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英日个人所得税发展历史1

美英日个人所得税发展历史1
美英日个人所得税发展历史1

英美日个人所得税发展历史

1、个人所得税综述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与每个公民的直接经济利益紧密相连,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此税种。自从1799年在英国诞生以来,个人所得税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发展变革,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和维持宏观经济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国家税制结构中最为重要的税种,个人所得税一般占税收收入的30%-50%左右,有学者称其为经济的“自动稳定器”。日本以及其它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作为基干税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不仅承担筹集财政资金的职能,同时又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在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任务在于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如何发挥和激活个人所得税的上述双重功能,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只有当个人所得税的筹集财政资金的规模达到相当程度,使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充分发挥,进而实现促进社会公平的目标。

本文将就美国、英国、日本三个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的发展进行综述并对三个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现状进行总结,最后探讨对中国个人所得税发展的借鉴意义。

2、美国个人所得税发展

2.1、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理论发展

1861年,美国爆发南北战争,军费需求大增。为了缓解财政收入压力,国会通过了《1861年收入法案》,该法案开始对个人所得征税。所得税规定,对年总所得超过800美元部按照3%的税率征税。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标志着以消费税和关税为主体的联邦税收体系的新发展。

但是,随着内战的结束,为了顺应民众的减税要求,一方面减免了战时消费税,许多商品也不再征收消费税。1868年,联邦税收主要依赖于酒税和土豆税。另一方面,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并于1872年完全废止。

1913年10月,国会通过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该法规适用于年所得在50万美元以上的个人,最低税率为1%,最高税率为7%。在当时,美国仅有不到1%的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筹集收人功能十分有限。

2.2、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实践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为了筹措足够的军费,1916年国会通过了一项收入法案。该法案把个人所得税最低税率由1%提高到2%,最高边际税率由7%提高到15%,适用于年所得超过150万美元的个人。1917年,随着战争经费需求的增加,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在40000美元的税率提高到16%,所得在150万美元以上的,税率提高到67%。1918 年,又通过了一项新的收入法案,个人所得税税率再次提高,最低税率提高到6%,最高边际税

率提高到77%。这些增税法案使联邦财政收人大幅度提高,由1916年的7.61亿美元,增加到1918年的36亿美元,占GDP 的25%。此时,所得税占联邦税收收入的三分之一,但仅有5%的居民缴纳所得税。

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和经济复苏,所得税收人大幅度增加。国会先后五次削减所得税税率,最终使所得税最低税率恢复到1%,最高税率下降到25%。联邦税收收入占GDP 的比重下降到13%。

1929年股市崩溃标志着大萧条的开始。由于经济萎缩,联邦财政收入大幅度减少,1932 年,联邦财政收入仅为19亿美元。同时,财政赤字急剧增加,1931年财政赤字达27亿美元。对此,国会通过立法,试图通过提高个人所得税税率来增加财政收入,到1936年,最低税率已提高到4%,最高税率提高到79%。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为了防御和其他军事需要,美国于1940年和194年两次提高了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税负。到1944年,联邦个人所得税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应纳税所得额不足2000美元的纳税人税率达23%,而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美元者的税率高达94%。同年,联邦个人所得税从1935年的52.7亿美元增加到197.05亿美元,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也从1935年的14.6%提高到45%,占GDP比重从0.8%提高到9.4%.至此,个人所得税在联邦税制体系中跃居第一位.此后,虽经多次改革和调整,但联邦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额中的比重一直维持在40%以上,并稳居第一税种的地位.

从20世纪50年代起,税收不仅作为政府筹集收入的一种手段,还被用作政府调节经济周期,实现经济稳定的一种政策工具.

20世纪60年代初期,为了缓解国际收支平衡困难等不利因素的影响,美国肯尼迪总统在1962年提出了一项旨在加强经济实力的永久性减税法案,但该法案直到1964年才由约翰逊签署,即《1964年税收法案》。该法案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税率约20%,相当于1964年和1965年减税110多亿美元。边际税率从原20%~91%降到14%~70%,这是美国政府第一次以减税方式刺激经济,把税收手段作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税制改革,在历史上被称为肯尼迪-约翰逊减税。

20世纪70年代持续的经济滞胀,加之石油价格上涨、农产品价格飙升等因素导致的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使得美国政府干预经济政策屡屡失败,也使凯恩斯主义的需求管理理论难以在低增长、高失业、高通胀并存的情况下寻找到有效的解决对策。在这种背景下,传统的自由放任、自由竞争的经济理论受到新保守主义经济学派的青睐,1981年上台的里根总统采纳了新保守主义经济学的观点,特别是供给学派的理论,形成了所谓的“里根经济学”。同年,国会通过了《1981经济复兴税收法案》(The Economic Recovery Tax Act of 1981),该法案拉开了美国大规模税制改革的序幕,也标志着联邦所得税政策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减税为核心的税制改革一直是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发展变迁中的主旋律。其中,里根时期的税制改革开启了全球性减税的浪潮,克林顿政府的税制调整有效缓解了美国联邦赤字压力,刺激了经济的快速发展。21世纪以来小布什政府的一系列减税法案对美国社会经济变革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以后,面对居高不下的财政赤字和严峻的就业形势,奥巴马政府提出了旨在进行结构性调整的税制改革法案,即《2012美国纳税人救济法案》(The American Tax payer Relief Act of 2012),该法案确保98%美国人和97%的小企业主不会增加税负,这使联邦个人所得税仍稳居主体税种的地位。

从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变迁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的变迁就是政府职能演变的缩影,1913 年以前,美国奉行小政府、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这与亚当斯密的“廉价政府”主张完全一致,与此相适应,政府的职能范围也极小,税收收入有限。然而,随着经济发展,政府活动范围逐渐扩大,特别是战争带来的巨大军费开支要求政府开辟新的财源。

在所得税产生前,美国只能靠提高关税和货物税的税率来满足支出增长的需要。所得税的产生,不仅使政府获得了新的融资工具,开辟了新的财源,也极大缓解了关税和货物税的压力。

实际上,自1913年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合法产生以后,它在联邦税制体系中的地位不断上升,不仅满足了政府规模扩张的需求,更成为政府规模迅速扩张的助推器。

