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共30页PPT资料
德国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
分类号:B H4
中国国土资源报/2001年/04月/20日/第003版/
国际博览
德国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
李岩
启示一:必须保证规划优先原则
德国城市规划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1860年至1910年为第一阶段,即所谓被动式规划阶段。
在这期间规划工作只不过是画画道路红线,至于红线内土地的使用性质,任凭自由竞争。
1910年至1960年为第二阶段,是为主动式规划阶段,这时期规划工作已有一定预测,根据城市发展趋势预选安排城市各项用地,但规划本身对城市发展无重大影响。
1960年以后为第三阶段,即发展式规划阶段,城市规划至此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这时期规划工作带有明显的政治、多学科性和群众性。
对社会经济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作为编制规划的依据,而规划又反过来通过投资计划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调节作用。
启示二:科学的用地分类方法是科学规划的前提
德国城市用地,尤其是建造用地分类方法很有特色,也较为科学。
一般划分居住用地、混合用地、工业用地、特别用地共四种类型,每一种类型又有次一级用地区片构成,如核心区、混合区、居住区等,而这些区片的有关具体规定,即在此用地范围内允许建造什么,不允许建造什么,在 建造用地规范 中均有详细说明。
根据这种城市用地分类方法编制出来的土地利用规划能较为清晰地表现城市结构规划思想,具有较为明确的意向性和指导性。
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
这样即便于土地利用规划较为顺利地发展到建造规划;又便于规划管理部门掌握。
它与城市用地的内在价值规律相吻合,同时有助于城市空间艺术的布局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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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城市建设特色原因及可借鉴因素总结
(一)健全、严格的法律体系。各专业法和各级地方法严格贯彻《宪法》条文, 形成先进、完善的法律体系。在《宪法》的指导下,德国在规划、环保、文物保 护、土地利用等各个方面均制订了先进的法律、法规,并严格付诸实施。保障城 市健康发展。 (二)层次分明、决策严密的规划体制形成城市特色的基本因素。德国的规划体 系由综合性的空间规划以及城市、交通、土地利用等专业规划构成。按规划层次 ,德国的规划体系分为联邦政府规划、州政府规划、专区规划和地方规划。 (三)城市是人口高度聚集的场所,城市因人而建、为人所建。德国人不仅从小 就接受着严谨、有序的传统熏陶,更接受着严格的法律教育、职业教育和其它方 面的教育。认真严谨、文明守法的公民素质保障了城市品位的提升。
写在最后
成功的基础在于好的学习习惯
The foundation of success lies in good habits
• 因此,为适应新时期城市发展建设的需要,通过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在城市规划中 的成功做法,认清我国在大规模城市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汲取其中成功的经验和失 败的教训,对开创我国城市规划建设的新局面具有重要作用。
• 而德国位于中欧西部,面积35.7万平方公里,共有16个联邦州,人口8200万。 。半个世纪以来,西德在实行联邦制的同时,全力推进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从 一个战败国迅速崛起为仅次于美国、日本的世界经济强国。德国城市的兴起与工业 化几乎同步进行。19世纪中期。大批劳动力从农村转移到城市,加速了德国工业化 和城市化发展进程。虽然德国工业革命开始的时间比英、法、美等国迟,但其速度 快,仅用了70年时间,完成了城市化的过程。1892年德国城市人口已经超过农村 人口;1900年,城市人口在全国人口中的比例已达54.4%,超过了英国、法国和俄 国;1981年以来,原西德城市化率一举超过了英国,城市化率高达92%;1990年 东、西德合并后,德国城市化进程在短暂调整后迅速推进;2003年城市化率87%, 居世界第三位。德国城市化的特点不仅仅体现在速度上,而且体现在构成的城镇体 系、城镇风貌、城镇功能等众多方面。对我国城市发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德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三、德国空间规划编制体系
3.2 州域规划与地区规划
