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血吸虫病控制和消灭标准GB15976一一
血吸虫病控制和消灭标准
血吸虫病控制和消灭标准
血吸虫病控制和消灭的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疫区划定:确定血吸虫病的流行区域,分析各区域的感染风险和传播途径。
2. 病媒控制:采取有效的控制病媒螺卵发育和繁殖的措施,如使用化学药剂灭螺、人工疏浚水体等。
3. 人群保护:加强对易感人群的保护,提高他们的防护意识,避免接触感染源。
4. 药物治疗:采用安全有效的抗血吸虫药物对感染者进行治疗,以减少传播源。
5. 宣教和健康教育:通过宣传、教育和媒体等渠道,向公众传达血吸虫病的危害和预防措施,提高公众的认知和预防意识。
6. 确立监测和评估机制:建立有效的监测体系,定期收集、分析和报告血吸虫病的疫情和流行趋势,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7. 国际合作:加强国际合作,共享经验和资源,共同应对血吸虫病的挑战,推动全球范围内的疾病控制和消灭工作。
以上标准可以在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进行灵活调整,以适应具体的控制和消灭需求。
寄生虫病防治工作调查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
寄生虫病防治工作调查表(血吸虫病、疟疾、包虫病、丝虫病)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调查表年表号:卫统50表-1制表机关:卫生部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备案文号:流行县数A1不包括县级以上农场,县级农场统计在所属的行政县内。
流行乡镇数A2 乡级以上农场,列入流行乡镇独立统计。
流行村数A3为行政村数。
传播阻断标准A7、A8、A11、A12 按照《我国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标准》(GB15976-1995),与原消灭地区标准相同。
传播控制标准A9,A10、A13、A14 按照《我国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标准》(GB15976-1995),与原基本消灭地区标准相同。
未达到控制标准A14,A15 目前仍为血吸虫病流行地区。
A7、A9、A11、A13、A15栏,需另文列出县名。
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调查表年表号:卫统50表-2制表机关:卫生部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备案文号:注:血检方法为血清学检查方法,不包括皮肤试验和询检。
粪检方法为病原学检查方法。
现有病人数B6 为各县估计的病人数。
晚期病人-合计B7为目前仍存活的登记病例数。
晚期病人-当年发现B8为当年被诊断为晚期病例数。
扩大化疗人数B12指未经血清学和病原学论断为阳性而对其进行治疗的人数,包括皮试与询检阳性治疗的人数。
扩大化疗牛头数B17 指未经血清学和病原学论断为阳性的牛而对其进行治疗的牛数。
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调查表年表号:卫统50表-3制表机关:卫生部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备案文号:注:新查出有螺乡C3需另文例出乡镇的名称。
实有钉螺情况-总面积C11 为C12-C15的合计,软件将自动生成此栏数据。
湖沼地区C12,C13包括湖区和江滩地区。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调查表说明一、制表目的:了解血吸虫病流行状况和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为制定防治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二、统计范围: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等十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血吸虫病流行的县和县级市、区。
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评估方案
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评估方案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和《血吸虫病控制和消除》标准(GB15976-2015),为做好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达到消除标准评估和一般防治地区维持血吸虫病消除状态复核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评估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达到消除标准情况,对一般防治地区维持消除状态进行复核,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为指导消除后的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地方对血吸虫病消除评估工作负总责;坚持依法科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评估;坚持分类指导,结合实际情况对重点和一般防治地区分类开展评估;坚持客观公正,实行自评与第三方评估结合、资料审核和现场评估结合。
三、防治地区分类(一)重点防治地区。
指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和云南等7省,对达到血吸虫病消除标准进行评估。
(二)一般防治地区。
指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和广西等5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维持血吸虫病消除状态进行复核。
四、组织形式(一)重点防治地区。
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流行市(设区市,以下简称市级)达到消除标准的评估工作由流行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或血防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血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省级达到消除标准的评估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
(二)一般防治地区。
省级维持消除状态的复核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
五、程序(一)重点防治地区。
1.提交申请。
县级评估由县级血防主管部门向市级血防主管部门报告,由市级血防主管部门向省级血防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市级、省级评估须由本级血防主管部门向上一级血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申请。
上一级血防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评估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或暂缓评估。
