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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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赔偿标准

侵权责任法的赔偿标准

侵权责任法的赔偿标准
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在现实生活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因此了解侵权责任法的赔偿标准对于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侵权行为主体是指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

侵权行为主体应当依法对因其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

赔偿标准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行为主体应当依法向受害人进行的经济赔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包括财产损失、收益损失、精神损害等在内的赔偿内容,并对赔偿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

再次,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赔偿责任的限制。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主体的责任限制,包括不可抗力、合法防卫等情形下的责任限制。

在这些情形下,侵权行为主体可以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

最后,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赔偿责任的追溯期限。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赔偿责任的追溯期限,一般为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

在这个期限内,受害人可以向侵权行为主体主张赔偿请求。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的赔偿标准是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行为主体应当依法向受害人进行的经济赔偿。

了解侵权责任法的赔偿标准对于我们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助于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希望大家能够加强对侵权责任法的学习和了解,增强法律意识,做一个守法公民。

论侵权法上_安全保障义务_的责任认定_张振焱

论侵权法上_安全保障义务_的责任认定_张振焱

收稿日期:2013-07-29作者简介:张振焱(1981-)男,山西宁武人,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助教,硕士,研究方向为民法、知识产权法。

论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张振焱(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山西忻州034000)摘要: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可以采取举例、比较、利益衡量的方法,从责任的构成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两方面进行认定。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构成认定应从安全保障义务人不作为的违法性、主观上的过错、权利人有受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进行分析。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违法性;补充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8008(2014)01-0078-04一、引言安全保障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逐步发展并走向成熟的一项法律制度。

我国最早确立安全保障义务的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

在其他单行法中也有该义务的相关规定,如《消防法》第1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等,但这些相关规定只是在比较狭窄的领域范围内适用,并没有一项关于安全保障义务完整的制度,直到2010年7月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才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对于该条文尽管很多学者、法官进行了解读,如杨立新教授[1]、奚晓明法官[2]等,但对于该“义务”的界定以及主体和责任的承担方面,笔者认为还是存在较多问题。

比如,“义务”本身过于抽象,对哪些人该有此项义务,对哪些人不该有此项义务须做深入探讨;又如,立法者对第37条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主体范围,实务中法官如何适用该条,对“等”字如何解释。

为避免受害人动辄滥用安全保障义务来获取利益,本文将试图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侵权法上高空抛物责任的思考

侵权法上高空抛物责任的思考

侵权法上高空抛物责任的思考摘要:高空抛物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物件损害责任中予以规定,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

笔者认为从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权利保障法和救济法的角度来看,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

但有若干不足,在适用时必须予以合理解释。

关键词:高空抛物责任;救济法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2-0194-01一、高空抛物责任及其相关争议侵权责任法在第十一章第八十七条规定了高空抛物责任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条规定主要是针对近年来城市小区发生的从楼上扔下物品致人损害的情形。

对此规定,学者们有不同看法。

反对对此种现象作出规定的主要观点有:1、高空抛物责任不是过错责任,让可能的加害人承担责任其本身不存在过错;2、高空抛物责任也不是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并无特别的归责原则的规定;3、高空抛物责任不是无过错责任,否则明显限制人的行为自由。

既然由可能的加害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不能确定,就不能由可能的加害人承担责任;4、这种现象发生概率不大,侵权责任法没有必要专门针对这种现象作出规定,实践中发生这类情形,应当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责任;5、高空抛物责任是公平责任的体现;6、由“可能”的加害人承担责任,打击面会很广,牵扯人数众多,有时候一栋建筑物上有上百户居民,虽然有利于某一个受害人,但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支持侵权责任法对此作出规定的观点主要是,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权利的保障法和救济法,不能对此等现象坐视不管,因为社会当中已经发生了这样的现象,受害人没有办法举证证明谁是加害人及其过错问题,坚持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则明显有利于救济受害人,因此必须向受害人作一定程度的倾斜。

二、笔者观点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对高空抛物责任作出正面规定是合理的和有必要的。

首先,侵权责任法性质是民事责任法,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法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的保障法和救济法。

法律十种侵权案例(3篇)

法律十种侵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商标侵权某知名品牌“X”于2010年注册了商标,广泛应用于各类产品上。

