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行内大额款项汇划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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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关于改进跨系统全国联行往来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关于改进跨系统全国联行往来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关于改进跨系统全国联行往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86.10.22•【文号】银发[1986]320号•【施行日期】198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改进跨系统全国联行往来办法的通知(1986年10月22日银发[1986]320号)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全国银行的联行往来实行“自成联行系统,跨行直接通汇,相互发报移卡,及时清算资金”的办法以来,对于促进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改革,分清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的资金,加强金融的宏观控制,都起了重要作用。

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划分不清,部分行处相互代签报单后,不能正确、及时移卡清算,造成专业银行之间相互占用资金;其次,由于跨系统代签报单的工作要求较高,部分基层行处干部业务素质适应不了,发生联行差错较多。

这些问题,对外影响到企业单位汇划款项的及时解付,对内不利于加强信贷资金管理和联行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且容易给不法分子盗用联行资金以可乘之隙。

为了进一步完善联行制度,经总行研究决定,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停止实行“跨行直接通汇,相互发报移卡”的办法,改为实行“跨行汇划款项,相互转汇”的办法。

现将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一、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仍建立各自独立的全国联行核算系统,本系统内的汇划款项,按现行做法不变。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之间跨系统的汇划款项,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不再使用相互代签报单的做法。

但对一九八七年四月初收到三月份内代签的报单和往帐移卡,应予受理。

二、专业银行之间跨系统的汇划款项(包括建设银行),视机构设置情况,分别采取以下两种转汇方式:(一)汇出行为双设机构地区(即在同一城镇,如县城或集镇有工行和农行或建行、中行机构):由汇出行将跨系统的汇划款项凭证,按不同系统逐笔填制转汇清单,汇总以划收或划付凭证(单证格式均由各分行商定),通过“同业往来”科目或人民银行往来科目存款帐户,划转同城跨系统行办理转汇和清算金,或将跨系统汇划款项的凭证,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和清算,划转同城跨系统行办理转汇。

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会计核算基本规定(试行)-建总发[1999]149号

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会计核算基本规定(试行)-建总发[1999]149号

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会计核算基本规定(试行)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会计核算基本规定(试行)(1999年11月15日建总发[1999]1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及核算手续》(以下简称《会计核算基本规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等,结合银行卡业务的特点,特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银行卡指信用卡和借记卡。

第三条经办银行卡业务的网点及与银行卡业务有关的会计核算单位,应按现行制度的有关规定,正确、合理地设置会计核算岗位,其会计核算业务应纳入全行统一的会计核算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办银行卡会计核算业务的所有会计柜台和储蓄网点。

第二章会计核算的规定第五条银行卡会计核算除遵循《会计核算基本规定》外,还应遵守如下会计制度:一、办理现金出纳业务,严格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制度》;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的管理,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三、担保物、偿债物的管理与核算,严格遵守《中国建设银行担保物、偿债物管理及会计核算规定》。

第六条银行卡会计核算必须遵守下列业务管理规定:一、网点(柜台)受理银行卡业务,凡需授权的必须经授权后方可进行交易;二、银行卡取现金额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有关限额的规定;三、网点(柜台)受理银行卡业务,应按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持卡人和特约商户收取有关费用;跨系统交易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与他行分润。

关于严禁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的通知-银发[1997]58号

关于严禁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的通知-银发[1997]58号

关于严禁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的通知正文:---------------------------------------------------------------------------------------------------------------------------------------------------- 关于严禁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的通知(银发[1997]58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品银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查,目前储蓄存款中属于企事业单位等对公存款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性资金的比重较高。

一些企业为了逃避归还贷款,有意将销货款转入储蓄帐户;一些部门设立“小金库”,为逃避监督将罚没款、土地管理费、拍卖收入等资金转入储蓄存款帐户;一些私营企业为了提取现金方便,也将生产经营性资金大量存入储蓄帐户;一些金融机构为了完成储蓄存款承包任务,乱拉存款,助长了公款私存。