3.评估。
县级、市级评估由省级血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评估小组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应及时向省级血防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法规标题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法规标题血吸虫病防治条例颁布日期2006-4-1颁布单位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3号《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已经2006年3月22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四月一日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血吸虫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联防联控,人与家畜同步防治,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血吸虫病防治专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有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地区(以下称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根据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考核、监督。
第五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组织村民、居民参与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村民、居民积极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有关活动;鼓励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社会组织动员青年团员等积极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有关活动。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捐赠等活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血防工作总结4篇_工作总结范文_
血防工作总结4篇今年我县动物血防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按照省、市主管局的有关文件要求,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今年我县动物血防工作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控制消灭血吸虫病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是疫区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共同职责,血防工作的成败是事关地方经济发展和疫区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做好耕牛血防工作,是控制消灭血吸虫病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我局在抓动物血防工作上,一是充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局党组一班人的思想认识,明确血防工作的重要性;二是积极当好县委、县政府的参谋,使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把动物血防纳入整个血防工作之中;三是及时召开疫区乡镇兽医站站长会议,明确具体的动物血防工作目标及任务,做到层层建立目标责任管理制,落实考核制度,一级抓一级,一抓到底,把动物血防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目标,落实任务今年我县耕牛血防工作,按照市局黄牧〔XX〕17号文件精神要求,耕牛血吸虫病查治任务是:普查总数1500份,胶体金技术检查800份,扩大化疗800头,粪便孵化技术检查700头。
我局根据市局文件要求,8月3日召开了疫区乡镇兽医站站长会议,就如何完成好市局下达的查治任务,进行了周密部署与安排,县局及时成立了血防工作专班,以县兽医站为主体,局分管业务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安排,局主要领导亲自检查督促血防工作,乡镇兽医站站长具体落实查治任务,并每站配有2名以上技术素质高、责任心强、有经验的兽医技术人员,担任血防技术工作,负责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为了使血防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县局在经费十分困难的情况下,给每头采血、采粪的耕牛分别一次给予现金补助2元,同时在化治疗时,每头耕牛再给予现金补助3元。
整个耕牛血防工作得到了县卫生局、县疾病控制中心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
三、落实措施,扎实工作,圆满完成好动物血防工作任务动物血防工作事关重大,我们只有在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好各项措施的基础上,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圆满地完成好今年省市主管部门下达的动物血防工作任务。
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
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机构、人员、职责第二章钉螺调查第三章钉螺控制第四章人群病情调查第五章人群化疗第六章晚期血吸虫病调查与救治第七章家畜查治和管理第八章健康教育第九章潜在危险因素控制第十章血吸虫病疫情监测第十一章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第十二章血防信息管理第十三章督导与考核附录附件一附件二药物灭螺技术规范附件三常用血吸虫病查病技术操作规范附件四血吸虫病人群化疗技术规范及药物不良反应处理规范附件五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六晚期血吸虫病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附件七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八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附件九家畜血吸虫病检查和治疗操作技术规范附件十全国血吸虫病疫情监测方案附件十一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附件十二各类报表第一章机构、人员、职责1 机构1.1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以下简称国家级机构)。
