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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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和加强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泰州市关于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泰政办发[2000]7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泰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泰州市经贸委)对全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三条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四条申请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具备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近3年企业不亏损。

2、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和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3、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实力与能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30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4、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和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第五条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1、市直企业向泰州市经贸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其它企业向各市(区)经贸委(经发局)、市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医药园区经发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

2、各市(区)经贸委(经发局)、市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医药园区经发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签署推荐意见,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泰州市经贸委。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与规范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第三条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四条技术中心的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工作目标是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不以自身营利为目的,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

第五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其经费由本企业提供。

在主要服务于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六条技术中心的任务与职能:(一)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

(二)超前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为本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三)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以及同行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收集、分析与本企业相关的全球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创造一流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组织科技人员培训,为企业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3]104号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3]104号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3〕10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5日泰州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电子政务工作,促进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效能,深化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行政监督,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政府机构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政务与技术的有机融合,向政府内部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加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开展电子政务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整合资源、协同共享、深化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着力于管理创新、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促进电子政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电子政务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电子政务工作。

第六条各市(区)政府应设立相应的电子政务领导机构和部门,负责本地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电子政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信息化主管负责制,设立信息化主管,总体协调部门内部以及其他部门之间信息化建设重大问题。

技术中心规章制度

技术中心规章制度

技术中心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中心的管理和运作,保障技术中心的正常运转,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技术中心的组织架构包括中心主任、副主任、部门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等,各职责分工明确,任人唯贤。

第三条技术中心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工作8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中心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第四条技术中心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得违法乱纪,不得擅自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第五条技术中心应建立健全的技术研发管理体系,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提高技术研发水平。

第六条技术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研发成果进行及时申请专利,并建立专利保护机制。

第七条技术中心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公
司技术创新和发展。

第八条技术中心应定期组织技术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第九条技术中心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技术研发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十条技术中心应定期进行技术成果评估和绩效考核,对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的人员进行督促和培训。

第十一条技术中心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安全保障。

第十二条技术中心应定期对本规章制度进行检查和修订,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以上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处理。

关于做好2011年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1年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1年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市(区)经信委、市经济开发区经发局:根据《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今年将进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工作。

现将要求通知如下:1、各市(区)经信委和市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对本辖区内的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价并综合打分。

2、各市(区)经信委、市经济开发区经发局于9月10日前将评价结果行文上报我委科技处,并同时报送《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一份;以及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电子版、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汇总表电子版。

3、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已经升级为省、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和2010年新认定的市企业技术中心不参加此次评价工作;申报2011年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包括软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不参加此次评价工作。

5、我委将按照《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要求,对本年度评价进行审核,并公布评价结果。

6、电话:86839257,联系人:卢震华,E-mail: tz2111138@。

附件:1、《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提纲)2、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3、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汇总表4、泰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附件1:《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提纲)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时需要提交工作总结,全面总结前两年度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

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

包括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涉及企业秘密可作技术处理)。

二、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内部组织设置与调整、下属企业组织设置、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情况等)、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合作创新情况(产学研之间、企业之间及与国际间合作情况)、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试验设施、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

