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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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精选3
篇)
电视台平安播出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视平安播出事务、事故管理工作,依据《广播电视平安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和平安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平安播出事务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平安播出事务、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平安播出事务、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平安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详细负责平安播出相关事务事故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平安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平安播出事务事故的处置、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协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事务事故调查。
其次章事务、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
第六条平安播出事务是指影响或威逼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务。
第七条根据对平安播出的危害程度、事务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复原的状况,平安播出事务分为特殊重大、重大、较大三级,详细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根据事务的起因和性质,平安播出事务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平安、自然灾难、技术平安和其他等5类:(一)破坏侵扰事务:包括干扰插播、攻击破坏等事务。
干扰插播事务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务(含未遂事务);
攻击破坏事务是指平安播出责任单位遭遇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务。
(二)信息平安事务是指因人为缘由对广播电视播出相关的信息系统或网站造成危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务,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平安、设备设施故障等状况。
(三)自然灾难事务是指因发生洪涝或干旱、气象、地震、地质、海洋、生物和森林草原火灾等灾难导致播出中断或播出质量降低等突发事务。
(四)技术平安事务是指在技术系统的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发生人身伤亡、设备设施软硬件严峻损坏等突发事务。
(五)其他事务:以上分类中未涵盖的其他影响平安播出的突发事务。
第九条平安播出事故是指平安播出责任单位在制作、播出、传输和覆盖过程中,因各种缘由造成广播电视节目停播或劣播的事故。
(一)停播是指平安播出责任单位不能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完整播出、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或由于各种缘由造成所播出、传输节目中断、垫播或播出、传输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以及在规定播出时间播出非原定节目的错播(节目临时调整除外)。
其中,垫播的停播时长按垫播时长的50%计算。
播出、传输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是指由于各种缘由造成播出、传输的信号质量严峻受损,终端用户收到的图像或声音质量差,图像或声音质量主观评价2分或低于2分。
(二)劣播是指在制作、播出、传输和覆盖过程中,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的图像或声音质量发生损伤,图像或声音质量主观评价3分或低于3分,但未达到停播标准的事故(包括节目播出无台标等状况)。
无线放射台平安播出劣播事故界定按标准《广播电视放射台运行维护规程》(GY/T179)执行。
第十条根据对平安播出的影响程度,平安播出事故分为
特大、重大、一般三级,特大事故是指发生停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在社会和公众中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事故,重大及一般事故界定标准见附件二。
其中,重要保障期是指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指定的平安播出重要保障阶段。
重点时段是指包括重要保障期和非重要保障期在内的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指定的重大活动的现场直播、每日要求全国转播的中心电视台和中心人民广播电台重要节目时段。
全台性停播是指平安播出责任单位播出、传输的80%以上节目或信号中断,或者覆盖范围内80%以上的用户无法正常接收的平安播出事故。
第十一条根据事故起因和性质,平安播出事故分为责任、技术和其他三类。
(一)责任事故:因责任单位平安播出管理不到位或个人违反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造成的事故。
(二)技术事故:由于设备设施软硬件故障造成的事故。
(三)其他事故:以上分类中未涵盖的其他平安播出事故。
第三章事务、事故记录
第十二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平安播出责任单位应根据《广播电视平安播出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事务、事故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和保存;应对所监测的事务、事故信息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三条对于上、下游平安播出责任单位之间,因上游单位信号源中断造成停播,节目包中全部节目中断时,在有正常备用信号的状况下,由下游单位负责切换并通知上游单位,停播时长小于等于30秒,计上游播出单位事故,停播时长大于30秒,全部计下游播出单位事故;节目包中部分节目中断时,由上游单位负责处置,停播时长全部计入上游单位,如上游单位要求切换,下游单位应马上进行切换,切换引发相关节目中断的停播时长全部计入上游单位。
第十四条因同一缘由造成多套节目播出受影响,且复原播出时间不等的状况下,记为一次事故,事故停播时长根据受影响节目最长停播时长记录;节目累计停播时长为各套节目实际停播时长之和。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过程中,如事故单位不明确,根据播出链路逐环节调查,各环节平安播出责任单位应对本环节正常播出供应举证;各环节之间维护界面不清楚的,由该环节所涉及的平安播出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事务事故停播时长以监测监管部门记录为主,在平安播出责任单位自台监测数据与监测监管部门供应的事故停播时长有较大出入时,如平安播出责任单位能够供应有效的音视频异态录音或录像,事故停播时长可按平安播出责任单位供应的时长记录。
第十七条下列状况的停播不计入平安播出事故:
(一)非重点时段和非重要保障期,在连续10分钟时间内,因主备站、主备系统、主备链路、主备设备切换等造成的无线放射信号累计中断不超过1分钟、光缆干线信号累计停播不超过10秒、其他台站类型信号累计中断不超过5秒的停播;
(二)非重点时段和非重要保障期,因共用转发器的`地球站提升功率造成的不超过5秒的停播;
(三)已计入上游平安播出责任单位的停播;
(四)经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平安播出责任单位试播期间发生的非责任性停播;
(五)经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平安播出检修期间的停播。
第四章调查和报告
第十八条发生平安播出事务、事故后,平安播出责任单位应马上根据相关预案实行有效措施,防止事务、事故扩大。
第十九条平安播出事务和特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流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生平安播出事务、事故后,平安播出责任单位应马上报告当地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监测监管部门,其中,属于重大事务或特殊重大事务的,应电话报告总局监测监管部门和省级监测监管部门。
须要报送至总局的事务、事故,平安播出责任单位还应在事务、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将快速
报告单(见附件三)报至总局监测监管部门和省级监测监管部门,或通过总局平安播出事务事故管理系统填报。
(二)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监测、接报事务事故后,应核实事务事故有关状况,刚好报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并依据事务事故的影响程度提交书面报告。