1.2 血吸虫病流行区省、设区的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设血吸虫病(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业务科(室),或设立血吸虫病(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站)(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机构)。
1.3 血吸虫病流行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内设承担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科(室),或由县级机构派出常驻防治工作组(以下简称乡镇级机构)。
2 人员2.1 各级机构根据其职责、任务,结合本服务区的人口、面积、流行类型和疫情分类等因素,合理配臵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2.2 血吸虫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所从事专业的资格,或经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防治技术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职责3.1 国家级机构3.1.1 对血吸虫病发生、分布、发展的规律进行流行病学监测与研究,为拟订血吸虫病预防控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防治计划等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3.1.2 在卫生部的组织领导下,起草全国血吸虫病防治和重点项目计划。
血吸虫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5977—199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血吸虫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5977—199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各期血吸虫病的诊断标准,治疗方法及防治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疫区专业机构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和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血吸虫病患者的诊治。
2 诊断原则根据疫水接触史,结合发热、腹泻、肝肿大、肝纤维化门脉高压等主要症状、体征及寄生虫学检查,血清免疫学检查,血象检查结果等,予以诊断。
3 诊断标准3.1 急性血吸虫病3.1.1 发病前2周至3个月有疫水接触史。
3.1.2 发热、肝脏肿大与周围血液嗜酸粒细胞增多为主要特征,伴有肝区压痛、脾肿大、咳嗽、腹胀及腹泻等。
3.1.3 粪检查获血吸虫卵或毛蚴(详见附录A)。
3.1.4 环卵、血凝、酶标、胶乳等血清免疫反应阳性(环卵沉淀试验环沉率≥3%及(或)间接血凝滴度≥1∶10,酶标反应阳性,胶乳凝集试验滴度≥1∶10)(详见附录B)。
疑似病例:具备3.1.1与3.1.2。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加3.1.3。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3.1.4。
3.2 慢性血吸虫病3.2.1 居住在流行区或曾到过流行区有疫水接触史。
3.2.2 无症状,或间有腹痛、腹泻或脓血便。
多数伴有以左叶为主的肝脏肿大,少数伴脾脏肿大。
3.2.3 粪检查获血吸虫卵或毛蚴,或直肠活检无治疗史者发现血吸虫卵,有治疗史者发现活卵或近期变性虫卵(详见附录A)。
3.2.4 无血吸虫病治疗史或治疗3年以上的病人,环卵沉淀试验环沉率≥3%及(或)间接血凝试验滴度≥1∶10,酶标反应阳性,胶乳凝集试验滴度≥1∶10;未治或治后1年以上的病人血清血吸虫循环抗原阳性(详见附录B)。
疑似病例:具备3.2.1与3.2.2。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加3.2.3。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3.2.4。
3.3 晚期血吸虫病3.3.1 长期或反复的疫水接触史,或有明确的血吸虫病治疗史。
血吸虫病诊断及相关检测技术标准诠释20190911
已颁布国家和行业血防标准目录
序号 G-1 G-2 G-3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GB 20048-2006 丝虫病消除标准
GB 26345-2010 疟疾控制和消除标准
GB 15976-2015 血吸虫病控制和消除
代替标准号 GB15976-1995;GB15976-2006
3、取血凝反应板,横向平放纵向使用。于第 1 列第 1 孔加稀释液 100 μL,第 1 列的第 3、4 孔各加稀释液 25 μL,第 2 孔不加稀释 液。
4、于第 1 列第 1 孔加 1 号待测样本 25 μL,充分混匀后吸出 25 μL 至第 2 孔,再从第 1 孔吸出 25 μL至第 3 孔,充分混匀后吸出 25 μL 至第 4 孔,充分混匀后吸出 25 μL 弃去。
晚期血吸虫病:应与结节性肝硬化、原 发性肝癌、疟疾、结核性腹膜炎、慢性粒细胞 性白血病等疾病相鉴别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流行病学及临床表现
A.1 流行病学 A.2 临床表现 A.2.1 急性血吸虫病 A.2.2 慢性血吸虫病 A.2.3 晚期血吸虫病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血清学检查
B.1 间接红细胞凝集实验 B.2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 B.3胶体染料试纸条实验 B.4 环卵沉淀试验 B.5 斑点金免疫渗滤实验
(WS/T 630-2018)
一、适用范围
标准适用范围
各级疾病预 防控制机构
各级医疗 机构
二、术语和定义
血吸虫病 由血吸虫寄生于人和其他哺乳动物所引起的疾病 ,在我国特指日本血吸虫病(注:改写GB 15976—2015, 定义3.1 )
间接红细胞凝集试验 将抗原包被于红细胞表面,成为致敏 的载体,然后与相应的抗体结合,通过抗体桥联,出现肉眼 可见的凝集现象,以检测样本中的相应抗体。最常用的红细 胞为健康人“O”型红细胞。
四川省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德阳市旌阳区等八个县(市、区)达到血吸虫病消除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德阳市旌阳区等八个县(市、区)达到血吸虫病消除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2.10
•【字号】川重传办发〔2020〕2号
•【施行日期】2020.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血吸虫与地方病防控
正文
关于德阳市旌阳区等八个县(市、区)达到血吸虫病消除标
准的通知
川重传办发〔2020〕2号德阳市、绵阳市、雅安市、眉山市及凉山州血防办(重传办):
按照国家、省“十三五”血吸虫病防治规划以及《血吸虫病控制和消除》(GB15976—2015)、《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评估方案》等要求,根据你们申请,我办于2020年10月11日—29日,组织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水利、林草、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人员及专家组成评估组,对德阳市旌阳区、罗江区,眉山市东坡区、彭山区、仁寿县,绵阳市安州区,天全县、西昌市8个县(市、区)开展血吸虫病消除评估工作。
