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 思想国

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思想国

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窦炎国? 《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主编

古往今来,公平正义一直是人们向往和追求的价值目标。为了追求公平正义,无数志士仁人不惜流血牺牲,捐躯殒命。人们何以如此看重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对于人类社会生活

究竟意味着什么?这正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讨论的一个

现实问题。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制度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党中央从我国当前社会生活实践出发对公平正义所作的上述论断,为我们探讨社会正义问题提示了方向。一、社会正义的实质内容和表现形式

探讨社会正义的内容和形式,还需要从柏拉图的《理想国》说起。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借苏格拉底等人之口,对正义做了多层次的反复论证,最值得重视的是以下三个层次的定义:

其一,“正义是利益。”[1](P19)

其二,正义是除了智慧、勇敢和节制之外,国家所应有的“一

种美德”、是城邦所应有的“品质”。[1](P152-155)

其三,“国家的正义在于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正确的分工乃是正义的影子”,正义也就是“秩序井然”、“协调”、“和谐状态”。[1](P169,172)

柏拉图关于正义的这三种表述从三个层次上揭示了正义的

含义:

首先,正义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利益或利益关系。作为利益的正义,应该有两层含义:其一,正义之所以有价值,因为它对我们是有利的;其二,正义之所以有价值,因为它规定了并调节着人们之间的利益。

其次,正义是一种国家道德,是一种制度伦理。表现为国家道德和制度伦理的正义,从应然层面看,它应当能够成为吸引人们追求的社会目标;从实然层面看,它应当是以现有社会阶级关系、社会利益关系为基础的,也是为维护这种社会阶级关系、社会利益关系服务的。

第三,正义是一种社会秩序,是一种协调、和谐的社会状态。表现为社会秩序的正义,表现为协调、和谐社会状态的正义,就是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各就其位、各负其责、各享其利、互不僭越。

总之,在柏拉图看来,社会正义的实质内容是利益,是利益关系;社会正义既表现为一种国家道德和制度伦理,也表现为一种社会秩序、一种协调和谐的社会结构。或者可以说,

在柏拉图那里,似乎已经大致意识到了以利益、利益关系为实质内容的社会正义,既可以国家意志的方式、即法律方式来表达,也可以社会秩序、社会道德的方式来体现。

无疑,柏拉图关于正义的这些论断,是从他的阶级立场和社会背景出发的,因而不可能不带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但是,柏拉图的这些论断也确实相当深刻地揭示了社会正义的本质内涵和表现形态。此后西方学术史上关于正义的讨论,大多也就是以柏拉图的这些论断为依据和出发点的。例如,在当代颇有影响的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中,就把正义理解和规定为是一种社会结构,一种用来分配公民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的制度。不难看出,罗尔斯的正义观与柏拉图的正义观是一脉相承的。中国的情况略有不同,正义从一开始是被局限于个人品德的范围内来理解和使用的。据有人考证,正义一词最早见于《荀子》,《荀子·儒效》中说“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

俗人者也。”显然,与儒家文化传统的强势影响相关,中国历史上的“伸张正义”也大多是从超功利的伦理诉求和道德标准

的意义上来使用的,而少有社会制度、社会结构、社会法律层面的言说。直到西学东渐以后,社会正义的概念才被我国学术界广为采用;特别是随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社会正义日益成为人们追求的社会理想目标之一。

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作为人类社会生活所追求的一种价值

目标,社会正义本质上是一种理想的社会关系模式,其实质内涵是要求确认、维持、捍卫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利益的公平性和正当性。正如西方学者佩雷尔曼所概括的,社会正义的形式主义的定义就是:同等待人。[2](P548)

但是,不同时代的人,以及同一时代不同社会地位的人,对于权利和利益的公平性和正当性的理解存在着很大差别,有时甚至是截然相反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什么是‘公平的’分

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定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

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权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地由经济关系产生出法权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

平的’分配不是有各种极为不同的观念吗?”[3](P8)马克思的

意思是说,人们不应当抽象地谈论社会正义及其实质内涵,而需要以现实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实际状况为基础,来探讨如何确认、维持、捍卫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利益的公平性和正当性。

从现实出发来探讨社会正义问题,关键是在面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结构和利益关系时,既需要确认我国公民的平等的法律地位和道德主体性,又需要确认我国当前存在的利益差别的合法性和价值观念的多元性、层次性。为了方便讨论,下面我们分别从法律正义和道德正义这样两个层面来加以分析。

二、法律正义及其规范域

法律正义就是法律认可和保障的正义。法律正义是社会正义的前提和保障。

历来人们都把法律看作是社会正义的化身,这显然与人们对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理应对社会利益关系做出合理、公正的安排这种愿望和诉求直接相关。但是,法律能否维护社会正义,法律正义是否等同于社会正义,诸如此类的问题,至今依然众说纷纭。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4](P82)因此,在剥削阶级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中,法律表达了阶级剥削的生产关系和生活关系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就此而论,法律正义是相对于剥削阶级而言的,至多也只能扩及甘愿忍受剥削的被剥削者。显然,即便是依照“天赋人权”论的观点来评判,在这种社会状态中,也

很难说法律正义是与社会正义相等同的一回事;相反,二者总是在某种程度上是相抵触和冲突的。这就是说,在剥削阶级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中,法律正义是有限度的,法律只是在它的经济基础的范围内来确认、维护、捍卫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利益的公平性和正当性。在它的经济基础的范围之外,法律正义很有可能走向反面,直至于同社会正义相悖。

马克思主义还认为,“旧法律是从这些旧社会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它们也必然同旧社会关系一起消亡。它们不可避免地要

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5](P292)。这就是说,法律正义也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社会关系的变革,法律正义也会不断被赋予与时代相适应的新内容。把法律正义理解为一种不变的、抽象的原则,不仅与法律正义的本性相悖,而且也无益于社会正义。已如前述,法律正义实质上是确认、维护、捍卫自己经济基础的公平性和正当性。一旦经济基础发生了改变,原有的法律正义也就丧失了自身存在的根据和理由,正义可能转化为非正义。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不顾社会发展的新的需要而保护旧法律,实质上不是别的,只是用冠冕堂皇的词句作掩护,维护那些与时代不相适应的私人利益,反对成熟了的共同利益”[5](P292)。由此可见,法律正义不仅有空间的限度,而且有时间的限度,法律只是在它的经济基础保持合理性的时间内才能够有效地确认、维护、捍卫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利益的公平性和正当性。

法律正义虽然是国家意志的表达,但是法律正义的实现程度,法律正义向社会正义的转化程度,却与立法者、执法者的素质紧密相关。立法者、执法者的素质越高,越有利于法律正义的实现,越有利于法律正义向社会正义的转化;反之亦然。这正是同一时代的不同国家,以及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之所以会形成不同社会秩序、不同社会风气、不同社会面貌的一个重要原因。诚如马克思所说:“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

个的个人恣意横行。”[5](P291)换言之,法律正义的实现水平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执法者对社会利益、社会需要的认识水平和理解水平,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执法者的个人品行和自身修养的优劣。由此可见,法律正义不仅有空间和时间的限度,而且还有主体素质的限度,法律只有在它的主体具备相应的素质时,才能够有效地确认、维护、捍卫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利益的公平性和正当性。

