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本市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工作.doc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6学年度第一学期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6学年度第一学期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项目(非体育类)的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教委基[2016]5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8.17
【实施日期】2016.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6学年度第一学期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项目(非体育
类)的通知
(沪教委基〔2016〕50号)
各区县教育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和本市中小学生竞赛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现将2016学年度第一学期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项目(非体育类)予以公布(见附件)。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要求。
除教育部及市教委另有文件通知的竞赛活动外,未列入本通知附件的竞赛项目(含无竞赛许可证或竞赛许可证已过有效期的竞赛项目),不得参与举办、宣传、动员和组织等活动。
自2017年起,我委将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非体育类)管理办
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6〕38号),按年度公布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项目(非体育类)。
附件:2016学年度第一学期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项目(非体育类)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8月17日
附件
2016学年度第一学期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项目(非体育类)。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基[2013]4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基〔2013〕43号)各区县教育局、各委属学校: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10号)精神,现就有关落实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发挥家长委员会在校服监管中的作用(一)建立“以校为本”的校服穿着制度。
本校学生是否穿着校服,学校应当听取学校家长委员会意见后决定。
确定学生穿着校服的学校,校方应制定校服采购、校服穿着制度,经学校家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学校网站、公告栏公布。
(二)中小学校应严格执行校服采购制度,主动会同学校家长委员会共同确定校服的款式、面料材质、辅料材质、颜色、价格等。
要与信誉好的生产企业签订校服采购合同,并及时在学校网站、公告栏公示校服采购情况。
(三)学校家长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定期通过座谈会、问卷等形式,听取本校学生、家长对校服质量、款式、价格,以及校服穿着制度等方面的意见,向学校提出改进建议,以发挥校服穿着制度在学校教育中应有的作用。
二、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校服采购程序(四)中小学校应当通过综合比较,选择产品质量高、信誉好的校服生产企业,并按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教委发布的校服采购格式合同,与校服生产企业签订合同。
校服合同价格应在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并公布的学校代办校服价格范围内,由学校在听取家长委员会意见后,与校服生产企业约定。
(五)中小学校应当将与校服生产企业签订的合同报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本市初中毕业生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8〕1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基…2018‟1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本市初中
毕业生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06‟66号,以下简称《方案》)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初中学生学业评价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6‟69号,以下简称《学业评价通知》)的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18年本市初中毕业生综合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
— 1 —。
1 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 - 上海市教委
附件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非体育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教育改革与发展要求,规范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推进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是指专门以全日制中小学在校学生个体或团体(一般5人以下)为对象、由市级有关单位负责命题、评奖、颁奖等主要环节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包括德育类、学科类、科技类、艺术类竞赛活动,不包括合唱等一般文娱活动。
除全国有关学会主办的高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五项学科竞赛和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另有文件通知的竞赛活动按照有关要求执行外,其余在本市范围内举行的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必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注重培养和发挥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个性特长。
第四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是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统筹管理、业务监督等职能。
第二章竞赛活动申请与确认第五条举办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必须由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交申请,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确认后实施。
其中,当年实施的竞赛活动(包括初赛)于当年1月31日前提交申请。
逾期提交申请的,不予确认。
第六条提出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申请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市级有关政府部门;(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有关市级单位和市级团体;(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不含直属中小学)。
上述单位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也可与其他单位(团体)共同提出申请。
第七条提交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申请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以“请示”“函”或“竞赛申报方案(表)”等方式提出,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提交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申请必须载明以下内容:(一)竞赛活动的宗旨或目的;(二)竞赛活动的参赛对象(包括年级、总人数等);(三)竞赛活动的主办、协办、承办单位及其联系人、联系方式;(四)竞赛活动的命题依据或原则、活动形式、评奖办法(奖项设置、获奖人数、公示途径、奖励形式等);(五)竞赛活动的组委会、评委会人员组成(姓名、单位、职务或职称等);(六)竞赛活动的经费数量及其来源;(七)申请单位认为应当申报的其他事项。
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第十五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第十五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10•【字号】•【施行日期】201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第十五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高等学校、市体育局有关直属单位、市有关单项运动协会、各新闻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家体育强国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体育强市建设,加快本市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检验本市业余训练“三上一提高”成果,促进上海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市第十五届运动会将于2014年10月11日至11月22日举行。
按照本市综合性运动会改革的要求,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第十五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单位实际,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3年9月10日附件1:上海市第十五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为深入贯彻国家体育强国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体育强市建设,加快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检验本市业余训练“三上一提高”成果,促进上海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举办上海市第十五届运动会。
