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doc 21页)
略论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及其应对举措
略论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及其应对举措社会主要矛盾是指社会发展中主要矛盾的变化趋势。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主要矛盾也在不断变化。
本文将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历程出发,分析当前社会主要矛盾的新特点,并提出相应的应对举措。
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主要矛盾是农民阶级与封建地主阶级的矛盾。
解决这个矛盾的关键是土地改革,通过土地改革使农民得到解放,从而推动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
1950年代末到1960年代初,社会主要矛盾开始转向工人阶级与资本主义工商业者阶级的矛盾,这是由于国家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工人阶级的崛起,以及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存在。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重大转变。
从上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农村集体经济自发发展,城乡二元结构加剧,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差距日益扩大,这成为社会主要矛盾的新特点。
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如农村改革、农村扶贫等。
近年来,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进一步发生了新的变化。
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愈发突出,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各群体之间的差距不断扩大,这成为当前社会主要矛盾的新特点。
对于当前的社会主要矛盾,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应对举措。
要加强宏观调控,推动经济平衡发展。
政府应加大财政支出力度,增加对农村地区、贫困地区的投入,促进区域间的协调发展。
要加大对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的投入,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
要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
政府应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同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和保护,提高他们的福利待遇,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要加强法治建设,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政府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加强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管理,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处罚,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要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建设。
政府应加大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力度,培养人民群众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素质和文明程度。
新闻记者判断题错误解析
(判断题错误项集合,红字部分为正确说明)6.当前,我们正向社会主义现代化“三步走”发展战略中的第二步战略目标稳步迈进。
(X) (第三步)10.党的十八大回顾和总结了过去十年的工作和党的十四大以来的奋斗历程及取得的历史性成就。
(X)(总结了十六大以来)11.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
(X)(全面建成小康社会)20.我们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不再需要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应完全依靠党的领导。
(X)(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25.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经济建设的理论,不能指导党和国家全部工作。
(X)(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科学发展观作为党的指导思想的历史地位。
)27.党的十七大以来的五年,我们胜利完成“十五”规划,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各方面工作都取得新的重大成就。
(X)(胜利完成“十一五”,顺利实施“十二五”)2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中,一切权力属于中国共产党。
(X) (属于人民)31.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效率至上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
(X)(主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1.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一般是指马克思主义关于新闻的思想。
(X) 4.2011 年,中宣部、中央外宣办、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等四部门倡导新闻行业开展“三贴近”活动。
(X)(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一项重要要求)5.新闻媒体要想改善“信息泡沫化”的状况,需要将党性原则和新闻规律更好地结合起来。
(X) (新闻媒体要想改善“信息泡沫化”的状况,更需要将舆论引导与传播品质更好地结合起来)7.在人物通讯报道中,媒体为了突出某个典型人物,允许存在着人为拔高的宣传做法。
(X)(报道中一定要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将事实与观点分离)10.邓小平提出关于新闻队伍建设的“根底论”中,把“群众观点根底”列为了新闻工作者要打好的“五个根底”之一。
(X(江泽民提出))11.毛泽东在指导《解放日报》改版时指出:“我们的政策,不光要使领导知道,干部知道,还要使广大的群众知道。
略论农村弱势群体救助问题
略捻臻漪国◇缛舔礁翁阐遛农村弱势群体的生存与发展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很受关注的问题,尽管各级部门做了大量努力,但问题的解决同预期还有较大差距。
目前我国农村还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弱势群体,这对农村乃至全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是十分不利的。
农村弱势群体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一个政治问题。
做好农村弱势群体的救助工作,不仅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体现党的先进性重要举措,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口郝海涛说来,广义的农村弱势群体是指在农村中,在一定能的历史时期内所形成的社会结构中,参与社会生产和分配的能力较弱,经济收入较少的阶层。
狭义的农村弱势群体有丽部分构成:~部分是生理性或家庭变故造成的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孤寡老人、残疾人、体弱多病而又无力医治的人群、无人照顾的孤儿等;一部分是贫困性弱势群体,主要是指生活水平低于贫困指数以下的农民群体。
本文探讨的农村弱势群体,是特指由于生理的或意外变故等原因造成的存在(二)目前农村弱势群体的生产和生活状况本文讨论的农村弱势群体主要是指农村中的老、弱、病、残、孤。
从字面上看这类群体的自我发展的能力弱,家庭成员结构存在严重的缺陷,主要由孤寡户、老龄户、伤残户组成,劳动力严重缺乏;劳动力素质比较低,劳动技能单一,谋生能力不强,适应自然环境的能力差,生活条件极为贫困。
一些无家可归的老人和孤儿经常流离失所,靠乞讨过日子;而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甚至稍微落后的印度,为65一、农村弱势群体及其{茎凳翼嘉慧蠹呈蓑篆未鬻雾贾墼}耋}圭嘉黧懑罴、菰翟萼翥生存状况I存和发展的能力较弱,经济收入严重偏i助措施,但终因经费短缺而纷纷“破产”,J低,几乎没有什么经济来源,生活状况很j这些弱势群体再度成为无家可归的“流(~)农村弱势群体的概念I兰印*农村弱势群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一般I发展教育事业,必须要求政府加大对才的载体;通过在发达地区设立企业实体1重影响了人力资源素质的提高。
关于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论文
目录一、我国弱势群体的概念 (1)二、我国弱势群体的主要特征 (2)(一)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 (2)(二)大部分弱势群体曾为国家做出过贡献 (2)(三)弱势群体具有较强的相对剥脱感 (2)(四)全球化进程促进了弱势群体规模的扩大 (3)(五)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措施不够完善 (3)三、完善我国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主要途径 (3)(一)促进就业 (4)(二)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5)(三)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6)(四)加强教育事业建设 (6)参考文献 (8)关于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内容摘要】弱势群体是社会发展的历史产物,同时也是社会组成的重要部分,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关注,改善其现有的社会地位和生存状况,对当前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分析弱势群体的主要特征,提出了完善弱势群体保障体系的若干对策。
【关键词】弱势群体保障体系完善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但是,由于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群体之间以及个人之间的收入很不均衡,一些人逐渐沦为了弱势群体。
从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与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的角度上看,我们关注弱势群体的生存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弱势群体具有庞大的规模,不论是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还是人类文明的进步都离不开弱势群体的参与和支持,他们对和谐社会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因此,关注弱势群体,制定措施解决弱势群体的基本保障问题,是逐步建立、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一、我国弱势群体的概念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
