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案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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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建筑材料(例如钢结构企业、门窗加工)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是需要分开签销售合同与建筑服务合同还是可在一份合同中注明,以作为兼营区分依据未分别注明的从高适用还是按对方主营业务划分或按合同总
价值占比划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
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因此对于上述情形,应要求纳税人对销售货物部分和建筑安装部分进行分开核算,可在同一合同中分别注明即可,不需签订多份合同,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36号文规定,试点前已缴纳营业税的房地产项目,试点后发生退款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但实际工作中可能此类业务跨期较长且无法
一一对应某笔营业款的单独的地税完税凭证,有的交楼时实测面积差产生退差款,此类退款业务如何办理在实际办理过程中是否开具国税红字发票届时地税机关已无营业税管理部门,国税是否有对应处置衔接部门?
答:根据闽国税公告2016年第9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已开具营业税发票,2016年5月1日后发生销售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红字发票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不得抵减当期增值税应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