本届运动会以“追逐梦想,超越自我”为主题,坚持勤俭、高效、规范的办赛原则,努力将本届运动会办成隆重、热烈、欢乐、精彩的体育盛会。
一、竞赛日期2014年10月11日至11月22日。
二、竞赛分组与项目(一)青少年组游泳(跳水、水球、花样游泳)、射箭、田径、羽毛球、棒球、篮球、拳击、皮划艇、自行车、马术、击剑、足球、高尔夫球、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手球、曲棍球、柔道、现代五项、赛艇、帆船(帆板)、射击、垒球、乒乓球、跆拳道、网球、排球(沙滩排球)、举重、国际式摔跤、武术(套路、散打)、冰壶、花样滑冰,共31个项目(38个分项,棒球、垒球按1个分项计)。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本市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本市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05•【字号】沪府办发[2001]3号•【施行日期】200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本市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本市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01年1月5日关于加强本市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3号)精神,切实发挥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在推进素质教育中的作用,根据本市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与发展规划,现就加强本市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完善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的领导体制。
建立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牵头,市文明办、市教委、市劳动保障局、市文广影视局、市体育局、市科委、市旅游委、市财政局、市计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司法局、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文管会、市民政局、市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中福会等群众团体负责同志组成的上海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联席会议,定期开会,分析情况,研究问题,明确职责,协调学生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督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委。
各区、县要建立相关的组织机构,统筹协调各部门和群众团体做好有关工作。
到2001年5月底,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的规划和实施意见,并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查处随意占用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用地的问题,并将检查情况报送市教委,由市教委汇总后上报市委、市政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2009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基…2009‟5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2009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制订了上海市中小学2009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详见附件),现予印发,请你们转发至所属中小学和所属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认真执行课程计划,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减轻本市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45号)要求,各中小学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不得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
对同一课程,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订购或使用两本以上(含两本)教科书,不得组织、推荐学生购买未经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教育用书和教辅材料,严禁擅自使用未经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境外原版(或改版)教材。
各中小学要根据学生学习和生活规律安排好学校课程计划,严格控制周课时总量和学科教学课时,并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执行本市中小学作息制度的通知》(沪教委基…2007‟68号)要求和地区实际情况,科学安排学校作息时间。
各中小学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依法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利。
学校要严格控制作业量,在各学科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布置课外作业,鼓励教师按照学生实际情况和教学内容要求设计分层作业。
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他年级的课外作业,应保证绝大多数同学能在1小时以内完成;初中各年级的课外作业,应保证绝大多数同学能在1.5小时以内完成;高中各年级的课外作业,应保证绝大多数同学能在2小时内完成。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本市中小学生利用电子学生证在社会场馆开展综合实践学习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本市中小学生利用电子学生证在社会场馆开展综合实践学习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28•【字号】沪教委基[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本市中小学生利用电子学生证在社会场馆开展综合实践学习活动的通知(沪教委基〔2014〕17号)各区县教育局,有关社会场馆: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根据《上海市普通中小学课程方案(试行稿)》和《上海市中小学课程改革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实施方案(试行)》(沪教委基〔2010〕6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革的开展,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3月起,本市中小学生可利用电子学生证在社会场馆开展综合实践学习活动(即本市中小学综合实践学习领域课程活动,包括研究型课程、社会实践活动、校园实践活动和专题教育实践活动等)。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要意义1.充分利用社会场馆优质资源开展学生综合实践学习活动,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对于学生体验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化知识结构、丰富学习经历、强化能力培养、提升综合素养具有重要作用。
2.联合各方力量,开发各类社会资源,并借助信息技术的优势,推动中小学开展形式多样的综合实践学习活动,是落实本市中小学“二期课改”提出的“完善学习方式”“丰富学习经历”任务的具体措施。
3.利用信息技术记录学生综合实践学习活动经历,是利用信息技术探索多元综合评价的手段之一,也是本市深入实施中小学学业质量“绿色指标”体系和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抓手。
二、工作目标至2015年底,整合优化社会优质资源,结合中小学课程教学内容,建设200个左右面向小学、初中和高中不同学段学生,覆盖全市各区县的中小学生综合实践学习活动基地(场馆),形成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与课程紧密结合的社会资源综合实践学习活动项目和一批(约50个)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本市中小学生综合实践学习活动基地,形成利用电子学生证记录和评价学生综合实践学习活动的有效运作机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10•【字号】沪教委基〔2021〕29 号•【施行日期】202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21〕29 号各区教育局、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11 号)文件精神,保证本市中小学生充足睡眠时间,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现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树立“健康睡眠,健康未来”的思想观念,把中小学生的睡眠习惯培养和睡眠质量提升作为立德树人的基础工作,围绕校内、校外两大领域,以重点任务推进为主要抓手,努力破解中小学生睡眠不足的难题,实现小学生平均每天睡眠时间达到10 小时,初中生平均每天睡眠时间达到 9 小时,高中生平均每天睡眠时间达到 8 小时,养成良好健康睡眠习惯,倡导形成中小学生科学的学习与生活方式。
二、基本原则一是强调系统性、统整性。
以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中心,从学校管理、医教结合、家庭指导、社会协同等方面入手,系统推进本市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
二是体现科学性、专业性。
遵循学生成长发展规律,充分结合睡眠健康的专业性和教育的专业性,科学指导学生、家长、学校做好睡眠管理相关工作。
三是凸显协同性、操作性。
强调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工作职责和重点任务,协同合作做好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
三、重点任务(一)校内落实“五项举措”1.规范课时管理。