以上我们从三个方面分析了法律正义的限度,这三重限度也就是界划我国当前的法律正义规范域——法律正义的实际

可能的实施范围——的基本依据。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水准规定着法律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水准。换句话说,我国当前能够被采纳和认同的法律正义,只能也应当是目前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所能够派生和支持的法律正义。众所公认,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经济基础的主要特征: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二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三是实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同时重视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正是经济基础的这些主要特征规定了我国现行法律正义的规范域:一方面它必须体现不同于已往一切剥削制度的民主性质,即必须首先充分尊重并保障全体劳动人民的权利;另一方面它还必须体现区别于

未来成熟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特征,即必须充分尊重并保障劳动者之外的全体公民和各类社会成员的权利。这就是说,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正义应当是也只能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的法律正义,尊重并保障全体劳动人民的权利是它的根本性质,尊重并保障全体公民和各类社会成员的权利是它的基本职能,从而使法律正义尽可能充分地转化为社会正义。

在法律(包括立法、司法和检察)实践中,我们不时可以发现违背上述法律正义的两种错误倾向:或者以这样或那样的理由和借口忽视甚至侵害普通劳动者的权利,或者以这样或那样的理由或借口妨碍甚或压制非劳动者的公民权的行使。这两种错误倾向,严重地妨碍了法律正义向社会正义的转化。显然,从认识论根源上讨论,这两种错误倾向都是由于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正义的空间限度和时间限度缺乏恰当理解

所致。从空间限度讲,忽视了我国法律的社会主义性质,也就难免会以这样或那样的理由和借口忽视甚至侵害普通劳

动者的权利。从时间限度讲,不懂得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正义应当是也只能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正义,也就难免会以这样或那样的理由或借口妨碍甚或压制非劳动者的公民

权的行使。从主体性根源上来讨论,这两种错误倾向都与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的道德素质、主观愿望、思想水平、工作能力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关联。道德品质高尚、追求法律正义的愿望强烈、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上乘,乃是实现法律

正义的主体性素质的保障。相反,如果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缺乏高尚的道德品质、缺乏追求法律正义的强烈愿望、缺乏必要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则就难以发挥保障法律正义的主体功能。就此而论,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正义,需要首先从主体,从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做起,从提升立法者、司法者、检察者的主体素质做起,否则就难以取得真实的成效——这正是我国当前的法律正义的主体性限度。

三、道德正义及其规范域

道德正义就是道德认可和保障的正义。道德正义本质上是以准则、规范、德性和良心的形式来表现的社会关系的规定性,它通过伦理道德的方式来确认和维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道德正义是社会正义的基础。

我国伦理学界通常解释说,道德正义是“对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的一种道德认识和价值评价”,“既指符合一定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又主要指处理人际关系和利益分配的一种原则,即一视同仁和得所当得。”[6](P94)如果我们赞同这种解释,那就需要确认:作为道德价值和道德原则,道德正义的核心理念在于应当平等、公正地对待每一个道德主体,包括道德权利、道德义务、道德评价标准、道德行为准则等,均应一视同仁。然而,历史的和现实的生活中,这种道德正义是怎样形成、怎样表现的呢?

我们再次来看柏拉图是如何描述和规定社会正义及其与道

德正义的关系的。在《理想国》中,柏拉图一方面确认道德正义是社会正义的基础,另一方面却把道德正义描写为不同阶级分别遵循各自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的结果。在他看来,贵族、统治阶级应当遵循的德性是智慧,武士、统治阶级的辅助者应当遵循的德性是勇敢,劳动者、第三等级、奴隶、被统治者应当遵循的德性是节制,“每个人在国家内做他自己分内的事”,这样就能形成国家的第四种德性——正义或社会正义。[1](P155)从柏拉图关于道德正义的这种描述和规定中,我们可以十分清晰地看到,柏拉图所谓的社会道德的正义,需要建立在阶级道德的不正义的基础之上;如果用一个道德标准来对待或要求不同的阶级,那就无法形成社会道德的正义亦即社会的正义了。柏拉图的这种描述和规定的确是极其现实的,也是令人深思的。柏拉图实际上揭示了道德正义的一个内在悖论:在阶级社会中,社会道德的正义正是建立在阶级道德的不正义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实质上也是无社会道德正义可言的。迄今为止,人们是否已经摆脱了这一悖论呢?

先看中国传统社会的情况,在两千余年的漫长历史中,儒家道德是了中国封建社会道德的典型。在儒家道德中,我们固然可以欣慰地看到“仁者爱人”的宽厚,但是也不能不面对“三纲五常”之类以“理”杀人的残忍。

再看西方近代以来的情况,自从资产阶级启蒙学者亮出“自由、

平等、博爱”的旗帜以来,我们一方面高兴地看到了人权的许多方面的进步,但是我们同样遗憾地看到在人权以及种种道德评价方面的双重标准甚至多重标准。

由此看来,就道德正义而言,我们尚未摆脱这个柏拉图悖论。其实,马克思主义早就对此做过深入的剖析。例如马克思曾经指出:“财产的任何一种社会形式都有各自的‘道德’与之相适应。”[4](P431)再如恩格斯在其名著《费尔巴哈论》中也曾明确指出:“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而且也破坏这种道德,如果它们能够这样做而不受惩罚的话。至于那要把一切人都联合起来的爱,则表现在战争、争吵、诉讼、家庭纠纷、离婚以及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最高限度的剥削中。”[7](P236)显然,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只要还存在着阶级对立,存在着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那么道德正义就只能表现为阶级道德的正义,即道德正义只存在于阶级道德的范围之内。至于全社会的道德正义,还只能是人们追求的理想,尚不可能成为普遍的现实。因此,国家利益、阶级利益或行业利益、集团利益的边际,便成为道德正义的现实的规范域。

对于马克思主义的上述看法,不断有人提出这样或那样的质疑,而普世伦理的高涨呼声,更是一种明确的挑战。

的确,诸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们共有一个地球,必须共同保护地球的生态环境”,等等,都在很大程度上概括和

表达了人类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但当人们把它们作为一种伦理道德规范确定下来时,仍然面临着这样一个严峻的问题:这些伦理道德规范能够被所有的“地球村”村民所认同并遵循吗?迄今为止,人们尚缺乏足够的理由来对此采取并保持乐观的态度。人们倡导的普世伦理及其相应的道德规范,虽然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人类的共同利益,因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赢得人们的赞同和支持,同时也会在很大程度上激励道德高尚者,诸如慈善主义者、和平主义者、生态主义者、环保人士等的身体力行,并因此可以带动、引领和影响无数社会成员的道德行为选择。就此而论,普世伦理作为道德正义的理想规范域可以扩及全世界、全人类。对此,我们是有理由相信的。伦理道德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的应然性和理想性,在于对现实社会生活的实然性的超越,以及对现实社会生活的应然性的揭示,因而必定能够被众多道德上的先知先觉者所体认和履行。但是,人类的共同利益至今还面临着各种类型的局部利益,诸如国家利益、阶级利益、地区利益、集团利益等等的干扰和对抗,并在许多时候会被这类局部利益所掩蔽甚至侵蚀。如果借用恩格斯的说法,那就是:普世伦理现在还往往只能“表现在战争、争吵、诉讼、家庭纠纷、离婚以及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最高限度的剥削中”。

由此看来,在柏拉图悖论尚未消解之前,道德正义的规范域不可能完全摆脱阶级利益和集团利益的局限性。换句话说,

当今时代的道德正义的规范域仍有理想与现实的区分。当道德正义所体现的整体利益尚未被道德主体所充分认同时,道德正义对道德主体的规范作用充其量只能表现为理想性的

引导性的形态;只有当道德正义所体现的整体利益被道德主体充分认同时,道德正义对道德主体的规范作用才能转变为现实的普遍的形态。显而易见,道德正义的实现程度是由社会公共利益的普遍性程度来决定的。“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

