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票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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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收据管理办法

发票收据管理办法

发票收据管理办法【篇一:发票、收据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发票、收据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发票、收据(统称为票据)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属部门。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五条:票据由财务部门、使用部门负责管理,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监督。

第六条:财务部门负责票据的领购、开具、保管及核对、核算工作,财务部设置票据管理人员一名,负责票据的按规领取,发放登记、回收核对、收入对账等项工作。

第七条:使用部门负责票据的按规开具及妥善保管、按照财务部门要求的期限及时交回,接受财务部门对收入情况、票据存根联次的核对,定期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

使用部门负责人对票据的安全性负全责,对票据管理人员有定期进行法治教育的责任。

第八条:审计部门负责对票据定期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及时作出评估报告,上报企业经理审核批准,对票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按照不同性质,及时反馈执行部门,限期整改并督促检查整改结果。

第三章发票领购第九条:企业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条: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应当提出购票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十一条:使用部门应在领取票据时,首先填写《票据领用申请单》,申请单由领用人填写,经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会计签字后,再由财务部部长审查批准,交票据管理人员,根据票据的种类、数量、号码及日期填写票据领用登记簿,并由领用人亲自签字后加盖财务专用章,方可领取票据。

第十二条:票据使用人应当建立票据登记簿,将领取的票据按照号码顺序依次登记,并将每张票据收入的金额、时间及交存情况记录详细,定期与财务部票据管理人员核对收入账目及票据的保管情况。

公司财务票据管理制度规定

公司财务票据管理制度规定

公司财务票据管理制度规定公司财务票据管理制度篇1根据国家颁发的`现行票据法和财务制度相关规定,公司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对票据的管理以票据种类、票据使用准则、票据统计核销、账册管理、财务稽核、印章管理、档案室票据管理等事项制定财务票据管理细则,公司各部门、各项目、各有关人员应严格执行。

一、票据分类:1.1、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承兑汇票)1.2、发票、收据(以“发票”冠名的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往来收据)1.3、借款单(公司自制单据,使用时在封面注明项目、部门及个人借款)1.4、费用报销审批单(公司自制单据)1.5、费用支付申请单(公司统一单据)1.6、材料出入库单(公司统一单据)二、票据的使用准则:2.1、支票2.1.1、支票购买回来后先由会计建立支票登记簿,出纳按照登记簿的内容逐一填写领用时间、支票种类、份数、讫止编号(连续编号)、领用人姓名、会计及分管总经理签字确认后领用;2.1.2、出纳接到已审核后的费用报销审批单或费用支付申请表后,按照费用报销审批单“核定付款类别”的批示启用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

出纳应准确填写好支票内容,检查经会计确认无误后,由会计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报公司相关领导审核后盖齐印鉴章。

2.1.3、出纳要建立支票使用登记薄,按登记薄要求逐一填写时间、支票种类、支票票号、份数、转款事由、收款单位、金额、出纳、经办人签字、备注。

同时还应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现金领用日记账、银行往来日记账。

2.1.4、对于支票的使用出纳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及审批意见执行,认真履行规定的相关手续,做好相关登记记录。

不得擅自使用支票,尤其是现金支票。

公司财务票据管理制度篇2为了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科学理财水平,严肃财经纪律财,保障公司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会计法》等相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财务电算化业务知识。

二、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坚持原则,把好收支关。

财务票据管理规定办法

财务票据管理规定办法

财务票据管理规定办法财务票据管理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庇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举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担当中心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该乐观推动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采取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六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一)非税收入类票据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

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普通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集团公司票据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票据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票据管理制度引言集团公司作为一家跨国企业,每天都会涉及大量的票据交易和管理。

为了保证票据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制定一套完善的票据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集团公司票据管理流程,确保票据的准确、完整、及时和合规性。

一、定义和范围1.1 定义票据:指集团公司存储和流通的各种财务凭证(如发票、收据、支票、汇票、债券等)。

票据管理:指集团公司对票据的收集、处理、保管和使用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1.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内的所有子公司、分支机构及相关部门,涵盖所有票据的流转、使用和保管等环节。