2015年,一家名为“Y”的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生产的同类产品上使用了与“X”商标相似的标识。

消费者在购买时,误将“Y”公司的产品当作“X”公司的产品,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经调查,法院认定“Y”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X”公司经济损失。

二、案例二:著作权侵权作家A创作了一部小说,于2013年出版。

2016年,某出版社未经A的许可,擅自出版了与A小说内容相似的另一部作品。

A发现后,将出版社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出版社侵犯了A的著作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A经济损失。

三、案例三:专利侵权某科技公司研发了一种新型节能设备,于2015年获得专利授权。

2018年,另一家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生产的同类设备上使用了与该专利相同的发明。

科技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

四、案例四:名誉侵权甲、乙两人在网上发生争执,甲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侮辱乙的言论。

乙发现后,将甲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甲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判决甲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乙精神损害赔偿。

五、案例五:隐私侵权某知名博主未经许可,在其博客上发布了他人私密照片。

被侵权者发现后,将博主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博主的行为构成隐私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被侵权者精神损害赔偿。

六、案例六:不正当竞争侵权甲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乙公司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使消费者误认为甲公司的产品是乙公司的产品。

乙公司发现后,将甲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甲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

七、案例七:环境污染侵权某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了大量有害气体,对周边居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居民将化工厂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化工厂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居民经济损失。

我国侵权法上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立法体例与规则研究——兼评《侵权责任法(二次审议稿)》第14条

我国侵权法上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立法体例与规则研究——兼评《侵权责任法(二次审议稿)》第14条

法技 术上 , 只对适用 连带责 任 的侵权 行为形 态进行一
、 一
般数 人侵权 责任分担 与特殊 数人侵权 责任
般性的规定 , 在特殊侵权行为领域除非存在法律适用
疑难, 一般 不予列举 。而补 充责任 和不真正 连带责任
分 担制度 的区分
是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 , 仅适用于法律明文规

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 适用于所有的侵权行为
其适 用规则是 法律规 定承担 连带责任 之外 的情 稿)( 》下称“ 二审稿”在第 1 条对补充责任形态予以 类 型 , ) 4

般规定的尝试和在第 4 、16 、l 8 条对不真 形 , l6 、27 和 1 都承担按份责任。在内部份额上 , 每个责任人都
日 本民法学说经过长期的探索后认为 , 类型化是共同 承担最终责任 , 其他责任人在承担责任后 , 才可以向
侵权行 为论 的正 确方 向 ,] 一 [艘 抛这种 思路 值得 借 鉴 。 其追偿 。在立法技术上, 2 不但在特殊侵权行为类型中
在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类型化上 , 应该特别考虑到数 大量存在特殊侵权责任分担规则, 在过错责任领域如 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是以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 的区 果存在特殊侵权责任分担规则 , 也需要单独列举规
王 竹
( 四川大学法学院 , 四川 成都 606 ) 105
【 内容摘 要】 从法律适 用规 舅、 l内部责任份额和立法技 术规则等角度 可以将 四种数 人侵 权责任分担形 态区分 为两类: j