弱势群体是根据人的社会地位、生存状况而非生理特征和体能状态来界定的,它在形式上是一个虚拟群体,是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称。
二、我国弱势群体的主要特征目前,我国弱势群体在整体上具有以下五个重要特征。
(一)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
浅议我国居住权的立法争议和制度设计(李 伟)
浅议我国居住权的立法争议和制度设计李伟上传时间:2008-8-82002年《物权法》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了居住权的概念,2005年的《物权法草案》第四次审议稿规定了居住权制度,但该《草案》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学术界、实务界和民众围绕居住权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立法机关最终放弃了该项制度,在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没有将居住权作为一项单独的物权予以规定。
由于居住权问题在审判实务中大量存在,笔者拟结合居住权所产生的争议,探讨在我国设立居住权制度的现实性和必要性,为今后设立和完善居住权制度做一铺垫。
一、居住权制度概述及比较研究(一)居住权制度概述理论上一般认为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最初仅作为受遗赠人享受某种利益的事实,是作为人役权的一种形式而出现的。
在渊源上,居住权产生于其它人役权之前,居住权与用益权、使用权一起构成了罗马法上完整人役权法律框架体系。
最初设立该制度的初衷在于当时“无夫权婚姻和奴隶的解放日多,每遇家长亡故,那些没有继承权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成了问题。
因此,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产的使用权、收益权等遗赠给妻或被解放的奴隶,使他们生有所靠,老有所养。
”[1]居住权虽与用益权、使用权同属于人役权,但又有其自己的特点。
用益权是指无偿地使用、收益他人之物而不损坏或变更物的本质的权利,享有权利的人为用益权人,所有权人则被称为虚所有权人。
[2]用益权人的权利内容是按标的物原有或约定的用途使用、收益为内容的,其目的在于维持用益权人的日常生活需要,故其标的可为动产或不动产。
用益权可因用益权人的消灭或因用益权人的不适当履行义务而消灭。
使用权则是指特定的人因其个人及家庭的需要,对他人所有的物正常使用的权利。
[3]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基本上与用益权人相同,但使用权不具有收益的权能,并且不能转移其权利。
略论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及其应对举措
略论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及其应对举措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及其应对举措,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
社会主要矛盾是指在一定历史阶段和一定发展条件下,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人民群众生活需要与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矛盾。
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既与时代的发展进步密切相关,也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紧密相连。
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要求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并采取相应的应对举措。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科技进步的不断推动,社会主要矛盾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传统矛盾有所缓解。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传统社会矛盾逐渐得到化解。
贫富差距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减少,基本医疗、教育等社会公共服务有了较大改善。
这种矛盾的缓解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体现,但也不能掉以轻心,需要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的建设,确保社会各方面的公平正义。
新兴矛盾不断涌现。
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社会变革的加速,一些新的矛盾问题逐渐浮现出来。
城乡发展不平衡、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社会进步与道德沦丧等问题。
这些矛盾的存在,不仅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也制约着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应对这些新兴矛盾,需要加强法治建设、推进可持续发展、增强社会公德等方面的工作。
人民群众的期待日益增高。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日益强烈。
人民群众更加关注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的渠道也更加多元化。
应对这种变化,需要扎实推进改革开放,加强民主法治建设,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针对以上变化,我们应采取一系列的应对举措。
第一,加强制度建设。
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需要通过制度建设来解决。
应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新矛盾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要加强政府治理能力,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化解矛盾纠纷,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第二,推进经济结构调整。
新兴矛盾的出现与经济结构不合理密切相关。
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发展绿色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浅谈我国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浅谈我国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年级2010级专业班级人力资源管理(*)班姓名***学号20********110指导教师**********2012年11月20日公共管理学院前言1994年7月5日颁布实施《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劳动法》的实施,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就业机制、劳动关系稳定、劳动保障体系,特别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都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随着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贯彻实行,各种过去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随着改革深化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劳动保障工作,使劳动法规的贯彻实施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现行《劳动法》的立法背景说起我国现行《劳动法》的缺陷要从它产生的背景说起。
①自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关心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出台了多项相关的的法律和规定。
其中,1986年10月《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改革用工制度,扩大企业用工自主权,作为国营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劳动用工方面将传统的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诞生,从此广大劳动者有了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切身权益,也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劳动法》制定颁布时,我国刚进入市场经济初期,刚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积极的就业政策尚在探索之中,劳动关系调整方式正由行政管理向依法调整转变。
《劳动法》的立法依据还是计划经济下的劳动关系调整准则,对市场经济下将出现的问题缺乏处理经验。
在这种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劳动法》对社会保障、促进就业、企业工资宏观调控的规定比较原则、简略,对劳动关系的规范比较单一,对法律责任设定较轻。
司法局局长在法律服务所主任会议上的讲话
司法局局长在法律服务所主任会议上的讲话司法局局长在法律服务所主任会议上的讲话各位代表、各位理事:自从5月份我调任司法局局长、党组书记以来,没有召开过法律服务所主任会议,与大家见一下面。
今天正好利用召开这次会议的机会,向各位法律服务所主任打个招呼,希望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如既往地支持区局的各项工作。
XX市XX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今天即将圆满完成各项议程,本人蒙大家厚爱,被荣幸地选举为本届协会会长。
作为会长,本人将与全区各位同仁一道,不断总结、探索、实践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规律,努力开创我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新局面。
下面,我讲四点意见,供同志们参考。
一、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主动为基本现代化建设服务“加快现代化、建设新XX'的目标已定,为服务好这一目标,从司法行政这个角度来讲,重点是强化基层基础工作,而我们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是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在构建和谐社会和现代化建设中,基层法律服务以其公正、及时、便民等优势,在化解农村矛盾、维护农村稳定方面发挥着日益突出的作用,不但不能削弱,而且还应不断加强。
那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现代化建设中应该如何扮演好主力军这个角色呢我个人认为,首先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充分认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在现代化建设中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推动基层民主法制进程的重要性,树立积极为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思想;其次,在服务质量上要力争做到优质、高效,以基层群众的满意度为标准,办好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事项;第三是在服务范围上要守好“基层”这块主阵地,拓展业务范围,不断满足基层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特别是要做好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做到应援尽援,为弱势群体伸张正义。