二、票据管理流程2.1 票据的收集与登记1.所有票据由财务部门负责收集并进行登记。

财务部门应建立票据登记表,详细记录票据的种类、编号、领取人、领取时间等相关信息。

2.财务部门应在票据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并通过电子文档或打印文件的形式进行备份,确保票据信息的安全性。

2.2 票据的处理与审批1.所有票据在接收后,需经过一系列的处理和审批流程。

不同种类的票据需按照对应流程进行处理,并确保每一环节的审批人员和步骤的完整记录。

2.票据的处理和审批流程应使用企业内部软件系统进行管理,确保流程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2.3 票据的保管与存储1.票据需在经过处理和审批后,由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财务部门应配备专门的票据保管人员,并确保票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票据的保管应按照种类进行分类,并使用防火、防潮、防蛀等措施加以保护。

同时,应定期对票据进行清点和盘点,确保票据的数量和质量无误。

3.票据的存储应使用防火、防水、防盗等安全设施,如保险柜、防火门等。

2.4 票据的使用与作废1.票据在使用过程中,需根据需要进行签字、盖章等操作,并记录使用的时间、地点和用途等相关信息。

同时,应建立票据使用登记表,详细记录票据的流向和使用情况。

2.票据在使用后,如因错误、过期等原因需作废,应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记录。

作废的票据应进行注销,并在票据登记表上进行标记。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严格执行《会计法》、《审计法》及《关于印发、、的通知》等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县各类实施细则,厉行节约,压缩开支,勤俭办事。

同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规范票据审核,对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票据坚决不予报销,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

第二条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规定权限审批。

300 元以下由公司经理直接审批;300 元至 1000 元经公司负责人允许后,上报粮食稽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1000 元以上提交公司董事会议研究决定后,上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

报销条据必须是符合规定的正规票据,由经手人签字,并说明支出事由,报账员初审,按支出权限审批后报销。

第四条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单位原则上不安排车辆,由参训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往返交通工具,乘坐飞机要经稽查大队领导允许,按规定标准统一订票。

参训期间,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只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

第五条实行月报账制度,报账员提前通知干部职工整理上交报销票据,经分管领导统一审核后,汇报主要领导审定后,按程序报账。

第六条办公用品购置,由出纳定期统计制定采购计划,汇报公司经理签字允许后统一购买,属政府采购的按程序进行办理;个人未经允许在外购买的任何物品,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报账员统一建立单位固定资产清册,逐项明确到人,每半年进行一次清理核对,做到账物相符;维修公物由人秘股统一负责办理,维修事项须经分管领导审批;需报废的公物,提请党组会议研究允许后,由报账员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废手续 ;职工调离或者离退休时,须交清公共财物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市属国有粮食企业财务行为,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会计法)、《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全市粮食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票据管理相关规定

票据管理相关规定

票据管理相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和完善企业的票据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的票据管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企业财务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1.2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所有的票据管理活动。

2.2 所有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使用、保管和管理票据。

第二章票据的种类和用途第三条票据的种类3.1 票据包括但不限于支票、汇票、本票、存折、存单、信用证以及其他具有经济性质的证券等。

3.2 票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填写,并经过有效的签名、盖章等授权手续。

第四条票据的用途4.1 票据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支付、资金收取、账务记录等。

4.2 票据使用时应当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进行虚假操作。

第三章票据的管理标准第五条票据的申领和分发5.1 票据的申领应当符合公司内部规定,并经过专人审核和批准,严禁擅自领取或分发票据。

5.2 票据的分发应当记录发票日期、票据种类、发票数量、领取人员等相关信息,并进行签名确认。

第六条票据的填写和归档6.1 票据的填写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企业内部规定进行,确保票据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6.2 票据的归档应当按照票据种类和归档周期进行分类、整理和存储,并确保票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票据的保管和使用7.1 票据的保管应当由专人负责,确保票据的安全和防止票据被丢失、损毁等情况。

7.2 票据的使用应当符合企业的内部流程和规定,必须经过相关授权和审批手续。

第八条票据的转让和挂失8.1 票据的转让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有效合同的签订和相关手续的办理。

