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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07•【字号】焦政办〔2023〕48号•【施行日期】2023.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23〕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7日焦作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3〕22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着眼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推动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持续优化业务流程,打通业务系统、强化数据共享,促进更多关联性强、办理量大的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件事一次办”,逐步实现政务服务部门从单个事项审批转变为向企业群众提供“一件事”全流程服务,进一步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体验感和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2023年年底前,按照“优化一批、新增一批、拓展一批”的思路,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安排部署的“一件事一次办”事项,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涉及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基本实现“一件事一次办”。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府性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府性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府性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08•【字号】焦政办〔2016〕163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府性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6〕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政府性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焦作市政府性投资基金绩效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焦作市政府性投资基金政府出资受托管理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8日焦作市政府性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规范和加强政府性投资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17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基金,是指由焦作市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负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制定政府性投资基金管理制度,开展对政府性投资基金的收益收缴和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考核评价。

行业主管部门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基金投资方向,为项目投资提供对接服务,参与基金管理制度的研究制定、行业监管和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考核评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1.18•【字号】焦政办〔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配置条件第三章资产配置程序第四章资产配置标准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财政全额(差额)供给事业单位和经费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

行政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为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促进事业发展需要配备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与业务用房、公务车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教学科研设备和体育器材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促进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焦政办[2011]52号【发布部门】焦作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5.15【实施日期】2011.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焦作市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五日焦作市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社会公众对预算信息和财政项目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指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绩效管理过程中,在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关心的财政项目办理中,公开有关预算信息事项,公示有关财政项目情况,并及时获得反馈信息。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预算单位负责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按照“谁分配、谁组织、谁执行、谁公开”的原则,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工作。

第四条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开公示内容应真实可信、完整准确、及时有效。

第二章内容和范围第五条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管理体制、预算分配政策、预算编制程序等预算管理制度,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信息,政府性资金项目中的重大项目和事关民生的公共支出项目情况。

重点公开政府预算、部门预算、预算执行、财政转移支付、财政专项支出、政府财政项目等情况。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4.19•【字号】焦政办〔2007〕31号•【施行日期】200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07〕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九日焦作市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方案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6〕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二、考核实施机关由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实施专项考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被考核部门应当进行自查自评。

三、考核计分办法考核实行百分制,以100分为标准,分解确定各项分值,实行倒扣分的方式计分。

四、考核内容和分值在全面考核被考核单位依法行政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四个方面的内容,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度:(一)推进依法行政综合性工作方面(20分)1、成立依法行政领导机构。

2、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3、制订有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市实施意见的年度工作计划。

4、将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列入目标考核体系并实行年度考核。

5、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重大行政决策前进行合法论证。

6、年度内领导班子或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研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2次以上。

7、领导干部年度集中学习法律2次以上。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务服务“一次办妥”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8〕4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务服务“一次办妥”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8〕4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务服务“一次办妥”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务服务“一次办妥”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8〕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政务服务“一次办妥”改革总体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5日焦作市政务服务“一次办妥”改革总体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打造“一次办妥”政务服务品牌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转变作风抓落实、优化环境促发展”活动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以开展“转变作风抓落实、优化环境促发展”活动为契机,以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一次办妥”为目标,从与群众和企业生产生活关系最紧密的领域和事项入手,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努力打造“审批更快、服务更优”的政务环境,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增强群众和企业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1.全面推进,重点突破。

在各级各部门全面推进“一次办妥”改革,在部分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率先突破,示范引领全市改革。

2.全面梳理,分类实施。

对群众和企业需到政府办理的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实事求是、因事制宜、分类实施,对各办理事项分类提出具体要求,分批公布。

3.条块结合,上下联动。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21•【字号】焦政办〔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2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1日焦作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精神,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基本原则,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目标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逐步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留和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留和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留和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10.20•【字号】焦政办〔2003〕100号•【施行日期】2003.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留和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焦政办〔2003〕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经清理压减后的342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保留,同时新增行政审批事项25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

对保留和新增的审批事项,要实行公示制度,每项审批都要公开审批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收费标准,增加审批的透明度。

要积极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和“窗口”建设,建立经常性的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制度和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