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的”。

[3](P133)所以,只有通过不断提升社会公共利益的普遍性程度,来努力消解不同利益集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努力消解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成员个体利益之间的利益对抗,社会道德正义的规范性才能日趋普遍化。

就我国的现实情况来说,由于需要通过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来推动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进程,因此利益的分化和对立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内都将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由此也对道德正义的确立和维护构成了相当程度的威胁。对于我国当前道德正义所面临的威胁,人们普遍形成了强烈的感受。但是如何把这种感受上升为理性认识,进而寻求摆脱困境的现实路径,却依然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既然柏拉图悖论本质上根源于利益矛盾所造成的道德局限性,既然道德正义的实现程度是由社会公共利益的普遍性程度来决定的,那么在

市场经济条件下确立和维护道德正义的根本途径就只能是

提升社会公共利益的普遍性。我们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让全体公民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我们就能够在多大程度上确立和维护道德正义——这正是我国当前的道德正义的现实性限度。

四、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的互动结构

法律与道德的本质联系,决定了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的互动结构。

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基本的社会规范形式,都是特定经济基础的意识形态上层建筑。作为同一个经济基础的产物,法律和道德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必须体现该经济基础的性质,必须为巩固该经济基础服务。立足于同一基础的法律和道德的这种一致性,是法律正义和道德正义互动结构得以形成的前提条件。

立足于同一基础的法律和道德的一致性,其首要表现是共同体现该经济基础所特有的经济利益关系,即价值目标的一致性。例如,在私有制基础上,法律的首要任务就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来确认并保障私有财产,而道德的首要任务则是以行为规范的方式来确认并保障私有财产。因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便成为法律正义和道德正义的共同价值追求。立足于同一基础的法律和道德的一致性,其次还表现为共同维护该经济基础所特有的经济利益关系,即规范要求的一致

性。例如,在私有制基础上,法律有“盗窃罪”的设定,而道

德有“勿偷盗”的规范准则。因此,反对偷盗就成为法律正义

和道德正义共有的行为准则和规范要求。

立足于同一基础的法律和道德的一致性,必然要求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之间形成和谐协调的互动关系。一方面,法律正义是道德正义的基础和保障,因而也是社会正义的底线和起点。

众所周知,法律与道德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二者社会功能和规范作用的保障机制不同,法律依靠的主要是强制性的他律,而道德依靠的主要是主体性的自律。在存在阶级对立和利益矛盾的社会生活中,由于道德正义规范域受到国家利益、阶级利益、集团利益的限制,因而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需要依靠法律正义来加以弥补和保障。例如,大至国际间的贸易纠纷,小至夫妻、兄弟之间的财产纠葛,如果可以诉诸道德正义,这当然是人们求之不得的好事。然而,在面对这类利益冲突时,依靠主体自律的道德正义往往失效,因而不得不求助于依靠强制他律的法律正义。

社会现实生活一再证明,法律正义是道德正义的基础和保障,离开法律正义保障的道德正义,只能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这就是人们经常所说的,道德只对讲道德的人有效,而对不讲道德的人讲道德,则无异于对牛弹琴。社会生活离不开起码的社会正义——起码的社会生活秩序;否则,社会

生活就将面临动荡甚至崩溃。那么,这种起码的社会正义依靠什么来维持呢?只有法律。与道德不同,法律是依靠直接的利益刺激来调节和引导人们行为的社会手段。正如波斯纳所说,“服从法律更多的是一个利益刺激的问题,而不是敬重和尊重的问题。”[8](P297)一个人可以不顾及道德,但是不可能不顾及自身的利益;当一个人出于利益的考量而服从法律规范时,也就在客观上服从了起码的社会道德规范。这正是法律正义能够弥补道德正义的局限性而又成为社会正义的

底线和起点的原因。就像博登海默所分析的:“法律和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其控制管辖范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几乎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但是存在着一个具有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和加强对道德规则的遵守,而这些道德规则乃是一个社会的健全所必不可少

的。”[9](P368)

另一方面,道德正义是法律正义的前提和灵魂,因而也是社会正义的理想和目标。

众所公认,法律旨在保证基本的社会正义和社会秩序,而道德的宗旨则要宏远许多。博登海默所说“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应该是指法律无能为力的领域,即人的高尚德性、纯洁良心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美好情感,等等。人类社会生活较动物群体生活更为优越之处,

就在于能够形成丰富多彩的精神生活,能够促使人类个体养成趋善的本能和自我提升、自我超越的能力。孟子所说的恻隐之心,马斯洛所讲的需要层次理论,等等,都从不同角度论证了人类社会道德的根由和依据。不同的道德虽然归根到底是由不同的社会利益关系所规定的,但是道德本身并不直接表现为利益的刺激,相反倒表现为对特定利益的抑制、忘却和牺牲,表现为对平等、自由和社会和谐的向往,表现为对精神品质和高尚人格的追求。因此,高尚的道德不仅能够成为维持社会秩序的基本力量,而且能够成为推动历史进步的强大精神动力。

一定的道德是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物,因此道德正义必定具有现实性,能够在道德正义所代表的利益主体的范围内发挥规范功能。通常又认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表达,而道德正义则是人民意志的一种形式。因此,道德正义的规范功能,也就成为法律正义得以确立和生效的前提和灵魂。离开道德正义及其规范作用,法律正义有可能像断线的风筝,不仅飞不高,而且要栽跟头。历史上诸多严刑峻法导致更大社会混乱的教训,就是典型的例证。

一定的道德总是对社会生活应然性的深刻理解和把握,因此道德正义必定具有理想性,能够在道德正义所体现的社会进步方向上发挥精神动力作用。已如前述,社会正义需要依靠法律正义来保障,而法律正义又是以道德正义为前提和灵魂

的,因此道德正义也就自然成为社会正义的理想和目标。道德正义的理想性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着社会进步的规律性,因此能够激发主体追求真善美的情感和激情,并成为引领人们实施创新行为的精神感召力。诚如恩格斯所说:“如果群众的道德意识宣布某一经济事实,如当年的奴隶制或徭役制,是不公正的,这就证明这一经济事实本身已经过时,其他经济事实已经出现,因而原来的事实已经变得不能忍受和不能维持了。”[10](P209)

总之,立足于同一基础的法律正义和道德正义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区别仅仅在于二者是从不同的层次并以不同的方式来构建和支撑社会正义的,因此二者既不相等同又不能取代,而需要相生相补、相辅相成。

【参考文献】

[1]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2]张文显.20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