2.3、美国个人所得税现状

2.3.1纳税义务人:

美国个人所得税,以是否拥有美国国籍作为划分纳税人的一个标准。对美国公民或居民,就来自美国境内或世界各地的全部收入课税。对外籍居民,只就其取得的与美国事业有实质关系的收入课税。美国公民,是指在美国出生或其父母是美国的公民,或已加入美国国籍的人。外籍个人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作美国居民:①允许长期合法居住者;②当年逗留天数×1+去年逗留天数×1/3+前年逗留天数×1/6≥183天。

2.3.2税基:

美国个人所得税以综合收入为税基,课税对象相当宽泛,除了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免税项目外,其余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收入,不仅包括货币收入,还应包括各种实物收入及资产的增值,从未扣除前的毛收入看,诸如劳务薪俸报酬、利息股息、租金权利金、利润分成、赡养费退休金收入等至少有11种计入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3.3税率:

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超额累进制,按不同的申报身份分为若干种。目前最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已婚和未婚,按照不同的税率表依照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税率表如下:

(数据来源:美国国税局官网)

2.3.4费用扣除:

美国在确定应税所得时规定了许多详细的费用扣除和个人基本减免,费用扣除既包括经营支出,也包括特殊的生计费用扣除,如医药费等,以此照顾有特殊情况的纳税人。对个人生计费用的扣除,还考虑了纳税人家庭成员的数量。

3、英国个人所得税发展

近几年来,英国政府对本国税制做了一系列调整,其宗旨在于减轻英国公司的税负,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升英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并力图实现社会公正,以保持英国经济的增长和政局的稳定。

3.1英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

3.1.1税率结构及其变化

进入新世纪以来,英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在经过了20余年的调整之后进入了相对稳定时期。从2000~2001财政年度开始,英国个人所得税税率一直实行以22%的标准税率,配以10%的低税率和40%的高税率所组成的三级超额累进税(如下表)

在1978~2002年的24年期间,英国的税率级次已经从11级减至3级,税率一直呈下降之势,而且下降幅度很大,无论是最低税率还是最高税率都下降了一半以上。1978年以前,对工薪所得征收的最高税率曾经高达83%,加上个人投资所得加征的15%附加税,当时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曾达到98%的高水平。1979年英国保守党开始执政的第一个财政

年度就把标准税率从33%降到了30%,最高税率从83%降到了60%。第二年即1980年,取消了较低税率这一税级档次,1984年又取消了对个人投资所得课征的附加税。1988年,英国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已降到了40%,标准税率降到了25%,形成了一个相当简洁的税率格局,即95%的纳税人适用25%的税率,少数高收入者适用40%的税率。这样一种税率结构充分体现了当时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所具有的宽税基、低税率和高效率的特征。1992年之后,英国在把标准税率继续调低的同时,又恢复了低税率档次,从1992年的20%逐步降至1 999年以后的10%。跨入新世纪之后,英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基本上稳定在低税率(10%)、标准税率(22%)和高税率(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格局之上。

3.1.2各项扣除及其变化

英国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主要包括:工薪、失业救济金、营业利润、财产出租所得、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特许权所得、养老金和退休金所得等。这些收入所得在计税时可以进行必要的扣除。英国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曾名目繁多,主要有个人扣除(即个人生计费扣除)、已婚夫妇扣除、鳏寡独居扣除,附加个人扣除、子女税收抵免、工薪家庭税收抵免和盲人扣除等等。最近20年多年来,伴随着个人所得税税率的下降,各项扣除制度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变化的趋势是扣除项目越来越简洁。特别是近年来,实行了多年的已婚夫妇、鳏寡独居、购房抵押贷款利息、养老保险金等项目的扣除已相继废除。下面介绍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实行的主要扣除项目及其变化。

①个人扣除项目

个人扣除项目是英国个人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依税法允许扣除的最大项目。其数额的确定对纳税人的利益有着直接的影响。自1979年以来,英国个人扣除的数额标准一直在提高,1979~1980年度为3140英镑,1994~1980年度为4135英镑,1999~2000年度为4543英镑。2002~2003财政年度的个人扣除标准是:65岁以下者为4615英镑;65~74岁者为6100英镑;75岁及其以上者为6370英镑。个人扣除标准不断提高的原因:一方面是按照英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扣除标准须随各年度物价上涨幅度,即通货膨胀的情况进行调整;另一方面政府要通过税收体现对低收人人群的帮助。扣除标准的提高意味着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可享受免税待遇。此外,英国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扣除额是依一定的年龄界限分档确定的。65~74岁老年人的扣除标准要比普通纳税人高32%。75岁以上的老年人其扣除标准还提高了6%。

②已婚夫妇扣除项目

1970年英国的个人所得税扣除制度规定,已婚妇女不得享受个人扣除,其收人只能纳人丈

夫的收入计算,相应地,在当时的税收制度中设有一项“已婚男子扣除”。该税收扣除规定显然有悖男女平等的社会价值标准,因此曾不断受到批评。从1990年开始,英国规定已婚夫妇可以自行选择、合并纳税或者独立纳税。从男女平等的角度讲,这一改进已经比以前有了很大进步。尽管如此,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仍不能很好地处理已婚纳税人与未婚纳税人之间的公平问题。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已婚夫妇扣除额不断下降,2000年英国正式取消了已婚夫妇扣除项目,并新设立了一个扣除项目——子女税收抵免。这一项目的设立实现了从向已婚成人提供补助到直接向未成年人提供成长所需的资金补助的过渡,从而解决了已婚和未婚纳税人的税负公平问题。

③子女税收抵免

2000年以后,新设立的子女税收抵免适用于所有家庭未满16岁的子女。2002~2003年度抵免标准是每年5290英镑。对于那些应税所得额已适用40%税率的富裕家庭,该项抵免逐次减少:他们的收入每超过40%税率所对应的应税所得额的15英镑,就减少抵免1英镑。从2002年4月1日起.凡有新生儿的家庭,当年的子女税收抵免额可提高到10490英镑。

