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_私力救济2011
【重要知识点】司考民诉法关于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的区分
【重要知识点】司考民诉法关于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的区分相信很多考生都想知道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如何区分,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考民诉法关于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的区分的内容,供大家复习参考。
【问题】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的区分。
【回复】公力救济: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之时,权利人行使诉讼权,诉请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措施。
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公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在能够援用公力救济保护民事权利的场合,则排除适用私立救济。
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我国在通过公力救济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同时,还赋予民事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自己的一定行为来维护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这种权利称为自助权或自卫权。
但这种私力救济被严格限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也就是指请求权人来不及请求官方机构援助,而且如果不即时处理则其请求权无法行使或行使确有困难时,可以出于自助或自卫的目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也可以这样理解,以公力救济为原则,私力救济为例外,只有在公力无法救济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私力救济,也就是说,私力救济是公力救济的补充。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私力救济之民事自助行为
要 是 基 于 以下 考 虑 : 在 我 国 公 民 文 化 素 质 不 高 , 即 法 律 意 识 淡 薄 的 情 况 下 , 权 纠 纷 已 不 少 见 , 果 侵 如
、
自助行 为的含义
等 自救 行 为 的 作 用 是 保 护 权 利 的 存 在 , 自助 行 为 则 是保 护权 利 的实 现 , 公 民和法 人保 证其 请求 权得 是 以实现 的有 效措施 。因此 , 自助 行 为 应 成 为 我 国 民 事权 利保 障 制 度 中 的一 项 不 可 或 缺 的重 要 内容 。 在 情 况 紧 迫 且 来 不 及 请 求 公 力 救 济 的 情 况 下 , 有 只
卫 或 自助 行 为 救 济 被 侵 害 的 民 事 权 利 。 自卫 行
使 命 。 法 律 救 济 包 括 公 力 救 济 和 私 力 救 济 , 两 种 这
保 护 方 法 , 其 进 化 过 程 而 言 是 私 力 救 济 发 生 在 就
行 政 救 济 , 中 最 重 要 的 形 式 是 民 事 诉 讼 J 由 此 其 。
可见 , 自助 行 为 属 于 私 力 救 济 的 一 种 形 式 。
允 许 采 取 自助 行 为 , 能 使 权 利 人 请 求 义 务 人 履 行 才 义 务 的权 利 得 到 切 实 的 保 护 , 而 避 免 或 减 轻 自 己 从
我 国 民法学 界一 般认 为 , 事权 利 的保护 方法 民 包括 私 力救济 和公 力 救 济 。私 力 救 济 指 权 利 主体 在 法 律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 靠 自身 的 力 量 通 过 实 施 自 依
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依自身实力通过实施自卫或自助行为救济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自卫行为分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权利而对义务人财产进行扣押或对其人身进行拘束的行为,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请求权而允许采取的私力救济方式。
自助行为虽然具有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简便、快捷、减少环节和担负起对公权力补救功能的作用。
然而,如把握不得当会给整个社会秩序及他人的权益带来损害,现代社会以公力救济为普遍,原则上不允许私力救济,仅在来不及采取公力救济措施的特别情况下,例外的肯认私力救济。
但在市场繁荣、人际交往频繁的现实生活中私力救济同样不可或缺,但是私力救济行为时常会转化为侵权行为,为此对自助行为有必要进行界定,明确定位正当的私力救济的限度,使私力救济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作用首先私力救济的正当性应当从“度”上把握,即自力救济是否逾越了必要的保护自己权利的度。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逾越必要的度都会转化为侵权行为。
如在已经阻止对方对自己的人身伤害后,继续对对方进行伤害和报复,就够成对对方人身权利的侵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超过必要程度的自助行为也构成侵权。
其次自力救济行为的手段是否涉及不法。
如一户村民用砖头石块阻挡邻居通行的道路,邻居进行报复在该户村民的屋外房角挖大坑造成房屋倒塌就属于自助行为手段不法的侵权行为。
又如商场超市对偷拿其商品的顾客非法拘禁等。
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
也是判定私力救济正当性的重要条件之一。
过失并非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如《民法通则》规定的部分特殊侵权行为,但却是侵权行为与私力救济的区别所在。
有过失的私立救济必转化为侵权行为,无过失的私力救济则不构成侵权。
最后当事人进行私力救济前是否及时主动寻求公力救济。
