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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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课前案例王某与张某是邻居,张某将旧屋拆除,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三层楼的新房,王某认为张某建造的房屋离自己的房屋太近,会严重影响自己的通风和采光,和张某发生纠纷。

问:该案是否属于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这一纠纷?第一节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一、民事纠纷概念:民事纠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和冲突。

特征: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内容是争议中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3、主体可以对民事纠纷的内容自由处置4、解决民事纠纷的方法是多元的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自决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和解是纠纷当事人通过协商,互相做出让步,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和解有诉讼外和解与诉讼上和解之分。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者调解人)出面,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或者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我国的民事调解包括人民调解、行政机关的调解、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仲裁机构的调解和人民法院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案)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194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195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完整版)民事诉讼法讲义

(完整版)民事诉讼法讲义

第六讲 证明
一、证明的结构与过程 1、证明的认识论结构 运用证据的三段论式逻辑推理 法官主观认识作用的特殊重要性 2、证明的程序过程 证据的收集、提出 质证与对证据的审查 证据评价基础上的事实认定
二、证据的收集、提出和审查
1、证据收集的主体:权能、责任和负担在 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分配 2、审判方式改革的起点和结果
四、代表人诉讼
1、代表人诉讼的种类 第53条: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54条: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
讼 2、第54条的立法初衷与运用中的问题
保护弱势群体的需要与“集团诉讼”现象 司法实务中程序运用的困难及原因 3、第55条的公益诉讼与机关、组织作为代 表的当事人适格问题
五、第三人的诉讼提起与参加
2、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与教育 3、司法解释及实务/案例的重要意义 4、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2007年部分修订与2012年全面修改
三、常见教学体例与本课特有结构
1、民诉法教学的几种体例 法规的“总则·分则”结构 大陆法系德日系统的民诉理论体系
2、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要素与过程 审判主体、诉讼主体、对象与材料 讲授本课的基本结构与特点
3、有关回避的程序 决定的主体、复议程序
第四讲 诉讼主体
一、诉讼主体与诉讼复杂程度 1、 “单一原告v.单一被告”的基本形 态 2、复数原告与复数被告:共同诉讼 3、多数当事人的诉讼:代表人诉讼 4、“三方结构”的诉讼复杂形态: 第三人提起或参加诉讼
二、诉讼主体的性质与分类
1、当事人及其分类: 自然人、法人及组织 法人及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管辖权异议与上诉
四、审判组织
1、根据程序种类构成的审判主体: 独任制、合议庭
2、人民陪审制度 实质上的“参审”性质 近年来的发展与相关讨论

《民事诉讼法学》第20章 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民事诉讼法学》第20章 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三、对到期债权的执行
(二)对到期债权执行的程序
1.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 2.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处理第三人和利害关系人异议。 4.采取执行措施。
第二节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三、对到期债权的执行
(三)对到期债权执行的效力
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后,在实体法上其对被执行 人的债务因履行而消灭,被执行人不得再依原来的债权债务关 系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超过被执行 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的,第三人代位清偿后,应当继续向被 执行人履行尚未履行的债务。
第二节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一、查封、扣押与冻结
(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程序
执行机构作出裁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 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
执行机构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过程,应当记入笔录。 执行机构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要造具清单,由在场人员签名或盖
第三,拍卖停止与撤回。 在拍卖的过程中,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 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四,拍卖物优先权的处理。 拍卖财产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 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 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司法拍卖的撤销。 《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和《网络司法拍卖规定》 都规定了撤销司法拍卖制度。
第二节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四、参与分配
(二)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
(1)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且发现被执行 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或者尚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对查封、 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而主张优先受偿权; (3)正在执行的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都是金钱债权。

国家开放大学《民事诉讼法学》章节讨论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民事诉讼法学》章节讨论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民事诉讼法学》章节讨论参考答案1.试讨论两审终审与三审终审的利弊。

