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技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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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条件下的高校收费管理

学分制条件下的高校收费管理

学分制条件下的高校收费管理发布时间:2021-12-06T05:29:11.383Z 来源:《教学与研究》2021年24期作者:李宜轩[导读] 在现代教育发展的过程中学分制改革对高校教育模式进行了创新化调整,李宜轩沈阳建筑大学 110168摘要:在现代教育发展的过程中学分制改革对高校教育模式进行了创新化调整,而在高校收费管理中,从收费公平的角度来看,以学分制为基础时进行收费管理其能够结合学生学分总数情况进行学费收取,使学生使学生所消耗教育资源与其所需缴纳的学费相对等,从而做到对高校收费管理进行创新的目的。

为此需要了解学分制的收费管理其所具备的特点及优势,以此为基础探讨对收费管理体系进行创新的措施。

关键词: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创新引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深化教学改革,推进和完善学分制。

”学生学分的获取与其消耗的教育资源相关联,学分制可以使学费收取更为合理,其能够有效地体现出收费公平原则。

并且在高校收费管理中结合学分制能对其管理体系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学生根据自身学分获取情况来进行学费的缴纳能体现出其对收费项目的知情权,同时可以改进以往在选修、重修课程中教学支出存有的不足,使教学收支更为合理,从而在收费管理中做到对收费行为进行有效规范的目的。

一、学分制条件下的高校收费管理的特点1、实现管理个体化采用学分制进行高校收费管理,能够根据学生学分来对收费管理内容进行细化,其在实际中改变了以往统一式的收费管理模式,针对学生个体学业学分情况确定收费管理内容,这样可以使收费管理向着精细化的方向发展。

例如,学生在校期间受选课数量、选修专业等因素的影响其所需完成学业的时间也有一定的差异性,在此情况下采用学分制进行收费管理能够改变以往按学年收费的的模式,将学分作为收费的计量单位可以提升高校收费的公平性,并以个体情况进行高校收费管理来进一步地提高其工作质量。

2、实现管理全程化以学分制为基础进行高校收费管理需要通过获取学生的选修课程、上课时间来确认收费标准,通过将学分与学费进行关联的方式来提升收费的合理性。

学分制管理规定(3篇)

学分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适应社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作为学生学习量和学习成果计量单位的教学管理制度,旨在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学分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对全体学生实行统一的学分制度,确保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二)弹性灵活原则:根据学生个体差异,提供多样化的课程选择,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

(三)质量保障原则:加强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学分制度的实施效果。

(四)持续改进原则:不断完善学分制度,使其更加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章学分制度第五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和学习成果的计量单位,每门课程均设定相应的学分。

第六条学分分为必修课学分、选修课学分和实践环节学分。

(一)必修课学分: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学分,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等。

(二)选修课学分:指学生在完成必修课学习的基础上,根据个人兴趣和发展需要,选择修读的课程学分。

(三)实践环节学分:指学生在课堂学习之外,通过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获得的学分。

第七条学分计算方法:(一)课程学分:以课程学时为依据,每学时计1学分。

(二)实践环节学分:根据实践活动的内容、时间、成果等因素,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评定。

第八条学分绩点:(一)学分绩点是指学生在某一学期或某一学年的学习成绩所获得的绩点。

(二)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学分绩点=(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之和。

第三章学分要求第九条学生必须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条本科生毕业学分要求:(一)总学分要求: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本科生毕业总学分一般不少于150学分。

(二)课程学分要求:必修课学分不少于80学分,选修课学分不少于50学分。

某某大学关于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

某某大学关于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

**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校学分制教学改革,规范收费行为,完善收费管理办法,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为学习计量单位,以取得规定的基本学分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专业基本毕业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四条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和代收费等按照省有关规定收取。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六条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学年计收。

专业注册学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学分学费标准×专业基本学分数)÷基本修业年限。

第七条学分学费按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100元。

第三章学费结算第八条学生在每学年初交纳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在每学期选课数据确定后按实际修读学分交纳学分学费,即专业注册学费按学年收取,每学年收取一次,学分学费按学期收取,每学期收取一次。

第九条学生交纳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后,方可注册学籍;交纳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后,方可取得修课和课程考核资格。

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不能按时交纳学费的学生,需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缓交手续后,方可取得注册和选课资格。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交纳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