[6]朱贻庭.伦理学小辞典[C].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4.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8]波斯纳.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9]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10]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本文选摘于《伦理学研究》2008年1期凤凰读书知识| 思想| 文学| 趣味主编:严彬(微信larfure)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法律与道德 道德是生活于一定物质条件的人们以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标准来评价人们的言行、并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维持的规范、原则和意识的总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理论的一个永恒的话题。二者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个问题,对我们理解法的概念有助益,同时,对我们制定良好的、符合民心、民意的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与道德相同之处是:第一,它们都是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第二,它们的内容是互相渗透的。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要求常常明文规定在法律里。例如我国宪法第24条、第46条、第51条等条款中,就明确规定了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基本内容的“五爱”以及社会公德的要求。在宪法的其他条款和一系列法律中,也直接规定或隐含了道德的要求。第三,二者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上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在经济基础基本不变而经济体制有了变化、生产力有了很大发展的情况下,法律和道德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例如,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宪法作了修改,法律、法规正在进行大量的立、改、废,道德也发生了变化。第四,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它们追求的都是社会秩序安定,人际关系和谐,生产力发展,人们生活幸福。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是: 第一,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道德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法律是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出现后才有的。 第二,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不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都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道德的内容则主要存在于人们的道德意识中,表现于人们的言行上。 第三,体系结构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统一体现,有严密的逻辑体系,有不同的位阶和效力。道德虽然有共产主义道德、社会主义道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家庭美德之分,但不具有法律那样的严谨的结构体系。 第四,推行的力量不同。法律当然主要是靠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守法来推行,但也要靠国家强制力来推行;道德则主要靠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和修养来维护。 第五,制裁的方式不同。违法犯罪的后果有明确规定,是一种“硬约束”;不道德行为的后果,是自我谴责和舆论压力,是一种“软约束”。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在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道德是指人们在行为中所持有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而法律是社会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规范。虽然两者在一定程度上有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但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和独立性。本文将探讨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社会中的意义。 一、道德与法律的定义及特点 道德是社会中普遍认可的一种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它反映了人们对善恶、公正和义务的理解和追求。道德准则通常以忠诚、正直、正义、诚实等为核心价值,是人们自觉遵循的内在规范。 法律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规范和准则,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解决纠纷和惩罚违法行为。法律通常以正式的文件形式存在,并且由执法机构进行监督和执行。 二、1. 相互影响

道德和法律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的关系。一方面,法律反映了社会道德的一部分。许多法律规范是基于人们普遍接受的道德标准制定的,例如禁止杀人、盗窃等。另一方面,法律的存在也可以影响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当人们知道某一行为违法时,他们可能因为法律的约束而选择避免该行为。 2. 处于不同的层面 尽管道德和法律有相互关联,但它们处于不同的层面。道德是一种内在的行为准则,是个体内心的道德观念和选择;而法律是外在的社会规范,通过立法和执法来进行约束和制裁。道德是一种人们自愿遵守的准则,而法律是一种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则。 3. 满足不同的需求 道德和法律在社会中有着不同的功能和作用。道德是社会凝聚力的重要因素,它通过内化的方式来教育人们对于善恶行为的判断和选择,促使人们自觉遵守社会规范。法律则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则,通过制裁和处罚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不同的需求决定了道德和法律在社会中的不同作用和地位。

法律与道德辩论

法律与道德辩论 摘要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这是一个极具浓厚思辩色彩和深刻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的论题。一直以来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们围绕这个问题争论不休。法律和道德作为调整行为的规范有人认为法律就是道德本文综述了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各种研究:有人认为它们有着严格的区别与界限也有人认为有联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而实际上法律和道德是有联系且有着必然的联系。它们是人类社会最主要的控制工具,是社会秩序的两根支柱,二者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它们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道德和法律更呈现融合的趋势。当前我国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以德治国我们应该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治国安邦既需要法治,也需要德治。 关键词:法律道德统一法治

目录 1 引言 (1) 1.1 研究背景 (1)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 1.2.2 国内研究现状 (2) 1.3 研究目的和意义 (2) 2 法律与道德的辩证统一关系 (2) 2.1 法律与道德的内涵 (3) 2.2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3) 2.3法律与道德有共同点 (4) 2.4 法律与道德互为补充 (4) 3 法律与道德在新时期的关系 (5) 3.1 法律与道德是变化着的、发展着的 (5) 3.2法律与道德已经出现了融合的趋势 (5) 3.3法律越来越富有道德基础与人性内容 (6) 4 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议 (6) 4.1 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同步进行 (6) 4.2 提高司法队伍的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6) 4.3 促进国内法律与国际接轨 (7) 4.4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7) 后记 (8) 参考文献 (9)

法律与道德

一、道德的概念与特征 要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必须先理解道德的含义。笼统的说,一提起道德,人们毫无疑问的会将它与善良,美丽,正义,光荣等联系起来,和法律一样,也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通过社会风俗,人们的内心信念来实行。所以将道德理解为调整人与人之间和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道德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根源于风俗和习惯,在原始社会,人们生活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社会中,氏族成员之间主要靠风俗习惯调整的,从食物分配到婚姻缔结,都体现了风俗习惯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社会关系愈变得复杂,单纯的靠风俗和习惯已不可能完全调整,因此道德便产生了,所以道德的产生并不是抽象的来源于人们的内心,更不是来源于宗教神学,而是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产生的。哲学上将道德划入上层建筑,是维护本阶级经济基础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以习惯风俗和道德去调整全部的社会关系已不可能,社会需要更有力,更广泛的标准和规范去调整,法律便应运产生。法律的出现,并不是意味着社会关系的调整不再依靠道德,法律在调整方式,调整范围上也有着局限性,道德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法律与道德彼此都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 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与其内容和特征是分不开的。单从其内容上讲,道德具有价值性。价值,即善,美,正义,光荣,公正等,这是道德最高层次的内容,也是评价人们意愿和行为分得最高标准[1]。西方法学中,自然法学派以价值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律,探寻法律时,便更多的将其与道德联系起来,可见道德对法律的评价也具有重要的作用,这也是道德与习惯的重要区别,看二者是否有价值评价的作用。 道德除有价值性以外,还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道德具有阶级性。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比如,美国的独立宣言所表达的北美资产阶级对英国统治的道德批判,共产党宣言所表达的工人阶级对资产阶级的道德批评等,都深刻地体现了不同阶级道德对立。第二,道德具有物质制约性,前面提到道德的产生和物质基础是分不开的,它是由社会物质基础决定的,物质基础的变更与发展,道德的性质与内容也相应发展和变更。第三,道德具有共同性,主要体现其内容上,因为道德所具有的正义,善良,美丽等内容符合人们的价值观,能够为人们所普

正义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

正义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 正义和道德是人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尽管两者之间有一些相似之处,但它们之间存在重要的区别和联系。在讨论正义和道德的区别与联系之前,我们需要明确正义和道德的含义。 正义是指在行使权力,分配资源和惩罚不当行为时的公正和公平。高度重视公正和公平的正义观念在法律,以及社会和政治思想和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道德是人类社会中对于对错的认识和规范,是人们对于价值和道德原则的共识。道德是有意义的、价值的、常常超越具体的行动标准、遵守道德规范的意志倾向,是人类社会基本的道德行为原则。 区别: 正义和道德的区别在于,正义是法律和政治领域里的概念,而道德则是涵盖更广泛的领域。正义强调的是在一个特定情境下的公正和公平性,如在法庭上审判案件或进行公共政策制定时,需

要遵循正义的原则。道德则强调在个人行为中应该遵循的价值和 规范。 联系: 尽管正义和道德是不同的概念,但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正义的基础是道德,因为正义的原则是基于合理和公正的道德观。在司法实践中,往常需要根据道德标准对案件进行判断,最终判 决出正义。此外,在公共政策制定方面,政策的制定需要考虑到 不同的道德理念和价值观,以此来制定符合公共利益和价值观的 政策。 正义与道德的价值 正义和道德的价值在人们的生活中都是不可替代的。正义的存 在保证了人民的公平和公正,能够有效地解决许多争议和冲突, 以及维护政治和社会稳定。道德的存在使我们的生活更加有意义 和美好,可以引导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遵守道德规范和道德 准则,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和谐。

