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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英美法系于大陆法系的不同
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英美法系于大陆法系的不同课程名称:国际商法班级:姓名:学号:提交日期:论文题目: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摘要:合同法是国际商事活动的基本法律,具有较高的国际统一性。
但是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合同生效的要件并不完全统一。
本论文以合同生效的要件为核心,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深入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合同生效的要件上的冲突与融合,揭示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合同、要件、英美法系、大陆法系Abstract:Contract Law is the basic law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ctivities, has a high international unification. But in the different systems of law, effective conditions of contract is not entirely uniform. In this thesis,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contract requirements as the core, using the method of comparative study, in-depth analysis of common law and civil law in the effective conditions of contract on the conflict and fusion, reveals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 law. Key words: contract、elements、common law、civil law一、背景介绍1、理论背景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美国合同法专题
美国合同法专题作者:胡晓凡汤文华来源:《英语世界》2021年第01期在美國合同法中,合同分为由《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UCC)管辖的商品货物贸易类合同,以及由普通法(Common Law)管辖的服务类合同。
不论是哪种类型的合同,在订立时都离不开三个要素:要约(offer)、要约的承诺(acceptance),以及对价(consideration)。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offeror),承诺要约的一方即为受要约人(offeree)。
而当受要约人依照要约要求的方式,向要约人作出接受其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就形成了承诺(acceptance)。
在普通法中,承诺可以通过履行(performance)、允诺(promise),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通过沉默(silence)的形式作出,但不论如何,作出的承诺要符合“镜像原则”(Mirror Image Rule)。
此外,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合同方打破地域的局限,运用书信、电邮进行交易。
由此,受要约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与要约人收到承诺之间产生了时间差,关于合同生效的问题也应运而生——承诺是否只有在要约人收到后才生效?美国合同法中是通过“投邮主义”(Mailbox Rule)来解决之一问题约定承诺生效的时间。
下文将从理论和案例分析1两个方面,具体阐述镜像原则和投邮主义的内涵、适用情景与例外情形。
本期首先介绍镜像原则。
一、镜像原则(Mirror Image Rule)在美国合同法中,只有受要约人对要约进行承诺,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双方才能达成合意(meeting of the minds)。
那么,双方合意要达到什么程度,合同才算有效?如果另一方只对要约的一部分进行了承诺,或者在承诺中增加新的条款,那么这样的“承诺”能否形成一个有效的合同?镜像原则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则。
镜像原则,也称“完全一致规则”(Ribbon Matching Rule),是美国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指受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应该如同镜子一般“反射”(reflect)要约的内容。
英美合同法生效条件
英美合同法生效条件Contract law is a fundamental aspect of a legal system, providing the framework for agreements between parties to be enforceable. In both the UK and the US, certain requirements must be met for a contract to be considered legally binding. The first key requirement is that there must be an offer made by one party to another, which sets out the terms of the agreement. This offer must be clear and unequivocal, indicating a willingness to enter into a contract under the specified terms.合同法是法律体系的一个基本方面,为各方之间的协议提供可执行的框架。
在英国和美国,合同要想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满足一定的要求。
第一个关键要求是必须有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要约,详细规定了协议的条款。
这个要约必须明确而明确,表明愿意按照指定的条款进入合同。
Furthermore, the second requirement for a contract to be valid is the acceptance of the offer by the other party. Acceptance must be unequivocal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set out in the offer. This acceptance creates a meeting of the minds between the parties, indicating their mutual agreement to be bound by the terms of thecontract. Without a valid acceptance, there can be no contract formed between the parties.此外,合同有效的第二个要求是另一方对要约的接受。
英美合同法的名词解释
英美合同法的名词解释引言合同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英美合同法是指英国和美国的合同法律制度。
它规定了当事人之间建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的原则和规则。
本文将对英美合同法中常用的名词进行解释,并探讨其背后的法律内涵。
1. Offer(邀约)在英美合同法中,offer是指一方作出关于一项合同的明确、不可撤销的要约。
它必须包含足够具体和清晰的条款,以展示出出价人的意图和愿望达成契约。
如果一个邀约被另一方明确接受,那么一项契约就形成了。
2. Acceptance(接受)接受是指一方明确表达其接受对方的邀约,愿意履行合同条款。
接受必须是明确的、一致的和无条件的。
如果接受中有任何附加条件或变化,那么将被视为一项反邀约或反要约,不构成有效的接受。
3. Consideration(对价)在英美合同法中,对价是指为了获得他人的承诺而付出的一种经济或有形的利益。
契约的生效通常要求双方都给予对方一定的对价,这是一种衡量契约公平性和真实意图的标准。
对价可以是金钱、货物、服务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东西。
4. Capacity(能力)在英美合同法中,当事人的能力是指他们能否在法律上订立有效的合同。
成年人具有完全能力,可以订立所有类型的合同。
然而,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和无法理性思考的人则可能没有足够的能力,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5. Breach(违约)违约指的是一方未履行其合同义务。
违约可以是部分违反或完全违反合同条款。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通常有权采取法律措施,包括要求履行合同、索赔损失或终止合同。
6. Damages(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一种法律救济措施,旨在弥补受损一方因合同违约或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损害赔偿通常以金钱形式支付,以反映受损一方的实际损失或补偿其承受的不利影响。
