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本部门印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95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宣布失效。凡宣布失效的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自本公告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公告。
附件:决定失效的文件目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12日
附件
决定失效的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
文号
1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等文件精神做好建设档案工作的通知
建办档函〔2006〕321号
2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普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源自员的通知建法〔2009〕74号
3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52
关于印发《全国统一民用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试行)》的通知
建质〔2002〕174号
53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城〔2009〕157号
35
关于公布全国重点镇名单的通知
建村〔2004〕23号
36
建设部关于印发《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规〔2006〕183号
37
关于派遣技术人员指导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的通知
建村函〔2008〕290号
38
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带动村镇规划实施试点名单与报送试点调研材料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任务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
建办村函〔2012〕634号
43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大别山片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干部赴东部地区培训锻炼的通知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35 建法函[1997]2号 关于事业单位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复函
36 建法 [2000]68号 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建设部《关于请求解释〈城市房地产法〉中房产管理部门的函》的复函”的通知
37 建法 [2000]69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青少年活动场所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21 建办档[2008]3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积极防御地震等自然灾害充分发挥城建档案作用的通知
22 建办[2009]14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23 建办[2007]246号 关于印发《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工作规程》的通知
24 建办[1992]190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组织记者采访团若干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 (82)建发办字21号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本建设档案工作的通知
3 1982年2月8日颁发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
4 (88)城办字第29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暂行规定》和《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的通知
5 建办〔1992〕141号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通知
6 建办档〔1993〕103号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修订稿)的通知
7 建办〔1995〕267号 建设部关于做好开发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8 建办[1997]142号 建设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普查资料归档工作的通知
100 建法[2009]13号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框架》等文件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7.12.1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
•【施行日期】2017.1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765号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本部门印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95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自本公告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公告。
附件:决定失效的文件目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12日附件。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初探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初探【摘要】住房保障不仅是利国利民的大事,更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问题。
住房保障工作的正确处理,是保障人民“老有所居”的直接工作,由此形成的住房保障档案不仅是民生档案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更为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方案。
本文就从分析城镇廉租房的特点、城镇廉租房的现状以及相应的对策三个方面进行初步探析。
【关键词】城镇廉租房;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前言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在建设高水平小康社会的道路上,使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家”这个问题,变得突出而迫切。
在房价激增的今天,实现人人买房显然是不现实的,为解决此问题,政府提出了福利政策:廉租房。
廉租房的出现,使得一大批无房可住的人有了自己的家,同时由此形成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档案的管理工作。