参考答案:两审终审:可以减少诉讼成本。

减轻国家对这方面的支出。

对于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院来说可以减少受理量。

可以集中精力针对那些有争议的案件审核。

三审终审:可以更好的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有利于保障人民的诉权。

可以使案件更加公证的审理。

二审由于管辖有限,会更多的收保护主义的干扰。

2.地域管辖案例讨论老叶家住某市A县农村,早年丧妻,一人抚养三个儿子——叶大、叶二、叶三成人,三个儿子成婚后分别居住在该市甲区、乙区、丙区。

2012年6月以来老叶患某种老年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然而三个儿子因为花费太高拒绝支付治疗费,并不给其生活费。

老叶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被迫于2013年7月向A 县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给予赡养费和医疗费。

法院受理之后,经审理判决三被告每月给付老叶800元赡养费,并支付以后的医疗费。

判决后,老叶和叶大没有上诉,叶二口头提起上诉,但没有提交上诉状;叶三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上诉状,认为父亲在叶大、叶二买房时帮助过他们,所以叶大、叶二应多负担赡养费。

市中院受理后,组成了有一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老叶病情恶化突然死亡。

问:本市A县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围绕问题发表你对本案例的见解、想法或者问题、与同学和老师一起讨论一下。

参考答案:(1)A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民诉法规定,原告起诉多名被告给付赡养费案件,如果被告不在同一地区,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2)合法。

给付赡养费案件,可以先予执行。

(3)缺席判决无效,必须开庭三日以前将传票送达给被告,经传票传唤后,无故缺席的才可缺席判决。

二审法院应该就上诉双发争议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4)张二上诉无效,张三上诉有效。

民事上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5)张大、张二为被上诉人,张老汉依原审原告诉讼地位列明。

(6)五日内交原审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向被上诉人送达上诉状副本,被上诉人答辩或者过答辩期限后,5日内将全部资料报送二审法院。

民事诉讼法习题

民事诉讼法习题

民事诉讼法习题习题自测总论部分(一二)分论部分(一二)第一章民事诉讼概述一、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2、民事诉讼目的3、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二、简答题1、概述民事诉讼的特点2、简述构成诉讼公正价值的基本要素3、简述影响诉讼效益价值的因素4、简要概述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各种学说三、论述题1、简要论述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类别、特征及其具体划分2、论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第二章民事诉讼法概述一、多项选择题1、属于民事程序法的有()A. 民事诉讼法B. 人民法院组织法C. 公证法D. 人民调解法规2、民事诉讼法和审判实践把民事诉讼全过程划分为若干个阶段,如()A. 起诉和受理阶段B. 调解阶段C. 开庭审理阶段D. 上诉阶段3、李某和王某因租房合同发生纠纷,他们的纠纷有可能通过下列哪些方式解决?()A. 李某和王某二人和解B. 请居委会的张大妈进行调解C. 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D. 一方起诉至法院4、仲裁与民事诉讼的相同之处有()A. 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B. 裁决或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都具有执行力C. 都是对争议问题行使国家的审判权D. 都是通过第三者解决双方争议5、关于民事诉讼法与相邻实体法,正确的说法有()A. 两者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B. 两者是相互独立相互配套的法律C. 民事诉讼法是表现实体法生命力的法律形式D. 在实体法中包含着某些程序规范,它们属于实质的民事诉讼法二、简答题1、民事诉讼法的性质表现在哪些方面2、简述民事诉讼法的任务3、比较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异同三、论述题试论述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一、多项选择题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A.主体B.客体C.标的物D.内容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有()A.当事人B.证人C.鉴定人D.翻译人3、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情况是()A. 原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B. 法人消灭;C. 当事人死亡;D. 诉讼中发生自然灾害而使诉讼停止。

民事诉讼法习题

民事诉讼法习题

知识点:民事诉讼法的属性1.基本法。

区分标准:根据民事论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民事诉讼法地位仅次于宪法,属于基本法。

2.部门法。

区分标准:根据民事诉讼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民事诉讼关系是社会关系中具有自身特点的一类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属于部门法。

3.程序法。

区分标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内容来看,调整的主要是程序问题,属于程序法。

程序法对应的概念是实体法。

4.公法。

区分标准: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来看,民事诉讼法规范的是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涉及国家审判权的行使,属于公法调整的范围。

1. 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B.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C.根据其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D.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答:C。

知识点:诉讼标的这一考点在考试中经常考,主要考查对诉讼标的的判断,考生要注意掌握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区别。