这种状况如果继续发展下去,将会引起经济金融秩序的混乱,必须予以严格禁止。

现作如下通知:一、发挥储蓄岗位的监督作用,督促企业将销货款通过转帐结算,及时存入企业存款帐户。

对要求以个人名义向储蓄帐户转入公款的,要拒绝办理。

对将大额公款私存的,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清查,并转为对公存款。

对客户将公款私存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制止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则》(银发[1996]66号),坚决废止存款单项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不得对非存款部门下达存款考核指标,不得把存款考核指标分解下达到职工个人。

如再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追究负责人和上级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格对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资金单列帐户统计。

各级办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在现行会计、统计报表中单独反映“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性资金存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20〕10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20〕10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20〕105号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杭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大额现金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人民银行决定在河北省、浙江省、深圳市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意义近年来,多元化支付体系快速发展。

为构建和谐流通环境,降低社会现金流通总成本并防控风险,有必要强化大额现金管理,提高现金服务水平,加强公众大额用现引导。

鉴于各地经济金融情况各异,部分地区先行先试是当前形势下推进大额现金管理的有效路径,有助于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验证最佳的操作方案,逐步推广合理用现理念,为建立大额现金管理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二、总体安排试点为期2年,先在河北省开展,再推广至浙江省、深圳市。

(一)落地实施阶段(2021年6月底前)。

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杭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试点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大额现金管理先行先试方案》(见附件)统筹推进试点各项工作。

其中:2020年6月底前,试点行、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准备,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大额现金管理信息系统接口准备(接口规范另行发送);自2020年7月起,河北省开展试点;2020年9月底前,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浙江省、深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大额现金管理信息系统接口准备(接口规范另行发送);自2020年10月起,浙江省、深圳市开展试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汇发〔2017〕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汇发〔2017〕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汇发〔2017〕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完善银行卡跨境使用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就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

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二、外汇局每日通过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向发卡金融机构发送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名单,发卡金融机构应不晚于北京时间当日17时起暂停名单内所列个人使用本机构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发卡金融机构应做好自身业务系统设置,严格实施前款规定。

涉及系统改造的,应最迟于2018年4月1日前完成。

三、个人被列入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名单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外汇局分支局查询境外提取现金明细;委托他人进行查询的,应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

四、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外币卡由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000美元调整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发卡金融机构在自身业务系统内实现;人民币卡管理维持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统一在自身业务系统实现。

中国人民建设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89.12.01•【文号】建总发字第214号•【施行日期】1989.12.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月9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9日)宣布失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891年2月1日建总发字第214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9]158号“关于下发《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银复[1989]252号“关于你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式样问题的批复”,我行决定即开办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存款业务。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各分行立即组织实施。

各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分行将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的发行办法及印制的存单票样(复印件)报送总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送总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拓宽我行筹资渠道,增加金融工具,努力集聚社会闲散资金,支持国家经济建设,我行决定开办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存款业务。

根据人民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所发行、发售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简称大额存单,下同)。

第三条大额存单是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其发行对象为城乡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

购买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资金应为个人资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第四条大额存单的利率比照同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上浮,上浮的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抓紧做好人民银行分支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55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抓紧做好人民银行分支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55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抓紧做好人民银行分支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抓紧做好人民银行分支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559号1998年11月20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脱钩工作要求,人民银行三季度分行长例会已经对分支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工作作了安排和布置。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下称《通知》),对中央党政机关的脱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作了具体安排。

人民银行分支行所办的经济实体,也应按照《通知》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实行彻底脱钩。

一、总的要求人民银行分支行所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必须在1998年12月底以前,实行彻底脱钩。

脱钩的标准主要包括:股权要转让、人员要脱钩、挂靠关系要解除、工商注册登记要变更、名称要改变,债权债务关系要落实等六个方面。

凡不能按上述标准脱钩的,一律撤销。

二、具体实施办法(一)与城市信用社脱钩1.股权转让。

对于资能抵债、资产质量较好、能够保证正常支付的信用社,经清产核资后,实行股权转让。

对于人民银行全资或控股的信用社,属于组建城市商业银行范围内的,可在组建城市商业银行时进行股权转让。

1998年年底前城市商业银行组建工作完不成的,要先将股权转让出去。

设在县城的信用社,股权转让后,可纳入农村信用联社管理。

不属于组建城市商业银行范围内的,可寻求一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承接,改为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7.13•【文号】银发〔2018〕16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发〔2018〕16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落实《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机制,提高资金监测有效性,现就非银行支付机构执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大额交易报告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反洗钱履职责任,在总部或集团层面推动落实大额交易报告制度、流程、系统建设等工作要求,切实保障相关人员、信息和技术等资源需求。

