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案例问题
【老会计经验】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纳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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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纳税分析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其中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所以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思路以降低税负为标准,如果增值税税负较高,可将非增值税劳务部分独立出来,缴纳营业税。
如果营业税税负较高,将销售部分独立出来缴纳增值税。
这主要取决于企业选择的组织形式和核算方式。
混合销售行为案例分析案例一:A空调安装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中央空调销售安装业务,2009年9月对外销售空调收入100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100万元。
由于其属于从事货物销售为主的企业,其发生的空调销售安装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1000/(1+17%)×17%-100=45.30万元,税负为4.53%.该公司接受税务顾问建议把销售和安装业务分离,另外成立一公司专门对于A公司的空调销售提供配套安装服务。
同样条件下,安装费单独计价为200万元,空调销售价款800万元,则此时A公司应当缴纳增值税800/(1+17%)
×17%-100=16.24万元,安装公司应当缴纳营业税200×3%=6万元,合计税金22.24万元,税负为2.22%.混合销售的分离可以改变实际税负,但前提条件是能够满足销售经营的需要且合同设。
案例-税收筹划-案例解答
套装销售〔2〕为了进一步扩大销售,信义公司采取多样化生产销售策略,生产粮食白酒与药酒组成的礼品套装进行销售。
2010年6月,该厂对外销售700套套装酒,单价100元/套,其中粮食白酒、药酒各1瓶,均为1斤装〔假设单独销售,粮食白酒30元/瓶,药酒70元/ 瓶〕。
假设此包装属于简易包装,包装费可以忽略不计,那么该企业对此销售行为应当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粮食白酒的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 斤;药酒的比例税率为10%,无定额税率〕答案:分析:多数公司的惯常做法是将产品包装好后直接销售。
在这一销售模式中,根据“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最高税率征税”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药酒不仅按20%的高税率从价计税,还要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
这样,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消费税=100×700×20%+700×1×2×0.5=14700〔元〕如果企业采取“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进行,将上述粮食白酒和药酒分品种销售给零售商,然后再由零售商包装成套装消费品后对外销售。
在这种情况下,药酒不仅只需要按10%的比例税率从价计税,而且不必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
这样,企业应纳税额为消费税=〔30×20%+70×10%+0.5〕×700=9450〔元〕通过比较,“先销售后包装”比“先包装后销售”节税5250元。
委托加工〔酒〕——消费税A酒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粮食加工成散装白酒,协议规定加工费50万元;加工的白酒〔50万千克〕运回A厂后如果继续加工成瓶装白酒,还得支付成本费用25万元。
该批白酒的售价〔不含税〕为500万元,出售数量为50万千克。
粮食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定额税0.5元/500克〔暂不考虑增值税,要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请按以下三种情形计算A厂的税后利润,并作比较。
混合销售案例问题
销售建筑材料(例如钢结构企业、门窗加工)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是需要分开签销售合同与建筑服务合同还是可在一份合同中注明,以作为兼营区分依据未分别注明的从高适用还是按对方主营业务划分或按合同总价值占比划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因此对于上述情形,应要求纳税人对销售货物部分和建筑安装部分进行分开核算,可在同一合同中分别注明即可,不需签订多份合同,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36号文规定,试点前已缴纳营业税的房地产项目,试
点后发生退款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但实际工作中可能此类业务跨期较长且无法一一对应某笔营业款的单独的地税完税凭证,有的交楼时实测面积差产生退差款,此类退款业务如何办理在实际办理过程中是否开具国税红字发票届时地税机关已无营业税管理部门,国税是否有对应处置衔接部门?
