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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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严格审批制度,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市水利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三、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科负责水利局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并且对水利局的所有收支活动实行统一管理,非财务部门不得直接管理财务收支活动。

会计、出纳分设。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在银行预留的印鉴及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一)预算管理

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单位预算。

(二)收入管理

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制止各种未经批准的收费行为。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及《收款收据》。严禁白条收费,不得坐收坐支。

(三)支出管理

1、公用经费

公用经费(业务费,会议费等)按照财务预算,实行总量控制。公用经费列支时,由主办人提出申请,经主管财务领导同意后方可列支。

2、旅差费

经领导批准,因公外出人员要本着节约的原则,节省一切支出。旅差费支出标准按照地方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3、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必须节俭的原则,单位来客人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招待,未经领导批准的或超标准的餐费收据,财务科不予报销.

4、办公费

单位购买办公用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并由专人验收、入账、保管.各科室根据需要领取办公用品,必须办理领取手续,履行签字手续。

(四)固定资产管理

单位固定资产指定专人管理,并将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登记、编号,建立财产管理卡片,会计账簿必须设置明细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末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严禁赠送、转让.工作人员调离原单位时,必须将借用或领用的设备等资产归还,并由相关

管理人员签章清账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否则由管理人负责追回或赔偿。

(五)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1、按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设置和管理账务,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2、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3、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结算款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预)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历年投资计划、承包合同、工程价款结算书、工程款支付审批表、工程项目款支付报账单(支付工程预付款时除以上材料外提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工程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工程预付款按工程合同预约的比例支付)。

(六)财务监督管理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单位财务对外要接收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监督,年度终了,单位财务运行情况进行公开.

四、资金的审批

(一)旅差费:由本部门负责人、主管会计、分管领导签字后财务部门方可报销.

(二)招待费: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会计、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三)办公费、由经办人,办公室负责人,主管会计,分管办公室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四)固定资产,购入固定资产必须报经市财政局采购办审批后自行采购或集中采购。由经办人、办公室负责人、主管会计、主管领导签字。

(五)其他资金

由经办人、部负责人,主管会计、分管领导签字,以上签批手续完备后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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