7. Performance(履行)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要求执行其合同义务。
履行可以是按期进行、提供货物或服务,或遵守具体的条款和条件。
谈谈美国合同法中的要约
谈谈美国合同法中的要约一、双方构成合同的意向要想构成合同,双方必须有合意才能达成协议。
协议的构成要有要约与承诺。
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的一方称为承诺人。
然而,合同法中的合意,英文的表述有二种,一种是,meetingofthemind,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标的及其他条款主观及客观上双方意见表示趋于一致而订立合同。
一种表示为mutualassents,指双方当事人对于标的及其他条款在客观上双方趋于一致而缔结合同。
当事人对于标的或其它条款在主观上可能尚有小部分不同的意见或不明了存在,然而并不妨碍双方当事人间对合同成立效果,两者之间存在差异。
合同的客观理论,由于订立合同的双方又不是法院是意向中mindreader的读者,那么订立合同的双方认为合同的条款存在是很重要的,而不是一方的主观愿望,双方认为合同的一方的愿望就被认为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
对一方愿望的客观检测,大多数情况下,一方意指: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在另一方的位置得出他的用意的客观表明。
例如:A对B说:“我将我的房子卖给你1000美元”。
B 说:“好,生意做成了。
”实际上这房子的价值远远超过1000美元,A拒绝做这笔生意。
B上诉了。
如果B能说明A的话或A的知识缺乏商人的敏锐,导致B合理的认为A的要约是很严肃的,法院将认为A有构成合同的意愿。
即使A明确地证明那不过是个玩笑。
从另一个角度讲,在B的位置上的人们合理地认为A仅仅是开个玩笑,,法院将认为A没有订立合同的意愿,将构不成合同。
同样地,如果A能证明B知道A仅是开个玩笑那么双方就没有合意,即使对B来说没有不合理的原因认为A仅仅是开个玩笑,合同也不成立。
这是因为B应有这个认识,他实际上知道A的意图,这种认识是合情合理的。
如果B知道,那A仅仅是开个玩笑,双方没有合意,也就构不成合同。
私密意愿,合同客观理论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一方的秘密意愿在决定合同是否存在,其条款是什么时是不相干的。
现举例说明:一方是被雇佣者-一名销售主管,告诉雇主除非他们之间的雇佣合同立即续展一年,否则,他将立即辞职,雇主答道:“好吧,you‘reallright.雇员以为他与老板间的合同将得到续展,就不再做任何去找工作的努力了。
美国合同法律制度简述
美国合同法律制度简述作者:未知一、美国合同的法律渊源:二、合同成立的要件:1、意思表示一致(a meeting of the minds of between the parties):说明双理解并同意有关交易的要素(demonstrating they both understand and agree to the essentials of the deal)。
2、具有合法的“标的(consideration)”:指具有交易价值的东西,如:现金、货物、某种行为的许诺等等(something of value exchanged by each of the parties, such as cash, goods, or a promise of doing something)。
3、具有明确的“协议(agreement)”:尽管在特定的场合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但是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是大家认同的典型“协议(agreement)”形式,(typically evidenced by both parties signing a written contract, although oral contract can be valid, too, in some situation)。
4、合法的主体(the legal competence of each party):意思是合同主体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人,指成年人并具有完全的意思能力(be not minors and be of sound mind)。
三、合同关键词的定义(key contract definitions):1、样板文件(boilerplate):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标准化了的合同条款,通常出现在合同的后部,用的都是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标准合同法律术语(contract legalese),且与合同的实际交易内容无直接关系。
包括通知条款(notice)、适用法律条款(governing law)、律师费费用条款(payment of attorneys’ fees)等等。
美国合同法简介英语文章
美国合同法简介英语文章Contract law is a fundamental aspect of the legal system in the United States. It governs the creation and enforcement of agreements between parties, and is based on a combination of statutes, common law, and 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UCC). The principles of contract law are designed to provide a framework for parties to enter into binding agreements and to protect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Contracts are legally binding agreements between two or more parties that create obligations to do or not docertain things. In order to be enforceable, a contract must meet certain requirements, including offer, acceptance, consideration, legality, capacity, and consent. These elements ensure that the parties have reached a mutual understanding and agreement, and that the contract is fair and not obtained through coercion or fraud.One of the key principles of contract law is the concept of "meeting of the minds," which means that the parties must have a mutual understanding and intention to be bound by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This requires clearcommunication and a shared understanding of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agreement.Another important principle is the doctrine of consideration, which requires that each party to thecontract must give something of value in exchange for the promises made by the other party. This can be money, goods, services, or even a promise to refrain from doing something.Contracts can take many forms, including written, oral,or implied. However, certain types of contracts, such as those involving the sale of goods, real estate, orcontracts that cannot be performed within one year, must be in writing to be enforceable under the statute of frauds.When a party breaches a contract, the non-breachingparty may seek legal remedies, such as damages, specific performance, or cancellation of the contract. The specific remedies available will depend on the nature of the breach and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In conclusion, contract law is a vital component of the legal system in the United States, providing the framework for parties to enter into binding agreements and ensuring that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re protected.Understanding the principles of contract law is essentialfor businesses and individuals alike, as contracts are a fundamental aspect of everyday transactions and relationships.合同法是美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基本方面。