经评估,确认德阳市旌阳区等8个县(市、区)达到血吸虫病消除标准(名单附后)。
希望达标的县(市、区)继续加强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保障血防投入,稳定血防专业队伍,落实有效防控措施,持续巩固防治成果,严防疫情反复,不断推进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四川省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10日附件
四川省2020年血吸虫病消除达标县(市、区)名单德阳市旌阳区、罗江区,眉山市东坡区、彭山区、仁寿县,绵阳市安州区,天全县、西昌市。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全文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全文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血吸虫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联防联控,人与家畜同步防治,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血吸虫病防治专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有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地区(以下称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根据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考核、监督。
第五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组织村民、居民参与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村民、居民积极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有关活动;鼓励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社会组织动员青年团员等积极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有关活动。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捐赠等活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预防第八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标准,划分为重点防治地区和一般防治地区。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浙江血吸虫病监测巩固方案-浙江血吸虫病防治中心
浙江省血吸虫病监测巩固方案(2007年修订版)浙江省1995年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但部分县尚有钉螺残存,外来传染源时有输入,存在着血吸虫病重新流行的潜在危险。
为巩固血防成果,在1999年制定的《浙江省达到消灭血吸虫病标准后监测巩固技术方案(试行)》(浙地防[1999]8号)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省防治工作现状,特修订本方案。
1 编制依据1.1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3号]。
1.2 《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地区监测巩固方案》,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卫疾控地寄发[2000]60号)。
1.3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疾控发[2005]263号)。
1.4 《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和传播控制地区疫情回升评估与处理方案(试行)》,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血防办[2006]2号)。
1.5 《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
1.6 《血吸虫病诊断标准》(WS261-2006)。
1.7 《血吸虫病控制和消灭标准》(GB 15976-2006)。
1.8 《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与技术指南(2005年试行版)》。
2 钉螺监测2.1 原流行区钉螺监测2.1.1 3年内查出钉螺的行政村,每年春季普查1次,辅以秋季复查。
秋季查螺重点是春季漏查环境,生产、生活区复杂环境,当年灭螺和巩固性灭螺环境。
2.1.2 3~9年未查出钉螺的行政村,每3年春季普查1次。
2.1.3 10年以上未查出钉螺的村,每5年春季普查1次。
2.1.4 普查村的应查环境包括历史有螺环境和历史无螺但适宜钉螺孳生的环境。
2.1.5 查螺方法为5米系统抽样结合环境抽查2框,复杂环境采用全面细查法。
2.2 非流行区钉螺监测分期分批由近及远地进行螺情调查,重点为与原流行区毗邻的乡、村及与原有钉螺水系相通等适宜钉螺孳生的地区。
查螺方法为10米系统抽样法。
2.3 钉螺输入的监测2.3.1 与现有螺区毗邻的水系,水网地区经常停靠来自有螺区船只的地段开展钉螺监测,方法同原流行区钉螺监测。
我国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标准(GB15976-1995)
我国控制和消灭⾎吸⾍病标准(GB15976-1995)颁布⽇期:1995-01-01执⾏⽇期:1995-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1 主题内容与适⽤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达到防治⾎吸⾍病三个阶段⽬标要求的考核标准。
本标准适⽤于我国有⾎吸⾍病流⾏的南⽅⼗⼆个省、市、⾃治区。
2 标准内容2.1 ⾎吸⾍病疫情控制标准2.1.1 居民粪检阳性率降⾄5%以下。
2.1.2 家畜粪检阳性率降⾄3%以下。
2.1.3 不出现或极少出现急性⾎吸⾍病病例。
2.2 ⾎吸⾍病传播控制标准2.2.1 居民及家畜粪检阳性率均降⾄1%以下。
2.2.2 不出现急性⾎吸⾍病病例,⽆12岁以下⼉童及2岁以下幼畜新感染。
2.2.3 钉螺⾯积下降98%以上(湖区垸外阳性螺密度降⾄0.0001只/0.11m(上标始)2(上标终)以下)。
2.2.4 已建⽴以乡为单位,能反映当地病情、螺情变化和达到传播控制标准要求的⾎防档案资料。
2.3 ⾎吸⾍病传播阻断标准2.3.1 连续5年未发现新感染⾎吸⾍的⼈和家畜。
2.3.2 居民及家畜粪检阳性率降⾄2‰以下。
2.3.3 ⼀年以上查不到钉螺(湖区垸外查不到感染性钉螺)。
2.3.4 有⼀⽀健全的巩固监测专业队伍,有完整的⾎防档案资料和巩固监测⽅案和措施。
2.3.5 在达到传播阻断标准后5年,未发现当地新感染⾎吸⾍的⼈和家畜及感染性钉螺,可宣布该地区⾎吸⾍病已被消灭,继续巩固监测。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民共和国卫⽣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寄⽣⾍病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陈名刚、贾义德、裘丽妹。
