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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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上海杨浦区建设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新版上海杨浦区建设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新版上海杨浦区建设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新版上海杨浦区建设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上海市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

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新生花名册,上报区教育局义教科审理。

二、转学与借读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区教育局义教科审核,符合条例、条件后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

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号管制流程调整办法.doc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号管制流程调整办法.doc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号管理流程调整办法上海市中小学学籍号管理流程调整办法一、注册全面实行本市各年级中小学生学籍注册工作。

1.起始年级注册学籍小学一年级、(初中)六年级学生信息由“上海市义务教育招生报名系统”导入录取结果,高一年级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导入录取结果,各区县和各中小学须在上海学籍系统中根据招生导入的结果以及学生实际报到情况为学生注册学籍。

小学一年级学生在完成本市学籍注册后,系统将统一上报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简称“全国学籍系统”),申请全国学籍。

初、高中起始年级中,本市的毕业生将自动续接全国学籍,非本市毕业生将按“跨省就学(跨省转学)”或“申报学籍”的流程续接或申报全国学籍。

2.在校生注册学籍每学期开学前,学校应为正常在籍(包括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进行学期注册学籍工作。

3.转入注册学籍(1)已取得全国学籍并符合本市转学条件的学生,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在上海市学籍系统内发起转学申请,完成转学的学生即完成注册。

(2)未取得全国学籍但符合本市转学条件的学生,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在学籍系统内为其申报学籍,完成申报学籍后即完成注册。

二、学籍号管理本市在籍学生的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上海市学籍号。

全国学籍号由教育部将学生数据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进行比对后下发,其中“G”打头和“J”打头为正式全国学籍号,“L”打头为临时全国学籍号,正式和临时全国学籍号均可以办理各项学籍业务。

“G”和“J”打头的全国号原则上不允许删除。

上海市学籍号由本市各区县教育局或学校根据《上海市中小学生学籍号编制规则》(沪教委基〔2013〕61号)编制。

三、实行网上转学,简化转学流程本市中小学转学全面实行在上海市学籍系统内操作转学流程。

转学条件的要求按《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1.本市范围内转学流程学生在本市范围内转学的,由学生及其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由转出学校通过上海市学籍系统打印“上海市中小学生学籍基础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盖章。

关于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doc

关于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doc

关于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形成科学、完善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及经区县政府登记同意开设的以接受本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为主的学校。

第三条主要内容本市中小学学制、入学、转学、借读;考核与评价、升级、留级、跳级、免修;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奖励、处分和学籍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学制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5年,即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

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第五条普通高中阶段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即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小学入学年龄本市儿童的入学年龄为6周岁,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为7周岁。

第七条小学、初中入学办法本市小学、初中实行就近免试入学。

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小学、初中入学的有关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告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家长。

学校不得通过任何书面考试或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学校不得拒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八条监护人责任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监护人须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送达的入学告知书的有关要求,按时送被监护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免学和缓学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报送所属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所辖学校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的通知.doc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的通知.doc

沪教委基〔2004〕50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本市自1988年起试行小学、初中五四分段教育,小学教育实行六年学制,其中六年级作为初中预备年级在初中接受教育,初中教育实行三年学制。

在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的努力下,经1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目前全市已全面完成了六三分段向五四分段教育的过渡。

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小学管理规程》中关于“小学的修业年限为6年或5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学修业年限”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一、从2004学年度起,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正式全面实行五四学制,即实行小学五年、初中四年的学制。

小学五个年级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初中(含完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初中部)全面实行四年制,初中四个年级分别为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取消现有的小学六年级和初中预备班。

二、按照五四学制办学和管理。

各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小学校、初中阶段学校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规划和建设学校校舍;配置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制定教职员工编制和实施人事管理;拨付教育公用经费和按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拨付生均定额等。

小学生五年级升入初中六年级后学生的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按初中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学生遵守《中学生守则》,等等。

学籍管理按五四学制实施,小学生修完五年级,学科考试成绩合格发给小学毕业证书;初中生修完九年级,学科考试成绩合格发给初中毕业证书。

三、切实加强对五四学制的管理。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是一项重要的学制改革,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科学规划,合理调整学校布局设点,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各小学和初中阶段学校要认真做好五四分段教育向全面实行五四学制的衔接工作,加强学校管理,安排好教育教学计划,关注学生的生理、心理发展和学习等情况,确保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篇1)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汇编有关精神,现制定本校学籍管理规定如下:一.入学注册1.学校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十五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按规定时间凭通知单办理入学手续。