在实际应用中,先確認適用情勢,再擬定法律或道德標準。如果是對思維或道德行為的規範,必須意識到其具有的脆弱性,因為它可以因文化、習俗和信仰而有所不同。 结论: 正义和道德是形成有效规则和行为准则的基石,尽管它们之间存在区别和联系,但二者都是高度重要和必须遵守的价值观念。了解正义和道德的关键区别和联系,可以加深人们对两者的了解和应用。不仅在司法和政治领域中,更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的行为都要考虑到正义和道德的合理性和合适性。

法律正义和道德正义

作为一个学法律的人,我是完全从法律角度而非电影拍摄技巧来分析这个故事的。 我想这部电影是学习英美法的很好的一个方式,从一个刑法案例来看美国刑事审判中的对抗式庭审和相应的严谨的证据规则,更可以看到制度背后的法律思维。 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很少能够真正做到控辩双方的平等,这根源于人们的一个根深蒂固的思想:一个人一旦被公安机关抓起来了,那就肯定是罪犯了,控方代表了国家,就是惩罚罪犯的。以此逻辑为出发点,嫌疑人并未被给予平等对待,而辩方律师则被视为让罪犯逍遥法外的人,人人得而诛之。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旁听过刑事审判的人应该可以发现,整个过程无非是控方宣读公诉书,辩方没说两句就结束了,而对于证据方面,无论是物证还是人证,都是在进入法院之前,在公安局和检察院已经做好了的。 反观美国的刑事诉讼,我们会觉得很多制度设计都让我们觉得匪夷所思。比如强制陪审团制度,刑事诉讼中必须有陪审团,法官只负责就法律问题为陪审团成员提供意见,最终的认定以陪审团的认定结果为准。而这些陪审团成员并不是专业人士,我们会很疑惑,这不是瞎胡闹么,法律这么复杂一事怎么能这么轻率的解决呢!轻率么?我们再来看看同样有特色的证据规则,对抗式庭审最有魅力的环节就是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因为事实到底是什么样的,只有当事人知道,其他人知道的都只能是法律事实,只能是无限接近于事实。这种情况下,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并不能保证其结论一定和事实相符,也就是说并不能确保通过这个环节查明真相,但除了极少数撒谎不眨眼且思维极为缜密的人,绝大部分人在撒谎时是可以被发现的,一个好的律师可以从对证人的询问中找出逻辑错误并一举推翻该证人的证词,这会对诉讼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有了这些背景性的知识做铺垫,我们可以开始对这个案例进行分析了。男主是事实上确实有罪的,然而他很charming,很有迷惑性,是陪审团成员都会喜欢的人。女主又想到了一个绝妙的方法从反面让他的不在场证据成立,从而被判无罪。那个想吃嫩草的老太太死了,却无人对此负法律责任,这已经是一个不公平了,已经是男主钻法律空子了。不得不说男主心太狠,其无罪判决生效后,即使有不利于他的证据出现,他也不会因此再被公诉(辛普森杀妻案即为如此)。女主已经有伪证罪的嫌疑了,但她却再也无法在法庭上说出男主就是凶手的事实,因为一旦她说了,则会坐实故意杀人罪,罪加一等。 从这里我们不难发现,英美法的制度设计已近完美,但仍会出现百密一疏的情况:人们过度重视法律正义,难免会让本应伏法的人逃脱法律制裁。这个时候反过来看我们的制度,似乎也没那么差,因为我们的制度好就好在:即使公安机关抓错了人,也总有是会有人被判刑的,总是要对受害人有个说法。尤其是在本案这种只有男主一个嫌疑人的情况下,不招?哼哼,玩死你,看你招不招。 我想分析到这一步,就能知道为什么我们的法治进程如此缓慢,归根到底是我们的思想和英美法的思想差异太大了。找任何一个路人来看这个电影,恐怕都不能认同英美法的这种思想,法律本身应当是公平正义的,本片里怎么反而助纣为虐了呢。。。 我不去探讨那种制度更好这个问题,我只想说,这部拍摄于1957年的电影即使放在今天的美国,其中蕴含的法律思想仍然毫不落伍,这也许就是美国法律对抗式庭审的迷人之处。我很悲观的认为,即使在电影拍摄整整100后,中国也不可能有这样的法律规定。毕竟在大

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思修论文

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思修论文 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思修论文》的内容,具体内容: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法治经济制度的完善,依法治企工作的推进,以及国际化竞争加剧,企业成本与法律风险提高,企业迫切要求更高、更专业化的法律与管理人才为之服务。以下是今天我要与大家分享...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法治经济制度的完善,依法治企工作的推进,以及国际化竞争加剧,企业成本与法律风险提高,企业迫切要求更高、更专业化的法律与管理人才为之服务。以下是今天我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篇1 《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在古今中外的社会、道德、政治和法律思想中,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热门话题。有的人认为法律即道德,违反道德的法律是"恶法",不具备法的属性;有的人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两者有严格的界限;另外的一些人则认为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事实上,法律与道德有着密切的必然联系,两者在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相互渗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新时期出现新的内容,两者的融合更加紧密,研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对于现阶段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德治与法治的统一,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律道德统一法治 一、法律与道德的辩证统一关系 法律和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只有两者并立互补,协调发展,才能使社会、国家得以有效的维系和保障。 (一)法律与道德的内涵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一般来说,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是指一切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里说的一切国家机关包括了各自、自治区、直辖市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法律有四个特征。一是法律是概括的、普遍的、严谨的社会规范。二是法律必须国家制定和认为的。三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是国家认可和保障的。四是法律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 道德是人和人关系中表现出来的一种行为规范。道德一般有四个特性。第一是规范性。它是一种行为规范,是人们行为的一种标准。第二是渗透性。道德规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第三是稳定性。道德规范的稳定性比法律还要强。一种道德观念形成的道德规范上百年、上千年不会变的。最后它与法律的最大区别主要是自律叫自律性。道德按它调节的社会关系领域来分类,一般可分为三类: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婚姻与家庭道德。道德的本质是社会成员之间、人与人之间关系最深刻的反映。它是人

道德与法律

道德与法律 林肯说过:“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构。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而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既相互区别,却又相互渗透,相互支持,相互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进去大学后,第一门思想政治理论课就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使我们提高了思想道德和法律素养,并指引着我们发展自我,使我们明白了很多道德法律和做人的道理。作为21世纪的开拓者,我们要学会丰富的科学知识,要拥有健康的身体,还要有良好的道德法律修养,这门学科对我们的生活有着巨大的深刻的影响,能帮助我们在今后的生活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对我们的身心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思想道德修养这部分课程的学习,让我们在崭新生活开始的时刻,明确建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让我们学会了珍惜生活,树立远大的理想,继承爱国传统,领悟人生真谛,,加强道德修养,培养职业精神,对我们的未来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而在法律部分,我们通过对法律各方面的介绍,使我们对法律有了全新的认识.作为一个大学生,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增强法制认识,掌握国家的法律知识,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可以让我们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是我们作为一个新世纪的大学生应该具备的素质。 法律在我们的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也许我们一个不小心的行为就会触犯了一条法律,所以,我们要知法守法,敢于与一些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我们了解法律法制,自觉遵守法律,是我们新世纪社会主义接班人所必须要做到的.这样做也对我们以后踏入社会生活有着非常重要的帮助和重要意义.在这门课中,我们要明确自己在大学生活中前进的方向,陶冶思想道德情操,坚定我们的信念,增强我们的法律意识,为我们的成长打下坚实牢固的基础。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的。一说起道德,我们大家就会想到善良、正义等词语,道德和法律一样,也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所以可以将道德理解为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根源于风俗和习惯,但是从古至今,随着社会生活的进步发展和复杂化,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单纯的靠风俗习惯已经不可能完全调整,因此,道德便产生了。而且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风俗习惯和道德去调整全部的社会关系已经不可能了,社会需要更有力,更广泛的标准和规范去调整,于是,法律就应运而生。但是法律的出现并不意味着社会关系的调整不在需要道德,法律在调整方式和调整范围上也会有局限性,所以这就需要道德的调整。所以说,在这个社会上,道德与法律彼此都有些重要作用,缺一不可。 道德不仅有价值性,还具有阶级性、物质制约性和共同性。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比如,美国的独立宣言所表达的北美资产阶级对英国统治的道德批判,共产党宣言所代表的工人阶级对资产阶级的道德批评等,都是深刻地体现了不同阶级道德对立。道德所具有的正义、善良等符合人们的价值观,都能够让人们所接受,比如,尊重人们的尊严与平等,互相理解互相帮助等。随着人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领域交往日益密切,道德的共同性也会更加的集中。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主流意识,中国法律史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儒家化的过程,因此,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也就体现在儒家思想中,儒家思想观念也就体现在中国后世的法律中。比如,孔子认为,好的法律体现了一种仁爱精神,而且必须要起到维护孝道的作用。不合乎礼法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真正的法律必须体现一种道德精神。在现