答:根据闽国税公告2016年第9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已开具营业税
发票,2016年5月1日后发生销售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红字发票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不得抵减当期增值税应税收入。
兼营业务与混合销售业务的案例解析
款项1,130,000元(含税收入),其中:电费800,000元,服务330,000 元,请问甲公司如何开票?缴纳多少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 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13%或6%)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 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 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 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 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那么,这种充电桩的业务,是属于兼营业务,还是混合销售业务? 参考各地税务机关的回复
1、湖北税务局的回复:使用充电桩为汽车提供充电服务,我们认 为实际上属于企业的售电行为,应当按照销售电力产品来缴纳增值税, 2019年4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3%。
2、贵州税务局回复:新能源充电站充电服务,是属于企业的销售 电力行为,应当按照销售电力产品业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 的税率为13%。
那么,大部分税务局的回复都是以混合销售为准的,也有地方反映, 有的当地税务局也可以按照兼营业务来开具发票的,所以建议与当地税 务局提前沟通,看这个业务到底是属于混合销售业务,还是兼营业务。 以当地税务局的回复为准。
【案例】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第一季度,充电服务收取款项 1,130,000元(含税收入),其中:电费800,000元,服务费330,000元, 请问甲公司如何开票?缴纳多少增值税? 假设此案例中,适用于混合销售的业务,那么甲公司开具税目为* 供电*充电桩充电,税率为13%的发票。 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130,000/(1+13%)*13%=130,000(元)
会计经验:拼盘式组合销售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拼盘式组合销售税务筹划案例分析拼盘式组合销售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为了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许多企业将不同的产品组合在一起形成拼盘式组合销售。
产品在哪个环节进行组合为好呢?本文以卷烟组合销售为例,结合税收政策比较分析如下。
一、卷烟生产环节 甲中烟工业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生产A卷烟和B卷烟,A卷烟不含税调拨价每条100元,B卷烟不含税调拨价每条50元。
甲公司针对所在地为旅游城市,流动人口较多的现状,制定了拼盘式组合销售营销方案,即将A、B两种卷烟组合放在一个条盒内销售,预计该方案2015年可增加销量1000箱(250000条),组合包装条盒单价每个2元,每标准箱250条。
暂定本文举例中各卷烟企业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率为25%,城建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为2%,外购宣传促销品均取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卷烟零售户为实行定期定额缴税方式的小规模纳税人。
暂不考虑卷烟组合包装所需人工费用。
甲公司拼盘式组合销售有两种方案可选,方案一甲公司直接组合;方案二甲公司将条盒作为宣传促销品提供给零售户,由零售户组盒后销售。
甲公司预计2015年组合销售卷烟1000箱,其中,A卷烟500箱销售额为500x250x100=12500000元,B卷烟500箱销售额为500x250x50=6250000元, 卷烟消费税差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9]84号)文件规定,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
即,按调拨价格销售,A卷烟适用消费税率56%、B卷烟适用消费税率36%.但方案一将不同卷烟组合成套销售,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文库精选】如何分清楚混合销售及兼营行为?
【文库精选】如何分清楚混合销售及兼营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的特殊政策1、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货代业务,只要签订运输合同、承担运输责任,按照运输服务10%申报,不按代理服务6%申报。
】2、维护保养服务,既有检测服务、维修劳务,又有配件销售,是混合销售,按“其他现代服务”6%征税。
3、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3%的计税方法计税。
一、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在混合销售行为中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数个行为之间属于一种从属关系。
比如你去商场买了个电视,商店负责送货上门。
这里,商场既提供了销售电器的行为,又提供了送货上门这种物流辅助服务。
这里,不论这个服务是收费还是免费,但这确实是一项销售行为,涉及到了“货物+服务”。
所以它是一项混合销售行为。
判断混合销售行为需要把握住的原则是,货物和服务是有内在关联性的,因为你买电器了,我才提供送货的服务,这就是一项销售行为。
如果商场就有一个送货门市部,无论是否在本商场买货,只要出运费,都提供送货服务,这种情况就是兼营行为了。
案例一:电梯销售之混合销售:案例某电梯销售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电梯销售,兼营电梯安装。
销售一批电梯总价880万元,其中电梯销售660万元(购进600万元),安装费用220万元。
电梯公司将销售和安装放在一个合同里,一起核算,属于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是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分析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及筹划案例:甲公司主营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兼营铝合金门窗安装业务。
201×年3月,销售给乙公司铝合金门窗取得产品销售收入23400元,同时取得为乙公司安装所销售门窗的劳务收入7020元。