3.2.1 州域规划 州发展规划覆盖某个州的全部地域空间,其核心内容是在调 查分析和预测人口、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利用状况的 基础上,确定州空间协调发展的原则与目标、居民点空间结构规 划、开敞空间结构规划、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州发展规划必须经过论证,由最高空间规划和州规划部门制 定。
一、德国空间规划的历史渊源
1.2 规划的发展
1986年,西德联邦议会在《联邦建设法》和 《城镇建设促进法》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建设法 典》,成为德国城市规划新的根本大法,经过多次 修订,一直沿用至今。 进入21世纪,环境生态问题得到了前所未有的 关注,2004年新版的《建设法典》将环境鉴定与 环境报告正式纳入了城市规划的法定编制程序。
三、德国空间规划编制体系
3.2 州域规划与地区规划
3.2.2 地区规划 地区规划是州规划和地方规划之间的桥梁。 地区规划的目标是城镇之间的空间协调发展,是空间秩序规 划目标的进一步明确化和具体化。在德国规划体系中,只有地区 规划层面是跨行政区的规划。地区规划既要统筹安排中心地、发 展轴、交通基础设施等区域总体布局,也要对水资源、自然景观 等开敞空间进行保护。 地区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左右德国的区域规划组织形式不 尽相同,但大多由国家(指州、地区)地力政府共同组建的公共 机构即规划协会来完成。
德国空间规划
内容纲要
一、德国空间规划的历史渊源 二、德国空间规划法律基础 三、德国空间规划编制体系 四、德国空间规划的协调与审批 五、德国空间规划的对我国规划的 启示
一、德国空间规划的历史渊源
1.1 历史背景
1815年,维也纳会议正式确立了德意志联邦 共和国的形成,终结了这片土地几上百年的纷争。 统一的联邦德国进入快速工业话阶段,使得德国从 传统农业国家转变为现代化工业国家。与工业化并 行不悖的是快速城市化,城市建成区不断地扩大。
各国城市规划体系
德国城市规划与新现代主义建筑装饰设计一、欧式城市规划theEuropeanurbandesignprinciples城市规划网()1月8日消息:德国城市规划沿袭传统欧式城市规划的精神,既城市广场与街道相接结合。
在今天全球化的进程中,德国城市规划避免了德国城市的发展仿效其它的国际大都会一味追求高度和密集率,而强调城市空间的应用,如公园,广场,绿化,步行街,水面等,如此满足了城市居民对高质量生活环境的要求。
另一方面,德国城市规划注意协调新城与老城的关系。
重视历史和本民族文化就是城市个性的宣扬,就可跻身于国际舞台。
因此德国城市不仅注重进行建筑古迹的重建重修,而且强调在历史纹脉上新建扩建。
严谨的建筑法,规划保证了德国城市规划的实施,创造了一个又一个风景如画的德国新城。
德国城市不论是对旅游者还是对其居住者都保持着其特有的吸引力。
二、感受型建筑装饰anarchitec turetofeel现代美国建筑强调视觉效果,而现代德国建筑和荷兰建筑强调感受,因此又被称为感受型建筑。
不仅注重功能,而且通过营造不同的建筑外部内部环境,通过精确的尺度设计,细部设计,给予使用者或访问者此德国城市规划与新现代主义建筑装饰设计特定空间一个感性的诠释。
这是一种含蓄而神韵的建筑个性的表现。
三、建筑装饰质量thequalityoftheGermanarchitecture建筑装饰的高质量是德国建筑的最大特点。
这不仅依赖于高度发达的德国工业所带来的建筑施工材料,还有赖于完善的设计,施工监理程序。
建筑设计在德国被分为9个阶段,从可行性研究到建筑监理和竣工后的建筑维护,设计规范规定了建筑师在各阶段的职责和任务。
建筑师还需要与不同专业的设计师协调合作,了解不同领域的新产品的运用,以便绘制详细无误的施工图,节点详图。
现时德国建筑质量的另一个衡量标准是建筑的舒适度与节能率。
生态建筑成为了当今欧洲建筑的流行趋势。
四、现代德国建筑装饰主要流派thestylesofthemodernGermanar chitecture新现代主义———经典现代主义在德国本土的复兴,反对国际化了的贫乏无味的现代主义,强调考究的立面构成和空间构成,并结合了欧洲感受性建筑的设计元素和生态型建筑的建筑技术。
德国环境规划与管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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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3
德国环境规划与管理
德国环境经济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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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十九世纪 工业 大发展 时期, 德国工业地区的环境污染越来越重。 莱茵河成了欧洲最大的“下水道”。 由于污染严重,1900年前后 德 国爆发 了霍乱和斑疹伤寒症; 1952年,在伦敦,由于严重 的烟雾 导致四 干人死亡;60年代初,德国 的空气污染达到了令人恐慌的地步。