思想道德与法治

思想道德与法治 一、引言 思想道德与法治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共同构建了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本文将对思想道德与法治的关系进行深入探讨,探究其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思想道德的内涵与作用 1. 思想道德的内涵 思想道德是人类社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套道德标准和价值观念。它包 括了对人类行为的评价、行为规范和责任意识等。首先,思想道德具有普遍性和时代性。其核心的道德价值观念是普遍适用的,而具体的道德规范则可能因时代和文化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其次,思想道德是社会生活的规范,是人类共同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2. 思想道德的作用 思想道德在社会建设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首先,思想道德对于个体的行为起 到了约束和规范的作用。它促使人们遵循道德规范,从而形成和谐的社会秩序。其次,思想道德有助于塑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它提倡诚实守信、尊重他人、助人为乐等道德行为,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最后,思想道德是社会进步的动力。它鼓励人们不断追求知识和真理,推动科学、技术、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发展,进而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三、法治的内涵与作用 1. 法治的内涵 法治是指以法律为基础,通过法定程序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它体现了 法律的普遍适用、平等保护和公正司法的原则。法治的核心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它要求社会成员不仅遵守法律,还要尊重和维护法律的权威。 2. 法治的作用 法治在社会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首先,法治为社会提供了稳定的框架和秩序。它通过明确的法律规范和严格的法律程序,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公平和公正的环境。其次,法治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它保障了个体的权利和自由,防止权力滥用和任意扩张,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最后,法治是社会进步和创新的保障。在法治的基础上,人们可以依法创新,维护合法权益,推动创新和发展。 四、思想道德与法治的相互关系 思想道德与法治是相辅相成、相互渗透的关系。首先,思想道德是法治的基础。法治的形成建立在社会成员共同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之上。其次,思想道德与法治相互促进。思想道德的倡导和推动可以促使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而法治的存在又能够加强对思想道德的教育和引导。最后,思想道德和法治共同构建了社会秩序。思想道德引导人们自觉遵守法律,而法治则通过法律的约束和制裁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治观念和道德

法治观念和道德 法治观念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它强 调的是以法律为准则,全面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理念。这种观 念源于人类文明的发展历程,是在千百年的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代表 了人类文明的最高成就之一。 道德是一个人内在的一种精神力量,它可以影响和指导人们的言行举止,反映着社会公德和人伦关系。尊重道德、遵守道德是人类共同的 文明素养,并在实践中不断的展现出来。 法治观念与道德之间有着莫大的关系,它们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下面详细探讨一下: 1.法治观念是一种必要的道德基础。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往往反映了该国的道德水平。一个国家法治水平越高,往往代表其公民的道德水 平也越高。因此,要想建设一个良好的道德环境,必须加强法制建设,提高法治观念。 2.道德规范是法治的基础。法律往往是以道德规范为基础而制定的。相对于法律而言,道德规范更为普遍,更为深刻,更能影响人们的内心。良好的道德环境,有助于提高人们的法治水平,使其更加遵守法律, 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 3.法治观念与道德是互相促进的关系。法治观念的推广,有助于提高人

们的法律意识,促进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而道德规范 的弘扬,则可以加强公民良好的道德情感,提高对法律的理解和认同,推进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4.法治观念和道德之间存在的转化。在一定程度上,法治观念和道德之间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比如说,一些道德行为可以被引入法律之中, 成为法律规范的一部分;而一些法律规范也可以在实践中成为公民的 道德行为。 综上所述,法治观念和道德都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它们的发展对 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只有加强法制建设,促进 良好的道德风尚,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繁荣、稳定。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是现代社会重要的两个方面,二者之间互相支撑,相互促进,相互关联。思想道德修养是指个人在思想和道德方面的修养,它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基础则是指个人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与应用,是构成法治社会的基础。本文将分别从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个方面阐述它们的重要性和相互关联。 一、思想道德修养的重要性 1.个人修养:思想道德修养是个人修养的一部分,它是人 类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益于锤炼个人品格和道德素质,提高个人思想修养和文化素质,改善人际关系,并使个人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 2.社会发展:思想道德修养对于社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一方面,思想道德修养可以提高社会整体的文明程度,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和安全;另一方面,思想道德修养可以引导个人崇尚真善美,摒弃假恶丑,积极推动社会道德进步,从而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法律基础的重要性 1.合法行为:法律基础是个人合法行为的重要基础。法律 规定了人们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个人只有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和制裁。

2.社会安全:法律基础对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和程序,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维护了社会的公正和正义,保障了人们的安全和财产权益。 三、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的关联 1.相互促进: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相互促进。只有当个人拥有一个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时,才能够遵守法律,秉持公正与正义,遵从道德准则和法律法规。而同样,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也起着引导和规范个人思想道德修养的作用。 2.相互融合: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相互融合。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是社会法治的基础,一个人只有拥有坚守正义和公正的思想与道德,才能更好地理解法律、支持法律。而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也体现了社会的思想道德风尚,通过法律规范行为,引导个人思想道德行为。 总之,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是两个方面密不可分、相互补充,而且作为现代社会发展中的不可缺少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我们需要在自身修养上下功夫,进一步提高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在实践中做到言行一致、秉持公正与正义的思想和行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的发展,建设一个良好的法治社会。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关于正义的涵义的界定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关于正义的涵义的界定 柏拉图在他的代表作《理想国》里,对正义从法律、政治、哲学、道德四个层面分别进行了深入阐述,他欲构建一个新的城邦带领全体公民达到幸福,首要条件就是寻找什么是正义?在回答正义是什么之前,柏拉图批评了当时社会上三种流行的正义观。 一、正义是什么 (一)正义就是说真话,欠债还钱。 这种观点把正义当作:其一,是一种信用。正义就是诚实守信,讲真话,不欺人,不自欺。其二,是一种责任、义务。即正义就是把欠某人的东西归还给某人。当一个人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承担了自己应尽的义务,不损害别人的利益,就是正义。柏拉图认为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正义,“有话实说,有债照还”,有时是正义的,有时是不正义的。比如将朋友头脑清醒时借的武器还给已成疯子的他,就是不正义的,将全部事情告知一个疯子也是不正义的。《理想国》中柏拉图对正义的界说就借鉴了这种观点。他说,正义就是“每个人都不拿别人的东西,也不让别人占有自己的东西。”他对正义涵义的界定是以财产私有为前提的,区别了“我的”和“他的”财产,厘清了财产的界限。 (二)正义就是以善酬友,以恶对敌。 正义是善,不正义是恶。这是从伦理道德层面探讨正义,将正义提到了善的地位。朋友是好人,好人要待之以善;敌人是坏人,坏人要报之以恶,这就是一般人认定的正义。但敌友如何区分呢?朋友不只是表面上看起来可靠,而是真正可靠的人。敌人与之相反,但无论怎样伤害任何人都是不正义的。 (三)正义是强者的利益。 这种观点揭示了正义的内涵是利益——强者的利益。在阶级社会中,强者就是统治者,强者的利益也就是统治者的利益,而弱者是社会上占绝大多数的弱势群体,更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在任何地方,法律都是由强者(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就是正义。柏拉图坚决反对这种强权正义观,因为统治者立法时也可能制定出对自身不利的法律,并命令人们去遵守,正义并非完全是强者的利益。因而这是片面的、狭隘的、不正确的正义观。 上述三种正义观之所以受到批评,是因为它们都是从正义的外在特点描述正义,都不能代表人类永恒的正义价值。而柏拉图则是从正义本身说明正义,构建他的正义理念。 二、正义的涵义