美国合同法重述
美国合同法重述篇一::徘徊于法典法与判例法之间(下)上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徘徊于法典法与判例法之间(下)刘承韪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四、《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制定法和判例法的双重影响《第一次合同法重述》在美国出版之后,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佳评如潮。
曾任首席大法官的休斯(Hughes)称赞合同法重述为“不朽的成就(monumental achievement)”,并将其出版描述为“头等重要的大事”; [1]法恩思沃斯的老师、哥伦比亚大学的帕特森教授(Edwin Patterson)认为合同法重述“非常有意义” [2];伊利诺斯州立大学的戈布尔教授(George Goble)认为合同法重述是“一项杰出的作品,是一块里程碑(an outstanding production and anmilestone)” [3]。
同样,《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的第一位报告人、哈佛大学的布莱彻教授(Robert Braucher) [4]称赞《合同法重述》是当代社会对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的重申:用现代词语来重述合同法的努力使得私法自治在一个扩张政府行为的时代得到强烈反弹为回应社会变化而提炼并重新定义的合同自由,拥有了它以前一直拥有的力量。
[5] 上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当然,合同法重述也不乏批评者(例如对重述的方法和合同修改规则等的攻击),但批评之声相对于其获得的赞誉声来说,还是极其微弱的。
不过,由于合同法重述在性质上是一种介于法典法和判例法之间的法律文件,它就免不了受到制定法和判例法发展的影响。
随着合同判例的逐步扩张和更新以及相关商事立法的出台,《第一次合同法重述》的修改便被提上议事日程。
公元1952年,美国法律研究院又获得 Education and Charitable Trust of Pittsburgh的赞助,准备对一次重述进行修改,(并于1962年) [6]正式开始合同法等法律的第二次重述,合同法重述于1979年获得通过。
英美合同法
英美合同法1. 简介英美合同法是适用于英国和美国的法律体系中关于合同的法律规定。
该法律体系基于普通法和大量的判例法,并以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进行补充和完善。
英美合同法旨在确保在商业交易中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并为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纠纷解决提供明确的规则和程序。
2. 合同的要素英美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几个基本要素,包括:2.1. 合法对象合同必须是针对合法对象的。
在英美合同法中,合法对象通常是指具备法律能力的个人或法人实体。
2.2. 订约人的意图合同要求双方订约人必须有达成协议的意图。
这意味着双方必须是自愿参与合同交易,没有被欺骗或强迫。
2.3. 提供对价合同要求双方提供相互的对价。
对价可以是货币、商品、服务或其他各种形式的价值交换。
2.4. 能力合同要求订约人必须具备法律上的能力。
未成年人、精神状况不稳定或被法院判定为无能力的个人通常被认为没有能力订立有效合同。
2.5. 合法目的合同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的。
合同不能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包括禁止性条款和违反公共政策的规定。
3. 合同的形成英美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形成过程,包括要约、接受和合同成立。
3.1. 要约要约是指一方的明确意愿,表明其希望达成协议。
要约通常包含明确的条款和条件,以及价格和交付方式等要素。
3.2. 接受接受是指被要约人对要约的明确表示同意。
接受必须是全面的、一致的,并符合要约设定的条件。
只有在接受之后,合同才形成。
3.3. 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是指当要约人接受了要约后,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并达到法律上确立合同关系的阶段。
合同不需要以书面形式或在特定场所签订,可以通过口头协议、书面文件或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
4.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英美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当合同被违约时应采取的措施。
4.1. 履行合同要求当事人履行其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履行通常包括支付款项、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按照合同要求的时间和方式进行。
4.2. 违约当事人违反合同条款时被认为是违约。
国际商法第四讲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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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商法典》对此已有变通规定。根据该法典,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商人已经签字发出的要约,要约人仍须受其要约的约束。《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我国的《合同法》均采用到达主义的标准,即规定要约必须在送达受要约人时才能生效。
一方凭借以往的交易经验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知道对方有可能向他发出要约,在收到要约前即主动向对方做出“承诺”。如果该“承诺”的内容与对方提出的要约的内容刚好巧合,能否认为双方已达成了协议,合同已经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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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与承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所谓的意思表示一致,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个标的发表各自的意见,在协商的基础上接受对方的条件,从而实现意见一致以达成协议。
法律上把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分别称为要约和承诺。一般来说,一方的承诺与对方的要约相一致,即可构成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因此,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两个关键问题,要了解合同的成立,就必须首先了解有关要约和承诺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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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offer) 要约的概念 定义: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提出的愿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提出要约的一方)——offeror 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offeree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合同通则》)的定义是:“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
要约的消灭(失效、终止) 撤销失效 撤回:要约生效之前将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 按照各国的法律,要约必须达到受要约人才能发生效力,在要约人发出要约至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的这段时间里,由于要约还未生效,要约人当然有权将其撤回或者做出变更。例如,以平邮寄出的要约,在其送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用更为快捷的方式将其撤回或者对其内容做出变更。
美国的合同
美国的合同
美国的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责任。
合同可以涉及