2023年泰州市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计分明细表

2023年泰州市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计分明细表

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计分明细表类别序号积分项目计分标准创新平台1新认定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考评优秀(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分别计30分2省级示范博士后工作站40分3市级以上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奖补按照新购研发设备总额的2%折算计分,最高20分(新购研发设备总额小于100万元不计分)4新建市外企业离岸研发机构自成立起连续三年按照研发人员工资总额的20%折算计分,最高200分5新建市科创中心企业研发机构自成立起连续三年按照新购研发设备额的20%折算计分,累计最高500分6新建企业联合创新中心分别计50分、30分7新型研发机构绩效奖补完成改革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服务收入的20%折算计分,最高100分;企业化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服务收入的10%折算计分,最高100分8企业研发机构贯标10分创新平台9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计40分、30分、10分10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省级五星、四星、三星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计40分,30分、20分、10分11国家、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计40分、30分12企业剥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新取得国家计量认证资质认定20分创新活动13产学研合作(技术转移)奖补经技术合同登记的产学研合作或技术成果吸纳,按照实际成交额的10%折算计分,最高50分(实际成交额小于10万元不计分)14省级以上“星创天地”认定、考评优秀,江苏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分店/便利店)考评优秀分别计20分、30分,20分,10分,已获省重点研发计划(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后补助)项目的不再享受15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检验检测服务奖补按使用省创新券兑现额的200%折算计分,最高10分16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以上众创空间服务奖补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当年度每新增1家毕业企业计5分,最高50分;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当年度每新增1家毕业企业计2分,最高20分17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企业,省级、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企业(团队获奖6个月内在本市落地注册企业并实际运营)分别计50分、40分、30分、20分,40分、30分、20分,20分、15分、10分,同一项目获奖按就高标准计分18创新联合体、企业科技副总(CTO)组织建设奖补根据年度绩效考评结果计分,创新联合体组织形式为企业法人的最高50分、其他形式的牵头企业最高20分,企业科技副总(CTO)牵头企业最高10分19企业购买有效发明专利每投入50万元计1分,最高50分创新活动20企业研发投入奖补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当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较上年增加额的10%折算计分,最高20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市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当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较上年增加额的10%折算计分,最高30分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当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较上年增加额的10%折算计分,最高50分瞪羚企业自获评起连续三年,每年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较上年增加额的10%折算计分,最高80分省独角兽企业、省潜在独角兽企业、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省创新百强企业、省科技上市培育库企业自获评起连续三年,每年按照当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较上年增加额的10%折算计分,最高100分创新成果21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储备库项目发展项目分别计200分、150分、100分,储备库项目计10分22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农业科技型企业分别计40分、20分、10分23市“揭榜挂帅”项目协同创新项目按照榜单发放企业实际支付金额的20%折算计分,最高200分;重点科技项目计500分、300分、200分、100分24市科技支撑计划(产业关键技术研发)项目50分、30分25市科技支撑计划(农业)项目40分、20分26市科技支撑计划(社会发展)项目30分、15分创新成果27市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200分、100分28市科技创新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一完成单位分别计20分、10分、5分,参加单位折半计分29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奖分别计40分、30分30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示范应用项目分别计30分31获得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创新药证书,获得疫苗(含兽用)生产批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第三类医疗器械证书分别计300分,200分,50分、50分32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国家智能制造优秀场景认定,国家、省示范智能工厂,省智能制造领军服务机构认定,省、市示范智能车间,市智能工厂重点培育企业分别计100分,80分,100分、80分,50分,50分、20分,20分。

[管理制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进壹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国家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和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予以认定,且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且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壹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年销售额于3亿元之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于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和创新水平于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于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俩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俩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于接受审查的。

8.已认定为省市(行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俩年之上。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省科技厅通知)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省科技厅通知)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管理办法(省科技厅通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管理办法第⼀条为贯彻落实《中华⼈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加快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以下简称“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主创新能⼒建设中的引导与⽰范作⽤,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的认定和评价⼯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技术中⼼是指:在全省⼯业重点产业特别是新兴产业、⾼新技术产业中建⽴的具有技术创新⽅⾯⽰范和导向作⽤以及⾏业促进和带动作⽤的企业、⾏业内的技术经济组织。

第三条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会同江苏省发展和改⾰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地税局)、中华⼈民共和国南京海关(以下简称南京海关)联合组织开展省认定企业技术中⼼的认定和评价⼯作。

第四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的认定每年组织⼀次。

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期为每年5⽉15⽇。

第五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运⾏机制和投⼊机制健全,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在全省同⾏业或者同领域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企业年销售收⼊不低于规定标准,其中⾼新技术产业不低于1亿元,其他产业不低于2亿元;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不低于800万元;企业技术中⼼经费纳⼊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中⼼财务实⾏单独核算,年度科技活动经费⽀出额不低于800万元,企业技术开发仪器原值不低于800万元;科技⼈员队伍结构合理,企业拥有技术⽔平⾼、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在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才优势。

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员数不低于50⼈;有较完善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组织架构。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在全省工业重点产业特别是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建立的具有技术创新方面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行业内的技术经济组织。

