资扩股需要交税吗?(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不同类型,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企业股东投资行为,可直接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作为企业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存在征税问题。

(二)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用于转增的未分配利润应当扣除截至转增时点应纳未纳的税收金额,因为公司很可能没有按期缴纳税款,或者缴税日期晚于转增日期,则在增资扩股时首先需要扣除相应的税款。

(三)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以未分配利润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转增资本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法人股东无需缴税)。

二、常见的增资扩股的方式有哪些?(一)以公司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依据《公司法》第167条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首先必须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可以不再提取),有剩余的,方可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

分配公司利润时,经股东会决议,可将之直接转增注册资本,增加股东的出资额。

依据《公司法》第169条之规定,增加公司资本是公积金的用途之一,需要注意的是,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的区别有哪些

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的区别有哪些

一、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的区别有哪些第一,资金受让方不一样。

增资的受让方是公司,转让的受让方是原股东。

第二,增资就是增加注册资本,而转让不会增加注册资本。

第三,增资后,新股东和原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是否一样,需要做另外的约定。

而转让的新股东与原股东一致,不但继承了原股东在公司的权利,也应当承担原股东相应的义务。

第四,增资需要开股东大会,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

转让则是半数的股东同意即可,只需书面通知,不用开股东会。

第五,增资一般体现出公司的实力,告诉别人公司在发展。

而转让一般体现在团队建设上,告诉别人我们又来了一个牛人。

第六,增资进来的钱不用交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原股东需要交税。

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的区别有哪些二、增资扩股的程序与方法公司增资也称公司增加资本,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意义在于:筹集经营资金;保持现有运营资金,减少股东收益分配;调整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提高公司信用,获得法定资质。

(一)增资的材料增资所需材料清单: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2、组织机构代码正本原件;3、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4、公章、财务章、人名章;5、法人身份证原件;6、原公司章程;7、原验资报告复印件;8、开户许可证原件;(二)增资的程序公司增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增加的注册资本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同时变更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公司增资的方法1. 邀请出资,改变原有出资比例。

如,某公司原有出资总额1000万元,股东甲出资500万元(占出资总额50%),股东乙出资300万元(占出资总额 30%),股东丙出资200万元(占出资总额20%)。

现公司增资500万元,由股东甲认缴100万元,股东乙认缴300万元,股东丙认缴100万元,这家改变了原有股东的出资比例。

增资后,甲乙各占总额40%,丙出资占总额20%。

由股权稀释引起的股权被动处置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由股权稀释引起的股权被动处置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由股权稀释引起的股权被动处置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一、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

投资方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

首先,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然后,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假设案例:甲公司拥有乙公司100%的股权,甲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000万元,截止2014年12月31日乙公司的净资产2000万元。

甲公司与丙公司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乙公司估价按净资产的3倍计算(即6000万元),丙公司现金出资9000万元入股。

增资以后甲公司占股40%,丙公司占股60%,双方按照占股比例分配董事会席位。

该交易于2015年11月30日完成。

甲公司的会计分录: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4400万元((2000+9000)*40%)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000万元(原账面价值)投资收益 3400万元(4400-1000)我的问题:甲公司在交易中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如涉及该适用什么具体法规。

对于上述股权稀释引发的股权被动处置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目前税收上并无特别规定。

对此问题,本人咨询过几个税务方面的专家,有这样几个有代表性的观点。

1、既然税法上未做规定,应遵从会计标准,要求将会计上确认的被动处置收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在未实际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延续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不将上述股权被动处置视为企业所得税上的“财产转让”。

增资导致股权减少,是否需要纳税

增资导致股权减少,是否需要纳税

增资导致股权减少,是否需要纳税
草木财税 2022-11-29 17:59 发表于山东
首先,非上市股权转让,并非增值税征收范围,此事自无争议。

本文主要讲所得税,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我们来看一个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2019-11-01):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股东投资行为,不属于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范围。

因此,A公司股权稀释行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2019-07-0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明确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情形包括: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若不在上述列举范围的则不需要按照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合上面答复来看,由于新股东加入、部分股东增资等因素,导致部分股东占股比例减少,并不直接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引入外部股东(新股东)股权应该怎么分配?应缴纳哪些税金?

