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票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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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票据管理,规范公司票据结算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本票仅指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三)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第三条有关术语定义

(一)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二)背书转让,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

(三)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四)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五)保证,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六)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七)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八)付款,是指票据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九)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在汇票到期日之前有法定的情况出现,持票人在依法行使或者保全票据权利以后,享有的可以向汇票的背书人、持票人或者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的权利。

(十)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有关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

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十一)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或要求其付款的行为,分为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

(十二)票据处理,是指在系统中对各种票据行为的处理,包括:出票、收款、托收、承兑、贴现等。

第四条票据均指可背书转让票据,除非出票人在票据正面或背书人在票据背面已记载“不准转让”字样。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控制的各子、分公司。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六条公司负责票据的签发、接受、保管、背书转让、贴现、承兑等。

第七条票据的申请人、批准人、签发人和使用人应对票据的使用、保管的合法性、安全性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八条票据是重要的结算凭证,应妥善保管,根据规定存放在指定地点。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在银行预留的印鉴必须是财务专用章及财务负责人的私章;印鉴章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和备案,按照银行规定制作。

第十条票据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一条签发票据是一种要式行为,票据的制成必须符合

法定格式,必须记载下列事项: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商业汇票必须记载到期日期,纸质商业汇票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不能超过12个月。

第三章收取管理

第十二条在对外销售及其他交易结算中,严禁收受外单位签发或转让的远期支票和空白支票。

第十三条在对外销售及其他交易结算中,应在合同中明确结算条款,对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要注明结算票据的种类、金额及期限,不收取商业承兑汇票。

第十四条财务人员必须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鉴定,并对其负责,应严格审查票据各项要素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包括票据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是否具备票据资格,票据是否在有效期限内,票面有无涂写,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等。对于接受转让票据的,还必须审查票据的正面和背书栏是否有“不准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背书是否连续以及印鉴是否清楚和是否在背书栏内等。如发现所收票据有上述疑问和缺陷的,应予以拒收。

第十五条对于收受的客户票据,必须到银行确认是否为有效票据。

(一)财务部门收到商业汇票,要有专人保管。

(二)财务部门收到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应立即送交银行办理收款及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三)将票据送交银行办理收款而被银行退票时,财务部门应立即将信息反馈有关业务人员。有关经办人员接到信息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行使追索权和追究保证人的连带责任,挽回损失。

(四)财务部门接到银行退票通知后,作退票处理,并及时办理退票手续。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支票

(一)所有需对外签发支票的业务均由各财务部门负责审核签发。

(二)在购买支票时,应校对支票规定区域打印的有关磁性编号(支票号码、地区银行交换号、银行账号)是否与存款户一致。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得签发与其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

(三)在使用支票时,可以签发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转账支票不得提现。

(四)对外业务需借用支票时,应由支票使用人提出申请,由所属部门行政主管签字,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方可签发转账支票。支票使用人必须按支票所列收款人、时间、金额和用途办理借用手续,并在借用支票后三天内向本公司财务部门办完结算手续,支票的有效期是自签发之日起十天。

(五)在借用支票金额或收款单位不能确定时,由有关领导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特批,财务部门审核后签发限额支票,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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