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网电力公开.doc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_企业报告(业主版)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_企业报告(业主版)](https://img.taocdn.com/s3/m/4ec881fc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13.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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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128.0 18.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8 日 生成
1/19
近 3 年(2020-09~2023-08):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 10-100 万区间,占项目总数的 81.5%。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2 个。 近 1 年(2022-09~2023-08):
TOP2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十一次区域联合非物资类授 权竞争性谈判批次采购项目成交
北京晟能工程咨询 有限公司
98.2
结果公告(二)
TOP3
国网福建建设公司综合部 2023 江 西 博 微 新 技 术 有 年租赁到期生产服务用车补充租 限公司
86.3
赁服务
TOP4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十五次区域联合非物资类授 权竞争性谈判批次采购项目成交
1.1 总体指标 ...........................................................................................................................1 1.2 需求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行业分布 ...........................................................................................................................3 二、采购效率 .................................................................................................................................6 2.1 节支率分析 .......................................................................................................................6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7 三、采购供应商 .............................................................................................................................7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7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8 四、采购代理机构..........................................................................................................................9 4.1 主要代理机构分析 ............................................................................................................9 4.2 主要代理机构项目 ......................................10 五、信用风险 ...............................................................................................................................11 附录 .............................................................................................................................................11
电网的电力市场信息公开机制
![电网的电力市场信息公开机制](https://img.taocdn.com/s3/m/769ef43d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c6.png)
电网的电力市场信息公开机制电力市场作为能源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电网的电力市场信息公开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对于促进市场透明度、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提升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电力市场信息公开的必要性、机制的构建与优化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电力市场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在电力市场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常常导致市场出清不均衡和市场权力滥用的问题。
而电力市场的公开信息可以提供信息公正性,保证市场透明度,使市场参与者能够基于公正信息做出合理决策。
此外,电力市场信息公开还可以促进市场竞争,降低市场进入壁垒,增加供电企业和用户的选择空间,推动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电力市场信息公开机制的构建与优化1. 数据公开:电力市场信息公开首先需要将市场相关数据进行公开。
这包括市场交易数据、电价信息、市场参与者资质等数据的公布和共享。
国家能源监管机构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要求市场参与者按照规定提供数据,并对数据进行清理整理和公开。
2. 审核监督:建立电力市场信息公开的审核监督机制,对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
监管机构可以组织专业团队进行审核,对于虚假信息或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惩罚和曝光,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3. 反馈机制:建立电力市场信息公开的反馈机制,让参与者和公众可以对市场信息提出质疑和建议。
可以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对于举报信息及时调查核实,并公布调查结果。
同时,定期开展市场满意度调查,了解市场参与者和社会公众的需求和反馈,为市场优化提供依据。
三、案例分析:北欧电力市场的信息公开机制北欧电力市场是一个具有先进信息公开机制的电力市场典范。
北欧电力交易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大量的市场信息,包括市场交易数据、电价指数、市场规则和政策等。
同时,北欧电力交易所还定期发布市场统计报告,对市场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
这种信息公开机制使得市场参与者能够及时获得全面准确的市场信息,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参与度,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e697c68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0d.png)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4•【字号】闽政[2006]31号•【施行日期】2006.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2006]3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电网建设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福建省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我省电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电力供应,确保电网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电网建设和发展的会谈纪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网发展规划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电网建设项目要符合电网发展规划。