住房保障档案的正确适当管理,不仅可以发挥其拓展价值,同时也为社会救助、劳动保障等众多福利政策提供了可借鉴的宝贵经验。
1、城镇廉租房住房保障档案概述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城镇廉租房住房保障档案可分为廉租住房档案和廉租住房管理档案两个部分。
1.1廉租住房档案城镇廉租住房档案主要由四部分构成;1)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可以向当地相关的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审核是由相关部门通过群众举报、来访记录、实地考察等方式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实施保障通过审核后,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实行该项福利。
4)年度复核根据年度复核结果,对档案进行及时的调整更正。
1.2 廉租住房管理档案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档案主要由申请家庭名单、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名单、廉租房住房保障家庭统计表、实物配租家庭租金收缴情况以及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文件、图标等相关材料。
2、城镇廉租房住房保障管理档案的特点2.1 城镇廉租房住房保障管理档案的多层面性通过前文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廉租住房的申请过程很复杂,由此也决定了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档案的多层面性。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珠府[2008]26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珠府〔2008〕26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城镇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条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水平立足于满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具体标准如下:(一)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租金标准为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20%以下,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以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40%以下计算,具体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城镇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本市物价水平、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职工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适时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标准进行合理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和利用
口丁丽艳
【 摘
要 】 现 如 今 的 日常 管理 工 作 中 ,档 案 管理 普遍 存 在 ,档 案 管理 涉 及 的 范 围比 较广 。 随 着 市 场 经 济 的 发展 ,房 产 部 门 的档 案信 息 管理 越 来越 严 格 ,这 就要 求房 产档 案部 门加 大 管理 力度 ,强 化 房 产档 案 的 管理 作 用 , 本 文 结合
负责 制 ,明确档 案管 理职 责 和规 范 ,
范 和标准 。
严格各 项制 度 的执行 ,落 实好 档 案规 查询 和使 用都 很不 方便 。针 对 以上情 务 方式 的基础 上 ,迫切 需要 不 断创新
况, 建立 一 套 符合 学 校 特点 , 方便 快 服务 方式 ,只 有积 极 的把档 案推 向市 又 场 ,充分 发挥 其现 实功 效 ,才能取 得 ( )完 善廉 租住 房档 案信 息 管 四
( )充 分 运 用 现 代 化 管 理 手 捷 的档案管理 软件 来提 高管理 效率 。 三
段 ,提 高廉租 住 房档 案现代 化管 理水
总之 ,档 案管 理 水平 高低 ,决定 良好 的社会效 益和经 济效 益。 档 案 资科 的使 用效率 ,影 响决 策 的准
平 :随 着廉租 住房 保 障工作 的开 展 ,
反 映 。可 以说 ,对廉 租住 房 档 案管 理 建 设 全过 程 中 ,完 整 的文字 记 录 、技
工 作 的重 视 ,就 是对 廉租 住 房 工作 本 术 图 纸 、照 片和 音像 等材 料 ,是 廉租
身 的重 视 。下 面 笔者 从 以下 几点 谈 谈 住 房建 设 工程档 案必 不可 少 的内容 。 廉租 住房 的档 案 管理 和利 用 :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四)动态 管理
平 ,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 ,切实解决最低收入 家庭住房困难 。
1 建立廉租住房统计报表制度 。按季度上报 统计 数据 ,统计数 3 据做到 真实、准确 、完整。
二 主要内容
( )制度建设 一
1 建 立健全城 镇廉 租住房档 案管理 制度 。依 照档 案管理 的相 4
部位施工质量检 查验收并签字认 可。
3
、
审查机构应将 审查过程 中发现的设计单位和注册人 员违 反建
筑节能强制性标 准的情况 .及 时上报 当地建设主管部 门。
第七条 施 工单位应 当履 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
1
、
对易产生热桥和热 工缺 陷部 位的施工 .以及墙体 、屋面等保
严格按 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 准的要 求进行施 温 工程 隐蔽前 的旌 工 专业 监理 工 程 师应 当 采取 旁站 形式 实施监
【 0 ]7 )、 《 2 63 号 0 城镇 最低收 入家庭廉 租住房 管理办 法》 ( 设部 保障水平等 予 以调 整 ,对复核 中发 现的违法 、违规行 为及 时予 以处 建 令 第1O 号)等 相关文件为依据 ,逐步建立起科 学有序 、行为规范 、 2
办事 高效 、公开透 明的廉租住 房管理机制 ,不断提升 规范化管理 水
关规定 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
1建立城镇 廉租住房制度 。按照 《 城镇 最低收入 家庭廉租住房 保证档 案数据 的完整 、准 确 ,并根据最低 收入家庭 住房保障 变动情 管理办法》 e 建设部令第 1O ),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 况 ,制 号 2 况 ,及 时变更住房档 案 实现廉租住房档 案的动态管理 。 定城镇 最低收入家 庭廉租住房 管理办法 建 立健全廉租 住房保 障机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8•【字号】新政[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7]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24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新乡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和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镇廉租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履行住房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补贴、租金核减或以实物配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本市市区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的最低生活水平标准,并经市民政部门核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租金补贴,是指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申请对象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由政府对其租金给予的相应补贴。