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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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指商业 秘密本身及其载体 的价 值 , 有人 提出 “ 还 直接经济 损 失” 是指商业秘 密被侵 犯 后给 权利 人造 成 的实 际损 失。笔
者认为 , 这两种说法都不 完整 , 侵犯 商业秘 密行为人 给权 利
人 造成 的 “ 接 经 济损 失 ” 该 是 综 合 的 , 直 应 是多 层 次 多 方
第1 7卷第 4期
论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罪
刘传 华
( 南公 安 高 等 专 科 学校 法 律 系 , 湖 南 长 沙 湖
410 0) 00
[ 摘
要 ] 现 行 《 法 》 第 2 9条 增 设 了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罪 ,本 罪存 在 着 “ 大 损 失 ” 的 认 定 标 准 不 明 刑 1 重
前景等 因素来综合考虑 。
段 获取权利人 的商业秘密 ;二 ) ( 披露 、 使用 或者允许 他人使 用 以前各项手段 获取 权利人 的商 业秘 密 ; 三 ) ( 违反 约定或
违反权利人有关保 守商业秘 密的要求 , 露 、 用或 者允许 披 使
他人使用其所掌 握 的商业 秘密 ; 四) ( 明知 或者 应知前 述所 列行为 , 获取或者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另外 。 值得注 意的是 。 本罪是结果犯 , 只有当行为人的上述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
根据 民法原理 , 受害人遭 受的损 失是 指实 际损失 , 实 而 际损失 既包括直 接损失也包括 间接损失 , 因为 间接损失也 是 受 害人 必然失去 的现 实利益 。因此 在确定犯 罪行 为给权 利
人 造成 的损失时 , 应该根 据商业 秘密 的特 点 , 充分考 虑 以下 因素: 1 取得商业秘密的成本 , () 如开 发研制 的费用 , 允许合 理使用 费用等 ; 2 使用或者持有 商业秘 密所产 生的现实 的 () 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 如生产成本的降低 , 利润的增加等 ; () 3 侵权人使 用商业 秘密 之前 的获利 状况 与使 用后 获利状 况 的比较 ;4 合理 预期 的将来 利 益 , 就要 联 系商 业秘密 () 这 新颖性 的程度 、 生命周期及其 所处阶段 、 市场竞争状 况 、 市场

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

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

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商业秘密的界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9条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应有可能防止其合法控制的信息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以违反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向他人披露,或被他人取得或使用,只要该类信息:(a)属秘密,即作为一个整体或就其各部分的精确排列和组合而言,该信息尚不为通常处理所涉信息范围内的人所普遍知道,或不易被他们获得;(b)因属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并且(c)除该信息的合法控制人,在此种情况下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保其秘密性质。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1 、秘密性__不为公众所知悉。

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必须具有秘密的一般特性,不特定人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

“不为公众所知悉”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指不为权利人或权利人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任何人所知悉;二是指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知悉,一般来说,只要不为同行所一般知悉,就处于法律认可的“不为公众所知息”的秘密状态。

2、价值性__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就在于其自身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

这一价值可以是现实的,即已经为权利人所应用并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也可以是潜在的,即虽然还未被权利人运用于生产和经营之中或者正处于研究、构思之中,但是一旦应用就可以使权利人获得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既包括了现成、成熟的信息,即只要应用就可获得经济利益;也包括了某些阶段性不完全成熟的信息,即某些失败的技术研究资料和经营信息,对权利人改进科学实验或者经营思路具有重要价值,对竞争对手也十分重要,其本身蕴涵着潜在的经济利益,可以带来竞争优势。