非银行支付机构与银行机构应当加强信息传递,为对方履行大额交易报告义务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持续完善资金上下游链条信息。

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大额支付行号编制规则说明

大额支付行号编制规则说明

大额支付行号编制规则说明大额支付行号编制规则说明大额支付行号编制规则说明大额支付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为提高资金汇划速度,减少资金汇划环节,方便查询查复而开发的一套资金清算应用系统,参与使用该系统的各家银行均有一个12位的大额支付行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目前,各机构使用的汇票专用章上都刻有该机构的大额行号,从事票据业务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了解和掌握大额支付行号的编制规则,从而提高在资金汇划和汇票专用章鉴别环节的业务能力,现将该行号的编制规则说明如下:1、大额支付行号的前三位代表各银行的行别,详见下表:001:中国人民银行102:中国工商银行103:中国农业银行104:中国银行105:中国建设银行201:国家开发银行202:中国进出口银行203:农业发展银行301:交通银行302:中信银行303:中国光大银行304:华夏银行305:中国民生银行306:广东发展银行307:深圳发展银行308:招商银行310:浦发银行313:城商行315:恒丰银行316:浙商银行318:渤海银行319:徽商银行401:城信社402:农信社、农商行、农合行403:邮政储汇局需要说明的是,江苏农村商业银行的行别代码为:314;天津农村合作银行,江苏农村合作银行和贵州农村合作银行的行别代码为:317,外资银行的行别代码详见下表: 501:汇丰银行502:东亚银行503:南洋商业银行504:恒生银行505:中国银行(香港)506:集友银行509:星展银行(香港)510:永亨银行531:美国花旗银行532:美国银行533:美国摩根大通银行561:三菱东京日联银行563:三井住友银行564:瑞穗实业银行565:山口银行591:韩国外换银行592:韩国新韩银行593:韩国友利银行594:韩国产业银行596:韩国中小企业银行623:新加坡星展银行641:奥地利中央合作银行651:比利时联合银行661:荷兰银行662:荷兰商业银行691:法国兴业银行692:法国巴黎银行694:法国东方汇理银行711:德国德累斯登银行712:德意志银行713:德国商业银行714:德国西德银行741:瑞士信贷银行752: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761: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775:德富泰银行781:厦门国际银行782:法国巴黎银行(中国)783:平安银行786:青岛国际银行787:华一银行969:澳门地区989:香港地区2、大额支付行号的第四位至第七位为各地区的代码,北京市,上海市和天津市的代码分别为:1000,2900,1100;其余各省,自治区代码的前两位如下表所列:河北省:12,13,14山西省:16,17,18内蒙古自治区:19,20辽宁省:22,23吉林省:24,25黑龙江省:26,27江苏省:30,31浙江省:33,34安徽省:36,37福建省:39,40江西省:42,43山东省:45,46,47河南省:49,50,51湖北省:52,53,54湖南省:55,56广东省:58,59,60广西省:61,62,63海南省:64四川省:65,66,67,68贵州省:70,71云南省:73,74,75西藏:77,78陕西省:79,80甘肃省:82,83青海省:85宁夏自治区:87新疆自治区:88,89,903、大额支付行号的第八位至第十一位为各行的编号,最后一位是识别码,这两项无明显规律。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5]2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5]2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5]21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为减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因内部业务处理系统升级改造而变动客户账号对存款人的影响,现就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账号批量变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账号批量变更的含义及范围账号批量变更是指银行因业务处理系统变化而导致其所有客户账号的集中变动,从而引起存储在账户管理系统中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账号的批量调整。