结合不同年龄段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根据教育部对中小学生作息时间的基本要求,统一调整本市中小学课程实施方案、课程计划,明确作息时间。
小学上午上课时间一般不早于 8:20,中学一般不早于 8:00,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提前到校参加统一教育教学活动,对于个别因家庭特殊情况提前到校的学生,学校应提前开门、妥善安置;合理安排课间休息和下午上课时间,倡导中小学校将午休时间排进课表,午休时间不少于 30 分钟,具体形式可以由学校结合实际探索实施。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本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开展“医教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本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开展“医教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01•【字号】沪卫疾妇〔2011〕043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本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开展“医教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卫疾妇〔2011〕043号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中福会,各中等职业学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儿童保健所、市眼病防治中心、市口腔病防治院、市健康教育所,各有关市级医疗机构:学校卫生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推行“医教结合”是有力、有序、有效做好学校卫生工作的关键性举措。
“医教结合”能充分发挥教育与卫生资源两方面的作用,形成优势互补、依责履职的合作工作机制,从而切实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条件,切实落实学生健康状况监测和学生健康促进工作,切实加强学校传染病、常见病和多发病的综合防治工作,使学生成为适应社会发展的健康人、接班人。
现根据实施学生健康促进工程的工作方案,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是关系国家强盛和民族未来的大事,“医教结合”是落实这一大事的具体行动,是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医教结合”是在巩固现有学校卫生工作基础上,以“属地管理与条抓块管相结合、预防为主与注重内涵相结合、依法履职与依责履职相结合、健康先行与服务创新相结合”为工作原则,为广大在校儿童和青少年学生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提高学生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
二、工作目标开展“医教结合”的关键是教育与卫生的紧密合作,并形成“学生健康第一、健康教育先行”的工作制度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保障制度方面实现无缝衔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医教结合”作为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工作内容,实行领导负责制,明确负责人、落实工作职责和要求,把“有目标、有规划、有计划、有措施、有评估”作为指导、考核和监督的机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监测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监测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24•【字号】沪教委体[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监测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体〔2013〕57号)各区县教育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11〕15号)及《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提高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水平实施学生健康促进工程的通知》(沪委发〔2011〕15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本市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实施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监测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至我委体育卫生艺术科普处(联系人:柏丹,电话:23116750)。
附件:上海市实施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监测工作方案(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3年10月24日附件上海市实施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监测工作方案(试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11〕15号)及《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提高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水平实施学生健康促进工程的通知》(沪委发〔2011〕15号)精神,在做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工作的同时,逐步建立常态化的学生体质监测制度,本市将每年定期实施中小学生《标准》监测,工作方案如下:一、监测内容1.对各区县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实施《标准》测试上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对各区县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实施《标准》测试上报数据进行复核、校验和抽样监测。
1 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 - 上海市教委
附件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非体育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教育改革与发展要求,规范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推进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是指专门以全日制中小学在校学生个体或团体(一般5人以下)为对象、由市级有关单位负责命题、评奖、颁奖等主要环节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包括德育类、学科类、科技类、艺术类竞赛活动,不包括合唱等一般文娱活动。
除全国有关学会主办的高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五项学科竞赛和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另有文件通知的竞赛活动按照有关要求执行外,其余在本市范围内举行的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必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注重培养和发挥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个性特长。
第四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是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统筹管理、业务监督等职能。
第二章竞赛活动申请与确认第五条举办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必须由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交申请,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确认后实施。
其中,当年实施的竞赛活动(包括初赛)于当年1月31日前提交申请。
逾期提交申请的,不予确认。
第六条提出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申请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市级有关政府部门;(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有关市级单位和市级团体;(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不含直属中小学)。
上述单位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也可与其他单位(团体)共同提出申请。
第七条提交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申请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以“请示”“函”或“竞赛申报方案(表)”等方式提出,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提交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申请必须载明以下内容:(一)竞赛活动的宗旨或目的;(二)竞赛活动的参赛对象(包括年级、总人数等);(三)竞赛活动的主办、协办、承办单位及其联系人、联系方式;(四)竞赛活动的命题依据或原则、活动形式、评奖办法(奖项设置、获奖人数、公示途径、奖励形式等);(五)竞赛活动的组委会、评委会人员组成(姓名、单位、职务或职称等);(六)竞赛活动的经费数量及其来源;(七)申请单位认为应当申报的其他事项。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9.05•【字号】沪教委体[2012]52号•【施行日期】2012.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体〔2012〕52号)各区县教育局:自《教育部关于印发〈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教体艺〔2011〕2号)印发以来,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各中小学校结合实际,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提高青少年身心健康水平的指示和要求,积极响应,切实保证本市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