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低于原专业的,差额部分转入下学年专业注册学费;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高于原专业的,按差额补交。

因转专业补修课程的,需交纳补修课程的学分学费。

转专业前已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5.10.25•【字号】浙价费[2005]283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5〕283号)省内各普通高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批准已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并进一步完善有关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

今后凡申请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附件:《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2005年10月25日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动高等学校教学改革,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教委等三部委颁发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的普通高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以选课为中心,允许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修课程,自主选择专业及专业方向,自主安排学习进程,自主选择教师等。

第四条学分制收费是指将原学年学费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的教育收费制度。

在学年学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学分学费,并统一规定每生每学分的最高标准;专业学费为规定的学年学费减去学分学费之差。

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原规定的学年学费。

浙江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10年5月修订)

浙江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10年5月修订)

浙江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10年5月修订)(浙大发计〔2010〕11号)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发布的《关于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9〕292号)、《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05〕283号)和《关于浙江大学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浙价费〔2003〕157号)精神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学分制收费与我校学分制教学改革相适应,是将原学年制学费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的教育收费制度。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按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正常完成学业的,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原学年制学费总额。

学分制收费按月计收学费时,1学年按10个月计算。

实际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

二、学费构成(一)专业学费每学年的专业学费为原学年制学费减去每学年40学分的学分学费之差。

专业学费的学年标准为:一般专业1800元,艺术类专业4000元,农林师范类专业1000元,软件学院三年级13000元、软件学院四年级7000元,第二学士学位9000元。

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或延期毕业,均按在校学习的实际时间按月计收专业学费。

(二)学分学费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计收,按每学分75元收取。

在课程开课学期的第五周确定的学生最终选修的课程学分,作为学分学费的收取依据。

三、收费方式(一)每学年开学缴费收费方式采用预收制。

专业学费按学生注册专业的学年标准收取;预收学分学费按平均学分数即40学分/学年(按四年制160学分、五年制200学分计算)预收学分学费。

学年结束时,计算学生的学分学费总额。

总额超过预收学分学费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一并收取;总额未到预收学分学费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予以抵除。

每学年开学应缴学费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学费=专业学费+预收学分学费±上一学年的差额(二)毕业时学费结算学生毕业离校前按多退少补原则结算学费。

浙江科技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浙江科技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浙江科技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为加强学校的收费管理,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浙江科技学院实施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浙价费﹝2008﹞215号)及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6﹞124号)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缴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代管费三项。

本办法仅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学费的管理。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分两部分计收。

二、收费办法: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照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各专业收费标准如下:2、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方式为:学分学费:75(元/学分);专业学费:批准的年收费标准减40×75(元)。

在基本学制内不能完成学业的,后续学习参照“一般专业”收取专业学费,我校负责考核评定的课程收取我校学分学费,外方负责考核评定的课程按照外方的课程收费标准由我校代收并免收我校学分学费。

3、中德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在国内学习期间,按照所在的一般专业收费;通过选拔赴德学习期间的国内学费按原标准、原基本学制由我校收取。

若德国院校收取学费,可凭德国院校出具的学费收据免交我校该学年的学分学费(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学分学费),但仍需向我校交纳该学年的专业学费。

4、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按照《浙江科技学院在校学生出国(境)学习或交流暂行规定》(浙科院外﹝2008﹞2号)收取或减免学费。

三、四年制本科学生计费学分按160学分计,五年制本科学生计费学费按200学分计,其他学制按每学年40学分类推。

学生毕业时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四、学生在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以外加修、跨专业选修、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课程或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而申请重新学习课程的,均计收学分学费。

浙科院教[]号科技创新学分认定细则

浙科院教[]号科技创新学分认定细则

浙科院教〔2009〕14号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创新创业及实践能力学分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现将《浙江科技学院创新创业及实践能力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浙江科技学院创新创业及实践能力学分认定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积极鼓励学生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根据《浙江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浙科院教〔2009〕13号)及《浙江科技学院学分制暂行规定》(浙科院教〔2005〕10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创新创业及实践能力学分认定实施细则:一、创新创业主要内容(一)科技竞赛活动科技竞赛主要包括A、B、C三类。

A类是指:列入教育部、省教育厅质量监控指标的学科竞赛;B类是指:教育部各教学指导委员会举办的全国性的学科竞赛;C类是指:省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行业学会/协会举办的学科竞赛。