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上的核减。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西藏自治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西藏自治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3•【字号】藏政[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西藏自治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2007]32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国税局《西藏自治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西藏自治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国税局)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区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各地区(市)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采用总体规划、分步推进的方式建立、健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第四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有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三种。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房屋租赁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房屋租赁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制度应明确档案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目标上,档案管理要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同时满足法律法规及公司业务需求。
原则上,则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利用便捷的原则,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负责人和操作标准。
是关于档案的分类和归档。
根据公司业务的特点,将档案分为合同类、客户资料类、交易记录类等,每一类都要有固定的存储位置和专人负责。
所有文件在处理完毕后必须及时归档,并按照既定的分类体系存放,便于检索和使用。
是档案的保管和维护。
公司需要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如防潮柜、防火装置等。
同时,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止因环境变化而导致的资料损坏。
电子档案的管理同样重要,需要定期备份数据,并设置访问权限,确保信息安全。
是档案的借阅和使用。
制定严格的借阅流程,任何借阅行为都需登记备案,明确借阅人的姓名、借阅时间、归还时间等信息。
同时,限定不同级别员工的借阅范围,确保敏感资料的安全。
是档案的更新和淘汰。
随着业务的发展和政策的变化,部分档案可能会失去保存价值。
公司应定期评估档案的有效性,对过时或无效的档案进行标记、销毁或转移存储介质。
房屋租赁公司的档案管理制度应围绕档案的收集、分类、归档、保管、使用和更新淘汰等方面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流程和规范。
通过这套制度,不仅能够提高公司内部运作的效率,还能在对外服务中展示公司的专业性和可靠性,进而赢得市场和客户的信任。
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6]205号
要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银 监会客户风险信息 系统 及人民银行征信 系统 平台 ,及时登录有关房地产贷款客 户不守信用 、 违规操 作等不 良信 息, 密监测境 内外 各类客户违 约情况 ; 严 加强 同业 合作 , 防范和控 制客户跨行违约 行为 , 建 立违约客户“ 黑名单 ” 等联合惩戒机制 ; 由房地产企业落实期房抵押贷款担保等防范信贷风险的措 施。 研究 银行业监管部 门 要加 强房地产信贷风险情况 的调查分析 , 建立房地 产信贷 风险监测报告 和定期通 报制度 。当前 , 要把对房地产贷款合规性 检查作为现场检查 的重要 内容 。 对房地产贷款违 规经营 、 贷款损失等 问题予 以严肃 处理 , 造成 情节严重 的 , 银监会将在媒体
七、 强化贷后管理 , 防范 和控制信贷风险 。
各银行业金融 机构要严格按照房地产项 目工程进度发放贷款 , 强房地产 开发贷 款使用的全过程监控 。 加 健全开发贷款 的封闭性 管理措施 , 严密监控房屋销( 售资金流 向, 预) 可实行销( 售资金专户管理 , 专款 专用 ; 预) 确保 同时 , 高度关 注未实行 封闭管理 的开发贷款。加强对贷款抵押物 的管理及抵押物价值变化 的监测与评估 , 对抵押手续不完善及抵押物不足额 的部 分及时追加有关担保。一旦发现开发企业挪用房地产贷款 , 取严厉的惩罚 措施 直至提前收回贷款 。 要采 八、 进一步规范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 贷款业务。 信托 投资公 司开办 房地产贷款业务 , 以投 资附加 回购承诺等方式 间接发放房地 产贷款 , 或 要严格执行 《 于加强信托 关
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 银监办发[0522 有关规定; 20 ̄1 号) 用集合信托资金发放房地产贷款 , 要严格执行信息
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
基 本 目标
公 开 透 明的 廉 租 住房 管 理 机 制 ,不 断 提 升规 范化 管 理 水 平 ,强 化政 府 住 房 保 障 职 能 ,切 实 解 决 最 低 收入家 庭住 房 困难 。
二 、主要 内容
以 《 国务 院办 公 厅 转 发 建 设 部 等 部 门 关 于 做
好 稳 定 住 房 价 格 工作 意 见 的 通 知 》 ( 发 [0 5 国 2 0】
( 一)制度 建设 1建立 城镇 廉租 住房 制度 。按 照 《 . 城镇 最低 收
入家 庭廉 租 住房 管理 办 法》 ( 部 令第 10号) 建设 2 ,
结合 当地 社 会 经 济 发 展情 况 ,制 定 城 镇 最 低 收 入
( 四)对专项 年度计 划 中科技创新项 目与科技人 才培养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衔接情况 的审查意见 。 ( 五)对 专项 年度 计 划 中科 技创 新项 目部署 的
房 工作 规范 化管理 实施 办法 》 ,现 将 《 办法 》 刊登如 下。
恭 芥 芥 芥 芥 芥 芥 尜 芥 芥 恭 乔 带 帑 帑 恭 界 牟 带 释 举 带 带 琴 夺 芥 帑 帮 带 带 夺 帑 耷 带 带 帑 举 芥 带 尊 日 带 带 芥 带 带
城 镇 廉 籀 住 房 工 I 乍 规 范 = 理 实 施 去 j l 管
鉴 定 证 书 以及 在 成果 报 道 中均 应 标 注 “ 土资 源 国