第三条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会同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地税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以下简称南京海关)联合组织开展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投入机制健全,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在全省同行业或者同领域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标准,其中高新技术产业不低于1亿元,其他产业不低于2亿元;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不低于800万元;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中心财务实行单独核算,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800万元,企业技术开发仪器原值不低于800万元;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50人;有较完善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组织架构。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doc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doc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8、已认定为省市(行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一、总则为推进泰州市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认定条件1. 企业注册地在泰州市范围内;2. 企业拥有独立法人资格;3. 企业技术中心具备良好的组织管理架构和技术研发能力;4. 企业技术中心有专门从事科技研发的技术人员,并达到一定数量和质量要求;5. 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产生了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科技成果,并具备转化能力;6. 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认定程序1.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分为初审、评价和公示三个阶段;2. 初审阶段,企业应向泰州市科技局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和研发人员情况等;3. 评价阶段,根据初审材料,由专家组进行评价,主要评估企业技术中心的研发能力、成果产出和转化情况;4. 公示阶段,评价结果经泰州市科技局审核后,将在指定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认定标准1. 研发能力:企业技术中心应具有一定的技术研发能力,包括项目规划、方案制定、实施和成果评价等;2. 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科技成果,并能有效地实现科技成果转化;3. 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氛围:企业技术中心在组织管理方面要完善,营造积极的创新氛围,培育高素质的创新人才;4. 专业人员数量和质量:企业技术中心应拥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技术研发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人员比例不少于一定比例。

五、认定效益1. 获得认定的企业可以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2. 资源倾斜,优先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开展科技研发活动;3. 建立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数据库,提供技术交流、合作等平台,促进企业之间的技术创新合作。

六、督导管理1. 泰州市科技局将定期对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其按照规定开展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工作;2. 对不符合认定条件或违反规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将取消其认定资格,必要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对全市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机制好、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以鼓励引导企业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依据各自职能指导协调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市经信局牵头开展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发改、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市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六条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两年以上,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等新业态、新模式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S)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企业具有较完善的技术创新机制,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核心竞争力,技术创新成果显著。

(五)企业申报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2.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企业技术中心主要规章制度

企业技术中心主要规章制度

企业技术中心主要规章制度一、技术中心的组织结构和职责1. 技术中心的组织结构应当清晰明确,包括技术中心主任、副主任、各部门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等。

各级职责和权限应当明确,确保技术中心的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2. 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企业技术发展规划和创新战略的制定;指导和协调企业内部的技术研发项目;负责研发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等。

二、技术中心的项目管理规定1. 技术中心项目应当根据企业的技术发展需求进行立项,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2. 技术中心应当建立科学的项目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总结等各个阶段,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成果的有效推广。

三、技术中心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1. 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括对技术研发项目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认真申报和保护。

2. 技术中心应当对员工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培训,确保员工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四、技术中心的财务管理规定1. 技术中心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风险的控制。

2. 技术中心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的财务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定期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计。

五、技术中心的考核评价规定1. 技术中心应当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对技术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定,激励和奖励表现优秀的员工。

2. 技术中心的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与员工的晋升和薪酬挂钩,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六、技术中心的安全生产规定1. 技术中心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 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七、技术中心的保密管理规定1. 技术中心的工作涉及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商业机密,应当建立保密管理制度,对机密信息进行有效保护。

2. 技术中心应当对员工进行保密意识的培训,确保员工不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

泰州市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办法

泰州市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办法

泰州市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泰州市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技术创新、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的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区域创新生态示范区的意见》(泰发[]号)、市政府《关于打造区域产业科技创新高地政策措施的通知》(泰政发[]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研发机构是指依托于我市企业,从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实验的专业机构,包括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申报泰州市企业重点实验室,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特色,坚持在科学前沿进行探索;市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应符合泰州市经济社会长期发展的需要;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若干重大科学技术研究上有较明确的近、中、远期研究目标。

1 / 8(二)拥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人及一支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

(三)依托单位应有项以上原创性成果(专利),承担过相关领域课题。

(四)企业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亿元,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

(五)能提供保证重点实验室开展科研和学术活动的资金、技术支撑、实验条件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等后勤保障。

(六)已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工作基础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在学术水平、人才培养、承担科研任务和对外开放方面具有一定的竞争能力。

(七)新增投资(不含转移资产)不低于万元。

项目建成后固定设施场所面积不低于平方M。

第四条申报泰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工业企业应当是大中型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种养类农业科技型企业上年度销售不低于万元。

(二)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

(三)企业上年度已自建研发机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在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有创新的企业经营机制,具有形成独立核算实体的条件。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泰政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20〕1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27日泰州市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更优创新生态环境,促进我市企业创新资源优化配置,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加快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激发企业创新动能,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是指对企业实行科技创新活动年度积分化管理,采用指标量化的办法对企业进行评估积分。

第三条积分管理考核评价指标分值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指标和分值,增强考核评价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建立"泰州市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信息平台",对企业科技创新积分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泰州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各市(区)、泰州医药高新区科技部门负责落实市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工作。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优化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加强对技术创新的管理和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认定范围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拥有在技术研发、工程设计、技术服务、技术集成等方面的研发能力和技术服务能力,并为企业主营业务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中心机构;(二)拥有稳定的人员和资金投入,能够持续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所在省、市制定的公司技术中心认证条件;(四)其他符合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的企业。