1.诉讼标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2.诉讼请求:当事人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而请求法院所作出的特定裁判。

2.张三与大江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买入一批家具,合同价格为5万元,家具交付后,张三拒不付款,大江公司起诉张三,要求支付价款5万元,并承担违约金2000元。

问,本案诉讼标的是什么?答: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张三和大江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支付价款5万元以及违约金2000元是原告(大江公司)的诉讼请求;而该买卖合同只是诉讼中的证据。

3.张三与李四是邻居,张三买来一大堆建材准备装修房屋,把建材堆放在家门前,李四认为该批建材挡住了自家通行的道路,与张三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禁止张三将建材堆放在房门口,以保障自家通行。

本案诉讼标的是什么?答:本案诉讼标的是张三和李四之间的相邻关系。

禁止将建材堆放在房门口是李四的诉讼请求;同时,这也是一个给付之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履行一个不作为的义务(详见“诉的分类”部分)。

民诉第1章 总论

民诉第1章 总论

民事诉讼法学第一章总论一、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一)基础理论1、三大基础理论难题:目的是指国家设计的民事诉讼制度所企求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标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提请人民法院确认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既判力民事判决的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实质上的拘束力。

既判力具有实体法和诉讼法双重性质,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以在确定判决中经裁判的诉讼标的为限,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就是诉讼标的所涉及的主体的范围。

2、基础理论:法律关系法律行为诉权模式民事诉讼模式,也称为民事诉讼结构,是指以一定的国情为背景,在一定的民事诉讼价值观的支配下,为实现一定的民事诉讼目的,通过在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分配诉讼权利与义务而形成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不同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

民事诉讼模式的核心问题是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关系问题。

3、基本制度基本原则(二)程序总论1、主体论:(1)法院(主管和管辖)(2)当事人(单数、复数--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原告、被告、第三人) 2、证据和证明:静态和动态(三)诉讼程序分论1、一审、二审、再审(宏观的纵向,但不是直线链接)2、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横向,但可以相互转化)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3、结案方式:裁定、裁判、调解、和解4、微观的纵向:审前程序庭审程序(四)审理程序(诉讼程序、特别程序、非讼程序)、执行程序1、非讼程序〔特别、公示催告、督促〕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死亡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的宣告(五)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1、海事特别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2、涉外程序(包括诉讼和执行)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第二十七章仲裁第二十八章司法协助二、民事纠纷(一)概念1、定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B、专业性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 员由法律、 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成人员中, 成人员中,法 律、经济贸易专家不 得少于三分之二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 员名册。 员名册。 其他:民间性、保密性、快捷性、 C、其他:民间性、保密性、快捷性、 经济性、独立性、 经济性、独立性、法律性
• 仲裁的特点: 仲裁的特点: A、自愿性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第4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 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 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 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 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 第5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 第6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 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1997年6月,刘某与张某离婚,法院判 1997年 刘某与张某离婚, 1997 岁的儿子由刘某抚养,张某每月给付200 200元抚 决2岁的儿子由刘某抚养,张某每月给付200元抚 养费。2005年 刘某觉得每月200 200元的抚养费 养费。2005年8月,刘某觉得每月200元的抚养费 根本无法维持儿子的基本生活与学习, 根本无法维持儿子的基本生活与学习,在与张某 协商无果的情况下, 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刘某应当通过怎样的程序加 以解决?(2008四川 ?(2008四川) 以解决?(2008四川) A.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A.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增加抚养费 B.可以向法院起诉 可以向法院起诉, B.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C.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C.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增加抚养 费 D.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裁决 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裁决, D.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裁决,要求增加抚养费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章)

3.程序公正与程序效率的关系
(1)一致性
(2)冲突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二章>>第二节
三、民事诉讼的实体价值