第三条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应纳入各级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做好电网项目建设用地和线路走廊保护。
在电网规划建设项目范围内,不得批准其他项目建设,不得占用已列入规划和投入使用的变电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禁止在变电站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范围内“抢建”、“抢种”。
第四条电网企业应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电力建设项目的报批。
项目上报核准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前置审查审批文件,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在收到电网企业的专项报告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审核并出具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意见。
第五条电网建设项目需征用土地的,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土地规费。
项目竣工后,电网企业应及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不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按征用土地的相关标准一次性支付补偿费用。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招标工作管理规定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招标工作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7bd88b15a76e58fafab0032e.png)
附件1: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招标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系统招投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基建〔2005〕825 号)、《国家电网公司构建两级招标管理体系实施意见(试行)》(国家电网招标〔2006〕1178 号) 、《国家电网公司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十项规范”》(国家电网招标〔2006〕1181 号)等有关管理规定办法,结合公司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省公司系统招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三条按照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细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省公司系统的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集中规模招标,建立和完善招标工作机制、法律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四条省公司系统招投标工作坚持以合理的价格选择安全可靠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为建设坚强电网服务。
第五条设备、材料招标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及省公司有关技术标准,贯彻成熟、可靠、先进、经济、适用的原则,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优先选择节能降耗的产品。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按照构建两级招标管理体系的要求,省公司系统招标项目由国网公司总部和省公司本部两级组织。
第七条省公司成立招标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公司分管招标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常务委员由省公司其他领导及基建、生产、财务、招投标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领导组成,非常务委员由项目相关职能主管部门或专设机构领导组成,主要负责决定省公司系统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招投标活动,负责招标项目的定标工作。
成立招标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公司纪检组长担任,成员由监察、审计、政法部门领导组成,负责对省公司系统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成立招标法律保障小组,成员由省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及招标法律顾问组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建省电网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建省电网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efa5897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95.png)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建省电网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9•【字号】闽政办[2006]198号•【施行日期】2006.08.2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建省电网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闽政办[2006]19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电网公司、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电网建设和发展的会谈纪要》,加快推进我省电网建设,为海峡西岸经济区提供可靠的电力保障,决定成立福建省电网建设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福建省电网建设领导小组人员名单组长:苏增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副组长:庄稼汉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XXX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李卫东省电力公司总经理成员:李德金省发改委副主任、省重点办主任马鉴康省经贸委副主任林耀华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王兆飞省交通厅副厅长吕月良省林业厅副厅长丛澜省环保局副局长林作明省物价局总经济师龚友群省重点办副主任许新生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二、福建省电网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研究并组织实施福建省电网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点建设、“户户通电”工程等,协调解决电网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推进福建电网建设。
三、福建省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职责。
福建电网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发改委。