另外,一项信息对本公司来说显示不出价值,但对竞争对手或其他公司却十分有用,这种信息也同样具有价值,其价值等同于情报交易对价。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的几个问题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的几个问题
三 、 业 秘 密 罪 之举 证 分 配 商
如果不对“ 不为公众所知悉” 内容进行鉴定, 法院如何认定所涉信 息是否“ 不为公众所 知悉” 呢? 《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 以及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行政 诉讼证据若干 问题 的规定》 都有关 于“ 定” 推 的规 定, 推定 为推断的意思。推 定、 定的事 实, 假 根据通 常经验 足应当存在的或者 密 切 结 合 的特 点 。 很可能发生的,但要 当事人提 出证据或者 由司法机 关收集 证据 来证 ( ) 二 商业秘密权利人 出具 ‘ 索报告” 作为案件立案或受理的前 明 , 有 时 却很 困难 。解 决这 一 问题 切 实 可行 的 办 法 就 是 设 置 推 定 规 检 , 提 则 。 推 定 包 括 法 律推 定 和 事实 推 定 。 在 诉 讼 实 践 中 , 定作 为一 种 技术 性 手段 , 替 代证 据 方 面 发 挥 推 在 无 论 是商 业 秘 密 的 刑 事 诉 讼程 序 中 还 是 民事 诉 讼程序 , 先 应 当 首 解 决所 涉 信 息 足 否 构 成 了商 业 秘 密 。 由于 诉 讼 程 序 打 破 了现 行 稳 定 着重要的作用 , 当事人举证责任 的分配 具有重要影 响。 对 但由于推定 的 社会 关 系 ,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权 利 有 很 大 的 影 响 , 此 在 立 案 的 过 程 的事实 并非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当允许当事人在有相反证据时 予 对 因 应 中, 要求受害人对其持有 的主观认为存在的商业秘密权利 出具一份相 以推翻。如果犯罪嫌 疑人能证 明所涉信 息、 具有符合《 岛人民法院 最 关于审理不正 当竞争 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 9条第 2 第 对 客观 认可 的 证 据 是 一 映重 之 举 法 ’ 有关实用 新型专利权侵权诉讼 中的规定, 值得我们借鉴。 最高人 款 情 行 的 , 院应 即 认 定所 涉信 息 为 公众 所 知 。 为此,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中, 应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举 民法院《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若1 规定》 8条规 - 第 定 , 起 侵 犯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权 诉 讼 的 原 告 , 当在 起 诉l 提 应 时出具 由国 务 证权利, 在当事人之间合理 分配举证 责任 。 院 专利 行 政 部 门作 出 的检 索 报 告 , 检 索报 告 的 内容 主要 涉 及 是 否 发 该 当然, 在商业秘 密罪的认定中, 如何做 到公平、 公正, 以维护竞争 现 导 致 实 用 新 型 专利 丧 失 新 颖 性 、 造 性 的 技 术 文 献 。这 一 规 定 , 创 主 有序的市场经济, 除了在立案中设立门槛, 要求受害人提交 由特定机 检索报告”排除“ , 鉴定报告” 中对“ 不为公众所知 悉” 内容的 要是由于 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不经过实质审奄, 中请人能较早地取得 构出具的“ 应在知识产权 司法鉴定制度 的构建上进 一步合理规范 , 同时 , 专利权 。但 由于未经过实质审查, 就有可能使不符合专利新颖性、 创 鉴定外 , 造 性的产 品被授予专利权, 因此, 为兼顾备方 的利益, 同时也为 了保证 为防止受害人及侦察机关滥用刑事强制措施 , 还可考虑要求受害人提 法院对 案件的审理, 建立提供“ 检索报告” 制度是必要的, 也符合国际 供 财 产 担 保 等 。 惯 例。 注释 : 同样 , 对于知识产权 _的商业秘密的保护, } ] 也应当在建立 公平 、 公 ①李明德主编 . 知识产权法 . 社会科学 文献 出版 社. 0 7 2 0 年版 . 5 1页. 第 0 正 制 度 的 础 上 维 护 当事 人 的合 法 权 益 ,特 别 是 涉 及 刑 事 责 任 的 追 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 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 法律若 阀趔的解释》 9条第 2 F 第 究 。 商 业 秘 密 的 “ 为 公 众 所 知 悉 ” 至 少 应 通 过 具 备 一 定 条 件 的 检 款 , 对 不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认定有 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一) ( 该信息为其所属 索 机构 和 具 备 柃 索 知 识 的人 员对 此 进 行 榆 索 , 宵 那 些 在 已有 出版 物 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 只 ( 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 结构 、 材 检索不到的技术才仃可能被 认为“ 不为公众所知悉” 0 。 料、 部件的简单组合等 内容 , 进入市场后相关 公众通 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 ( 该信息

商业秘密界定的四个必要特征

商业秘密界定的四个必要特征

商业秘密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案件所争议的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决定是否以本罪认定立案;而商业秘密的界定是查办这类案件的一个难点。

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据此可以分解出商业秘密应当具有以下四个特点,商业秘密的界定以该四个特征的必备为要件,有一项欠缺的,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也就不能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一)秘密性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尚未公开的特点。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如果公众皆知,则非为秘密。

这是商业秘密与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最显著的一个区别,即商业秘密主要是以秘密状态维持其经济价值,一旦公开,其经济价值就会完全或者部分丧失。

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对可乐饮料的配方、我国景德镇陶瓷的配方和烧制技术等都是商业秘密。

而其他的知识产权都不以秘密为必要,专利更是以公开为必要、为获取独占权利的代价。

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以秘密状态保守的知识产权,无法以一个硬性的、绝对的标准衡量其秘密性,因此,我们对其秘密性的理解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这种相对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四种情形中,换句话说,在以下四种情形中,尽管从形式上,该信息为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知悉,但并不能由此否认该信息是商业秘密,侵权方以此作为非罪的抗辩理由的,不能成立。