8.2 票据丢失或被盗时,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报案,并按照规定办理挂失手续。

第四章票据管理的考核标准第九条票据管理的责任和义务9.1 各部门应当明确票据管理工作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票据的合法、规范和安全使用。

财务制度原始票据管理制度

财务制度原始票据管理制度

财务制度原始票据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原始票据管理制度一、前言为了保证企业的财务账目准确无误,原始凭证的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企业原始票据的管理,确保财务账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对企业所有原始票据进行管理。

三、原始票据种类1. 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收据、运输单据等。

2. 支付凭证:包括银行转账凭证、现金支票、电汇凭证、汇票等。

3. 其他原始票据:包括合同、协议、清单、收据、结算单等。

四、原始票据的管理1. 原始票据的收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及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按时、按量、按月、按来源收集好所有的原始票据,并及时归拢整理,不得错漏、遗漏。

2. 原始票据的存储企业应在财务管理部门内设置专门的原始票据档案室,原则上所有的原始票据均应交由档案室负责统一管理。

档案室应设立防火、防盗、防潮等安全设施,对各种原始票据进行分类、整理、封存、标明存放日期和期限,确保原始票据的完好性、安全性和可查性。

3.妥善处理票据信息企业应对所有原始票据的信息进行管理,包括票号、金额、开票日期、供应商或客户名称、经办人等。

同时,应防止原始票据被篡改、删改或重复使用等现象。

4. 原始票据的使用企业应依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采用编号、审核等制度,对所有的原始票据进行严格审核、盖章、红蓝对比,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在经过审核后,原始票据方可使用。

五、原始票据的保管期限1. 发票、支付凭证等原始票据的保管期限为五年。

2. 税务机关要求留存的原始凭证和相关会计凭证,原则上应在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保存。

3. 其他原始票据的保管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六、处罚措施1. 对于未按照本制度要求处理原始票据的,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发现、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2. 对于故意篡改原始票据的,应根据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七、结束语本制度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基础制度之一,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应认真落实执行,确保企业财务账目的真实可靠,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现金 票据安全管理制度

现金 票据安全管理制度

现金票据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现金票据的管理,防止现金票据的伪造、篡改和挪用,确保企业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所有现金票据管理工作。

三、职责分工1. 财务部门负责现金票据的领取、使用、保管和结算工作。

2. 相关部门负责对财务部门进行实施现金票据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审核。

3. 全体员工都有责任配合财务部门的工作,确保现金票据的安全。

四、现金票据的领用与发放1. 财务部门负责统一领用现金票据,并按照领用单的要求进行登记和盖章。

2. 现金票据发放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在发放记录中注明接收人、数量和用途。

五、现金票据的使用和报销1. 使用现金票据时,必须按照规定填写清楚金额、日期和用途,并在票据上签字确认。

2. 报销时,需提供有效的相关支持文件,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报销。

六、现金票据的保管1. 财务部门负责建立现金票据档案,对现金票据进行分类、编号、归档和密封存放。

2. 每位员工有责任妥善保管自己手中的现金票据,禁止私自挪用。

七、现金票据的审核和复核1. 每月底,财务部门对所有现金票据进行审核和复核,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如发现任何异常情况,需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核实并处理。

八、现金票据的销毁1. 现金票据的保管期限为三年,在超过保管期限后,财务部门需将现金票据进行销毁。

2. 销毁后的现金票据需有两名员工签字确认,并填写销毁记录。

九、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责任追究、奖惩制度等。

十、附则本制度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生效,如有任何修改,需重新报领导审批。

以上即为现金票据安全管理制度,希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确保财务安全和企业发展。

央企票据管理制度

央企票据管理制度

央企票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央企票据管理,规定央企票据的开具、使用、保管和报销等管理制度,确保央企票据的安全和准确性,防止票据的滥用和盗窃,保护央企的财产安全,加强财务监管,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实现财务信息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央企下属各单位的票据管理。

第三条央企票据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总部负责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报备和汇总。

第四条所有与票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并遵守本制度,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央企票据分为财务票据、非财务票据和其他票据,必须按照不同的管理要求执行。