有限责任公司引入外部股东(新股东)股权应该怎么分配?应缴纳哪些税金?

有限责任公司引入外部股东(新股东)股权应该怎么分配?应缴纳哪些税金?以下仅是本人工作实践过程中的一些经验,如果的比较复杂的股权变更最好是咨询专业机构,多和税务局/工商局沟通。

一定要了解清楚后再去进行相应的股权变更操作,一旦做了这个动作就可能要涉及到缴纳个税,我们公司就吃过这个亏,哎。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在有限公司中,引入外部股东有两种方案:一是对公司进行增资;二是公司现股东转让部分股权给新股东。

一、对公司进行增资增资扩股的收益主体为公司,是新股东将投资款项直接汇到公司资金账户上,并没有与任何股东发生直接或者间接的财产上的联系,其资金成为注册资本的部分,公司注册资本会增加。

1、按照估值来计算股权比例,举例: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A股权占比60%,B股权占比40%,目前公司估值400万,C注资100万,那新股东股权占比20%,A 股权占比:60/125=48%,B股权占占:40/125=32%。

假定C投入的100万在甲公司的体现的实收资本为X,则:X/(X+100万)=20%,解得:X=25(万元),则变更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25万,C注资的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100万贷:实收资本——股东C 25万资本公积——资本溢价75万2、当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公司估值很难确定,股权比例一般按照股东协商分配。

毕竟后期注资的股东本身已经躲过了企业风险最高的阶段,注资后,是否参与到公司的管理与运营中都是股权分配时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

因此股东协商决定分出合理的股权给予投资人也是非常实用的一种手段。

举例: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A股权占比60%,B股权占比40%,C注资100万,约定股权占比25%。

假定C投入的100万在甲公司的体现的实收资本为X,则:X/(X+100万)=25%,解得:X=33.33(万元),则变更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33.33万,变更后A股权占比=60/133.33=45%,B股权占比=40/133.33=30%。

增资所涉及的税费

增资所涉及的税费

企业增资的税务风险分析一、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两种,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由公司股东大会自行决定。

盈余公积的作用主要包括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以及增加公司资本。

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利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即该公司以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如果股东是个人股东,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免征企业所得税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即该公司以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2012年4月11日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2012年4月11日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2012年4月11日答疑[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与网友在线交流。

欢迎网友们踊跃提问,积极参与。

[ 2012-04-11 09:26:30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今天我与我的同事非常高兴来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与大家沟通交流,回答网友提问。

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2012-04-11 09:28:01 ][ 孙勇 ]关于国税函2009年3号文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目前有的税务机关执行时是按全部列举来执行的,也就是文件中列举的内容可以做为福利费在限额中扣除,不在范围内的内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 2012-04-11 09:33:51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

没有列举提问中提到的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2012-04-11 09: 33:51 ][ 斯特信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证企业所得税。

请问:这个所得是净所得=收入-成本后吗?是整个这个所得免税吗?还是收入免,成本费用可列?[ 2012-04-11 09:37:57 ]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5月7日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5月7日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5⽉7⽇答疑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两处以上取得的收⼊可否由纳税⼈⾃⼰选择纳税地?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是否必须在“管理费⽤”税⽬核算?⼦公司合并孙公司且外资股份不撤出,已享受的定期税收优惠应如何处理?研究开发费⼈⼯⽀出中受雇的其他⽀出,是否包括社保、住房公积、福利费?收到未加盖发票专⽤章的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只要是发给员⼯的福利都要纳⼊当⽉的薪酬计算缴纳个⼈所得税吗?如何理解国税函[2010]79号⽂件第五条所规定的“调整”?问: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收⼊的不同类型,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企业股东投资⾏为,可直接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不作为企业应税收⼊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存在征税问题。

问:纳税⼈从两处以上取得的收⼊,应该在何处缴纳个⼈所得税?可否由纳税⼈⾃⼰选择纳税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所得税⾃⾏纳税申报办法(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条第⼀项规定,对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资、薪⾦所得的,纳税⼈可以⾃⾏选择并固定向其中⼀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申报事宜。