账号批量变更只能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账号,而不能变更相关存款人的基本信息以及除账号之外的其它账户信息。

二、账号批量变更的操作流程(一)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需要批量变更账号的,由其法人机构在不迟于新账号启用前3个月向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总行同意后,通知其分支机构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办理具体的账户批量变更手续。

人民银行总行将银行账号批量变更情况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省级分支行),由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转发辖内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

(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需要批量变更账号的,由其法人机构在不迟于新账号启用前3个月向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同意后,通知其分支机构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办理具体的账户批量变更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库资金汇划报解指导原则》的通知-银办发[2005]11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库资金汇划报解指导原则》的通知-银办发[2005]11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库资金汇划报解指导原则》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库资金汇划报解指导原则》的通知(2005年1月18日银办发[2005]1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随着大额支付系统的全面推行,为建立统一高效的国库资金汇划报解模式,总行制定了《国库资金汇划报解指导原则》(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原则》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国库部门及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部门(不含乡镇国库)。

二、鉴于小额支付系统尚未开通,借记业务仍通过行库往来办理,各地同城票据交换时间和作息时间存在差异,各分支行可根据《指导原则》,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对国库资金上划时间安排做适当调整,对辖内各级国库资金汇划方式、核算要求等予以明确规定,并于辖区开通支付系统前1个月上报总库批复。

三、各分支行应于辖区上线支付系统前,对辖内各级国库会计核算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同时注意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要求布置到位。

四、各分支行应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分支行制定的具体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定期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要求执行到位。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总行反映、研究解决。

五、各分支行贯彻执行《指导原则》的情况纳入总行国库会计核算年度考核评比范围。

各分支行对辖属机构的考核应比照总行进行。

六、已开通大额支付系统的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天津、上海、武汉分行以及深圳市中心支行于2005年4月1日前开始执行《指导原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出具结汇水单/收帐通知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管函字[1993]第28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出具结汇水单/收帐通知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管函字[1993]第28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出具结汇水单/收帐通知有关事宜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出具结汇水单/收帐通知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3年11月22日汇管函字[1993]第284号)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核销制度,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就结汇水单/收帐通知有关事宜重申如下:
一、受托行、解付行在向出口单位解付货款时,应当出具注明“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二、银行要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上分别注明从出口收汇中扣付的运保费(有运保费单据的)、经批准的佣金及银行费用等。