这四种情形是:其一,独立多重发明。

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会出现权利人和他人各自都以为自己是该商业秘密的唯一权利人,或者相互之间发生横向关系共同采取保密措施的,这种情形通常被称为“独立多重发明”。

其二,反向工程。

根据商业秘密权利人投入市场的产品,有人通过自己的研究发现该产品的商业秘密,并且同样作为秘密管理,即为“反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

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处罚

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处罚

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处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别以为不泄密就能安稳了,明知或者应知对方泄露商业秘密,还加以使用的,同样以该罪论处。

该罪的立案标准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以上,同时,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相当严格,定罪标准很高,所以司法实践中使用率不高,常常在离职时,被单位拿来威胁劳动者。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怎么认定(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难。

这种举证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人的不配合。

往往权利人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不愿提供作为证据,更不愿将技术信息送关相关部门进行鉴定,这就造成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证据上存在问题。

(2)对行为人泄露的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的鉴定问题。

如果具备鉴定的条件的话,有关技术信息应当委托专业权威部门进行鉴定。

因为在审查行为人泄露的技术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时,往往会涉及很复杂的技术问题,法官对这类专业技术又知之甚少,如何来认定该专业技术属商业秘密。

在这种情况下,专业权威的鉴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为专业人员对专业技术的国内外最新情况比较了解,其通过对资料检索并进行对比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法官是中立裁判者,据以定案的鉴定结论必须进行当庭质证并听取双方意见后,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判断后决定是否采信。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之认定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之认定

有人 许 可等 。以美 国《 统一 商业秘 密法 》 为例 , 犯商 侵
业 秘密 之例 外包 括 了独立 开发 、 向工 程 、 受所 有 反 接 人 的许 可而 获得 、通 过 观察公 开 使用 或公 平 展示 商 品而 获 得 和从 公 共 出 版物 上 获 得 等五 种 正 当手段 。 与 美 国相似 ,我 国司法解 释 也规 定 了 以下几 种例 外 情 形 , 自行构 思 、 即 独立 开发 、 向工 程 、 反 合法 受 让或 被许 可 等 。 通 过 比较可 以看 出 。美 国法 律 规定 通过 观 察公 开 使 用或公 平 展示 商 品而获 得 和从 公共 出版 物 上获
收 稿 日期 :0 2 o — 6 2 1 一 1 1
得 商业 秘 密 的 , 于合法 取得 ; 我 国对 这两 种 例外 属 但 情 形没 有 明确 规定 。 借鉴 民法 的相关 规定 . 以将下 可
列 行业
基金项 目: 中南 财 经政 法 大 学 “ 究 ̄ 4 新教 育计 划 课 题 ” 研 -, 1 商业 秘 密 罪 的 立 法 完善 ( 0 1 1 0 ) 2 1 B 8 1
作者简介 : 唐子 艳 (9 1 , , 苏连 云 港人 , 18 一)女 江 中南 财 经政 法 大 学刑 事 司 法 学 院博 士 生 , 师 。 讲
秘 密 为犯 罪 对 象 的 , 以侵 犯 商 业秘 密 罪 定 罪 处 罚 ; 如 果 企 业 的 相 关 商业 秘 密 已 经 由 国 家 经 由 一 定 的 程 序 提 升 为 应 但
国家秘 密 , 应按 关 于 国 家秘 密 犯 罪 的规 定处 理 。 则
关 键 词 : 业秘 密 罪 ; 法行 为 ; 窃 罪 ; 商 合 盗 涉及 国 家秘 密的 犯 罪 ; 限 界 中 图分 类 号 : 1 98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5 2 3 ( 0 2 0 — 0 0 0 29 — 0 1 2 1 )2 0 1 — 4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范解读和司法适用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范解读和司法适用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范解读和司法适用基于罪责刑均衡原则的适用,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主张该罪亦可由过失构成的观点,实是对立法的误读。

虽然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只有同时具备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保密性等4个法律特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能以商业秘密认定并给以法律上的.保护,实践中对于客户名单法律属性的认定,自应遵循同样的标准。

而由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的法益侵害本质所决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中的“重大损失”,应以侵犯人的侵权所得或者侵权商业规模为主,同时兼顾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作为统—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适用罪过形式商业秘密重大损失虽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⑴但商业秘密法的真正发展和完善却是进入20世纪之后的事情。

因而有关商业秘密的内涵及其外延,尤其是权利人因商业秘密被侵犯而遭受的重大损失的认定,不仅各国立法规定有异,而且实务操作不一,学界主张更是歧见纷呈。

有鉴于此,笔者立足于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结合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司法实务考察,就商业秘密的本质以及上述问题的规范解读和司法适用,提出一管之见,就教于方家。