德国环境规划与管理
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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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能源利用方面
2018/10/23
德国环境规划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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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环境经济发展历史
主讲:李文骏
2018/10/23
德国环境规划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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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欧洲中部最大的国家,
这里曾经是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发祥地,以现 代大学和科技发明闻名于世,也曾经是两次 世界大战的策源地,发动了两次世界大战。其 工业力量之强大,举世皆瞩。 工业和经济的迅速发展,付出了环境惨遭 破坏的代价,德国也尝尽了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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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环境规划与管理
德国环境经济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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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 中期 以来,德 国 对改善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 染十分重视。德国战后颁布 的宪法一一《基本法》中就 明确指出“ 国家要本着对后 代负责的精神,保护自然生存 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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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政府组织与空间规划体系之介绍
德國政府組織與空間規劃體系之介紹一、政府組織架構德國政府行政組織體制可分為聯邦、邦、區域、縣(市)及市鄉鎮五級,為內閣體制,屬地方分權之聯邦體制(Foederalismus)國家,茲略述如下:(一)聯邦級:德國聯邦政府之行政組織架構,(詳如圖2-1),兩德雖於西元1990年統一(加入德東五個邦),惟整個組織體制仍沿襲德西之規定而不變,其中設有聯邦國土規劃、營建及都市發展部(Bundesministerium fuer Raumordnung, Bauwesen und Staedtebau簡稱BMBau)。
(二)邦級:各邦規定不一,以NW邦為例,其邦政府便設有邦環境、國土規劃及農業部(Minister fuer Umwelt, Raumordnung und Landwirtschaft簡稱MURL),主管國土規劃等相關業務,值得一提的是,將環境保育及佔土地資源最多之農業部門納入國土規劃事務內,一併進行土地之整體規劃,此為行政組織上之一大特色。
(三)區域級:以NW邦為例,將全邦劃分為五個行政區域(Re-gierungsbezirke),由行政官署掌理區域內有關國土規劃等相關事務(詳圖2-2)。
(四)縣(市)及市鄉鎮級:此兩者均為地方自治單位,人口數量是決定行政階層之重要指標,但如波昂市(Bonn)儘管其人口並不多,因是德國首都而成為邦轄市(Kreisfreie Stadt),而與縣屬同一行政階層[例如與Sieg縣(Rhein-Sieg-Kreis)屬同級],其他如市鄉鎮(Gemeinde)是最基層之地方自治單位(詳圖2-3)。
二、空間規劃體系德國之空間(國土)規劃體系,概可分為兩大部分,一為空間總體規劃(raeumliche Gesamtplanung)與空間部門規劃(raeumliche Fachplanung),本文所指係為前者,由於縣(市)此一行政層級所為之計畫,非屬法定計畫,其影響力不大且為區域級與市鄉鎮級計畫之橋樑,故德國學者常將之省略而縮小為四大規劃階層,即聯邦、邦、區域及市鄉鎮(詳圖2-4及表2-1),茲簡述其內容如下:(一)聯邦級:規劃地區為全國性,較重要之計畫或方案者如:聯邦國土綜合發展方案(1975)、國土發展政策指導綱要(Raumordnungs-politischer Orientierungsrahmen, 1993)等,近幾年來由於歐洲等國致力於統合,有關歐洲國土規劃政策之指示(如歐洲國土發展綱要),亦成為德國聯邦國土規劃之重要內容。