(二)科研项目。

包括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项目、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及课外参与教师科研活动(毕业设计等除外)等。

(三)科技成果。

主要包括:著作、学术论文、作品设计及各种专利、成果等。

(四)职业资格或技能证书。

主要包括计算机软件水平考试证书、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证书、电子商务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物流师、科技咨询师以及各种职业技能证书,与所学专业或直接就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上岗资格(水平)证书,KAB、SYB结业证书等。

(五)综合设计类和科技创新类开放性实验。

(六)创业。

学生注册创办公司、创业大奖赛等。

二、学分认定(一)学生创新创业及实践能力的学分均记入学生的科技创新(科研实践)学分之中,具体各类学分分值见附件1和附件2。

(二)依据学生参与科技创新(科研实践)活动类别、层次、规模、效果和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由二级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其分值。

(三)学生在校期间第七学期(五年制为第九学期)的12月份,学生凭参加科技创新(科研实践)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向所在二级学院申报创新(科研实践)学分,并填写“浙江科技学院学生科技创新(科研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学生若课外参与教师科研活动的,还需填写“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课外参与教师科研活动学分认定申请表”,然后由二级学院负责审核和统计学生的科技创新(科研实践)学分分值,记入“浙江科技学院科技创新(科研实践)学分认定汇总表”,具体表格见附件3。

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经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的浙价费〔2006〕338号《关于师范学院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批准,我校从2008级全日制本科学生起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

根据《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学分制收费对象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学分制收费项目学分制收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学费、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原规定的学年学费。

三、学分制计分方法学分收费按学生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

计费学分为:四年制160学分、五年制200学分、其他学制按每学年40学分类推。

学生毕业时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跨专业选修或每门课程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修学分的,免收专业学费,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四、学分制收费标准专业学费标准:普通师范类专业学生每学年600元,普通非师范专业学生每学年960元,艺术类专业学生每学年4000元;学分学费标准为每学分75元。

五、学分制收费程序第一学年,学校根据学生所学专业的学费进行预收,第二学年根据教务部门核准的学生第一学年的专业学费和所修学分的学分学费收取,以此类推,到学生毕业(结业、肄业)离校前进行结算。

六、相关规定1.学生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原则上不予注册。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2.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年中第一学期批准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第二学期批准的按前后专业学费的简单算术平均数计收。

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

3.学生提前一学年修满学分毕业的,免收一年的专业学费;提前一学期毕业的,减半收取一年的专业学费;延期毕业的学生,按学期缴纳专业学费。

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制度,根据《XX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XX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学生所在年级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以选课为中心,允许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及专业方向,自主选修课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自主选择教师等。

第三条学分制收费是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学生正常完成规定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第四条专业学费根据学生被录取的相应专业收取。

专业学费的收费标准根据XX省物价局核定的我校普通专业学年学费的基本标准确定,专业学费为规定的学年学费减去学分学费之差。

为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学习更多的知识,拓宽知识面,提高就业竞争力,对于在本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以外要求加(选、辅)修其他专业课程的学生,按照所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第五条学分学费是指按照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的学费。

学分学费适用的课程范围包括:1. 正常修读的课程。

学生按照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要求正常修读的课程;2. 重新学习的课程。

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后,学校给予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的学生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的课程;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60≤课程成绩3. 辅(选)修课程。

学生在自己所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外要求加(选、辅)修其他专业课程,可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四年制本科生按照160学分和每学分100元计收学分学费,有关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超出该标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学分制管理规定

学分制管理规定

学分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我院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贯彻因材施教原则,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形成合理的智能结构,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院实行学分制的对象是全体在校大中专学生。

第三条我院学分制的基本内容:1.各系室根据所属专业制定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2.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3.对同一课程提出不同的难度要求;4.允许学生从不同途径取得学习成绩,给予有标准要求基础上的成绩互认;5.以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单位。

第二章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第四条学分制实施性专业课程设置是指导和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各系室各专业均应制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

第五条我院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将课程划分为公共学习领域、专业学习领域、拓展学习领域及实习实训领域四类,并根据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其中必修课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又分为限制选修课(下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下称任选课)两种课型。

(一)必修课公共必修课是根据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和规格,对同一起点、同一学制、同一类型的学生要求修习的公共基础课程。