2012年2月至6月,我委组织开展了全市小学“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专项调研。
调研结果显示: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时间基本得到保证,体育活动内容比较丰富多彩,部分学校体育活动特色鲜明,学校师资和硬件等保障工作到位,社会认同度较高。
但是,对照教育部及本市有关文件要求,当前本市在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之处,如师资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学校硬件条件差异依然存在;体育课教学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等。
今年是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实施学生健康促进工程的重要年份,也是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关于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时间规定的重要年份。
市领导多次要求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把“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落实工作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来抓。
为此,现将新学年进一步落实“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坚持开展“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工作方案的公示工作。
区县教育局要结合实际,从组织领导、科学管理、评价考核、条件保障等方面对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提出明确目标,制订具体方案。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若干规定-教基[1999]1号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若干规定正文:----------------------------------------------------------------------------------------------------------------------------------------------------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若干规定(1999年1月15日教基〔1999〕1号)为切实转变职能,加强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的职责,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管理作如下规定:一、教育部负责全国中小学生各类竞赛活动的宏观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省级中小学生各类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
二、自1999年起,教育部不再审批和公布全国性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外语等学科及读书、征文等竞赛活动项目。
三、原则上不得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全国性或跨省(区、市)的上述各类竞赛活动。
除原由相关学会组织的高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五项竞赛和由有关部门组织的“三模一电”、发明创造比赛等活动,仍按惯例组织进行外,面向高中学生的其它类竞赛也要严格控制。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举办各类竞赛活动,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跨省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须经所涉及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同意。
未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活动。
五、举办各类竞赛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有利于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六、经批准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必须遵循学校与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条件强行要求学校或学生参加竞赛活动。
七、举办各类竞赛活动一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许收取活动费、报名费或其它各种名目的费用;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相关资料、书籍或商品等。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申报和审批备案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申报和审批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15•【字号】沪教委体〔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申报和审批备案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体〔2015〕24号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青少年课外锻炼,促进青少年全面健康发展,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开展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申报和审批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级中小学体育竞赛活动的申报审批办法(一)申报范围根据本市行政许可项目的有关规定,以本市全日制中小学在校学生为对象的市级体育竞赛活动,须由符合主办条件的主办主体提出申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教委提出申请。
(二)主办主体主办主体原则上为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级体育协会、市级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等,或与上述单位或组织联合主办。
举办各类体育竞赛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申报时间每年6月、11月为申报日期。
6月30日前接受9月至次年2月举行的竞赛活动申报,在11月30日前接受次年3月至8月举行的竞赛活动申报,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四)审批办法1.审批各主办单位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交至市教委体卫艺科处。
市教委将对竞赛活动的宗旨、性质、主承办单位、参加对象、组委会和裁判组成员、各阶段比赛时间等进行审核,并于4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活动主办单位。
除遇不可抗力,竞赛活动主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内容范围实施组织工作。
2.公布市教委于每年3月和9月,在上海教育网向社会公布本学期批准的市级中小学体育竞赛活动项目。
3.备案竞赛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主办单位应将竞赛活动情况总结、秩序册、成绩册等相关材料报送至市教委。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13]8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工作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13〕81号)各区县教育局:随着上海市中小学第二期课程改革的推进,中小学实验教学有了较大改善,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中小学实验教学的整体水平与本市课程改革要求和教育现代化目标还存在一定差距。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全面深化课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中小学实验教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一)提高认识,确立实验教学的育人功能和价值中小学实验教学是学科教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深入实施课程标准、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重要途径。
实验教学的过程是学生探索求知、体验创新的过程,是培养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科学探究能力和科学精神的过程,对于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开发学生的创新潜质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促进教学模式的根本改变,实现基础教育转型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二)协同合作,发挥专业部门的引领作用实验教学工作不仅涉及实验室场地、设施、仪器设备配备等硬件建设,也包括实验教学的研究与管理、队伍建设以及评价与考核等制度建设。
市和区县教研、装备、师训、考试等机构(部门)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在加强实验室建设,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制定实验教学评价体系,落实学生实验操作技能考查,做好学科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培训等方面协同合作,切实保障本市中小学校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加强管理,提高实验教学的整体水平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实验教学工作作为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创设必要的教学条件,制定具体的实验教学计划,建立严明的规章制度,确保学校按照课程标准开足、开好实验课,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沪教委法[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沪教委法〔2011〕12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文件要求,现将2010年6月1日前由市教委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如下:本次清理共清理出继续有效的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135件,宣布失效的29件,决定废止的11件,共计175件。