本标准由卫⽣部委托卫⽣部传染病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1995.01.01,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02.10。
我国血吸虫病防治政策的变迁与评价
我国血吸虫病防治政策的变迁与评价作者:王依萌丁福兴来源:《决策探索》2018年第14期血吸虫病作为一种人畜共患的地方性传染病,对群众健康和社会发展都会造成极大影响。
血吸虫病疫情虽然现在处于可控状态,但在未来有回升的趋势。
血吸虫病是社会性问题,因此,梳理我国血吸虫病防治政策的历史与变迁并对其进行评价与展望是十分必要的。
(一)血吸虫病的特性与危害血吸虫病因其疫区广、病患多、传播快等特性难以控制疫情。
血吸虫依靠中间宿主“钉螺”广泛分布在河流、沟渠等地方,当人或哺乳动物接触到疫水时,血吸虫会从皮肤进入体内,对人体器官造成损伤;也会随其粪便一起排出,再次成为传染源,如此循环往复。
血吸虫病分为急性、慢性和晚期三种,病人多为从事农业、林业、水利等领域的中年男性,对个人、家庭乃至社会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急性血吸虫病病人的劳动能力受到限制,慢性病人若不及时就医会逐渐演变成为晚期,晚期病人会丧失基本生活能力。
这不仅导致患者本身受到来自身体和心理的双重折磨,其家庭由于缺失主要劳动力也会导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生活水平下降;水质恶劣会制约当地农业发展;劳动力缺少会导致当地经济增长缓慢。
(二)血吸虫病防治问题的公共性公共问题是指对社会产生广泛影响,且程度较深但人们必须认真对待的社会问题,与“私人问题”相对应。
由于血吸虫病传染源分布广、传播方式简单、感染后果严重,国家需要将其列入公共问题的议事日程,如果不能妥善解决该问题,那么部分患者就会由于经济压力而出现“弃疗”的现象,某些地区会因为资源不平衡而无法根治血吸虫病。
(三)血吸虫病防治政策的积极效应若能将血吸虫病防治政策的公共性落到实处,对经济、社会甚至对政治都能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有利于提高疫区人民的劳动能力,促进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提升国民整体健康素质,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此外,积极发挥社会保障的作用,体现了政府对人民的关爱,有利于提升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增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信心,顺利实现“2030健康中国”的时代目标。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的依据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的依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的依据是我国政府颁布的有关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这些构成了我国传染病监督法律体系。
1.传染病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传染病卫生监督和监测制度是我国传染病预防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传染病卫生监督执法和监测可以使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掌握传染病的发生及发展趋势,为行政决策机构及时制定、采取应对措施,减少传染病带来的危害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此,国家针对传染病防治制定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5)《艾滋病防治条例》。
(6)《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9)《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10)《消毒管理办法》。
(11)《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12)《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13)《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14)《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15)《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
(16)《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
(17)《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18)《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19)《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
(20)《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
2.传染病诊断标准(1)GB15973-1995麻风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2)GB15974-1995梅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3)GB15975-1995淋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4)GB15976-1995我国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标准。
(5)GB15977-1995日本血吸虫病诊断标准和处理。
(6)GB15978-1995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
(7)GB15983-1995麻疹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3号《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已经2006年3月22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四月一日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血吸虫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联防联控,人与家畜同步防治,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血吸虫病防治专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有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地区(以下称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根据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考核、监督。