第六条央企票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财务票据必须符合相关税收规定,非财务票据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章央企票据的开具管理第七条央企单位在进行交易、活动、报销时,必须按照规定开具相应的票据。

第八条开具票据必须由授权人员完成,票据上必须填写有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金额、日期、用途等必要信息。

第九条开具票据必须使用统一格式,不能涂改、篡改,必须保持票据的完整性。

第十条开具票据必须按照真实情况填写,不得虚报、少报、漏报或误报,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开具财务票据必须按照规定交款、复核、挂号等程序进行,保证票据的真实性和规范性。

第十二条开具非财务票据必须经过审批程序,确保票据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十三条央企票据的开具必须按照规定交存,不能私自留存或滥用,必须按照规定交存到专用票据柜中。

第三章央企票据的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央企票据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不能私自挪用或滥用。

第十五条央企票据使用必须按照规定流程进行,不能违反规定或越权使用。

第十六条央企票据使用必须保证使用场合的真实性和规范性,不能私自挪用或变更用途。

第十七条央企票据使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不能滞留或擅自延长使用期限。

第十八条央企财务票据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能私自挪用或篡改金额。

企业的票据管理制度

企业的票据管理制度

企业的票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票据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在企业内部的各种票据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票据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员工应当严格遵守票据管理制度,做到规范、严谨、有效。

第四条票据管理工作必须遵循财务、税务、审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

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五条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票据管理的具体执行工作,每个部门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票据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每年对票据管理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确保票据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票据管理工作中的任何问题,应当及时报告财务部门,并根据财务部门的指示及时进行处理。

第八条企业财务部门有权对票据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条企业员工在执行票据管理工作中的任何问题,应当及时向财务部门汇报,并接受财务部门的指导和处理。

第十条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做好票据管理工作的记录、报表等相关文件,以备查阅。

第二章票据的种类和使用第十一条票据是企业重要的财务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收据、支票、汇票、存根等各种种类。

第十二条票据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使用。

第十三条票据一经使用,必须及时记录,并做好相应的存档工作。

不得私自随意丢弃或销毁票据。

第十四条票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归档和整理工作,以备查阅和审计使用。

第十五条票据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到账目清晰、数据准确、签章齐全、金额一致。

第十六条票据使用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必须及时向财务部门汇报,并按照财务部门的指示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票据管理人员必须根据票据种类的不同,对票据的使用规定、存档要求等有明确的了解,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票据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财务数据进行核对和调整,确保票据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严格执行《会计法》、《审计法》及《关于印发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县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县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县各类实施细则,厉行节约,压缩开支,勤俭办事。

同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规范票据审核,对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票据坚决不予报销,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

第二条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规定权限审批。

300元以下由公司经理直接审批;300元至1000元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后,上报粮食稽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1000元以上提交公司董事会议研究决定后,上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

报销条据必须是符合规定的正规票据,由经手人签字,并说明支出事由,报账员初审,按支出权限审批后报销。

第三条凡能通过电话、信函办理的事务不派人出差,一人能办的事,不派两人,能合并办理的事不得分别办理;职工出差前要填写派差单,由派差领导签字后方可外出,出差期间的车船费、住宿费超过报销规定标准以外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单位原则上不安排车辆,由参训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往返交通工具,乘坐飞机要经稽查大队领导同意,按规定标准统一订票。

参训期间,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只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

第五条实行月报账制度,报账员提前通知干部职工整理上交报销票据,经分管领导统一审核后,汇报主要领导审定后,按程序报账。

第六条办公用品购置,由出纳定期统计制定采购计划,汇报公司经理签字同意后统一购买,属政府采购的按程序进行办理;个人未经同意在外购买的任何物品,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公司机关文件、资料,原则上在公司内部印制;需在外面印刷的,必须经公司经理同意后,方可在外印刷;大宗印刷的书籍、图册和喷绘的版面等,由公司董事会研究提出方案,汇报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安排印制;职工个人私自印刷资料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国企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国企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国企财务票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企财务票据管理,提高国企财务票据管理效率,加强财务监督,保障国企财务账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其服务机构。