区局要求每名法律工作者每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两件,希望大家再加把劲,全面完成年度的目标任务。
第四是在服务理念上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政法系统核心价值观教育的要求,坚持公平正义,依法执业,做到信誉至上;第五是在服务形象上要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积极主动、热情周到,设身处地为基层群众维护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论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
2.我国长期以来对工农产品价格采取“剪刀差”的手段,社会弱势群体又是一个动态性的概念,指在日趋激烈的社会竞争和全球化浪潮中随时陷于失业、贫困、孤立、边缘化状态中的人群。
二、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法理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法理是一个宏大的理论课题。
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弱势群体所得到的社会的特殊保护,是一种对弱势群体的人道主义关怀。
因为它们相对于其他群体而处于一种权能较低的相对不对等状态。
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受上述法律保护的,都是城市的老弱病残人员,缺乏保障的普遍性。
2.对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现有法律的内容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方式,以致实际中难有较为确定的客观标准进行操作。
法条的用语多属于原则性宣示,缺乏程序性保障。
3.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总量上较少,而且没有形成系统,甚少有专门针对弱势群体制定的法律,使弱势群体难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另外,缺少应有的诉讼制度作为后盾,使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更多地成为形式而没有实质性的内容。
四、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机制的建立(一)弱势群体保护自身权利法律意识的建立弱势群体既要了解自身的权益,更要在权益被侵害时,理直气壮的为争取权利而斗争。
当弱势群体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和侵权人之间的权利处于失衡状态。
在法的实现程度较低的情况下,公力救济不能完全及时地保护受害人,故受害人的自力救济若为法律所禁止,其结果只能白白地受侵害而无任何补救办法。
因此应在特定条件下,承认自力救济的合法性。
(二)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表达团体的重构1.培育弱势群体的权利表达团体。
利益表达的主体有个体和团体,相对于个体,社会团体能在制度范围内发挥更大的作用。
它既能使弱势群体内部展开自我救助,又能强有力的增强其利益表达的分量,使其更能引起决策部门的关注,从而充分考虑其利益要求。
3.强化立法听证制度。
首先,要将“公正”体现在听证代表的产生和人数比例的确定过程中,适当增加弱势群体的代表;其次,要适当扩大立法听证的范围,使其充分实现多元利益的均衡;再次,要增强立法听证的辩论色彩,将立法辩论看成是听证会的灵魂;另外,要加强对立法听证会的制度建设,尤其是要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立法的相应规则制度化,最后,要使听证过程和结果公开化。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劳动与社会保障体系专业是一个新兴的涉及到管理、经济等多个方面的专业学科。
随着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快速的发展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的地位也得到了提升。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范文一: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摘要】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是一个跨学科的专业,它涉及到经济、管理、法学和社会学等多个方面。
围绕专业人才市场需求、专业特色、课程体系构建等,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进行研究和探索,创新专业培养机制。
【关键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专业特色一、专业背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是1998年教育部调整本科专业目录后新设置的一个专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设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结果。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需要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来促进和维系。
在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是党在新时期的重大战略任务。
《决定》中强调,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适应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就业方式多样化,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基本建立。
其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呼唤社会保障教育。
社会保障教育的发展,将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由此步入一种良性循环。
如何建立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以面对未来的挑战,这些都预示着本行业发展道路的崎岖与它所具有的极大的挑战性,但同时也更预示着从事这一行业的人们的光明前景。
二、人才需求分析1.劳动保障人才的社会潜在需求量很大社会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它是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化解个人的社会风险、缩小贫富差距、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和解除在职职工养老、医疗的后顾之忧。
社会法治心得体会(通用21篇)
社会法治心得体会(通用21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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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法律保护
弱势群体法律保护一、弱势群体的法律界定弱势群体的产生和存在有其深刻的社会、文化、政治、经济、和思想渊源,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与外延。
在欧美社会政策和社会福利文献中,弱势群体主要是从丧失劳动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的角度界定的。
美国社会工作专家罗斯曼认为,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生活机会所造成依赖的人群,它们包括身体或精神残疾的人,年老体弱的人,受离婚、吸毒、暴力和儿童虐待影响的青少年他们与劳动市场竞争和社会生活的能力受到显著的影响。
[1]在我国,学者们对于“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有不同的理解。
有的认为“中国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农民、失业及下岗职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2]有的认为弱势群体应该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从事农运劳动的农村劳动者”[3]还有人认为“对中国目前而言,弱势群体则是一个历史性的客观事实——因为改革所必然附带和改革失误形成的农民、下岗工人两大弱势群体。
”笔者以为,对弱势群体可以进行模糊性的、相对性的定位。
作为消费者,相对于商品生产经营者是弱势群体;作为公民个体,相对于政府是弱势群体;作为无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相对于高收入者是弱势群体;作为农民,相对于城镇居民也是弱势群体……弱势群体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第一,他们的生活状况达不到社会认可的起码的生活标准。
第二,他们的弱势地位只有依靠国家或者社会的支援和帮助才能有所改变。
二、目前税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乏力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为维持其生存和发展,为提供国家实现其职能所需要的财力、物力,凭借国家的公共权力,要占有一部分的社会产品。
国家要对弱势群体进行扶助,没有强大的财政能力作为后盾是不可能实现的。
政府用于社会保障性质的支出,在发达国家一般占财政支出的50%——60%,而我国2008年预算支出中,社会保障性支出亿元,只占总支出亿元的%,只有他们的十分之一。
[4]并非由于我国在保护和关爱弱势群体方面不如资产阶级政府,而是由于我国财政能力有限,税收制度不完善,税收来源不稳定、不充分。
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略论方法
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略论一敬元沭在法学家眼中只有法理没有法律,在执法者手中只有法律没有法理,普法者的使命是将法律交给人民,惠泽众生。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有力地推动了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在依法治省的道路上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取得了丰硕成果,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正在逐步形成。
安徽是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70%,农村的重要地位自不待言。
安徽还是全国粮、油、棉生产基地等农产品产量最多的省区之一,是全国重要的粮、油、棉生产基地。
我省农村的经济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或制约着全省经济的发展,农村的安定也决定了全省社会的稳定发展。
从未来发展看,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最繁重、最艰巨的任务也在农村。
回顾我省法治建设的进程,我们深深感到,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同样在农村,要想在农村形成一种法律理念,显得任重而道远。