实体公正:裁判结果公正,主要体现为法院 认定事实准确和适用法律正确。
四、民事诉讼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的关系 1.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之间的一致性。 2.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之间的冲突。 3.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之间的协调。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二章>>第四节
一、诉
(3)诉的客观合并的种类 1)单纯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对同一 被告提出两个以上的相互独立的诉讼标的。 2)预备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提起主位 (或先位)之诉,同时提起或者追加提起备位(或后 位)之诉,原告请求若主位之诉败诉则就备位之诉作 出判决,若主位之诉获得胜诉的确定判决则备位之诉 无须审判: 3)选择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提出两个以 上的诉讼标的,其中任一诉讼标的获得胜诉判决原告 即达到诉讼目的,法院不得再对其他诉讼标的作出判 决。
(三)诉的类型
标准:诉讼标的的性质和内容 1.给付之诉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二章>>第四节
一、诉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给付 义务之诉。包括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包括特定物的 给付和种类物的给付)及行为给付(包括作为和不作 为)。 可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院行使审判权,旨在启动诉讼程序。 行使诉权→提起“诉”(起诉):行使起诉权→ 诉讼程序的启动 (2)诉权的实体内涵,是指解决民事纠纷或者 保护民事权益的请求。

民事诉讼法重点

民事诉讼法重点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意义:辩论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辩论权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的辩论权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准则。

当事人双方就有争议的问题,相互进行辩驳,通过辩论解释案件的真实情况。

只有通过辩论核实的事实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个人简化:辩护原则的意义在于 ( 1 ) 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2 )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依据)内容: ( 1 )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

( 2 )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

( 3 )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运用书面形式进行表达。

变化:最先我国的辩论原则是非约束性的,但在 1998 年民诉法关于质证的规定使得辩论原则具有了约束性仅在法律规定上。

但总的来言我国的辩论原则的基本指导思想是调整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基本关系,其不足之处在于它只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样,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诉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保障当事人平等充分地行使辩论权,但这就使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辩论权的规定成为一个空洞的口号。

对现行辩论原则的一般阐释虽然要求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能够实施辩论行为,而没有使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形成对法院裁判的约束。

其与刑诉中辩护原则的关系:两者关系主要体现在区别上:辩护原则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权分立的基础之上,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一以公诉人的身份对刑事被告人刑事追诉权,被告人处于被控诉和受审判的地位,只能就自己是否犯罪和罪行轻重进行辩护:而辩论原则建立在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平等而又彼此对立的基础上,双方可以相互反驳、争辩,被告还有权对原告进行反诉。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论民事审判组织及其改革与完善民事审判组织,是指代表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机构。

依据96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民事审判组织形式有独任制和合议制两种形式,另外,审判委员会也肩负部分案件的审判职能。

独任审判是民事案件审理的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判程序。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或者标的额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简易程序的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

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也简便。

相对来说投入资源小,审限短,能够快速、便捷的解决民事纠纷。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第四十条第二款中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此简易程序只能适用第一审程序,且是案情简单明了的民事诉讼。

实行独任审理,简化了程序,能够满足快立快审、加强人民对审判公信力的确信、缩短时间成本、经历消耗上的需求。

但是,独任制只能由审判员或者助理审判员独任案件审理人员,并且只能在一审法院或者基层法庭审理简单案件时适用。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第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则需要依法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且合议庭人数是单数,一般一审由三人组成。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也在形式上保证了整个案件评判的公平、公正性,对审判质量具有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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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分论)一、第一审普通程序(一)普通程序概述1、普通程序的概念(概念)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又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类。

2、普通程序的特点⑪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完整性⑫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①普通程序适用于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②普通程序是其他诉讼程序的基础。

(二)起诉与受理1、起诉⑪起诉的概念(概念)起诉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只有当事人的起诉,才能引发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

(原告的起诉的法律效力)①原告起诉后,法院必须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②禁止另行起诉。

③原告起诉所引起的程序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解除和终止。

原告的起诉行为是诉讼程序开始的起点,但原告的起诉能否被法院立案受理,则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要件。

⑫起诉的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包括请求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属于自己享有或依法受自己保护。

(注意)在起诉阶段,法院对原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审查应为形式审查,即以当事人声明为准。

②有明确的被告。

有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诉中必须使被告特定化、具体化,从而使法院能够以书面方式通知其参加诉讼。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诉讼请求是原告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

理由主要是指原告用来证明自己权利主张的证据材料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

(注意)在起诉阶段,原告提出的事实、理由等证据材料只要能够说明争议存在并非毫无根据即可,无须对事实、理由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指请求法院裁判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项必须是在法院能够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职权范围之内,也即通常所说的法院民事主管的范围。