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和《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各级、各部门要继续深化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依法行政,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我市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日焦作市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共342项)一、市农业局(共1项)(一)保留核准事项(1项)1.食用菌二级菌种生产许可证二、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共13项)(一)保留审批事项(7项)1.单位或个人设立营业性演出单位、个体演员从事营业性演出许可证2.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3.电影放映、经营许可4.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经营许可证5.文保单位、文物古迹点拆迁或拆除6.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基建工程7.组台演出许可(二)保留审核事项(4项)1.本省公开发行报刊焦作记者站的设立2.出版物发行许可证3.全国公开发行报纸登记证4.基本建设施工前文物钻探、发掘(三)保留备案事项(2项)1.国家机关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2.文物藏品调拨、交换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9项)(一)保留审批事项(4项)1.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颁发许可证2.成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初中级)3.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4.职工退休、退职(二)保留核准事项(2项)1.职工工伤认定2.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三)保留备案事项(3项)1.用人单位集体合同2.企业基本工资制度和调资方案3.企业录用职工四、市国土资源局(共11项)(一)保留审批事项(5项)1.采矿权登记及转让(含用于商业经营的地热水、矿泉水)2.临时用地3.土地使用权登记4.建设项目未利用地六公顷以下5.村镇建设用地(二)保留审核事项(5项)1.县(市)区、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征用、转用3.测绘资格审查4.测量标志拆、迁5.地图出版管理(三)保留备案事项(1项)1.县、乡基本农田划定结果五、市计划委员会(共3项)(一)保留审批事项(1项)1.市权限内基本建设、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二)保留审核事项(2项)1.市权限外基建投资项目2.企业债券发行额度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共6项)(一)保留审批事项(3项)1.人防工程建设项目2.小型人防工程的拆除、报废3.拆除和移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二)保留审核事项(1项)1.大中型人防工程建设、拆除项目(三)保留核准事项(1项)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四)保留备案事项(1项)1.人防工程平时利用七、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共5项)(一)保留审批事项(1项)1.市权限内技改投资项目(二)保留审核事项(4项)1.成品油网点建设经营许可证(其中零售点许可证由市发放)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3.市权限外技改投资项目4.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认定八、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共1项)(一)保留审批事项(1项)1.市本级住房公积金贷款九、市水利局(共5项)(一)保留审批事项(5项)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2.取水许可证3.河道范围内的建设项目4.供水计划指标5.开凿自备井十、市规划管理局(共9项)(一)保留审批事项(4项)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改变建筑用途性质(二)保留审核事项(1项)1.国家、省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三)保留核准事项(2项)1.建设工程验线2.市辖县(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市辖名镇总体规划(四)保留备案事项(2项)1.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及特殊管线2.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十一、市地震局(共2项)(一)保留审批事项(1项)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二)保留备案事项(1项)1.地震应急十二、市环境保护局(共10项)(一)保留审批事项(4项)1.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及环保“三同时”验收2.污染源限期治理方案与工程验收3.排污单位拆除、闲置、关闭及改变防治设施4.排污费的减、免、缓(二)保留审核事项(2项)1.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的审查2.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三)保留核准事项(3项)1.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3.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四)保留备案事项(1项)1.放射性元素、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十三、市卫生局(共7项)(一)保留审批事项(2项)1.卫生许可证2.10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保留审核事项(3项)1.100张床位以上(含100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3.医疗广告证明(三)保留核准事项(1项)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技术考核合格证(四)保留备案事项(1项)1.一次性卫生用品生产许可证十四、市体育局(共7项)(一)保留审批事项(2项)1.危险体育项目经营活动2.武术学校、习武场所资格证(二)保留审核事项(2项)1.国家级、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2.一级运动员、裁判员(三)保留核准事项(2项)1.二级体育裁判员、运动员2.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四)保留备案事项(1项)1.