各种各样的交易,包括买卖、租赁、雇佣和合作协议等。
在美国,签订合同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在美国,合同必须满足一些基本要求才能被视为有效。
首先,合同必须是双方
自愿签订的,而不是被迫签署的。
其次,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包括交易的对象、价格、交付日期和付款方式等。
此外,合同必须是合法的,即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法律。
一旦合同签订完成,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
如果一方违反
了合同,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要求违约方支付赔偿金或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合同法是由各州来管理和执行的。
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合
同法规定,因此合同的具体条款和执行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都应该了解并遵守所在州的合同法规定。
总的来说,美国的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用于规范各种交易和合作关系。
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该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的条款,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双方也应该遵守合同中的规定,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和正当性。
美国合同法案例
雷恩·马谢尔公司诉普罗拉托过滤器分公司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案由】1977年,原告收到一份寄自被告的广告性的通函,其中附有若干种可供选择的购买普罗拉多牌商品的订单;依通函中的说明,购买每一种商品,买方均可得到回扣。
回扣依订单金额的大小而不同。
其中一项规定,购买10万磅重的普罗拉多牌产品,普罗拉多公司将赠送一辆1978年产全新的布伊克·厄勒克特拉牌汽车和一架柯达一次成相相机。
汽车和相机的零售报价为17450美元,买主只须为此再付500美元。
原告在读了这一通函之后,将一张认购10万磅以上普罗拉多牌石油过滤器的订单寄给被告,并要求得到上述回扣。
在收到这一订单之后,普罗拉多打电话给原告说,该订单没有被接受。
此后,被告没有交货和支付回扣,原告也没有付款。
原告提起这一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
【判词】解决本案争议的原则已经由威利斯顿教授在教科书中作了如下表述:通常,在当事人之间,为订立合同而进行的谈判是通过一般性地表达依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进行讨价还价的愿望而展开的。
然而,对当事人的语言和行为的自然的解释却是,他们在邀请对方发出要约,或者就未来可能发生的讨价还价的条件提出建议。
他们并不是在发出不再反悔的要约。
当这种有争议的言辞以广告的形式出现的时候尤其是这样;因此,如果有人把商品按特定的价格作了广告,该广告不是一项要约。
如果一个有心的买主表示他要按该价格购买特定数量的该种商品,合同并不因此而成立。
人们更乐于接受的解释是,广告仅是一种邀请对方与自己进行讨价还价的表示。
一份公布的价格表也不是一个依公布的价格出售货物的要约。
本法院判决,被告寄出的小册子不是—个要约,原告的订单才是要约。
该要约并没有被接受。
原告败诉。
英美合同法中的要约
英美合同法中的要约引言要约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它是合同形成的第一步,也是合同中最基本的要素之一。
本文将深入探讨英美合同法中的要约,包括要约的定义、要约的要素、要约的有效性、要约的各种形式以及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定义要约是指一方对另一方作出具体的、明确的、以构成合同关系的意向表示。
要约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通过各种形式进行传达,如邮件、传真等。
要约是合同形成的起点,它表明一方愿意与另一方订立合同。
要约的要素要约具有一定的要素,包括明确的表述、对接受方的约束力以及构成合同关系的意图。
明确的表述意味着要约必须具体清晰、无歧义,并且能够明确指出合同的条款和条件。
对接受方的约束力意味着要约必须是向另一方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要求。
构成合同关系的意图意味着要约必须表明一方真正意图与另一方达成合同,而不仅仅是提议或开展商业谈判。
要约的有效性要约的有效性取决于其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要约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不能是含糊不清或模糊的陈述。
其次,要约必须是明确对接受方具有约束力的要求,而不是单纯的邀请或提议。
最后,要约必须表明一方真正意图与另一方达成合同,而不仅仅是进行商业谈判。
要约的各种形式要约可以采取多种不同的形式。
首先,口头要约是指通过口头形式表达的要约。
口头要约在英美合同法中通常具有约束力,但存在证据问题,因此最好将要约记录在书面或电子形式中。
其次,书面要约是指通过书面形式表达的要约。
书面要约通常具有更高的证据力,方便双方明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
最后,电子要约是指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电子形式表达的要约。
在英美合同法中,电子要约的合法效力与书面要约相同,但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法律要求。
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被撤回。
首先,要约可以在受到要约方接受之前随时被要约方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方收到接受通知之前送达。
其次,要约可以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被要约方接受前撤回。
撤回要约必须在要约期限到达之前送达。
中美合同法要约和承诺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协议法要约和承诺制度比较研究郭科永K摘要:中国和美国协议法旳要约和承诺制度既有共同点,也有明显区别,本文通过对中美协议法要约和承诺制度旳比较研究,以期对减少中美间旳贸易摩擦有着积极旳作用。
关键词:要约承诺美国伴随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极化旳到来,全球旳贸易大国中国和美国旳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因此加强对两国协议法律制度旳理解,不仅会减少贸易摩擦,并且反过来也能增进贸易增长。
一、我国协议法旳规定我国协议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但愿和他人签订协议旳意思表达,该意思表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详细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达约束”。
什么是详细确定旳并没有明说,但协议法12条规定:“协议旳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如下条款:(一)当事人旳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旳;(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酬劳;(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处理争议旳措施。
”13条也规定受要约人对以上几项内容旳变更就是对要约内容旳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
由此可见这八项内容应当是对意思表达构成要约很重要.但协议法第61、62条又规定对质量、价款或者酬劳、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旅行费用约定不明确旳可以补充协议,不能到达协议旳,法律也规定了对应旳处理措施,因此这几项也不是必需旳。
协议法111条规定对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旳,可以按照标旳性质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规定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酬劳等违约责任。
至于处理争议旳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协议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旳规定,有协议旳按协议,没有旳或者按照事后旳协议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到法院处理。
由以上分析可见,我国协议法对要约旳内容规定只有标旳和数量以及确定旳当事人是必需旳,比《联合国国际货品销售协议公约》旳规定还简朴,该法中规定要约至少应包括标旳、价格或确定价格旳措施、数量或确定数量旳措施三项内容,否则即会因缺乏明确性而对要约人或受要约人缺乏约束力。
合同法中要约名词解释
合同法中要约名词解释
嘿呀!今天咱们来聊聊合同法中那个重要的名词——要约!