农村基层的民主法制建设,关系到依法治省的成败,关系到全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所以,在推进依法治省的过程中,应特别注重农村的民主和法治建设问题。
这里我们且对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有关问题作些许思考,试阐述如下。
一、我省农村法治建设现状的分析多年来,我省农村基层经过持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纷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正在成为更多农民的首选,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正在向建设较高层次提升。
但在一些地方,受自然经济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影响,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农民的法治观念依然比较淡漠,法律在调整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社会法治化的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一)农村基层村民自治的进步轨迹为适应农村改革的需要,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就撤消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建立了基层政权组织—乡镇人民政府。
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建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以宪法方式确立了基层自治制度。
政法学院2011届毕业论文备选题目汇总(法学专业)
政法学院2011届毕业生毕业论文备选题目汇总法学专业王振生、冯凡英老师提供的毕业论文备选题目1、论刑罚的目的2、论交通肇事罪3、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4、论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分5、论贪污罪6、论受贿罪7、论斡旋受贿的构成特征8、论抢劫罪9、论抢劫罪的停止形态10、故意伤害罪疑难问题探析11、论过失伤害罪12、论刑罚个别化原则13、试论死刑的历史、现状和趋势14、安乐死的构成和法律评介15、论盗窃罪中的几个问题16、论诈骗罪中的几个问题17、论过失犯罪中的几个问题18、浅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19、关于法人犯罪的几个问题20、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之思考21、论正当防卫22、论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23、论侵占罪24、论职务犯罪25、论犯罪未遂赵向华老师提供的毕业论文备选题目国际法学方向1、管辖权域外行使问题之国际法探析2、论“保护的责任”及其对国家主权的影响3、论现代国际法上的集体安全制度4、国家豁免制度研究5、略论个人的国际法主体性6、论领海的法律地位7、中日东海争端的国际法问题研究8、论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9、论外层空间的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趋势10、《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国际法解读11、论条约在国内的适用12、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问题研究13、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的国际法分析14、论大陆架划界中的公平原则15、论航空法中的赔偿责任制度16、对日民间索赔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17、国际法院的临时保全措施研究18、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国际法问题研究19、国际法上的自决权初探20、人权与国家主权关系问题研究21、论国际法渊源中的“一般法律原则”22、欧盟难民保护法律制度研究23、条约保留问题初探24、联合国大会决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研究25、略论国际环境法中的“预防原则”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方向1、浅论我国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机制2、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研究3、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4、论外来物种入侵及其法律防治体系的构建5、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相关问题研究6、环境管理体制若干问题探讨7、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研究8、环境权的法律分析9、我国城市水污染防治立法若干问题研究10、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11、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12、论环境侵权救济的无过错责任原则13、我国湿地保护法律对策研究14、新农村建设中的环境法律制度探究15、论我国生态旅游的法律保障16、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中的若干问题研究17、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研究18、论国际环境法的渊源19、我国的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研究20、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强制执行力问题研究21、日本循环经济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22、电子废物管理立法研究23、论生态城市规划及其立法理念24、可持续发展的森林资源立法研究25、WTO框架下的贸易与环境保护关系问题研究1.论法律对人权的保护2.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平等3.论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障碍因素4.论法制现代化的途径5.我国法律监督中的若干问题6.试论法律信仰的危机及其拯救7.社会转型时期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保护8.自然法思想评析9.儒家文化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影响10.中国当代社会变迁与法治进程11.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12.自然法思想与中国法治建设13.论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14.安乐死立法的法理思考15.孙中山与中国法律近代化16.张之洞的法律思想研究17.论明代法制中的重典治国精神18.论汉朝的春秋决狱19.论儒家法思想的现代价值20.司法独立原则与中国法律近代化21.中国古代的选官制度22.浅议我国古代无讼思想23.中国古代神权法思想论略24.儒家法律思想研究25.法家法治理论研究26.试论古希腊公法中的民主传统27.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28.论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29.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剖析30.论古典自然法学理论1、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2、简论中国法律的起源及特点3、论中华法系及其特点4、中国古代的礼与法5、从青铜器铭文看西周民事法律规范6、“礼不下庶人,邢不上大夫”评议7、论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8、“独尊儒术”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9、春秋决狱与汉代司法10、论唐律的基本精神11、论唐律的历史地位和影响12、论“明大诰”13、论明清两代的“文字狱”14、清代的少数民族立法15、中国古代的肉刑考略16、中国古代的族刑源流考17、中国古代考官制度述略18、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述略19、中国古代诉讼制度述略20、论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亲属相容隐制度21、中国古代的存留养亲制度剖析22、清代的“秋审”与清代诉讼体制23、论中国古代的伦理法24、论清末之际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25、论民主革命时期的土地立法(题目只做参考,可进一步完善)1、论我国宪法保障制度2、论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3、论宪法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关系4、论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5、论言论自由的宪法界限6、论结社自由与结社立法7、论宪法的制裁性8、论授权立法9、论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10、论计算机网络与言论自由11、论平等权的宪法内涵12、论公民的隐私权13、论公民权利与计划生育14、论安乐死与宪法15、论西方国家的宪法保障制度16、论我国行政区划的新发展17、论宪政程序18、论罢工权19、论法治原则的实现途径20、论我国的国家元首制度21、论主权与人权的关系22、论宗教信仰自由的界限23、论宪法与民主的关系24、论政治文明与宪政建设的关系25、论政治文明与宪法(选题仅供参考,学生可以自行拟定题目。
高三政治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高三政治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谈谈选修6《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①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原则之一。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是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的一门选修课程,是为使高中学生逐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增强法律意识而开设的一门重要课程。
下面我就本课程的教学和教材讲三个问题:一、《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课程的性质、教材的特点和教学方法;二、《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各专题的框架结构和重点、难点问题;三、《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课程涉及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与现实问题。
一、《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课程的性质、教材的特点和教学方法(一)本课程的性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课程涉及的是与每个高中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些法律的理论、知识和规定。