特此通告。
附件:1.上海市教委宣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上海市教委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上海市教委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1:上海市教委宣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0年6月1日共计135件)1.上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政〔1991〕8号)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教育系统实行新标准工时制度的通知(沪教委办〔1995〕5号)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应用知识与应用能力等级考试(一级)改变考试方法的通知(沪教委高〔1995〕34号)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校招生中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乱招生乱办班的通知(沪教委高〔1995〕36号)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普教系统中小学和其他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1995〕67号)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禁止普通高校师生参加各项传销活动的通知(沪教委高〔1995〕68号)7.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人事管理若干规定(沪教委人〔1996〕53号)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1996〕80号)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教师进修学院和中小学、幼儿园“自培”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师〔1997〕1号)10.上海市托幼工作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托幼机构营养工作管理的通知(沪教委托〔1997〕2号)1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勤工助学(帮困)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学〔1997〕3号)12.本市普教系统干部、教师职务培训课程学分核定意见(沪教委师〔1997〕3号)1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学生家教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1997〕14号)14.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沪教委人〔1997〕71号)1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国家教委《小学管理规程》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1997〕72号)1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高校外来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后〔1998〕4号)17.上海市盲、聋、弱智幼儿学前班办班基本要求(沪教委托〔1998〕8号)1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档案工作标准》的通知(沪教委办〔1998〕15号)1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普教系统学校创建合格退休教工之家的若干意见(沪教委人〔1998〕33号):2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老年教育机构设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成〔1998〕55号)2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贯彻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通知(沪教委法〔1999〕01号)22.关于在本市普通幼儿园中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沪教委托〔1999〕5号)2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乡(镇)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成〔1999〕20号)2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1999〕44号)2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办〔1999〕119号)2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实施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的意见(沪语委〔2000〕6号)27.托儿所工作人员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沪教委托〔2000〕6号)2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健康促进学校”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教委体〔2000〕7号)2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教委高〔2000〕13号)3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非教育部门托幼机构教师(保育员)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的通知(沪语委〔2000〕15号)3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在本市高校中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意见(沪教委语〔2001〕7号)3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禁止擅自组织学生集体性服药和推销保健品的紧急通知(沪教委体〔2001〕29号)33.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沪教委人〔2001〕40号)3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职〔2001〕48号)3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中等和职业技术学校中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语〔2002〕2号)3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图书馆规程》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2〕17号)3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教育功臣”评选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沪教委人〔2002〕24号)3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的通知(沪教委青〔2003〕1号)3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试行《上海市实施〈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体〔2003〕6号)4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进高校后勤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后〔2003〕11号)4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办台湾同胞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港澳台〔2003〕14号)4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程》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3〕22号)4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预防传染病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3〕35号)4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体〔2003〕37号)4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中小学接受捐资助学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财〔2003〕99号)4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审〔2004〕2号)4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站建站规定》(沪教语委〔2004〕3号)4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未成年犯试读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青〔2004〕5号)4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工读学校跨区收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沪教委青〔2004〕8号)5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中小学校安全责任风险警示制度》的通知(沪教委青〔2004〕9号)5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市学校消防设施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保〔2004〕12号)5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04〕30号)5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分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4〕31号)5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体〔2004〕40号)5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卫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4〕41号)5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的通知(沪教委基〔2004〕50号)5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示范性幼托园所收费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4〕62号)5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4〕77号)5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非师范毕业生和本市师范毕业生教师服务期满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2004〕85号)60.