道德与法治公平正义

道德与法治公平正义 道德与法治:追求公平正义 在当代社会中,道德和法治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两个重要支柱。 道德是指个体内在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而法治是指社会对个体行 为制定的法律规范。本文将探讨道德与法治对于实现公平正义的作用,并对两者之间的关系展开讨论。 一、道德与公平 道德作为一种个体内在的准则,是人类行为规范的重要来源。道德 观念中的公平正义是指在社会中每个个体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不受歧视和不公平对待。在道德的引导下,个体应当遵循基本的道德 原则,包括诚实、公正、守信等,以确保公平正义在社会中得到体现。通过遵循道德,个体可以主动参与到维护公平正义的过程中,实现社 会的和谐发展。 二、法治与公平 法治是社会对个体行为进行规范的一种制度。法治通过制定和实施 法律规范,保护个体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法律是集体意 志的体现,是社会达成共识的产物。在法治的框架下,每个人都有平 等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或其他特征。只有 依法行事,才能使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三、道德与法治相辅相成

道德和法治虽然在概念上存在一定差异,但它们是相辅相成、互相 促进的关系。首先,道德可以为法律提供基础和支持。法律的制定往 往是基于社会道德的共识,而道德可以提供法律制定的指导原则。其次,法律可以对道德行为进行规范和强制执行。当个体违反了道德准 则的同时,法律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制裁,以维护公平正义。 最后,法律的实施可以推动道德行为的形成和发展。通过法律的力量,人们可以意识到违反基本道德准则的不良后果,并逐渐形成遵循道德 的习惯和思维方式。 四、道德与法治的局限性与争议 尽管道德和法治对于实现公平正义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它们也存在 一些局限性和争议。首先,道德是主观的,对不同个体可能存在不同 的理解和解释。因此,不同的道德观念可能导致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认 识存在差异。其次,法律的实施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法律 执行不公平的情况。此外,法律的制定也需要考虑社会利益、公众意 见等诸多因素,难以满足所有人的期望。因此,在实现公平正义的过 程中,我们需要不断优化和完善道德和法治的相互作用。 结论 道德与法治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支柱。道德的力量可以引导 人们自觉遵守道德准则,主动参与到维护公平正义的过程中。法治的 力量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规范,保护个体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 正义。两者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然而,道德与法治

法律与道德

法律与道德 1、何谓道德? 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善与恶、好与坏、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伦理观念、思想、原则、标准的总和。 *法律与道德之间具有密切联系,二者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同时,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不同部分,法律与道德又有显著的区别。 2、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第一,产生方式不同。 法律一般是通过特定的机构、程序、方式而形成,依赖团体公共权力而实现。法律是自觉的、有形的。 道德根据人的自然生活而逐渐产生,依赖教育培养而积累长成。道德是自发的,有时是无形的,一般不通过专门的公共机关和人员来制定,也不一定要通过专门的组织和制度来实现。 在时间上,道德具有先在性,它的产生早于法律,是法律的产生、形成、发展、运作和实现的基础。 第二,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形式,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具有普遍性、规范性、确定性、一般性的特点,通常是以成文方式表现出来,它的存在形式主要为法典、单行法规、判例、条例、条约等规

范性文件。 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认可、解释是拥有法律创制权的专门机关依照一定的法律权限,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进行的,其他个人、团体、组织无权进行法律的创制。 道德则不同,它主要体现在人们的意识、信念和心理之中,通过人们的言论、行为、内心信念、社会舆论、风俗习惯等形式而表现出来。 道德规范出于人们社会生活的日积月累、约定俗成,无须经过某个专门的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它的运作、功能的发挥也不必通过一定的程序或某个行政命令而实现。 第三、实现方式不同 法律和道德作为人们的行为准则,都具有一定的约束性和强制性。然而两者约束性、强制性的方式、程度有极大的差别。法律具有较强的约束性,具有国家的强制性,它往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坚强后盾,依靠强制手段来加以推行和实施,法律主要是一种外在强制力。 道德对人的行为的界定十分模糊,一般只对人提出做或不做一定行为的倾向性要求,没有设定明确的行为模式,它本身所具有的约束性、强制性也没有法律那样严厉和显著。它的实施、实现也不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而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信念、风俗习惯来维持。道德是一种内在强 制力。

高中道德与法治教案:正义与法治的关系

高中道德与法治教案:正义与法治的关系 一、引言 道德与法治作为高中的核心课程之一,对于学生的成长和社会责任感的培养起 着重要作用。本文将就高中道德与法治教案中的一个重要主题进行探讨,即正义与法治的关系。通过深入分析和论证,旨在帮助学生理解正义与法治之间的紧密联系,并在实践中体现这一联系。 二、正义与法治的含义 1. 正义的含义 正义是指合乎道德标准和公平原则所确定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它强调公平、公正和对每个人均等地应有待遇。正义使社会秩序更加稳定,保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促进了社会公平和谐发展。 2. 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指依据法律来规范社会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制度安排。它以合法 性为前提,通过普遍适用、公开透明和程序规范等方式实现对社会行为的引导与约束。法治确保了个人权利和自由得到保障,并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 三、正义与法治的关系 1. 正义是法治的基础 正义为法治提供了价值指向和底线,是法律制定和执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 义要求法律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个人,依据道德价值来确保社会秩序的公平性。如果没有正义的基础,法治就会流于形式,失去其应有的意义。 2. 法治是实现正义的手段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有效执行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系统,可以更好地保障社会成员享有权利和被尊重。法治是实现正义的一种机制和工具,它以规范行为、解决争议、维护秩序为目标,通过程序规则来调整甚至纠正不公与不平等。 3. 正义与法治相辅相成 虽然正义与法治有着不同的角度和侧重点,但二者并非对立关系,而是相辅相成。正义强调价值追求和道德准则,而法治则注重程序规范和权力监督。二者共同作用于社会管理与运行中,在维护社会秩序及个人权益方面发挥各自特长。 四、如何实践正义与法治的关系 1. 提高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 学生应积极参加道德与法治课程的学习,提高对正义和法治的理解和认同。教师可以通过案例分析、讨论等形式,引导学生思考和反思正义与法治之间的互动关系。 2. 强调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坚持公平原则,尊重每个人的权利和尊严。作为学生,要遵守校规校纪,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不偏袒、不歧视他人。 3. 参与社会实践活动 通过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可以深入了解社会现实问题,并通过合理合法方式发声维权。这种积极行动可以增强个人责任感,并促进正义观念在社会中的传播与实现。 4. 建立有效的法律制度 政府应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确保公民享有平等、便捷、公正且有效的司法保障。同时要加强对社会成员的监督,在权力运行中及时纠错并追求更高水准的公平正义。

