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本市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工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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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文号:沪教委基[2005]65号
发布日期:2005-7-29
执行日期:2005-7-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教基〔1999〕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减轻本市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45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中小学生竞赛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竞赛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中小学生市级学科类、德育类、艺术类、科技类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活动”)的统一管理工作,实施对本市中小学生市级竞赛活动主办单位和归口部门在申报、审核、比赛、备案等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一、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申报办法
以全日制中小学在校生为对象的市级竞赛活动,须由符合申办条件的申办主体主办,并在赛前向市竞赛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各归口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办主体
申办主体原由上为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级学术社团、市级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等。非上述单位和组织申办,则须与上述单位或组织联合主办或协办。
(二)申报时间
3月至8月启动的竞赛活动于当年1月15日前申报;9月至次年2月启动的竞赛活动于当年7月15日前申报。竞赛活动不跨学年度。竞赛活动许可证的有效期视具体申报项目而定,到期如要延续的竞赛活动则应在规定申报受理时间内重新申报。过时不予受理。
(三)申报手续
竞赛主办单位向市竞赛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相应的归口部门领取《上海市中小学生市级竞赛活动申报表》(一式三份),填写后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日期内交归口部门。如有需要说明申报的情况,请另附材料(一式三份),与申报表一并递交。
(四)归口部门
市竞赛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的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归口部门为:
学科类竞赛归口市教委教研室(地址:陕西北路500号;电话:62560016);科技类、艺术类竞赛归口市教委体卫艺科处(地址:大沽路100号;电话:23111111转);德育类竞赛归口市教委德育处(地址:大沽路100号;电话:23111111转)。
二、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审批、备案、发布办法
(一)审批
各归口部门分别于1月下旬和7月下旬将申报材料及其预审意见汇总后交市竞赛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审核。2月中旬和8月中旬前,市竞赛管理委员会将审核批准立项的竞赛活动许可证经各归口部门发至各主办单位。
(二)备案
竞赛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主办单位须将由竞赛主办单位和评委会负责人签章的竞赛活动情况总结及获奖名册副本,经各归口部门报市竞赛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竞赛活动的宗旨、性质、参加对象、组委会和评委会成员、各阶段比赛时间、获奖人数必须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内容范围实施。
(三)公布
市竞赛管理委员会于每年3月,以市教委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一学年内批准的竞赛项目。
三、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减轻本市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45号)规定,“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团体、机构和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类的竞赛活动”。
外省市在上海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须向市竞赛管理委员会申报。
本市一律不再举办全市和全区(县)性小学阶段的学科竞赛活动。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县内中小学生各类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不得举办跨区县的中小学生竞赛活动,各中小学不得举办跨学校的竞赛活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和动员学生参加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竞赛活动。任何区县或学校、教师,凡有组织学生参加未经市竞赛
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竞赛活动的行为,应立即停止。
四、原已获上海市中小学生市级竞赛活动许可证的竞赛活动,有效期延长至2005年8月止,2005年9月起启动的竞赛活动重新申报审批。
五、本通知下发后,由各归口部门向各竞赛主办单位传达;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立即向所辖学校、教师进修院校、校外教育机构等相关单位传达,并加强监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