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颁发长期从事环保工作纪念章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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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环保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环保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环保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环办[2009]88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09.07.08【实施日期】2009.07.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环保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200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高素质的环保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组发〔2008〕22号)的要求,现将《全国环保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环保系统大规模培训工作的开展。

附件:全国环保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实施意见二○○九年七月八日附件:全国环保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高素质的环保干部队伍,按照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要求,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组发〔2008〕22号),现就全国环保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环境保护三个历史性转变为原则,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环保新道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要求,紧紧围绕“十一五”期间环保工作目标与重点和《2006-2010年全国环保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总体任务,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环境管理本领、提高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的能力为目标,把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和效益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创新,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培训,推动学习型部门、学习型机关建设,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更好地为科学发展服务、为环保事业服务、为干部健康成长服务。

环境保护部关于表扬全国环保系统自然保护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

环境保护部关于表扬全国环保系统自然保护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

环境保护部关于表扬全国环保系统自然保护区工作先进集体
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发[2012]152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2.12.25
【实施日期】2012.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环境保护部关于表扬全国环保系统自然保护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环发〔2012〕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十一五”以来,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在保护国家生物战略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国环保系统自然保护区工作者爱岗敬业、严格执法、艰苦奋斗,涌现出一批成绩卓著、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树立典型、表扬先进,进一步激发全国环保系统自然保护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环保系统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经认真研究,环境保护部决定,对在自然保护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内蒙古达里诺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等8个单
位、曹志萍等32名同志给予通报表扬。

希望受到表扬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

希望全国环保系统自然保护区工作者要以先进典型为榜样,发扬艰苦奋斗、顽强拼搏、奋发有为的精神,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美丽中国、全面提高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开创自然保护区事业新局面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全国环保系统自然保护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扬名单
环境保护部
2012年12月25日附件:
全国环保系统自然保护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扬名单。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

2006 年 12 月 27 日
2006 年 12 月 27 日
国家环境保
53
环境监测管理办 国家环境保护总 护总局令第 2007 年 7 月 2007 年 9


39 号
25 日
月1日
上海汉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提供
国家环境保
54
电子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
4 督管理办法
解 放 军 总 后 勤 字第 359 号 15 日
月 15 日
部、交通部、中
国汽车工业总公

防止多氯联苯电
5
力装置及其废物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91)环管 1991 年 1 月 1991 年 3
污染环境的规定 局、能源部
字第 050 号 23 日
月1日
6
环境监理工作暂 行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


16 号
20 日
月1日
33
新化学物质环境 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
国家环境保 护总局令第 17 号
2003 年 9 月 12 日
2003 年 10 月 15 日
专项规划环境影
国家环境保
34
响报告书审查办 国家环境保护总 护总局令第 2003 年 10 2003 年


18 号
月8日
10 月 8 日
可听证暂行办法 局
22 号
23 日
月1日
环境污染治理设
国家环境保
38
施运营资质许可 国家环境保护总 护总局令第 2004 年 11 2004 年
局 管理办法
23 号
月8日
11 月 8 日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清理情况的函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清理情况的函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清理情况的函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0.03.02
【实施日期】2000.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清理情况的函
(2000年3月2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现行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5号)的要求,我局对该通知附件2所列目录中的15件现行“环境保护”行政法规逐件进行了研究,同时还对未列入该目录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198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6月15日发布),以及该目录中所列“卫生”类行政法规中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10月24日国务院令第44号发布)进行了研究,对其中需要废止、失效或修改的7件法规提出了处理意见和理由。

现按要求将《行政法规清理意见表》报送你办。

附件:
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填表日期:2000.2.22。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优秀生态环境宣传产品评选结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优秀生态环境宣传产品评选结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优秀生态环境宣
传产品评选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1.06.13
•【文号】环办宣教函〔2021〕290号
•【施行日期】2021.06.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关于公布2020年度优秀生态环境宣传产品评选结果的通知
环办宣教函〔2021〕2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大力宣传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新进展、新成效,不断提升宣传教育工作水平,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优秀生态环境宣传产品征集活动,确定《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26件(套)宣传产品为2020年度优秀生态环境宣传产品,现予公布(名单见附件)。