一、罪过形式解读:均衡性原则的运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罪过仅限于故意,还是亦包括过失在内?对此,人们看法不一,争议主要集中于现行刑法典第219条第2款规定的罪过形式的理解。

该款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其中,所谓“应知”,一般是指应当知道由于疏忽大意而不知道的情形,这无疑是一种疏忽大意的过失心理。

因而多数学者认为,在我国,即使是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同样应当作为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由于世界主要的工业化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和德国等国的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制裁主要限于工业间谍和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至于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没有作为犯罪予以规定,持此观点的学者进而建议,基于刑法谦抑性的考量,立法修订时应当严格限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罪过于故意范围之内,将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排除在刑事立法打击的范围之外,仅以民事制裁、经济制裁或者行政制裁的方式进行规制即可。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定位与司法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定位与司法认定

秘密 的保 护 只 能 以 该 具 体 明确 的 内容 和范 围 为 对 象 。在 司法 实 践 中 ,不 能将 某 个 机 器 或 产 品 的 全 部技 术都 看 作 商 业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必 须 是 具 体 地 表现 在产 品 当 中 的 个 别 部 分 、具 体 功 能 和作 用 原
关键 词 :商业秘 密 ;重 大损 失 ;单位 犯 罪 ;严格 解释
中图分 类号 :D 6 3 F 2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 号 :10 3 4 ( 0 1 4— 0 6—0 0 9— 7 5 2 1 )0 0 4 7


商 业秘 密 的 立 法定 位 与 司 法认 定
建立保 密制 度 、采 取 其 他 合 理 的保 密 措 施 。 以上 三者 ,即新 颖 性 和 秘 密 性 、价 值 性 和 实 用 性 以及 保密 性 。
种 ,商 业 秘 密 必 然 有 新 颖 性 的要 求 ,但 与 专 利 的 新颖 性 要 求 不 同 ,商业 秘 密 的 新 颖 性 不 在 于创 新 和进 步 ,法 律对 其新 颖 性 的要 求 没有 明确 的规 定 , 商业 秘 密 的新 颖 性 只需 与其 他 智 力 信 息 成 果 存 在 最低 限度 的差 异 即 可 , … 因此 ,实 践 中商 业 秘 密
统一 性 的考虑 ,虽 然 “ 业 秘 密 ” 在 法 律 上 的 内 商 涵是 相 同 的 ,但 刑法 中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经 济 法 中 的 商业 秘密 的外 延 应 该 是 有 差 别 的 ,基 于 刑 法 谦 抑
秘 密 的存 在 。因 此 ,如 何认 定 “ 业 秘 密 ” 就成 商
理 。因 为事 实 上 某 部 机 器 或 某 项 产 品不 可 能全 部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司法鉴定审查要点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司法鉴定审查要点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司法鉴定审查要点作者:冯润森刘存青吴娜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4年第06期摘要: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司法鉴定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存在鉴定机构遭受质疑、超范围鉴定、鉴定方法不科学等问题。

为提高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办案质效,检察机关应从委托鉴定的主体是否适格、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适格、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合理、鉴定方法是否科学等方面,加强对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审查,确保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合法性、有效性,精准打击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犯罪,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关键词:商业秘密司法鉴定鉴定资质鉴定内容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需要对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进行认定,尤其是涉及技术信息等专门性问题,需要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实践中,大多数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都会进行司法鉴定,司法机关也形成了依赖司法鉴定办理案件的习惯。

但这种“习惯”的背后实则暗藏着“风险”。

一旦鉴定意见出现错误,就可能导致刑事错案的发生。

为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本文拟从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现状入手,梳理司法实务中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继而提出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审查要点,为司法工作人员提供办案参考。

一、商业秘密司法鉴定概况从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2015年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两个文件来看,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并不在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管理的“四大类”鉴定业务范围内。

2017年之前,为满足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需求,各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设立了一批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

2020年,司法部又出台了相关文件将已登记的“四大类”鉴定业务之外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予以注销,导致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从统一登记管理转向了行业协会管理。

商业秘密司法鉴定作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一种,也丧失了“法定”资质。

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发展日益迅速,企业的发展促使行业间的竞争十分激烈,在新时期,针对新形势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所表现出的新特点和新变化,加强理论研究,并在弄清其变化和特点的前提下提出与之对应的行之有效的打防对策,为公安机关的侦查实战服务,为保护商业秘密、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一、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概述(一)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概念《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构成特征(1)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客体。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商业秘密权利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

(2)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客观方面。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是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3)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主体。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本罪。

一般是因工作或业务联系而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单位及个人。

(4)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主观方面。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在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犯罪,但是,对于间接侵犯商业秘密而言,出于过失也可构成本罪。

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特点(一)犯罪主体的相对确定性及多元性和复杂性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犯罪主体的相对确定性是指犯罪主体一般是因工作或业务联系而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