上海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小区内学校周边环境建设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校综治办〔2005〕5号)61.上海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校综治办〔2005〕6号)6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关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行考察教育制度的实施意见(沪教委青〔2005〕10号)6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15号)6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港澳台〔2005〕16号)6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6单位关于对本市特殊教育学校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减免学习费用的意见(沪教委基〔2005〕20号)66.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标准(试行)(沪教委人〔2005〕26号)67.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沪教委人〔2005〕28号)6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对中小学习题集、试卷集等应试类教辅读物管理的意见(沪教委基〔2005〕33号)6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初中毕业生中等学校考试收费及有关经费安排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37号)7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49号)7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5〕65号)7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办〔2005〕100号)73.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上海市成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沪学位办〔2006〕4号)7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系统安全信息报送工作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保〔2006〕5号)75.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基〔2006〕7号)7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沪教委青〔2006〕17号)7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6〕20号)7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6〕21号)79.上海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教委基〔2006〕25号)8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技工学校学生统一实行电子注册的操作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6〕46号)8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外〔2006〕73号)8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6〕77号)8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试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外〔2006〕78号)8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79号)8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85号)86.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高校辅导员工作条例》的通知(沪教委德〔2007〕2号)87.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德〔2007〕4号)8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8号)8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中小学等级考试项目的通知(沪教委基〔2007〕8号)90.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登记备案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学位〔2007〕10号)91.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评聘试行办法(沪教委人〔2007〕12号)9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教委科〔2007〕21号)9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体〔2007〕24号)9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24号)9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管理的通知(沪教委高〔2007〕25号)9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7〕27号)9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科〔2007〕37号)9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38号)9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51号)10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未成年犯和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7〕58号)10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07〕88号)10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08〕3号)10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本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教委财〔2008〕5号)10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免费提供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8〕7号)10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4单位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青〔2008〕16号)10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高校教材和图书资料采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高〔2008〕18号)10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镇(乡)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沪教委终〔2008〕19号)10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50号)10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的专业职务系列有关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2009〕56号)1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免借读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08〕58号)11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学前教育信息工作管理机构及网络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8〕59号)11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8〕67号)11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技工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8〕69号)11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进本市民办学校建立年金制度的通知(沪教委发〔2008〕123号)11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财〔2008〕124号)11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终〔2009〕2号)117.