同时,对北京市环境保护宣传中心等32家制作单位(个人)及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等21家选送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本年度优秀生态环境宣传产品主题鲜明、导向正确、创意新颖、制作精良、易于传播,是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载体。

全国生态环境系统要相互学习借鉴,不断创新宣传方式方法,推出更多优秀生态环境宣传产品,为
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基础。

附件:2020年度优秀生态环境宣传产品名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6月13日附件
2020年度优秀生态环境宣传产品名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行政表彰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行政表彰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行政表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8.27•【文号】环人[1996]709号•【施行日期】1996.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行政表彰管理规定》的通知(环人[1996]7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为鼓励环境保护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行政表彰工作的管理,特制定《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行政表彰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行政表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环境保护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行政表彰工作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环境保护局组织开展的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行政表彰工作。

第三条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行政表彰(以下简称行政表彰),可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行政表彰分为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表彰和全国环境保护系统专项业务表彰两个层次。

第四条行政体制与人事司(以下简称“人事司”)归口管理国家环境保护局行政表彰的计划及送审、表彰评选和荣誉称号授予工作,负责与人事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行政表彰及管理方面的联系。

本规定所称司(办)均为国家环境保护局机关职能机构。

第二章表彰计划管理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局每届政府任期内,可组织开展一次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表彰,每司(办)可组织开展一次专项业务表彰。

第六条行政表彰的先进集体数量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由局务会议确定。

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表彰的先进个人数量每次不超过本系统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一。

全国环境保护系统专项业务表彰的先进个人数量每次一般不超过本业务范围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职工总数较少的,受表彰的个人比例可适当增加,具体数量由局务会议确定。

环境保护部工作奖惩制度

环境保护部工作奖惩制度

环境保护部工作奖惩制度1. 背景环境保护部作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为了提高工作绩效和督促工作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制定了环境保护部工作奖惩制度。

2. 奖励机制2.1 奖励标准根据工作表现和贡献,环境保护部将给予以下奖励:- 优秀个人奖: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进行奖励,包括奖金和荣誉证书。

- 优秀团队奖:对在团队协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团队进行奖励,包括奖金和荣誉证书。

- 先进工作者奖: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工作者个人进行奖励,包括奖金和荣誉证书。

2.2 奖励评定奖励的评定将考虑以下因素:- 工作成绩:包括项目完成情况、达成目标等。

- 个人能力:体现在专业知识应用、创新能力、团队合作等方面。

- 行为表现:包括工作积极性、责任心、道德品质等。

3. 处罚措施3.1 处罚种类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环境保护部将进行以下处罚:- 警告处分:对一般性违规行为进行口头警告。

- 记过处分:对轻度违规行为进行书面警告,并记入个人档案。

- 降级处分: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降职处理。

- 开除处分:对特别严重违规行为进行解雇处理。

3.2 处罚依据处罚的依据将包括以下方面:- 违规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 对违规行为的调查结果和评估。

- 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定的规定。

4. 奖惩透明公正环境保护部将确保奖惩制度的透明公正,采取以下措施:- 奖惩标准和程序将明确提出,对工作人员公开宣布。

- 奖惩决定将基于客观评估和综合考虑。

- 可对奖惩决定提出申诉,相关申诉程序将设立和执行。

5. 奖惩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环境保护部将积极推动奖惩制度的实施,并建立监督机制:- 奖惩制度将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与工作目标相结合。

- 定期评估奖惩制度的效果,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以上为《环境保护部工作奖惩制度》的主要内容,该制度旨在激励优秀工作表现,同时惩罚违规行为,以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批大厅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批大厅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批大厅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批大厅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环办厅函[2016]1390号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批大厅服务工作规范》已报部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批大厅服务工作规范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7月27日附件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批大厅服务工作规范为规范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批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能,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政务大厅作为接待服务群众的窗口,工作人员要以人为本、以诚待人,与申请人友好沟通,积极主动为申请人服务好。