2.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3.开学后,学校发放新生学籍登记表。

二.请假制度学生因事或因病不能来校,应当天主动联系教师予以请假,事后补交请假条或病假条,请假条必须由家长签名。

不符合以上请假手续者,作无故旷课处理。

三.转学1.由学生家长向原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联系单”。

中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家长与户籍所在区招办联系,经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学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

2.外省市转入本市,须持户籍证明和转学证明及成绩手册、学籍卡、健康卡等,向区招办申请入学,经核准后安排入学。

接受学校对其进行文化考核,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纪。

3.本校学生转出时,必须得到转进学校开出的证明,保证学籍落实,此后本校再开出转学联系单。

四.退学1.以下条件者须家长书面申请,申请中须写清确保以后不在返校,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区招办批准,方可退学。

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1)长期患病,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正常学习者。

(2)出国定居者。

2.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出八周或累计旷课十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经学校报请区招办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五.休学、复学1.学生因病无法学习者,须由家长持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区备案,发给休学证明。

2.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应办理休学手续。

3.因出国要求休学者,须由家长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可保留学籍一年,一年后未复学者注销学籍。

4.学生因病休学申请复学者,须有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校核准后方可复学。

六.留级1.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达五门者,不得补考,即予留级。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沪教委规〔2017〕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17〕3号各区教育局: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12月22日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以及其他发放本市普通高中学历证书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惩等。

第三条管理职能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并负责具体落实;学校负责对本校学籍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全市统一采用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篇11、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既取得学历,由教导处负责登记造册和统一编号并按规定建立学生档案。

2、各班主任要认真填写学生的学籍卡片,交教导处保存。

3、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确须转学的,须家长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转出。

4、学生请假必须履行正式手续,否则做旷课论处。

请假三天以内者,由班主任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教导处审批,一周以上者由校长审批。

5、学生因病休学必须呈交请求休学报告及医院证明,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学生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同意后编入相应的班级。

6、因故在非户口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7、小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一律不准退学。

8、学生违反《小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学校要与家长配合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

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9、小学应从德、智、体等方面评价学生。

要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

10、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处分。

(1)新生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周未入学,或入学后一月内因病停学。

(2)在籍学生一学期内,旷课三十六节。

(三次迟到或早退算一节旷课)。

(3)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记达一个半月。

(4)在籍学生开学时逾期三天不到。

(5)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篇2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对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作出如下规定:一、新生入学小学入学年龄为六周岁(丧失学习能力者除外),但不得小于六周岁。

学生入学后设立“义务教育登记卡”、“学生名册”、“九年制义务教育责任书”、“小学生体格检查表”、“小学生体育合格登记表”(适用四年级以上)、“小学生手册”、“嘉兴市小学生德育手册”等档案材料。

上海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网址查询

上海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网址查询

【导语】学籍管理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的⼊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资格进⾏考核、记载、控制和处理的活动。

是教务⾏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内容⼀般包括:⼊学注册,成绩考核,对升级、留级、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的处理,鉴定,考勤,纪律教育,奖励、处分。

以及对学⽣毕业资格的审查等。

下⾯为您分享了上海⼩学学籍管理系统址查询,欢迎您的关注。

【⼀】上海中⼩学籍管理制度 ⼀、招⽣和⼊学 1、公办⼩学、初中⼊学原则 根据义务教育的要求,本市公办⼩学、初中招⽣必须遵循免试、就近、对⼝⼊学就读的原则。

由各区县教育⾏政部门制定本区县⼩学、初中阶段⼊学具体办法。

⼩学、初中学校对就近、对⼝⼊学的学⽣不进⾏任何形式的测试选拔,不得办学科类的特⾊班、实验班。

2、民办(转制)⼩学、初中招⽣规定 学校不得录取⽆档案材料的学⽣。

⼆、借读 1、外省市户籍学⽣在本市借读有关规定 外省市户籍学⽣,在义务教育阶段确因需要在本市借读的,借读学⽣应具有本市临时户⼝或暂住户⼝证明,且在本市有亲属监护并保证负责其⾷宿和教育管理,由学⽣家长向在本市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教育⾏政部门核准后安排就读。

接受学校可对其进⾏⽂化考试,并按其实际⽂化程度编⼊相应年级。

外省市借读学⽣在本市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缴纳借读费,⼩学每⽣每学期170元,初中每⽣每学期250元。