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等6单位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教育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青保办〔2009〕6号)11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晨光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附件:“晨光计划”管理办法;“晨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沪教委科〔2009〕13号)11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特殊学校、工读学校、早期教育中心教师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2009〕13号)12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的通知(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科研创新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沪教委科〔2009〕19号)12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对农村、海岛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职〔2009〕38号)12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2009年度“曙光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附件:“曙光计划”管理办法;“曙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沪教委科〔2009〕45号)12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财〔2009〕50号)12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布实施《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科〔2009〕53号)12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53号)126.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77号)12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学费及政府扶持资金账户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9〕80号)128.上海市示范性幼儿园标准(修订稿)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83号)12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外省市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有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90号)13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扶持民办中小学发展的通知(沪教委民〔2010〕6号)13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0〕7号)13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管理的通知(沪教委基〔2010〕8号)13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警备区司令部、上海警备区政治部关于印发《上海市学生军事训练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体〔2010〕21号)13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0〕23号)13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小学生放学后看护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0〕37号)附件2:上海市教委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0年6月1日共29件)1.上海市教育局、上海市托幼工作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班)登记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幼字〔1994〕2号)2.上海市幼儿园(班)登记注册实施办法(沪教幼字〔1994〕2号)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竞赛管理办法(1995年4月份修订)》的通知(沪教委基〔1995〕第05号)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学杂费分期付款和减免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1995〕第32号)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部分听力残疾教育学校跨区、县招生的暂行规定(沪教委基〔1995〕第33号)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外班(分校、分院)管理的通知(沪教委高〔1995〕第43号)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在本市高校大学生中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高〔1995〕第69号)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培训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招收优秀初中生运动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体〔1996〕第14号)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成〔1996〕第17号)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筹)实施国家学历文凭考试试点方案(暂行)》的通知(沪教委高〔1996〕第29号)1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系统教育科研成果推广奖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1996〕72号)1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财〔1997〕8号)1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普通中小学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基〔1997〕59号)1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成〔1998〕4号)1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科〔1998〕12号)1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高等学校教职工数据库管理暂行细则》的通知(沪教委师〔1998〕43号)1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各类成人高校校外教学点设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成〔1998〕44号)1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学杂费分期付款和减免及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1999〕45号)19.上海市贯彻《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实施细则(试行)(沪教委基〔1999〕61号)。
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条龙”学校课余训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条龙”学校课余训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沪体青〔2023〕169号•【施行日期】2023.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条龙”学校课余训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体青〔2023〕169号各区体育行政部门、教育局,各有关学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体教融合和学校体育工作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精神,全面加强本市“一条龙”学校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提升学校课余训练水平和人才培养效益,完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制,上海市体育局会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联合制定了《上海市“一条龙”学校课余训练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23年12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队伍建设第三章训练和竞赛要求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考核与评价第六章附则上海市“一条龙”学校课余训练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新时代体教融合和学校体育工作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体育艺术工作的指导意见》《上海市促进中小学校体育工作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行动方案》等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学校体育工作改革发展,加强“一条龙”学校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提升课余训练水平和人才培养效益,完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课余训练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青少年体育训练的重要环节。