邓小平同志说过:“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
”②江泽民同志也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一个重要任务是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③《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就是要通过深入学生心灵的法律教育,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必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初步懂得一些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增强法律意识,概括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提高法律素质,能够懂法、守法和用法,自觉维护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以及自身的合法权益,逐步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才。
(二)《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教材的特点1.本教材的编写思路本教材共分为六个专题。
从逻辑顺序上看,是以专题一中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为统领,在其余各专题中以权利和义务为主线,分别探讨了民事权利和义务、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就业与创业中的权利与义务、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保障这些权利与义务实现的途径,即法律救济。
电大毕业论文,开放大学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76. 斡旋受贿问题研究8. 《环境保护法》修改若干问题 4. 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参考刑法方面1. 论转化犯2. 论“携带凶器抢夺”3. 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4. 论危险犯的终止5. 论结果加重犯6. 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7. 论原因自由行为8. 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9.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10. 论社会危害性标准11. 论婚内强奸12. 论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13. 论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14. 论持有行为的性质15. 论吸收犯之存废16. 罪刑法定原则探析17. 不作为犯罪研究18.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19. 单位犯罪适用中若干问题分析20.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研究22. 共同犯罪中身份犯问题研究23. 牵连犯中若干问题研究24. 正当防卫中若干问题研究25. 死刑问题研究26. 交通肇事罪研究27. 重大责任事故罪研究28. 侵占罪研究29. 贪污罪研究30. 受贿罪研究31. 合同诈骗罪研究32. 金融罪研究33. 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34. 走私罪若干问题研究35. 论职务侵占罪36. 关于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探讨37. 计算机犯罪研究39. 校园财产犯罪原因分析40. 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41. 职务犯罪研究42. 女性犯罪原因分析43. 流动人口犯罪现象分析44. 暴力犯罪现象分析45. 略论犯罪未遂46. 紧急避险研究47. 共同过失犯罪初探49. 吸收犯问题研究50. 想象竞合犯问题研究51. 罚金刑问题研究52. 转化犯问题研究53. 包容犯问题研究54. 结果加重犯问题研究55. 法条竞合问题研究56. 持有型犯罪研究57. 目的犯问题研究58. 略论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59. 赦免制度研究60. 罪名法定问题探析61. 危险犯研究62. 行为犯研究63. 洗钱犯罪研究64. 保险诈骗罪研究6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研究66. 强迫交易罪研究67. 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68. 非法拘禁罪研究69. 安乐死问题初探70. 绑架犯罪问题研究71. 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72. 聚众斗殴罪研究73. 妨害公务罪若干问题研究74. 伪证罪若干问题研究75. 非法持有毒品罪研究77. 介绍行贿罪若干问题研究78. 贪污罪的共犯问题研究7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研究80. 滥用职权罪若干问题研究81. 玩忽职守罪若干问题研究82. 徇私枉法罪研究83.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若干问题研究84. 罪刑相适应论诉讼法方面1.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2. 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3. 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4. 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5.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6. 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7. 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9.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10.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1. 论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12. 公益诉讼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问题研究13. 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14. 答辩失权制度研究15. 中美陪审审判制度的比较16. 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17. 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研究18.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19. 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权利研究20. 自认制度研究21.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研究22. 论民事诉讼的法院调解原则23. 证据概念的重构24. 论公开审判制度25. 传闻证据规则研究26. 论证明责任的分配27. 论民事诉讼的自认28. 论司法认知29. 论推定30. 论诉讼保障制度31. 论正当当事人32. 论民事撤诉制度33. 论缺席判决34. 论执行回转35. 诱惑侦查研究36. 刑事缺席判决探讨37. 专家法律意见书之地位探讨38. 证人拒绝作证之成因与对策39. 沉默权存废之探讨40. 诉讼外解决纠纷机制探讨41. 辩诉交易在中国存废之探讨42. 民事执行难之成因与对策43. 公诉转自诉制度探讨44. 举证时限探讨45. 论判决的既判力46. 辩诉交易问题47. 证人作证研究48.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讨49. 刑事诉讼审前程序比较研究50. 证明标准探讨51. 司法公正探讨52. 民事检察制度研究53. 民事再审程序研究54. 公益诉讼探讨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方面1 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2 对环境权性质的思考3 论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 论环境刑法的特点5. 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6.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7. 水污染防治法执行问题研究的一点思考9. 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研究10. 环境与国际贸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11. 环境法的经济分析12. 论环境法的价值内涵13. 《森林法》修改之法律思考14. 论我国环境法的制度设计15. 论环境权(或公民环境权/环境物权)16. 论土地发展权17. 论环境(保)相邻关系的法律调整或论区际环境关系的法律调整18. 论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的构造19. 能源法律问题研究20. 论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与保密条款21. 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问题研究22.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构建23. 农民权益保护立法研究24. 农民劳动法律保护研究25.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26. 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研究27. 我国劳动诉讼制度研究29. 农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问题研究30. 论社会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与立法结构31. 论企业劳动规章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规制32. 论劳动集体谈判(协商)制度33. 宏观调控法律问题研究34. 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研究35. 论政府或公用采购的经济法调整36. 论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37. 公营企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政策研究38. 农村土地税费改革法律问题研究39. 论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调整40. 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政策研究41. 工伤赔偿法律问题研究42. 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研究43. 信用立法问题研究44.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归责问题研究46. 证券法之虚假陈述制度研究47.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研究48. 我国期货监管体制研究49. 我国保险监管体制研究50. 