在民办(转制)学校供读的按民办(转制)学校收费标准执⾏。

外来务⼯⼈员⼦⼥三证(⾝份证、务⼯证、暂住证)齐全,按上⾯规定申请就学。

⾼中阶段原则上不予借读,初中临毕业最后⼀学期⼀般不予办理借读转学。

学校不得接受⽆档案学⽣。

持蓝印户⼝及居住证⼦⼥就学规定 1、持本市蓝印户⼝学⽣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在⼀年及以上的,以下简称《居住证》,下同)⼈员⼦⼥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有关规定 持本市蓝印户⼝学⽣及持有《居住证》⼈员⼦⼥在义务教育阶段享受本市常住户⼝同等待遇。

有关转学及借读政策参照本市学⽣在义务教育阶段的规定。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
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7.14
•【字号】沪教委青〔2016〕8号
•【施行日期】2017.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沪教委法〔2017〕13号
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2016年第46号)要求,经清理,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委共有继续有效的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68件,现将有关目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7月14日
附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形成科学、完善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及经区县政府登记同意开设的以接受本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为主的学校。

第三条(主要内容)本市中小学学制、入学、转学、借读;考核与评价、升级、留级、跳级、免修;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奖励、处分和学籍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学制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5年,即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

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第五条(普通高中阶段)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即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小学入学年龄)本市儿童的入学年龄为6周岁,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为7周岁。

第七条(小学、初中入学办法)本市小学、初中实行就近免试入学。

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小学、初中入学的有关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告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家长。

学校不得通过任何书面考试或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学校不得拒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八条(监护人责任)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监护人须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送达的《入学告知书》的有关要求,按时送被监护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免学和缓学)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报送所属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所辖学校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学籍号编制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学籍号编制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学籍号编制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22•【字号】沪教委基[2013]61号•【施行日期】2013.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学籍号编制规则》的通知(沪教委基〔2013〕61号)各区县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内地民族教育班、国际课程班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确保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全面实施,我委制定了《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号编制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号编制规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3年8月22日附件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号编制规则本市中小学学籍号分为主号和副号,具体编制规则如下:一、学籍主号的编制规则学生的学籍主号即为学生的身份证件号码。

学生在本市中小学就读期间,其学籍主号具有唯一性。

学籍主号一旦生成不得擅自更改。

具体编制规则如下:1.中国大陆学生:以居民身份证号为学籍主号;2.中国香港学生:以香港特区身份证号为学籍主号;3.中国澳门学生:以澳门特区身份证号为学籍主号;4.中国台湾学生: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编号为学籍主号;5.外籍学生:以有效护照编号为学籍主号;二、学籍副号的编制规则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副号编码由6部分共19位数字代码组成,具体编制规则如下:1.地区代码(第1-3位):全市地区代码均为310。

2.区县代码(第4-6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最新县及县以上3.学校码(第7-10位)由各区县根据学校性质,并遵循下列编码规则自行确定。

小学:0000-0999(其中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为0900-0999);初级中学:1000-1999;实验性示范性高中:2000-3999;普通中学(含完中、高中和综合高中):4000-4999;九年、十年、十二年一贯制学校:5000-5999;特教学校、工读学校:6000-6999;内地西藏班(校):7100-7199,内地新疆班(校):7200-7299;国际课程班(校):8100-8199。

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2

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2

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2·最新版)目前网上可以查阅的都是旧版多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异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惩等。

第三条(管理职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学校具体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为促进全市范围内学籍管理信息的共享,全市统一采用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县内中小学学生信息工作。

第二章学制、入学注册与考勤第四条(学制)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5年,即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

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第五条(就学年龄)本市儿童入小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

初中入学者应为修完小学学业的学生或达到小学学力的未满18周岁的学生。

第六条(入学)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入学,各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绝其入学。

其他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无法适应学校集体学习生活的儿童、少年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相应的学校送教上门。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具体招生办法按当年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招生政策执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现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

出台《办法》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

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二、抓紧制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

《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已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和调整,尚未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根据《办法》要求抓紧研究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操作办法。

三、有效开展《办法》教育培训。

要按照职责划分组织对学籍管理人员和学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

主要内容是,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基本内容、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办法等。