各“一条龙”学校应根据所布局项目,以自办、联办等多种形式成立学校运动队,常年有序开展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专题教育整合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专题教育整合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27•【字号】沪教委基[2014]54号•【施行日期】201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专题教育整合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4〕54号)各区县教育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对中小学开展各类专题教育的要求,提高本市中小学校课程领导力,探索中小学专题教育整合实施的有效经验,我委联合有关部门对中小学专题教育的内容要求进行系统梳理,并制定了《上海市中小学专题教育整合实施指导意见(试行)》(见附件),自2014学年度起试行,请认真落实。
各区县和中小学整合实施专题教育的有效经验,请及时报我委基础教育处,以便推广辐射。
联系人:金莉莉;联系电话:23116707附件:上海市中小学专题教育整合实施指导意见(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4年5月27日附件上海市中小学专题教育整合实施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整合中小学专题教育课程资源,加强对专题教育教学和评价的专业指导和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丰富学生学习经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快乐成长,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断挖掘中小学专题教育的丰富内涵,努力将专题教育纳入课程改革全过程,使专题教育成为学校坚持全面质量观,创新课程教学活动,提高办学水平的载体;使专题教育实施过程遵循学生的成长规律,引领学生的学习需求,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让每一个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二、课程设置(一)课时安排中小学专题教育一般安排在拓展型课程的课时内进行,平均每周1课时。
各学段专题教育可根据课程计划要求自行安排,课时可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中小学生学业质量绿色指标(试行)》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中小学生学业质量绿色指标(试行)》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08•【字号】沪教委基[2011]86号•【施行日期】201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中小学生学业质量绿色指标(试行)》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1〕86号)各区县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推进实施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改革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办法》,进一步提升本市义务教育教学质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决定实施《上海市中小学生学业质量绿色指标(试行)》(以下简称《绿色指标》,见附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试行《绿色指标》的必要性(一)深化教育内涵发展的客观要求。
试行《绿色指标》有利于发挥科学教育评价的正确导向作用,引导区县、学校、家长和社会树立全面的教育质量观,丰富学业质量评价的内涵,引导区县、学校开展全面质量观指导下的教学与评价活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优化教育管理的应有之义。
试行《绿色指标》有利于市、区(县)两级政府全面把握教育质量的真实状况,完善教育教学决策,提升教育管理科学化水平,引领上海基础教育创新发展。
(三)建立良好教育生态的有效保障。
试行《绿色指标》有利于构建教育内部“标准-教学-评价”的良性循环系统,指导学校建立以校为本、基于过程的教育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营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促进教育质量持续提高。
二、《绿色指标》的主要内容(一)指标内容:包括学生学业水平指数、学生学习动力指数、学生学业负担指数、师生关系指数、教师教学方式指数、校长课程领导力指数、学生社会经济背景对学业成绩的影响指数、学生品德行为指数、身心健康指数以及上述各项指标的跨年度进步指数共十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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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文号:沪教委基[2005]65号
发布日期:2005-7-29
执行日期:2005-7-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教基〔1999〕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减轻本市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45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中小学生竞赛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竞赛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中小学生市级学科类、德育类、艺术类、科技类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活动”)的统一管理工作,实施对本市中小学生市级竞赛活动主办单位和归口部门在申报、审核、比赛、备案等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一、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申报办法
以全日制中小学在校生为对象的市级竞赛活动,须由符合申办条件的申办主体主办,并在赛前向市竞赛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各归口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办主体
申办主体原由上为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级学术社团、市级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等。
非上述单位和组织申办,则须与上述单位或组织联合主办或协办。
(二)申报时间
3月至8月启动的竞赛活动于当年1月15日前申报;9月至次年2月启动的竞赛活动于当年7月15日前申报。
竞赛活动不跨学年度。
竞赛活动许可证的有效期视具体申报项目而定,到期如要延续的竞赛活动则应在规定申报受理时间内重新申报。
过时不予受理。
(三)申报手续
竞赛主办单位向市竞赛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相应的归口部门领取《上海市中小学生市级竞赛活动申报表》(一式三份),填写后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日期内交归口部门。
如有需要说明申报的情况,请另附材料(一式三份),与申报表一并递交。
(四)归口部门
市竞赛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的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归口部门为:
学科类竞赛归口市教委教研室(地址:陕西北路500号;电话:62560016);科技类、艺术类竞赛归口市教委体卫艺科处(地址:大沽路100号;电话:23111111转);德育类竞赛归口市教委德育处(地址:大沽路100号;电话:23111111转)。
二、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审批、备案、发布办法
(一)审批
各归口部门分别于1月下旬和7月下旬将申报材料及其预审意见汇总后交市竞赛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审核。
2月中旬和8月中旬前,市竞赛管理委员会将审核批准立项的竞赛活动许可证经各归口部门发至各主办单位。
(二)备案
竞赛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主办单位须将由竞赛主办单位和评委会负责人签章的竞赛活动情况总结及获奖名册副本,经各归口部门报市竞赛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竞赛活动的宗旨、性质、参加对象、组委会和评委会成员、各阶段比赛时间、获奖人数必须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内容范围实施。
(三)公布
市竞赛管理委员会于每年3月,以市教委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一学年内批准的竞赛项目。
三、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减轻本市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45号)规定,“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团体、机构和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类的竞赛活动”。
外省市在上海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须向市竞赛管理委员会申报。
本市一律不再举办全市和全区(县)性小学阶段的学科竞赛活动。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县内中小学生各类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不得举办跨区县的中小学生竞赛活动,各中小学不得举办跨学校的竞赛活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和动员学生参加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竞赛活动。
任何区县或学校、教师,凡有组织学生参加未经市竞赛
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竞赛活动的行为,应立即停止。
四、原已获上海市中小学生市级竞赛活动许可证的竞赛活动,有效期延长至2005年8月止,2005年9月起启动的竞赛活动重新申报审批。
五、本通知下发后,由各归口部门向各竞赛主办单位传达;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立即向所辖学校、教师进修院校、校外教育机构等相关单位传达,并加强监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