④工薪家庭税收抵免

有子女的工薪家庭只要有一个成年人每周工作16小时以上就有资格享受这项抵免。工薪家庭税收抵免由若干要素构成:每个家庭一周的基本税收抵免额(59英镑),不同年龄的孩子可享受不同的抵免,(16岁以下为26英镑,16--18岁为26.75镑)。此外,还有一个育儿税收抵免,标准是以每周实际育儿支出达到200英镑的70%(独生子女家庭为135英镑)为限。如果家庭的每周净收入超过92.90英镑,则工薪家庭税收抵免将以55%的幅度随净收入的增加而递减。

3.1.3纳税申报与纳税方法的变革

英国个人所得税大多采用源泉课征方式。这是英国在纳税方式上的一个首创。它与英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分类课税制度不无关系。尽管英国至今仍沿用六类所得税表,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着分类课税的特征,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的税源、纳税人的工作方式、收人构成以及税收征管领域的技术应用都在发生着变化,从而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来,英国个人所得税除仍对工薪所得和利息所得采取从源扣缴外,其它应税所得已经在推广采用自行评估与计税的纳税申报方式。采用该申报方式,各类纳税人均可很方便地上网查询和填写电子版纳税申报表。电子版纳税申报表的界面设计非常清晰,即使没有多少税收专业知识的纳税人也能够按照申报表的选择指南填报个人所得,选择适合自己的各项扣除和抵免,电子版纳税申报表可以自动计算和生成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这种方法,一方面促进了英国个人所得税从分类所得税向更加完善的综合所得税过渡;另一方面也大大简化了申报程序,节约了纳税成本,同时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3.2英国的个人所得税现状

3.2.1征收模式

分类综合征收制。其征税的具体步骤如下:1.将个人取得的所有不同来源收入依法减去不征税收入后的净所得进行加总得出总收入。2.从总收人中依法减去与取得收入相关的,为完成经营活动本身而支出的必要赞用,得法定总所得。3.从法定总所得中依法减去各项生计扣除,得应税所得。4.将应税所得乘以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得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这种分类综合征收制既可加强源泉扣缴。确保税款及时入库。又避免了分类征收制导致的税负不公平。实现了公平税负、量能负担的原则。

3.2.2税率设计

近10年来.英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已持续地稳定在低税率10%、标准税率20%、高税率加40%的3级超额累进格局之上;直到2010年.英国个人所得税税级变为4级,(三)税前扣除的规定

英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考虑了纳税人年龄因素、婚姻因素和纳税人是否残疾等因素。具体而言。它规定的税前可扣除额包括:个人免税额、盲人免税额、已婚夫妇免税额。其中个人免税额中又规定了65岁以下的纳税人的个人免税额是每年£6475,65岁到74岁的纳税人个人免税额是每年£94如。75岁以上纳税人个人免税额是每年£96400。这样设计就避免了由于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即采取固定的扣除标准而导致纳税人承担的实际税负不公平的现象。

4、日本个人所得税发展历程

4.1日本个人所得税发展历程

日本个人所得税设立于明治20 年即1887 年,由于当时资本积累水平和国民收入水平低下,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所得税仅占当时总税收的10%不到。昭和15年(1940 年)的税制改革,以所得税为主,建立了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将法人税从所得税中独立出来。至此,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开始具有现代化形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制进一步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时期。

①战后初期(1946 年—1949 年)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惨败给日本带来了经济的混乱,日本财政到了崩溃的边缘。一方面面临税收锐减,另一方面面临着巨额的公债和战时需要补偿的债务,日本政府为了挽救日本经济,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改革。1947 年,日本政府将原来两种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合并为单一的综合所得税,并对资本利得进行了征税。另外,日本政府对勤劳所得按较轻的税率征收,并允许勤劳所得可扣除20%再征税,这一扣除制度一直沿用到现在。在申报纳税制度方面,对工资收入者采取了源泉征收制度。

②经济复苏,肖普税制时期(1950 年—1958 年)

随着战后各项改革的深入开展,美国占领军当局看到所有改革都涉及税收领域,并且开始意识到只有推进日本税制全面改革,才能推动日本经济的全面发展。特别是随着“道奇路线”的推行,美国更感到了税制改革的重要性。于是,1949 年5 月,美国请哥伦比亚大学教授肖普和另外5 名租税问题专家组成了使节团,来到了日本,开始对日本的税收制度进行全面的考察。经过三个月的调查研究,提出了《肖普使节团日本税制报告书》,通称为“肖普建议”。肖普建议成为了日本现代税制的起点。在“肖普建议”中,肖普主张建立以直接税为中心的税收制度,并认为为了求得社会公平,个人所得税须在整个税制中占核心地位。他特别强调对所得税进行综合课征,建议废除对债券和存款利息实行源泉征收制度,强调对财产转让过程中的增值进行全额征税,并将原来的20%—85%的14 级累进税率简化为20%—55%的8 级累进税率。由于形势的变化,1951 年以后,日本对“肖普税制”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对所得税进行减税,提高各种所得的扣除标准,又建立了新的所得扣除项目,并修改了所得税税率,改为15%—65%的11 级累进税率。从1955 年开始,日本在历史上首次对利息收入实行全部免税,恢复对红利所得的源泉征收,废除对有价证券的资本利得征税。

③经济高速发展时期(1959—1989 年)

1959 年,日本进入了经济的高速增长时期,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为促进经济增长,日本政府把减税作为政府政策的支柱之一。1971 年的“石油危机”后,日本政府根据新形势不断完善税制。1989 年的税制改革堪称是20 世纪50 年代肖普税制以来规模最大的税制改革,它以公平、中性、简化为基本理念,顺应国际潮流,着眼老龄化社会,以构筑所得、消费、资产均衡为税收体系的宗旨。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累进度较高的税率进行了结构性的调整,税率由1974 年的10.5%—70%的15 级距降低到10%—50%的5 级级距,同时设立了配偶的专项扣除,提高基本生活扣除和抚养扣除额,大幅下调个人所得税和居民税税率,以此来减轻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

④经济下滑时期(1990-1994 年)

