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2009)
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及例解
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及例解在实务中?不少母子公司之间存在无偿划转资产的现象?这种无偿划转资产在税法上到底应该要缴纳哪些税?困绕不少财税人员和税务局干部?笔者对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对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进行归纳如下。
(一)无偿划转的法律关系:无偿划转的主体和客体1、无偿划转的主体现有国家政策规定的无偿划转资产的主体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没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人公司)。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第二条对无偿划转的主体进行了界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没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由此可以看出,无偿划转一般在纯国有产权单位之间进行。
2、无偿划转的客体《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以上两条政策规定对无偿划转的客体进行了界定:即无偿划转一般指划转国有产权,但也可以划转实物资产。
(二)无偿划转资产和产权的财务处理[①]新会计准则未对无偿划转的业务性质和财务确认做出认定。
实务中倾向于将无偿划转理解为追加或减少投资,为了方便操作,投资优先以资本公积的增加或减少体现,这样不用去做工商变更。
即对于划入方而言,同时增加资产和资本公积;对于划出方而言,同时减少资产和资本公积。
但这样处理可能会出现划出方的账面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问题,对此实务中多数企业会先冲减实收资本,若实收资本也不够冲减时,再冲减留存收益。
这种做法理论上是行得通的,因为留存收益可以通过转增股本或分配红股的方式转为实收资本。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产易所、天津产权产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六月十五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五条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承担。
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企业无偿划转业务国有资产管理探讨★
【摘要】无偿划转是与有偿转让对应的一种特殊交易行为,具有程序简便、易于理解、成本低、不涉及对价等特点,在国有独资企业等国有主体间的财产转让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但是,无偿划转违背了通常的有偿等价交易原则,细究起来较为复杂,不仅涉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规定,还涉及《民法典》《公司法》等民商法制度规定,国有企业在实施无偿划转时,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影响。
文章首先解读了现行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的难点痛点,以及与民商法的冲突与协调,阐述了无偿划转的执行程序,并进一步分析了实施中可能存在的战略实施风险、债务清偿风险、未缴出资风险、税务处理风险等实务问题,希望能为读者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民商法; 执行程序;实施风险【中图分类号】F123.7 无偿划转是与有偿转让相对应的一种特殊交易行为。
企业是盈利法人,在正常情况下转让财产、提供服务等交易活动都是有偿的、按照市场价格计量的。
可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国有企业间的财产转让,由于最终控制人不变,财产转让本质是“左手倒右手”,通常采用无偿划转方式。
而且,因为具有易于理解、成本低、享受税收优惠等特点,无偿转让在实务中也是企业并购重组的一个手段。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调整优化国有资产布局,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国有企业改革将会不断深入,无偿划转作为政策性转让和企业重组的一个有力工具仍然会被经常使用。
一、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解读国有企业间无偿划转由来已久,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越来越严格,相关部委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制度,从资产管理的视角来规范国有企业的无偿划转,现行有效的法规主要是2005年8月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以下简称239号文)和2018年5月发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后者适用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
国资国企改革政策法规全书
目录分析
1.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国有
1
资产法(2008
年10月28日)
2.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2
(2013年12月
28日修正)
3
3.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
法(2006年8
月27日)
4
4.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伙企业
法(2006年8
月27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
5 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2015 年4月24日修
5
5.国有资产评 估违法行为处
罚办法(2001
年12月31日)
7.国务院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加强企业国有资 产评估管理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12月12日)
6.企业国有资产评 估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8月25日)
8.金融企业国有资 产评估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2007年10
月12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 定(2001年9月21日)
2.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25日) 3.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11月2日) 4.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 月28日) 5.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知(2007年12月17日) 6.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6月30日)
5.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办
理国家出资企 1
业中职务犯罪 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 的6 .意党见政(主2要0 1领0 年导 1干1部月和2 6国日有)
同一投资主体之间资产无偿划转的财税处理
同一投资主体之间资产无偿划转的财税处理李歌歌【摘要】资产无偿划转本是国有企业的产物,《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第二条对无偿划转的主体进行了界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由此可以看出,无偿划转一般是在纯国有产权单位之间进行.无偿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产权流转方式,对合理配置经济资源。
【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5(000)006【总页数】4页(P70-73)【关键词】划转工作;投资主体;财税处理;资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国有产权;同一;国有独资企业【作者】李歌歌【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2.48资产无偿划转本是国有企业的产物,《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第二条对无偿划转的主体进行了界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