浅谈德国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体系及启示
浅谈德国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体系及启示摘要:德国的城市规划管理和法规体系秉持了德国一贯的严谨作风,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健全的法规体制。
本文从欧洲城市规划管理法规体系发展背景入手,着重研究了德国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体系的历史沿革和主题内容,最后比较了德国同我国规划管理法规体系的异同,并提出借鉴意见。
关键词:主干法可操作性法律监督欧洲城市管理法规体系发展背景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体系发轫于欧洲,最先出现在英国。
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宣言法阶段和主干法阶段。
所有早期进入市场经济国家的第一部国家级城市规划专门法律, 都带有明显的宣言性倾向,并以此作为一个国家统一的城市规划专业法律体系的初步基础。
1848年英国诞生了一部《公共卫生法(Public Health Act )》,从此,现代城市建设拉开了法制化发展的序幕。
各国在本国的城市规划宣言法诞生之后, 都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和修订阶段, 使城市规划法的可操作性得到了不断的加强, 城市规划法的涵盖面得到了不断的补充。
城市规划法系的建设从宣言法阶段进入主干法与辅助法相结合的阶段。
德国在1987 年编制了《建设法典》就是主干法阶段的代表。
德国城市法规体系历史沿革德国在20世纪之前只有一部《城市公共建设法》。
并没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规划法。
1868年以及1875年,巴登和普鲁士分别颁布了《建筑红线法》,标志着德国城市规划法的诞生。
直到1960年颁布的《联邦建设法》,这才是德国的第一部全国性的城市规划法。
1970年后,德国的城市规划管理法规体系有了重大发展,由于城市建设的兴盛,颁布了众多法律法规,逐渐形成了完备的城市规划管理法规体系。
针对德国城市的快速发展,部分城市的旧城区面临大量拆建,1970年德国颁布了《城市建设促进法》,制订了特殊的规划措施和财政资助等条款。
1976年,为适应石油危机造成的城市产业结构变化,保护和更新现有城市结构,颁布了《联邦建设法补充条例》。
1980年代起,德国改变了60、70年代大面积、推平头式的旧城改造,转向小步骤、谨慎的城市更新,这一条例简化了旧区改造的法律程序。
德国柏林住区规划PPT课件
田园都市的城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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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年代
50年代以后,除了市区内重建住宅外, 德国开始在市郊建造大型的居住区。这些大 型居住区由国家资助,居住区的大小以相应 的“学校区”居民为单位.大约7 500人。 作为单纯的居住功能区,这些在50年代建造 的新居住区有一个完整的结构形态,这里有 大影片响的的绿,它地们,被工规业划区在被市认区为外是围对的居其住他有· 地不方良。 这一时期德国以及整个欧洲都建造了很多这 种大型的单纯居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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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住区开发建设相关政策
• 政府鼓励企业、团体为职工建住宅, 并承担75%的优惠贷 款和减免税。
• 德国还是最早鼓励居民进行合作建房的国家之一,早在 1889年就开始倡导合作建房。
• 德国的住房储蓄鼓励制度更是颇具特色,调动了个人建房 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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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住区发展历程
9
二战前的发展
一个有历史的住宅区是一个社会网络 是城市结构的基本组成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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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年代
七十年代是德国住宅和居住区发展的一个分水岭。大规模的住宅 建造开始减少。战后的住房短缺到70年代已经缓和。新居住区和住宅 建设逐渐退出在城市建设中占据的中心位置。内城旧居住区的更新和 现代化改造开始成为住宅发展的重点。