第二条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对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进行材料接收、形式审查、业务咨询和结果发送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合规、高效便捷、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审查办理准确、规范、及时,热情友好地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政务大厅接受咨询或申请的首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根据审批项目窗口职责对咨询、办理事项负责到底,认真负责答复和处理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第四条申请人咨询的问题属于本窗口工作范畴的,应详细解答;不属于本窗口工作范畴的,耐心告知申请人到相关窗口办理,首问责任人不能解答或办理的,可指定或委托熟悉业务的同志解答,不得以任何方式、理由或借口推诿、搪塞申请人。

第五条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对本窗口业务要熟练掌握,能够做到咨询问题说得清楚、材料接收审得明白。

符合条件的,当场登记接收,并承诺办结时限,当日转主办司局审查;不符合接收条件的,政务大厅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接收申请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确实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最短时间内通过电话等形式告知,最长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环境保护部工作奖惩制度

环境保护部工作奖惩制度

环境保护部工作奖惩制度环境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不仅需要国际合作,也需要国内的强有力的措施来保护和改善环境。

为了确保环境保护部工作的效果和效率,一个合理的奖惩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针对环境保护部工作的奖励制度应该设立。

奖励制度可以激励工作人员更加努力地工作,提高他们对环境保护事业的责任感和归属感。

对于取得显著成绩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例如荣誉称号、奖金等。

这不仅可以鼓励他们继续努力,还可以树立榜样,激励其他人员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此外,为了激发创新活力,可以设立科技创新奖励,鼓励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领域开展创新研究和技术应用。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表现,也可以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科技进步。

其次,环境保护部工作的奖励制度还应该注重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环境保护工作不仅仅是一个数量问题,还涉及到对环境质量的综合评估。

因此,在确定奖励对象时,除了考虑工作人员的数量指标外,还应该考虑其在环境质量改善和生态系统保护方面的工作贡献。

定性评价可以通过评估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创新精神和团队合作能力等方面来综合评价,定量评价可以采用环境指标和数据统计等方法来进行量化。

这样一来,可以更加全面地评估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和贡献,确保奖励制度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此外,环境保护部工作的奖励制度还应该注重长期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公平是一个重要的原则,要保证各级工作人员在奖励分配中的公平性。

奖励制度应该建立在合理的考核体系之上,使得优秀的工作人员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

稳定是保持工作人员积极性的重要保障,奖励制度应该定期进行评估和优化,保证奖励政策的长期有效和稳定性。

最后,环境保护部工作的惩罚制度也是非常必要的。

惩罚制度可以对违规行为进行批评、警示和惩戒,起到约束和警示作用。

对于环境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的现象,可以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例如给予警告、罚款甚至撤销职务等。

这样不仅可以惩罚违纪违法行为,也可以起到震慑其他工作人员、环保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作用,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环境保护表彰奖励制度

环境保护表彰奖励制度

环境保护表彰奖励制度介绍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有效的环境保护表彰奖励制度,以激励个人和组织在环境保护方面做出杰出贡献,并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发展意识。

该制度将根据参与者的贡献程度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奖励类型和条件我们将设立以下奖项以表彰个人和组织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贡献:1.环境保护先锋奖:该奖项将授予在环境保护领域展示出杰出领导力和创新能力的个人。

获奖者需展示对环境保护事业的长期承诺和卓越贡献。

条件:至少连续三年在环境保护领域发挥主导作用。

实施了创新且有实际成效的环境保护项目。

在促进环境保护意识和行动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2.环保优秀组织奖:该奖项将授予在组织内部或外部环境保护方面表现出卓越成绩的组织。

条件:在减少环境污染、节约资源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有显著成绩。

有效推广环保意识,提高员工和公众的环保参与度。

与其他组织合作,在环境保护项目上取得集体成就。

3.环保勇士奖:该奖项将授予个人或团队在环境保护行动中表现出特殊勇气和毅力的人们。

条件:在环境保护行动中展示了非凡的毅力和勇气。

具有改善环境的有力行动,例如清理污染区域、保护野生动植物等。

在环境保护行动中为他人树立了榜样。

4.绿色创新奖:该奖项将授予在绿色科技和绿色产业方面展示出创新能力的个人或组织。

条件:对环保技术和可持续发展方面有创新性的研究和实践成果。

实施了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并取得成功。

通过绿色创新影响了相关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评选流程1.提名阶段:人们可以自荐或提名他人参与评选。