哎呀呀,啥是要约呢?简单来说,要约就是一方希望和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呀!比如说,你去商店里看到一件漂亮的衣服,你跟老板说:“老板,这件衣服100 块我买啦!”这就是一个要约。
哇!要约得满足一些条件呢。
首先,要约得是具体明确的,不能模模糊糊,让人搞不清楚你到底想干啥。
就像你说买衣服,得说清楚是哪件衣服,价格是多少,不能只说“我想买件衣服”,这可不行呀!
其次呢,要约得是向特定的人发出的。
你总不能在街上大喊“谁卖我个手机呀”,这能算要约吗?当然不算啦!
还有哦,要约得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啥意思呢?就是说,一旦对方答应了你的要约,那这合同可就成立啦,你可不能反悔哟!
哎呀呀,要约在合同法里可重要啦!如果没有明确的要约,合同怎么能顺利订立呢?比如说,两个人谈生意,一个说“咱们合作一下呗”,可又不说具体怎么合作,这能行嘛?肯定不行呀!
哇!了解要约,能让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更加小心谨慎,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呢!你想想,如果不清楚什么是要约,稀里糊涂地就做出一些意思表示,最后发现自己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责任,那得多冤枉呀!
所以说呀,大家一定要好好理解这个合同法中的要约,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哟!。
谈谈美国合同法中的要约【精选资料】
谈谈美国合同法中的要约一、双方构成合同的意向要想构成合同,双方必须有合意才能达成协议。
协议的构成要有要约与承诺。
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的一方称为承诺人。
然而,合同法中的合意,英文的表述有二种,一种是,meetingofthemind,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标的及其他条款主观及客观上双方意见表示趋于一致而订立合同。
一种表示为为mutualasse n n ts,指双方当事人对于于标的及其他条款在客观上上双方趋于一致而缔结合同同。
当事人对于标的或其它它条款在主观上可能尚有小小部分不同的意见或不明了了存在,然而并不妨碍双方方当事人间对合同成立效果果,两者之间存在差异。
合同的客观理论,由于订订立合同的双方又不是法院院是意向中mindre a a der的读者,那么订立立合同的双方认为合同的条条款存在是很重要的,而不不是一方的主观愿望,双方方认为合同的一方的愿望就就被认为是客观的,而不是是主观的。
对一方愿望的客客观检测,大多数情况下,,一方意指:一个通情达理理的人在另一方的位置得出出他的用意的客观表明。
例如:A对B说:“我将我我的房子卖给你1000美美元”。
B 说:“好,生意意做成了。
”实际上这房子子的价值远远超过10000美元,A拒绝做这笔生意意。
B上诉了。
如果B能说说明A的话或A的知识缺乏乏商人的敏锐,导致B合理理的认为A的要约是很严肃肃的,法院将认为A有构成成合同的意愿。
即使A明确确地证明那不过是个玩笑。
从另一个角度讲,在B B的位置上的人们合理地认认为A仅仅是开个玩笑,,,法院将认为A没有订立合合同的意愿,将构不成合同同。
同样地,如果A能证证明B知道A仅是开个玩笑笑那么双方就没有合意,即即使对B来说没有不合理的的原因认为A仅仅是开个玩玩笑,合同也不成立。
这是是因为B应有这个认识,他他实际上知道A的意图,这这种认识是合情合理的。
如如果B知道,那A仅仅是开开个玩笑,双方没有合意,,也就构不成合同。
英美合同法
针对这种外在的客观表达法官为了进行交易 条款解释而对事实进行探究的领域包括: (1)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语言和 行为 (2)在合同订立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履 行过程”)(course of performance) 3)双方先前可以比拟的类似交易(“以往交 易往来”)(course of dealing) (4)他们进行交易的市场上的惯例和做法 (“行业惯例“)(usage of trade)
1.LONERGAN V. SCOLNICK
一项意思表示只有包含了确定的订约意图 (fixed purpose)才能构成要约,否则就是一个 不具备任何法律效果的“初步协商”(initial negotiation),也叫做要约引诱。
2.LEFKOWITZ V. GREAT MINNEAPOLIA SURPLLUS STORE
1、路斯诉赛默案(Lucy v. Zehmer) 、路斯诉赛默案( )
美国合同法中有一个著名的判例,即路斯诉 赛默案(Lucy v. Zehmer) 。该案确立了这 样一个规则,即确定合同双方是否达成“合 意”是根据当事人的外在意思表达,而不是 他或她的内心意志世界。美国法官判断一个 合同的条款或文字的意思时,采用的标准不 是一方当事人内心的主观意思标准,而是双 方选择使用的外在的客观表达。
合同contract源出自于法语contractus,古称 契约。什么是合同?按照最简单的定义(the simplest definition),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承诺(A contract is a promise enforceable at law)。 Notwithstanding, not all promises are enforceable, even when in writing. That is why we must learn American&British Contract law
谈英美合同法
谈英美合同法英美法与大陆法在对合同的理解上走了完全不同的两条路,在大陆法下,合同作为债的原因而存在,基于这一理念,或者说是基于这一理论抽象,大陆法的民法体系将合同与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沟通起来;而在英美法里,合同只是有法律强制力的当事人之间互有联系的承诺而已。
在中世纪的英国,没在什么合同概念,诉讼的前提是要取得令状,令状包含了特定可诉事件的原因、固定的诉讼程序和救济方法,这也就使得“令状”之外的诉讼无法得以进行,这当然无法满足经济日益发展的需要,因此令状制度需要继续发展,所以产生了例外,再后来,蜡封的字据可诉,再后来,借贷之债可诉,再后来,因履行义务而对受诺人造成的损害变得可诉,再后来,对当事人诺言产生的依赖变得可诉。
在英美法中,合同是法律为之提供救济的诺言。
诺言构成一系列义务的起点,当事人作出诺言(当然要满足包括确定性在内的一些条件)即获得承诺权(这种承诺权的效力在于,一旦要约被接受,则产生约束力),这种承诺权可因对方的拒绝或没有回应(比如悬赏广告)而终止,但一旦被接受,则双方即受约束。