”由此可以看出,无偿划转一般是在纯国有产权单位之间进行。
无偿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产权流转方式,对合理配置经济资源,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当今社会,经济日益发展,同一投资主体之间资产无偿划转已不仅限于国有企业,其他类型纳税人也存在资产无偿划转的问题。
本文就同一投资主体之间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归纳。
首先,我们要研究的就是资产无偿划转到底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
对资产进行划转的相关处理我们可以从财政部会计司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讲解》相关条文的相关阐述中归纳出以下内容:在向依照规则进行固定资产无偿出入划转的核算过程之中,应该在原本的“资本公积”科目之下细分出固定资产在划转之中分立的出、入的两方面的下置科目,即:“无偿调入固定资产”和“无偿调出固定资产”。
企业接受政府划入资产和企业之间股权和资产划转的财税处理例解
企业接受政府划入资产和企业之间股权和资产划转的财税处理例解作者税务案例研究中心中国财税咨询培训金牌讲师肖太寿博士为了加强企业重组,促进企业集团的发展,国务院2014年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的文件,这为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可是落实到具体的业务中,存在不少企业经常发生股权和资产的划转问题,要不要按照视同销售进行财税处理呢?如果不视同销售处理,则又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呢?中国税务案例研究中心的肖太寿博士参阅并引自了中国华油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的张宏伟在《财务与会计》发表的论文:《无偿划转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的赵国庆老师在网上发表的文章:《案例解析109号文股权、资产划转的税务处理方法》的一些案例,结合自己对国家有关企业重组的税收政策理解和实践经验,写了本篇文章:《企业接受政府划入资产和企业之间股权和资产划转的财税处理例解》,希望能够给大家有所帮助!一、企业股权和资产划转的法律依据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国发〔2014〕14号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完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政策。
修订完善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
抓紧研究完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等相关政策。
第(八)项规定,落实增值税、营业税等政策。
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税务部门要加强跟踪管理,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牵头部门要积极协助财税部门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落实。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1)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规定如下:(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16•【文号】国资发产权[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25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更好地实施政务公开,服务企业,提高办事效率,国资委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一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
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
第三条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划出)企业国有产权的,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要求,划转后企业管理层次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第五条划转双方应当严格防范和控制无偿划转的风险,所作承诺事项应严谨合理、切实可行,且与被划转企业直接相关;划转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不得以重新划回产权等作为违约责任条款。
第六条划入方(划出方)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做好无偿划转的相关工作。
浅谈国有企业改制的无偿划转与评估调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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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有企业改制的无偿划转与评估调账
作者:林曦
来源:《中国市场》2012年第15期
无偿划转这一特殊的资产划拨方式在20世纪80年代被广泛使用,发展至今,国有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也普遍采用无偿划转方式。
近年来,国资委逐步规范国有企业之间的无偿划转行为,先后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文,对无偿划转中的实际操作做出了具体指引,根据以上文件及财政部颁发的有关会计处理指引,现将改制中涉及的无偿划转中几种产权类型划转账务处理方式列举如下:(1)长期股权投资无偿划拨的账务处理。
在得到上级主管
部门批准、获得相关批准文件后,首先对即将被划拨的法人主体进行产权变更手续的办理,主要变更项目为法人主体的控股股东,然后进行工商登记变更、资产过户等法律手续的办理。
如划
转方案已经批复并经国资委备案,并办理完成相关的法律手续的时点,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先进行账务处理。
资产无偿划拨的会计与税收处理
资产无偿划拨的会计与税收处理摘要:为了理清资产无偿划拨这一特殊重组方式涉及的财税处理问题,本文首先对“无偿划拨”的概念进行必要的解读,然后,重点介绍了资产无偿划拨的税收处理的方法,最后提出了化解税收风险的基本思路,选择最优的重组方案。
关键词:无偿划拨;税收处理;税收风险一、资产无偿划拨的概念无偿划拨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是国有产权转让的一种特殊方式。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拨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给出了无偿划拨的定义,即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拨,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该办法还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拨应当遵循的几个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拨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 号)第二条对无偿划拨的主体进行了界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没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上述文件同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按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执行。
近年来在各级国资委的推动下,国有企业股权在不同主体之间划转的情况屡屡出现,特别是国有上市公司进行重组时,也倾向于采用无偿划拨这种方式进行运作。
在国有企业的示范作用下,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在对内部企业进行重组是也开始逐渐关注这种运作方式。
笔者认为,资产的无偿划拨从最初的一种特殊的国有产权转移方式,逐渐演化成为各种经济类型企业进行重组时可以选择的股权或其他非货币资产转移方式。
如,2013年4月16日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集团”)将持有的本公司34%的股权无偿划拨给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集团”)。
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规定