第 十 七 条 各 专项 根 据 部 科 技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后 的科技创 新审查 意 见修改 完善 专项 年度计 划 。 第 十 八 条 部科 技 领 导 小 组 办公 室 每 年 在 专
部 科 技 发 展 计 划 ”字 样 ,成 果 权 属 依 据 国家 知 识
青岛市廉租住房档案管理规范
青岛市廉租住房档案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廉租住房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确保完整、齐全和有效利用,根据国家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青岛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在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等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廉租住房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青岛市各区、(市)廉租住房管理等有关单位。
第四条廉租住房档案是真实记录廉租住房政策落实情况,反映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状况,是我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基础。
各单位应加强对廉租住房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廉租住房档案立卷、归档、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廉租住房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和散失。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档案管理人员职责第五条受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对各区(市)的廉租住房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各区(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廉租住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
第六条各区(市)要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兼)职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人员。
其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档案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及业务技术规范。
(二)统一管理廉租住房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开展档案利用工作。
(三)对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各区(市)对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要与本区域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行同时布置、检查、验收。
由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对各区(市)档案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章廉租住房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归档第八条廉租住房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本区域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按照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廉租住房档案应“一户一档”。
具体包括:(一)申请材料。
包括廉租住房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
(二)审核材料。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1.18•【字号】深国房[2008]38号•【施行日期】2008.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国房〔2008〕38号)各有关单位: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廉租住房建设、配租和管理,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拟定了《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二○○八年一月十八日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实现应保尽保、全面覆盖的廉租住房保障目标,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货币配租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货币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请、审核与配租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
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大政办发 [2013] 109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政办发 [2013] 10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31日《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22号修订),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应按市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三条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市内四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受理、初审、公示工作。
各区国土房屋分局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核对和复审工作。
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对街道办事处和各区国土房屋分局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对廉租住房申请家庭进行复核和终审,核算、发放廉租补贴资金,安排实物房源配租,受理社会举报,并对举报的内容进行核实、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一)具有本市市内四区城镇户口;(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7平方米以下(含本数)。
第六条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人口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同一户籍地址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一并申报,计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一)配偶是外地的;(二)现役军人;(三)在校的全日制学生;(四)其他依法可以计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的家庭成员。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障 工作需要 .配备 与之 相适应 的专职