在大陆法系,合同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违约实际上是违反了合同项下的义务。
但是,在英美法系,违约是违反自己的诺言。
在解决当事人的缔约能力时,法律关注的是在两种基本的利益之间实现一种平衡:即一方面对缺乏缔约能力的当事人给予特殊的保护;另一方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期待权益、依赖权益和恢复原状的权益也要给予适当的保护。
关于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英美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则是:一个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前所作的放弃其撤销合同的权利的表示是无效的。
但是根据义务互惠原则(the principle of mutuality of obligation ),合同一方要对方对自己承担义务,自己也要承担对应的义务;要使对方依合同承担风险,自己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因此,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后应该立即就确认还是否认合同作出选择。
当已经订立的合同被宣告无效或经一方的请求而被撤消时,了结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的一般原则就是令双方返还利益,即让他们在经济上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英美合同法中的要约
英美合同法中的要约合同编号:[编号]本合同由以下双方达成,即[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共同遵守以下条款和条件:一、定义1.1 “合同”指本要约和条款所规定的甲乙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1.2 “甲方”指[甲方名称]或其合法代表人,通过本合同向乙方提供商品或服务。
1.3 “乙方”指[乙方名称]或其合法代表人,同意购买或接受甲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二、要约2.1 甲方在本合同中明确要约向乙方提供特定的商品或服务。
2.2 乙方接受甲方的要约,并同意支付相应的费用或提供约定的对价。
2.3 所有与合同有关的要约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代表签署确认。
三、价格和支付条款3.1 甲方将向乙方提供商品或服务,价格为双方协商达成的金额。
3.2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指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支付相应费用。
四、交付和完成日期4.1 甲方将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商品或完成服务。
4.2 乙方应当在交付或完成后及时验收,并向甲方提供满意的确认。
五、保密条款5.1 甲乙双方同意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保守双方所涉及的商业和技术信息的机密性。
5.2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终止后仍需履行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信息。
六、违约和解除6.1 任一方如违反本合同的任意条款,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并有权寻求法律救济。
6.2 在不影响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双方可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七、争议解决7.1 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 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8.1 本合同不得转让给任何其他第三方,除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
8.2 本合同为甲乙双方的最终协议,在签署之前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协议均被视为无效。
8.3 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由甲乙双方代表签署确认。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并取代之前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中文版
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Restatement(second)of contract第一章合同条款的含义§1.合同指的是一个允诺或一组允诺,如果违反此允诺,则法律给与救济;如果其履行了允诺,则法律以某种方式将其视为一项义务。
§2. 允诺;允诺人;受允诺人(1)诺就是以特定方式实施或禁止实施某种行为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使受允诺人正当地认为一个允诺已经作出。
(2)作出该意思表示的人是允诺人。
(3)该意思表示所指向的人为受允诺人。
(4)如果该允诺的履行使除受允诺人之外的他人获利,则该人为受益人。
§3. 协议的定义;交易磋商约定的定义一个协议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一致的意思表示。
一个交易磋商约定是为允诺与允诺之间的交换,或为允诺与义务履行的交换,或为义务履行之间的交换而达成的协议。
§4. 允诺如何作出一个允诺可以用口头言词或书面文字作出,也可以完全或部分地从行为中推断而得。
§5. 允诺,协议或合同的条件(1)允诺或协议的条件就是当事人就特定的事项表示了部分的缔约意图或对缔约的赞同。
(2)合同的条件就是由于当事人就特定事项作出了一个或一系列的允诺,由此引起他们之间部分法律关系的存在,不管当事人是否作出意思表示要建立这些法律关系。