营业性体育场馆(俱乐部)十五、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共2项)(一)保留核准事项(1项)1.国家干部、职工二孩生育证(二)保留备案事项(1项)1.农业人口独女户成人伤病残鉴定十六、市城市管理局(共4项)(一)保留审批事项(4项)1.市区沿街建筑外部装修2.城区户外广告和标牌设置3.占用城市道路和沿街两侧场所4.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十七、市民政局(共10项)(一)保留审批事项(2项)1.社团成立登记2.确定伤残军人和无工作单位的民兵、民工因公牺牲(二)保留审核事项(7项)1.地名命名、更名2.退伍军人、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和无工作单位的民兵、民工伤残评定及调整伤残等级3.革命烈士追认4.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5.公墓设立6.行政区划变更7.标准地名的使用(三)保留核准事项(1项)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十八、市物价局(共16项)(一)保留审批事项(9项)1.旅游业及相关配套价格2.城市公用事业服务性收费(价格)3.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拆迁补偿房屋)价格4.医院自配药物制剂价格5.普高及大中专院校学生住宿费6.幼儿园收费7.干部职工培训费8.计划外学生收费9.县(市)区公房租金及廉价住房租金标准(二)保留审核事项(5项)1.土地使用权价格2.行政事业性收费3.中介服务收费4.新增医疗收费5.市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价格(三)保留核准事项(2项)1.指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价格2.义务教育收费具体标准十九、市建设委员会(共11项)(一)保留审批事项(3项)1.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2.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水建设项目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0万元以上)(二)保留审核事项(2项)1.市政、燃气、供水、供热企业施工资质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三)保留核准事项(1项)1.新建工程抗震设防设计规范(四)保留备案事项(5项)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2.建筑施工合同3.招标全过程4.建筑工程报建5.监理工程师注册二十、市财政局(共15项)(一)保留审批事项(6项)1.市级预算收入退库2.一般增值税退税3.契税减免4.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拨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产权变动登记6.股本设置、转让配股权、转让股权(非上市公司)(二)保留审核事项(4项)1.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设立2.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3.拍卖机构的设立4.国有资产实物向境外投资出口(三)保留核准事项(5项)1.罚款没收财务许可证、执罚公务证2.会计证颁发、年检3.会计电算化审批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5.评估确认二十一、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共4项)(一)保留审核事项(1项)1.宗教团体接受境外宗教捐赠(二)保留核准事项(2项)1.成立市级宗教团体2.新建、重建佛教、道教寺观(三)保留备案事项(1项)1.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二十二、市教育局(共4项)(一)保留审批事项(3项)1.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校及教育机构的招生广告(简章)2.社会力量举办的初、高中学历教育及中等层次的学校及教育机构3.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二)保留审核事项(1项)1、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层次非学历教育机构二十三、市公安局(共37项)(一)保留审批事项(17项)1.公民因私出国申请2.(因私)往来港澳探亲、旅游、就业、就学等申请3.往来台湾地区申请4.对来焦境外人员的管理5.游行示威及各类上街宣传活动6.禁行道路通行证7.公共场所、大型建筑物设置停车场(库)、临时占用停车场或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8.机动车悬挂特殊标志9、运载超限物品、危险物品和履带式车辆通行证10、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销售许可11.AB级拆除爆破设计许可12.营业性大型文体活动许可13.“网吧”安全审核合格证14.公共聚集场所开办企业登记前消防安全意见书15.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16.枪支运输许可证17.进口机动车登记(二)保留审核事项(9项)1.赴港澳定居、商务等申请2.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3.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许可证4.爆炸物品运输(省外)5.焰火晚会烟花燃放6.设立道路检查站7.原子印章许可8.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9、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三)保留核准事项(7项)1.自行车入户、检验、过户2.机动车登记、检验3.机动车驾驶证4.居民身份证申领5.金融机构安全防护设施的施工、验收6.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变更设计及竣工验收7.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及竣工验收(四)保留备案事项(4项)1.国际互联网用户2.金融要害岗位上岗证3.占用(挖掘)道路许可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二十四、市农机局(共2项)(一)保留核准事项(2项)1.大中型拖拉机、四轮农用运输车号牌、行驶证及驾驶证的核发、补发2.大中型拖拉机、四轮农用运输车年度检验、驾驶证年度审验二十五、市林业局(共2项)(一)保留审批事项(1项)1.猎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二)保留审核事项(1项)1.使用林地许可证二十六、市交通局(共14项)(一)保留审批事项(5项)1.超高、超宽、超限、不可解体车辆2.设立汽车维修企业(二类、三类)3.道路货运(道路危险货物洹⒍⑷啻笮臀锛耸洹⒘愕;踉讼呗罚?4.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审批5.区内班线客运(二)保留审核事项(3项)1.省际、跨区、高速公路班线客运2.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许可证3.二、三、四类和简易汽车站的设立(三)保留核准事项(4项)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道路运输证3.船舶登记4.