(三)须要报总局的平安播出较大事务、重大事故,省级监测监管部门应在事务、事故发生2小时内,通过总局平安播出事务事故管理系统填报有关状况,12小时内向总局监测监管部门报简要书面报告,24小时内报送具体书面报告。
(四)发生平安播出重大事务、特殊重大事务和特大事故,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在事务、事故发生4小时内向总局报简要书面报告,12小时内报送具体书面报告。
(五)事务、事故书面报告应说明事务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受影响的频率(频道)、节目、设备,停播时长,发生和处理具体过程、起因、性质、造成的损失等,必要时应附有关部门的鉴定看法,并总结阅历教训,提出事务、事故的处理看法和改进措施。
其次十条各报告单位应依据事态进展随时报告事务、事故排查和处理状况,如发觉报告的事务、事故信息有误,应刚好予以订正。
其次十一条发生平安播出重大事务、特殊重大事务和特大事故,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马上组织开展相关事务、
事故调查,相关责任单位应主动协作。
其次十二条事务事故涉及人员责任的,应查明导致事务事故发生和延迟处置的干脆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并查明本单位管理责任和上级单位监管责任。
第五章通报和整改
其次十三条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依据事务、事故性质、影响程度,赐予相关单位事故通报或进行平安播出诫勉谈话。
其次十四条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建立平安播出事务、事故通报机制,总局通报原则如下:
(一)发生特殊重大事务或特大事故,由总局办公厅发全国通报;
(二)发生重大事务或影响面广、性质恶劣的重大责任事故或具有提示、借鉴意义的重大技术事故,由总局科技司发全国通报;
(三)多次发生重大责任、技术事故,存在平安播出管理漏洞或瞒报事故的,由总局科技司向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发事故通报;
(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未达到全国通报标准,但暴露出较严峻的平安播出隐患的,由总局监测监管部门报总局科技司同意后,向平安播出责任单位发整改通知函,并抄送相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其次十五条被通报的平安播出责任单位应依据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通报要求和调查结果对平安播出隐患刚好进行整改,提交整改报告,并说明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状况。
其次十六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应帮助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开展特大、重大事务事故的跟踪调查;跟踪责任单位事务事故整改状况,依据须要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其次十七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对平安播出责任单位的事务事故整改状况进行督查。
第六章汇总分析
其次十八条各省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监测监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通过总局指挥调度平台事务事故管理系统导入本行政区域内上月全部重大及以上平安播出事务、事故记录。
其次十九条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按季度和年度向上一级行政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事务、事故分析报告及相关工作建议。
详细工作由各级监测监管部门担当,相应的行政部门审定及上报。
第三十条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每年通报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平安播出整体状况,可对全年无事故单位进行表扬。
第三十一条平安播出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事务、事故管
理嘉奖制度,对刚好挽救特大、重大事务事故的个人可赐予嘉奖。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有意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平安播出事务事故。
第三十三条危害广播电视平安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平安播出事务、事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行政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平安播出事务事故中涉及的保密信息、情报、资料、技术等,应当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隐私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说明。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播电视平安播出事务/事故管理规定》和《广播电视技术维护管理基本规范》(广发技字747号)同时废止。
电视台平安播出管理制度2
依据《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62号令》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一、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方法
1.广播电台、电视台在节目制作、播出编排、交接等环
节要严格执行复核复审、重播重审制度,避开节目错播、空播,并保证节目制作技术质量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2.广播电台、电视台直播节目必需具备必要的延时手段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节目的实时监听监看。
3.不得擅自接入、传送、播出境外的广播电视节目。
发觉广播电视节目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应马上实行得力措施予以消退或停止播出、传输、覆盖,保存有关记录,刚好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系统运行管理方法
1.严格根据上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标准的节目、传输方式、覆盖范围以及相关技术参数播出、传输、放射广播电视信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或者变更服务。
2.播出质量、技术运行指标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3.制定完善的平安播出保障方案和播出、运行工作流程,各播出责任单位的平安播出保障方案必需报本级局平安播出调度指挥中心备案。
4.对主要播出环节的信号进行监听监看,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监控,刚好发觉并处置播出故障。
三、平安播出日常管理方法
各播出责任单位应依据《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62号令》,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机房管理制度》、《节目管理制度》、《平安制度》、《技术维护制度》、《应急管理制度》、
《领导带班制度》、《联络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并仔细落实这“八项制度”。
四、平安播出事故管理方法
1.广播电视平安播出事故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其它事故三类,事故级别分为特大、重大和一般三级。
2.平安播出责任单位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后,应当马上向本级平安播出调度指挥中心报告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3.平安播出调度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刚好组织事故调查组到事故发生地进行实地调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作出通报。
4.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发生平安播出重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五、重要保障期平安播出管理方法
1.重要保障期是由国家、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广播电视平安播出特殊保障时期,重要保障期确定后,各单位应刚好通知平安播出责任单位。
2.平安播出责任单位要制定重要保障期预案,做好动员部署、平安防范和技术打算各项工作。
3.重要保障期期间,各单位全面落实预案各项措施、要求,加强带班值班和监测,重要节目和重要时段主管领导要现场带班指挥。