下列类型的合同根据其形式上的特征,在某些方面受不同于一般合同规则的法律规则的调整:(1)盖印合同(2)保证书(3)可流通票据和单据(4)信用证§7.可撤消的合同如果合同的一方或多方当事人有权通过意思表示,或通过订立一个取消撤消权的合同,撤消该合同已经建立的法律关系,则该合同为可撤消的合同。
§8. 不能强制执行的合同不可强制执行的合同是指这样一种合同,即违反该合同导致损害赔偿救济和强制履行救济均不可适用,但是却被认为是以其他方式创设了并没有获得认可的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当事人及其缔约能力§9. 合同当事人合同必须至少有两个当事人,即允诺人和受允诺人,但是也可以有两个以上更多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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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美国合同法中的要约-一、双方构成合同的意向要想构成合同,双方必须有合意才能达成协议。
协议的构成要有要约与承诺。
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的一方称为承诺人。
然而,中的合意,英文的表述有二种,一种是,meetingofthemind,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标的及其他条款主观及客观上双方意见表示趋于一致而订立合同。
一种表示为mutualassents,指双方当事人对于标的及其他条款在客观上双方趋于一致而缔结合同。
当事人对于标的或其它条款在主观上可能尚有小部分不同的意见或不明了存在,然而并不妨碍双方当事人间对合同成立效果,两者之间存在差异。
合同的客观理论,由于(既不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又不是法院是意向中mindreader的读者,那么订立合同的双方认为合同的条款存在是很重要的,而不是一方的主观愿望,双方认为合同的一方的愿望就被认为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
对一方愿望的客观检测,大多数情况下,一方意指: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在另一方的位置得出他的用意的客观表明。
例如:A对B说:“我将我的房子卖给你1000美元”。
B说:“好,生意做成了。
”实际上这房子的价值远远超过1000美元,A 拒绝做这笔生意。
B上诉了。
如果B能说明A的话或A的知识(Known)缺乏商人的敏锐,导致B合理的认为A的要约是很严肃的,法院将认为A有构成合同的意愿。
即使A明确地证明那不过是个玩笑。
从另一个角度讲,在B的位置上的人们合理地认为A仅仅是开个玩笑,(如果B认为A仅是善意的取笑,或B明知A的房子的价值远远超过1000美元,A的要约仅是一个玩笑),法院将认为A没有订立合同的意愿,将构不成合同。
同样地,如果A能证明B知道A仅是开个玩笑(A提出一证人证明B告诉他:“我知道A仅仅是开个玩笑,但无论如何我得试着做成这笔生意”,)那么双方就没有合意,即使对B来说没有不合理的原因认为A仅仅是开个玩笑,合同也不成立。
这是因为B应有这个认识,他实际上知道A的意图,这种认识是合情合理的。
如果B知道,那A仅仅是开个玩笑,双方没有合意,也就构不成合同。
私密意愿,合同客观理论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一方的秘密意愿(也就是指对另一方的秘密)在决定合同是否存在,其条款是什么时是不相干的。
现举例说明:一方是被雇佣者-一名销售主管,告诉雇主除非他们之间的雇佣合同立即续展一年,否则,他将立即辞职,雇主答道:“好吧,you‘reallright.雇员以为他与老板间的合同将得到续展,就不再做任何去找工作的努力了。
二个月后,在经济滑波中他被解雇,他将老板告到法院,老板辩护说如果他确实说起过,他也并没有与这名雇员续签合同的意图。
雇主没透露不签定合同的意愿是不重要的,无论雇主的意愿如何,如果雇主所言让一个通情达理的人认为他将被雇佣,并且雇员是这样理解的,它就构成一个有效的合同。
合同的客观理论不仅仅是在决定是否双方的合意对构成一个合同时起作用,而且也对合同特殊条款发生作用。
比如:A与B签订了一个复杂的协议:由B卖商品给A.合同中并没说明B是否给货物上保险,B在过去与A做生意时也总是给货物上保险,但这次他的主观意愿不保险这批货物,因为保险的价格上涨了。
他对A说:这笔买卖就仍像我们以前做的那样。
“法院支持A合理地期望B象他过去做的那样给货物上保险,B有此合同的义务,尽管他主观上并不想如此做。
建立法律关系意愿,如果签订合同的双方通过了构成合同的所有合同条款,并对此有合意,但主观上双方都不期望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在50年代前,此种情况就不构成合同,除非双方想要达成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如果二个无知的农民同意双方用一匹马换一头牛,此合同就成立,即使双方都不知道法院会判定他们之间有此协议。
在现代的美国法律中,双方意愿的重要性或缺乏共同意愿,合同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协议的内容。
当一笔交易被认为是商业交易时,它将被假设双方期望此协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开玩笑构成的合同:在一笔交易中,即使一方开玩笑地提出要约,但另一方认为他是严肃的并认真地接受了这个要约,合同具有约束力。
比如:P对一对夫妻提出,他用5万美元买这对夫妻的农场,向这对夫妻提出要约,这对夫妻写道:“我们同意卖给P我们的农场F为5万美元”,并且他们签了字,当这对夫妻毁约时,P告到法院。
这对夫妇辩护说当他们签这份文件时,他们喝醉了,仅仅是开个玩笑,而他们认为P也以为这仅仅是个开玩笑,而且他们声称他们告诉过P,即使他们这样说过,他们也不打算卖掉农场,这夫妇的话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即使主观上他们并不打算卖掉农场,仅仅是个玩笑,证据表明P对此是十分认真的,并且他这样做是合情合理的。
当一个人的言行使一个通情达理的人认为他确实有意达成协议,此人的言行就不能说是个玩笑了。
当一个协议在一个社会或家庭里发生时,对另一方而言,这种假设不构成法律上的关系。
比如:丈夫答应给妻子几个月的补助,他说这话时,他们相处得很和睦,后来这对夫妻离婚了,妻子诉到法院,要求丈夫履行诺言。