20 世纪90 年代初,泡沫经济的崩溃标志着日本经济开始下滑。面对日本经济的恶化,经国会审议通过了《1994 年个人所得税特别减税临时措施法》,该措施法规定工薪所得者和经营业主可以在按20%的税额扣除和200 万日元的定额扣除中选择比较多的金额作为扣除。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把基本生活扣除、配偶扣除额、抚养扣除额从35 万提高到38 万日元。另外个人居民也把基本生活扣除额、配偶专项扣除额从31 万提高到33 万日元,抚养扣除额从36 万提高到38 万日元。

⑤金融危机时期(1997 年—1999 年)

通过1994 年税制改革及其他经济政策的共同作用,1995 年日本经济出现了好转的势头。但受到1997 年亚洲金融风波的影响,日本经济再度停滞不前。面对这样的形势,1999 年日本对个人所得税做了大幅度的调整,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从50%降到37%,改5 级累进税率为10%—37%的4 级累进税率,降低居民税率,使个人所得税和居民税的合计最高税率为50%。实施“定率减税”的计划。提高不满16 岁子女的抚养扣除标准和16 岁至23 岁特定抚养的扣除标准,同时居民税也相应提高了扣除标准。

4.2日本个人所得税现状

4.2.1纳税义务人

日本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个人。居民指在日本国内拥有住所,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个人。非居民指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所,居住期间不满一年的个人。同时,居民当中又包括非永住居民和永住居民,非永住居民指无意在日本永久居住,居住期间在5 年以下的个人,仅就来源于日本国内的源泉所得和在日本支付或汇往日本的非国内源泉所得负有有限纳税义务。在日本的海外移居者最初的5 年通常为非永住居民,因工作派遣到日本居住不满一年的则作为非居民对待,在日本居住满五年即成为永住居民。

4.2.2课税范围

日本个人所得税根据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用列举法和概括法相结合的方法把所得区分为

10 项,包括:

①利息所得,指存款利息、国债利息以及各种信托公司的收益分红。

②股息所得,指法人分配的股息和投资分红。

③经营所得,指从事工商业(制造业、批发业、零售业、服务业)、农业、渔业取得的所得。

④不动产所得,指租赁土地、房产取得的所得。

⑤工薪所得,指工资、薪金、俸给以及具有上述性质的收入。

⑥退休所得,指退休津贴、养老金以及临时取得的具有上市性质的收入。

⑦山林所得,指山林采伐和转让取得的所得,山林的持有期决定了所得的性质,山林持有期超过5 年的采伐和转让属于山林所得,持有期5 年以内时属于经营所得或杂项所得。

⑧转让所得,指转让资产(土地、房产)取得的收入以及设定房屋产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⑨偶然所得指上述所得以外的、不以营利为目的、非持续性行为产生的临时所得,如猜谜中奖收入、人寿保险合同期满返还金等临时性收入。

⑩杂项所得,指不符合上述任何所得的收入,如政府每年或一次性支付的养老金、非营业贷款利息、贴现国债的偿还利益、稿费等。

4.2.3税率结构

①日本对综合所得税采用10%-37%的四级累进税率。

②利息所得在个人所得税法上虽然纳入综合计税范围,但实际上在支付利息时,

由支付人按照20%的预提税税率代扣代缴。

③股息所得,与利息所得一样,也采用源泉扣缴方式,税率为20%。

④山林所得,因考虑到回收投入资本需要很长时间,为缓解累进税率,采用与其

他所得分离的5 分5 乘方式计算税额①。

4.2.4费用扣除

①必要费用扣除:工资所得,视工资所得的高低采用分级定率扣除的方法进行。扣除;退职金所得,视工作年限规定不同的扣除额;不动产所得、企业所得及其他所得,列入必要费用的,除必要成本(如销售成本、销售费用、一般管理费用外)还有折旧、呆帐基金、退货基金、退职工资基金、大修理基金、产品返修基金、劳务费、公房租金、租赁费、贷款利息等;森林所得,扣除造林费,取得森林所需费用、管理费、森林育成及转让所需的费用。

②特别费用扣除:因不可抗力原因遭受的损失;医疗费;社会保险费;生命保险费;损失保险费;捐赠数;伤残者的扣除;老年人的扣除;遗孀的扣除;勤工俭学的扣除。

③生计费用扣除:日本的生计费用扣除可以通过下面的表格清晰地看出

4.2.5税收优惠

(1)不予计列的项目

①某些邮政及银行储蓄存款利息。

②抚恤金、养老金。

③迁居、就职、退职的旅费。

④某些交通补助。

⑤推算所得。

⑥某些指定的股息。

⑦某些转让所得。

⑧政府或特定机构的奖金或奖品。

(2)税收抵免

个人所得税法为避免个人所得税和法人税的双重征税,设置了股息抵免抵免,另规定了住宅贷款的税额抵免和试验研究费增加部分的税收抵免。另外,日本为鼓励个人投资,针对上市股票分红征收的预提税也设置了新的优惠措施,对符合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也进行了更多的免税。

5、对我国的借鉴

5.1提高可税收入水平。

我国居民收入的货币化、账面化程度较低,相当一部分的居民收入多元化、层次化,现金流通的比例过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企业为了有效的为职工规避个人所得税,将支付给个人的一部分货币收入转向提供消费服务的福利形式,这给个人所得税的认定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对于这部分收入。我国应借鉴国外征收福利税的做法,由福

利提供单位逐一进行记账。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税务部门按照当期市场价格核查其具体数额,只有已缴纳福利税的支出项目,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才承认并准予列支。否则不准列支。

5.2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程度。

在我国基于分类课税模式下的个人所得税中,真正按累进税率课税的只有工资、薪金所得、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而且,从最高边际税率看,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比对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35%的最高边际税率高10个百分点,比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和股息及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

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税20%的税率高25个百分点,从而造成不同类型所得税负不均的现象。这不仅为纳税人提供了税收筹划和避税的空间,也影响了所得税的规范性和公平性。因此,随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深入,应规范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程度,使其有效发挥调节收入差距,实现公平的作用。

5.3改进分类综合征管模式。

我国可考虑逐步改个人所得税的分类征管模式为分类综合征管模式。以克服分类征管模式带来的不公平问题,同时减少它导致的税收流失。分类综合征管制既像分类征管制一样对收入所得按照小同性质采用不同的税率又考虑了纳税人的支付能力,并且要求高收入的那一部分纳税人填报年度申报表。这种课税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结合了分类征管制和综合征管制的优点,有利于促进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能的有效发挥。

5.4考虑费用扣除情况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取得成本和生计费用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的方法。尽管这样的扣除方法便于税收的征管,但是没有考虑纳税人对家庭负担的不同状况,以及收入取得和生活支出的差异性,因此不符合量能课税原则。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规定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体现公平原则。生计扣除方面,应考虑家庭的实际赡养人口、婚姻状况等实际情况后.再确认相应扣除额。费用扣除应该在将收入分类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收入确定不同的扣除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按实际支出扣除.或按比例扣除并规定一定的上限的方式。

6、参考文献:

[1]郑幼峰.美国联邦所得税变迁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年.