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研究57. 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58.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研究60.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61. 我国商业银行改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62. 经济法主体探讨63. 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探讨64. 个人所得税法探讨66. 反垄断法研究67. 政府采购法研究民商法方面2. 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3. 论网络空间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5. 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6.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7.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8. 论居住权9. 公司破产制度研究10. 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11. 论有限合伙12. 论一般人格权13. 论信赖利益14. 论债权物权化15. 论所有权保留16. 中国民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初探17. 家族型企业法律问题规制20. 民营企业法律保障初探21. 职工参与公司控制之法律研究22. 浅议一人公司23. 论独立董事制度24. 公司创立大会法律制度研究25. 公司治理机构的法律规制26. 公司治理的法律地位27. 对破产法的几点思考28. 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研究29. 对我国公司法中小股东保护的立法思想30.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几点思考31. 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32. 公司经营者的责任33. 相互持股的利与弊及其法律调整34. 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35.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36. 公司利益分配中的法律调整机制37. 职工参与制度研究38. 关于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探讨39.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法律规制及其优化40. 公司资本制度研究41. 股权转让42.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43. 公司对外担保44. 董事会制度45. 股东的表决权46. 破产监督人制度47. 公司董事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48. 旅游合同法律问题研究49. 论合同履行中的”经济合理”原则(或:情势变迁原则)50. 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51. 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探讨52. 建立隐名合伙制度的思考53. 论商号的法律保护54. 完善我国继承法的法律思考55. 空间权的法律研究56. 关于角色的商品化权探析57. 关于完善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思考58. 论我国村的民事法律地位59. 占有制度与我国民法物权制度的完善60.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61. 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62. 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63. 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64. 关于协议离婚问题的研究65. 婚姻关系中的侵权损害赔偿探讨66.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思考67. 论配偶权制度68.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与交易安全69. 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研究70. 无效婚姻及其确认有关问题探讨71. 扶养制度研究72. 离婚原因及其法律规制探讨73. 分居制度74.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75. 亲子关系76. 结婚制度77. 论继子女78. 继承权79. 转继承80. 我国民法结构安排研究81. 论我国物权立法的原则82.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83. 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利益保护77. 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8.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及其实力现78.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9. 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79. 论共同危险行为10. 当代中国的变迁与宪法发展21. 权利穷尽研究11. 论公民受教育权及其保护22. 反向假冒与商标淡化研究(可选12. WTO 与中国行政主体的发展研究23.其一) 13. 试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建立24. 植物新品种权研究14. 行政许可公正性问题探讨25.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多学科15. 论行政调查题目) 16. 行政效率机制的行政法保障26. 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与对策17. 公共工程采购若干问题研究27. 小议使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18. WTO 规则与我国行政程序制度的依据完善28. 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研究19. 行政公益诉讼初探29. 论保护商业秘密制度中的竞业禁20. 行政相对人权利研究止规定21. 行政指导程序问题研究30. 论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22. 论我国公民的出版自由及其实现31. 论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23.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的迁徙32. 论域名抢注及其法律对策自由33. 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24. 略论公民罢免权34. 人身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25. 论妇女宪法权利及其平等保护35. 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26. 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立法的完善权27. 论公民社会保障权36. 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28.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若干问题37. 保险利益原则研究或者论保险思考法的基本原则29. 行政指导的定义及其法律规制38. 论人身保险合同或保险合同法30. 行政征用补偿问题研究律特征研究31. 论行政解释的功能及其实现39. 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32. 电子政务及其法律规制40. 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33. 公民平等权的宪法学思考突与平衡34. 论中国宪法的修改41. 确立我国的有限合伙的立法思35. 论法官保障制度考36. 论公民的知情权42. 试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不足37. 论市民社会中宪法私有财产权的保与完善护43.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探析38. 农民平等权问题研究44. 雇主责任研究39. 可持续发展与宪法价值的嬗变45. 离婚标准问题探讨40. 法治下的中国地方分权46. 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41. 论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47. 校园伤害案件学校责任基础及42. 行政强制中的比例原则研究形式研究43. 紧急状态下的政府行为研究48. 政府科技管理立法初探44. 论高校在行政法上的地位49.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45. 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护46.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50. 论民法典的逻辑结构47. 论国家赔偿的范围51. 合同之债的相对性弱化研究48. 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52. 论贞操权50 浅议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依法行政53. 交通事故责任研究52. 论我国的宪法监督54.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53.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55. 物权行为研究54. 析网络下的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56. 无因管理研究和限制57. 论作品55.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58. 侵犯著作权认定规则研究56. 论行政合同59. 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研究57. 违宪审查模式与中国的选择60. 论植物新品种权58. 行政法治与行政自由裁量权61. 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冲突研究59. 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62. 商标淡化侵权研究60. 公民劳动权初论63. 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61. 收容遣送制度探讨64. 授予发明专利之条件研究63. 民工权益法律保护65. 保险法原则研究64. 违宪审查制度66. 论保险合同65. 村民自治法律问题探讨67. 保险利益研究68.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比较研究宪法与行政法方面38. 宪政与司法审查39. 公民权与人权40.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41. 资格罚研究42. 听证制度研究43. 论村民自治44. 选举制度的完善。
学习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6篇】