汽车租赁经营资格(四)保留备案事项(2项)1.道路客运车辆档案2.道路客运经营企业二十七、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局(共10项)(一)保留审批事项(2项)1.限额下、非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2.对外加工贸易项目(二)保留审核事项(6项)1.进出口许可2.限额上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3.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4.经贸业务临时出国(境)团组及驻境外企业(机构)常驻人员5.设立境外加工贸易项目6.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经营权(三)保留核准事项(1项)1.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四)保留备案事项(1项)1.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二十八、市统计局(共4项)(一)保留审批事项(1项)1.统计调查项目(含涉及民间统计调查项目)(二)保留核准事项(1项)1.全市性统计资料的公XXX管理(三)保留备案事项(2项)1.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登记2.统计调查单位登记二十九、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共2项)(一)保留审核事项(1项)1.因公出国(境)和往来港澳特别行政区手续(二)保留核准事项(1项)1.华侨华人、归侨侨眷、港澳同胞及眷属身份确认三十、市司法局(共6项)(一)保留审核事项(5项)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2.公证员执业证3.律师执业证4.律师事务所登记、变更、注销、年检5.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年检登记(二)保留核准事项(1项)1.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三十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共5项)(一)保留审批事项(1项)1.危重病人麻醉药品专用卡(二)保留审核事项(4项)1.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3.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4.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注册三十二、市广播电视局(共3项)(一)保留审批事项(1项)1.接收工程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二)保留审核事项(2项)1.设置卫星地面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卫星数据、信息2.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团体申请开办非行政区域有线电视站三十三、市科学技术局(共1项)(一)保留审核事项(1项)1.出国(境)科技人员及科技团组三十四、市人事局(共10项)(一)保留审批事项(5项)1.市直机关、全供、差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增人计划2.市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调录(聘)人员3.科级以下干部更改工龄4.成立人才中介组织5.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离退休费调整及工作人员离退休(二)保留审核事项(1项)1.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三)保留核准事项(3项)1.出国政审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3.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四)保留备案事项(1项)1.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辞职、辞退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行政处分三十五、市旅游局(共5项)(一)保留审批事项(3项)1.旅游涉外定点单位2.旅游开发规划3.旅游区(点)经营许可证(二)保留审核事项(2项)1.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区(点)项目2.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三十六、市房产管理局(共14项)(一)保留审批事项(5项)1.廉租住房使用权安置2.房屋拆迁许可3.危险房屋加固方案4.房屋拆迁单位资格5.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登记(二)保留审核事项(2项)1.房屋安全鉴定和加固单位资质2.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三)保留核准事项(4项)1.房屋权属登记发证2.商品房予售3.房地产抵押登记4.房产转让或变更登记(四)保留备案事项(3项)1.房屋租赁登记2.委托拆迁合同3.居住区业主委员会三十七、市残疾人联合会(共2项)(一)保留审批事项(1项)1.缓交和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保留核准事项(1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十八、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共1项)(一)保留核准事项(1项)1.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三十九、市盐业管理局(共1项)(一)保留审批事项(1项)1.食盐零售许可证四十、市国家税务局(共16项)(一)保留审批事项(8项)1.出口退税2.免征增值税项目3.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申请4.境内机构售付汇开具凭证5.企业所得税减免6.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7.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8.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二)保留审核事项(8项)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算征税2.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中西部地区外资企业所得税延长减半优惠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5.技术项目税前扣除6.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7.准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8.延期缴纳税款四十一、市地方税务局(共25项)(一)保留审批事项(12项)1.营业税减免税2.土地增值税减免税3.企业所得税减免4.地方企业处理资产损失(300万元以下)5.地方企业税前弥补亏损(300万元以下)6.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7.