多元性指犯罪组织形式多元、主体身份多元、职业多元和关系多元,有自然人犯罪,也有单位犯罪。

作案主体身份可分为两类:一类主要有商业秘密权利人单位工作人员,也有为权利人提供某种服务的外部人员,还有他的业务伙伴,付出使用费后取得使用权的受让方,以及以商业秘密作为投资或以此入股的权利河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王琨人的合资、合作伙伴等。

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密、 专利 技 术 生产 、 制造 产品 。
间销 售 所 得 为人 民 币 4 0万元 。 7 科诺 华 公 司继 续 举 报 国诺 公 司再 次 侵 犯 其 商业 秘 密 .公 安 机 关 对 国诺 公 司重 新 开 发 的软 件 程 序 与科 诺 华 公 司 的软 件 程 序 委 托 网协 鉴 定 中心 进 行 鉴 定 .鉴 定 结 论 为 上 述 软件 源 代 码 的 功 能 相似 度 达 到 9 %以上 。 0 海 淀 区人 民法 院 审理 后 认 为 .被 告 单 位 国诺 公 司
单位 国诺公 司依照《 刑法》 2 9 第 1 第 1条 款第 ( ) 、 三 项
第 2款 、 3 、 4款 , 2 0 , 5 第 款 第 第 2 条 第 3条 ; 被 告 人 对
新编写喷码机从程序软件 ,要求区别于科 诺华公 司的
软件 。 王彦 明编 写 新 软件 后 , 国诺公 司委 托 北 京 九 州世 初鉴定 中心 ( 以下 简 称 九 州 世 初 )对 其 前 后 两 个 版 本 ,
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认定中的 几十 疑难 问题
文◎ 柏 松 何
本文案例启示 : 涉及 技 术 信 息 的 侵 犯 商 业 秘 密案 件 , 依 赖 专 要
业 的技 术鉴 定 , 技 术 鉴 定 没 有 统 一 的 鉴 定标 准 的情 况 下 , 当依 在 应
据 最 为普 遍 、 易于 让人 接 受 的 鉴 定 方 法来 确 定 商 业秘 密是 否被 侵
定 , 定 结 论 为 上 述 两个 软 件 不 构成 实 质 性 相 似 。 国 鉴 后
诺 公 司 利 用 新 编 的 软 件 Gl 0 SAS 再 次 生 产 0A . M G10 G 0 A型 喷 码 机 ,0 6年 1 0 A、 2 0 20 0月 至 2 0 0 7年 5月

侵犯商业秘密罪解释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罪解释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罪解释有哪些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行为人以欺骗或者是其他手段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加以利用,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济型犯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解释有哪些?现在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介绍。

侵犯商业秘密罪解释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4年12月22日法释[2004] 19号)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五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 23号)第七十三条[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司法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司法认定
时, 往往容易走 向两种极端 。一类是对商业秘 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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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不力 , 该立案而不立 案 , 放纵 了犯 罪 ; 另一类 则是动辄 以他人构成侵犯商 业秘密罪为 由, 手 插 到当事人 的民事 、 经济 纠纷之 中, 加干预 , 意 横 有 无意地充 当了一方 当事人 的代理人或保 护神, 侵 害其他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 出现此种现象 的原 因是多方 面的, 主要原 其
因在于 : 商业秘密属 于权利 人通过保 密方式 拥有 的信息 , 利、 与专 商标 等知识 产权 相 比, 其认 定具
有不确老I 容易在 司法实践 中产 生模糊认识 , 生, 对 什么是商业秘 密、 哪些行 为属 于侵犯 商业 秘密认
识不清 。


商业秘密的界定
( 商业秘密的概念 一) 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术语 已为 目前绝大多
Jn 2 0 a. 0 6
刑事法研究 ・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行 为 的 司 法 认 定
满 炫
摘 要 : 司法 实践 中, 对侵犯 商 业秘 密罪 的犯 罪行 为进 行刑 事 追诉 时 , 易走 向 两种极 端 : 容 一 是对 商业秘 密保 护 不力 , 立 案 而 不 立案 , 纵 了犯 罪 ; 是 动辄 以他 人 构 成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罪 为 该 放 一
密” 一词是在 19 年 4月 9日由全 国人 民代表大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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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O 年第 1 O6 期
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民事诉讼 法》 中第 6 条 、 10 6 第 2 条中, 这两条款均使用 了“ 商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与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与认定