[2]付伯颖.外国税制教程[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

[3]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 Historical tables,2014.

[4]曹治.个人所得税法的国际比较与借鉴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7.

[5]张进昌.现代西方财政学论纲[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6]从英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J].企业经济,2004(7).

[7]中英个人所得税比较及启示[J].会计之友,2010(9).

[8]林信光.日本财政[M].东洋经济新报社,2007:40

浅析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史

浅析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赵芳 财务管理 09233249 指导老师:刘芳 摘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个人所得税又是税收中重要的税种。国家可以也应该通过个人所得税调节国民收入,缩小国民贫富差距,这就需要一个公平的且能起调节作用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虽然经过不断调整,但是仍存在着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度;税率 一、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 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征收已经有三十年的历史: 1980年9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由此,我国制定了本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并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确定为800元。 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该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开征“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002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确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将个税起征标准提高至1600元。 2007年8月15日国务院决定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由现行的20%调减为5%。 2008年3月1日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起点从起由1600元上调至2000元。,10月9日国务院决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1 年三月的“两会”上,温家宝明确表示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将会成为国务院讨论的重要问题。此后学界对于将起征点调整到 5000 元进行力推,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召开会议,2011 年 6 月 3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 3500元,将超额累进税率中第 1 级由 5%降低到 3%。这一决定已在2011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由以上的个税发展及改革历程来看,个税改革的主要特征为个税起征点的

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计算实例

培训资料: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A表)填写案例讲解 案例一: 甲为一家五金店(个体工商户)A的业主,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是查账征收,2017年1月至4月A收入总额100万元,累计发生成本费用80万元,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万元,1月至3月累计已预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1万元。甲有听力残疾,有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并已按相关文件要求办理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甲该如何申报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解答: 收入总额=1000000(元) 成本费用=800000(元) 利润总额=1000000-800000=200000(元)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0000(元) 投资者减除费用=3500×4=1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200000-100000-14000=86000(元) 税率30% 速算扣除数9750 应纳税额=86000×30%-9750=16050(元) 减免税额=375×4=1500(元) 已预缴税额=10000(元) 应补(退)税额=16050-1500-10000=4550(元)

案例二: 甲为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的投资人,该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是查账征收,2017年1月至2月A收入总额40万元,累计发生成本费用35万元,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0元,1月累计已预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000元,甲购买了符合财税〔2015〕126号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每月支付保费200元。甲该如何申报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解答: 收入总额=400000(元) 成本费用=350000(元) 利润总额=400000-350000=50000(元) 投资者减除费用=3500×2+200×2=7400(元) 应纳税所得额=50000-7400=42600(元) 税率20% 速算扣除数3750 应纳税额=42600×20%-3750=4770(元) 已预缴税额=2000(元) 应补(退)税额=4770-2000=2770(元)

个税修改历程

个税修改历程 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涉及对个人所得征税的主要是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征。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1986年9月,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002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3年7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公布了一份名为《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财税调节政策》的报告,建议改革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适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同时对中等收入阶层采取低税率政策。 2003年10月22日,商务部提出取消征收利息税,提高个人收入所得税免征额等多项建议。 2005年初,广东财政再次对个税免征额提高进行调研,以便为中央尽快出台税改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个人所得税2005年07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08月23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免征额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历程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历程 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施行,经历了一个曲折和缓慢发展的历程。1909年清政府草拟的《所得税章程》是中国最早涉及所得税的法律文件,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所得税条例》是中国第一部所得税法规,1936年国民政府颁布《所得税暂行条例》,1943年出台《所得税法》,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所得税法诞生,并开始实施个人所得税。但由于历史政治原因,个人所得税在我国难以真正推行。直到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个人所得税才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1950年1月,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涉及对个人所得征税的主要是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征。 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税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相继开征了对外籍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国内居民征收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0年9月,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起征点确定为800元,征税对象包括中国公民和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但由于规定的免征额较高(每月或每次800元),而国内居民工资收入普遍很低,因此绝大多数国内居民不在征税范同之内。 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人调节税。

1993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实现了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三税并轨。 1994年,我国颁布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起内外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后,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了几次重大调整。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2008年10月9日起,为配合国家宏观政策调控需要,该税暂免征收)。 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1,明确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对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而解决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双重征税问题。 2002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5年8月,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初审,将个税起征点提高至1500元/月。2005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决议,个税起征点改为1600元/月,自2006年起实施。

1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附件1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 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投资者信息 姓 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国籍(地区) 纳税人识别号 被投资单位 信息 名 称 纳税人识别号 类 型 □个体工商户 □承包、承租经营单位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据实预缴) □查账征收(按上年应纳税所得额预缴)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收入总额 2 二、成本费用 3 三、利润总额 4 四、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5 五、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 6 六、投资者减除费用 7 七、应税所得率(%) 8 八、应纳税所得额 9 九、税率(%) 10 十、速算扣除数 11 十一、应纳税额(8×9-10) 12 十二、减免税额(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3 十三、已预缴税额 14 十四、应补(退)税额(11-12-13) 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代理申报机构(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月度(季度)纳税申报。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一、申报期限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应在次月(季)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如果在1年内按月或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每月或每次取得所得后的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在次月(季)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自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截至本月最后1日的时间。 (二)表内信息栏 1.投资者信息栏 填写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相关信息。 (1)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3)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4)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5)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2.被投资单位信息栏 (1)名称: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载明的被投资单位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号码。 (3)类型: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 (4)征收方式: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方式,在对应框内打“√”。采用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的,应在下划线填写具体征收方式。 (三)表内各行的填写 1.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第2行“成本费用”:填写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 3.第3行“利润总额”:填写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的利润总额。 4.第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5.第5行“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填写本栏;其他则不填。分配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填写;合伙协议未约定或不明确的,按合伙人协商决定的比例填写;协商不成的,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填写;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合伙人平均分配。 6.第6行“投资者减除费用”:填写根据实际经营期限计算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投资者本人的生计减除费用。 7.第7行“应税所得率”: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纳税的纳税人,填写税务机关确定的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按其他方式纳税的纳税人不填本行。 8.第8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下表对应的方式填写。