201×年4月上旬,销售给丙公司铝合金门窗取得产品销售收入11700元(本次未提供安装劳务)。
同月下旬,甲公司又为丙公司安装丙公司自行购买的铝合金门窗,取得劳务收入5550元。
以上收入均含税,均通过银行收取,且销售与安装铝合金门窗的收入能分开核算。
请问甲公司应如何计缴3月和4月的增值税?解析:本案例表面上的问题是甲公司在3月和4月分别收取的销售产品及劳务收入应该如何纳税,但主要问题实际上是为了弄清楚甲公司这俩月分别提供的安装劳务的属性,即对提供的安装劳务究竟应该定性为混合经营还是兼营行为,在弄清楚该问题后,才能正确判断对甲公司收取的这两笔劳务收入究竟是按照销售货物还是按照销售劳务纳税。
两笔销售业务应纳税情况及会计分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对混合销售所下的定义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对照该定义,3月份的两笔销售业务具备了该定义的全部特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尽管销售铝合金门窗属于销售货物,单独提供门窗安装劳务属于销售服务中的建筑安装服务,但甲公司该月销售铝合金门窗及同时提供的安装劳务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且两项销售行为从逻辑上有着紧密的从属关系。
二是甲公司销售铝合金门窗并同时提供安装劳务两项销售行为的对象系同一销售对象乙公司,且销售款项均向乙公司收取。
所以,甲公司3月份销售铝合金门窗给乙公司并同时提供的安装劳务应该定性为混合销售。
但是,由于甲公司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所以,应该按照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单位销售货物的适应税率一并计缴17%的增值税。
应纳税收入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收到的销售总收入为30420元(23400+7020)。
利用混合销售避税筹划案例
利用混合销售避税筹划案例混合销售是一种通过组合不同产品或服务销售来实现税务筹划的方法。
通过巧妙地设计销售方案,企业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负担。
本文将以一个案例来说明如何利用混合销售来进行避税筹划。
我们以一家虚拟科技公司为例,该公司主要销售电子产品和软件服务。
该公司在一次税务审计中发现,其销售额与税务负担之间存在显著差异。
为了减少税务负担,该公司决定利用混合销售来进行避税筹划。
首先,该公司决定将电子产品和软件服务进行捆绑销售。
以往,该公司是通过分开销售电子产品和软件服务来计算税款。
通过捆绑销售,该公司可以将两者合并为一个产品,并采用更低的税率计算。
此举既可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也可以降低税务负担。
其次,该公司决定根据不同地区的税率进行定价。
不同地区的税率可能存在差异,通过合理利用这一差异,企业可以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减少税款。
该公司将电子产品和软件服务在不同地区的价格进行调整,以最优的方式分配销售额,从而达到降低税务负担的目的。
此外,该公司还采用了云服务的方式来进行销售。
云服务是一种将软件和存储空间等资源通过互联网提供给客户的方式。
通过将软件服务以云服务的形式提供,该公司可以将软件销售视为一种服务,而不是实体产品的销售。
这样一来,可以有效地减少对实体产品的税务负担。
另外,通过采用跨境销售的方式,该公司可以将一部分销售额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地区,从而减少税务负担。
虚拟科技公司可以与国外的分支机构或合作伙伴进行合作,将部分销售额转移到国外进行结算。
同时,还可以利用国际税收协定和双重征税协定等相关政策来降低税务负担。
此外,该公司还采用了以租代购的方式来进行销售。
客户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使用电子产品和软件服务,而不是直接购买。
这种方式可以将销售视为服务提供,从而降低税率。
同时,对于客户来说,租赁方式也更加灵活和经济实惠。
最后,该公司还利用了营销策略来进行税务筹划。
通过推出促销活动、折扣和优惠等方式,该公司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户。
【老会计经验】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案例
【老会计经验】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案例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
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
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某建筑材料公司,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对外承接安装工程作业。
假定该公司某年度混合销售行为较多,当年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额为200万元,购进项目金额为180万元,增值税税率和进项税率均为17%,取得施工收入180万元,营业税税率3%,那么该公司如何进行税收筹划?该公司实际增值率=(200-180)/200×100%=10%,而D(注:D为增值率,增值率=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00%)=3%/17%×100%=17.6%公司实际增值率<D,选择缴纳增值税合算,可以节税:(200+180)×3%-(200×17%-180×17%)=8(万元)。
反之,如果该公司实际增值率大于D,则就选择缴纳营业税,设法使营业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
上述是企业可以通过变更“经营主业”来选择税负较轻的税种。
但在实际业务中,有些企业却不能轻易地变更经营主业,这就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来调整经营范围或核算方式,规避增值税的缴纳。
立新锅炉生产厂有职工280人,每年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万元,其中安装、调试收入为600万元。
该厂除生产车间外,还设有锅炉设计室负责锅炉设计及建安设计工作,每年设计费为2200万元。
另外,该厂下设6个全资子公司,其中有立新建安公司、立新运输公司等,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厂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技巧——案例分析
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技巧——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例1]某建筑材料商店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兼营对外承接安装、装饰工程作业。