定, 构成 商业 秘密 的信 息必 须是 秘密 的 , 由 于秘 密 而 具有 商业 价值 , 合 法 控 制 该 信 息 的人 根 据 情 况 采 取了 合理 的保 密措 施 , 也 就是 说 , 构 成商 业秘 密 必 须具 备三 个特 征 � ( 秘 密性 � ( 商 业价 值 � ( 1) 2) 3) 保 密性 � 我 国刑 法关 于 " 商 业 秘 密" 的 定 义 沿 用了 � 反 不 正当 竞争 法 � 第 十 条 关 于商 业 秘 密 的 定 义 � 刑 法 第一 百二 十九 条规 定 , 本 条所 称商 业秘 密 , 是指 不 为公 众所 知悉 , 能为 权利 人带 来经 济利 益 , 具有 实 用性 并经 权利 人采 取保 密措 施的技 术信 息和 经 营 信息 � 商 业 秘 密 的 保 护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技 术 信 息, 经 营 信 息, 以及 其 他 与商 业 竞 争 有关 的 信 息 � 其 法律 特征 是 � 秘 密性 , 价 值性 , 实用 性 , 保 密性 � 但 是, 笔 者认 为 , 我国 刑法 对商业 秘密 法律 特 征 的界 定应 取 消 实 用 性特 征 � 理 由 是 � 我国刑法 对 商业 秘 密 的 实 用 性 和 价 值 性 的 表 达 不 具 体 明 确, 容易 导致 司 法 认 定 不 一 致 � 例 如对 否 定 性 的 信 息, 像 开发 失 败 的试 验 报 告 , 客 户名 单 , 如何解 释 其实 用性 和价 值 性 � 对 本 企 业 生 产经 营 无 用 但 对 其他 企业 有用 的 信 息 , 是 否 具 有 实用 性 和 价 值 性 �� , 如何 划分 两者 的界 限均 存在 分歧 � 同 时 , 司 法实 践中 , " 实 用性 " 往往 容易 被解 释为 � 阶段 性 的, 未最 终完 成的 技术 成果 , 有 不受保 护之 嫌 � 从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内涵和司法实践研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内涵和司法实践研究
商 业 秘 密 的 内涵 界 定 法律 语义的“ 商业秘密” 一词始见于 《 民事诉讼法》 而其准确定义 ,

文章 编号 :0 9 5220 )216 2 10- 9 (0 90- - 0 40
或管理 ,并能产生积极 的效益。商业秘密 的实用性和价值性关系密 切,实用性和价值性是一个 问题的两个方面, “ 具有同一性 。 如果实用 性特征不具备, 价值性就无从谈起 , 商业秘密 自然就不存在 。就刑事 ” 司法实践而言, 有的技术秘密表面上可 以投入生产过程 , “ 但是由于其 实用性欠缺, 或者存在重大缺 陷, 无法进行批量生产, 并不能为权利人
带来 经 济 利 益 的 。譬 如 , 的技 术 秘密 虽 然 存 在 潜 在价 值 , 是 刑 法 ” 有 但

在《 反不正当竞争法》 以确定, “ 得 即: 不为 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 信息” 显然, 。 这一 概 念 涵 盖 面 广 , 乏具 体 的列 举 和 概括 , 于 抽 象 缺 过 以至 于 司法 实 践 中难 以操作 , 侵犯 商 业 秘 密犯 罪 的 司法 困 境 形成 影 对
律 特 征 , 了 实 用性 之 外 , 业 秘 密 的本 质特 征 即法律 特 征在 理 论 上 除 商
( ) 重 大损 失 的理 解 失 衡 之 分析 二 对
大致趋同。就我国而言 ,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在《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 问题的规定》 得到具体体现: 1包括技术知 () 识、 经验和信息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诀窍:2 处于秘密状态, () 即不能从 公共渠道直接获得;3实用性, () 即能使所有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 势 ;4拥 有 者 采 取 了适 当保 密 措施 , 且 未 曾在 没 有 约 定保 密 义 务 的 () 并 前提 下将其提供给他人。有的学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 《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反 中商 业 秘 密 的 定义 , 归纳 出商 业秘 密 的四 大 特 征 : 新颖性, 即不 为 公 众 所 知 悉 : 实用 性 , 即能 够 实 际投 入 生 产 或 经 营 ; 价 值 性 , 能 够为 权 利 人 带来 经 济 利益 ; 密性 , 即 保 即权 利 人 对 商业 秘 密采 取保密措施 。这一观点得到普遍认 同。有的学者认为商业秘密具有 五种特征 , 信息性 , 即: 秘密性 , 价值性, 实用性和保密性 0 虽然 与通 说存有差异 , 但依然是依据商业秘密的法定概念而进行的概括 。 分析上文列举的西方相关 国家关于商业秘密 的定义, 不难发现 , 不管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 其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大致 可 归 纳 为 : 密 性 、 值 性 和 保 密 性 。进 而 提 出《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秘 价 反 的 修正意见,商业秘密 的定义可修改为: “ 不为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 遍 知 悉 , 有 实 际 或潜 在 的商 业 价值 , 利 人 具 有 保 密 意 思 的技 术 信 具 权 息 和 经 营信 息 。。 ” 此 说值 得 商榷 。所 谓 商 业秘 密 的实 用 性 , 指其 能够 生 产 、 易 是 贸