美英日个人所得税发展历史1

英美日个人所得税发展历史 1、个人所得税综述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与每个公民的直接经济利益紧密相连,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此税种。自从1799年在英国诞生以来,个人所得税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发展变革,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和维持宏观经济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国家税制结构中最为重要的税种,个人所得税一般占税收收入的30%-50%左右,有学者称其为经济的“自动稳定器”。日本以及其它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作为基干税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不仅承担筹集财政资金的职能,同时又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在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任务在于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如何发挥和激活个人所得税的上述双重功能,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只有当个人所得税的筹集财政资金的规模达到相当程度,使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充分发挥,进而实现促进社会公平的目标。 本文将就美国、英国、日本三个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的发展进行综述并对三个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现状进行总结,最后探讨对中国个人所得税发展的借鉴意义。 2、美国个人所得税发展 2.1、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理论发展 1861年,美国爆发南北战争,军费需求大增。为了缓解财政收入压力,国会通过了《1861年收入法案》,该法案开始对个人所得征税。所得税规定,对年总所得超过800美元部按照3%的税率征税。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标志着以消费税和关税为主体的联邦税收体系的新发展。 但是,随着内战的结束,为了顺应民众的减税要求,一方面减免了战时消费税,许多商品也不再征收消费税。1868年,联邦税收主要依赖于酒税和土豆税。另一方面,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并于1872年完全废止。 1913年10月,国会通过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该法规适用于年所得在50万美元以上的个人,最低税率为1%,最高税率为7%。在当时,美国仅有不到1%的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筹集收人功能十分有限。 2.2、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实践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为了筹措足够的军费,1916年国会通过了一项收入法案。该法案把个人所得税最低税率由1%提高到2%,最高边际税率由7%提高到15%,适用于年所得超过150万美元的个人。1917年,随着战争经费需求的增加,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在40000美元的税率提高到16%,所得在150万美元以上的,税率提高到67%。1918 年,又通过了一项新的收入法案,个人所得税税率再次提高,最低税率提高到6%,最高边际税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缴款指引

2019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缴款指引 2019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定期定额户)缴款发生变化,请关注: 1.需由自然人纳税人个人完成缴款。 2.目前提供个人三方协议和银联卡两种在线缴款模式。特别提醒,自然税收管理系统WEB端与扣缴客户端缴款模式略有不同。 3.请提前做好三方协议签订、银联卡支付等相关准备工作;尽早完成经营所得申报缴款。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端 特别提醒,WEB端申报可以在WEB端完成缴款;扣缴客户端申报后未缴款的,也可以在WEB端完成缴款。WEB端支持个人三方协议和银联卡两种在线缴款模式,同时支持在线打印电子缴款凭证至银行缴款。 一、三方协议缴税 本功能适用于已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在缴款时进行选择。 操作步骤: 1.点击【申报管理】-【已申报】-【未完成】,选择对应申报项目进行缴税,如有多条未缴款记录可点击【立即缴

税】(仅同一个税款所属机关、收款国库的申报可合并缴税); 2.支付方式选择【三方协议缴款】,点击【立即支付】; 3.确认此次缴税所使用的三方协议缴款账户,点击【确定】发起扣款请求完成缴税。

二、银联在线支付 未签订三方协议缴款的纳税人,可选择银联在线支付完成缴款。 操作步骤: 1.点击【申报管理】-【已申报】-【未完成】,选择对应申报项目进行缴税,如有多条未缴款记录可点击【立即缴税】(仅同一个税款所属机关、收款国库的申报可合并缴税); 2.支付方式选择【银联在线支付】,点击【立即支付】;

3.选择直接付款或者登录付款,发起扣款请求完成缴税。 特别提醒:怎么查询已缴税情况? 点击【申报管理】-【已申报】-【已完成】,纳税人可查看已缴税情况。

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的历史及未来改革方向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4917608402.html, 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的历史及未来改革方向作者:高翔 来源:《中国经贸》2017年第06期 【摘要】本文研究了个人所得税的发展进程以及与之相关的内容。首先概述了我国现阶 段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历史演变分成了建国前,建国后两个阶段来进行总结。之后提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进方向,即变为分类与混合相结合的税收制度等一系列改进建议,使之更加公平合理,起到税收的调节作用。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历史演进;改革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的历史 1.计划经济时代的个人所得税 在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1950年,我国出台了建国以来首个有关征税的法律制度——《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此项制度为我国颁布的首个切实可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同时也在个人所得税演进史中具有划时代意义。延续到十一届三中全会恢复工作以后,我国各项工作恢复正常,个人所得税才得到了发展。 2.改革开放后的个人所得税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市场经济不断繁荣,个人所得税制的建立提上了日程。在1980年9月中旬,全体与会者表决赞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而且在同一天对外发布并启用。1984年个人所得税制度迎来了雷厉风行的改革,主要措施有三:一是建立涉 外税收制度;二是对于国家入股公司开始整体开征所得税;三是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这次改革加速了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完善的步伐。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1986年,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并于同年起正式启用。条例规定:征税所得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纳税人一年取得的利润总和扣掉成本、费用、损失以及某些应纳税款后的余额为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税款税计税基础。遵守10级超额累进税率来求取应纳税额,税率从7%~60%依次累进。1986年9月下旬,以促进社会公平,使社会各方取得所得的差异变小为目的,国家政府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针对的征收对象主要是中国境内获得所得的居民。应纳税额部分主要包含工资、薪金收人、劳务报酬收入等8种。税率从20%~60%累计增加。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哪些优惠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哪些优惠?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对经营范围的免税,第二类是对特定人员的优惠,第三类是对特定情形的优惠。我们逐一来看: 一、经营范围优惠 “四业”所得暂不征税 四业即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无论是个人,个体工商户、还是个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4]30号;财税[2010]96号 二、特定人员优惠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三年限额免征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政策依据:财税〔2019〕21号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三年限额免征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行确定具体限额标准。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税〔2019〕22号 (三)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三年免征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00]84号 (四)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三年免征