此时这个协议不具有约束力,因为家庭成员间和睦生活时的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但是如果家庭成员间的协议不是和睦地生活在一起时达成的(如分居时),此时协议被认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假设双方协商,对所有协议的条款达成合意,随后他们将把他们的协议写进一个正式的文件并且双方都签了字,那么此合同是双方达成合意就成立呢?还是仅在正式协议写出并且双方都签了字时才达成?这个问题不仅仅当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时存在,而且他们交换协议时也存在。
第一种情况:如果双方的言行很明确地表示具有约束力,即使没签法律上的文件,法院几乎总认为此协议构成合同,即使这份文件永远也不会签署。
第二种情况:如果双方的言行很明确他们不受约束除非签了协议,法院在双方签协议前不认为合同成立。
第三种情况:在签协议前双方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他们的言行将具有约束力,仅仅表明他们想签这个协议,法院的意见不一致。
大多数人的观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双方具有合意,此合同就成立,即使从没有签订合同。
少数人认为此种情况下构不成合同,除非双方签了正式协议。
很多人不同意此观点。
二、要约对象要约可向某特定人、某些人或一群人提出,也可向不特定的公众人士提出。
对公众不若对特定个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为单纯。
因表意人,对特定个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被视为要约的机会,所占成份较多。
而一般对不特定大众所为的意思表示,诸如广告、传单、估价单、商家橱窗陈列的价目标示等等,一般均不认定其为要约,仅认为是一种要约的诱引,引诱不特定的大众向出售者为要约提出。
因此一般性的文名陈述或标价,很难推断其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自不宜认定其为要约。
例如在Carlillv.CarbolicSmokeBallCo.案中,被告是种名为石碳酸烟丸的药品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advertisement),声称任何人根据其指示的方法,在二个星期内每日服用三颗药丸后,如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可获得被告付予的一百英镑。
被告还声称已将近一千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
原告为一老妇人,看见这则广告,信以为真遂购买被告的药丸并按说明书的指示服用。
但结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
于是向被告追讨一百英镑。
被告提出种种理由申辩,其中之一是要约不能向公众提出,但被上诉法院驳回。
其他申辩理由,亦被上诉法院驳回。
此判例在合同法中十分重要,因为它涉及几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其中之一即为“要约可向一般不特定的大众提出”,不特定的大众中,某人如依其广告指示履行时,即构成双方间之合同关系,而产生双方间之权利义务。
三、要约的表示必须明确从以上的说明及判例可知,构成一有效的要约,其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肯定,使相对人知其所需为何及其负担何种义务,可享有何种权利。
其要约一旦被承诺,即可成为一项有拘束力的合同。
要约之内容不能模糊不清或混淆不明。
例如在Whitev.Bluett一案中,父亲对其子允诺,如其子停止向其抱怨(complaining)情事,则可放弃向他的儿子要求返还一张本票的质权。
法院认为父子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存在,他儿子的要约允诺非常模糊及不确定,所以双方间没有合同的存在。
在艾布拉姆斯诉伊利诺斯学院一案中,原告在1973年成为被告学院的学生。
入学后的第一个学期,原告未能通过哲学课的考试,也未能通过补考。
在第二个学期原告又有两门课考试不及格。
1974年6月14日,学校通知他,由于他的学习成绩太差,他已被学院除名。
原告后来对该学院提起这一诉讼,称该学院违反了合同。
他要求继续在该学院学习,并由学院在学习上对他提供帮助。
原告的理由是:学院曾告诉他,他不用为他的学习成绩担忧,学院将尽一切努力帮助他,包括为他提供一些变通的办法;由于学院作出了这些许诺,他与学院之间发生了有约束力的和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口头合同关系。
除非原告所称的这个协议的条款十分确定和肯定,否则,一个有约束力的和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口头合同不可能存在。
我们发现,该学院对原告所作的陈述是含糊的和不确定的,从而使这种合同的存在成为不可能的事。
本判决表明,某种意思表示要构成一项要约,必须是十分确定的,本案中,该学院并没有向原告说明,当他无法通过考试时学院为他提供什么样的帮助,以及找出什么变通的办法,因此学院答应帮助他的话不能作为一项有约束力的诺言。
四、要约须传达给相对人要约为意思表示,如果没有传达给相对人,相对人根本不知道有该要约的存在,无从表示同意与否的承诺意思,所以就没有合意。
要约为意思表示,相对人了解要约时,发生效力,大陆法及英美法对于要约的生效,均采取到达主义原则。
要约在要约相对人收到要约之前不发生效力,在某些情况下,为判断要约的有效期,必须决定,要约是何时发生,以决定生效的时间,例如在Adansv.Lindsell一案中,有出售羊毛的要约,被告A邮寄要约给B,但因A把地址弄错,以致要约比预期时间晚二天才送达到B 手中,虽然A的要约期间已过,但B立即以信件承诺,法院判决A的要约并不因时间过去而失效,B对A迟到要约所作的承诺是有效的承诺,构成合同。
五、反要约反要约,是被要约人将原要约人的要约内容扩大、变更或限制的意思表示,原要约(originaloffer)已失效,产生另一新要约。
换言之,反要约于终止承诺能力之外,其本身又产生另一新的法律关系,即反要约之生效亦可称新要约之产生,将赋予相对人新的承诺能力。
因此,反要约的成立,原要约相对人成为新要约人(offeror),而原要约人反而成为新要约的相对人(offeree),合同能否成立,仅在于反要约的相对人承诺与否。
例如在Hydev.Wernch一案中,被告在6月6日提出要约,以一千英镑将其农场出售予原告。
6月8日,原告回答愿以九百五十英镑承购。
但被告于6月27日拒绝这个提议。
最后,6月29日,原告书面通知被告,表示愿意付一千英镑购买,但为被告所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