学习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6篇】学习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篇1学习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必须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为学校办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新《义务教育法》中,四处提到特殊教育,充分体现了这届政府人文化的关怀和亲民的思想。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这些有残障的孩子、这些家庭看到希望,看到党对他们的这种关怀。
从这一点上看,新《义务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
作为一所普通小学学校老师,让贫困家庭的孩子上得起学,不因为家庭条件的差异和学校条件的差距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是新《义务教育法》的最大受益者。
农村蕴含着大量的人才,还有待开发的人力资源,从法律的角度给他们一个平等就学的机会,未来,国家和民族也将是最大的受益者。
”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读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条到最后一条最深刻的感受之一。
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
“新的《义务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还有统一性和强制性。
这三个基本支点,虽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为,但是对于教育工作者转变观念却非常关键。
”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
弱势群体动态管理制度
弱势群体动态管理制度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虽然我们的国家在扶贫工作上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也必须承认,我们还存在着一些弱势群体,并且他们的生存环境也并不乐观。
由此,就涉及了弱势群体的动态管理制度。
为了让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保障,让他们也能够享受到社会的各项资源和福利,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弱势群体动态管理制度。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和分类弱势群体是指社会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生活水平较低,社会资源获取不足的群体。
这些群体大多是由于家庭出身、教育水平、健康状况、劳动技能等方面的因素造成的,一般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农村贫困人口:由于农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导致部分农民生活贫困,成为弱势群体。
2. 城市低收入家庭:城市中也存在一些低收入家庭,由于就业机会、教育资源、医疗保障等问题,导致这些家庭处于弱势地位。
3. 残疾人群体:由于身体上的残障或者精神方面的问题,导致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存在一些不便,需要社会的帮助和支持。
4. 孤儿、孤寡老人:这些人群由于家庭成员的逝世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他们失去了经济来源和社会支持,处于较为脆弱的地位。
以上就是一些常见的弱势群体,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特殊群体,例如艾滋病病患者、地区性少数民族、被遣返的非法移民等等。
二、弱势群体动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 政策保障政策保障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政府应该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政策优惠和保障,例如给予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补贴、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补贴、残疾人群体的福利待遇、孤儿孤寡老人的社会保障等等。
2. 教育培训教育是改变弱势群体命运的关键,政府应该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教育培训工作,提供更多的教育资源和机会,让他们也能够享受到良好的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融入社会。
3. 就业岗位政府在制定经济发展规划的时候,应该考虑到弱势群体的就业情况,积极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让弱势群体能够有更多的选择。
本人自愿承担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前言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作为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个别公民可能违反法律规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在此,我作为一名公民,郑重声明:本人自愿承担因违反法律法规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自愿承担法律后果的依据1.宪法原则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无论身份地位、财富状况,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自愿承担法律后果,体现了宪法原则的贯彻实施。
2.法律精神我国法律体系旨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自愿承担法律后果,体现了法律精神的贯彻落实。
3.道德规范道德是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自愿承担法律后果,体现了道德规范的要求,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自愿承担法律后果的具体内容1.违法行为本人自愿承担因以下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1)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2)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3)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4)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行为;(5)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6)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赔偿损失本人自愿承担因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财产损失;(2)人身损害;(3)精神损害;(4)其他经济损失。
3.刑事责任本人自愿承担因违法行为构成的刑事责任,接受刑事处罚。
4.行政处罚本人自愿承担因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1)罚款;(2)拘留;(3)吊销许可证;(4)其他行政处罚。
四、自愿承担法律后果的承诺1.本人自愿承担因违反法律法规所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不因他人责任而免除。
2.本人自愿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调查、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本人自愿接受社会各界对我的监督和批评,不断反省自身行为,努力改正错误。
4.本人承诺,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公民义务,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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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doc 21页)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内容提要:“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其缺乏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能力。
弱势群体的成因既有先天因素,亦有后天社会因素。
现有法律不足以保护其利益,故需探求新的保护机制和方式。
在法律理念更新的基础上,采取多方位、多层次的保护措施,完善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方能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
主题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法律体系社会法在我国,“弱势群体”的产生根源于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
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表明我国社会两极分化的现象日趋严重,并已成为妨碍社会公平实现的重大障碍,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深入研究当代中国的弱势群体问题,构筑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尤其是法律保护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弱势群体”的涵义以及具体构成(一)“弱势群体”的涵义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没有统一认识。
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弱势群体进行各自的界定。
有的学者从经济能力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各种外在和内在原因、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的人群”。
①有的学者从政治和法律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与另一部分人相比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一部分人”。
②“弱势群体”作为一个集体名词、抽象名词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学范畴,更多地属于社会学领域。
“弱势”是相对于“强势”而言的。
因此,“弱势群体”就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对社会人群根据一定标准进行比较的结果,在此意义上,“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改革时期,各方面的社会保障问题突出,弱势群体特别需要扶持和保护,应当对其具体范围有清醒的认识和研究,既不能不当地扩大其范围,以致真正的弱势群体被忽视,也不能人为地缩小弱势群体的范围,从而不利于科学决策和立法,并最终造成社会不稳定。