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8.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9、房产税减免税10、车船税减免税1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方式12.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二)保留审核事项(5项)1.资源税减?br>2.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3.加速折旧4.土地使用税减免税5.延期缴纳税款(50万元以上)(三)保留核准事项(6项)1.纳税人停业复业2.核定、变更应纳税额3.延期申报4.税收证明管理5.中外居民身份认定管理6.税务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及验证、换证(四)保留备案事项(2项)1.财务登记2.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四十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13项)(一)保留核准事项(8项)1.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2.组织机构代码证3.计量授权4.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5.食品标签认可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7.特种设备注册登记8.特种设备使用证(二)保留备案事项(5项)1.企业产品标准2.销售计量器具3.强检计量器具4.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资料5.厂内机动车辆注册登记四十三、市工商局(共7项)(一)保留核准事项(7项)1.企业营业执照2.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3.动产抵押物登记四十四、市气象局(共1项)(一)保留核准事项(1项)1.新建建筑物防雷设计四十五、市畜牧局(共1项)(一)保留审批事项(1项)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四十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5项)(一)保留审核事项(3项)1.特种作业培训单位资格认可2.地方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延期、变更、注销焦作市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共25项)一、市规划管理局(共1项)(一)审批事项(1项)1.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二、市卫生局(共1项)(一)审批事项(1项)1.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三、市民政局(共1项)(一)核准事项(1项)1.涉港澳居民婚姻登记四、市物价局(共4项)(一)审批事项(3项)1.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2.县以下电厂非上网电量电价3.支线公路汽车客运价格(二)审核事项(1项)1.市供水价格五、市教育局(共3项)(一)审批事项(1项)1.高校自考助学机构、助学资格认定(二)核准事项(1项)1.民办普通高中办学资格认定(三)备案事项(1项)1.高校函授、夜大全日制专业设置、调整六、市公安局(共3项)(一)审批事项(1项)1.社会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机构设立、撤销(二)核准事项(1项)1.弩的制造、销售和弩射项目的开办(三)备案事项(1项)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的核发和审验(二)保留核准事项(2项)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2.地方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1.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销售和使用七、市林业局(共3项)(一)审批事项(1项)1.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二)核准事项(2项)1.出省木材运输证2.出省植物检疫证书八、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共1项)(一)核准事项(1项)1.海外华侨华人来豫寻根谒祖活动九、市司法局(共1项)(一)审核事项(1项)1.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颁发、年度注册十、市工商局(共1项)(一)备案事项(1项)1.有奖销售十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5项)(一)审批事项(1项)1.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条件(二)审核事项(4项)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河南省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合格证》颁发、延期、变更、注销3.河南省非煤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认可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二、市园林局(共1项)(一)审批事项(1项)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全面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全面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全面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1.19•【字号】焦政办〔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全面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0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扎实推进全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根据中央和省相关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焦作市全面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焦作市全面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和《河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王流章、储亚平同志在全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的通知》(豫纠组〔2006〕13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全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一)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

