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如何依法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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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依法治教是一个学法、守法、用法的过程。在学校工作中,校长、教师和学生只有全员行动,采取多种方式,自觉使用法律手段指导和衡量所从事的活动,才能达到法制的目的。
一、破除旧观点,树立依法治教新意识
我国学校教育管理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其中既有为世人所敬仰的优良传统,也沉积了很多组碍今天依法治教的旧观点、旧习俗,如有些家长没有理解到子女接受基础教育是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有些领导把《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视为软法,存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对这些不准确的理解和作法不解决,依法治教就难以实现。当前看来,需要破除的旧观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破教育发展史上的所谓“德治观”。有些领导者长期以来总是习惯于把愿望是否善良、动机是否端正作为治理学校的指导思想基础。这种单纯地强调动机而不顾效果好坏的作法,致使教育管理始终不能上升到体现国家和人民意志的高度来理解。表现在:一是寄厚望于上有“党的号召”,下有“群众支持”,以热衷于“阵风式”领导为满足。不管什么工作,只要上边一呼下边就应,风起云涌,忙个不停。比如上级来检查德育工作,学校就把活动搞得丰富多彩,领导汇报也头头是道,无可挑剔。不过,阵风一过,原来怎样做还是照样怎么做,这种风风火火搞形式主义是导致教育不能持续稳定发展的原因之一。二是希冀于“领导重视”,“全社会关心”。办教育外因固然不可忽视,但主要还是靠内因,靠自己创造条件。而有些领导却是接受“恩惠式”的治校观。一旦领导不重视,社会不给什么具体支持,
学校就显得束手无策,无能为力。一些工作就有落空的危险。三是把善良的愿望片面地寄托于校长个人德行上,认为教育自古以来是“慈善家”的事业,只要领导者心地虔诚,尊师重教,就可办好学校。
(二)破学校内部管理上的所谓“人治观”。有些领导者承袭了以言代法,权大于法的观点。受这种观点的影响,学校一切工作都以领导者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人在政掌,人走政怠”,使学校管理长期与法治不能贴近。因为领导者个人素质不同,各俱心态,于是各种以人的情趣、品格、好恶为特征的管理模式应运而生。有的实行“家长式”管理,领导者年长资深,以“前辈”自居,所言即法,“小字辈”则言听计从,不敢非议;有的实行“放纵式”管理,领导者无力驾驭“学校之舟”,有法难依,治校不严,无政绩可言;有的实行“掠夺式”管理,领导者为了在任期内有所建树,无视政策法规,不按教育规律办事,盲目投入人、财、物,千方百计抓实惠,不管学生能否承受,想方设法抓“升学率”,结果使师生长期处于全面紧张状态之中。不破不立,不止不行。从总体上来说,上述两种传统的“德治观”,“人治观”是不足取的,必须破除。因为在现代国家中,调整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等一切方面的规范主要是法律规范。传统的“德治观”、“人治观”有很多弊端,一方面是跟不上时代的发展需要,以僵化的思想,老一套办法观察处理事物行不通;再一方面是传统的道德规范和领导观点有很大局限性,只靠内心信念、舆论作用和个人意志力量,无法与法律规范的巨大权威性和强制力相比。正因为如此,所以必须摒弃传统的领导观点,树立新的依法治教观点。
二、学习掌握教育法规,把实行法治手段和其他教育手段结合起来
实行依法治教,首先应学法懂法,这是前提。没有法规知识,就不可能有使用法规的水平,怎样学呢?对于领导者来说,主要是参加进修院校组织的岗位培训班和自学。对于教师来说,主要是参加学校组织教育法规辅导讲座,要求能够掌握相关中小学教育的主要政策,教育法规基本知识及主要法规的基本精神。作为校长来说,应该学得多一点、深一点、好一点。对于教育法规基本知识的学习,能系统了解,懂得教育法的本质特征、法律规范、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实施教育法规。对于具体政策或具体文件的学习,能够根据它的制定、公布情况,判断它的形式、类别和地位,能够从总体上把握它的基本精神和主要条款的要求。除此之外,还要具备起码的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的基本知识。其次,要处理好法规教育与其他教育方式的关系。领导者管理学校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在诸多管理方式中,就有一个选择的排列组合问题。经常碰到的有两种关系需要处理好。一种是现有教育法规与本校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关系。在学校管理中,学校直接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制定教育法规是理所当然的,有的学校因为某些方面无法可依,从实际出发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如备课制度,学校一日常规,奖金发放办法等,这些行为规范也具有一定的约束和教育作用,但是不具有广泛的效力,不能称这为教育法规,仅仅一般规章制度而已。这样在执行过程中,就要注意,应把施行教育法规放在第一位,而不能本末倒置。在施行本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时,如有与教育
法规相悖的内容或规定,要主动调整或修正。再一种是要处理好法律方法与其他管理方法的关系。学校管理的其他方法有思想教育方法、行政方法、经济方法和现代技术方法等、规律方法和其他方法,都有自己的特点,都从某一个方面发挥管理效能。领导者在具体管理中,不能不靠法规,但不能光靠法规。要从工作实际出发灵活选择,有时能够一种方法为主,配之以其他方法,有时能够将几种方法综合使用。如开学初制定学校和各部门的工作计划,主要是贯彻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法规,同时也要使用行政方法和思想教育方法。在管理实践中,这些方法都是行之有效的,它们各自的作用是不能互相替代的,不能使用此种方法而排斥或否定另一种方法。
学校组织、领导者和教师应有执行和使用教育法规的水平。只有坚持依法办事,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卓有成效的展开工作。
(一)要提升自觉遵守教育法规的水平
提升守法水平,是指把法律意识转化为守法行为,要具有这种水平,一靠理解高,二靠自觉行为。所谓理解高,一是承认学校领导者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严格遵守教育法规,必须在教育法规和其他规范性要求之内活动;承认一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享有不受法规约束、超越法律法规之上的特权。那种迷信权力至上的信条是必须抛弃的。二是要持续增强公民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意识。所谓自觉行动,就是领导者要带头执行法规,人人执行法规,能做到积极主动地执行,而不是消极地被动地执行;能坚定忠实地执行,而不是打折扣地虚假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