问: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是否必须在“管理费⽤”税⽬核算?答:可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研究开发费⽤项⽬范围进⾏归集。

⾄于是否在“管理费⽤”科⽬核算,税法对此没有具体要求。

问:我公司(集团)下属的⼀家⼦公司是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执⾏15%的优惠税率,该⼦公司5年前与外商合资成⽴了⼀家中外合资企业,外资出资⽐例为25%(以下简称孙公司),⼦公司与孙公司⽣产同类产品,孙公司⽣产的产品全部销售给⼦公司,由⼦公司集中对外销售。

增资的法律后果(3篇)

增资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往往会通过增资的方式来筹集资金。

增资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经营活动,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

本文将从增资的法律程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增资的法律程序1. 提出增资决议企业增资首先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增资决议。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当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增资的必要性、增资方式、增资金额、增资用途等事项进行审议。

2. 制定增资方案增资方案包括增资方式、增资对象、增资价格、增资期限、增资后的股权结构等内容。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增资方案。

3. 审批与登记企业增资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增资需报送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4. 实施增资企业增资方案经审批、登记后,进入实施阶段。

增资方式主要包括吸收投资、发行股份、增加注册资本等。

二、增资的法律后果1. 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增资会导致企业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原有股东的股权比例可能被稀释,新股东的股权比例将增加。

这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决策权、收益分配等。

2. 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增资后,企业的注册资本将增加。

注册资本的增加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

3. 公司债务风险增加增资虽然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但同时也可能增加企业的债务风险。

因为增资需要企业支付一定的利息和红利,如果企业经营不善,可能会陷入债务危机。

4. 公司治理结构可能发生变化增资过程中,新股东的加入可能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产生影响。

如果新股东对公司经营有较大的影响力,可能会改变公司的经营方向和发展战略。

5. 法律责任企业在增资过程中,如违反《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要包括:(1)虚假增资:企业通过虚假手段进行增资,骗取审批机关的批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违规增资:企业增资过程中,违反《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如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登记等,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发文字号】国税发[2000]118号【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0.06.21【实施日期】2000.06.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为适应企业改革的需要,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投资活动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对企业投资的资产增值转移等应税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现将企业股权投资中涉及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一)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会计实操经验】由股权稀释引起的股权被动处置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会计实操经验】由股权稀释引起的股权被动处置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博会计学堂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会计实操经验】由股权稀释引起的股权被动处置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一、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

投资方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

首先,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然后,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假设案例:甲公司拥有乙公司100%的股权,甲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000万元,截止2014年12月31日乙公司的净资产2000万元。

甲公司与丙公司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乙公司估价按净资产的3倍计算(即6000万元),丙公司现金出资9000万元入股。

增资以后甲公司占股40%,丙公司占股60%,双方按照占股比例分配董事会席位。

该交易于2015年11月30日完成。

甲公司的会计分录: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4400万元((2000+9000)*40%)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000万元(原账面价值)。

股权变更怎么交税

股权变更怎么交税

股权变更怎么交税股权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出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主要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

股权是持有人的独立财产,股权可以进行转让交易。

那么股权变更怎么交税呢?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股权变更怎么交税当转让方为个人时,只需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转让方为公司时,涉及到的税费比较多。

第一,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企业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视公司类型不同而略有区别,一般情况下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为20%。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

第二,因为股权转让书需要贴花,所以公司需要按照转让书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第三,营改增后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由于持股主体和转让对象的复杂性,法律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规定。

在实践中,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另外,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还需要缴纳契税。

二、公司股东股权变更需要遵循的流程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三、企业所得税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

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股权的转让越来越成为了市场化经济中的一种常见现象。

企业股权转让涉及到多方面的税收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方面。

本文将从税收政策的角度出发,探讨企业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额上,按照一定税率缴纳的税金。

对于企业股权转让而言,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和计算方式是非常重要的。

在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但对于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根据税收政策的规定,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一)股权转让的所得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股权转让所得不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而不是完全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在股权转让所得免税的情况下,企业仍然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但所得额不包括股权转让所得。