该商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本月对外发生一笔混合销售业务,销售建筑材料并代客户安装,这批建筑材料的购入价是100万元,该商店以115万元的价格销售并代为安装,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营业税税率为3%)?企业实际增值率=(115-100)÷115×100%=13.04%而D=3%÷17%×100%=17.6% (注:D为营业税率与增值税率之比;参见上一节的原理分析部分),企业实际增值率小于D,选择缴纳增值税合算,可以节税0.9万元[115×3%-(115×17%-100×17%)〕。
也就是企业应当设法使货物的销售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
[案例2]某建筑公司主营建筑工程施工业务,同时也兼营建筑材料的批发。
当年承接某单位的办公大楼建造工程,双方议定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合并定价,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
工程完工后,建筑公司在施工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按市场价折算为1 000万元,但该公司实际进价为800万元,工程建筑施工费为200万元。
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营业税税率为3%)?建筑材料销售的实际增值率=(1000-800)÷1 000×100%=20%D=3%÷17%×100%=17.6%企业实际增值率大于D,应当筹划缴纳营业税。
即要使该公司当年总的营业额中应税劳务占50%以上,这样可以节税32万元[(1200×17%一800×17%)一1200×3%〕。
[案例3]某建筑装潢公司销售建筑材料,并代顾客装潢。
2000年11月,该公司承包的某项装潢工程总收入为120万元,为装潢购进材料为100万元(含17%增值税),销售建筑材料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畅,装潢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
企业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企业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往往同时进行,充分运用税收政策进行筹划,就能使企业达到合法降低税负的目的。
对于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税务处理,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对于营业税的兼营行为,税法规定,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案例1:变混合销售为兼营行为某钢结构生产企业销售钢结构的同时为客户进行安装,假设总价为10000万元(不含税),其中钢结构价值8000万元、安装费2000万元。
如果企业签订的是购销合同,则上述业务属于典型的增值税混合销售业务。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17%=1700(万元)应纳城建税=1700×7%=119(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700×3%=51(万元)实际税负率=(1700+119+51)÷11700×100%=15.98%如果企业改变合同签订方式,改为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不含税),与客户签订安装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
则应纳税额为:增值税销项税额=8000×17%=1360(万元)。
应纳营业税=2000×3%=60应纳城建税=(1360+60)×7%=99.4(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360+60)×3%=42.6(万元)实际税负率=(1360+60+99.4+42.6)÷(9360+2000)×100%=13.75%税负率相差2.23%,如果考虑企业所得税的话,税负率相差将更大。
建筑业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案例
建筑业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案例近年来,中国建筑业蓬勃发展,企业竞争日趋激烈。
在这一背景下,如何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降低企业纳税负担,提高盈利能力,成为建筑企业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
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方案是一种常见的操作手段,旨在通过合理的市场定价策略,实现合法减税和规避税收风险。
本文将探讨一个建筑业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案例,并分析其可行性和效果。
案例背景:A建筑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成立多年来一直在不同建筑项目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口碑。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企业面临着较高的成本和压力。
为了提高盈利能力,该公司考虑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来降低税负。
案例分析:一、混合销售的核心概念混合销售是指将商品和服务进行组合销售的一种方式。
在建筑业中,混合销售主要体现在以合同工程形式销售建筑服务,同时也向客户提供一定比例的建筑材料。
通过控制可变价格和固定价格之间的比例,企业可以合理调整销售结构,达到减税的目的。
二、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优势1. 合法减税:通过调整销售结构,合理安排比例,可以将一部分应纳税额转变为可抵扣或适用低税率的建筑材料销售,从而合法减少税负。
2. 规避税收风险:混合销售可避免企业过分依赖合同工程销售,降低了可能面临的税务稽查风险。
3. 提升竞争力:通过混合销售,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提供更具竞争力的价格和方案,吸引更多客户合作。
三、具体操作方案针对A建筑公司的情况,可以制定以下混合销售方案:1. 合同工程价格调整:根据实际市场需求,将合同工程的定价适当下调,确保在盈利的同时,合理控制应纳税所得额。
2. 增加建材销售比例:适当提高向客户提供建材的比例,例如在合同工程中增加材料的占比,以增加建材销售收入。
3. 区分材料销售和劳务费用:在企业内部建立明确的材料销售和劳务费用核算,准确计算应纳税项目,避免税务机关对销售方式的质疑。
四、方案可行性和效果评估根据该案例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混合销售纳税筹划方案具有以下可行性和效果:1. 减税效果:通过降低合同工程定价,并增加建材销售比例,合理计算纳税项目,可以达到减税的效果,降低企业纳税负担。
一张流程图和5个案例教你如何判断兼营、混合销售业务
一张流程图和5个案例教你如何判断兼营、混合销售业务兼营业务和混合销售业务也许是营改增争议最大、各地处理最不一致之处。
连财本着贵在参与的精神,也来趟一下这个浑水,用一张流程图和5个小案例来说一说兼营与混合销售。