三、信用证及托收项下的结汇水单/收帐通知上需标明该笔货物出口的核销单编号。

以上三点,请转达所辖行贯彻执行。

——结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2010年3月23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2010年3月23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等61件规范性文件(附件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61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计61件)一、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74)银令字第2号)二、关于严格禁止银行贷款给城乡集体和个体购买进口汽车的通知((85)银发字第40号)三、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85)银发字第84号)四、关于对银行金店进行整顿和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243号)五、关于开办住房存、贷款业务以及发行“有价房券”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403号)六、关于颁发《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的通知(银发〔1987〕108号)七、关于检查纠正发放“购货券”问题的通知(银发〔1987〕181号)八、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银行行使国家保险管理机关职责的通知(银发〔1988〕74号)九、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的通知(银发〔1988〕79号)十、关于设立证券公司或类似金融机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通知(银发〔1988〕212号)十一、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45号)十二、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1989〕93号)十三、关于专业银行报送会计报表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345号)十四、关于做好大型企业指令性计划销货的结算通知(银发〔1989〕366号)十五、关于金融债券转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十六、关于中信实业银行签发跨系统银行汇票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兑付的通知(银发〔1990〕32号)十七、关于金融性公司撤并留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84号)十八、关于印发《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划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1990〕191号)十九、关于设立信誉评级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211号)二十、关于增设“其他专项贷款”等会计科目的通知(银发〔1990〕298号)二十一、关于整顿结算秩序严肃结算纪律的通知(银发〔1991〕32号)二十二、关于印发《关于防诈骗、防盗窃切实保障资金安全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3〕17号)二十三、关于建立新的信贷统计旬报制度的通知(银发〔1994〕106号)二十四、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247号)二十五、关于进一步改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传〔1996〕44号)二十六、关于使用新版银行汇票和支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6〕60号)二十七、关于收缴非法印刷的货币放大样印刷品的通知(银发〔1996〕110号)二十八、关于印发《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208号)二十九、关于取缔私人钱庄的通知(银发〔1996〕230号)三十、关于印发《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307号)三十一、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7号)三十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143号)三十三、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三十四、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1997〕281号)三十五、关于加强银行卡品种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61号)三十六、关于防止利用银行卡进行资金传销活动的通知(银发〔1998〕107号)三十七、关于批准外资银行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114号)三十八、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银发〔1998〕169号)三十九、关于颁布《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版本1.0)第3部分——终端规范》的通知(银发〔1998〕479号)四十、关于印发《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的通知(银发〔1998〕598号)四十一、关于严格执行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1999〕58号)四十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78号)四十三、关于重新颁发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客户账户的通知(银发〔1999〕406号)四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的通知(银发〔2001〕143号)四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195号)四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部分商业银行行内大额汇划款项转汇等事宜的通知(银发〔2001〕271号)四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346号)四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磁条卡自动柜员机(A TM)应用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404号)四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执行假币收缴程序防止盖章假币流入社会的通知(银发〔2002〕11号)五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行内大额款项汇划事宜的通知(银发〔2002〕59号)五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科技发展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62号)五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1号)五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银行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64号)五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商业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4〕74号)五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商业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4〕129号)五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59号)五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的通知(银发〔2005〕140号)五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准备金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185号)五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建设银行准备金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274号)六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国农业银行财政存款和准备金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404号)六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款类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期限相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22号)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计61件)一、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81)银发字第80号)二、关于安排好1982年机械行业技术改造贷款指标的通知((82)银发字第13号)三、对企业单位的辅助账户存款给予计息的通知((82)银发字第74号)四、关于继续做好具有出口换汇价值的金银制品、稀币挑选工作的通知((83)银发字第168号)五、关于固定资产贷款按季结息后对存在问题处理办法的紧急通知((85)银传字35号)六、关于控制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5)银发字第174号)七、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搞好资金融通支持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办法》的通知((86)银发字第64号)八、关于加强储蓄存款利率管理的通知(银发〔1986〕118号)九、关于“三资”企业享受国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同等待遇的通知(银发〔1986〕182号)十、关于“文革”期间查抄金银及其制品清退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228号)十一、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暂行办法》及账务处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86〕372号)十二、关于改进定活两便储蓄计息办法的通知(银发〔1986〕385号)十三、关于外汇存贷款利率管理的规定(银发〔1987〕145号)十四、关于在温州市进行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1987〕170号)十五、关于及时偿还和调整对外商业贷款债务的通知(银发〔1987〕177号)十六、关于再次重申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的通知(银发〔1987〕200号)十七、关于人民银行提取黄金收兑业务费用的通知(银发〔1987〕343号)十八、关于一九八八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银发〔1988〕16号)十九、关于基金会存款利率问题的通知(银发〔1988〕111号)二十、关于压缩国库券库存、完善国库券转让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8〕401号)二十一、关于下达一九八九年清仓挖潜任务的通知(银发〔1989〕90号)二十二、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若干要点决定》的通知(银发〔1989〕150号)二十三、关于停办藏汇往来和西藏地区参加人民银行全国联行的通知(银发〔1989〕341号)二十四、关于下发《全国范围清理拖欠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银传〔1990〕32号)二十五、关于一九九〇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银发〔1990〕31号)二十六、关于下达一九九〇年金银专项贷款计划的通知(银发〔1990〕49号)二十七、关于下达一九九〇年企业清仓挖潜任务指标的通知(银发〔1990〕89号)二十八、关于增加技改贷款收回再贷规模的通知(银发〔1990〕139号)二十九、关于做好贷款限额调剂工作的通知(银发〔1990〕192号)三十、关于加强对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0〕300号)三十一、关于在部分城市银行实行电子联行试运行的通知(银发〔1991〕43号)三十二、关于一次性削价处理积压商品有关银行贷款及计息问题的通知(银发〔1991〕72号)三十三、关于下达技术改造贷款规模的通知(银发〔1991〕176号)三十四、关于调整金饰品用金配售价格的补充通知(银传〔1992〕21号)三十五、关于调整一九九二年上半年贷款规模和开办特种存款的通知(银发〔1992〕120号)三十六、关于颁布《邮政汇兑资金清算办法》的通知(银传〔1993〕20号)三十七、关于实施《金融机构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3〕79号)三十八、关于继续整顿结算秩序深化结算改革的通知(银发〔1994〕117号)三十九、关于在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和铁道行业推行商业汇票结算的通知(银发〔1994〕163号)四十、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备付金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163号)四十一、关于规范银行卡网络服务机构的通知(银发〔1995〕333号)四十二、关于电子联行到县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429号)四十三、关于股票申购专户资金计息问题的通知(银传〔1997〕43号)四十四、关于开展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150号)四十五、关于试办国家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的通知(银发〔1998〕219号)四十六、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8〕347号)四十七、关于加强电子联行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8〕530号)四十八、关于张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公告》的通知(银传〔1998〕37号)四十九、关于《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执行中意外透支处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84号)五十、关于加强城市(区域)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85号)五十一、关于大力促进银行卡业务联合的通知(银发〔1999〕86号)五十二、关于做好启用新版票据凭证宣传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155号)五十三、关于改进和加强电子联行工作的通知(银发〔2000〕114号)五十四、关于将县及县以下邮政储蓄以再贷款方式返还农村信用社使用的通知(银发〔2000〕244号)五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金银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2号)五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转存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1号)五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邮政汇兑资金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5号)五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2年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的意见(银发〔2002〕94号)五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当前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72号)六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8北京奥运期间来华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58号)六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重要信息系统奥运应急协调预案》的通知(银发〔2008〕180号)。