(二)股权转让的所得减半征税对于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如果不符合免税条件,还可以享受所得减半征税的政策。

具体而言,如果企业所持有的股权在持有期内超过12个月,那么企业在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中,可以减去所持有股权的成本,然后再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某公司在2018年购买了另一家公司的30%股权,成本为100万元,2019年将该股权转让,转让所得为200万元。

那么,该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将200万元减去100万元的成本,得到100万元的所得,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所持有的股权在持有期内不足12个月,那么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无法享受所得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

二、个人所得税企业股权转让涉及到的另一个税收政策是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所得,按照一定的税率缴纳的税金。

对于企业股权转让而言,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和计算方式也是非常重要的。

详解“增资扩股”

详解“增资扩股”

一、增资扩股的目的1、筹集经营资金,扩大生产规模。

创业公司、中小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需要不断筹集生产经营资金。

而在所有的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实物抵押、股权质押等)之中,增资扩股的融资成本最低,且可行性和重复使用率也较高。

legalrisk 注:不同融资方式的成本对比分析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比如说,股权融资虽然不用支付利息,但要稀释股权给投资人,不好说股权就比利息成本低。

2、调整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

公司根据内部情况和外部形势的发展,需要不断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增资扩股的结果是部分股东的股权受到稀释,部分股东的股权所占比重上升,因而成为公司调整股权结构和持股比例的重要手段。

3、提高公司信用,获得法定资质。

增资扩股出于扩大公司规模的目的,自然会提高公司的信用。

同时,出于特定经营目的的公司需要注册资本达到一定数额标准获得特定的法定资质。

因而部分注册资本未达标准的公司须进行增资扩股。

legalrisk 注:增资指的正是增加注册资本,虽然目前我国公司实践中,“注册资本=公司信用”的认识依然普遍,但还是得澄清一下,这个等式不成立。

具体理由请参阅《语音 | 所以,你以为注册资本是什么?》4、引进战略投资者。

公司发展需要资金,投资者在带来资金的同时,还将引进技术、产品、管理经验和购销网络等,从而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二、增资扩股的三种方式:(1)原股东增资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在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若原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时均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则可以保持有限公司股东的稳定性,同时各股东的前后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原股东增资时出资的形式依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可通过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用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若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企业新加入股东增资扩股股权稀释如何配置股份

企业新加入股东增资扩股股权稀释如何配置股份

企业新加入股东增资扩股股权稀释如何配置股份呢?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不同类型,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企业股东投资行为,可直接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作为企业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存在征税问题。

优先给原股东配股、发行优先股、提高增发的股价使其高于原股东目前持有的股票的价格等。

从根本上说,新进股权所带来的资产产生的收益大于其分流出去的收益就不会对原股东的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按未增发之前的情况,每股每年可以获得1元的净利润。

而增发之后,每股每年可获得1.1元的净利。

这就不会对原有股东造成负面的影响。

需要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章程及公章、所有投资人的身份证原件、个人储蓄卡、银行开户许可证。

先到工商局变更注册资本,需要增多少就变更成多少。

增资扩股来股权进行稀释,一般来说有两种方法:进行增资;通过股权转让。

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

股权进行稀释,一般来说有两种方法:进行增资;通过股权转让。

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一般指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东认购或新股东与老股东共同认购,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强,并可以用增加的注册资本,投资于必要的项目。

股权进行稀释,一般来说有两种方法:进行增资;通过股权转让。

一、通过增资的方式进行股权稀释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增资需要全体股东同意,现实中也会有很多股东不同意增资。

公司新增注册资本,“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因此进行股权稀释较通行的方法是增加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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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资扩股和稀释股权需要缴所得税吗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举办以“所得税相关政策交流”为主题的在线访谈活动,提到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对此税总的解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不同类型,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企业股东投资行为,可直接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作为企业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存在征税问题。

此外,税务总局还就其他一些热点问题作出解答。

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五条所规定的”调整”,是仅调整计税基础还是连同已提折旧一起调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此条所指的调整,包括根据发票调整企业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折旧额。

问: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的收入,应该在何处缴纳?可否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纳税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自行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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