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 形态( 包括按份责任形态和连 带责任形 态)特殊数人侵权 责任 分担 形态( 、 包括补 充责任形态
正 连带 责任 的特别 列举 。在 此 本文 拟 对 我 国侵权 法 承 担一定份 额 的最 终责任 , 连带责任 人承担 超过 自己 上 特殊数人侵 权责任 分 担制 度 立法 体 例 与规 则进 行 责 任份额后 , 以向其他连 带责任人 寻求分 摊 。在立 可 探讨 , 不妥之处 , 敬请指 正 。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 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案例1】某甲驾驶进口吉普车在厦门到福州的高速公路上行驶, 时速110公里。快到福州时,汽车的前右侧风挡玻璃突然爆裂,高 压气流从裂口处冲至坐在副驾驶员座位上的某乙胸口,致其昏迷。 立即停车后,某甲截住其他车辆将某乙送往医院抢救。某乙因抢救 无效而死亡,死因为内脏爆震伤。交通管理部门勘察事故现场,在 现场未发现任何外力致风挡玻璃爆裂的原因,初步鉴定意见为风挡 玻璃因自身原因发生爆裂。经与该吉普车生产厂家的代表协商,厂 家代表认为没有外力原因汽车风挡玻璃不会爆裂,因此拒接承担责 任,与某乙的近亲属发生争执。经协商,双方签署协议,物证先由 厂家代表保存,待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玻璃质量鉴定。当晚, 厂家代表将该风挡玻璃空运回国,经过本厂技术部门鉴定,认为该 风挡玻璃没有质量问题,遂回到中国后,拒绝任何赔偿请求。原告 起诉,认为厂家撕毁协议,自行进行鉴定,致使风挡玻璃质量问题 无法继续鉴定,请求被告厂家承担侵权责任。
民用航空器作为一种高速运输工具,民法通则 和民用航空器法都规定了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 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与国际公约和世界上 通行做法一致。
【案例5】
1997年甲某在南京某中学就读,因迟到多 次遭到老师体罚,出现精神异常。1998年3月6日, 甲母带甲到南京脑科医院,医生诊断其患“儿童 期精神分裂症”,甲不得不休学。1998年10月, 甲母将甲的班主任老师、该中学及其主管单位告 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20万元。
问题:
1.厂家是否具有过错?如果有,在哪方面有过错?如果 没有,是否构成侵权?
2.厂家与受害人之间达成的鉴定协议效力如何界定?是 否能作为定案依据?
3.甲与乙的关系是否影响责任的承担问题?即乙的近亲 属能否请求甲承担责任?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侵权责任是指侵犯他人权益而应对受害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中,对于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是以独立侵权和共同侵权为主要形式。

而共同侵权又包括共同侵权行为人和连带责任等情形。

在实际案例中,有时会出现共同侵权的特例情况,这种情况在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分析和裁定。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进行简析。

一、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在一些案例中,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可能存在特殊的关系,这种关系会对侵权责任的分担产生影响。

如果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合作关系等情况时,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会很不同,这时如何确定各自的侵权责任就需要依法进行分析。

虽然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对侵权责任分担的影响,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行为、影响、过错和损害情况,来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

对于企业等法人组织而言,员工或者代理人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也是一个常见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企业对于其员工或者代理人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是在具体案例中,如果侵权责任主体为企业的员工或者代理人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这就需要在考虑到员工或者代理人的过错、掌控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结果,有时会因为特殊情况而导致责任分担的难题。

如果多个侵权行为人因为各自的行为引起了同一损害结果,但是有一个侵权行为人因为特殊原因导致无法进行赔偿,这时其他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如何分担就需要依法进行具体分析。

对于这种情形,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影响和损害情况,来确定责任分担的比例和方式。

在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情形中,对于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和共同侵权行为的结果,都需要依法进行具体分析和裁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这就需要依法进行综合分析和裁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侵权责任法》第三⼗六条 ⼀、互联⽹专条概述 2010年7⽉1⽇起正式施⾏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六条 [1]被称为互联⽹专条,旨在规制⽹络侵权⾏为。

该条款从制定以来就受到⼴泛的关注,部分学者肯定了其制定的积极意义,更多的学者表达了对其负⾯效果的担忧。

[2] 最终通过的法条与之前的三读草案相⽐,增加了⼀款,“⽹络⽤户、⽹络服务提供者利⽤⽹络侵害他⼈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的增加吸收了部分学者的批评和建议,⾸先根据对⾃⼰⾏为承担责任和还是对他⼈⾏为承担责任将⽹络侵权进⾏了划分,该款仅针对⾃⾝提供内容的侵权⾏为,⽆论是⽹络⽤户还是⽹络服务提供者,因⾃⾝提供内容导致侵害他⼈⼈格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原则上应承担侵权责任。

 与三读草案相⽐,原第⼆款内容未变,但位置前置。

该条款的前置体现了⽴法者对中⽴信息传播技术的保护,对⽹络信息中介服务⾏业意义重⼤。

由于侵权内容并⾮服务提供者提供,其对侵权⾏为不具有预见、识别和控制能⼒,加之信息的动态性和海量性,⼀般⽽⾔,只有向服务提供者发送通知,他才可能知晓侵权⾏为的存在,才可能采取措施帮助被侵权⼈维权。