对省级培训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实施。

四、建立加强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

要加快制订实施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工作任务和时间表。

要建立学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11.14•【字号】沪教委基〔1998〕75号•【施行日期】199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1998〕75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农场局、市劳教局、市监狱管理局、上海铁路分局、梅山(集团)公司、大屯煤电(集团)公司、鲁中矿冶公司等单位教育处: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保证素质教育的实施,全面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特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学籍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现就执行《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委以前所发的中小学学籍管理方面的规定,凡与本《学籍管理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学籍管理办法》为准。

二、凡经我委批准进行教育改革试点的区、县和学校,因教育、教学改革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区、县制订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均须报我委备案。

三、各中、小学应有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有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此项工作。

请各区县于每学年末把《学籍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书面报送我委基础教育办公室。

请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教育处及时将本文转发至所属中、小学和工读学校,并同时抄送各乡、镇人民政府。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四日附件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中小学。

第三条凡在本市中小学入学、转学、借读;升级、留级、休学、复学;毕业、结业、肆业;奖励、处分等事项均按本办法办理。

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异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惩等。

第三条(管理职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学校具体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为促进全市范围内学籍管理信息的共享,全市统一采用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县内中小学学生信息工作。

第二章学制、入学注册与考勤第四条(学制)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5年,即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

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第五条(就学年龄)本市儿童入小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

初中入学者应为修完小学学业的学生或达到小学学力的未满18周岁的学生。

第六条(入学)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入学,各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绝其入学。

其他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无法适应学校集体学习生活的儿童、少年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相应的学校送教上门。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具体招生办法按当年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招生政策执行。

第七条(班级学额)本市小学、初中各年级班级学额一般为40人,实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级学额一般为30人。

关于2020疫情期间的上海中小学暑假放假时间什么时候

关于2020疫情期间的上海中小学暑假放假时间什么时候

关于2020疫情期间的上海中小学暑假放假时间什么时候受到疫情的影响,学生们的放暑假时间也因此而延迟,最近上海的中小学生放暑假的时间已经公布,那么伙伴们想要了解是什么时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于2020疫情期间的上海中小学暑假放假时间什么时候,希望大家喜欢。

关于2020疫情期间的上海中小学暑假放假时间什么时候经研究决定,本市基础教育各学段2019学年第二学期暑假开始时间安排如下:小学本学期至2020年6月30日结束, 7月1日起放暑假;初中本学期至2020年7月7日结束,7月8日起放暑假;高中本学期至2020年7月14日结束,7月15日起放暑假。

2020年上海中小学生暑假转学通知浦东新区转学管理服务(2020年暑假)因全家户籍、房产、动迁等原因变迁(包括外省市迁入本区或本区前往外省市)需要办理转学,并在规定的转学办理学段内的中小学生。

小学、初中、高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不予转学。

小学五年级第二学期、初中初三年级第一学期、第二学期,高中高三年级第二学期不予转学。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普通高中在籍学生申请由外省市转入本区,可自行联系本区同等同类高中学校,高中学校视学额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受理。

(一)转出申请(家长或监护人)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转出申请,就读学校审核转学条件后,向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告知其本人学籍信息(内容包括:全国学籍号、原就读学校名称、就读年级、学籍状态信息等)。

(二) 转入申请(家长或监护人)1. 由家长或监护人向相应拟转入的中小学提出转学申请, 家长或监护人可通过浦东教育网站“招生考试”栏公示(网址:/jyj/),查询户籍或产证地址的对口学校并按时前往申请办理转学手续。

2. 转学申请日期小学转学申请:2020年6月29日、8月26日初中转学申请:2020年7月6日、8月26日高中转学申请:2020年7月13日、8月26日上午9:00—11:00 下午1:30—4:003. 转学申请须携带材料(1)携带证件(原件及复印件)① 本市户籍学生:需提供其本人及父母户口本;② 非本市户籍学生:提供其本人及父母户口本、父母一方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积分通知单、学生本人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③ 香港、澳门、台湾学生:提供其本人香港或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本市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④ 外籍学生:提供其本人有效签证外国护照(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页,且有有效往来签证)和《本市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⑤ 关系证明(出生证等);⑥ 房产证、动迁协议书、廉租房证明;⑦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提供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

上海小学如何办理转学手续

上海小学如何办理转学手续

上海小学如何办理转学手续上海小学如何办理转学手续小学,是人们接受初等正规教育的学校,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发展,在其前又开设了幼儿园。