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规定企业国有股权(资产)无偿划转相关政策政策法规 2009-09-22 14:02:18 阅读47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25号)三、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财管字[1999]301号)四、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1〕257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及例解
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及例解?这种无在实务中?不少母子公司之间存在无偿划转资产的现象偿划转资产在税法上到底应该要缴纳哪些税?困绕不少财税人员和税务局干部?笔者对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梳理此基础上对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进行归纳如下。
(一)无偿划转的法律关系:无偿划转的主体和客体1、无偿划转的主体现有国家政策规定的无偿划转资产的主体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没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一人公司)。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第二条对无偿划转的主体进行了界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没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一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由此可以看出,无偿划转一般在纯国有产权单位之间进行。
2、无偿划转的客体《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以上两条政策规定对无偿划转的客体进行了界定:即无偿划转一般指划转国有产权,但也可以划转实物资产。
(二)无偿划转资产和产权的财务处理[ ①]新会计准则未对无偿划转的业务性质和财务确认做出认定。
实务中倾向于将无偿划转理解为追加或减少投资,为了方便操作,投资优先以资本公积的增加或减少体现,这样不用去做工商变更。
即对于划入方而言,同时增加资产和资本公积;对于划出方而言,同时减少资产和资本公积。
但这样处理可能会出现划出方的账面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问题,对此实务中多数企业会先冲减实收资本,若实收资本也不够冲减时,再冲减留存收益。
这种做法理论上是行得通的,因为留存收益可以通过转增股本或分配红股的方式转为实收资本。
企业集团纳税筹划“7”妙计及案例分析
企业集团纳税筹划“7”妙计及案例分析企业集团是经济资源的集合体,在经营过程中,集团内部的资源在很多情况下是可以互补使用的,如果能够充分利用集团内部的各项资源,实现共赢的话,不仅可以提升企业集团的整体经济效益,而且可以增强企业集团的整体市场竞争力。
笔者研究了与企业集团相关的税收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出企业集团纳税筹划的“6”妙计:转让定价筹划;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降低税负;经营租赁减税筹划;融资拆借筹划;公益性捐赠的税收筹划;企业集团资产重组的税收筹划和集团内资产划转的税收筹划。
(一)独立交易原则下的转让定价法所谓的转让定价筹划是指企业集团内部的各企业间提供劳务和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在符合市场独立交易原则的前提下,通过价格转移实现利润的分摊以致达到少缴纳税收目的的经济安排。
这种独立交易原则下的转让定价法主要适用于集团内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分布在不同税率地区的情况下。
案例:华强建材总公司生产一种建筑材料生产模具,主要销往山东、上海、江苏、珠海、广东、深圳等省市,该公司在广西(西部地区)设一家全资子公司专门负责对公司产品的销售工作,总公司只专注于生产。
总公司给销售公司每件产品的批发价格为26000元。
每件产品市场售价为31000元,每单件产品基本费用如下:生产成本15000元,销售费用3000元,管理费、财务成本等综合费用暂不考虑。
假设每年的销售收入为问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分析:(1)筹划前纳税分析:该华强公司应交所得税为:(26000-15000)×25%=2750元,销售公司应交所得税为:(31000-26000-3000)×15%=300元,两公司共计纳税为:2750+300=3050元,(2)筹划方案:在税法准许的情况下,能够达到同行业一般生产型企业的平均利润水平,就可以将部分利润转让给广西销售公司,故将销售给广西销售公司的售价降到23000元/件。
(3)筹划后纳税分析:集团公司应交所得税为:(23000-15000)×25%=2000元,销售公司应交所得税为:(31000-23000-3000)×15%=750元两公司共计纳所得税为:2000+750=2750元,由此可见,单件产品价格转让后比价格转让前少交企业所得税:3050-2750=300元。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具体应该怎么做会计分录呢?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希望对你有帮助。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到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贷:资本公积——无偿调入固定资产银行存款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无偿调出固定资产(1)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贷:固定资产(2)若无偿调出时发生清理费借:资本公积——无偿调出固定资产贷:固定资产清理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国家属于历史范畴,因而国有资产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和发展的。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国有资产”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
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无偿划转是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可以成为无偿划转方(划出方和划入方)的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又补充上了国有一人有限公司。
根据这两个规章,并非所有的全资国有企业都可以成为划转方,例如由两个国有独资公司成立的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理论上,全资的国有单位都可以成为划转方。
国资委的规章不全面,应当完善。
对无偿划转,有两种会计处理方式。
一种是走资本公积科目,另一种是走营业外收入(支出)科目。
无偿划转是资产在国有单位之间的转移,不能算收入(支出)。
因此,应按第一种方式进行处理。
捐赠按照第二种方式处理。
如果无偿划转也这样处理,就把它等同于捐赠。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
集团企业内部资产划转相关涉税政策解读
案例
A公司100%控股B公司,A公司持有一资产,帐面净值与计税基础均为100万元, 市场公允价值200万元。A公司将该项财产划转至B公司。
案例
假设P公司100%控股S公司,P公司有二个业务单元P1和P2,均赢利,S公司有二个业务单元S1和S2均 亏损,现P1划至S公司,S1划至P公司,赢亏互抵,这种相互划转作法,在税收上对企业集团会更有 利。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
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利好--109号文
在财税[2014]109号文生效执行之前,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之间的股权或资产 划转的重组交易如需申请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该项重组交易应当符合财税 [2009]59号文规定的严苛条件,财税[2014]109号文生效执行之后,该类重组交 易可以直接依照财税[2014]109号文第三条的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对比来 看,财税[2014]109号文大大降低了该类重组交易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门槛, 对于被收购的股权或资产的比例、股权支付方式、被收购股权禁止转让的期限等 均没有作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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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政策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