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司法鉴定若干问题(北京唐青林律师)

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司法鉴定若干问题(北京唐青林律师)

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司法鉴定若干问题(北京唐青林律师)编者注:本文作者唐青林,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青林曾主编出版《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商业秘密案件并获胜诉判决,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一、商业秘密案件司法鉴定法律的法律规定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民事案件和侵犯商业秘密罪时,涉及到法官和律师等文科学位的普通人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通常解决途径通常是求助司法鉴定,借助司法鉴定人员的专门知识来解决“专门性问题”。

(一)关于商业秘密案件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民事诉讼中商业秘密案件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构成要素的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构成要素的认定
题确实亟待作 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或 司法解释。就一般情况而言 , 如果这种改进没有质的变化 ,只是数量 、特性的增减 ,可以认 飞跃 ,可以不认为是侵权 。
“ 大损 失 ” 的 含义 作 出界 定 。 重
2 0 年最高人民检察 院和公安部颁发的 《 01 关于经济犯罪追
了一个大致规定 : () 给商业秘密权 利人造成直接损失数额在 1 5 万元 以上 的 ; ()致使权利 人破 产 ; ()造成其他严重后 O 2 3
樊 信 迪
摘要 :侵犯 商业秘 密罪是指违反商业保 密法规 ,侵犯 商业 法条竞合 区分开来 ,两罪主要 区别 在于 :侵犯商业秘 密罪侵 占 秘密,给 商业秘 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 失的行 为。侵犯商 业秘 财物形式及侵 害程度不同于盗窃罪中普 通的侵犯财产 ,原权利 密罪的客观构成要素 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的对 象、行 为手段 、结 人并不 完全丧失 占有 、使用 、收益 、处 分的权利 ,仅 失去专有
如果争有只是一定范围 内和一定程度上公开 ,根 据公 开的技术 合起来看 ,就会发现有个 明显 的问题 :即刑 法所 规定的第 二种 加 以 改进 和演 变 或 进 行 进一 步研 究 开 发 后 得 出 与 权利 人 一 样 的 行为是否包括刑法所 规定 的第一种行 为 ,可能存在只利用而不 技术能否认定侵权 ,也是办理此类案件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笔者 获取 的行为 ,第一种行为是否有独立存 在的价值?正如有的学 认为 ,从能检索到的公知技术 中通过推理、计算和简单改进的技 者提 出,仅仅是为了获取 ,对 于权 利人通常也不会有现实的危 术不能作为专有技术 ,因为所谓 “ 专有”最重要 的特征是其独创 害性 ,获取商业秘密后通 常都 会采 取进一步 的侵犯商业秘密的

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司法认定的困境、成因及突破——以“刑、民损失”认定区分为切入点

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司法认定的困境、成因及突破——以“刑、民损失”认定区分为切入点

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司法认定的困境、成因及突破——以“刑、民损失”认定区分为切入点
杨帆
【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
【年(卷),期】2013(000)006
【摘要】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司法认定存在“权利人利益损失说”、“侵权人获利说”、“商业秘密成本、价值说”等观点.这些观点或欠缺操作性,或理据不足,造成难以准确、合理认定的现实困境.相关司法解释将该罪基本犯罪罪量要件“造成权利人的重大损失”不当限缩为“造成权利人的经济损失”,理论和实务为确定“权利人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不得不援引“民事损失”认定方式;“刑事损失”在导向性、明确度要求等方面与“民事损失”的认定存在重大差异;从而导致司法适用的现实困境.“重大损失”认定标准应引入销售金额、侵权产品数额及造成企业停产、破产等标准.
【总页数】9页(P52-60)
【作者】杨帆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2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23
【相关文献】
1.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认定研究——以损失评估为中心
2.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认定及立法完善
3.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理解和认定
4.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认定模式之重构
5.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法务会计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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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变革与司法适用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变革与司法适用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变革与司法适用
童德华;任静
【期刊名称】《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22(35)4
【摘要】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国家的关注和保护。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获取商业秘密的不法手段也日趋多样化,尤其出现了电子侵入的不法手段。

立法者注意到了行为方式的多变性和危害性,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做出了调整,这一调整使得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制范围得以扩大,为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确保商业领域的信息安全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据。

但是,在司法适用中,案情的不同也会导致审判者对法条理解和适用上的差异。

在当前国家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政策指引下,在衡量法律的司法效果、社会效果等多重因素后,应当对商业秘密的范围做一定限制的解释,同时应当采取最广义论的观点来理解间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要求的“明知”。

