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课件第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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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国际私法的主体与 法律行为及代理
第五章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第六章 自然人 第七章 法人
第八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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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课前须知 赋予外国人一定的民事法律地位,
是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所要求的,也是产生国际
私法的前提条件之一。本章要掌握的重点是:
几种主要的外国人待遇制度的内容
当前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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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国籍的多边公约
目前,国际上解决国籍冲突的多边公约
中较有影响的当推如下两个:
(一) 《国籍法公约》 (二) 《关于减少无国籍的联合国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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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0. 中国人王某定居美国多年,后自愿加入美国国籍, 但没有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根据我国相关 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由于王某在中国境外,故须向在国外的中 国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 手续 B.王某无需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 C.王某具有双重国籍 D.王某已自动退出了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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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6. 中国籍人李某2008年随父母定居甲国,甲国法律规定自然 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21周岁。2009年7月李 某19周岁,在其回国期间与国内某电脑软件公司签订了购 买电脑软件的合同,合同分批履行。李某在部分履行合同 后,以不符合甲国有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法律规定为 由,主张合同无效,某电脑软件公司即向我国法院起诉。 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适用甲国法律认定李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B.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李某在中国的行为具有完全行 为能力 C.李某已在甲国定居,在中国所为行为应适用定居国 法律 D.李某在甲国履行该合同的行为应适用甲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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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概念和种类
二、住所与国籍、居所和惯常居所在法律上的
区别
三、中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重点)
四、《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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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所的概念和种类
(一) 住所的概念

住所(domicile)是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 某一处所。
(二)住所的种类 1.原始住所(domicile of origin) 2.选择住所(domicile of cho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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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9. 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住所在甲国。罗 伯逊在乙国和丙国均有生意和住所,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 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近年来,由于罗伯逊在中国 的生意越来越好,因而长期居住于在北京某饭店包租的 578号房间。现涉及丙国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罗 伯逊住所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以长期居住地北京某饭店578号房间为其住所 B.应以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C.因涉及丙国的纠纷,应以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D.应以甲国的原始住所为其住所 解析:本题考核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民 通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 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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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7. 某国公民杰克逊18岁,在上海某商店购买一款手 机,价值4000元人民币。三天之后,杰克逊在另 一商店发现该款手机的价格便宜许多,便到前一 商店要求退货,被拒绝。杰克逊遂向上海某法院 起诉,理由是根据其本国法,男子满20岁为成年 人,自己未届成年,购买手机行为应属无效。对 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认定杰克逊的行为无效,手机可以退货 B.认定杰克逊的行为有效,手机不能退货 C.认定杰克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因本案所 涉金额不大,判购买行为有效 D.法院应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处理该案
和承担民事义 务 的资格。
(二) 中国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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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法》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 经常居所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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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解决
(一) 自然人行为能力冲突的原因(略)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略) (三)中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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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法》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 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 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 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种目的给予另一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的优 惠的一种待遇。

优惠待遇和国民待遇不同: S1、对应主体不同 2、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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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待遇和非歧视待遇
即差别和无差别待遇
非歧视待遇----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 方不把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力地位 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 非歧视待遇制度也是WTO的一个最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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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自然人
自然人是国际私法的重要主体之一。本章从法律 冲突和法律适用的角度,阐述了自然人国籍、住所以 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 基本制度,以及中国的相关规定 。本章要掌握的重点 是: 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中国解决国籍冲突、住所冲突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适用的有关规定
优惠待遇和普遍优惠待遇
互惠待遇--一国赋予外国人某种优惠 待遇是,要求它的公民能在外国人 所属的那个国家享受同样的优惠。 普遍优惠待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 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品一种普遍 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 制度。
第三节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 二、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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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一)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二)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三) 中国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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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通意见》: 182.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 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 法。 《法律适用法》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 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 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 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 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三、优惠待遇
补充:四、歧视和非歧视待遇
五、互惠待遇
六、普遍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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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又称平等待遇,
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
的民事权利地位。在国际私法上规定国民待遇的 意义在于保证一国领域内的内外国人之间的民事 权利地位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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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略)
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与变迁
第二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主要制度
第三节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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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 念与变迁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 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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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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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
合理待遇时期:西汉---明末
歧视待遇时期:明末倭寇及葡萄牙、荷兰 的入侵---鸦片战争爆发
(3) (4)
(1)
(2)
特权时期:鸦片战争--新中国成立
平等待遇时期:新中国成立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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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多方面的人身权和 财产权。 法条依据F:1982年《宪法》F32--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 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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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40. 甲具有美国国籍,在加拿大有其原始住所。现甲 在英国及中国均有住所。甲家人常住英国,甲为 生意常年往返于中国和英国。甲在中国住所居住 期间,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诉至中国法院。依 中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以何地为甲的 住所? A.甲的原始住所,即在加拿大国的住所 B.甲常住地的住所,即在英国的住所 C.与产生该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即在中 国的住所 D.同时以其英国和中国的住所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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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 重点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
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
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
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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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通意见》 183.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 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 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 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条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 所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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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 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 国法律。 《民通意见》179、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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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通意见》 179.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 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 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 居国法律。(×) 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 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 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3.法定住所(statutory domic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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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所与国籍、居所和惯常居所在法律上的区别 (了解)

住所属于私法上的概念,它是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 地,反映了居民与特定地域的联系。在理论上讲自然人可 自由地更换自己的住所。 国籍则是个公法上的概念,它确定自然人的政治身份,反 映了居民与特定国家的联系,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国籍。 至于居所(ordinary residence),也是私法上的概念,它是 指居民暂时居住的某一处所,只要有一定居住时间的事实 即可。 而惯常居所(habitual residence)又称“习惯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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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 约》

为了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之间的冲突,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在1955年6月15日订立了《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 约》。

该《公约》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
国规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国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 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所地国的内国法。”从而表现出大陆法 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之间在属人法方面由过去的尖锐对立 正渐渐趋向当今的调和妥协,而且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住所地 法优先的倾向。
然人和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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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

在历史上,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几经 变迁:
由在奴隶制时期----敌视待遇 经封建时期------差别待遇,
到资本主义时期----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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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 种主要制度
一、国民待遇
二、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也是WTO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当今的国民待遇原则主要特点:互惠、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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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惠国待遇
(一) 最惠国待遇的概念和特点 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MFN) 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
给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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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国籍
第二节 自然人的住所
第三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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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然人的国籍
一、自然人的国籍及其冲突
二、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三、有关国籍的多边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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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的国籍及其冲突
(一)国籍在国际私法中的意义
国籍是指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 格。
在国际私法中,国籍既是属人法中的一个重要连结点, 又是国家行使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一种重要根据。 (二)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在国际私法中,一个人同时有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况,叫 做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同时没有一个国籍的情况,叫 做国籍的消极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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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重点)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法律冲突的解决
二、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解决
四、涉外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五、连结点的改变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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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法律冲突的解决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
予缔约他方(受惠国)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 最惠国待遇的分类和适用范围
(三)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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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分类: 互惠的和不互惠的最惠国待遇 有条件的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适用范围和例外 见P146较详细
三、优惠待遇

优惠待遇(preferential treatment)是指一国为了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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