因此,原则上不要求服务提供者对内容进⾏主动审查,⽽是要求他按照被侵权⼈通知进⾏处理。

 第三款内容未变,但顺序后置,应理解为通知规则的例外。

该条款体现了⽴法者对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设定。

对于明显存在的侵权内容,服务提供者虽未收到通知,但对侵权⾏为存在明确知晓的,也应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损害的发⽣,否则就应与直接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互联⽹专条存在的问题分析 总体来说,互联⽹专条三款条⽂的设定区分了内容提供⾏为和服务提供⾏为,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模式,对界定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意义重⼤。

但该条款由于未能充分考虑侵权⾏为不同类型的特点和服务提供者在中介服务中的⾓⾊,也存在较多问题。

 (⼀)通知适⽤范围问题 ⾸先从服务类型来讲,服务提供者的中介技术服务可以分为接⼈、传输通道、缓存、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类型。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张文胜
【期刊名称】《江淮论坛》
【年(卷),期】2010(000)006
【摘要】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数人特殊侵权的一种责任形式.文章以解析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构造为路径,通过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上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梳理和阐释,明确其适用范围和构成要件,以期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体系的构建有所裨益.【总页数】5页(P123-127)
【作者】张文胜
【作者单位】安徽省警官职业学院,合肥230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4
【相关文献】
1.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没有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与杨立新等诸先生商榷
2.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独立性的缺失——兼评新制定的《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3.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剖析
4.不真正连带责任及其在《侵权责任法》中应用的研究
5.我国侵权责任法视野下不真正连带责任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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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赔偿标准

侵权责任法赔偿标准

侵权责任法赔偿标准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

侵权责任法赔偿标准的确立,不仅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在侵权责任法赔偿标准的规定下,侵权行为的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从而实现了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和补偿。

首先,侵权责任法赔偿标准对于侵权行为的主体做出了明确规定。

侵权行为的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造成的侵权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赔偿标准的规定下,侵权行为的主体需要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既是对侵权行为的惩罚,也是对受害人的补偿。

其次,侵权责任法赔偿标准对于赔偿范围做出了具体规定。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间接造成的损失。

侵权责任法赔偿标准规定,侵权行为的主体需要对受害人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并且在一定条件下还需要对受害人的间接损失进行合理赔偿。

这样的规定,既能够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使侵权行为的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侵权责任法赔偿标准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做出了具体规定。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往往是难以确定的,因此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侵权责任法赔偿标准规定,赔偿金额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损失、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的后果等因素进行确定,既要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到侵权行为的主体的经济能力。

这样的规定,既能够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避免对侵权行为的主体造成过大的经济压力。

总之,侵权责任法赔偿标准的确立,为侵权行为的主体和受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既能够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使侵权行为的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裁量,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确定赔偿金额,从而实现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和补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1. 引言1.1 背景介绍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是指多个行为人联合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后应当分担侵权责任的一种情形。

在实际案件中,常常会出现多个行为人共同侵权的情况,如何确定各个行为人的责任份额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针对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情形,各地法律实践中都有一定的积累和研究。

通过对共同侵权特例的案例分析、法律依据、评价和意义等方面展开讨论,有助于进一步完善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情况进行简析,旨在深入探讨相关问题,为完善侵权责任法提供参考和启示。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旨在揭示其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意义和影响。

通过对共同侵权概念、特例案例、法律依据、评价和意义的系统剖析,可以更加清晰地理解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相关规定和适用原则,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研究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参考依据,为解决共同侵权案件提供有益借鉴和启示,促进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

通过深入研究共同侵权特例,可以探讨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问题,促进学术研究和法律实践的融合与发展,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完善和实施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思路。

2. 正文2.1 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概念侵权责任法上的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者多个侵权人共同侵害一个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害行为的发生。

在共同侵权情况下,每个侵权人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即侵权人之间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通常表现为联合侵权和协同侵权两种形式。

协同侵权是指两个或多个侵权人相互配合,在侵权行为中各自承担特定的责任,共同导致损害事件的发生。

一人放火引发火灾,另一人负责阻止他人救火,导致火灾蔓延造成更大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两个侵权人分别承担放火和阻止救火的责任,并共同承担火灾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司考】考点侵权责任法一般规定(上)(星考点)

【司考】考点侵权责任法一般规定(上)(星考点)

基本概念1.一般侵权行为:即行为人基于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失的,并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即由法律直接规定,无须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而必须就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负民事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