第三条国企财务票据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依法合规进行。

第四条国企财务票据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收据、支票、银行对账单等。

第五条国企财务票据管理应当遵循严格的制度,在其使用、保管、核对等方面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国企财务票据管理由国企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全面实施责任人制度。

第七条国企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条国企财务部门负责对票据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票据的使用第九条国企财务票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使用,不得私自挪用、篡改。

第十条国企财务票据应当在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出具。

第十一条国企财务票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完整,不得漏填漏章。

第十二条国企财务票据应当如实反映相关业务交易的情况,不得虚假记载。

第十三条国企财务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分类保存,确保票据的安全。

不得将票据随意堆放或遗失。

第十四条国企财务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归档,做好索引和备份工作。

第三章票据的保管第十五条国企财务票据应当由专门的票据保管人员进行管理,不得将票据交由非相关人员保管。

第十六条国企财务票据应当存放在指定的票据保管柜中,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国企财务票据保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票据装订、编号、封存等工作,确保票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国企财务票据保管人员应当定期对票据进行清点、整理,确保票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国企财务票据保管人员不得私自篡改、损坏票据,如有发现应当及时向领导报告并做好相应处理。

第四章票据的核对第二十条国企财务票据在领取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对,确保票据的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国企财务票据的核对应当由专门负责的核对人员进行,不得由非相关人员进行核对。

发票、收据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发票、收据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发票、收据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发票、收据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发票、收据(统称为票据)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属部门。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五条:票据由财务部门、使用部门负责管理,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监督。

第六条:财务部门负责票据的领购、开具、保管及核对、核算工作,财务部设置票据管理人员一名,负责票据的按规领取,发放登记、回收核对、收入对账等项工作。

第七条:使用部门负责票据的按规开具及妥善保管、按照财务部门要求的期限及时交回,接受财务部门对收入情况、票据存根联次的核对,定期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

使用部门负责人对票据的安全性负全责,对票据管理人员有定期进行法治教育的责任。

第八条:审计部门负责对票据定期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及时作出评估报告,上报企业经理审核批准,对票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按照不同性质,及时反馈执行部门,限期整改并督促检查整改结果。

第三章发票领购第九条:企业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条: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应当提出购票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十一条:使用部门应在领取票据时,首先填写《票据领用申请单》,申请单由领用人填写,经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会计签字后,再由财务部部长审查批准,交票据管理人员,根据票据的种类、数量、号码及日期填写票据领用登记簿,并由领用人亲自签字后加盖财务专用章,方可领取票据。

第十二条:票据使用人应当建立票据登记簿,将领取的票据按照号码顺序依次登记,并将每张票据收入的金额、时间及交存情况记录详细,定期与财务部票据管理人员核对收入账目及票据的保管情况。

财务票据管理规定(3篇)

财务票据管理规定(3篇)

财务票据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财务票据的管理,确保财务票据真实、准确、完整、合理地记录和反映各项财务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财务票据的定义财务票据是指用于记录和证明公司财务事项的各种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收据、结算凭证、付款凭证、原始凭证等。

三、财务票据的管理(一)票据的编号和登记1. 公司财务部门对所有进出票据进行编号,每个票据的编号具有唯一性,并在编号前做好标记以区分票据类型和性质。

2. 每个票据的领用、使用、报销等事项均要在票据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包括票据的种类、编号、金额、日期等详细信息。

(二)票据的领用和发放1.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统一领用和发放票据,并按照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票据数量。

2. 领用和发放票据必须经过正式的申请审批程序,并由财务主管部门或授权人员进行签字确认。

3. 领用和发放的票据必须及时登记,明确记录票据的类型、数量、领用人、发放日期等信息。

(三)票据的保管和使用1. 公司各部门负责自己所领用的票据的保管,应设定专门的票据保管人,保证票据的安全和完整。

2. 票据保管人应按照财务部门的要求妥善保管票据,防止票据遗失或被他人盗用。

3. 票据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持票据的完好和清晰,不得涂改、篡改票据内容。

4. 票据使用后应及时清点,并确保使用的票据与登记簿中记录的票据相符。

(四)票据的审批和报销1. 公司内所有与票据有关的业务活动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报销、付款等。

