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226知识产权法-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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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应支付报酬(法定许可) 4. 播放视听作品、录象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录制者
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象制品,还应当 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1
何谓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所享 有的专有权
出版者,指出版图书、期刊的出版社或杂志社
版式设计,指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 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题、引文、标点等 版面因素的安排
《条例》第五条: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 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2
表演者权的客体 是表演活动,即表演者通过自己对作品的理解和阐
释,以声音、动作表情等将作品的内容传达出来, 或者借助一定的工具如乐器、道具等将作品的内容 传达出来
1、不是指表演的作品 2、所表演的作品涉及文学作品、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2
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的内容 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版式设计 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截止到使用该版式设计 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几点说明 1. 该权利为我国独有,与立法当时的出版的重要性有关 2. 版式设计权不包括装帧设计在内 3. 专有出版权不属于邻接权
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
邻接权
邻接权的基本概念 邻接权的产生与意义 邻接权的种类 邻接权的内容 邻接权与版权的关系
邻接权的概念
何谓邻接权? 又称有关权,《著作权法》当中的“与著作
权有关的权利”即此含义;也称传播者权 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就其传播作品的过程中付
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 作品的传播者包括表演者、录音制品制者、
4、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录制者权
1
何谓录制者权? 指录制者对其录音录象制品所享有的权利
录制者权的主体:录音录象制作者,简称录制者 录音制作者: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录象制作者:录象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二者的相同点 二者的区别 以音乐作品为例
思考:谈谈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
比较著作权当中的出租权 4. 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
播录音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录制品首次制作 完成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3
关于录制者权的几点说明 1. 录制者无精神权利,有技巧但主要是财力、
物力和人力的投入 2. 无“第二次利用”的权利,参见表演者权 3. 录制的对象可以是作品,也可以是非作品 录制者的义务 1. 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
4
上述权利均包括获得报酬的权利 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到表演活动发生后的第50年的 12
月31日 表演者权除信息网络传播者权以外,均属“第一次利用”其表演
的权利,他人合法购买有关的录音录象制品后,在电视台、电台、 娱乐场所播放,表演者不能主张权利 德国的“第二次利用”: ------电台、电视台的播放 ------酒吧、饭店、舞厅等使用扬声器等设备的播放 ------从录音录象制品的出租、出借中分享报酬 ------从空白磁带和录象带所征收的费用中分享一定的份额‘
录制者权的客体:录音录象制品,简称录制品 录音制品: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录象制品:指视听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 形象、图象的录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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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制者权的内容 1. 复制权:许可他人对原始制品(母带)进行复制,
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 发行权:许可他人发行复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 出租权:许可他人出租复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录音录象制作者制作录音录象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 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广播组织权
1
何谓广播组织权
指广播电视组织就其播放的广播、电视所享有 的权利
广播组织权的主体:广播和电视组织,包括有线、 无线、电缆、卫星
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指广播、电视节目,但构成 作品和录制品的节目除外
2
广播组织权的内容 1. 转播权: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2.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
广播组织,在我国还包括出版者
邻接权的产生与意义
1
邻接权的产生
留声机、电台、电视、录音
表演者权
唱片、磁带、胶片非法复制
Fra Baidu bibliotek
录制者权
广播技术与电视技术
广播组织者权
1910年德国开始保护邻接权
1961年缔结《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 织公约》(简称《罗马公约》)
1970年《日内瓦公约》
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
复制音像载体 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有关节目播 放后第50年的12月31 日
3
广播组织的义务 1. 播放他人未发表的的作品,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并支付报酬 2. 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但应支付报酬(法定许可) 3. 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4
2、录制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 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 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 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 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 除外(法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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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的意义 保护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保护传播者的投资 保护和鼓励作品的传播
邻接权的种类
(略)
邻接者权——表演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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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表演者权?
指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何谓表演者?(表演者权的主体) 指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自然人,包括表演文 学艺术作品的一切演员、歌唱家、演奏者、舞 蹈者(《罗马公约》第2条)
作品;可以是受保护的作品,也可以是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 3、不是指录音录象制品 4、对每一次表演活动均可享有权利,例如:《雷雨》的多次演出,
同一演出单位的不同版本的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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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权的内容
表演者的精神权利 1. 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不受时间的限制 表演者的经济权利 1. 广播权: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 2. 录制权:许可他人录音录象 3. 复制权:许可他人复制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象制品 4. 发行权:许可他人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象制品 5. 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表演者的义务
1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 许可,并支付报酬。
2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 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 许可,并支付报酬。
3、使用无著作权的作品演出,应尊重作者的署名权,并不得歪曲和 篡改作品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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