3.直接责任:是指对自己的行为或自己管理控制的物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4.替代责任:是指依法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5.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6.过错推定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所管理的人或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8.公平责任:是指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重点考点详解一、责任方式与责任形态(一)责任方式1.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2.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

但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顺序限制。

3.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4.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责任形态1.分类(1)单方责任、双方责任。

(2)单独责任、共同责任(按份、连带、补充、不真正连带)。

(3)财产责任: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包括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非财产责任: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4)直接责任、替代责任。

2.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种替代责任(1)监护人对被监护人。

2020智慧树,知到《侵权法》章节测试【完整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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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智慧树,知到《侵权法》章节测试【完整答案】2020智慧树知到《侵权法》章节测试完整答案第一章1、《侵权责任法》上承担责任的核心方式是( )A:停止侵害B:损害赔偿C:排除妨碍D:赔礼道歉正确答案:损害赔偿2、《侵权责任法》于( )通过A:2002年12月23日B:2008年12月21日C:2009年11月6日D:2009年12月26日正确答案:2009年12月26日3、《民法通则》上的侵权法规范主要规定在( )A:第二章公民B:第三章法人C:第五章民事权利D:第六章民事责任正确答案:第六章民事责任4、下列哪一情形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 )A:甲女视其长发如生命,被情敌乙尽数剪去B:丙应丁要求,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C:戊为报复欲致己于死地,结果将己打成重伤D:庚医师因误诊致辛出生即残疾,辛认为庚应对自己的错误出生负责正确答案:丙应丁要求,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5、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应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 )A:健康权B:选举权C:发现权D:肖像权正确答案:选举权6、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A:对B:错正确答案:对7、侵害单位权益,造成单位严重损害的,单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A:对B:错正确答案:错8、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这条规定的是( )A:严格责任原则B:过错推定原则C:无过错原则D:公平责任原则正确答案:过错推定原则9、若受害人与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时( )A:应当由双方平均分担损失B:应当由双方分担损失C:可以由双方分担损失D:双方皆不承担责任正确答案:可以由双方分担损失第二章1、下列关于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说法正确一项是?A: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B: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原则归责C:一般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D: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原则归责正确答案: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原则归责2、根据侵权行为主体数量的不同可以将侵权行为形态分为?A:单独侵权行为和数人侵权行为B: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C: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D:为自己负责的侵权行为和为他人负责的侵权行为正确答案:单独侵权行为和数人侵权行为3、《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归责的规定有哪些?A:过错责任原则B:过错推定责任C:非过错责任D:混合责任正确答案: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非过错责任4、过错责任原则的功能价值有哪些?A:裁判规范价值B:行为规范价值C:社会规范价值D:道德规范价值正确答案:裁判规范价值,行为规范价值,社会规范价值5、过错推定,是指受害人在诉讼中,根据法律的规定,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人 的给付 而使 全体债 务人 之债 务归 于消灭 。但 二
出 ,它 是 以德 国普 通 法 时期 对 连 带 之 债 二 分 论 ( 同连 带 、 纯连 带 ) 基 础 , 逐 步 从 单 纯 连 共 单 为 并 带 中分离 出来 , 并为 德 国法 院判 例所 接受 。 不 真 正 连 带债 务 属 于 广 义 的请 求 权 竞合 的
系 , 债 务 彼 此 之 间 是独 立 的 . 是 因偶 然 因素 各 只
种, 即债 权人 就 同一 给付 对 数个 债 务人 分 别单
作 者 简 介 : 文 胜 (9 6 , , 徽 太湖 人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副 教授 , 要 研 究 民商 法 学 。 张 1 6一)男 安 主

的 .各 债务 人 均负 有 给付 全部 债务 的义 务 , 但
某 一债 务 人给 付 全部 债务 后 , 其债 务人 内部 不存 在 责任 份 额 的
分担; ④多 数不 真 正连 带 责任 都存 在 终局 责 任人