当事人在采取私力救济后如果在合理时间内不能与对方和解解决纠纷,应及时寻求公力救济,否则自助行为就会转化为侵权行为对对方造成的损失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我认为,正当性标准可参照密尔《论自由》一书核心的自由原则或伤害原则:一是个人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利害,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不必向社会负责;他人对此不得干涉,至多可忠告、规劝或避而不理;二是只有当个人行为危害他人利益时,个人应接受社会或法律惩罚。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保护民事权利的措施,按照性质能够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1.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又称国家保护,指权利人通过法定程序请求国家对其权利实行保护。
2.私力救济。
所谓私力救济,又称自我保护,指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自我保护措施,自行救济受侵害的权利。
现代社会,权利侵害以公力救济为原则,各国民法均规定,民事主体可在一定限度内实行私力救济,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自卫行为。
自卫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使自己或他人的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自卫或躲避措施,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免受正在实行的不法侵害,对侵权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①必须是针对不法的侵害行为而实施,对合法行为,不能防卫。
②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在实行中的。
正在实行中的不法侵害,是指已经开始的,或者正在实施而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行为。
如果这种行为纯属想像或推测,或者是已经终止的,则当事人不存有防卫问题。
③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实行防卫。
④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防卫过当要承担相对应的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免受正在发生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以损害较小的利益来保全较大的利益,因而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是:①必须有危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危险存有。
②危险必须是紧迫的,现实的。
③避险行为是不得已的,是惟一可能采取的方法。
④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也即避险造成的损失理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失。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自行采取的保全措施。
自助行为主要在于保护债权,如留置权。
私力救济案例
私力救济案例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纠纷,有些问题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也可以通过私力救济来解决问题。
私力救济是指在法律程序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力量来寻求解决办法。
下面,我将通过一些实际案例来说明私力救济的应用和效果。
案例一,邻居纠纷。
小张和他的邻居小王因为院子里的一颗大树发生了纠纷。
树的树根扩展到了小张家的地盘上,导致小张家的地基出现了问题。
小张找到了小王,希望他能够协助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小王却置之不理。
在法律程序无法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小张决定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
他找来了专业的园林工人,通过合理的方式将树根修剪,并在树根周围做了一些防护措施,最终解决了这个问题。
案例二,合同纠纷。
小李和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但是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公司的施工质量和进度都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小李多次找到装修公司协商解决问题,但是都没有得到有效的回应。
在这种情况下,小李选择了私力救济。
他找来了专业的装修工人,对已经施工的部分进行了整改,并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了装修工程。
最终,小李通过私力救济成功解决了合同纠纷。
案例三,消费者权益保护。
小王购买了一台电器,但是在保修期内出现了质量问题。
他多次找到商家要求退货或维修,但是商家却一直拖延不给予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小王选择了私力救济。
他通过法律渠道了解到了自己的权益,并且找到了相关的消费者维权组织,最终成功通过私力救济获得了合理的赔偿和解决方案。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私力救济在一些情况下是非常有效的。
当法律程序无法解决问题时,我们可以通过私力救济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但是在使用私力救济的过程中,我们也需要注意合理合法,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希望大家在遇到问题时,能够理性对待,选择合适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浅谈自力救济
250作者简介:胡秀颖(1988— ),女,汉族,黑龙江阿城人,硕士。