管理人 员。
令第 10号) 2 等相 关文件 为依据 . 步 逐
建 立起科学 有序 、行 为规范 办事 高 效、 公开透 明的廉 租住房 管理机 制 . 不 断提升规 范化管理 水平 .强化 政府住
考核表》 附后) 。考核 评分达到 9 0分 ( 以 含)
区、 的考核 : 县 建设部 负责对直辖市 的考核 。
1 . 照分 级考核 的原则 8按 依据 自查 、 考
核 评分 等程 序 实施 具体考核 。各省 、 自治 区建设 厅及直 辖市建 委 ( 房地局) 考核 结 对 果予 以通报并报建设部备案 1. 9廉租住 房工作规 范化管理 考核 实行 10分制 (城镇廉租 住房 工作规 范化 管理 0 《
学测算 资金需求 总量 .明确 资金筹集
方式 . 不断扩 大廉租住 房保障覆 盖面 :
7实行窗 口服 务 。 . 设立对 外服务 的
依 据 中长期规划 . 定年度计划 。 确 3建 立以财政 预算安排 为主、 . 稳定 规 范的资金筹措和管理 制度 。根据 ( 财 政 部 建设 部 国土 资 源部 关 于切 实 落 实城镇廉租 住房保 障资金 的通知>( 财
( 管 理及服务 二)
以 ( 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建 设部 等 部 门关 于做好稳定 住房价格 工作意见
的通 知>( 国发 [0 52 2 0 ]6号) ( 、 国务 院 办公厅转 发建设部 等部 门关 于调整住
房 供应 结 构 稳 定 住 房 价格 意 见 的 通 知>( 国办 发 [0 63 2 0 ]7号) < 城镇 最低 收入家庭廉 租住房 管理办法)(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用于 实物 配租的廉租住房建设项 目 .应保 留项 目前期各项审批手续及相 关图纸资料 .账 目及资 金使用情况 , 项 目招投标合 同、协议 ,项 目竣工及后期管理等相关材料 。通过收购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 .应保 留收购协议等相关材料 。 第十一条 要运 用计 算机等现代 化手 段对廉租住房数 据进行统计 、分析 ,并建立相应 的电子档案 。根据 申请、审核 、
的 整 理 归 档 执 行 《电子 文 件 归 档 与 管 理 规 范 》 ( B T 8 9 - 2 0 )要 求 。 G / 18 4 0 2
第五条
各省 、自治区建设厅 .直辖市 建委 ( 房地局 )负责对本地 区内的廉 租住房档案工 作进行指导 、监督 和检查 。
各市 、县 ( 区)房地产管理部 门具体 负责本地 区内廉租住房档 案的收集 、整理 、归档 、保管和 利用。 第六条 配备适 应工作需要的专 ( 兼)职 廉租 住房档案管理 工作人 员 .其职责是
为电子 档案 的保 管配备 专用的数 据存储设 备 ,定 期备份 。通过 网络 管理 的 ,还须做 好 网络 安全 防护 .确 保数据 的完
整 、安 全 。
第十 七条 第十八 条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 定.造成廉租住房档 案丢 失、损毁等不 良后果 的 .按照 《 案法》及 有关规 定处理 。 档 各地可 根据当地 实际情况制定具体 实施办 法。 本办法 自二oo六年十月一 日起施行。
( 三)实施保障材料 。包括廉租住房保 障家庭登记通知单 .实物配租入住通知 书 .租金补贴发放 通知书 租 金补 贴变
更、停发通知 书.房屋租赁合 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合 同或实物配租合 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终止保障通知 书等 。 ( 四)复核材料 。根 据年度复核 结果 对档案及 时进行调 整变更 ,包括 家庭 收入 、住房状 况变 更记录和 年度复核 记录
廉租住房档案管理
浅议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廉租住房档案是廉租房管理机构在实施住房保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纸质、电子两种档案。
廉租住房档案真实记录廉租住房政策落实情况,反映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状况,是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基础,是民生档案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管理是否科学规范,事关民生大计,需要房产管理部门变革理念、积极探索,切实在不断开拓创新中实现廉租住房档案管理的与时俱进。
1.加强廉租住房档案管理的重要意义1.1加强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是建立解决住有所居问题长效机制的重要基础廉租住房档案收集了低收入家庭和贫困群众的各方面基本情况和实际数据,真实记录了廉租住房政策的落实情况,反映了廉租住房家庭的状况,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制定政策,落实措施,建立解决贫困群众住有所居问题的长效机制有着不可替代的基础作用。
1.2加强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群众对档案利用的需求日益增长,住房管理部门保存的大量廉租住房档案已经成为破解社会矛盾、调处民间纠纷,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要凭证。
特别是当对不再符合规定的承租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退回廉租住房时,就必须以廉租住房档案为依据。
因此,切实做廉租住房档案工作,是确保涉及群众利益的事件有档可查,有案可稽的关键举措。
1.3加强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是推进档案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廉租住房档案是民生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档案工作中一项新的重要的内容,虽然近年来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存在着许多不足,这既是档案工作面临的挑战和考验,也为档案事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和空间。
因此,档案部门和广大档案工作者,必须切实增强做好廉租住房档案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积极做好廉租住房档案的积累和管理,科学开发利用各种民生档案,扎实推进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现代化建设。
2.廉租住房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目前廉租住房档案管理的基本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特别是2006年《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出台后,各地相继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出台了管理细则,对廉租住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
8 设置了廉租住房管理机 构, 责明确 职 9 配备了与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相适应的专职 管理人员 1 设立了对外办事窗 口, O 简化办事手续 ; 廉租住房制度 的相关政策、 申请条件、 补贴标准、 办 理 程 序 、 务 电话 等 在 办 公 地 点进 行 公 布 服
1 建 立 了统 一 、 时 、 7 及 ; 的廉 租住 房统 计 报 表 制度 隹确
3 3
3
动 态 管 理
1 统计数据和分析按 时报送 , 8 无漏报、 误报现象 , 准确率达到 9 %以上 5 1 建 立 了城 镇廉 租 住 房 档 案 9