七十年代以后的居住区以中低层为主。由于环保和历史传统保 护思想的传播。高层建筑被认为是消耗能源和不利于环境和居民健康 的,因而在住宅建筑中较少采用。70年代人们还探索灵活布局的住宅 形式.居民可以根据自己使用要求来分· 隔房间,并在日后使用中根据 需要更改“灵活式住宅’ 由于一般居民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兴趣而 没有被推广。
住区规划原理报告 ——德国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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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住区概况 德国住区发展历程 保障性住宅政策 城市中的空间分布
德国城市开放空间规划的规划思想和规划程序_王洪涛
式, 其作用为形成城市郊区开放
绿地, 尤其在大城市周围完善近 郊休憩娱乐活动场所, 保护、控 制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Ó 区域性开放空间体系
鲁尔区的 / Emscher 景观公 园0 沿着鲁尔河, 从多 特蒙德, 经过波鸿、埃森, 一直到杜塞尔
多夫构成一个巨大的景观公园系
统, 又称国 际建筑博 览会 ( In-
在德国, 由于联邦制国家政
64 2003 年 第 27 卷 第 1 期
治体制的历史传统和历史文化原 因, 各个州政府的城市规划法律 法规和 规划 规范不 尽相 同。因 此, 开放 空间 规划在 不同 的城 市, 其规划名称也有所不同。例 如, 在哈姆 ( Hamm ) 称为开放 空 间 发 展 概 念 ( Freir aumentw icklungskonzept, Bo thmann, 1995) ; 在汉 诺 威 ( Hanno ver ) 和马德 格堡 ( Madg eburg ) 叫做 景 观 框 架 规 划 ( Landschaftsr ahmenplanung, Schonho ff, Ch1 1995; Klaffke, 1995; Reichoff, 1997) ; 在博 肖 尔 特 ( Bocho lt ) 为绿色秩 序框 架规划
这种 / 废弃地0 不仅在高科技企
林业、水产和旅游业等) 、文化
业化的城市中存在, 在老的鲁尔
功能、历史和美学功能均应结合
工业区也存在, 尤其以老的工业 城市居多。这一 / 逆工业化0 过
起来, 和谐发展。 ( 1) 开放空间系统的发展
程的 / 空地0 现象在德国东部和
在城市和区域发展政策中,
西部均有所反映。这些土地的价
少土地开发面积 ( 包括减少汽车 交通和停放用地面积) ; 在能源
德国城市化进程ppt课件
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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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等级
2千以上
2千-1万
1万-10万
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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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2
1 2
德国城市化的特点
速度快,水平高
城市化所用的时间少于法、美等国,德国工业革命起步较晚,城 市化启动较迟,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到1910年德国基本实现城市 化。法国和美国分别到了1931年和1920年才基本实现城市化。到 1996年,德国城市化水平已达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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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大兴科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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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
2 3
END
德国的工业化、城市化姗姗来迟,然而却探索出了适合自 己发展的工业化道路,工业化与城市化发展同步,突飞猛 进,在较短时间内过渡到强大的工业国
第三产业推动了人口流动;农村剩余劳动力为工业化提 供充足的劳动力;科教事业为工业化和城市化提供才; 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劳动力的转移,三者紧密联系在 一起,互相作用,促进了德国的城市化进程和社会经济 的发展。
交通系统的均衡发展