4.重要保障期期间,各单位不得进行例行设备检修或者
有可能影响平安播出的施工,因特别状况必需进行施工的,必需事先报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平安播出应急管理方法
1.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每年定期修改一次,预案包括应急事务处理流程等。
2.健全组织机构,各责任单位要成立应急分队.
3.保障车辆、通讯、设备工具齐全。
4.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七、平安播出督查管理方法
1.定期对辖区广播电视平安播出工作进行督查,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平安播出记录档案,刚好发觉并解除事故隐患,保障平安播出。
2.定期组织平安播出岗位管理与技术人员参与国家总局和省局举办的平安播出培训活动,提高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实力。
3.定期组织对全市广播电视平安播出应急演练状况进行检查、抽查,检验各单位的组织实力、反应实力和处置实力。
4.平安播出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考评。
依据对各单位的日常督查状况,年终对各单位的平安播出工作进行目标考评,以百分制形式,评出先进单位和个人,为综合目标管理考评供应依据。
八、奖惩方法
1.对完成广播电视平安播出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赐予通报表彰和嘉奖。
2.对当年发生重大平安播出事故的单位,依据《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62号令》的规定,依法对单位责任人和事故责任人赐予处理。
九、附则
本方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62号令不一样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62号令为准。
电视台平安播出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平安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平安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爱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平安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平安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平安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平安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平安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平安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平安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平安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平安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平安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平安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实行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平安播出。
平安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平安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平安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嘉奖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平安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果的组织、个人赐予表彰、嘉奖。
其次章基本保障
第九条平安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平安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平安播出管理,落实平安播出责任制。
第十条平安播出责任单位的平安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参加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
(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运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平安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分级配置要求;
(二)针对播出系统特点实行相应的防范干扰、插播等恶意破坏的技术措施;
(三)采纳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本单位播出、传输、放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记录。
记录方式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记录信息应当保存一周以上;
(四)运用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和软件,并建立设备更新机制,提高设备运行牢靠性;
(五)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卫星地球站应当配置完整、有效的容灾系统,保证特别状况下主要节目平安播出。
第十二条平安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维护、运
行管理等平安播出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平安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保障技术系统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和平安防范等平安播出所需经费。
第十四条激励开展对广播电视平安播出管理、技术的探讨和创新,不断提高广播电视平安播出水平。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平安播出责任单位的广播电视节目源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在节目制作、节目播出编排、节目交接等环节应当执行复核复审、重播重审制度,避开节目错播、空播,并保证节目制作技术质量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直播节目应当具备必要的延时手段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节目的监听监看,监督参加直播的人员遵守直播管理制度和技术设备操作规范;
(三)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平安播出责任单位应当运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
(四)不得擅自接入、传送、播出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五)发觉广播电视节目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的,应当马上实行措施予以消退或者停止播出、传输、覆盖,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对新建、扩建或者更新改造广播电视技术系统
的工程项目,平安播出责任单位在实施前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或者托付专业评估机构对技术方案进行平安播出评估;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当组织验收,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验收状况。
第十七条新建广播电视技术系统投入运用前,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十八条新建广播电视播出、传输、放射系统须要试播的,平安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播出保障方案等内容。
试播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平安播出责任单位试播期间的平安播出工作评价纳入广播电视平安播出考核,但非责任性停播事故除外。
第十九条平安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传输方式、覆盖范围以及相关技术参数播出、传输、放射广播电视信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或者变更服务;
(二)播出质量、技术运行指标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三)制定完善的平安播出保障方案和播出、运行工作。