公共必修课占学分:三年制(约20—30%);专业必修课是根据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从事专业相关工作所必须掌握的专业基础课程,教学内容是一个职业群体所共同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基本技能。

专业必修课占学分的30%左右。

(二)选修课1.限选课限选课是体现职业专门化方向的课程,教学内容是从事一定专业岗位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根据社会的需要,在一个专业内一般设置多个专门化方向,一个专门化方向的限选课一般由5—6门专业课(含技能课)组成,也可2—3门课捆绑进行。

限选课应尽量综合化,形成小模块组合,并以培养技能为主,限选课占学分15%左右。

2.任选课任选课是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兴趣爱好,发展学生潜能,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课程。

浙江科技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浙江科技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浙江科技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育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浙价费〔2009〕161号)和《浙江科技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浙科院财〔2009〕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一、重修收费标准(一)第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而重修相应课程的,按所修课程规定学分学费标准的70%收取;如果第二次及以上重修的,则全额收取。

(二)对已取得学分的成绩不满意,要求重学的课程,按每学分收费标准的70%收重学学费。

二、2008级及之前入学的收费具体办法(一)学费计算方法:对于2008级及之前入学的学生采用过渡性的学分制收费方法,其学费由以下四部分构成:1.学年学费:根据《浙江科技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浙科院财〔2009〕2号)文件中规定的学年制收费标准收取。

2.重修课程学分学费:学生在该学年内重修的课程应缴纳相应的重修学分学费,重修学分学费按照本补充规定第一条中的重修收费标准计算。

3.选修课程学分学费:如果学生在该学年内选修了非本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则按照《浙江科技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每学分收费标准收取跨专业选课学分学费;学生修读的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不另外收费。

4.辅修课程学分收费:如果学生在该学年内有辅修课程,则按照《浙江科技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每学分收费标准收取辅修课程学分学费。

(二)学费的缴纳及收取办法:收费方式采用预收制,每学年收一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注册前缴纳。

即学生入学时按学年制的标准预收,当学年结束时,计算出每生的重修课程学分学费、跨专业选修课程学分学费、辅修课程学分收费,结转至下一学年。

三、2009级及以后入学学生的学费计算与缴纳办法按照《浙江科技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浙科院财〔2009〕2号)规定执行,重修课程的学分学费按照本补充规定第一条中的重修收费标准计算。

xxxx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xxxx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xxxx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分制教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02 号)精神,结合《xxxx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xxxx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选课、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习费用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

第三条学分制收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正常学习毕业的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专业注册学费、课程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标准。

第二章收费标准及方式第四条专业注册学费为学生学习相应专业应缴纳的固定费用,按学年计收;课程学分学费为学生修读课程应缴纳的费用,按学生所修每门课程规定的课程学分计收,每门课程对应的学分以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为核算依据。

第五条各专业课程学分学费标准统一为 80 元/学分。

收费总学分数以专业培养方案确定的学分数要求为基准。

第六条学校每年对学生的缴费情况进行一次核算。

(一)一年级学生首次注册报到时,按国家核定的学年制学费标准预收第一学年全部学费。

(二)学年结束,学校根据学生该学年实际选课修读情况对其产生的课程学分学费进行核算。

下一学年学生应缴费为其所学专业的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加上一学年课程学分学费的余缺之和。

(三)毕业学年学生应缴学费为年度专业学费加学生已取得有效学分与收费学分基准值之差的课程学分学费。

学生毕业前,学校将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的课程修读情况统一结算,多退少补。

(四)每学期选课结果确定后,学生即可在选课系统中查阅、统计自己的选课记录和产生的选课费用。

(五)未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且有未办理缓交手续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选课;上一年末未缴清学费的学生,本学年考试成绩不计入成绩管理系统。

大学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高效利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充分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的要求,不断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学校研究决定,自2016级学生开始,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改革。

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最低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四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1.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2.选修课:是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扩大学生知识面, 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择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又分限制选修和任意选修两种,学生可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学分的规定结合个人志趣和能力选修。

第五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1.一般课程以16学时计1学分。

2.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课程设计、研讨课、习题课等以32学时计1学分。

3.实习、社会调查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类课程, 以一周计1学分。

4.毕业论文(设计)的学分按时间计算,一般以一周计1学分。

第六条学生应按要求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的修读并通过考核获得相应的学分方可毕业。