高速公路长度居世界第四,长约1.15万公里。方便的公共交通,缩小了 城乡之间交通距离,提供了快捷的工作发展环境。 1:通过强制命令,利用国家的人力、物力普及初等教育,发展 中等教育、职业教育。2:重视职业技术教育。3:高等教育传授科学 知识,进行科学研究,提高国家学术水平,为第二次工业革命奠定基 础
东德西德合并后,设立团结税,各州财政平衡制度,还有大力投资修 建高速公路公路及大量基础设施等,为缩小东西差距作出很大贡献。
减小区域差异,可持续发展
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
统一和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降低了城市化的门槛。例如:宪法中规定 人的基本权利,选举,工作,就学,社会保障等。在政策上也没有农 民人口转化门槛,入城工作即可享受城市待遇等。
国内外城市规划体系比较ppt课件
1928年《城市规划授权法案标准》 成为美国城市规划的法律依据和基础,为各州在授予地方政府规 划的权力时,提供可参考的立法模式。 联邦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环境政策法规,如1969年的《国家环境政 策法案》,联邦基金资助的形式。 从法律体系角度看,城市综合规划在法律上并没有确定其地位, 但一般都在相应的法规文件中规定了城市政府在进行公共开发、 建设公共设施或市政设施时,都必须按照综合规划所确定的空间 和时间来进行,也规定了编制区划条例必须以综合规划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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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美国规划运作体系
城市规划立法指南 作为指导政府规划立法的规范性文件,是为编制总体规划而提供的城 市规划法规的示范性文件。 作用对象是州政府和州议会。它使全国各级的规划法规成为统一和规 范的便于操作的管理法体系,为规划编制和土地使用和控制规定了有 关标准的条文,同时也给规划文本的结构、规划编制的过程留下了灵 活性。 内容中包括了节约用地、民主决策和纠纷调解等原则。城市管理机构 负责城市规划的制定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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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区划管理机构的决定,可以向规划委员会、立法 机关、上诉委员会和相应的法庭提出控告。
地方政府
个人权利
法庭
当个人权利和政府权力范围发生不一致时,最终的促裁者是法院
系统。因此,地方规划工作就要考虑如果正在处理的争端提交法 庭进行法律审查,法庭会作出怎样的决定。
法院依循案例法(case law)的原则
特点: (1)规划的系统性和实用性 (2)规划的社会现实性 (3)规划的引导与协调 (4)规划注意过程 一年一稿 (5)公众参与规划 (6)规划强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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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 公众质询是地方规划编制过程的法定环节。 1968年制定的《城乡规划法案》将公众参与作为一项重要的法 定制度予以明确规定,在此后的《城乡规划法案》中又多次进一 步地重申。每一种类型的开发规划从规划的编制、公布、审批到 诉讼的程序中都有法定的公众参与内容。 城市规划必须有三个月时间的公众参与阶段,通过磋商、质询、 听证等环节,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据以对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 规划一旦确定,又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使公众遵守并监督 实施
德国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及借鉴
德国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及借鉴作者:暂无来源:《资源导刊》 2019年第10期强真德国是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也是法律体系完备和依法施规的先进国家。
德国联邦及州、区域和市镇各级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本质上是相关法律法规在各级国土空间管制上的表达与落实。
可以说,法律法规是空间规划编制实施和各类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依据,两者互相融合、互为支撑。
法律法规保障了规划的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有力促进了空间供需统筹和实现各方诉求的最大公约。