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史

我国于1950年颁布并实行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要求对薪级报酬征收所得税。不过,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政策,其他劳务报酬也很少,因此,该“要则”一直未实行。 改革开放之后,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国居民越来越多,我国居民在外国从事经济活动和其他劳务所得也日益增多。1980年9月10日,我国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当时,该法适用于中国居民和在我国的外国居民。1986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适用于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城乡个体工商户。1986 年9月25日,国务院又颁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适用于中国公民。这样,《个人所得税法》就仅适用于在我国的外国居民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有关个人所得税的上述三个规定之间的矛盾和问题也就暴露出来了。为此,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 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1次修订,将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由6 项增加为11项。 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对这部法律进行了第2次修订,恢复了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并规定由国务院决定其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对这部法律作了第3次修正,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把起征点由1980年以来的800元调高到1600 元。这次修改,还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对这部法律作了第4 次修正,明确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对这部法律作了第5次修正,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把起征点由1 600元调高到2 000元。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对这部法律作了第6次修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

中国税收发展历史进程简介

中国税收发展历史进程简介 一、夏、商、周时期 夏朝是第一个奴隶制国家,我国历史上的税法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的。贡产生于夏朝,是夏代王室对其所属部落或平民根据若干年土地收获的平均数按一定比例征收的农产物。贡因其带有强制性,所以是具有税收萌芽的原始形式。 助产生于商代,是指借助农户的力役共同耕种公田,公田的收获全部归王室所有,实际上是一种力役之征。 彻产生于周代,每个农户耕种的土地要将一定数量的土地收获缴纳给王室。即由力役形式改为实物形式。 贡、助、彻这三者都是王室作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收获的原始的强制课征形式,从税收起源角度看,由于王室又是国家代表,因此,贡,助,彻也具有一些税收萌芽的原始形式,是我国税收产生的起源。 二、春秋战国时期 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了“初税亩”,宣布对私田按亩征税。税这个名称始于“初税亩”,是指对耕种土地征收的农产物。“初税亩”首次从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制,是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经济改革措施,同时也是税收起源的一个里程碑。 三、隋唐时期 隋及唐前期的赋税制度均是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用调制。 “租庸调”是指以人丁为基本依据和计量单位,田有租,户有调,身有庸。 唐朝中期税法最大的改革是实行“两税法”。税款分夏秋两次缴纳,故名两税。两税的内容为地税与户税的合并,也就是以户税、地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发展而为一种新的税收。 四、明清时代 明朝赋税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实行著名的“一条鞭法”,将地税与徭役合一,按田亩征纳,“计亩征银”,将繁复的赋役项目编为一条,均平了税负,简化了税制,由历代对人征税转为对物证税,由缴纳实物到缴纳货币,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清代的实行的主要税法改革是实行摊丁入亩制度。即“摊丁入地”就是丁银摊入地亩征收。地丁合一,使得土地的开垦和人口的增加达到了历史空前水平,对社会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2011年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情况 2011年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实现各项收入685亿元。其中:税收收入506.5亿元,首次突破500亿元,同比增收113.9亿元,增长29%,税收形成财政一般预算收入429.1亿元,同比增收97.6亿元,占全市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总量的66%;社会保险费收入168.7亿元,同比增收39.6亿元,增长30.7%;工会经费收入6.6亿元,同比增收1.2亿元,增长22.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2亿元,同比增收0.2亿元,增长10.3%;其他代收费及基金收入1.1亿元。 企业所得税税收知识简介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

个人所得税发展历程及改革方向探讨

现代商贸工业 2019年第17期 73 一个人所得税发展历程及改革方向探讨 冉小思 (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摘一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而贫困差距也越来 越大,两极分化严重,导致了社会分配不公平.个人所得税作为财政中的 自动稳定器 ,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 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收集相关资料和对国家最新的个税改革进行研究,介绍了个税改革的相关内容,分析个税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如何完善我国的个税改革提出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历程;改革方向 中图分类号:F 23一一一一一文献标识码:A一一一一一一d o i :10.19311/j .c n k i .1672G3198.2019.17.0341一个税的起源和在中国的产生 个人所得税最早诞生生于英国(1799年) .由于英法战争给英国政府造成了巨大的财政危机,为了摆脱经济困境,英国首相威廉 皮特于1789年设计了 三步合成捐 的新税,形成了现代所得税的雏形.表面上看来个人所得税的诞生始于战争,但实际个人所得税是社会经济和政治的产物.因此在战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个税仍得以延续和完善.经历了76年的发展与变革,所得税在1874年成为英国的一个稳定税种.随后德国二法国二美国等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为缓解因战争所带来的财政压力相继开征个税;20世纪以后,个人所得税成为世界的普遍税种.历经了200多年的发展,个人所得税日臻完善,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国作为一个具有悠久历史文化的文明古国,早 在夏朝,就有了赋税制度.司马迁说过: 自虞二夏时, 供赋备矣. 虽然当时的赋税制度没有达到一套完整的 税收体制,但每个朝代都对其尤为重视.由于近代中国实行闭关锁国政策,导致中国在政治二经济二科学技术方面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所得税法基本呈空白阶段.1840年的鸦片战争不仅打开了中国的国门,引进了资本主义经济,同时也使得所得税登上了中国税法的历史舞台.我国个人所得税最初始于1909年清政 府的?所得税章程?,但并未颁布实施.1936年, 因战争的需要,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所得税 法 ?所得税暂行条例?,推动了我国个人所得税从旧税制向新税制的演变.经历了几十年的曲折发展,终于1980年通过第五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第三次会 议决定,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个人所得税税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得以 建立. 2一我国个税的改革历程 改革开放的到来不仅改变了中国的政治二经济形势,个人所得税也进入了全面改革时期.随着经济的 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法?也不断的 修正和完善,经历了由分立到统一的过程.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颁布后,在三十多年内共对其进行了七次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1993年对? 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一次的修改,把?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二?个人收入调节 暂行条例?同?个人所得税法?合并为一个个人所得税, 简称 三税合一 .并于1994年开始施行, 这是税制改革的重要转折点. 随后1999年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将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由原来的免税项目改为征税项目. 2005年进行第三次修改,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从原来的800元调高至1600元;高收入者须自行申报纳税,代缴单位需要办理全员全额申报. 2007年6月进行第四次修改, 国务院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适用税率由原来的20%降低到5%. 2008年进行第五次修, 将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2000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改为免税项目. 2011年6月, 进行第六次修改,将工资薪金所得中的起征点调高至3500元. 2018年8月30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最新修改,新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具体内容为: 将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至每月5000元( 每年6万元);对工资薪金二劳务报酬二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等;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二继续教育支出二大病医疗支出二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3一对新税改革的分析 与以往的个税改革比较,这次新税的改革有很大 程度上的不同,是我国个税改革具有历史性的一年.(1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均月收入的提高,很明显原来的3500元的起征点跟不上经济发展的脚步,提高个税的起征点是必不可免的.起征点的上调,明显的减轻了一些中低层收入者的税负,可却没有考虑到地区差异二物价水平.在中国的大城市里,每月5000元的工资其实最多只能保障基本生活水平.个人觉得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因根据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设定不同的征税额度,才更能体现税收的公平性.(2)对于子女教育支出,每月扣除1000元.这有助于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减轻了家庭教育支出.可规定只有在校 就读可以扣减,而非在校无法扣减(如成教),这不利于 教育的公平性.设立专项扣除和反避税,使税负的分配更加公正,可对大病医疗支出的扣除力度与国外比较还是很小.(3)优化了税率结构,扩大了3%二10%二 20%低税率的级距, 三档高税率的级距不变.中国目前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发展阶段,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扩大低档税率的级距,有利于减少对中低收入者纳税,加大对高收入者纳税,这对于调节收入二缩小贫富差,促进社会公平具有一定的作用.(4) 首次实现了综合征税制度