第三章认定标准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符合以下标准:(一)研发体制及人员: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核心技术研发人员占技术中心员工总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技术骨干人员具有独立完成任务的能力;具备吸引高层次人才的能力。

(二)研发经费:固定资产投入比例占比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达到3%以上;研发经费占企业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

(三)研发主要领域:研发主要围绕企业主营业务、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展开;在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领先优势;参与国家、行业、地方、企业重大科技项目的研发。

(四)研发成果:关键技术成果能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能够针对市场需求和行业趋势进行技术创新和自主创新,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形成一定的科技成果产权,可经营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章认定程序(一)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由企业自行申请,由企业所在省、市实施。

(二)企业应按照认定标准自查,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资料准备和整理,提交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

(三)省级技术部门应组织专家对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评估。

(四)省级技术部门应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制定认定报告,报省级政府批准。

(五)省级政府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并将认定结果报国家机关备案。

第五章认定效力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效力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

国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负责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第五条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5月31日。

第六条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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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

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和加强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
理办法》、《泰州市关于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泰政办发[2000]7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泰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泰州市经贸委)对全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
行宏观指导,并负责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三条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四条申请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具备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
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近3年企业不亏损。

2、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和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
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占销售收
入的比例不低于3%。

3、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实力与能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
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企业专职研究与试
验发展人员不低于30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4、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和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第五条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市直企业向泰州市经贸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其它企业向各市(区)经贸委(经发局)、市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医药园区经发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

2、各市(区)经贸委(经发局)、市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医药园区经发局对企业上报
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签署推荐意见,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泰州市经贸委。

3、泰州市经贸委依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认定条件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予以发布和授牌。

4、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自泰州市经贸委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发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评价
第六条按照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认定条件等,泰州市经贸委对市直企业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各市(区)经贸委(经发局)和市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医药园区经发局对本辖区内的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逢尾数为3、6、9的年份进行一次评价。

第七条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

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将评价材料报所在市(区)经贸委(经发局)、市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医药园区经发局,市直企业报泰州市经贸委。

评价材料包括:《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三)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

2、数据初审。

各市(区)经贸委(经发局)、市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医药园区经发局
对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泰州市经
贸委。

3、数据核查。

泰州市经贸委负责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议和实地核查等。

4、评价结果公布。

泰州市经贸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公布。

第八条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低于300万元。

(5 )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低于30人。

(6)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低于300万元。

第九条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泰州市经贸委在60个工作日内公布评价结果。

第四章调整与撤销
第十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原有的泰
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十一条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
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报报泰州市经贸委,并申请更名或调整。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
3、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5、所在企业有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管理与政策
第十三条企业上报的申请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

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泰州市
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认定;已是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
消其资格且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认定。

因第十二条原因被撤销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
心资格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认定。

第十四条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市直企业由泰州市经贸委,其它企业由所在各市(区)经贸委(经发局)、市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医药园区经发局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泰州市经贸委对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优秀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优先帮助企业享受有关技术进步的优惠政策,促进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泰州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附件一:
《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
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包括主要仪器设备等。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情况。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创新团队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近三年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及其经济效益。

三、各市(区)经贸委(经发局)、市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医药园区经发局推荐意见(盖章)
附件二: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
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
各市(区)经贸委(经发局)、市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医药园区经发局审核意见: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列入国家统计的企业需提供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B107 —2表)复印件、
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07 —1表)复印件。

未列入国家统计的企业应参
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B107 —2表、B107 —1表分别合并后填报,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分别进行合并填报。

4、评价指标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2)对外合作项目;(3)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4)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5)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明细;(6)拥有的专利及受理的专利申请;(7)制定和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8)国家、省认证实验室;(9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中国名牌、江苏省名牌;(10)新产品销售和利润;(11 )获国家和省科技奖励。

附件三:
《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提纲)
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时需要提交工作总结,全面总结前两年度企业技术创新与
技术中心工作情况。

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

包括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涉及企业秘密可作技术处理)。

二、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内部组织设置与调整、下属企业组织设置、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情况等)、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合作创新情况(产学研之间、企业之间及与国际间合作情况)、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试验设施、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

三、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的实施效果、关键核心技术和
产品的自主创新情况、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技术创新情况。

四、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情况。

五、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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