高中道德与法治教案:正义与法治的关系

高中道德与法治教案:正义与法治的关系 正义与法治的关系 一、引言 在高中道德与法治教学中,正义与法治的关系是一个重要且有意义的话题。正 义是人们常常提及的,而法治作为国家行为的准则,则被视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手段之一。本文将探讨正义与法治之间的联系以及二者对于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贡献。 二、正义与法治的概念 1. 正义:正义是指公平和公正待遇每个人所应得到的价值观。它追求平等、公 正以及尊重人权和尊严。 2. 法治:法治是指通过制定和实施规则来管理社会生活,并确保每个人都需依 照这些规则行事。 三、一级段落:相互关系 正义与法治存在紧密关联,彼此相互支持并促进社会稳定。 1. 法律作为主要表现形式之一,体现了社会中对于正义理念的追求和维护。法 律规范着人们的行为,确保每个人都受到公平对待。 2. 正义是法律存在背后强大力量,作为塑造制定和执行法律的基础。法律的目 标是在社会中创造正义,促进公平和社会秩序。 四、一级段落:法治对正义的贡献 法治对于维护社会正义具有重要影响,并为每个人提供机会以实现其权利。 1. 法治在实际生活中促进了公平和正义对待。通过合理有效地运用法律,防止 弱势群体被剥夺权益,保护每个人享有平等的机会。

2. 法治为人们解决纠纷提供了一个公正透明的平台。在司法系统中,人们可以依靠公正的审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不偏袒任何一方的情况下,通过裁决来达成正义结果。 五、一级段落:正义对法治的要求 正义对法治也有着承认与挑战双重作用,要求法治体系不断完善。 1. 正义要求法律必须普及且透明,使之能为所有人服务并被所有人遵守。只有当大众都清楚了解到什么是合乎道德、符合公理的时候,社会才能达到整体的公正和真正的法治。 2. 正义追求在法律制度下的人文关怀。法治不能仅仅局限于形式和程序,而应通过具体案例关心弱势群体、满足人民对公平和正义的期望。 六、二级段落:正义与法治的互动 正义与法治相辅相成,两者互相影响和依赖,在实践中共同为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做出贡献。 1. 正义推动着法律的完善。由于不断进步的社会环境和伦理观念,对于新问题的解决需要反映在不断更新的法规中。只有当法律能够及时地回应社会需求,才能确保公平正义得到实现。 2. 法治在促进社会正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通过明确规则和制定严格标准来约束行为,防止黑暗力量干扰社会公共利益。 七、结论 在高中道德与法治教学中,深入探讨正义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对学生理解社会秩序、公平正义以及构建良好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背景下, 加强师资培训, 不断更新教案和教学内容,以提高学生对正义与法治的认识与理解是尤为重要的。这样能够帮助学生培养正确的价值观,树立法律意识,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构建。只有不

德治与法治辩论观点主张德治

马海波 “德治”是孔子政治哲学的核心内容,春秋末年礼崩乐坏,其“忠恕”之道是实现“仁政”的必备条件,是社会生活秩序化的有力保障;其“制仪”之礼规范个人行为,是实现社会整合的工具和纽带;其“德主刑辅”思想强调用道德维护统治,推动社会和谐运行。孔子“德治”思想的的实质是以道德为根基的儒家人性论,其意义不仅在于引领社会风尚,而且是社会发展战略的终极关怀,对教化、规范、引导民众行为向善有着积极影响。不可否认,孔子“德治”思想有其自身的理论困境,治理模式单一化,社会制度建设缺席,“德治”本身也有其历史局限性。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利益冲突时有发生,批判地吸收孔子“德治”思想,有利于我们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保持清醒的认识,比如要充分发挥“德治”的功能,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统一,注意制度建设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治理主体的修养是治理的关键,人的价值是国家治理的元价值。 春秋末年,礼崩乐坏,社会价值体系和政治建构被打乱。“礼崩乐坏的出现,不仅意味着夏商周‘三代’社会秩序的破坏,更意味着‘三代’社会秩序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精神本体的失落。”在这种情况下,重建“周礼”,恢复礼制,寻求失落的精神本体,使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得以复现、社会生活变归有序,是时代赋予孔子的历史使命。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是时代造就了孔子及其政治哲学思想。在孔子的政治哲学思想中,“德治”思想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是孔子政治哲学思想的核心和价值之所在。本文拟从孔子“德治”思想的主要内容谈起,探讨孔子“德治”思想的基本功能及其困境,发掘传统文化中“德治”思想的有益价值,以期对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借鉴。 一、孔子“德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德治”是孔子政治哲学思想的内核,是其建立大同社会,实现家国同构、天下一体的理论基石,也是构建先秦儒家政治伦理的出发点。孔子“德治”思想的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忠恕”之道 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中,“仁”是一个核心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按照最初的用法,‘仁’指某种雄性或阳性品格,特别指君王所具有的此类品格……然而,到了儒家那里,‘仁’逐渐变成了一种具有人道特征的道德品质”。这就不难理解,在孔子与其弟子之间的对话中,“仁”有多种不尽相同的用法。首先,“仁”是“爱亲”之心,是对长辈的敬顺。“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孝顺父母、尊敬兄长是仁德之本。一个人只有做到爱自己、爱亲人,从内心产生一种仁爱之心,才可能推己及人,从而做到爱他人、爱社会、爱国家。孝悌是仁道的根本,是德性的基础。其次,“仁”是“爱人”。“樊迟问仁。子曰:‘爱人’。”(《论语・颜渊》)在这里,“爱人”的对象超出了“爱亲”的范围,从而获得了“泛爱”的特性,“将‘仁’由‘爱亲’推广到‘爱人’,不仅体现了‘爱’由近及远、由亲而疏的量的变化,而且体现了质的飞跃”。这种由“爱亲”到“爱人”的拓展是“仁”的内涵的扩大,“泛爱众”由家庭推广到社会,这正是国家治理的内在要求,“仁爱”产生的家庭有序、社会和谐,是社会生活秩序化的有力保障。 在由“爱亲”推及“爱人”的过程中,个体是如何实现由爱个人到爱大众的呢?对此,孔子提出了“克己复礼”的思想。“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论语・颜渊》)孔子这里所谓的“礼”,就是社会生活秩序化的问题。约束自己的行为,使自己的行为合乎于“礼”,这就是“仁”。由此可见,“仁”是孔子政治哲学的道德起点,是其理论得以建立的根基。综其所述,“仁”不外乎包含两点,即“忠”与“恕”。“忠”具有“忠君”“忠诚”“忠厚”的意谓,是对人内在本性的感召;“恕”则是指“宽恕”,以“宽恕”之心和“宽恕”之度爱人、体人。换句话说,“忠恕”之道指的就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境界。在孔子看来,这是实现“仁”的必备条件。统治者施行“仁政”也就是要行“德治”,要常怀不忍人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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