一般6-12岁为小学适龄儿童,现阶段小学阶段教育的年限为6年。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上海小学如何办理转学手续相关内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欢!小学转学1、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2、原就读学校对照《学籍管理办法》第四章具体条件核准并出具"转学联系单"后,学生家长到准备转入学校核准并加盖教导处章,再交还原就读学校。

3、原就读学校接到加盖接收学校教导处章的"转学联系单"后出具"转学证明"。

4、学生及家长持有效的转学证明、户口本、学生成长记录册、学籍卡(复印件)、健康卡、预防接种记录卡等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

5、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的学生及持有效。

扩展资料:《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章:转学第十三条(适用对象)(一)义务教育阶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1、本市户籍学生户籍随家长在本市内跨区迁移;2、本市户籍学生从外省(或境外)回本市就读。

(二)义务教育阶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登记,转入本市有空余学额的学校:1、本市在籍学生居住地跨区变更;2、符合本市当年度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条件的非本市学籍学生。

具体转学条件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和本区实际情况制定细则。

(三)普通高中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入本市有空余学额的普通高中:1、学生为本市户籍;2、学生父母一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3年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学生信息须在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系统中查询确认);3、学生父母一方为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人员;4、学生父母一方及学生本人持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

本市范围内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

因动迁等原因可申请转入有空余学额的普通高中,转学学生当年参加本市中考分数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的统一招生录取分数。

上海闵行区中小学学生转学管理流程

上海闵行区中小学学生转学管理流程

原文:/zhongxue/201510/8237167.html?tg=14上海闵行区中小学学生转学管理流程上海闵行区中小学学生转学管理流程如下,详细可咨询闵行区教育考试中心及各中小学校。

更多上海闵行区升学资讯,尽在上海新东方优能中学。

【转学管理服务】一、事项名称:学生市内、省际转学二、申办主体:市内、省际转学的学生或其监护人三、申办条件: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区;本区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回本区),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须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本区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高中学生申请回本区就读,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经测试后,报区教育考试中心协调落实,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本市范围内的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高一年级第一学期及高三学年不转学。

四、所需材料:1. 学生户籍证明2. 原学校开具的转学联系单3. 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以及学籍卡复印件4. 预防接种卡5. 高中学生还须附高中录取相关材料五、办理机构:1. 部门:闵行区教育考试中心(学籍管理办)及各中小学校2. 地址:伟业路229号南门3. 邮编:2011044. 联系电话:54387440六、接待时间原文:/zhongxue/201510/8237167.html?tg=14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30-- 16:30七、申办时间: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

八、办理程序:学生或监护人应先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

1. 高中学生转学,需到区教育考试中心办理手续;2.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可直接到转入地所属学校联系。

转学申请经区教育考试中心或学校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再到原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九、办理期限:材料审查合格后当即办理十、收费标准:免费十一、政策依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基[2006]7号)。

上海市学籍管理制度

上海市学籍管理制度

上海市学籍管理制度
上海市学籍管理制度是指上海市教育部门对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学籍是学生身份的象征,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升学和毕业等相关信息。

上海市学籍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学籍注册:学生在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时,需要进行学籍注册,提交个人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

2. 学籍变动:学生在就读期间,如家庭迁移、转学、休学、退学等情况发生时,需要及时向学校进行学籍变动登记。

3. 学籍管理:学校对学生学籍进行全程管理,包括学生档案管理、学籍信息维护、学生信息报送等工作。

4. 学籍报废:学生毕业或肄业后,学籍将被报废处理,同时学校需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如户籍管理部门等。

上海市学籍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障学生权益和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

同时,学籍管理也是教育部门进行教育统计、人口管理的重要依据。

上海市学籍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由上海市教育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和家长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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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形成科学、完善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及经区县政府登记同意开设的以接受本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为主的学校。

第三条(主要内容)本市中小学学制、入学、转学、借读;考核与评价、升级、留级、跳级、免修;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奖励、处分和学籍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学制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5年,即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

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第五条(普通高中阶段)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即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小学入学年龄)本市儿童的入学年龄为6周岁,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为7周岁。

第七条(小学、初中入学办法)本市小学、初中实行就近免试入学。

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小学、初中入学的有关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告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家长。

学校不得通过任何书面考试或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学校不得拒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八条(监护人责任)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监护人须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送达的《入学告知书》的有关要求,按时送被监护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免学和缓学)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报送所属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所辖学校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条(入学与注册)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

新生须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注册者,应向学校请假并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外,高中学生视作自动放弃学籍资格;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每一位在籍学生编制学籍号。