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概念分析第一,私力救济,是指非经国家公权力机关对权利进行救济的方式,自然其中只有对侵权行为的救济才能属于自力救济,此为第一点。
既然自力救济位于私力救济的体系之中,又在公力救济所不及的范围内,所以其对权利的保护更为全面与适当。
其具体表现在:已经收到侵害的法益是现实存在的,并且恰恰与正当防卫区别在侵害是刚刚结束或者已经完成,亦即没有时间限制;第二,自力救济所保护的权益在程序上无法及时得到救济或者无法通过国家机关还原权益的基本形态;第三,自力救济行为需具有手段相当性与紧急性;第四,在司法实践上,自力救济的应用上有两种情况:其一,对财产的保护,即当侵犯的客体或保护的标的是财产时,我们对其进行自力救济的行为,此种行为比较多见,是自力救济中较为多见的情况,例如在盗窃犯罪中,被盗窃人在盗窃人离开作案场地后再夺回自己财物的行为,或者以暴力方式实现债权的行为。
其二,对人身的自救,即当保护的或者被侵犯的客体是人身时,通过道具对对方进行人身束缚、损害等外观上损害不法损害人的人身的行为,但是其目的是恢复或保全自己被侵害的权利的行为。
行为一般体现为侵害施害人的人身权利、限制施害人的人身自由,此类行为,在行为模式上符合某些犯罪构成。
但这种自力救济比前一种自力救济相比较少,因为是对人身权利实施侵害,人身权利不容许轻易侵犯,因而要求更为严谨,所以那些伤害、杀害侵害人的行为,其目的已经变为报复行为,所以不能构成自力救济。
二、自力救济的构成要件通过以上对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大致的抽出以下几个共同点,即构成要件:(一)前提:权利已经受损害且能够通过自力还原自力救济所保护的法益首先应当是自己的合法的,且已经受损的行为,所以,当我们的权益受到非法的侵害并且持续性存在的前提下,我们才能进行自力救济,在此须把握如下几点内容:第一,权利的形态,即自力救济的权利是何种形态。
私力保护
题目: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问题摘要:“没有救济没有权利”。
救济不仅是当实体权利发生纠纷时为实体权利提供解决纠纷或冲突的途径,而且使实体权利的合法实现或使实体义务的普遍履行成为可能。
私力救济是人类最原始的救济方式,伴随着权利的冲突而出现。
国家产生后,公权力机关诞生,基于国家统治管理的需要,基于原始私力救济之血腥、同态复仇的一面,对民事权利私力救济以严格的限制,甚至一度以公力救济取代之。
但如今,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再次兴起,并在现实社会的纠纷解决中扮演重要角色,被人形象地喻为“否定之否定”规律的作用结果。
关键词: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内涵、前提、分类、意义正文: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得为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基本可划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
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权利,是为了满足当事人的利益需要的。
只有实现权利,才能满足当事人的利益需要。
但在实现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侵犯民事主体权利的现象。
当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民事主体可以寻求公力救济,当然也可以进行私力救济。
在此,我们主要对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问题进行讨论。
追溯古代及中世纪以私力救济为主要原则,如古代国家,在人身权的救济方面曾允许同态复仇,在债权的救济方面曾允许债权人私自关押债务人,将债务人沦为奴隶。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最初阶段,实行“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私力救济方式,社会充满了暴力和血腥,秩序一片混乱。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为了维护剥削阶级的利益,赋予私有财产的所有人和债权人处置私有财产的侵权人和债务人财产、人身方面非常广泛的效力,其权利救济的私力性体现得更加宽泛和突出。
从历史上看,司法从取代私力救济到裁决纠纷,并发展到执行法律,本身是制度演化和文明发展的结果。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文明化程度越来越高,权利的救济,其总的发展趋势,是随着国家职能的加强,国家机构设置的完善,人类社会由野蛮向文明,公力救济日益取代私力救济,私力救济越来越受到限制。
论私力救济
危险并不是来 自公 民个 人行 为的不法 , 而是来 自公 权 力 的滥用 。孟 德 斯鸠 指 出 , 一切 有 权 力 的人 都 容 易滥用 权力 , 这 是万古 不 变 的一 条 经验 , 有权 力 的人 使 用权 力一 直 到遇 到 界 限 的地 方 才 休 止 _ 3 。麦 迪
论 私 力 救 济
黄 柳 建
( 内蒙古大学 法学院 ,内蒙古 呼和浩特 0 1 0 0 0 0 )
摘
要 : 私力救 济制度对公权力行使具有 限制作 用, 对我 国法治建设具 有积极作 用和 价值 , 应 完善 我 国私 力救 济 制度 , 发挥其在 民商事活动、 培育市 民社会方 面的积极作 用。
的法 律救 济需 求 。在 依 法 治 国背景 下 , 如何 正 确 认 识 私 力救 济 和构建 我 国的私力 救 济制度 的问题提 到 了我 国法 治建 设 的 日程 上来 。
私力 救济 的法 哲学基 础
一
、
患等 , 而是公 权 力 对人 的侵 害 。作 为 一 种 主 要 救 济
手 段 的公力 救济 , 其 背 后 的支 撑 点也 是 以强 大 的 公 权 力 为基础 。而公 权 力 诚 如上 面所 言 , 是 一 种 具 有 腐 蚀性 和侵 犯性 特 征 的权 力 。在 我 国司 法领 域 , 公 权 力对 个人 自由和 权 利 的侵 犯 也 不 是 个 案 , 而 是 一
逊在《 联邦 党 人 文 集 》 里讲 到, 假如人都是神 , 那 么 政 府 就没有 必要 存在 了 ; 如果 能够 以神来 统治 人 , 那 么无论 外部 或 内部 的政 府 制 约也 就 没 必 要存 在 了 。 要 形成 一个 以人 管理 人 的政府 , 其最 大 的 困难 在 于 , 你 首先 必须 使政 府 能 够 控制 自己。对 政府 的 首要 控 制 依 赖 人 民 , 但 经
私力救济的概念
私力救济的概念目次一、私力救济的表达二、私力救济的概念:观点与分歧三、私力救济的界定与特征四、私力救济的分类私力救济的观念已荡涤到边缘,但其实践依然盛行。
任何关注现实和历史的人们,都不可能对私力救济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毫无知觉。
但所见观点,几乎压倒一切地把私力救济视作边缘性现象-落后、不文明、应予抑制和抛弃。