不 真 正 连 带 责 任 的 法 律 构 造
任人 追 偿 。该 概 念 由 德 国学 者 阿 铱 舍 雷 率 先 提
人追 偿 。 我 国 台湾 学 者 史 尚宽 先 生 将 不 真 正 连 带 责 任 分 为八种类 型 。 真正连 带责 任与连 带责任 有 不 许 多相 似 之 处 , 如责 任 人 都 是 数 人 ; 给付 的 内容 相 同; 各债 务 人 均 负 全 部 给付 的 义务 : 因一债 务
( 后 真正 承担 责 任 的人 ) 其 他债 务 人 承担 的都 最 .
是 垫 付 责 任 , 承 担 责 任 之后 . 权 向终 局责 任 在 有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上):过错与过错推定)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上):过错与过错推定)

第四十七章 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上):过错与过错推定4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过错责任的列举:医疗损害责任(见表47-1) ★★★★表47-1 过错责任的列举: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与性质 过错责任的列举: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机构的过失判断标准 不承担责任的抗辩事由 建筑物、搁置物等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过错推定的列举: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 过错与过错推定考点二:过错推定的列举:物件致人损害责任★★★★1.建筑物、搁置物等物件致人损害责任(见表47-2)表47-2 建筑物、搁置物等物件致人损害责任2.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见表47-3)表47-3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47.2 课后习题详解1.简述医疗损害责任中过错的判断。

答:医疗损害责任中对医疗机构过错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1)告知同意义务①医务人员在一般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如需进行手术、特殊检验和其他特殊治疗,医疗人员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及时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及其风险、替代方案等,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②医务人员违反此项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履行了这一义务,如果其治疗行为没有达到应达到的注意标准或者有违法、违规情况,对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医疗水平所要求的注意标准①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

②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没有考虑地区差异。

其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违法即有过错的标准①医疗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的,或者隐匿、伪造、篡改、销毁有关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提供此类文书和资料的,即认定其有过错。

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论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为中心

论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为中心

论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为中心侵权责任法是保障公民、法人权益的重要法律之一,而其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更是为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保障。

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侵权方必须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以保护他人的安全和财产,否则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着重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这一条款出发,结合最近的案例来进一步探讨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因违反安全保障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从业人员所在的单位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由从业人员承担民事责任;从业人员违反安全保障规定致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的,除另有合法约定外,由其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安全和财产。

在具体实践中,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体现得淋漓尽致。

以下就是最近的几个案例:案例一:2018年11月,一家名叫“青岛海马城博物馆”的博物馆在开放日引发了事故。

当时,许多家长带着孩子进入博物馆,其中一个房间的地面突然坍塌,导致多人受伤。

经过调查,发现博物馆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如检查房屋结构、维护设施等。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博物馆应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二:2019年9月,一名带有传染性病毒的学生参加了学校的开学典礼,但学校方并未对此学生进行隔离,导致许多学生感染病毒。

对此事件,学校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他们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三:2020年5月,一名工人在上班时因未穿戴安全带,从高空坠落,最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公司方未向工人提供足够的安全设备,造成了这起悲剧。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形可见的。

在生活中,我们要时刻提醒自己要遵守安全保障规定,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以避免后果不堪设想。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对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条款的宣传和普及。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时,如何对被侵权人进行救济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立法背景实践中,建筑物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比较典型的有“重庆烟灰缸案”、“济南菜板案”和“深圳玻璃案”。

“重庆烟灰缸案”2000年5月10日深夜,重庆市的郝某在街上被一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砸在了头上,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

公安机关侦查后,未能查到具体的加害人。

郝某将位于出事地点的65号和67号楼的开发商及该两幢楼一层以上的24户居民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7万余元。

一审法院驳回郝某对开发商的诉讼请求,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24户居民中的22户共同分担1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每户赔偿8000余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济南菜板案”2001年6月20日中午,李某某等的母亲孟某某在济南市林祥南街76号楼二单元一楼人口处,突然被从该单元楼上落下的一块菜板砸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由于不知道该菜板是楼上谁家扔的,李某某等对该楼二单元住户共15户提起诉讼,要求他们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起诉中无法确定致其母亲死亡的加害人,缺乏具体明确的被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

本案中,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该规定,因此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不服该裁定,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在再审程序中,法院仍然维持了原裁定。