2. 相关部门应核实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按照财务部门的规定进行审批。

3. 票据的报销必须符合相关的财务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销金额应与票据金额相符。

4. 票据的报销应及时完成,并在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后进行结算和记录。

四、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违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罚款、停职、解聘等。

五、附则1. 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国企发票和收据使用管理制度

国企发票和收据使用管理制度

国企发票和收据使用管理制度1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1.1 为确保增值税发票的安全完整,有效合法地使用增值税发票,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应严格遵守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

1.2 填开专用发票的要求:a 字迹清楚;b 不得涂改。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

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处理;c 项目填写齐全。

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不得手工填写,一律使用蓝色印泥,各部门领用专用发票前应盖好“销货单位”栏戳记;d 票、物相符。

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e 各项内容正确无误;f 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g 发票各联次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存根联除外),如发现无财务专用章,各部门、仓库不得发货,护厂队门卫不得放行;h 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I 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j 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k 不得开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票样不相符的专用发票;l 对偶有的经营业务,本企业使用的专用发票一次填开不下时,可分割经济业务,同时开具多份专用发票;m 专用发票的“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大写)”栏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n 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必须顶位填开;o 在未取得“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时,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包括在专用发票某一栏红字,但总额是蓝字的情况)。

1.3 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述要求者,不得作为抵扣税额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1.4 专用发票的使用地点:专用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只限于购领单位和个人在本县(市)内开具使用,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地区携带、邮寄、运输空白专用发票。

1.5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需要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1.5.1 销货方和购货方均未作帐务处理的,购货方将销货方开具的原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交还给销售方,销售方在收回发票联和抵扣联后,与原存根联和记帐联一起加盖作废戳记,相应冲减当期销项税额;发生销售折让的,可按折让后的价格,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公司对公开票管理制度

公司对公开票管理制度

公司对公开票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与原则为确保公司票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公司秉持公正、客观的原则,通过建立完善的票据管理流程,防范财务风险,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

二、票据管理部门职责1. 财务部负责票据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票据的开具、审核、登记、保管和使用等。

2. 财务部应定期对票据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3. 审计部门需定期对票据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以确保其合规性。

三、票据使用规定1. 票据的开具必须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严禁虚开票据。

2. 所有票据在使用前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由授权人员签字后方可生效。

3. 任何员工不得私自保管或使用票据,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四、票据保管与领取1. 票据应在指定的安全地点保管,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2. 领取票据时,领用人需填写票据领用单,并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

3. 领用后应及时归还未使用票据,并在票据管理系统中更新状态。

五、票据的核销与作废1. 已使用的票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销工作,确保每一笔交易都有据可查。

2. 如遇票据错误或损坏等情况,应及时上报财务部,并按规定程序作废。

六、违规处理1. 违反票据管理制度的员工,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或其他纪律处分。

2. 如涉及违法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七、其他事项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八、附则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到票据管理制度的实施与改进中来,对于提出有效建议的员工予以奖励。

国有企业票据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票据管理办法模版

1总则1.1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财务结算工作,加强票据管理,使票据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和《票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杭各生产部门(考核单元)、各独立核算的分院(分部)、公司职能管理部门以及工程总承包项目。

1.3根据公司本部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的管理原则,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票据的领购、发放、核销、管理和监督检查。

1.4本办法所指票据包括从税务部门领购的税务发票(服务业发票,增值税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和收据;从银行领购的支票(现金、转账支票),银行办理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以及银行保函等;自行印制的其他票据等。

1.5资产财务部对票据实行专人管理,负责票据的领发,建立票据登记簿,对领购、发放、核销进行登记。

2发票的管理2.1发票的申请各生产考核部门、各独立核算的分院(分部)、公司职能管理部门以及工程总承包项目需要开具发票时,预先填写发票申请单,并经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或授权人)签字,同时提供相应的资料,手续完成后提交资产财务部发票专管员。

2.2发票的开具发票专管员按照发票申请单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2.2.1发票实行专人开票制度。