而私力救济的概念究竟是什么?人们却模糊不清。
各类辞书、教科书和专著,要么对它浅尝即止,蜻蜓点水般作些消极评判,要么干脆置之不理,甚至其表达也杂乱无章。
因此,考察私力救济的概念便具有正本清源的意义,它也构成本文的基石。
一、私力救济的表达私力救济的表达多种多样,其他类似表达至少有自力救济、(私)自力救助、自力救护等,其他相关术语还有自助(行为)、自救(行为)、自卫(行为)、私了、自决、私刑等。
称自力救济者居多,其次为私力救济,两者基本可等同。
在日本,民法称“自力救济”,刑法称“自救行为”,国际法中又表述为“自助”,众多表述实质上是同义的。
1使用自力救助/护表达的人不多。
不少人将私力救济等同于自助,但自助、自卫只是私力救济的一类。
私了,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一般指私人就争议事项私下协商,不通过法定机构和程序而自行息解纷争。
私了侧重与公了相对,它不象私力救济不包括中立第三者的介入,因为民间调解便属私了,故它并不完全等同于诉讼外和解。
私了通常为和平解决纠纷,但也可能涉及强制。
私了侧重于当事人之间私下双向了结纠纷之结果,而私力救济更强调当事人单方为权利而斗争的行动,尽管它本质上仍属双方的互动。
私了一词在某种程度上还带有本不可“私了”之意,尤其在描述刑事事件的私了时。
国际法和政治学领域的自助、报复或自决亦属私力救济范畴,甚至战争也不过是扩大了、最激烈的私力救济。
克劳塞维茨指出,战争无非是扩大了的搏斗,是迫使敌人服从我们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
战争使用暴力没有限度,受国际法的限制微不足道,限制与暴力并存,且实质上并不削弱暴力的力量。
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
首先,在当今社会,公力救济是被崇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其次,私力救济是有条件受限制的,操作难(指不违法)且容易引起争议的救济方式。
因此,反方观点受局限,只能在一定条件下使用私力救济。
如果要辩,只能突出公力救济不能及或不适宜这个重点,从这个角度强调私力救济的重要性。
但不管怎么说,总觉得要落入公力救济是大前提的圈套。
公力救济就是采用诉讼方式,你可以从私力救济现实中不能来辩解公力救济的有效性其一,公力救济能提升私权争议的排解效率。
公力救济能整合全社会的力量,优化资源配置,以有组织的国家力量保障私权争议的快速解决"私力救济凭借的是个体或者某些社会组织的有限力量解决争议,尤其是在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时候,私力救济模式几乎无能为力。
其二,公力救济能塑造稳定协调的宏观社会秩序。
公力救济通过国家公权力介入私权空间,在救济过程中颁定并推行统一适用的裁判标准,保证私权争议获得一致的裁决,从而在宏观上塑造出协调有序的社会秩序。
私力救济更强调救济主体属己的裁判标准,由于私力救济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导致私权争议评断标准的多元化,并最终导致私权争议处理结果的多元分歧,个案的微观无序必将瓦解宏观秩序的稳定,并反过来加剧私权空间的无序状态,尤其是在盛行后现代主义的今天,民间价值认同标准的多元化日益导致社会结构的稳定性指数不断下跌,缺乏公力救济的规范和统一,私权争议的处理必将颠覆性地发展到弱肉强食的地步。
其三,私力救济存在较大的负社会效应性。
在双方合意的情况下,私力救济通常反映出优良的正社会效应,因为它更能消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并在和谐温馨的气氛中促使纷争的非对抗性消解,这同样也是仲裁相对于公力救济的比较优势,据说保持良好的庭审气氛是国际商事仲裁最重要的、不属规则的规制"但是在非合意的私力救济以及某些合意的私力救济中,则可能产生较大的负社会效应。
其一,私权公力救济难以有效兼顾效率的需求。
世间万物似乎是两个极端的综合,私权公力救济固然具有上文所述之提升效率的优点,但在同样的问题上,私权公力救济或许在更大程度上也丧失了争议解决的效率维度。
自我救济的权利
(二) 权利救济是自我救济的权利 对权利救济的现有研究 , 往往从功能主义救济观和权利保护救济观两种视角出发 。前者主要从 社会纠纷解决机制 (例如诉讼 、仲裁 、调解等) 方面给予技术和结构上的整合 ,〔3 〕后者主要在功 能主义的救济观基础上将对权利的保护明确为救济的目标 。〔4 〕如果说功能主义的救济观解决的是 权利救济的合法性以及具有实证规范意义的分析价值 , 权利保护的救济观则为这种工具意义上的救 济理念和制度设计指明了方向 。从这个意义上讲 , 权利救济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学术语 , 包含了对权 利进行救济和根据权利进行救济两个基本方面 。前者是指为了维护和实现权利而为的救济 ; 后者是 根据权利 , 而不是简单的慈善 、秩序 、治理 、报应 、功德等的救济 , 它 “无需谋取 , 也不是奖 赏”。〔5 〕由此 , 从权利角度理解权利救济概念 , 是一条必由路径 。 从权利理论出发 , 本文认为 , 权利救济作为一种权利 , 是自我救济的权利 , 即权利人或权利主 体对其权利的自我判断和自我实现的资格和能力 。这既与上述关于权利救济作为一种权利的法律属 性相关 , 更是基于权利的主体性和权利的完美性 。 1. 权利的主体性和人的完整性 人的概念 , 在不同的学科中有不同的称谓 , 如哲学中的主体 、法律中的人 、社会学中的代理人 和心理学中的自我等 , 它们都从不同的侧面表达了人的主体属性 。在西方启蒙运动和自由主义权利 观念的支配下 , 人获得了自主的 、能动的自治性主体地位 , 以此摆脱中世纪神学观念的束缚和封建 人身依附的桎梏 , 如同政治国家一样 , 人也获得了 “主权”的权利 。权利被视为个人主权范围的领 地 , 他人不得干涉 、干预和侵犯 , 似乎忽然之间在欧陆出现了与它们的人口数量相对应的堡垒 , 一 个人就是一个坚固的 、牢不可破的堡垒 。〔6 〕同时 , 获得解放的人被赋予理性的力量 , 人依靠理性
徐昕:为什么私力救济(完全版)(上)
徐昕:为什么私力救济(完全版)(上) 摘要:本文运用经济分析等跨学科方法,从成本、收益、效率、机制、功能等角度对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作了系统、全面、深入的比较,解释了为什么私力救济,提出私力救济行动内含着一种经济逻辑。
从私力救济角度切入,结合华南一个民间收债案例,本文论及司法和法治的基本问题,展现了公力救济的弊端和司法改革的紧迫性,并指出一些可能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私力救济公力救济经济分析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
[1]——毛泽东世界上有两种斗争方法:一种方法是运用法律,另一种方法是运用武力。
第一种方法是属于人类特有的,而第二种方法则是属于野兽的。
但是,因为前者常常有所不足,所以必须诉诸后者。
[2]——马基雅维里私力救济是我长期的关注,但本文写作源于更直接的激励。