“深圳玻璃案”2006年5月31日傍晚、,深圳市的一名小学生在经过一幢居民楼时,被该楼上掉下的一块玻璃砸中头部,当场死亡。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死亡赔偿制度——兼谈对《侵权责任法》第16、17、18条和第22条的理解(一)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死亡赔偿制度——兼谈对《侵权责任法》第16、17、18条和第22条的理解(一)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死亡赔偿制度——兼谈对《侵权责任法》第16、17、18条和第22条的理解(一)关键词:死亡赔偿死亡赔偿金抚慰金扶养丧失说继承丧失说内容提要: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死亡赔偿在性质上是对死者近亲属或被扶养人的财产损失补偿和精神抚慰,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物质性损害赔偿)、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和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参考死者生前的收入和被扶养人的扶养费。

一、侵权死亡赔偿的性质死亡赔偿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究竟是对谁作出何种损害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的赔偿项目的选择、死亡赔偿计算标准的设置以及死亡赔偿请求权主体的确定等。

(一)世界各国的学说与立法例学界在死亡赔偿性质上存在精神抚慰说和“逸失利益”赔偿说两种观点。

世界各国法律多数学说和立法例认为,死亡赔偿绝非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而是对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

1.精神抚慰说该说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对致人死亡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即视之为笼统意义上的生命权赔偿金。

也有人视之为抚慰金,并认为该种抚慰金在现实上不仅具有对精神上、肉体上痛苦的抚慰功能,而且承担着缓和具体证明损害的困难和提高损害赔偿总额等各种各样的功能。

1]2.“逸失利益”赔偿说该说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一种对“逸失利益”的补偿。

2]此种损失有两个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另一部分是应当取得但由于死者提前死亡未取得的遗产损失。

也有学者认为,死亡赔偿金仅是一种对“逸失利益”的补偿。

基于此,学界又有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学说。

(1)扶养丧失说该说认为,由于侵权人的行为断绝了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人扶养费用的来源,因此侵权人赔偿的内容为支付死者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费。

按照扶养丧失说,赔偿义务人赔偿的范围就是被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自己的扶养费的份额。

3]至于因受害人的死亡而导致对受害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那些人从受害人处所继承财产减少的损失,则不属于赔偿之列。