联席办公会议成员由市监察局、编办、发改委、财政局、人事局、民政局、国资办、企业发展服务局、法制办等相关部门主管领导组成。

通过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二)成立专门工作机构。

成立焦作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理办),负责指导、协调全市集中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

市纠风办主任任市清理办主任,市纠风办副主任任市清理办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市监察局、编办、发改委、财政局、人事局、民政局、国资办、企业发展服务局、法制办等相关部门抽调,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纠风办。

各县(市)区要比照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成立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办公室。

二、清理范围主要包括: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4.16•【字号】焦政办〔2010〕41号•【施行日期】201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焦政办〔2010〕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焦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焦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焦文〔2010〕16号),设立焦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相关工作。

(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情况交流,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二)承担统筹规划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责任,拟订市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督促指导。

(三)承担审查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责任。

(四)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重要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承担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向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责任;承担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责任,审查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是否抵触或相互矛盾,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4.17•【字号】焦政办〔2010〕66号•【施行日期】2010.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焦政办〔2010〕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七日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焦文〔2010〕16号),设立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指导、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二)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三)将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的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将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相关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

(三)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重要问题、突发事件。

(五)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领导批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及时反馈结果。

(六)负责办理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省、市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七)负责承办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量化、分解、督促落实和年度考核工作。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12•【字号】焦政办〔2023〕54号•【施行日期】202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焦政办〔2023〕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28日焦作市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推动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认真落实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扛稳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守住法律法规、环保标准、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个底线”,把好准入关、执法关、督察问责关“三个关口”,聚焦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持续发力、久久为功,推动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奋力谱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焦作新篇章。

二、主要目标全面完成“十四五”生态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到2025年,细颗粒物(PM2.5)浓度低于44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66.5%,重污染天数比例不高于1.5%;国、省控地表水断面水质达到省定目标,劣V类水体和县级城市、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美丽焦作建设取得新成效。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9.24•【字号】焦政办〔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9月24日焦作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和群众办事获得感、满意度,推动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4〕5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意见》(豫政〔2024〕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部署,推动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政务业务办理高效协同,推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流程最优化、材料最简化、成本最小化,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最大限度利企便民,激发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

2024年,健全完善“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常态化推进工作机制,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申报入口,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本指南、一窗(端)受理、一网办理、限时办结、统一出件,通过数据共享力争做到办理“一件事”的表单信息自动生成50%以上、申请材料压减60%以上、办理时限压缩70%以上、办理环节压缩80%以上,国家、省重点事项清单全面落地见效,政务服务能力整体提升。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财政社会保障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等六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财政社会保障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等六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财政社会保障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等六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11.20•【字号】焦政办〔2007〕110号•【施行日期】200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预算、决算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财政社会保障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等六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07〕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市财政局《焦作市市级财政社会保障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焦作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焦作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焦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焦作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资金及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焦作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规范性文件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编制内容第三章预算编制程序第四章预算执行和调整第五章预算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举借债务和对外担保第三章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四章政府债务的偿还和风险管理第五章政府贷款项目的绩效评价第六章政府债务监管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四章决算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贷款申报条件和决策程序第三章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第五章贷款项目建设管理第六章偿债资金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职责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和批复程序第四章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焦作市市级财政社会保障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财政对市级社会保障资金精细化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保障资金预算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创建国家级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试点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创建国家级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试点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创建国家级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试点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8•【字号】焦政办〔2016〕126号•【施行日期】2016.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创建国家级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试点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6〕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创建国家级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试点市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28日焦作市创建国家级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试点市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优质、高效的审批服务机制,提升行政服务综合效能,加快推进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第三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标委办服务〔2016〕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为指导,以创建国家级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试点市为契机,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规范权力运行、完善权力监督为核心,积极引入标准化管理理念和方法,做到阳光审批、规范服务、优质高效、便民利民,实现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管理,打造我市“审批更快、服务更优”的行政审批服务品牌,为我市早日跻身全省“第一方阵”、在中原崛起中更加出彩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一)标准体系顶层设计更加科学,理论支撑作用全面突显。

在深入学习调研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科学编制创建国家级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试点市的顶层设计框架,突出我市行政审批、行政服务特色;以规范、便民、高效为宗旨,科学编制我市行政审批服务标准体系架构及体系表,注重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着力建设公开、规范、优质、高效的服务型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报送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报送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报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8.01•【字号】•【施行日期】200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报送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市信息中心《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报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〇〇四年八月日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报送办法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是焦作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信息发布的总平台,也是政府对外宣传和为民服务的总窗口。

为确保市政府门户网站各类信息报送、发布及管理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以政务信息为主,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都有义务和责任向政府门户网站报送各类政务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准确、全面和及时。

第二条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一)本市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市领导重要讲话;(二)本市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三)本市重要经济、社会指标完成情况以及工农业生产、第三产业、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与管理、新区开发、对外开放、教育、卫生、科技、旅游等方面的信息;(四)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的重要政务信息;(五)各行政审批项目的办事指南;(六)投资指南、便民服务等信息;(七)国家、省政策动向。

第三条市信息中心承担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日常信息发布、技术开发和运行维护工作,并负责全市政府部门子网站的业务技术联络和指导、协调工作。