文件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如下两条: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一、兼营、混合销售判断流程图及判断步骤说明根据上述文件,画出如下流程(见图)。
判断步骤说明:1、纳税人发生了销售应税行为;2、该销售行为是否为一项?即一笔经济业务、一个合同标的、一个合同价格。
3、不是同一项经济业务;同时存在可以分开的不同应税行为,确认为兼营。
业务是否分开核算?4、是分开核算,根据不同应税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
5、未分开核算,从高适用应税行为税率。
6、承接第2步,是同一项销售行为。
判断该销售中是否同时存在销售货物又有应税服务?7、否,按相应应税行为适用相应的税率或征收率。
8、是。
可以确认为混合销售。
纳税人是否为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或为主)?9、是,该应税行为适用销售货物相关税率或征收率;10、否,该税行为适用销售服务相关税率或征收率。
二、流程图应用案例例1:某酒店A向客户提供住宿服务,每间房每天价格为300元,其中包含免费赠送的矿泉水两瓶;另外客户晚上消费了一盒标价为10元的方便面。
按照上述流程来加以判断:1、提供住宿服务显然发生了应税行为;2、销售行为不只一项,既包含了住宿300元,也有销售10元方便面;3、因不是同一项,确认为兼营。
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的营业税避税筹划案例
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的营业税避税筹划案例在如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需要精确掌握各种税务筹划技巧来降低税负,提高盈利能力。
兼营销售与混合销售是一种常见的营业税避税策略,企业可以通过灵活利用这两种销售方式,合理规避营业税,优化财务状况。
本文将通过分析典型案例,介绍如何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实现营业税避税,提供一些建议和思路。
案例一:兼营销售筹划某家专门从事家具制造的企业(企业A)在销售家具的同时,开展了家居配饰的销售业务。
由于国家税务政策对于家具和家居配饰的税率并不相同,企业A可以利用兼营销售的方式有效降低营业税负。
首先,企业A可以将家居配饰的销售单独成立一个子公司(企业B),将家具销售业务纳入企业A。
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家居配饰属于低税率项目,而家具属于高税率项目。
通过这种方式,企业A可以将高税率的家具销售转移到企业B,从而减少了营业税负。
其次,企业A可以通过优化进销存管理,实现兼营销售筹划。
企业A可以根据家具和家居配饰的销售比例,灵活调整采购和库存结构。
通过合理规划进货和销售计划,将家具和家居配饰的销售比例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从而有效避免高额的营业税。
案例二:混合销售筹划某家餐饮连锁企业(企业C)在进行销售时,既提供堂食服务,又提供外卖服务。
由于堂食和外卖服务的购买者消费形式不同,企业C可以通过混合销售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优化税收负担。
首先,企业C可以将堂食和外卖服务分开计算营业额,并分别申报税金。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外卖服务的税率往往较低,而堂食服务的税率相对较高。
通过将两种服务分开计算,企业C可以合理调整销售结构,将高税率的堂食服务转移到低税率的外卖服务中,从而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
其次,企业C还可以通过菜品的定价策略进行混合销售筹划。
利用菜品定价的差异,企业C可以将高税率的菜品定价适当降低,吸引更多消费者选择外卖服务。
同时,对于低税率的菜品,企业C可以合理提高定价,降低税负。
通过这种巧妙的菜品定价策略,企业C可以实现最优化的税收分配,降低总体营业税负。
一个合同混合销售行为
案例:某公司销售一套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
合同中只注明了设备价款,未明确安装费用。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该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分析:1. 税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具体操作如下:(1)货物销售额:以合同约定的设备价款为依据,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
(2)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以合同约定的安装费用为依据,按适用税率计算营业税。
2. 合同签订为了规范合同混合销售行为,建议在合同中明确以下内容:(1)货物名称、型号、数量、单价、总价等。
(2)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内容、标准、数量、单价、总价等。
(3)付款方式、时间、地点等。
(4)货物交付、安装调试的时间、地点、验收标准等。
(5)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3. 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合同混合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如下:(1)货物销售:在发出货物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2)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在提供劳务时,借记“劳务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3)安装完成,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品”、“劳务成本”科目。
4. 注意事项(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注意核对合同约定内容,确保双方权益。
(2)在税务申报时,应按照规定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以免产生税务风险。
(3)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
总之,合同混合销售行为在税务处理、合同签订、会计处理等方面均有严格规定。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规经营。
搭售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商家为吸引消费者,提高销售额,纷纷采取各种促销手段。
其中,搭售行为作为一种常见的促销手段,备受消费者关注。
搭售,是指商家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商品或服务捆绑在一起销售的行为。