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原告的起诉还必须向依法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⑬起诉的方式起诉可以采取书面和口头两种方式。

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的起诉应以书面起诉,即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

2、受理⑪受理的概念与程序(概念)受理是指受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对案件予以立案审理的审判行为。

(法院对起诉的审查的内容)①法院应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起诉要件;②法院应审查原告起诉的方式是否合法。

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⑫受理的法律效力①程序法上的效力。

A对受诉人民法院而言,受诉人民法院对讼争案件取得了审判权。

同时,法院负有依法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职责。

B对双方当事人而言,双方当事人分别取得了原告与被告的诉讼地位,从而各自享有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双方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纠纷向其他任何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实体法上的效力。

诉讼时效因当事人提起诉讼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重新计算。

⑬特殊情况的处理①当事人的起诉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A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B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C当事人双方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以及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

当事人一方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应诉答辩的,视为人民法院拥有对该案的管辖权。

D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予受理。

E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F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受理。

G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在6个月内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再次起诉的,以及6个月后原告再次起诉的,或者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H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②当事人的起诉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A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B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C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D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F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G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人民法院在受理后才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对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也可以提起上诉。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审理前的准备1、审理前准备的概念(概念)审理前的准备,是指原告的起诉被受理后,至正式的开庭审理之前,为使庭审顺利进行,审判人员与当事人依法所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的总称。

2、审理前准备的内容⑪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原告口头起诉的,也应当在5日内将记录口头起诉的笔录抄件发送被告。

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电箕竺热趟:。

杏垦造跪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在我国,提交答辩状并非被告的义务。

如何通过制度设计,鼓励被告按期提出答辩状应成为完善民事诉讼立法的课题之一。

⑫告知诉讼权利义务与合议庭组成人员按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及时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

⑬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概念)此阶段的诉讼材料,是指原被告双方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的情况)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②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而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

在此阶段需要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应组织进行勘验或者委托有关部门鉴定。

受诉人民法院除自行调查外,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

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⑭追加当事人(追加的当事人范围)包括追加原告、被告、追加第三人。

(追加当事人的方式)①法院依职权追加。

②当事人申请追加。

(注意)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告时,不以其本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为转移,应通知参加。

如果是必须到庭的被告,对其可作缺席判决。

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拘传的规定,强制其到庭,以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追加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⑮程序分流(概念)程序分流是指人民法院对受理后的民事案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决定所适用的具体程序。

(情形)①转入督促程序(概念)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督促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一种简便、快捷的程序。

②庭前调解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发现案件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应确定适用简易程序。

④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

⑯组织交换证据证据交换并非所有案件审理前准备的必经程序,只适用于当事人提出证据交换申请的案件以及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的案件。

证据交换的时间应当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进行。

交换证据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庭审前证据交换属于实体审理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和庭审程序中对证据的质辩连为一体。

将证据交换放在庭审前进行,其本质是为了简化程序而进行的庭审程序的前移。

(四)开庭审理1、开庭审理的概念和形式⑪开庭审理的概念(概念)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于确定的日期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民事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

⑫开庭审理的形式①开庭审理必须采取法庭审理的形式,即开庭审理必须在法庭上进行。

法庭既指审理案件的合议庭,也指用于审判的特定空间,即开庭审理的具体场所。

②开庭审理应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以不公开审理为例外。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概念)开庭审理的公开是指开庭审理的过程向社会公开,即允许群众到庭旁听。

③开庭审理应当采取言词审理、直接审理的方式。

(概念)言词审理,也称口头审理,是指法院进行的证据调查程序和双方当事人的辩论程序必须以口头方式进行,否则不得作为判决的基础。

直接审理是指作出裁判的法官必须直接参与当事人的辩论及证据调查,否则判决无效。

2、开庭审理的程序⑪开庭准备(概念)开庭准备是开庭审理的预备阶段,是指在事先确定的开庭期日到来时,在正式进人实体审理前,为了保证审理的顺利进行而应当由人民法院完成的准备工作。

人民法院应完成的工作:①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开庭通知。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开庭日期确定后,书记员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

②开庭公告。

③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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