第四条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为向政府门户网站报送各类政务信息的责任部门,要落实具体工作部门并选拔既懂政务信息业务,又掌握信息技术、精干高效的信息采集、运行和维护人员。

第五条各责任部门应制定信息搜集、处理、报送等工作规范,建立报送、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4.16•【字号】焦政办〔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焦政办〔2010〕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焦作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焦作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焦文〔2010〕16号),设立焦作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开展涉侨工作。

(三)加强全市因公出国(境)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外事、侨务、港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拟订全市外事、侨务、港澳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协调指导全市外事活动和对外友好交往;承办市级领导对外交往事宜。

(三)负责组织接待来焦访问的重要外宾;指导和协调全市涉外礼宾工作。

(四)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涉外事件,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外国记者在焦活动进行管理;负责全市大型涉外活动和国际会议的审核、报批和指导工作。

(五)归口管理全市的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人来焦工作;指导全市民间对外交往工作;指导、推动全市对外经济、科技、文化交流工作。

(六)归口管理全市侨务工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涉侨工作,指导县(市)区侨务工作。

(七)依法组织协调归侨侨眷和华侨华人在焦合法权益维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处置涉侨突发事件;负责涉侨捐赠监督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代表人士的人事安排工作。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落实外国人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落实外国人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落实外国人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10.11•【字号】焦政办〔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落实外国人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24〕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落实外国人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0月11日焦作市落实外国人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工作方案为高效落实外国人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应,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以及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制度型开放工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效应,促进经贸文旅发展,深化商务合作洽谈和国际人文交流,助力我市建设跨境经贸投资高地、高水平康养旅游目的地,为加快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实践先行区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加大宣传力度。

1.拓宽宣传渠道。

发挥条线宣传优势,充分借助中央及省、市媒体资源,通过在新郑国际机场等入境口岸发放宣传手册、播放宣传片、张贴宣传海报以及“两微一抖一手一书”等多渠道,打通国际市场的流量入口,放大黄河文化、太极文化、名人文化等优势,用好“太极功夫之都”“王维诗里的云台山”“太行竹林水乡”“韩愈故里”等知名文化IP,增强城市吸引力、美誉度,“圈粉”海外游客,变“流量”为“留量”。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外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2.扩大境外推介。

组织我市文旅企业积极对接开拓国际市场的省级旅行社,引流来豫外国人来焦;利用太极拳传承人在全球设立的国际拳馆,大力宣传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利用海外网络推广平台,不断放大焦作文旅在境外市场的声音;推动旅游景区、旅行社、太极拳武馆等文旅企业强强联手,积极参加各类国际旅游交易会,加大境外宣传力度,扩大对外交流合作。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06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06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06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03.27•【字号】焦政办〔2006〕31号•【施行日期】2006.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06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焦政办〔2006〕31号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市政府2006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凡在本计划中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对计划项目要高度重视,成立起草小组,确定分管领导,责任落实到人。

其中列入本计划第一部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相关部门务必在5月1日之前将送审稿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部门或单位上报的文件送审稿,要经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由主要负责人签署,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

同时要就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规定的主要行政措施,涉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等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要在送审稿的每一条款后注明所依据的上位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的条款;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起草的条款,要作具体详细的说明。

报送上述材料必须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本格式。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文件起草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焦作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政府令第55号)确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同时要注重调查研究,摸透情况,总结实践经验,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确保起草的文件既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又能切合我市实际,有利于优化我市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起草文件的过程中,要更新观念,创新机制,丰富和完善文件起草工作的形式和程序。

要通过召开听证会、座谈会,以及借助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程度,促进文件制定工作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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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焦政办[2010]45号
【发布部门】焦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16
【实施日期】2010.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焦政办〔2010〕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焦作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焦文〔2010〕16号),设立焦作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开展涉侨工作。

(三)加强全市因公出国(境)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外事、侨务、港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拟订全市外事、侨务、港澳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协调指导全市外事活动和对外友好交往;承办市级领导对外交往事宜。

(三)负责组织接待来焦访问的重要外宾;指导和协调全市涉外礼宾工作。

(四)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涉外事件,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外国记者在焦活动进行管理;负责全市大型涉外活动和国际会议的审核、报批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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