档 案 管理 信 息 管理
镇 廉租 住 房 管理 的实 际情 况 , 制
定本办法。
整 、 全 和 有 效 利 用 , 据 《中 华 安 根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 《 镇 最 低 、城
第二 条
廉租 住房档 案是廉
第 三条
廉租住 房档案真 实
收 入 家 庭 廉 租 住 房 管 理 办 法 》 、
《 镇 最 低 收 入 家 庭 廉 租 住 房 申 城
租 住 房 管 理 机 构 在 实 施 住 房 保 障 过 程 中 直 接 形 成 的 具 有 保 存 价 值
记录 廉租 住 房政 策落 实情 况 , 反
映 廉 租 住 房 保 障 家 庭 状 况 ,是 城
( 上 页表 格 ) 接
管 理 及 服
务
管理机构 人员配备 窗 口服务
为 加 强 城 镇 廉 租 住房 制 度 建 设 。 范 城 镇 廉 租 住房 档 案 管 理 。 部 制 定 了《 镇 廉 租 住 房 档 案 管 理 办 规 我 城
法》 。现 印发 给 你 们 。 遵 照 执 行 。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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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确保其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结合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租住房档案是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在实施住房保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
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纸质、电子两种档案。
第三条廉租住房档案真实记录廉租住房政策落实情况,反映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状况,是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基础。
第四条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纸质档案中的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等分别按有关规定管理,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执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要求。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负责对本地区内的廉租住房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市、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内廉租住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
第六条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兼)职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其职责是:
(一)执行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政策法规及业务技术规范。
(二)对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统计、利用、销毁等,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三)维护档案信息,提供档案利用。
第七条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与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行同时布置、检查、验收。
第八条廉租住房档案应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等有关材料。
(一)申请材料。
包括廉租住房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
(二)审核材料。
包括廉租住房审核表,工作人员入户核查记录,公示内容及反馈记录,群众举报、来访记录等。
(三)实施保障材料。
包括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通知单,实物配租入住通知书,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租金补贴变更、停发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合同或实物配租合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终止保障通知书等。
(四)复核材料。
根据年度复核结果对档案及时进行调整变更,包括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变更记录和年度复核记录等。
第九条建立廉租住房管理档案。
管理档案包括申请家庭名单清册(台帐),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名单清册(台账),银行对帐单,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统计月(季)报表,实物配租家庭租金收缴情况及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文件、表、图、册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应保留项目前期各项审批手续及相关图纸资料,账目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招投标合同、协议,项目竣工及后期管理等相关材料。
通过收购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应保留收购协议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要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廉租住房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
根据申请、审核、登记、年度复核、终止退出等有关情况,及时更新廉租住房管理系统的有关数据。
第十二条保障对象档案应以户为单位进行整理,按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过程中材料形成的先后或重要程度顺序排列归档。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档案由各地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保管,在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停止享受住房保障一定时限后,及时移交本单位综合档案室统一管理,电子档案同时移交。
第十四条健全廉租住房档案检索体系,做好档案的收进、保管、利用、移出等情况的详细记录。
第十五条对保管期满的廉租住房档案,应由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员、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档案保管部门要根据廉租住房档案的数量配备相应的库房和档案柜等设施,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为电子档案的保管配备专用的数据存储设备,定期备份。
通过网络管理的,还须做好网络安全防护,确保数据的完整、安全。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廉租住房档案丢失、损毁等不良后果的,按照《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