(二)“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社会中哪些人属于弱势群体而应受到公共政策的扶助呢?依据什么标准来确定弱势群体的范围?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出不同的弱势群体范围,但如果划分标准不科学,将导致不当地扩大或缩小弱势群体的范围,违背保护弱势群体的初衷。
因此,应参考其他国家在社会文明进步过程中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来加以认定。
弱势群体一般来说是由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而决定的自身力量弱小或不足的人群。
因此,弱势群体的确定标准应是客观的。
依据客观社会现实导致的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不同于因主观原因而处于不利地位的人。
目前理论界对弱势群体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根据我国使用该词语的时间及场合,可以清晰地看到弱势群体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对外开放而逐步产生的,它是社会各种利益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
纵观学者们的论述,可以大致地将下列人员纳入弱势群体的范畴:1.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其从生理到心理都还处于生长发育期,自我保护的意识、力量均有限,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属于明显的弱者。
2.老年人。
老年人在我国主要是指年满60周岁的男人或年满55周岁的女人,他们的生理机能与此前相比,有很大的下降,在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维持生计的能力方面不可避免地要依赖他人或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保护。
与青壮年相比,他们属于明显的弱势群体。
3.残疾人。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们。
他们需要社会提供全方位的便利,给予关怀和保护。
与心理、生理健全的人相比,他们处于弱势地位,在各种竞争活动中,他们的利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4.妇女。
妇女由于其生理特点和肩负的哺育人类后代的责任,与男性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就业方面。
故应将其归入弱势群体,照顾其特殊性。
5.失业人员。
失去工作的劳动者丧失维持生活需要的经济来源,其生命处于受威胁状态,是市场经济社会中不可避免的弱势群体。
6.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③他们虽然可以找到工作,但工种一般较辛苦,城市人不愿从事的工作通常由他们承担。
在法律上,他们的权益保护规定不足,几乎不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在社会地位上,明显受到歧视。
7.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城市倾斜政策导致农村发展滞后,制度上的藩篱造成社会的进步不能良性互动地带动农村的发展。
“农民”成了劣等人的代名词,④也成了最底层的弱势群体。
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曾经激发了农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但此制度所带来的激励仅仅持续了五六年的时间,随着农用物资价格不断上涨,农业生产成本的增大,农业收益越来越低,甚至入不敷出,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1978年,我国城乡人均收入之比是2.4:1,1993年缩小到1.7:1,但1997年又扩大到2.5:1,2000年扩大到2.79:1,达到历史上的新水平。
⑤上述弱势群体在整体上具有经济收入低、政治影响力低、心理压力大、社会疏离感强等特征。
弱势群体问题的日益突出,违背了社会公正原则,不符合法之正义的要求。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在一个公正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和社会利益的权衡。
”⑥因此,应根据弱势群体的成因,研究不同的法律制度,以拓宽其摆脱弱势的渠道,从而保持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会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形成为相对强势或弱势的主体,这些原因主要有:(一)存在隶属关系并不单单身份关系会产生隶属关系,某些契约关系同样可以产生隶属关系。
劳动关系即属此例,虽然劳动者有出卖或不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但是正如哈耶克所言“我们可能是自由的,但同时我们也可能是悲苦的”,由于不是“高度理想”的“强有力的智者”,为了摆脱这种“悲苦”的境况,劳动者通常是不得不成为一名被雇佣者,由此雇主获得了对劳动力的支配权,同时,也获得了对劳动者的支配权,隶属关系也就形成了。
(二)信息不对称虽然在某些社会关系中,当事人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但由于对信息掌握的程度不同,造成二者地位实际上的不平等。
例如,在消费关系中,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合同关系中的平等主体,但由于信息在两者之间的分布不均衡,作为自然人的消费者所掌握的商品和服务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经营者对其商品、服务的信息的提供却占据主动。
消费者获得的关于商品、服务的信息的多少取决于商家的行为,提供多少、怎样提供都不受消费者制约。
因此,双方实际地位并不平等。
(三)经济力量的差距在原始社会以后,贫富差距甚至贫富悬殊始终与人类相随。
在现代社会,随着具有强大经济力量的垄断组织的出现,现实社会中与之相对应的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力量根本无力与之抗衡。
(四)自然原因和传统影响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往往是社会中的弱者,虽然其中也不乏佼佼者,但整体而言,由于生理方面的自然原因甚至传统社会中的观念、歧视,他们往往在体力、智力、机会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在追求正义和平等的法治社会中,我们应如何面对这些由于种种原因而成为弱势群体的人,如何去实现对公民人权和自由的保障呢?笔者认为,应当按照实质正义的理念,对相同的人相同对待,对不同的人不同对待。
应该以倾斜保护的原则来对待弱势群体,从各方面给予他们特殊的保障,即倾斜立法、保护弱者,以此矫正失衡的强弱地位,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
同时,这种倾斜保护也并不是毫无节制的,一方面这种保护要使社会弱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也要允许当事人有相对的意思自治,而不是损害优势者以确保弱势者获利。
应在实现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防止陷入平均主义的泥坑。
(五)不良的制度影响制度的好坏直接影响人们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发展的机会。
因此,作为一个现代国家,其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的制定都必须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地避免人为地制造弱势群体。
三、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保护的理论分析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法律对弱势群体作特别的保护,是出于一种对弱势群体的人道主义关怀。
弱势群体之所以要得到社会的特殊保护,是因为它们相对于其他群体而处于一种权能较低的相对不对等状态。
在这种不对等状态中,弱势群体往往受到不公平对待而导致自身权益被违法者不合理侵害,或者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失去工作机会而危及生存。
因此,政府和社会应当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保护,即“国家要对国民最低限度的象人那样的生活实施保障”。
⑦从法律自身的角度来看,保护弱势群体的本质,就是体现宪法和法律的公平和平等原则,也是对法律的正义本质的具体实行。
正义包括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形式正义的典型表述,但我们必须看到社会中每个人的天赋、能力、性格等造成的综合能力是有差别的,仅有形式上的平等,可能会造成结果上的极不平等,这不是有理性的人类所应追求发展的目的。
因此,要求我们在形式平等的基础之上,对弱势群体实行有差别的倾斜保护,以矫正形式正义的不足,体现法律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一个社会如果忽视了绝大多数主体的发展和经济状况的改善,固然不会获得长足的发展。
即使是在短期内获得了较快的发展,最终也会停滞不前,但与此同时,弱势群体对社会的贡献也是不应忽视的。
因此,应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从社会稳定的角度来看,如果贫富差距扩大到使一部分人无法正常生活的程度,尤其是当这部分人占大多数时,社会就会畸形发展,政府的可信任程度就会降低,社会犯罪率就会急剧攀升,从而导致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因此,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有利于遏制贫富差距的加大,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总之,完善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对我国人权状况的改善、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法治国家的建设等均具有基础性作用。
四、弱势群体的保护现状与不足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在社会保障方面曾做出了不少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城市弱势群体的利益。
951年公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并于1953年修改;965年出台了《关于精简退休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1978年又出台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同年颁布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90年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997年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为了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7年)、《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失业保险条例》(1998年)、《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等。
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为了确保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低保”措.从上述立法来看,我国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仍存在严重不足:1.适用对象非常狭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