办公室主任由龚友群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许新生同志兼任。
办公室人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办公室主要负责日常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检查督促建设领导小组议定事项落实情况,协调解决电网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福建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0f19da0f52ea551810a6870c.png)
福建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二○○八年四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8)第一节前言 (8)第二节调度管理的任务和职责 (8)第三节调度管理机构 (9)第二章调度管理.................................... 。
10 第一节基本原则.. (10)第二节调度范围划分 (13)第三节集控站、无人值班变电站及巡检站的调度运行管理。
15 第三章发电厂并网管理 (10)第一节并网管理 (10)第二节电厂并网运行技术要求 (11)第四章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编制和管理 (14)第一节系统运行方式管理 (14)第二节年度运行方式的编制 (15)第三节月、周调度计划的编制 (17)第四节日调度计划的编制与调整 (18)第五节特殊时期的方式管理 (20)第五章设备检修管理 (20)第一节设备检修编制原则及基本要求 (20)第二节主设备年度检修计划的编制 (22)第三节设备月度检修计划的编制 (22)第四节设备停役的申请与批复 (23)第五节电力通信设备检修、网路异动管理 (27)第六节自动化设备检修管理 (28)第六章新设备启动投产管理 (29)第一节启动投产具备的条件 (29)第二节启动投产过程管理 (32)第七章系统频率的调度管理 (36)第一节系统频率标准 (36)第二节调频厂的确定及频率监视 (37)第三节系统频率的调整 (38)第四节发电机组调节性能的调度管理 (39)第五节运行备用管理 (40)第八章系统无功电压管理 (40)第一节基本原则 (40)第二节无功补偿与调压配置技术要求 (41)第三节电压的监视与调整 (43)第九章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管理 (46)第一节继电保护管理原则 (46)第二节继电保护专业管理 (47)第三节继电保护运行管理 (48)第四节整定计算及定值管理 (55)第五节安全稳定自动装置管理 (58)第十章系统稳定和安全措施的管理 (62)第一节稳定准则 (62)第二节稳定计算及管理 (62)第三节安全稳定自动装置管理 (64)第十一章系统倒闸操作规定 (67)第一节操作制度 (67)第二节设备操作的基本规定 (70)第十二章系统事故处理 (76)第一节系统事故处理一般原则 (76)第二节系统频率异常的处理 (78)第三节系统电压异常的处理 (79)第四节线路事故处理 (80)第五节母线事故处理 (82)第六节变压器及PT事故的处理 (83)第七节开关异常处理 (84)第八节发电机事故的处理 (84)第九节系统设备及稳定限额越限处理 (85)第十节独立网及主网解列事故处理 (86)第十一节系统发生振荡时的事故处理 (87)第十二节通信中断情况下的调度工作及事故处理 (88)第十三节自动化系统异常时调度工作及事故处理 (91)第十三章调度自动化管理 (91)第一节基本原则 (91)第二节调度自动化专业管理 (92)第三节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 (93)第四节调度自动化设备管理 (95)第五节调度自动化信息管理 (98)第十四章系统通信调度管理 (100)第一节基本原则 (100)第二节职责分工 (100)第三节专业管理 (102)第四节运行管理 (104)第十五章水库调度管理 (107)第一节基本原则 (107)第二节水库洪水调度 (108)第三节水库发电调度 (109)第四节水库通航调度 (110)第五节水情自动测报及水调自动化 (111)第十六章电力市场运营 (112)第一节电力市场运营基本原则 (112)第二节电力市场主体职责 (112)第三节电网“三公”调度 (113)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前言1.1.1 为保证福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系统发、供、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电力行业标准等文件,特制定本规程。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优化升级提升电力保障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优化升级提升电力保障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74d4842e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7a.png)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优化升级提升电力保障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的
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6.10
•【字号】闽政〔2018〕12 号
•【施行日期】2018.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电网优化升级提升电力保障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的决
定
闽政〔2018〕12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优化升级提升电力保障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66号)作如下修改:
将文中第四点修改为“四、完善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和运维管理。
全面放开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市场,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相关标准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供电企业统一运行维护管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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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网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电力工业结构调整及改变电力调度方式,开展节能调度的要求,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电力调度原则,科学、合理地做好省电网各电力企业的电力调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电力产业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电网经营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以及并入省电网运行和电量上省网的发电企业。
第三条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第四条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国家能源、电力和环保政策,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
(二)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可靠、优质、经济运行,充分发挥系统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对电力的需求;
(三)维护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 (四)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促进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服从政府对经济运行宏观调控的需要。
第二章电量管理
第五条电量管理应当按照省经贸委编制、修订的全省年度发电量调控计划执行。
省电力有限公司根据全省年度发电量调控计划及有关原则与发电企业签订年度购电合同。
省电力有限公司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调度中心”)负责编制发电企业的月度发电计划及年度购电合同的月度分解、平衡工作。