一是2000年初夏,一位朋友就欠款纠纷向我咨询。
他无法接受诉讼拖延、高成本和不确定,而声称宁愿找人收债。
后来我认识了那位收债人并想了解,人们为何选择民间收债,而不诉诸公力救济?二是福建某法官面对可能的打压发布“私力救济宣言”,[3]一位向民众提供公力救济的法官,其个人基本权利保障竟要寻求私力救济。
三是2000年9月,某学者到中央电视台录制节目“私了的代价”,回程途中因车辆碰撞与人争执,对方欲报警,他提出“私了”。
这位学者便是我的老师,一位司法制度的专家,在刚谈完“私了的代价”后便在个人纠纷中选择“私了”。
上述事件的戏剧性冲击,令我把目光凝聚于私了、民间收债等非正式纠纷解决并最终定格于私力救济上。
长久以来人们对法律和司法的重要性深信不疑。
[4]霍布斯宣称:一个没有强大政府控制的社会必然会走向“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没有法律,生活将“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
[5]私力救济被视为落后、不文明和应抑制的现象。
私力救济“与生产力低下、文明程度不高的人类早期社会密切联系”[6]。
论私力救济
经|法|纵|览—科教导刊(电子版)·2017年第4期/2月(上)—122论私力救济李雪宁(临沂一中校本部山东·临沂276002)摘要私力救济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纠纷解决方式,长期以来在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私力救济对公力救济的实施起到必要的补充作用,私力救济的存在有一定合理性,但事物皆有两面性,私力救济具有合理性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不规范性。
在法治道路的建设过程中,我们需要正视私力救济价值的两面性,具体情况具体对待,而非一概禁止,将其规范在一定合理范围之内加以肯定、发展,并提升到法律层面思考,探寻逐步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私力救济成本分析规范制度中图分类号:DF522文献标识码:A 游离于法律边缘的私力救济方式作为公力救济的重要补充,对于提高效益、实现正义、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大有裨益。
在某些情形下,对权利的保障比公力救济更直接、快捷,更能体现当事人的主体性,对于受害人来讲更具实效性、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更容易吸收不满和贴近人性.因此,有必要将游离状态的私力救济纳入法治轨道,以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满足民众的合理预期。
私力救济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已是不争的事实。
因此,国家对私力救济加以肯定的同时,应当对私力救济加以规范化,实现对私力救济的监督、引导和管理,防止私力救济的滥用。
目前,对私力救济的规制主要有:自助行为正当化、自救行为法制化、调解法律化和“私了”制度化。
1私力救济的概念分析实体法学界和诉讼法学界对于私力救济一直没有一个确切的概念。
私力救济的表达多种多样,类似表达有自力救济、自力救助、私立救助、自理救护、自助救济、自立救济等,其他相关术语还有自助、自救、自卫、“私了”、自决、私刑……了解一个法学名词,就应该先从它的概念入手,虽然私力救济的概念在不同的学者严重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其中的中心思想应该是一致的。
私力救济的表达至少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在主体上不仅包括权利人自身,同时也包括当事人所求助的其他主体。
关于私力救济
关于私力救济论文摘要; 私力救济曾在原始社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氏族内部围绕着生产、分配、婚姻的纠纷或争执,都通过氏族成员自行解决,如血亲复仇。
而法产生后,一切当事人不能解决的严重冲突则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
由此,公力救济登上了历史的舞台。
现在我国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社会目标,法律至上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公力救济的作用不断地增强,不断地扩大救济范围。
但是,由于公共资源的有限,公力救济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即它不能顾及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解决任何纠纷。
而且,法治建设的过程是漫长的,公力救济的完善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私力救济便可以在此发挥一定的替代补充作用,补充部分公力救济的不完善之处,形成与公共救济并存、配合、补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私力救济公力救济法治;一、私力救济的概念; 私力救济是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时,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况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私人的力量实现权利,解决纠纷。
与之相对应的公力救济是指国家机关依权利人请求,运用公权力对被侵害权利实施救济。
它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二、私力救济的特点; (一)私力救济诉诸私人力量,既包括依靠自身的力量,也包括依靠他人的力量。
这是私力救济最显著的特点。
公力救济诉诸公力,私力救济诉诸私力,救济手段的不同,导致两者的根本差异。
正是这个原因,在私力救济中,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的参与性高,而且由于在某些场合(如正当防卫、自助行为等)当事人亲身投入,以本人的力量与困难斗争,维护自己的权利,最后自主解决问题。
这使得主体的价值得到充分发挥,更利于消解冲突,化解矛盾,平息不满。
不过也易导致私力救济中因参与者的冲动发生暴力、流血冲突,更激化矛盾。
; (二)私力救济的实效性突出。
与公力救济相比,私力救济具有灵活、重实效的特点,这也是私力救济存在的重要因素。
公力救济往往把冲突解决纳入程序化、秩序化的途径,它一方面保证了冲突解决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些弊端,如周期长、机制不够灵活,成本费用高等。
私力救济的正当性及其限度