中国建设银行电子汇划业务集中汇划会计核算手续

中国建设银行电子汇划业务集中汇划会计核算手续

中国建设银行电子汇划业务集中汇划会计核算手续文号:建总发[2000]85号颁布日期:2000-08-17 执行日期:2000-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为了满足汇划业务联网传输后会计核算的需要,规范我行电子汇划业务会计处理,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及会计核算手续(试行)》、《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业务会计核算处理手续(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电子汇划业务联网传输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核算手续。

第一章基本规定一、实行集中汇划的行,须在城综网内设立集中汇划点,集中办理城综网内各汇划网点汇款信息的发送、接收、编(核)押、查询、查复、集中入账、退汇、转汇以及汇差清算等业务。

集中汇划点一般应设在城综网后台,内设主管、录入、复核、编(核)押等岗位。

集中汇划点只能生成和录入已有汇划信息对应的汇划流水号和联行密押,不得录入、修改或删除其他要素。

对于错误或待汇出汇划信息需要退汇、转汇、重汇的,须经主管审核授权后方可办理。

二、汇划网点或其管辖行应在集中汇划点开立资金往来账户,用于办理本行及辖属网点汇差资金的清算。

集中汇划点应在清算中心开立资金往来账户,用于办理城综网内各汇划网点对外的汇差资金清算。

三、实行集中汇划后,原应由汇划网点送清算中心(组)的原始结算凭证由汇划网点留存,随清算资金往来科目凭证装订保管。

四、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业务,集中汇划点对收到的汇划款项可采取集中入账和清分下传由汇入网点入账两种处理方式。