德国空间规划法律法规体系组成德国的空间规划法律体系是自上而下与各层级规划职能和空间用地管理任务一一对应的,即法律体系层级与规划层级、任务尺度完全呈现对应关系。
与空间规划法密切相关的法律主要涉及:《联邦排放保护法》《农业生产法》《自然保护区用地法》《长途道路法》《铁路法》《磁悬浮铁路规划法》《联邦水路法》《航空法》《原子能法》《客运法》《联邦森林法》《循环经济与固体废物处理法》《环境基本法》《环境影响评估法》《土地整治法》《水资源法》《联邦矿业法》《土壤保护法》,以及欧盟的《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指令》等。
由于空间开发保护涉及生态、环境、资源、人口、社会、经济、交通、能源等诸多方面,联邦《空间规划法》从双向角度提出了要求和指引方向,也就是相关领域专业法律内容反映在空间规划编制实施之中,同时《空间规划法》也对相关专项法律对应的专项规划实施提出了空间协调要求和管制原则。
德国空间规划内容及借鉴德国2017年版本的《联邦规划法》与1998年版本在内容上虽有所不同,但都是基于上世纪90年代和21世纪两个时代需求分别制定的,时代视角和规划任务有所差别。
两版本规划法对研究编制我国空间开发保护法具有同等借鉴意义。
规划思路与指导思想。
两个版本规划法对空间规划性质任务的界定是相同的,即“必须通过综合性的、系统性的和各种层次的空间秩序规划以及对具有重要空间意义的计划及措施进行协调,来发展、规范并确保联邦德国的全部空间及其局部空间。
德国空间规划法
德国空间规划法德国《空间规划法》(Raumordnungsgesetz,简称ROG)制定于1965年,并于1965年4月22日正式生效。
1991年7月25日,联邦议会对该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订,新法自1993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1997年,联邦议会对该法再次进行了全面的修订,新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德国的《空间规划法》不仅是一部规范平面空间的“国土规划法”,而是一部立体的空间规划法,它尤其对德国的空间的不同功能划分作了战略性的规定,因此该法也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宏观调控法”和生态环境保护法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条空间规划的任务与指导思想(1) 必须通过综合性的、系统性以及各种层次的空间秩序规划以及对具有重要的空间意义的计划及措施的协调和措施来发展、规范并确保联邦德国的全部空间及其局部空间。
为此,1.必须协调对空间的不同需求并平衡规划有关的各种冲突;2.对各种的空间功能和空间利用必须预先考虑。
(2)在履行本条1款的任务时,应坚持空间发展的可持续(nachhaltige Raumentwicklung)指导思想,即社会与经济对空间的需求应符合空间的生态功能,并且应形成长期的大空间范围内的平衡秩序。
为此必须1.确保共同体内部的人格的自由发展及其对下一代的责任;2.保护和改善自然的生存基础;3.保障经济发展的立足地条件;4.对空间利用的可能性应长期留有余地;5.强化空间部分的多样性特色;6.塑造一切空间部分的同价值的生活关系;7.空间之间的结构性的不平等应当通过建立德国各分立的空间的统一性来平衡;8.创造欧洲共同体和大欧洲范围内的共同生活的空间条件。
(3)空间部分的发展、规范与确保应当符合整个空间的要求;整个空间的发展、规范与保障应当考虑到部分空间的要求(相互兼顾原则)。
第2条空间规划的基本原则(1)应当按照本法第1条2款的空间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适用空间规划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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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德国空间规划编制体系
空间总体规划
德国空间总体规划是指各种范围的土地及其上部空间的使用 规划和秩序的总和。主要由联邦、联邦州、地方三个层面组成。 空间总体规划为法定的正式规划。
专业部门规划
根据需要,地方政府还可以制定法律规定之外的规划,即非 正式规划,包括景观框架规划、城市发展规划、景观规划、绿化 秩序规划、形态规划等,以辅助正式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三、德国空间规划编制体系
3.1 联邦空间秩序规划
联邦空间秩序规划主要任务在于协调不断出现的空间要求, 制定全国空间的整体发展战略部署,指引协调州的空间规划以及 各专业部门规划。
联邦政府仅拥有确立空间规划总体框架的权限。联邦层面的 空间规划主要有《空间规划政策指导纲要》以及《空间发展报告》 等文件。
德国区划产生的真正里程碑是佛朗兹·阿迪克 斯(FranzAdickes, 1846-1915)在1891年主 持制定的《分级建筑法令》(Staffelbauordnungen)。该法令的出现不仅标志着德国区划的诞生, 也是世界区划思想的起源。