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109号)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 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 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 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 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
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来源:中国会计视野29号公告第一条对企业接受政府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进行了界定,解决了“政府—-企业”间资产划转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则,而在重组改制中常见的还有国资委主导的“无偿划转”,即:经国资委核准,将同属于国有企业的股权(资产),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划转,总局目前尚未对“无偿划转”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进行界定,笔者试对其也进行分析。
案例:2014年5月20日,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国有股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控股股东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建材集团”)通知,建材集团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集团)于2014年5月15日签订了《股份划转协议》,即拟将建材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50,308,3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93%)全部无偿划转至国盛团(以下简称“本次划转”)。
本次划转事宜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建材集团变更为国盛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重组前公司股权架构如下:解读:1、“无偿划转”政策渊源。
2005年8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2009年2月16日国资委又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该指引第二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可见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前提条件是划入和划出方都属于100%国有企业,由于其最终的实际控制人均属于国资委,划入一方无需支付对价.2、资产重组税收政策分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5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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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一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
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
第三条 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划出)企业国有产权的,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 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要求,划转后企业管理层次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第五条 划转双方应当严格防范和控制无偿划转的风险,所作承诺事项应严谨合理、切实可行,且与被划转企业直接相关;划转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不得以重新划回产权等作为违约责任条款。
第六条 划入方(划出方)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做好无偿划转的相关工作。
无偿划转事项需报国资委批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央企业应按规定对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审核,履行内部程序
后,向国资委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二)国资委收到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对初审中发现的问题,国资委审核人员应及时与中央企业进行沟通;中央企业无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相关材料并报国资委。
对材料齐备、具备办理条件的,国资委应及时予以办理。
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国资委报送文件材料,其中:
(一)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请示的具体事项。
2.划出方、划入方及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设立时间、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级次、主营业务、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
3.无偿划转的理由。
4.划入方关于被划转企业发展规划、效益预测等。
5.被划转企业风险(负担)情况。
(1)人员情况。
在岗人员、内退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人数,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离退休人员管理方式、统筹外费用等。
(2)或有负债情况。
对外担保、未决诉讼等具体情况,相关解决方案,风险判断及其影响等。
(3)办社会职能情况。
企业办各类社会职能情况,相关解决方案等。
6.相关决策及协议签订情况。
划出方、划入方、职代会、中央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
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关决策(批准)情况。
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股东会决议情况;涉及中外合资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情况。
协议签订及主要内容。
7.相关承诺事项。
(1)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者妨碍产权转移的情形。
(2)除已报送国资委的划转协议和承诺事项外,未与划转他方签订任何补充协议,也无其他承诺事项。
申请文件中有关被划转企业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或有负债、人员安置等内容,应与可行性论证报告、划转协议及审计报告等相关内容一致。
(二)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主要指:
1.中央企业子企业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中央企业相关决议或批准文件;
2.企业国有产权在中央企业与非中央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3.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股东会决议或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文件;涉及中外合资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或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八条 国资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审核:
(一)划转双方主体资格适格,被划转企业产权关系清晰;
(二)符合中央企业主业及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划转所涉及各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四)相关风险防范和控制情况,划转协议规定内容齐备,无可能出现纠纷的条款。
第九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