第五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组织村民、居民参与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村民、居民积极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有关活动;鼓励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社会组织动员青年团员等积极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有关活动。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捐赠等活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规范设计
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规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〇一八年二月目录第一章机构职责及人员设置 (1)第二章人群病情调查 (5)第三章病例报告与管理 (8)第四章人群化疗 (10)第五章晚期血吸虫病病人调查与救治 (13)第六章家畜查治和管理 (17)第七章钉螺调查 (20)第八章钉螺控制 (23)第九章健康教育 (27)第十章改水改厕及个人防护 (30)第十一章疫情监测 (34)第十二章风险评估 (40)第十三章疫点及突发疫情处置 (42)第十四章信息管理 (46)第十五章督导与考核 (48)第十六章附录 (51)一、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基本配置 (51)二、血吸虫病查病技术规范 (53)三、血吸虫病病例报告和管理规范 (63)四、血吸虫病病原治疗技术规范 (67)五、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 (70)六、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 (71)七、家畜血吸虫病查治技术规范 (72)八、钉螺调查技术规范 (76)九、药物灭螺技术规范 (84)十、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 (90)十一、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2014年版) (91)十二、血吸虫病传播风险评估技术方案 (92)十三、血吸虫病疫点处置方案 (97)十四、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100)十五、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达标考核验收方案 (101)十六、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评估方案 (102)为加快我国消除血吸虫病工作进程,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地实施消除血吸虫病工作及消除后的监测巩固工作,实现全国消除血吸虫病的终期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血吸虫病控制和消除》(GB15976-2015)、《血吸虫病诊断标准》(WS261-2006)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国卫办疾控发〔2015〕53号),我们组织对2006年原卫生部发布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本工作规范。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血吸虫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联防联控,人与家畜同步防治,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血吸虫病防治专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有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地区(以下称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根据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考核、监督。
第五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组织村民、居民参与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村民、居民积极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有关活动;鼓励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社会组织动员青年团员等积极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有关活动。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捐赠等活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预防第八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标准,划分为重点防治地区和一般防治地区。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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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血吸虫病控制和消灭标准( GB15976一一2006 )
一、血吸虫病疫情控制标准
居民血吸虫感染率降至5%以下;家畜血吸虫感染率降至5% 以下;不出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以行政村为单位, 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包据确诊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下同)少于10 例;同一感染地点l周内连续发生急牲血吸虫病病例少于5 例;已建立以行政村为单位,能反映当地病情、螺情变化的档案资料。
二、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
居民血吸虫感染率降至1%以下;家畜血吸虫感染率降至1% 以下;不出现当地感染的急性血吸虫病病倒;连续2年以上查不到感染性钉螺;已建立以行政村为单位,能反映当地病情、螺情变化的档案资料。
三、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
连续5年未发现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例;连续5年未发现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畜;连续2年以上查不到钉螺;已建立以行政村为单位,能反映当地病情、螺情变化的档案资料,并有监测巩固方案和措施。
四、血吸虫病疫情消灭标准
达到传播阻断标准后,连续5年未发现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例和病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