开票员对自己开具的发票负有直接责任,必须遵循《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2.2.2建立发票使用登记薄,每张发票的开票日期,付款单位和金额都要登记入册,使用者都要签名登记,并将资料输入电脑以便查询。

2.2.3发票应按种类和顺序使用,填票内容必须与发票的使用范围相一致,不得超越范围使用。

填写发票时,必须写明名称、填票日期,数字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填票人及收款人要签全名或盖私章;对于填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者折价的,在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国家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发票。

2.2.4严禁虚开发票。

[精-源自央企]公司票据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

[精-源自央企]公司票据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

公司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票据管理,进一步完善票据领用、缴销流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指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及所管辖的成员医院。

第三条本办法所票据管理包括:是指支票、汇票、银行本票、发票和财政票据等。

第四条参考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三)《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分工第五条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决策机构负责批准票据管理办法。

总会计师或者分管财务领导负责指导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票据管理工作。

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票据日常管理,具体包括票据的购入、收取、签发、领用、贴现、背书、核销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票据的领购与保管第六条与资金有关的票据购入、收取、签发、领用、贴现、背书、核销等业务均需按照票据编号办理登记手续,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日常管理,并设立《支票使用登记簿》、《汇票使用登记簿》、《银行本票使用登记簿》、《发票使用登记簿》、《财政票据使用登记簿》等登记簿及时登记。

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定期检查票据使用和保管情况。

第七条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票据日常管理,负责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贴现、核销及空白票据的保管。

空白票据一律存入保险柜,并与作废票据、退回票据分开存放。

第八条银行预留印鉴应实行分管制,不得由一人保管。

严禁一人保管或携带全套银行预留印鉴外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如需特殊情况必须携带银行预留印鉴外出,须派专人全程监督。

第四章支票管理第九条支票的签发1.财务部门部负责保管和签发银行支票,签发支票不得超越规定的使用范围和限额。

填写支票时,字迹要清晰,数额要正确,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不得涂改,填写错误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支票存根一并保存。

2.银行支票一律采取记名式,签发支票要注明接受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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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票据管理,规范公司票据结算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本票仅指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三)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第三条有关术语定义(一)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二)背书转让,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

(三)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四)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五)保证,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六)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七)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八)付款,是指票据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九)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在汇票到期日之前有法定的情况出现,持票人在依法行使或者保全票据权利以后,享有的可以向汇票的背书人、持票人或者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的权利。

(十)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有关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十一)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或要求其付款的行为,分为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

(十二)票据处理,是指在系统中对各种票据行为的处理,包括:出票、收款、托收、承兑、贴现等。

第四条票据均指可背书转让票据,除非出票人在票据正面或背书人在票据背面已记载“不准转让”字样。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控制的各子、分公司。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六条公司负责票据的签发、接受、保管、背书转让、贴现、承兑等。

第七条票据的申请人、批准人、签发人和使用人应对票据的使用、保管的合法性、安全性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八条票据是重要的结算凭证,应妥善保管,根据规定存放在指定地点。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在银行预留的印鉴必须是财务专用章及财务负责人的私章;印鉴章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和备案,按照银行规定制作。

第十条票据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一条签发票据是一种要式行为,票据的制成必须符合法定格式,必须记载下列事项: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商业汇票必须记载到期日期,纸质商业汇票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不能超过12个月。

第三章收取管理第十二条在对外销售及其他交易结算中,严禁收受外单位签发或转让的远期支票和空白支票。

第十三条在对外销售及其他交易结算中,应在合同中明确结算条款,对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要注明结算票据的种类、金额及期限,不收取商业承兑汇票。

第十四条财务人员必须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鉴定,并对其负责,应严格审查票据各项要素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包括票据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是否具备票据资格,票据是否在有效期限内,票面有无涂写,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等。

对于接受转让票据的,还必须审查票据的正面和背书栏是否有“不准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背书是否连续以及印鉴是否清楚和是否在背书栏内等。

