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代理框架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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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代理(框架)合作协议

甲方:深圳市瑞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鹤州恒丰工业城C6栋1402G

乙方:

住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结合自身条件、当地市场资源等多方面因素,经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双方就连锁加盟商区域代理事宜,订立本框架合作协议。

第一条总则

1.甲、乙双方均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合法经营者,双方在这期间不存在任何隶属、投资、雇佣、承包关系。乙方及其员工不是甲方员工,甲方对其劳动关系及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为独立经济实体,自觉维护甲方利益,服从甲方的统一布置和管理,切实强化市场建设与管理,业务上接受甲方的督察和指导,对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内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第二条代理事项、区域

1.乙方代理事项:经甲方授权在新疆自治区地区从事瑞研通信测试仪器仪表的推广、建设业务,具体代理事项包括商务洽谈、促成商务合作(但不具有签署合约、协议、承诺书等法律文件的权利)、经甲方核准向签约加盟的客户提供

其他服务。

第三条代理期限

3.乙方代理期限自2012 年2 月21 日起至2014 年2 月21 日。

合同有效期内,未发生乙方违约或违规行为,合同届满,乙方享有续约优先权。

第四条经营技术资产

甲方的经营技术资产包括:A、品牌字号形象标识;B、产品宣传彩页;

以上经营技术资产乙方仅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享有使用权。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1.为乙方提供相关的经营技术信息。

2.为乙方免费提供产品的技术培训。

3.甲方有权对乙方及加盟商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4.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1.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在其区域发展除乙方以外的同类代理商。

2.乙方可自行发布广告招商,发布广告之前,乙方须将相关招商政策,营运政策等书面提交甲方审查、批准备案后方可正式实施。

3.乙方保证其与代理商应按甲方的相关规定,接受甲方的监督及指导,以保证代理商的服务品质、维护品牌形象及顾客利益。

4.乙方应协助、配合甲方督促签约代理商履行合同义务,并监督代理的经营行为符合甲方要求,对加盟商的违规、违法行为应及时通知甲方。

5.乙方应维护甲方整体市场形象,不得从事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与其他

代理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

6.乙方应对其提供的加盟商、业务以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负责,如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给甲方带来任何损害,乙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乙方有权向甲方了解甲方与代理商的签约及实际履行情况。

8.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七条加盟合同及附件的签署

1.乙方于七日内将加盟商申请人已签字盖章的《代理商合同》并代理商申请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资料递交甲方审查,经甲方审核批准,由甲方与加盟商申请人签署《代理商合同》。

2.上述签约事项所用《代理商合同》及附件文本均由甲方统一制作。

3.加盟商申请人提交资料不全的,甲方应通知乙方补齐。

第八条违约条款

1.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在本合同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或其他条款的,均构成违约。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若不符合规范中的考核标准,或者有违反代理信誉和宗旨的,或者违反本合同,以及给客户或者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甲方有权随时取消其代理资格(自通知送达乙方之日即生效),追究其法律责任。

3.除本条款之外,本合同对违约赔偿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合同终止

1.如遇以下情形之一的,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

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合同的;

②因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注:合同终止不影响违约方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2.合同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日内,乙方应将全部资料退还给甲方(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保密条款中所列内容及乙方从甲方获得的各类合同文本资料等)。

第十条保密条款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内容以及甲方的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图、顾客资料、市场信息、项目业务内容、商业计划、策划方案、财务数据、文件资料等)透露给第三方。

2.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协议中获得的对方商业机密负保密责任,此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3.甲乙双方保证其雇员及代理人履行本条的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遇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2.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作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本协议期限因此而顺延;

3.因不可抗力而造成损失的,双方就各自部分承担损失。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应以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争议时,双方同意提请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

协议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者有不一致的,以协议正文为准。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乙方须在新疆自治区内按照甲方要求,在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代理其他相关品牌产品。

2、乙方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完成以下任务:

A、在合同有效期内第一年甲方不给予乙方销售额任务;

B、在合同有效期内第二年甲方根据第一年乙方的销售额确定第二年

的销售额任务,根据乙方完成任务的情况,甲方有权对乙方做出奖

惩;

C、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完成销售任务可续约继续代理;如未能完成甲

方可解除乙方的新疆自治区代理权。

3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者。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签署协议或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经济行为。

4.本协议为框架合作协议,具体事宜,双方应另行签定协议予以明确,以便双方进一步完善合作内容。

5.有关甲方代理商的运营政策、经营规范等,均以甲方发布或通知的内容为准,相关解释权归甲方。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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