2.评估阶段:专家评审委员会将根据提供的材料和证据对候选人进行评估和排名。

3.决策阶段:评审委员会将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获奖者,并提交决策报告给相关部门。

4.发布和颁奖:获奖者将在相关活动或媒体上进行公布和颁奖。

奖励福利获奖者将享有以下奖励福利:1.奖金或资金支持。

2.荣誉证书和奖杯。

3.媒体曝光和宣传推广。

4.获奖者代表发言或参与相关环保活动的机会。

总结本环境保护表彰奖励制度将为个人和组织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杰出贡献提供公正和有效的评估和奖励机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复议文书处理办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复议文书处理办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复议文书处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环办[2007]55号【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07.05.18【实施日期】2007.05.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复议文书处理办法》的通知(环办〔2007〕55号)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为加强总局行政复议文书管理,提高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处理效率和质量,我局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复议文书处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复议文书处理办法二○○七年五月十八日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复议文书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复议文书管理,提高法律文书处理效率和质量,根据《行政复议法》、《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文书,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使用和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第三条在处理行政复议文书过程中,必须为申请人、第三人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章行政复议文书的种类和使用范围第四条行政复议文书分为决定书类、通知书类、函件类三大类。

决定书类包括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

通知书类包括提出答复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复议告知书、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履行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告知书、停止执行通知书、决定延期通知书、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函件类包括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之一(适用于申请人提出审查)、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之二(适用于总局主动审查)、强制执行申请书等。

第五条决定书种类(一)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总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不予受理决定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8.22【实施日期】2019.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9年7月11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干杰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我部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或者修改: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一)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1983年,城环字〔1983〕483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二)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1995年,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6号)(三)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8号)(四)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五)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4号)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章(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删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材料第三项“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

(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6号,2017年12月20日经环境保护部令第47号修改)删去第十三条第四项“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且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审批前是否征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三)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08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四)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年,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6号)“进出口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下一年度进出口配额,并提交下一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申请书和年度进出口计划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的通知-环办法规函〔2021〕606号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的通知-环办法规函〔2021〕606号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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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的通知
环办法规函〔2021〕6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12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部署在全国试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我部组织开展了“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

经过案例征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综合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某公司污染腾格里沙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10起案件入选为“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这些案件覆盖了地表水、土壤与地下水、环境空气等环境要素,具有一定代表性,可以较好地反映近几年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成果。

现将“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印发给你们,请学习借鉴其经验做法,加大力度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22日——结束——。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国家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国家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国家环保科技成果登记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办科技函[2018]352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8.03.20
【实施日期】2018.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国家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环办科技函[2018]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各直属科研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根据《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和《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环发〔2001〕111号)有关规定,我部拟开展2018年度国家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一)由我部主持或者组织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荐2007年度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荐2007年度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荐2007年度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环办[2007]18号【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07.01.31【实施日期】2007.01.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荐2007年度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的通知(环办[2007]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总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工业行业协会,各工程技术中心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环发〔2006〕97号)精神,加强环境技术创新,推广污染防治达标技术,我局决定编制《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

《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以下简称《示范名录》)主要筛选能够解决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污染防治重点、难点问题的新工艺、新技术,用以指导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污染防治新工艺、新技术示范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示范效果良好的技术将进一步推广。

《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以下简称《鼓励目录》)主要筛选各类技术成熟、污染防治效果稳定可靠、运行经济合理、已被工程应用的实用污染防治技术(清洁生产和达标排放技术),用以指导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污染防治用户优先选用,并在各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时重点支持。

为做好《示范名录》和《鼓励目录》的编制工作,请你们按照《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申报指南》(附件一)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申报指南》(附件二)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申报工作,填写《项目汇总表》(附件三),于2007年3月15日前将《汇总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电子文档一并报送。