依据《福建电网送华东电网电量委托交易规则》(闽经贸电力〔2003〕452号)组织发电企业参加华东电力市场中期、短期和实时的双边电力电量交易,并报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各发电企业年度调控电量,在保障机组安全及年度检修计划的前提下,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安排与调整:
(一)对已到关停期限或违反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的机组,不安排年度调控电量,调度中心不得调度其发电;
(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所发电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安排上网;
(三)经省经贸委组织认定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热电联产机组,年度发电量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安排;
(四)经省经贸委批准转入商业运行之前的发电机组,发电量视同调试电量,根据调试需要安排发电;
(五)燃油机组原则上不安排年度发电量计划,在系统调峰需要时可临时调度其发电;
(六)经有权部门承诺电量的发电企业,年度发电量按满足购电合同的要求安排。
第七条常规火电的“三公”电量按照机组容量分档。
不同档机组之间的年度利用小时差,根据电力产业结构调整的进度要求,上一档与下一档的级差不小于50小时,由省经贸委在每年的年度发电量调控计划中下达。
具体分档方法如下:
(一)第一档:单机13.5万千瓦以下机组;
(二)第二档:单机13.5万千瓦至60万千瓦以下机组;
(三)第三档: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
前款所指的“三公”电量指新投产机组商业运行前的调试电量和各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参与各种市场方式认购(或竞价)电量之外的电量(下同)。
第八条脱硫(脱硝)装置投入运行并经环保部门认可达到环保要求的机组,按第七条分档规定的年度利用小时再增加25个小时;上年度供电标煤耗低于当年统调火电机组平均煤耗水平的机组,按第七条分档规定的年度利用小时再增加25个小时;符合国家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经省经贸委确认,按不低于有权部门核定其上网电价的利用小时数安排发电。
第九条为确保实现“十一五”电力节能目标,省电网统调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的火电机组,每年应拿出一定额度的“三公”电量指标由单机容量13.5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替代发电。
替代发电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建立能耗指标考核制度,对未完成年度能耗指标的机组,下年度酌情扣减发电利用小时,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每年9月份省经贸委对各发电企业年度发电量调控计划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一)可再生能源机组按实际发电能力调整;
(二)火电企业年度“三公” 电量的发电平均利用小时不足4500小时的,其年度调控计划按第七条规定的分档级差比例调整;
(三)火电企业年度“三公”电量的发电平均利用小时高于4500小时的,超过部分的电量按第七条界定的机组分档。
一至三档机组增加的发电量分别按10%、40%、50%的比例安排。
第十二条省经贸委商有关部门后,确定参与华东区域电力市场年度竞价交易的电量计划,并在年度发电量调控计划中安排。
第三章调度管理
第十三条调度中心应充分利用水能资源,提高水能资源的利用率,减少弃水调峰。
第十四条调度中心每年1月份根据年度发电量调控计划,综合各发电企业的年度检修计划安排和水情分析预测,将各发电企业年度计划电量按等比例分解到月,按月滚动平衡调度。
第十五条为满足电网最小运行方式和电网调度需求而采用弃水调峰时,周调节以下的水电厂,应按可调出力等比例发电的原则安排发电。
第十六条各设区市电力调度机构应协助调度中心做好主汛期调峰工作,在主网弃水调峰时,各地小水电也要相应弃水调峰。
第十七条火电机组应参与系统调峰,其调峰方式分为降出力调峰和两班制调峰。
在丰水期,单机容量13.5万千瓦以下机组采用两班制调峰为主, 单机容量13.5万千瓦及以上机组采用降出力调峰为主。
第十八条在丰水期采用两班制调峰与降出力调峰仍不能充分利用水力资源,需调停火电机组时,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正常情况下每调启一次连续运行小时数应不小于168小时, 单机容量13.5万千瓦及以下机组正常情况下每调启一次连续运行小时数应不小于48小时。
第十九条省经贸委在调整年度发电量调控计划时,各发电企业因缺煤、非计划停运、非计划降出力、检修超期等自身原因而减少的发电量,应当从“三公”电量中予以扣减。
第二十条因非电厂原因和非电网安全约束因素引起的月度调峰所产生的“三公”电量的发电小时数偏差,调度中心应在月度电量平衡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调度中心应对低于最低脱油稳燃出力的调峰电量进行统计,经省经贸委确认后这部分电量作为“三公”电量外增发电量奖励给相关电厂。
锅炉最低脱油稳燃出力试验由发电企业负责组织,由有资质单位进行试验,同时必须经省经贸委和调度中心派员现场见证,试验结果由省经贸委确认,并可作为在华东电力市场中参数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发电企业以委托方式通过省电力有限公司同华东电网进行双边电力电量交易后,因电网原因无法履行交易合约的,由省电力有限公司单独承担我省对华东电网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调度中心负责组织编制并执行年度机组检修计划。
因电网原因,需要调整年度检修计划时,调度中心应同发电企业协商,并征得同意后执行。
因发电企业原因需要调整检修计划时,发电企业应按调度规程的要求,向调度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调度中心应做好“三公”电量的月度计划安排与平衡,每年12月底应保证各发电企业“三公” 电量的发电利用小时数达到年度调控计划的级差要求,年度“三公” 电量的利用小时数偏差不应超过3%。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省电力有限公司应在次月10日前披露月度信息;在次年1月20日前披露年度信息。
第二十六条电网、电力调度信息的公布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电网、电力调度信息披露方式:
(一)以采用文件、简报等方式公布;
(二)在调度信息网站、交易系统网站上披露;
(三)在季度厂网联席会、年度电力电量平衡会上通报。
第二十八条应当披露的电网、电力调度信息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全省年度用电量、发电量的预测及同比增长情况。
新批投产机组、线路、变电站的有关情况;
(二)省内各类机组年度“三公”电量分配方案、数量及调整情况。
各档次火电机组的利用小时级差;
(三)电网结构、年度运行方式、电网安全运行约束条件;
(四)全网月度电力需求、同比增长率,负荷预测情况。
各发电企业月度发电量计划值、实际完成值、利用小时数以及对年度、季度发电量的说明;
(五)主要水电厂来水情况、弃水损失电量和水能利用率与月末库存电量情况;
(六)电网的年度检修计划、月度检修计划及月度运行方式安排;
(七)电网月度安全考核数据、安全分析与情况通报。
各发电企业执行调度指令和调度纪律情况,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情况,调峰、调频及调压情况;
(八)发电企业生产运行、机组检修、设备改造、燃料库存等情况及机组异常分析报告,机组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指标。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火电发电企业脱硫(脱硝)设施验收合格后未正常运行的,由省经贸委予以通报,并扣减该企业当年按本规定第八条所增加的相应“三公”电量的发电利用小时数。
第三十条省经贸委和有关监督部门应定期对调度机构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评价,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调度对象满意度调查,对市场各主体反映的意见进行汇总归纳,通报批评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及其行为,在季度厂网联席会议上通报并反馈处理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闽经贸电力〔2002〕188号文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