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高中学生作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应主动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指导学生家长按有关帮困助学规定,申请属地政府给予的资助,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班级学额)本市高中年级班级学额不得超过48人,初中、小学年级班级学额应控制在40人以内,实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级学额应在30人以内。

第四章转学第十二条(适用对象)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县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回本区县),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须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高中学生申请回本市就读,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经测试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落实,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第十三条(申请时限)申请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

因市政动迁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申请转学须提供学生的户籍证明、原校开具的转学联系单、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预防接种卡和学籍卡复印件,高中学生还须附高中录取材料等。

第十五条(申请手续)学生或监护人应先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

中学生转学,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小学生转学,可直接到转入地所属学校联系。

转学申请经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再到原校开具“转学证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第十六条(学校责任)接收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级学额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安排。

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

本市学生转学,接收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

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学校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五章借读第十七条(适用对象)借读生是指非本市户籍、但具备在本市中小学就读条件的学生。

即本市蓝印户口;持有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高中阶段适龄子女。

第十八条(受理部门)借读申请人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借读申请,落实就读学校。

第十九条(申请时限)借读申请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父母身份的有关证明及学生的学籍证明。

小学一年级新生还需有户籍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明或健康检查卡。

第二十一条(相关待遇)借读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评优奖励、课外活动、帮困助学等方面,与本市学生一视同仁。

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及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免收借读费。

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可根据当年招生政策的有关规定,申请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其中境外引进人才子女,在语言适应期(3年)内报考本市普通高中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已在外省市就读高中的,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由学校对其进行测试,经测试合格后,由学校报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受其借读。

第二十二条(港澳台地区居民、海外华侨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就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海外华侨的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在本市就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考核与评价第二十三条(考核评价要求)学生应参加学校课程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考核情况记入学生成长记录册。

评价要体现对学生的全面素质进行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要有利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整体素质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考核评价内容)根据《上海市中小学课程标准》(以下简称《课程标准》),考核评价内容应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社会实践表现,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研究型课程学习及担任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考核评价方法)考核评价要关注、发现学生成长过程中变化、进步,重视对学生的日常评价,全面、准确、科学的评价学生。

评价结果不张榜、不排名次。

学业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小学阶段学生不进行期中考试。

期末除三、四、五年级语文、数学考试外,其他学科可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特点和学科要求进行形式灵活多样的考查。

中学阶段学生的期中学业考核,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确定需考试或考查的学科。

期末评价具有阶段总结性评价功能,每个学科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科目按《课程标准》规定执行。

学期总评按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综合评定。

学年总评按两个学期考核评价综合评定。

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应准予补考。

补考时间应事先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学生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采用学生自评、互评和教师、家长、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记录方式)学业评价结果根据《课程标准》规定和《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中的具体要求进行记录,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的记录方式要一致,便于学期、学年总评。

第七章升级留级第二十七条(升级)1、各科成绩学年总评全部及格。

2、小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及格外有1门学科不及格。

3、中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外语学科和其他学科中各有1门不及格。

第二十八条(留级)1、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达5门及以上。

2、小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学科中有1门及以上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及格,其他学科有2门及以上不及格。

3、中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外语学科中有2门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中有1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2门不及格;或不及格学科达4门的。

4、高中学生自主拓展(选修)课程学习未达到规定学分;或社会实践活动一学年无故缺席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5、小学一、二年级和小学、初中、高中的毕业年级不设留级。

第二十九条(随班学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同一年级连续留级两次(即在同一年级读完3年)仍不能升级的,可继续随班学习。

第八章跳级免修第三十条(跳级)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历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跨学段跳级的学生须参加毕业考试和高一学段的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免修)学生学业成绩优秀,有较强的自学能力。

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单科免修申请,经班主任、任科老师和教导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可以单科免修。

第九章毕业结业肄业第三十二条(毕业)1、小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包括补考后及格,下同);或语文、数学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在2门以下(含2门,下同);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初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学业水平考试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3门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在2门以下;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3、高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3门及格,其他学科有1门不及格;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4、实施学分制学校的学生修满规定学分,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5、应届高中毕业生名单由学校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统一颁发高中毕业证书,并报市教育行政职能部门备案和上网公示。

第三十三条(结业)小学、初中、高中学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肄业)高中学生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中途退学或休学期满未复学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证书遗失)学生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核实后可为其出具学历证明。

第十章休学复学第三十六条(休学适用对象)1、学生因伤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的;2、学生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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