如发现所收票据有上述疑问和缺陷的,应予以拒收。

第十五条对于收受的客户票据,必须到银行确认是否为有效票据。

(一)财务部门收到商业汇票,要有专人保管。

(二)财务部门收到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应立即送交银行办理收款及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三)将票据送交银行办理收款而被银行退票时,财务部门应立即将信息反馈有关业务人员。

有关经办人员接到信息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行使追索权和追究保证人的连带责任,挽回损失。

(四)财务部门接到银行退票通知后,作退票处理,并及时办理退票手续。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条支票(一)所有需对外签发支票的业务均由各财务部门负责审核签发。

(二)在购买支票时,应校对支票规定区域打印的有关磁性编号(支票号码、地区银行交换号、银行账号)是否与存款户一致。

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得签发与其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

(三)在使用支票时,可以签发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

转账支票不得提现。

(四)对外业务需借用支票时,应由支票使用人提出申请,由所属部门行政主管签字,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方可签发转账支票。

支票使用人必须按支票所列收款人、时间、金额和用途办理借用手续,并在借用支票后三天内向本公司财务部门办完结算手续,支票的有效期是自签发之日起十天。

(五)在借用支票金额或收款单位不能确定时,由有关领导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特批,财务部门审核后签发限额支票,填明除不能确定外的其余事项,同时出具不能确定项目补充记载授权委托书。

(六)票据申请人在将支票交给客户时,必须要和客户签收票据接交手续摘录客户身份证号码,以备查询,要求客户提供办理业务的单位授权委托书。

如日后发生纠纷,因未取得签收凭据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票据申请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银行本票(一)一般情况下个人不得使用银行本票,如确需使用或发生特殊业务需办理银行本票时,必须取得相关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负责人书面同意后报财务风控部门办理。

(二)在异地或发生特殊业务需办理银行本票时,必须由财务部门经办人员填列银行专用申请书,亲自去银行办理,不得委托他人或客户办理。

(三)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十八条银行汇票(一)银行汇票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但申请人使用时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相关事项。

(二)银行汇票使用灵活,兑现性强,票随人走,凭票购货,余款自动退回,可背书转让。

(三)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办理。

第十九条商业汇票(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二)在采购过程中,凡与供应商协定使用商业汇票结算的,一般以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为主。

(三)财务部门只能签发定期、指定银行、开有采购合同的商业汇票,不得签发其他形式的商业汇票,也不得签发金额不确定、超过票据时效、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商业汇票。

(四)财务部门应对所签发的票据做好预算,确保到期时资金足额到位,按时兑付。

第二十条票据记载事项必须全面,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否则票据无效。

第五章票据结算第二十一条财务部门收到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后,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的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印鉴签章相同,之后持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及支票填写的进账单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经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门收到商业汇票,到期时向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在商业汇票的背面被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并将票据填制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收到款项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如所收的商业汇票到期无法兑现,经协调确认无法按期回收欠款,则应转入应收账款或预收账款,由销售部门业务人员进行换票处理或停发等额货物。

第二十四条商业汇票的贴现是为取得资金,通过背书将商业汇票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按贴现率在商业汇票价值中扣除从贴现日到商业汇票到期日的贴现利息后,将余额兑付给持票人的行为,是持票人向金融机构融资的一种方式。

票据原则上不贴现,一律到期承兑,如财务部门平衡资金后资金周转有困难时,确需进行票据贴现业务,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票据贴现业务。

第二十五条对外支付款项时,首先应向财务部门报送需对外支付货款计划,财务部门审核后采用票据背书转让方式支付货款,并制作“票据移交清单”转让给相关部门,经双方经办人在清单上签收交接之后,由财务部门在票据管理系统或台账内作票据转让处理。

第二十六条背书转让票据到期后十日内,被背书人未追索货款,应视票据正常承兑。

若背书转让的票据到期未正常承兑,被背书人向采购等部门催讨货款,由采购等部门通知财务部门,再由财务部门与采购等部门沟通,共同寻求办理票据正常委收的补救措施,如该票据确实已无法承兑,采购部门作“票据退回移交清单”后将票据退还财务部门,并向被背书人支付货款和账务处理,同时向其前手进行追索,作换票或退票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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