徐昕:私力救济的正当性及其限度——一种以社会契约论为核心的解说摘要:本文以社会契约论为核心,从权利保留、国家特许、补偿和放任、底线救济、个人自治、公力救济正当性危机等角度,阐释了私力救济的正当性。
而私力救济也只在一定情形下一定限度内具有正当性,其边界为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公益。
关键词:私力救济正当性底线救济限度一、引言私力救济,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实现权利,解决纠纷。
①在绝大多数法学家的视野中,私力救济是一种落后、不文明、应抑制和抛弃的纠纷解决方式。
私力救济是“最原始、最简单的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这与生产力低下、文明程度不高的人类早期社会密切联系。
”②当私力救济作为一种普遍社会现象从人类文明史中消失后诉讼便成为遏止和解决社会冲突的主要手段。
“这一现象表征着一个极有意义的社会进步:人类不再依靠冲突主体自身的报复性手段来矫正冲突的后果,尤其不再用私人暴力杀戮式的冲突来平息先前的冲突。
”③私力救济当然存在诸多缺陷,如可能引发暴力,激化冲突,缺乏程序公正,但任何关注现实和历史的人们,都不可能对私力救济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毫无知觉。
私力救济不仅是早期社会主导的纠纷解决方式,也广泛存在于现代社会。
且不论交涉这种和平的私力救济形式,即便使用强力的私力救济,在现代社会的国际关系、下层民众、青年人、囚犯中也极为盛行。
④英国1997-1998年一项实证研究表明,个人面对较重大(non-trivial)的可司法事项只有20%诉诸各种法律程序,尽管社会公众将法院视为最重要的救济途径,但对审判公正缺乏充分信心。
⑤美国亦有类似特征,⑥私力救济可谓人们面对纠纷的典型反应。
⑦被广泛认同为诉讼爆炸的英美皆如此,何况以厌讼文化自居的中国,也不用说日本的诉讼利用率⑧了。
“裁判是一种很奢侈的纠纷解决方式,故欲让所有的民事纠纷都通过裁判来解决的想法是不现实的。
大一刑法原理自力救济
大一刑法原理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
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身或其他人的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权利人自我保护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依法采取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依法留置、变卖,合理拒收、拒付等。
或者依靠武力、操纵、说服和权威等。
其基本特征是无中立的第三者介入。
其中,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是有法律规范来调整的。
也是理论界重点研究和实践界最为行之有效的解决纠纷方式。
然而,法作用的局限性告诉我们,法的调整范围并不能穷所有的社会矛盾。
所以,自力救济应该也有必要被提到和社会救济、公力救济同等重要的位置上,而不应该被“闲置”和放在可有可无、可用可不用的位置上,并且,自力救济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的衔接和互为补充也是立法者应当考虑的问题。
私力救济探讨
私力救济探讨作者:沃近晏昕来源:《科学与财富》2011年第09期[摘要] 私力救济是人类最原始最简单的救济方式,它起源于人的本能和人类早期的无政府状态,私力救济方式作为公力救济的重要补充,对于提高效益、实现正义、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大有裨益。
但它自身又存在一定的缺陷,应当对其加以规制来充分发挥私力救济在纠纷解决中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 私力救济公力救济法律规制私力救济作为一种权利救济的保护方式,是指利害关系人或权利人在不通过他人所设定的程序、方法和第三者力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实力维护自己被损害的利益或权利,从而解决因此而发生的冲突。
一、历史渊源私力救济,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是人类社会最初的权利救济方式。
在那时遇到严重的冲突,一般都由个人或氏族解决。
这源于人的本能和人类早期的无政府状态,在原始的自然状态下,由于人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而社会上又不存在一个具有强制力的公共权威机构,一旦产生利益冲突,出现侵害权利的现象,人们就会凭借自己的力量对对方实施报复,以实现对自己的正义,同态复仇、血亲复仇、部族战争成为社会的基本秩序。
但是这种“私力救济”因为缺乏理性,制度规范和强制力的保障,常受到个人的报复情感、双方力量对比关系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所以,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随意性、不可靠和不公正,往往会超出“同态”的限度,落入“冤冤相报”的怪圈。
我国古代对于私力救济的态度十分复杂,在先秦时期采取允许和鼓励的态度,这一时期复仇之风盛行,到了战国时态度开始转变,甚至出现了对“私斗者”的处罚。
在由汉至南北朝这一阶段,法律对于以武力维护权利的限制时宽时严,直至元朝又开始鼓励私力救济,明清律虽承认特定情形下的强力型私力救济,但原则上要求诉诸官府,至清朝,除现场即时报仇杀死凶犯的免刑外,一律按照“擅杀”之罪处罚私自报仇者。
由此可见,国家虽对私力救济时有限制,但是却不能完全废止,有着深刻的社会和历史根源。
尽管公力救济在历史发展进程中获得了优势,主要靠国家的强制力来实现对于纠纷的解决,但是它也不是十全十美的,为避免其固有的缺陷,以私力救济作为补充是完全合理的,私力救济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满足人们的自主心理,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性,是一种很好的纠纷解决机制。
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一、私力救济的优缺点1、私力救济也称自力救济,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民事权利遭有侵害时依靠本人的力量实施自我保护。
广义的私力救济包扩自力请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主行为,狭义的私力救济则仅指自助行为。
自力救济在民法理论上属保护制度之范畴。
2、从消极的角度运用,私力救济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之一,从积极的角度运用,私力救济是直观性的、对抗性的自我保护方法。