【总页数】13页(P33-45)
【作者】童德华;任静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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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内容摘要: (1)
引言 (2)
一、侵犯商业秘密案的争议焦点 (3)
(一)客户名单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3)
(二)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3)
(三)行为人是否给权利人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3)
(四)行为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4)
二、侵犯商业秘密案的认定 (4)
(一)客户名单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4)
(二)认定商业秘密的核心要素 (6)
三、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7)
(一)获取行为分析 (8)
(二)非正当获取商业秘密 (8)
四、完善相关立法 (8)
(一)以统一立法为原则 (9)
(二)以利益平衡为标准 (9)
五、建立程序保护措施 (9)
(一)打破“先刑后民”规则 (9)
(二)重视诉讼过程中的保密 (9)
六、结论语 (10)
参考文献 (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司法认定
内容摘要:在如今经济的快速转型期,知识经济的时代己然来临,由于商业秘密本身的特殊性及价值性使得其在企业的发展前进的道路上成为了不可或缺的重要动力。

但立法界、司法界对于侵犯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立法实际应用并没有到达游刃有余的程度,特别是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方面还存在争论。

本文通过一则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案的分析总结,以期能够探索出对于商业秘密的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认定、“重大损失”的认定以及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犯罪构成等四个方面问题的新思路。

希望通过笔者粗浅的思想,对我国的商业秘密的保护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维护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

关键词: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重大损失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引言
商业秘密是一种智力财产,是创新驱动企业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后产出的价值回报,其特殊性在于其无形性。

掌握更多的商业秘密是企业在白热化市场竞争中占得先机的重要手段,也意味着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利益。

因而,在步入全球创新发展的洪流中后,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意识到商业秘密的价值,我国也在逐步建立一些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

令人惋惜的是,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发展很不完善,起步晚、发展慢、效果差的缺陷十分显著,尤其是伴随着人才的流动,许多企业管理精英、技术人才成为了新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源头,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也日益增多,更加凸显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薄弱。

随着市场规模的增大,商业秘密型犯罪问题愈发的凸显,不但对自主创新企业的合法利益造成了严重侵害,同时也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平稳发展。

为了防止利益侵害、保护商业秘密,我国立法机构及司法机构都在探索建立新的保护模式,并且业己取得一定的成效。

在1979年刑法中并未涉及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针对此类犯罪类推适用有关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

1997年刑法中首次提出一个新的罪名一一侵犯商业秘密罪,并在法条中列举出了数个行为类型及相应法律责任,此举掀开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新篇章,后最高检、最高法相继出台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配套措施,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标准、量刑标准。

至此,我国可谓是初步建立起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与欧美成熟的保护模式我们还相去甚远。

自中国入世己有十余年,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举措己然成为了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刑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经过不断的修改与完善,弥补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空白。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条文分散,没有独立具体、简便易行的的法律制度,同时商业秘密本身的界定在各个层面也有很大的分歧,行为如何确定、损失如何认定、责任如何承担等诸多问题都没有统一的定论。

本文通过理论联系实际,针对一起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归纳整理案件焦点,并对该案的焦点问题进行一定的分析,以期能够探索解决商业秘密的认定问题、侵犯商业秘
密的行为方式以及商业秘密保护中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侵犯商业秘密案的争议焦点
(一)客户名单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双方的《员工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客户名单等属于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②均写明了对客户名单应当予以进行保护。

《规定》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权利人公司与二被权利人订立《员工保密协议》,合同有专人保管,有专门的资料室存放合同等资料等措施。

符合法律规定的“采取保密措施”。

且公司每年给付二人保密费,二人负有保密义务。

(二)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非法使用,指的是行为人将获取的商业秘密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投入企业的生产运营活动,以达到不正当竞争和营利的目的。

商业秘密的获取手段可分为正当途径和非正当途径。

如果行为人是基于业务合作、通过与公司进行商业秘密交易或者是通过与权利人公司形成雇佣关系的方式签订保密协议获得的商业秘密,属于正当途径;如果行为人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时通过盗窃、肋、迫、欺诈的方式,则属于非正当途径。

前者更为隐蔽,防范更加困难,后者更为恶劣,社会危害性更高。

关于非法使用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直接使用与间接使用;如果行为人将商业秘密在未经任何加工与改造的情况下直接投入自己的生产、经营中,属于直接使用;如果行为人并不将商业秘密直接投入生产、经营活动中,而是将其作为一种信息或技术资源用于科研开发活动中,属于间接使用[[1]。

非法使用的商业秘密仅包括非正当途径获取的商业秘密,对于正当途径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具有可罚性。

一旦因为侵权人的行为致使商业秘密所有人丧失了竞争优势地位,同时为权利人带来了损失,而使侵权人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不论行为人是直接使用还是间接使用,都应定性为非法使用。

(三)行为人是否给权利人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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