与入账方式相适应,汇划业务的查询、查复可采取集中和分散两种方式。

采取集中入账的,一般由集中汇划点按现行规定统一办理汇划业务的查询、查复;采取汇划网点入账的,由集中汇划点和汇划网点按各自职责分别办理,但要避免重复查询、查复。

票据真伪等事务类查询仍由汇划网点按规定办理。

五、集中汇划点在转发各汇划网点的汇款流水前,必须与汇划网点逐笔核对相符,才能编押上网发送清算中心。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一级分行会计工作考核办法》和《中国银行会计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一级分行会计工作考核办法》和《中国银行会计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一级分行会计工作考核办法》和《中国银行会计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8.07.22•【文号】建总字[1998]94号•【施行日期】1998.07.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一级分行会计工作考核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会计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1998年7月22日建总字〔1998〕94号)中国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州、浦东分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全行会计工作管理,促进会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会计管理水平,同时对各一级分行会计工作业绩进行公平、合理、全面的评价,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一级分行会计工作考核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会计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各行要以此为契机,强化会计管理,逐步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同时要严格按照考核办法要求上报各种资料和数据,确保总行能及时、准确对一级分行会计工作进行考核。

附:一中国建设银行一级分行会计工作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合理、全面地评价各一级分行会计工作质量,促进全行规范会计管理,提高会计管理水平,加强会计改革,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工作是指各一级分行会计管理职能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组织进行的会计管理、核算和会计分析等全部工作。

第三条会计工作考核按年进行,每年1月上旬对各行上年度会计工作进行考核。

总行的考核对象为各一级分行,一级分行所属机构的会计工作情况是考核该一级分行会计管理绩效的主要依据,也是本考核办法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一级分行会计工作考核以总行直接掌握的资料为主,各级行上报的有关资料为辅。

总行直接掌握的资料来源主要包括各行会计部位的发案情况,各种会计报表的报送情况,总行会计部通过组织会计检查或调查获取的,以及总行有关部门反馈给会计部的有关各行会计工作情况等。

建行考试题库

建行考试题库

同步练习题基础篇第一部分一、单选题1、工作人员受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期间,相应()。

A、罚款B、经济处罚5000元C、扣减其绩效工资D、扣减其3个月绩效工资2、违反柜面服务管理规定,导致客户投诉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主管人员、机构(部门)负责人未尽管理责任的,给予()处分。

A、警告至记过B、警告至记大过C、记大过至开除3、工作人员与客户之间发生非业务、服务交易事项的资金往来,利用工作人员个人账户为客户过渡资金或为客户提取现金等提供便利,与客户之间相互融通资金、私下授受非法利益,给建设银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可视情节和后果给予()处分。

A、警告至记过B、警告至记大过C、警告至开除4、工作人员在银行业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给予()处分。

A、警告至记过B、警告至记大过C、记大过至开除5、发现工作人员轻微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轻微违规行为积分标准》进行积分,单次分值为()分。

A、1—24分B、1-12分C、1-5分6、个人积分上限为()分。

A、12B、20C、247、发现工作人员的轻微违规行为,应当对违规当事人及其直接管辖行连带等值积分。

()A、减半B、等值C、一倍8、个人自查发现的轻微违规行为,能够立即纠正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A、不积分B、免除积分C、给予零积分9、当事人对积分有异议的,除上级行非现场检查积分情形外,可自本人在《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签字确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本行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复议.A、5B、10C、1510、工作人员的积分可以作为年终考核、评选先进的依据。

在对工作人员选拔任用、竞聘上岗等事项进行考察时,可以将该工作人员近()年的积分情况列入考察内容。

A、1B、2C、311、工作人员连续两次积分达到24分,不适宜继续在建设银行工作的,给予()。

A、开除B、解除劳动合同C、辞退12、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在全国正式成立,并启用印信。

转账100万手续费

转账100万手续费

转账100万手续费转账是人们经常要用到的功能,很多人都好奇是不是转账越多,费用就直线增长呢?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转账费用的资料整理。

转账100万手续费转账100万手续费多少? 大家不用担心,手续费都是有封顶上限的,根据各个银行的不同,分布在25-200块之间,具体请看下列的跨行手续费资料整理合集。

一、工商银行跨行转账手续费同城:转款金额的1%,最低1元/笔,最高50元/笔。

异地:转账金额的1%,最低1元/笔,最高50元/笔。

网上银行:转账金额的1%,最低1元/笔,最高50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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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账时间: 1、系统内实时到帐,50W以上次日。