3、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私力救济是比较单一和不完善的,因为自力救济方式往往易失去法律的控制,具有不可预测性,极易造成社会秩序的不稳定。
并且合法与与非法之间的限度难以界定,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4、但是私力救济具有对我国社会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意义。
5、法律规范具有原则性和抽象性,法律条文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同时法律具有滞后性,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可能全面预见。
6、法律发生作用往往是事后的和补救性的,对于预防和及时制止当前正在发生的利益冲突显得不是很实用。
因此,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使得自力救济制度具有重要的弥补作用。
7、在国家公力救济之外,也即在法院的大门之外,自力救济行为广泛存在,并且大部分纷争都是通过自力救济而得以解决的。
以来的历史传统和生活习惯,“好人不打官司”,“赢了官司赢不了钱”是民众的普遍心理。
因此,把纠纷化解在民间,通过私力解决,得到民众的普遍认可,并且是合乎社会道德的。
9、可以说,自力救济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百姓的“习惯法”。
第四,公正与效率是当今世界各国司法一致追求的目标。
10、然而当今世界又是一个“诉讼爆炸”的时代。
大量的纠纷涌入法院,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已经不能承受诉讼之重,直接影响了公正与效率的实现。
为此,各国纷纷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如庭前调解,诉讼外调解,行政裁决等、仲裁、自救等制度。
目前我国法院案件负担也不容乐观。
因此,自力救济制度,是节约司法资源,缓解司法压力的有效途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体谅的心理。 (2)妥协的心理。 (3)认同的心理。
12
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和解协议相当于合同 —— 是纠纷主体 自行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 通常情况下,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和解协议——转化程序(如果已经进 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庭外和解,最好 由法院或仲裁庭主持制作成调解 书)——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国家对私力救济一般有四种态度: 一是保持沉默; 二是完全禁止; 三是原则上禁止,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是承认私力救济。根据具体情形设计出 鼓励、许可、默许以及禁止的类型、范围、 标准和条件。
19
公力救济公正性和实效性的缺陷
不公正的裁判是否具有拘束力?司法不独 立、司法腐败、司法专横等皆可能导致对 司法正当性的质疑,并引发司法的正当性 危机。 不具正当性的司法裁判,当事人是否有权 反抗?司法的正当性存在危机时,当事人 可否诉诸私力救济?
15
强制不等于暴力。很多情况下,强制是利 用实力对比所产生的心理压力。如公司老 板对职员命运的操纵,无需任何强力便可 令职员做本不愿意做的事。 有时候,强力也是可能是理性与克制的。 如父母对子女的暴力,民间收债人对债务 人抵赖的克制。 在特定情况下,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强制者 和被强制者。
16
(五)私力救济依据的规则
5
(二)私力救济的特征
1、没有合法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 2、过程的非程序性和任意性 3、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 4、依靠私力途径完成 5、目的是解决纠纷 6、针对人身和针对财产的手段有所不同
6
(三)私力救济的分类
私力救济既包括事前性、防卫性和被动性 的私力救济,也包括事后性、攻击性、主 动性的私力救济。 根据私力救济的手段可以分为温和型和暴 力型。 温和型的救济方式主要有:上门道歉、金 钱私了、协商调解等;而暴力型的私力救 济则有拘禁扣押、抢夺毁损、威胁报复等。 私力救济分为合法性的即法定的私力救济 和法外的私力救济。
20
我国法院执行案件的情况
年份 执行收案 执行结案 未结案件 执行率
1998
1999
2201816
2597258
2078038
2645341
5363338
487963
79.49%
84.5%
2000
2001
2615079
2514634
2639066
2541595
463976
85%
84.8%
2008
2241535
9
1、避让--回避和忍让
避让是在纠纷发生之后,一方当事人主动放 弃争执,从而使纠纷归于消灭的行为。 避让的特点,在于一方主动放弃争执,在程 序上无作为的行为要求,在结果上当事人争 执的权利义务关系未发生变化。 避让一方的心理状态: (1)利他的心理。 (2)得不偿失的心理。 (3)蔑视对方的心理。 (4)畏惧对方的心理。
33
问题:
1、什么是自救行为? 2、你认为本案中黄中权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3、判定身边发生的某些案件是否属于自助行为? (1)超市对盗窃行为人的关押行为; (2)债务人欠权利人3000元,权利人取回了价 值1万元的物品。 (3)某人在饭店用餐未付费饭店扣留了其遗忘 的西装。
7
私力救济的分类
正当防卫
法定的私力救济 (被动型私力救济) 自卫行为 紧急避险
私力 救济
自助行为/自救行为
法无明文规定的私力救济 法外的私力救济 (主动型私力救济) 法律禁止的私力救济(暴力)
8
(四)私力救济的具表现形式
回避、忍让、交涉和强制等都属于私力 救济的范畴。 在不同的情形下采取的私力救济的手段 和程度会有很大不同。 诅咒甚至也会成为私力救济的一种方式。 --男子诅咒遭雷击(福建福清东瀚一 男子为赖账,对天发誓后遭到雷劈)
13
3、强制
它是指一方当事人依靠自身的实力、不顾他 方意愿而强迫其服从自己有关纠纷解决的安 排,包括行为强制和心理强制,直接强制和 间接强制。 私力救济中强制和交涉的分量依双方实力、 支持者、利益和参与程度等要素的不同而流 动。
14
强制的必要性
世界上有两种斗争方法:一种方法是运用 法律,另一种方法是运用武力。第一种方 法为人类所特有,而第二种方法则是属于 野兽的。但是,因为前者常常有所不足, 所以必须诉诸后者。 ————尼科洛.马基雅维里