国家环保总局联系人:姜宏刘来红电话:66556220/6221中国环保产业协会联系人:易斌刘媛电话:51555008/5009邮编:100037邮寄地址:北京西城区扣钟北里甲四楼E-mail:eptech@附件:1.《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申报指南》2.《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申报指南》3.《项目汇总表》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1: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申报指南一、申报、推荐条件申报、推荐的技术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前期工作基础较好,可按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在1-2年内落实示范项目,并在三年内完成(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连续稳定运行时间不少于10个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十一五”环保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十一五”环保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十一五”环保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扬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奖惩【发文字号】环办函[2011]1495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1.12.17【实施日期】2011.1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十一五”环保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扬名单的通知(环办函[2011]14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部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各有关单位:“十一五”期间,在环境保护部党组的领导下,各级环境保护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科研机构紧密结合国家环境保护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关于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精神,努力工作,勇于创新,涌现出一批环保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推动了环保科技事业的长足发展,为国家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为了树立当代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楷模,进一步激励广大环境科技工作者崇尚诚信、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创先争优,为探索出一条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中国环保新道路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发展,环境保护部决定在第二次全国环保科技大会期间表扬一批“十一五”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表扬范围在“十一五”期间围绕《关于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中的重要部署,承担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任务,在环境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标准制修订、产业发展、环境与健康、应对气候变化、科学普及、能力建设、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以及环境科技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为促进历史性转变、实现污染减排目标和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做出重要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二、表扬对象(一)“十一五”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先进集体(以下简称“先进集体”)先进集体表扬对象包括:(1)组织和承担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任务,执行过程中支撑服务有力、管理规范高效、成果显著、有效指导和规范了各项管理工作的单位或团队,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围绕某一领域长期开展科技工作的二级单位或团队;(2)已建成的并取得突出业绩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3)国家环境保护科普基地;(4)环保科技管理单位和部门。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协助做好第二届中华环境奖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协助做好第二届中华环境奖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协助做好第二届中华环境奖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环办[2004]90号【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04.09.28【实施日期】2004.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协助做好第二届中华环境奖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9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各有关单位:为鼓励和表彰对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组织开展的第三届中华环境奖评选活动已正式启动。

现将修订后的《中华环境奖奖励办法(2004年修订)》转发给你们,请积极配合做好宣传工作,认真组织推荐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和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或集体,具体工作及推荐事宜可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联系。

国家环保总局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一:中华环境奖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全民族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章程》,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中华环境奖。

第二条中华环境奖是中国环境保护的社会性奖励。

第三条中华环境奖旨在表彰和奖励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或集体。

第四条个人获中华环境奖,其荣誉证书、奖金、奖杯授予个人;集体获中华环境奖,其荣誉证书、奖金、奖杯授予集体。

第五条设立中华环境奖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和中华环境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中华环境奖评选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

第六条中华环境奖组委会由党和国家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的代表组成。

组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和副主任由组委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组委会的任务(一)指导中华环境奖的评选工作;(二)聘任评委会委员,推荐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三)审定中华环境奖的有关规定和评选工作计划;(四)审定中华环境奖当年评选的主题;(五)批准中华环境奖评奖活动资金使用计划及财务决算报告;(六)研究处理中华环境奖评奖工作中其他重大问题。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环办[1998]238号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环办[1998]238号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环办[1998]238号)总局部门,对外合作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已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1998年9月9日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文管理,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总局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要发扬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文秘部门统一管理公文的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六条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七条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公文的种类形式及使用范围第八条公文的种类一、决定对重要事项或行动做出安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国办发[2018]87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日期】2018.09.12【实施日期】2018.09.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2018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

7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提出建立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为落实上述相关要求,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此次清理的范围是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的重点是,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精神,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规定。

二、清理职责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

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国务院各部门在开展清理工作的同时,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存在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应当提出具体建议、修改方案和修改废止理由;对于涉及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于涉及有关法律立改废释工作或者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的,应报请国务院依法提出相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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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颁发长期从事环保工作纪念章
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办人事[2016]1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6.01.04
【实施日期】2016.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颁发长期从事环保工作纪念章实施办法》的通知
(环办人事[2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基层环保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环发〔2014〕170号),鼓励环保工作人员热爱环保事业,弘扬环保精神,增强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环境保护部决定在全国环保系统建立长期从事环保工作荣誉制度。

现将《颁发长期从事环保工作纪念章实施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颁发长期从事环保工作纪念章实施办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月4日附件
颁发长期从事环保工作纪念章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环保工作人员热爱环保事业,弘扬环保精神,增强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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