2、跨系统根据人民银行的时间。

转账限额:单笔:50W 。

日累计:250W。

二、招商银行跨行转账手续费同城:按汇款金额的0.2%收取费用,最低2元,最高50元。

异地:按汇款金额的1%收取费用,最低10元,最高25元。

网上银行:同城跨行转账是2元每笔,异地跨行转账收费比例也是1%,最低10元,最高50元。

到账时间:1、系统内同城资金实时到帐,异地正常情况下资金可在2个工作日内到账。

2、跨行同城可在2个工作日内到账。

异地正常情况下资金可在5个工作日内到账。

转账限额:无限制。

三、建设银行跨行转账手续费同城:交易金额的0.5%,最低2元,最高25元。

异地:交易金额的0.5%,最低2元,最高25元。

网上银行:交易金额的0.5%,最低2元,最高25元。

到账时间:1、系统内9:00-16:30实时到帐。

2、跨行1-3个工作日。

转账限额:1、系统内单笔:20W,日累计:100W。

2、跨行单笔:20W,日累计:100W。

四、农业银行跨行转账手续费同城:5000以下:2元/笔,5000元-5万:3元/笔,5万--10万:5元/笔,10万以上:8元/笔。

异地:交易金额的0.5%;最低1元,最高35元。

网上银行:同城跨行转账5000元以下收2元,5000元至5万元收3元,5万元至10万元收5元,10万元以上收8元。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0.11.14•【文号】建总发字[90]第167号•【施行日期】1991.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1年1月1日建总发字[90]第167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为了进一步适应金融体制改革和建设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总行对现行的业务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所属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业务资金管理工作是我行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工作任务较重。

因此,各级行要加强领导,充实力量,并为资金管理部门应用微机创造条件,从而进一步强化业务资金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本办法规定联行汇差及汇出汇款资金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清算的原则。

鉴于目前尚未设置“省辖汇出汇款”会计科目,因此,凡办理省辖联行业务的分行,其汇出汇款资金暂按“汇出汇款”科目余额折半清算。

即,汇出汇款资金一半留给分行,由分行预拨给辖内汇票承兑行;另一半上交总行,由总行预拨跨省、区的承兑行。

三、本办法中的存、借差资金额度是指往年累计存(借)差资金、累计上交或返还的重点建设资金净额(包括承包资金)之和扣除1988年以来总行累计拨付的自有资金后的资金差额。

四、为使各行正确执行调拨资金利率,特对现行调拨资金利率说明如下:1、存差行的利率:计划内上交的资金月利率为7.2‰;超计划上交的资金(指存差行超过存差资金额度而上交的资金)月利率为6.6‰;占用总行的资金(指未交存差资金,反而借用总行的资金)月利率为7.2‰。

2、借差行的利率:计划内借用资金、超计划借用资金(指借差行超过借差资金额度而借用的资金)、上交的资金(指未用借差资金额度,反而上交总行的资金)月利率均为6.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近年来,为维护支付结算秩序,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支取进行经济犯罪活动,人民银行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对于加强现金管理,作用十分明显。

但近期,违规大额现金支付问题又开始突出。

少数金融机构违规进行大额现金支付,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大额现金交易逃废银行债务、偷逃国家税款,甚至引发一些重大的经济犯罪案件。

为进一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以及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利用大额现金支付进行的经济犯罪活动,促进银行转账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的管理各开户银行应继续严格执行已经颁布的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各项规定。

为了便于企业生产和经营,对于企业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经人民银行批准,开户银行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可为开户单位办理现金收支。

开户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

开户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行政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

开户单位转账结算起点以上的支付,必须使用转账结算。

二、严格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管理2002年2月1日以前,各开户银行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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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行内大额款项汇划事宜的通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发[2002]59号
【失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2.03.01
【实施日期】2002.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行内大额款项汇划事宜的通知
(银发[2002]59号)
中国建设银行:
鉴于你行的数据密传已联调成功并通过验收,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取消你行行内大额汇划款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转汇的规定。

为保证取消大额转汇后中国人民银行及时掌握你行的大额支付信息情况,你行的行内电子汇兑系统要与中国人民银行开发的大额支付统计分析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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