27
(二)紧急避险
案例:田××诉北京市××缝纫制品有限公司紧 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3年1月6日夜间,被告生产车间突然起火, 火势凶猛,经拨打119火警电话后,顺义区公安 局消防队及时赶到现场灭火。因原告承包的鱼池 离该厂较近,故消防队从原告承包的鱼池中破冰 取水。2003年3月,天气转暖,冰层融化,原告 发现自己饲养的鱼池内10万尾鱼苗全部死亡,漂 到水面上。而其他未取水的鱼池的鱼未死亡。原 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10
2、交涉--协商与和解
双方当事人,就争执的问题进行交涉, 最终通过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 争执的行为。 和解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有协商 的愿望及进行协商的行为,在程序上 简单、灵活、在结果上能充分反映当 事人的意愿。 这是纠纷双方经常采用的方式。在合 同中经常有这样的表述。
11
和解形成的心理状态:
23
三、法定的私力救济
(一)正当防卫
案例:2003年11月19日22:30分许,楚雄市苍岭镇
320国道边张某饭店被盗。徐某某兄弟二人和张某某闻讯 捉贼,在饭店后的瓦房顶上找到被盗的部分物品,后墙边 发现一辆可疑自行车遂蹲点守候。约10分钟后,袁某某来 推自行车,张某某欲拉袁到亮处问话,袁某某用手击打张 某某左颞部一下,转身往楚雄方向跑。三人追出50米,在 一加油站共同对其拳打脚踢。几分钟后袁挣脱后被三人追 上再次殴打。后交出了盗窃合计价值约200元人民币的物 品,张某某等三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此时的袁某某因 被他人用钝性暴力打击胸肋部致外伤性脾脏破裂后失血性 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xingfa/zdfwal/47.html
30
紧急避险成立的要件
前提条件包括:首先,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 的威胁。危险的来源主要有大自然的自发力量、 动物的自发性袭击、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人的 生理或疾病的原因等。其次,必须是正在发生的 危险,即实际存在的危险已经发生,尚未过去, 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合法性条件包括:首先,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了使 合法利益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实施;其次,必 须是危险不能用其他方法避免;再次,避险行为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所谓必要 限度,即其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是轻于所要避免的 损害。
32
(三)自救行为
案例:2004年8月1日22 时40分,被告人黄中权驾驶出 租车,在长沙市远大路军凯宾馆附近搭载姜伟和另一青年 男子。当车行至南湖市场的旺德府建材超市旁时,坐在副 驾驶员位置的姜伟要求黄中权停车,当车尚未停稳时,姜 伟持一把水果刀与同伙对黄中权实施抢劫,从其身上搜走 现金200元和一部手机后下车逃跑。随后,黄中权驾车寻 找两人。当发现姜伟与同伙正搭乘一辆从事营运的摩托车 欲离开时,便驾车朝摩托车前轮撞去,摩托车倒地后姜伟 与同伙下车往市场的布艺城方向逃跑。黄中权又继续驾车 追赶,并从后将姜伟撞倒在楼梯台阶处,姜伟倒地死亡。 随后,黄中权拨打“110”报警并向公安机关交待了案发经 过。 /legal/200503/24/content_2737633.htm
3
本章主要内容
一、什么是私力救济 二、私力救济存在的合理性 三、法定的私力救济 四、法外的私力救济 五、如何有效运用私力救济
4
一、什么是私力救济?
(一)私力救济的概念 私力救济目前尚无统一的概念。 有人认为,私力救济是权利人未借助国家公力, 而以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或他人权利的(合法) 行为。 还有人认为,私力救济是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 害,在没有合法的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 决的情形下,当事人不通过国家机关的法定程序, 而依靠自身或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 利的行为。
31
紧急避险民事责任的承担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 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 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 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 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 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 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 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 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 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 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二章
私力救济与民事纠纷的解决
2011年9月19
正确认识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是一种历史悠久、运用最广泛的纠 纷解决方式,不论过去、现在抑或未来,私 力救济对纠纷的解决,对于社会的作用都不 可忽视。 私力救济体现了社会的自治机能。在很多情 况下,法律并非是保持社会秩序的核心。不 同个体对不同情境中的具体冲突,会依据理 性原则选择对自己效用最大化的纠纷解决方 式,私力救济就是其中的一种。
28
问题
1、什么是紧急避险? 2、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由谁承
担责任? 3、你认为本案谁应该为田某的损 失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