第七条鼓励学生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或修读经学校认定的在线课程,修读的课程学分(成绩)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三章学习年限第八条基本修业年限指规定的、学生完成专业培养目标一般所需要的必要学习时间。

本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一般为4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5年),专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

第九条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参考, 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生提前或者延期毕业。

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学校教学改革,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受教育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最低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专业基本毕业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和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收费项目仍按原来的管理办法及规定标准收取。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六条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并报省有关部门核准后执行。

专业注册学费按学年计收。

专业注册学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专业基本学分数×100)÷基本修业年限。

第七条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分学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的收费标准为100元。

第八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度。

四年制本科弹性修业年限为3至6年,五年制本科弹性修业年限为4至7年。

第九条不同专业根据培养目标和学科特点设定毕业学分和获得学位学分,具体按照《大学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般课程以16学时计1学分。

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课程设计、研讨课、习题课等以32学时计1学分。

实习、社会调查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类课程,以一周计1学分。

毕业论文(设计)的学分按时间计算,一般以一周计1学分。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十条学生每学年按不同专业的年度专业注册学费与年度平均学分学费的总额预交学费。

每学年末根据实际修读学分结算一次,毕业时按实际修读学分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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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的收费管理,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浙江科技学院实施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浙价费﹝2008﹞215号)及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6﹞124号)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缴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代管费三项。

本办法仅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学费的管理。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分两部分计收。

二、收费办法: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照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各专业收费标准如下:
1、一般专业收费标准如下:(单位:元)
2、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方式为:学分学费:75(元/学分);专业学费:批准的年收费标准减40×75(元)。

在基本学制内不能完成学业的,后续学习参照“一般专业”收取专业学费,我校负责考核评定的课程收取我校学分学费,外方负责考核评定
的课程按照外方的课程收费标准由我校代收并免收我校学分学费。

3、中德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在国内学习期间,按照所在的一般专业收费;通过选拔赴德学习期间的国内学费按原标准、原基本学制由我校收取。

若德国院校收取学费,可凭德国院校出具的学费收据免交我校该学年的学分学费(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学分学费),但仍需向我校交纳该学年的专业学费。

4、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按照《浙江科技学院在校学生出国(境)学习或交流暂行规定》(浙科院外﹝2008﹞2号)收取或减免学费。

三、四年制本科学生计费学分按160学分计,五年制本科学生计费学费按200学分计,其他学制按每学年40学分类推。

学生毕业时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四、学生在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以外加修、跨专业选修、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课程或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而申请重新学习课程的,均计收学分学费。

因课程不及格需重修的外方课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可凭合作学校的收费凭证免收我校学分学费。

五、学费的缴纳及收取办法。

专业学费按学年计算,学分学费按学期计算。

收费方式采用预收制,每学年收一次,
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注册前缴纳。

即学生入学时按学年制的标准预收,当学年结束时,计算出每生的专业学费和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总额,其与预收的差额,结转至下一学年,多退少补。

六、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从办理转专业的学期起,按新转入专业和年级的收费标准收费。

七、在校学生提前一学年修满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不再收取最后学年的专业学费。

提前一学期修满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减半收取最后学年的专业学费。

学生延期毕业的,按规定标准另行收取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八、学生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应退学年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实际学习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至时点为(办妥)离校手续日(以学校教务处提供的有效单据或文件证明为准),30天折算为一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学分学费均按实际已修学分多还少补。

九、在每学期学生选课结束后(含补、退选),以学生最终所选修课程的总学分作为学分学费的收取依据,不予退费(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十、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开学初申请学费缓交,并凭缓交批准证明进行学籍注册和选课。

办理学费缓交的学生须及时补交学费或办理助学贷款、学费减免等,在规定时间内缴清所有欠费,否则所修读课程成绩无效。

十一、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第十条规定的除外),所修读的课程成绩无效,并视情节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相应条款处理。

十二、学生结业后回校参加换证考试的,按照参加考试的课程学分总数向计财处缴纳相应的学分学费,免收专业学费。

十三、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印发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院政…2007‟99号)文件同时废止。

今后若遇上级有关部门调整学费标准,则上述收费标准作相应调整。

十四、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会同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收费学分制办法通知
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9年6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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