个人所得税发展历程

个人所得税发展历程 2011年6月30日通过个税免征额提至3500元,并于2011年9月1日正式施行。 自今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3500元。依照新规,纳税人数由现在的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税务总局专家回应,3500元是指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收入,即工薪收入4545元以下不用缴个税。

新税法主要从4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工薪所得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 二是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三是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 四是个税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比现行政策延长了8天,进一步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 级距)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含 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 除数 (元) 一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二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 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 部分 10 105 三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 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 部分 20 555 四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 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 部分 25 1005 五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 的部分 30 2755 六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 的部分 35 5505 七超过80000元的部分超过57505元的部分45 13505

浅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论文)

浅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山东财经大学2013级财政税务班,学号 姓名:李晗

2016年5月1日,国家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后,国民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个人所得税改革迫在眉睫,结合所学财政税务知识,浅谈一下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自己的粗浅认识。 一、明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历程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不仅能缩小个人收入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而且在调节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速度一直较快,且其地位在不断上升。目前,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最具潜力、最有发展前途的税种之一。 回首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的30年历程,我们不难看到这一税制正在不断走向完善。在1986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至今个税法已经进行了数次修改,在其中,特别是我们非常关注的个税起征点自1980年确定为800元后历经了三次调整:2006年提高到1600元,2008年提高到2000元,2011年提高到目前的3500元。目前,我国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成为了调节公民收入的重要经济杠杆,它有效的缓解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抑制了通货膨胀,促进了社会安定团结,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正视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改革开放不断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合理, 经济成分逐渐呈现多元趋势,国家公民的收入也越来越多样化,并且收入差距明显拉大,高收入者人群不断地分散和扩大、收入来源更加多样和隐蔽。当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要求。 我认为,其局限性有: (一)以个人为征收单位存在不足。当前,我国个税以个人为征收单位与以家庭为实际支出单位之间的不一致、不同步,国人的实际收入与支出往往都是以家庭为单位,仅以个人为单位的税制,对于双收入家庭与单收入家庭会造成明显区别与不公。另外,原有的所得税制度仅仅考虑了收入端,完全依据收入大小确定不同的所得税税率,忽视了不同收入者的正当支出差异。例如:家庭需要抚养的儿童与老人数量,每个月需要支付的房屋贷款利息等。原来的所得税制度都没有作必要的考虑与扣除。 (二)分类税制显现缺陷。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即将个人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按不同的税率课税,即对纳税人的各项收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历程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历程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历程 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施行,经历了一个曲折和缓慢发展的历程。1909年清草拟的《所得税章程》是中国最早涉及所得税的法律文件,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所得税条例》是中国第一部所得税法规,1936年国民政府颁布《所得税暂行条例》,1943年出台《所得税法》,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所得税法诞生,并开始实施个人所得税。但由于历史政治原因,个人所得税在我国难以真正推行。直到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个人所得税才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1950年1月,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涉及对个人所得征税的主要是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征。 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税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相继开征了对外籍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国内居民征收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0年9月,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起征点确定为800元,征税对象包括中国公民和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但由于规定的免征额较高(每月或每次800元),而国内居民工资收入普遍很低,因此绝大多数国内居民不在征税范同之内。 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人调节税。

1993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实现了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三税并轨。 1994年,我国颁布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起内外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后,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了几次重大调整。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2008年10月9日起,为配合国家宏观政策调控需要,该税暂免征收)。 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1,明确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对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而解决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双重征税问题。 2002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5年8月,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初审,将个税起征点提高至1500元/月。2005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决议,个税起征点改为1600元/月,自2006年起实施。

2020年新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附件3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姓名: 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二、报送期限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应当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三、本表各栏填写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纳税人姓名:填写自然人纳税人姓名。 3.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二)被投资单位信息 1.名称:填写被投资单位法定名称的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被投资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征收方式 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方式,在对应框内打“√”。采用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的,应在下划线填写具体征收方式。 (四)个人所得税计算 1.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开始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从事经营以及与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第2行“成本费用”:填写本年度开始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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