推定、自认与不法-《侵权责任法》上三个未被澄清的概念

推定、自认与不法-《侵权责任法》上三个未被澄清的概念

¥基 金 项 目 : 南 政 法 大 学 2 0 西 0 7年 度 校 级 重 大项 目“侵 权 行 为 法 》 法 研 究 ”0 X - D -1 。 《 立 (7 Z Z - ) 0 料 作 者 简 介 : 忠 , 南 政 法 大 学 民商 法 学 院 讲 师 , 学 博 士 。 黄 西 法
应 当 是 建 立 在 对 侵 权 行 为 本 身 的 推 定 之 上 的— — 推 定
所有住户都有 高空抛物行为 . 从而要求所有住户 承担责 任。 法院 的判 决得 到 了学说 的支持 . 一些侵权 责任法草 案也都对侵权行为本身的推定作 了规定 ⑨ 但是 这种对侵 权行 为本 身进行 推定 的做法 是有悖
据此可见 , 在共 同危险行为 中, 侵权行为应有 多个 ,
所 以 . 共 同危 险 行 为 中所 推定 的 是 因 果 关 系 而 非 侵 权 在
轻原告 的举证 责任 。 虽 然法学 界公认 推定是一 个非常 ① 重要的问题 。 但从来没有对推定形成权威定论 。 ②
行为本 身。 但 在高空 抛物案件 中. ⑧ 侵权 行为 只有一个 。 并不存 在多个 侵权行 为。 因此 就法律解 释而论 , 法院准
的立法 以及司法解释来看 . 侵权行 为与损害之 间的因果 关系③、 侵权人本身是否可予 推定 . 国现行立法并 没 我 有明确规定 。
常理 的。 从证 据法 上讲 , 般而 言证 明“ ” 消极 性事 一 无 (
实 ) 比证 明“ ” 积 极 性 事 实 ) 难 得 多 , 要 有 ( 困 因此 , 果 让 如
用。
助行 为能否构成 自认 ? 就是说 , 也 彭宇实施 救助行为本 身是 否就能认定 其为侵权 行为人 ? 当承认 , 应 如果简单 地认 为 , 害发 生后 的救 助或道歉 都构成 自认 , 损 显然有 违 常情 。 正如 在彭宇事件 中 民众所 担忧 的 。 彭宇案 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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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相互冲突、矛盾 铁路事故死亡与航空事故、公路 事故死亡,赔偿数额不一样
航空事故中,机上死亡与地面死 亡,赔偿数额不一样
公路交通事故中,城里人与农村 人死亡赔偿数额不一样
三、侵权责任法的发展 1.保护对象不断扩大。 侵权法最早对物权、财产权实行侵权 损害赔偿,而后又及于人格权和知识 产权。现代大陆法系国家还延伸到建 立了侵害债权制度,侵权法在特殊情 况下也保护债权,按照侵害债权来处 理。比如,对于故意引诱他人违约、 不正当雇佣等。从各种绝对权利、类 型化权利,发展为保护很多权利以外 的利益。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
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 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 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 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 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
侵权责任法要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 要求,妥善处理好现实性与前瞻性、 稳定性与变动性、原则性与可操作 性的关系。
产品缺陷、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 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 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等, 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既要充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同时 要考虑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 平,公平合理地确定赔偿范围和赔 偿标准。
2.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 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规定分散在 单行法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共 性问题的规定。 涉及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门类众 多,但是各类法律、法规、司法 解释的规定存在着留有空白、相 互矛盾、冲突的现象。
大家好
《民法学》第九讲 侵权责任法 (上)
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 李雅云
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
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 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 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的民事基本法律。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 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3.归责原则的多样化。
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无过 错责任、公平责任相辅相成,共 同适用。
4.过错的认定标准发生变化,由主观心理 状态转向客观标准的介入。 受刑法罪过概念的影响,十九世纪侵权法 认为过错主要看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这 种过错被认为是人格过失或道德过失。但 是,这种主观过失要受害人来证明就非常 困难,对受害人极为不利。现代侵权法逐 渐采用了客观判断的标准,用经济分析方 法中的效率分析方法来界定过错。如概率、 盖然性、市场占有率等。效率标准的引进 使得过错越来越客观化。
3 .《侵权责任法》对于完善我 国民法典体系有重大意义。
《侵权责任法》是中国法律体系 中的支架性法律,它的出台意味 着中国向制定统一的民法典迈出 了关键一步。
4.《侵权责任法》在保护人权、彰显 人权进步方面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第2条列举的众多民事权益与每个中国 公民的基本人权、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为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提供全方位 的保护。“无救济则无权利”,《侵 权责任法》的出台和实施填补了我国 法律的很多“权利空白”,对于我国 保护人权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2.侵权行为从抽象到具体,类型日 益增多。 《法国民法典》对侵权行为采取了 抽象的一般条款规定,试图用抽象 的一般条款将各种复杂的侵权行为 形态包括其中。 随着侵权法保护的权益范围不断扩 张,侵权行为类型也相应地迅速增 长,要求把侵权行为进行具体化规 范。
如,高度危险作业侵权、产品缺 陷侵权、交通事故、医疗损害、 网络侵权等各种特殊的侵权行为。 这些特殊的侵权行为显然不是一 般条款所能够包括的,需要在法 律上具体地作出规定。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 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出多门的情况:
法律
1. 我国民法通则(1986) 2. 环境保护法(1989)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 4. 产品质量法(1993,2000修正)
5.铁路法(1990)
6.民用航空法(1995) 7.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 8. 安全生产法(2002年) 9.食品安全法(2009) 10.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
11.国家赔偿法(1994) 12. 知识产权法
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和规章 1.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 行规定(1989年,1993年12月修改, 即国务院第132号令)
2006年2月国家民航总局发布《国 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 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
(2004颁布。废止了1960年2月1国 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 管理办法》,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 例》,1991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 理办法》)
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颁布。废 止了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4.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条例(2007年颁布。废止了1994年的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5. 铁道部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了《铁路 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1994年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1.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 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 月 3. 《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 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4年10月
侵权责任法涉及广大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群众的切 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
二、《侵权责任法》出台的必要性 1.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侵权案件逐 年增多,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需 要法律进行规范和调整。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7年全国法院 受理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案件98万余 件,2008年达到103万余件。2009年, “三聚氰胺索赔”“上海倒楼事 件”“张海超开胸验肺” ,“人肉 搜索”、“河北艾滋女”等新型侵权 事件,都成为社会关注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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