一、德国空间规划的历史渊源
1.2 规划的发展
1946-1959年,德国处于苏、美、英、法四 个战胜国的共同占领下。因重建的需要,各联邦州 制定了《重建法案》(Aufbaugesetz)来执行城 市的重建。
联邦层面空间规划的主要法律依据有联邦《宪法》、《空间 规划法》等。
三、德国空间规划编制体系
3.1 联邦空间秩序规划
3.1.1 空间规划政策指导纲要 《空间规划政策指导纲要》,它从居民点结构、环境和空间 利用、交通、空间规划和发展等方面对空间规划政策进行了阐述。 该文件为指导性文件。
三、德国空间规划编制体系
二、德国空间规划的法律基础
2.2 规划法律
在联邦层面的规划建设法律基础上,各联邦州也具有立法权, 可以制定本州空间规划相关的法律。各州空间规划法的制时间、 名称及侧重点等均有所不同,但必须符合《空间规划法》的战略 性定位。
三、德国空间规划编制体系
德国空间规划是一种涉及多区域、多部门的 具有公益性的政策工具,它分为空间总体规划和 专业部门规划两部分
二、德国空间规划的法律基础
2.2 规划法律
《建设法典》是联邦德国建设方面最权威的法律文件,对建 设的各个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与要求。
《空间规划法》则对空间规划的任务和原则、联邦层面以及 各联邦州如何制定空间规划法律、空间规划方法等内容了出了详 细的规定。 此外,该法还对德国不同功能空间进行了战略性定 位。
一、德国空间规划的历史渊源
1.2 规划的发展
1986年,西德联邦议会在《联邦建设法》和 《城镇建设促进法》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建设法 典》,成为德国城市规划新的根本大法,经过多次 修订,一直沿用至今。
进入21世纪,环境生态问题得到了前所未有的 关注,2019年新版的《建设法典》将环境鉴定与 环境报告正式纳入了城市规划的法定编制程序。
一、德国空间规划的历史渊源
1.1 历史背景
当时联邦德国城市规划管理的一般原则为规划 管理的范围与城市发展潜在范围的适应。部分城市 的发展消隐了城市原有的界限,造成城市行政权力 的冲突,以及统一城市景观下不同地区规划各自为 政的局面。
一、德国空间规划的历史渊源
1.2 规划的发展
1868年,南德的巴登大公国第一个正式颁布 《道路红线法》(Fluchtliniengesetz),成为具 有现代意义的物质形态规划的立法起点。
法案的内容不仅包括道路规划,还规定了建筑 物的用途和建设利用的程度,同时给予法律约束力。
一、德国空间规划的历史渊源
1.2 规划的发展
1960-1973年是联邦德国的稳定发展时期。 1960年,经过长达10年的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的 讨论,《联邦建设法》正式通过,这是德国城市规 划立法的重要里程碑。该法是城市规划的国家大法, 为土地利用规划(Flachennutzungsplan)和建 造规划(Bebauungsplan)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 架。
二、德国空间规划的法律基础
2.1 行政体系
联邦德国是地方高度自治的联邦制国家。德国的行政体系分 为三级,即联邦、联邦州和州辖管理的市或地区(也叫行政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国规划法律体系紧密依托于其行政体系。
二、德国空间规划的法律基础
2.2 规划法律
最高联邦层面的空间规划相关法律文件主要有《建设法典》 及配套法律《建设法典实施法》和《规划理例条例》,《空间规 划法》及配套《空间规划条例》,以及一些针对专项规划的法律 法规。
德国空间规划
内容纲要
一、德国空间规划的历史渊源 二、德国空间规划法律基础 三、德国空间规划编制体系 四、德国空间规划的协调与审批 五、德国空间规划的对我国规划的 启示
一、德国空间规划的历史渊源
1.1 历史背景
1815年,维也纳会议正式确立了德意志联邦 共和国的形成,终结了这片土地几上百年的纷争。 统一的联邦德国进入快速工业话阶段,使得德国从 传统农业国家转变为现代化工业国家。与工业化并 行不悖的是快速城市化,城市建成区不断地扩大。
3.1 联邦空间秩序规划
3.1.2 空间发展报告 联邦政府还定期编制《空间发展报告》。该报告由联邦城市 发展房屋交通部负责,每4年发布一次。该报告系德国空间规划 的框架性文件,本身无约束力,但其提出的原则如果被某一规划 或法律采纳,就有了约束力。联邦政府不直接规定一个州的建设 活动,而是提出空间发展的原则。这些原则是各州编制空间规划 的基本依据,甚至也是联邦政府筛选政府投资项日的依据。
三、德国空间规划编制体系
空间总体规划
① 联邦层面——联邦空间秩序规划( bundesraumordnung),即联邦土地空间规划。
② 联邦州层面——州域规划(landsplanung) ——地区规划(regionalplaung)
③ 地方层面——地方规划(ortsplanung)或城市建设指 导规划(Bauleitplan)。地方规划分为土地利用规划(Flaechennutzungsplanung,简称为F-plan)和建设规划图则 (Bauungsplan,简称为B-plan)两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