然而,搭售行为在提高销售额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尤其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本文以某航空公司强制搭售服务费案为例,探讨搭售行为的法律规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消费者在预订某航空公司航班时,发现除了机票价格外,还需额外支付150元的服务费。
消费者认为,航空公司强制搭售服务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经调查,某航空公司承认强制搭售服务费的行为,并表示将整改。
但消费者协会认为,某航空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遂要求航空公司退还服务费并公开道歉。
三、法律分析1. 搭售行为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有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搭售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从法律角度来看,搭售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但是,如果搭售行为违背了消费者的真实意愿,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某航空公司强制搭售服务费,未征得消费者同意,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因此其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2.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某航空公司的搭售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以下权益:(1)知情权: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包括价格、质量、性能等。
某航空公司未向消费者明示服务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
某航空公司强制搭售服务费,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混合销售业务计算题
混合销售业务计算题
销售建筑材料(例如钢结构企业、门窗加工)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是需要分开签销售合同与建筑服务合同还是可在一份合同中注明,以作为兼营区分依据未分别注明的从高适用还是按对方主营业务划分
或按合同总价值占比划分?
签: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
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混合销售纳税案
混合销售纳税案案件来源:《中国税务报》。
【案情介绍】豫祥建安公司是登封市一家专门从事电气设备安装的施工企业,公司每年的安装收入都在100万元以上。
2002年3月,该公司设立了一个非独立核算的安装材料销售门市部。
几年来,门市部的材料销售收入每年约3万元~5万元。
在申报纳税时,安装施工收入都是向地税局申报缴纳营业税,而门市部销售的安装材料收入都是向国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4%)。
2003年4月,该公司与市供电局签订了一份安装500只电表的合同,电表及辅助材料的成本为14万元,均由该公司提供,供电局按每只电表400元的价格支付材料费和安装费。
该份合同于2003年6月份履行完毕(款也全部收到)。
但该公司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它们的理由是:为供电局安装500只电表的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并且材料收入占总收入的50%以上,因此不应申报缴纳营业税。
【法律问题】1该公司为市供电局安装电表的业务是否为混合销售行为?2该公司为市供电局安装电表的业务应缴什么税?【法律分析和结论】本案涉及的主要是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及其纳税种类问题。
首先,该公司为市供电局安装电表的业务算不算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第1款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那么,什么叫“非应税劳务”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第3款的规定,对增值税来说,“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而该公司为供电局提供的安装劳务则是《营业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应缴纳营业税的劳务。
因此,该公司在为供电局提供货物(电表及辅助材料)的同时,又提供安装劳务的行为,属于税法所指的“混合销售行为”。
其次,该公司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该缴什么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第1款和第4款的规定,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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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建筑材料(例如钢结构企业、门窗加工)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是需要分开签销售合同与建筑服务合同还是可在一份合同中注明,以作为兼营区分依据未分别注明的从高适用还是按对方主营业务划分或按合同总
价值占比划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
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因此对于上述情形,应要求纳税人对销售货物部分和建筑安装部分进行分开核算,可在同一合同中分别注明即可,不需签订多份合同,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36号文规定,试点前已缴纳营业税的房地产项目,试点后发生退款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但实际工作中可能此类业务跨期较长且无法
一一对应某笔营业款的单独的地税完税凭证,有的交楼时实测面积差产生退差款,此类退款业务如何办理在实际办理过程中是否开具国税红字发票届时地税机关已无营业税管理部门,国税是否有对应处置衔接部门?
答:根据闽国税公告2016年第9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已开具营业税发票,2016年5月1日后发生销售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红字发票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不得抵减当期增值税应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